在Facebook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Twitter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新浪微博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豆瓣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 维基
简体字版
-> -> -> 检索 "ctext:936783"
檢索內容:
检索范围: 清史稿
条件: 提到“给事中
Total 1

列传二百二十九

8
二十二年,太监李苌材、张受山构众击杀捕者,严旨付部议。允升拟援光棍例治之,而总管太监李莲英为乞恩,太后以例有「伤人致死、按律问拟」一语,敕再议。允升言:「李苌材等一案,既非谋故斗杀,不得援此语为符合。且我朝家法严,宦寺倍治罪。此次从严惩治,不能仰体哀矜之意,已愧于心;倘复迁就定谳,并置初奉谕旨于不顾,则负疚益深。夫立法本以惩恶,而法外亦可施仁。皇上果欲肃清辇毂,裁仰阉宦,则仍依原奏办理。若以为过严,或诛首而宥从,自在皇上权衡至当,非臣等所敢定拟也。」疏上,仍敕部议罪。其时莲英遍嘱要人求末减,允升不为动。复奏请处斩张受山,至李苌材伤人未死,量减为斩监候,从之。二十三年,其从子济关说通贿,御史张仲炘给事中蒋式芬先后论劾,允升坐不远嫌,镌三级,贬授宗人府府丞。次年,谢病归。

喜欢我们的网站请支持我们的发展网站的设计与内容(c)版权2006-2024如果您想引用本网站上的内容,请同时加上至本站的链接:https://ctext.org/zhs。请注意:严禁使用自动下载软体下载本网站的大量网页,违者自动封锁,不另行通知。沪ICP备09015720号-3若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在此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