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十年,春,公如齊。公至自齊。齊人歸我濟西田。齊已取之矣,其言我何? |
2 | [疏]注「據歸」至「言我」。○解云:哀公八年「夏,齊人取ん及人單」;冬,「齊人歸ん及人單」是也。 |
3 | 言我者,未絕於我也。曷為未絕于我? |
4 | [疏]注「據有俄道」。解云:即桓二年傳云「至乎地之與之則不然,俄而可以為其有矣」,彼注云「俄者,謂須臾之間,制得之頃也」。言俄爾之間,則有絕于本主之道,爾來十年,何言未絕于我乎?故難之。 |
5 | 齊已言取之矣,其實未之齊也。 |
6 | [疏]注「不言來」至「取邑」。○解云:案元年注云「亦因惡齊取篡者賂,當坐取邑」者,正以篡逆之賊天下共惡,齊乃許取其賂而與之同,似若漢律行言許受財之類,故云當坐取邑耳。今言不當坐取邑者,正以爾來十年仍不入已,見宣有禮,還復歸之,功過相除,可以減其初惡,是以《春秋》恕之,不復書來,以除其過,故曰不當坐取邑耳。○注「凡歸邑物例皆時」。○解云:其歸邑時者,即定十年夏,「齊人來歸運、ん、龜陰田」,及此經書春之屬皆是也。其歸物時者,即莊六年冬「齊人來歸衛寶」,注云「寶者,玉物凡名」是也。以此言之,則知哀八年「齊人歸ん及人單」在日月之下,不蒙日月亦可知也。 |
7 | 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 |
8 | [疏]注「與甲子既同」。○解云:即上八年「秋,七月,甲子,日有食之,既」,彼注云「是後楚莊王圍宋,析骸易子,伐鄭勝晉,鄭伯肉袒,晉師大敗于必阜,中國精奪,屈服強楚之應」。今此與彼同占,故曰與甲子既同也。 |
9 | 已巳,齊侯元卒。 |
10 | 齊崔氏出奔衛。崔氏者何?齊大夫也。其稱崔氏何? |
11 | [疏]「崔氏者何」。○解云:欲言大夫,而直言崔氏;欲言微者,而得書於經,故執不知問。○注「據齊」至「奔名」。○解云:即成十七年秋,「齊高無咎出奔莒」是也。○注「連崔氏者」。○解云:「與尹氏俱稱氏,嫌為采邑」者,即隱三年「夏,四月,辛卯,尹氏卒」是也。 |
12 | 貶。曷為貶? |
13 | [疏]注「據外大夫奔不貶」。○解云:即上引「高無咎出奔莒之屬」是也。 |
14 | 譏世卿。世卿非禮也。 |
15 | [疏]注「復見」至「世也」。○解云:即隱三年「尹氏卒」單稱氏,巳是譏之。今復單言崔氏,故言復也。○注「因齊大國」至「危之」。○解云:欲道等是諸侯,科取即得,所以不于僖二十八年「衛元亙出奔晉」之經見之者,因齊大國有弒君之禍著,明于出奔故也。 |
16 | 公如齊。 |
17 | [疏]注「不言」至「內也」。○解云:正以上文四月「已巳,齊侯元卒」,則知此經「公如齊」者,奔喪而往。而言尊內也者,欲道定十五年夏,「公薨于高寢」,「邾婁子來奔喪」,彼則書之。今此否者,尊內故也。 |
18 | 五月,公至自齊。 |
19 | 癸巳,陳夏徵舒弒其君平國。 |
20 | 六月,宋師伐滕。 |
21 | 公孫歸父如齊,葬齊惠公。 |
22 | 晉人、宋人、衛人、曹人伐鄭。秋,天王使王季子來聘。王季子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稱王季子何? |
23 | [疏]「五月公」至「自齊」。○解云:致例時,而書五月者,為下癸已出之。○「王季子者何」。○解云:欲言諸侯,而王使來聘;欲言大夫,而經書子,故執不知問。○注「据叔」至「稱子」。○解云:即文元年「天王使叔服來會葬」是也。○「王札子不稱季」。○解云:即下十五年夏,「六月,王札子殺召伯、毛伯」是也。 |
24 | 貴也。其貴奈何?母弟也。 |
25 | [疏]注「子者,王子」至「明之」。○解云:言天子不言子弟者,即文元年注云「叔服者,王子虎也」,「不繫王者,不以親疏錄也。不稱王子者,時天子諸侯不務求賢,而專貴親親,故尤其在位子弟,剌其早任以權也」是也。既言尤其在位子弟,是以不得稱之。「王子瑕奔晉」,「天王殺其弟年夫」,難之云云,已說在文元年。○注「著其」至「親也」。○解云:以其稟氣于先王,故言骨肉貴;以其今王母弟,故曰體親也。 |
26 | 公孫歸父帥師伐邾婁,取蘱。。 |
27 | 大水。 |
28 | [疏]注「先是城平陽」。解云:在上八年冬。○注「取根牟」。者,解云:在上九年秋。 |
29 | 季孫行父如齊。 |
30 | 冬,公孫歸父如齊。 |
31 | 齊侯使國佐來聘。 |
32 | 饑。何以書?以重書也。 |
33 | 楚子伐鄭。 |
34 |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
35 | 夏,楚子、陳侯、鄭伯盟于辰陵。 |
36 | 公孫歸父會齊人伐莒。 |
37 | 秋,晉侯會狄于贊函。 |
38 | [疏]注「發傳於吳」至「明言之」。○解云:即成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高無咎、宋華元、衛孫林父、鄭公子酋、邾婁人會吳于鍾離」,傳云「曷為殊會吳?外吳也。曷為外也?《春秋》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外夷狄。王者欲一乎天下,曷為以外內之辭言之?言自近者始也」,注云「明當先正京師,乃正諸夏;諸夏正,乃正夷狄,以漸治之」是也。 |
39 | 冬,十月,楚人殺陳夏徵舒。此楚子也,其稱人何? |
40 | [疏]注「据下入陳稱子」。○解云:即下「丁亥、楚子入陳」是也。 |
41 | 貶。曷為貶?不與外討也。 |
42 | [疏]注「即所謂」至「惡見」。○解云:即昭元年傳云「《春秋》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者,不貶絕以見罪惡也」是也。 |
43 | 不與外討者,因其討乎外而不與也。雖內討亦不與也。 |
44 | [疏]「雖內討亦不與也」。○解云:案《檀弓》云「臣弒君,凡在官者,殺無舍。」是以隱四年「九月,衛人殺州吁于濮」,傳曰「其稱人何?討賊之辭也」,注云「討者除也,明國中人人得討之,所以廣忠孝之路」。以此言之,則弒君之賊,國內人人皆得殺之。而言雖內討亦不與者,正以與莊王非國內,是以不與其外討。又言雖內討亦不與者,正以莊王身為君而見在,寧得更有弒君之賊而討之乎?明知莊王內討者,更以他罪耳。諸侯不得專殺大夫,是以不與。 |
45 | 曷為不與? |
46 | [疏]注「據善為齊誅之」。○解云:即昭四年「秋,七月,楚子」以下「伐吳,執齊慶封,殺之」。傳云「此伐吳也,其言執齊慶封何?為齊誅也。其為齊誅奈何?慶封走之吳,吳封於防」,何氏云「月者,善義兵」是也。 |
47 | 實與, |
48 | [疏]注「不言執」至「同文」。○解云:正以昭八年夏,「楚人執陳行人于徵師,殺之」。言執非討賊之文,隱四年「衛人殺州吁」,莊九年「齊人殺無知」,皆不言執,以見此不言執,乃與討賊同文,故知實與矣。 |
49 | 而文不與。文曷為不與?諸侯之義,不得專討也。諸侯之義不得專討,則其曰實與之何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天下諸侯有為無道者,臣弒君,子弒父,力能討之,則討之可也。 |
50 | [疏]注「與齊桓專封同義」。○解云:即僖元年齊師救邢之下,傳云「曷為先言次,後言救?君也。君則其稱師何?不與諸侯專封也。曷為不與?實與而文不與。文曷為不與?諸侯之義,不得專封也。諸侯之義不得專封,則其曰實與之何?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天下諸侯有相滅亡者,力能救之,則救之可也」,注云「主書者,起文從實也」。今此亦然,故曰齊桓專封同義耳。○注「不書兵者,時不伐」。○解云:欲決昭四年秋,「楚子」以下「伐吳,執齊慶封,殺之」,彼實有兵,故言伐。今此不書兵者,時實不伐,非是省文之義耳。 |
51 | 丁亥,楚子入陳, |
52 | [疏]注「日者」至「利其國」。○解云:正以《春秋》之義,入例書時,傷害多則書月,今此書日以詳其惡,故如此解。○注「復出楚」至「貶文」。○解云:《春秋》之義,以納為篡辭,而言為下納善者,正以上有起文,故與凡納異,何者?上有討賊之文,而即言納二子于陳,故知其善,所謂美惡不嫌同辭矣。 |
53 | 納公孫甯、儀行父于陳。此皆大夫也,其言納何? |
54 | [疏]注「據納」至「言納也」。○解云:定十四年秋「衛世子蒯聵出奔宋」至「哀二年夏」晉趙鞅納衛世子蒯聵于戚」,是其上有出奔絕文而下言納矣。而僖二十五年「秋,楚人圍陳,納頓子于頓」,上文不言頓子出奔者,正以頓是微國,出入不兩書,故彼注云「頓子出奔不書,小國例也」。云故見大夫者,言此二子上無絕文,故見任為大夫,而反言納于陳。 |
55 | 納公黨與也。 |
56 | [疏]注「不書」至「主書者」。○解云:若書徵舒絕之,宜云陳公孫甯等出奔楚,傳云此訴于楚矣,曷為謂之出奔?徵舒絕其位,是以謂之奔也。○注「美楚」至「改過」。○解云:謂之入陳是也。○注「以遂前功」。○解云:討徵舒是也。○注「不繫國」至「可知」。○解云:欲決哀二年「納衛世子」云云,繫衛是也。 |
57 | 十有二年,春,葬陳靈公。討此賊者,非臣子也,何以書葬? |
58 | [疏]注「據惠」至「子葬」。○解云:僖十年春「里克殺其君卓」,夏晉惠公殺里克是也。 |
59 | 君子辭也。楚巳討之矣,臣子雖欲討之,而無所討也。 |
60 | [疏]「君子」至「討也」。○注「無所復討也」。○解云:然則卓子之賊,亦是惠公已討之,其臣子雖欲討之,亦無所討。而不作君子辭者,正以惠公之殺里克,不作討賊之意,是以《春秋》不書卓子葬,以責其臣子也。今此楚莊本有討賊之意而殺徵舒,一賊不可再討,故不責之。○注「不從」至「有罪」。○解云:案何氏作《膏肓》,以為泄冶無罪,而此注云有罪者,其何氏兩解乎?正以《春秋》之義,殺無罪大夫者,例去其葬以見之。今乃經書靈公之葬,則知泄冶有罪明矣。而《膏肓》以為無罪者,蓋以諫君之人,罪之無文,而《左氏》罪之,故言無罪矣。而此何氏以為有罪者,其更有他罪乎?○注「從討」至「兩見矣」。○解云:賊不討不書葬者,欲責臣子不討賊。今而書葬,則知賊巳討矣,君子恕之,不復責臣子矣。又且君殺無罪大夫,則不書其葬。今靈公殺泄冶而得書葬,則知泄冶有罪明矣,故云兩見矣。○注「不月者」至「略之」。○解云:正以卒日葬月,大國之常,今書春,故須辨之。 |
61 | 楚子圍鄭。 |
62 | 夏,六月,乙卯,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于必阜,晉師敗績。 |
63 | 大夫不敵君,此其稱名氏以敵楚子何? |
64 | [疏]注「據城濮」至「貶也」。○解云:即僖二十八年夏,「晉侯」以下楚人戰于城濮,楚師敗績」,傳云「此大戰也,曷為使微者?子玉得臣也。子玉得臣則其稱人何?貶。曷為貶?大夫不敵君也」。 |
65 | 不與晉而與楚子為禮也。 |
66 | [疏]「不與晉」至「禮也」。○解云:但作一句連讀之。注云「不與晉而反與楚子為君臣之禮」,亦為一句連讀之。○注「以惡晉」。○解云:內諸夏以外夷狄,《春秋》之常。今敘晉于楚子之上,正是其例。而知其惡晉者,但楚莊德進行修,同於諸夏,討陳之賊,不利其土,入鄭皇門而不取其地,既卓然有君子之信,寧得殊之?既不合殊,即是晉侯之匹,林父人臣,何得序於其上?既序人君之上,無臣子之禮明矣。臣而不臣,故知惡晉也。 |
67 | 曷為不與晉而與楚子為禮也?莊王伐鄭,勝乎皇門,放乎路衢。 |
68 | [疏]注「道四達謂之衢」。○解云:《釋宮》文。 |
69 | 鄭伯肉袒,左執茅旌, |
70 | [疏]注「茅旌」至「至意」。解云:茅旌,祀宗廟所用云者,皆時王之禮。正以公羊子是景帝時人,是以何氏取當時之事以解其語。云用茅者,取其心理順一者,言茅心文理皆順無逆矣。云自本而暢乎末者,言其文理從本而申暢于末,無絕以絕之。 |
71 | 右執鸞刀, |
72 | [疏]注「鸞刀宗」至「有鸞」。○解云:亦時王之制。《祭義》亦云「祭之日,君牽牲」,「卿大夫序從」,彼注云「序以次第從也」;「既入廟門,麗于碑,卿大夫袒,而毛牛尚耳,鸞刀以取率」,鄭注云「麗,猶繫也。毛牛尚耳,以耳毛為上也。率,血與腸間脂也」。又《祭統》云「鸞刀羞嚌」,是鸞刀為宗廟割切之刀矣。○注「執宗廟」至「自歸首」。○解云:言示以宗廟者,言示楚以宗廟血食之器也。言已宗廟將墮滅,斟酌在楚耳,故言自歸首矣。 |
73 | 以逆莊王,曰:「寡人無良邊垂之臣, |
74 | [疏]注「諸侯自稱曰寡人」。解云:《曲禮》文。○注「天子自稱曰朕」。○解云:時王之禮也。若古禮,自稱為「予一人」矣。 |
75 | 以干天禍,是以使君王沛焉。 |
76 | [疏]注「猶傳」至「有餘」。○解云:文十四年傳文。 |
77 | 辱到敝邑。君如矜此喪人,錫之不毛之地,{堯角不生五穀曰不毛,謙不敢求肥饒。○堯角,上苦交反;下音{石。}} |
78 | [疏]注「堯角」至「肥饒」。解云:堯角者,疆鹵之稱,若俗言堯角矣。 |
79 | 使帥一二耋老而綏焉。 |
80 | [疏]注「六十」至「稱老」。解云:七十稱老,《曲禮》文也。案今《曲禮》云「七十曰耋」,與此異也。蓋何氏所見,與鄭注者不同,或者此「耋」字誤耳。 |
81 | 請唯君王之命。莊王曰:「君之不令臣交易為言,是以使寡人得見君之玉面,而微至乎此。」 |
82 | [疏]「是以使」至「玉面」。○解云:若《祭統》云:「故國君取夫人之辭曰:『請君之玉女,與寡人共有敝邑,事宗廟社稷。』」鄭注云:「言玉女者,美言之也。君子于玉比德焉。」然則此言玉面者,亦美言之也。 |
83 | 莊王親自手旌, |
84 | [疏]注「緇廣充」至「曰旌」。○解云:此注皆《爾雅。釋天》文。其間少有不同者,蓋所見異,或何氏潤色之。案今《爾雅。釋天》「繒」作「緇」字,孫氏云「緇,黑繒也」,郭氏云「帛全幅長八尺」;又云繼曰旆,孫氏云「帛續末亦長尋。《詩》云『帛旆英英』是也」,郭氏曰「帛續末為燕尾者」,故此何氏云「繼如燕尾曰旆」也;又云有鈴曰,李氏云「有鈴,以鈴著端」,孫氏曰「鈴在上。者畫龍」,郭氏曰「縣鈴於竿頭,畫交龍於旒」,是以此注云「加文章曰」也;又云錯革鳥曰,李氏云「以革為之,置於端」,孫氏曰「錯,置也。革,急也。言畫急疾之鳥于旒,《周官》所謂鳥準為者矣」;又云注旄首曰旌,李氏云「以犛牛尾旌首者」,郭氏云「載旄於竿頭,如今之幢亦有旒」是也。 |
85 | 左右軍,退舍七里。將軍子重諫曰:「南郢之與鄭,相去數千里,諸大夫死者數人,廝役扈養死者數百人。 |
86 | [疏]注「艾草」至「曰養」。○解云:蓋于時猶然,是以何氏知之。 |
87 | 今君勝鄭而不有,無乃失民臣之力乎? |
88 | [疏]注「無乃猶得無」。○解云:言得無失民臣之力乎?言其失民臣之力矣。 |
89 | 莊王曰:「古者於不穿,皮不蠹,則不出於四方。 |
90 | [疏]注「於飲水器」。○解云:其音于,若今馬孟矣。舊說云於是「衣於」字,若今食袋矣。案今音作于,則舊說非。 |
91 | 是以君子篤於禮而薄於利,要其人而不要其土,告從,不赦,不詳。吾以不詳道民,災及吾身,何日之有?」既則晉師之救鄭者至,曰:「請戰。」莊王許諾。將軍子重諫曰:「晉,大國也。王師淹病矣,君請勿許也。」莊王曰:「弱者吾威之,︹者吾辟之,是以使寡人無以立乎天下。」令之還師而逆晉寇。莊王鼓之,晉師大敗。晉眾之走者,舟中之指可掬矣。 |
92 | [疏]注「禮,天子造舟」至「士持舟」。○解云:《釋水》文也。造,孫氏云「比舟為梁」,郭氏云「比船為橋」。舊說云以舟為橋,詣其上而行過,故曰造舟也。言以舟為梁,故謂之造。造,成也。諸侯維舟,孫氏云「維連四船」,《音義》曰「維持使不動搖也」者是也。大夫方舟者,李氏云「並兩船曰方舟也」。士特舟者,郭注云「單船」,李氏云「一舟曰特舟」是也。案《爾雅》下文云「庶人乘水付」,李氏曰「併木以渡,別尊卑」是也。此注引之不盡者,蓋何氏所見者無此文矣。案今孫、郭所注者,亦有其文。 |
93 | 莊王曰:「嘻!吾兩君不相好,百姓何罪?」令之還師,而佚晉寇。 |
94 | [疏]注「晉見莊」至「立威行」。○解云:即上十一年討夏徵舒,是其行義也。討陳既得,鄭人遂服,是其功立威行也。○注「救鄭」至「之不止」。○解云:上文「令之還師」之下,注云「言還者,時莊王勝鄭去矣,會晉師至,復還戰也」。以此言之,晉師未至之時,楚師已解去也,非謂晉人擊之令解也。言猶擊之不止者,謂欲一逐而擊之,非謂已擊也。 |
95 | 秋,七月。 |
96 | 冬,十有二月,戊寅,楚子滅蕭。 |
97 | [疏]注「日者」至「深責之」。○解云:《春秋》之義,滅例書月,即莊十年「冬,十月,齊師滅譚」之屬是。今乃書日,故解之也。言屬上有王言,謂適上文云「莊王曰:「嘻!吾兩君不相好,百姓何罪?』令之還師,而佚晉寇」者,王霸之言也。王者之道,宜存人矜患,今反滅人,為過深矣,是故書日變於常例,故曰深責之耳。 |
98 | 晉人、宋人、衛人、曹人同盟于清丘。 |
99 | 宋師伐陳。 |
100 | [疏]「宋師伐陳」者。案諸家經皆有此文,唯賈氏注者闕此一經,疑脫耳。○衛人救陳。 |
101 | 十有三年,春,齊師伐衛。 |
102 | 夏,楚子伐宋。 |
103 | 秋,眾。 |
104 | [疏]注「先是新饑」。○解云:即十年冬書饑是也。○注「而使」至「伐莒」者,解云:即上十二年「公孫歸父會齊人伐莒」是也。 |
105 | 冬,晉殺其大夫先。 |
106 | 十有四年,春,衛殺其大夫孔達。 |
107 | 夏,五月,壬申,曹伯壽卒。 |
108 | [疏]注「日者公子」至「使父也」。○解云:正以曹為小國,卒月葬時,即昭十八年「三月,曹伯須卒」,「秋,葬曹平公」之屬是。今而書日,故以加錄解之也。公子喜之讓,在成十三年「曹伯廬卒」處也。其傳云云之說,在昭二十年「曹公孫會自夢阜出奔宋」之下。云所以養孝子之志者,正以喜時之讓,而《春秋》尊榮其父,故曰養孝子之志也。云許人子者,必使人父也者,謂喜時為子,必使其人父亦尊榮,是以加錄之,似若襄二十九年傳云「以季子為臣,則宜有君者也」之類也。 |
109 | 晉侯伐鄭。 |
110 | 秋,九月,楚子圍宋。 |
111 | [疏]注「月者」至「而食之」。○解云:正以凡圍例時,即上十二年春「楚子圍鄭」之屬是。今而書月,故解之。言使易子而食之者,下十五年傳文。 |
112 | 葬曹文公。 |
113 | 冬,公孫歸父會齊侯于穀。 |
114 | 十有五年,春,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 |
115 | [疏]注「宋見」至「皆可知」。○解云:《春秋》盟會之義,以國都為地名者,皆是主人與之可知,即隱元年「九月,及宋人盟于宿」,注云「宿不出主名者,主國主名與可知,故省文,明宿當自首其榮辱也」。今宋見圍,不得與會,而地以宋者,正欲善內為救宋行,養遂其善意,故地于宋耳。不嫌與實解宋同文者,平事見剌皆可知者,魯春會楚子于宋,至夏宋、楚始平,忖度其事,則知魯人不能平得之,宋圍自解也。且下傳云「此皆大夫也,其稱人何?貶。曷為貶?平者在下也」,注云「言在下者,譏二子在君側,不先以便宜反報歸美于君,而生事專平,故貶稱人」。然則二子專平,口云易子析骸,明其急矣,遂不告君,是以見剌,被貶稱人。以此言之,宋圍不解,亦可知矣,故言平事見剌皆可知。舊云見剌者,謂魯人見剌也者,疑之。 |
116 | 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外平不書,此何以書? |
117 | [疏]注「據上」至「不書」。○解云:適上十二年春「楚子圍鄭」之時,傳云「莊王親自手旌,左右偽軍,退舍七里」,是其平也。但經不書之,故難之。 |
118 | 大其平乎已也。何大乎其平乎已? |
119 | [疏]注「據大夫無遂事」。○解云:即莊十九年傳云「大夫無遂事,此其言遂何?聘禮,大夫受命不受辭」是也。 |
120 | 莊王圍宋,軍有七日之糧爾,盡此不勝,將去而歸爾。於是使司馬子反乘堙而宋城,宋華元亦乘堙而出見之。 |
121 | [疏]「軍有七日之糧」至「歸爾」。○解云:考諸舊本,或云軍有七日之糧爾,七日盡此不勝,將去而歸爾。即云更留七日之糧,有糧而不得勝,將去宋而歸爾。今定本無下「七日」二字。 |
122 | 司馬子反曰:「子之國何如?」華元曰:「憊矣。」曰:「何如?」曰:「易子而食之,析骸而炊之。」司馬子反曰:「嘻!甚矣憊。雖然,吾聞之也,圍者,柑馬而秣之,使肥者應客,是何子之情也?」 |
123 | [疏]「是何子之情也」。○解云:言是何者,猶言是何大然也。子之情者,言子之露情也。是以何氏云「猶曰何大露情」。 |
124 | 華元曰:「吾聞之,君子見人之厄則矜之,小人見人之厄則幸之。吾見子之君子也,是以告情于子也」。司馬子反曰:「諾。勉之矣!吾軍亦有七日之糧爾,盡此不勝,將去而歸爾。」揖而去之,反于莊王。莊王曰:「何如?」司馬子反曰:「憊矣!」曰:「何如?」曰:「易子而食之,析骸而炊之。」莊王曰:「嘻!甚矣憊。雖然,吾今取此,然後而歸爾。」司馬子反曰:「不可。臣已告之矣,軍有七日之糧爾。」莊王怒曰:「吾使子往視之,子曷為告之?」司馬子反曰:「以區區之宋,猶有不欺人之臣,可以楚而無乎?是以告之也。」莊王曰:「諾。舍而止。雖然,吾猶取此然後歸爾。」司馬子反曰:「然則君請處于此,臣請歸爾。」莊王曰:「子去我而歸,吾孰與處于此?吾亦從子而歸爾。」引師而去之。故君子大其平乎已也。此皆大夫也,其稱人何?貶。曷為貶?平者在下也。 |
125 | [疏]注「等不勿貶」至「道也」。○解云:案莊十九年「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鄄。遂及齊侯、宋公盟」之下,傳云「大夫無遂事,此其言遂何?聘禮,大夫受命不受辭」,出竟乃得專之。以此言之,則知大夫在君側無遂道也。是以此注言等欲見大夫專平為罪不勿貶,但當言遂,亦足以見其專平矣。所以不言遂者,正以在君側無遂道故也。若當言楚圍宋,宋華元、楚子反遂平于宋矣。○注「以主」至「為罪」。○解云:凡言遂者,專事之辭也。為文實貶者,皆以時無王霸,諸侯專事,雖違古典,于時為宜,是以《春秋》文雖貶惡,其實與之,即僖元年齊師云云,救邢貶齊侯稱師,剌其專事,不言狄人滅邢而為之諱,見其實與是也。今此以主坐為在君側專事為罪,更無起文則知經稱人者,實為專貶之稱人,非是實與而文不與矣。所以反覆解之者,正以凡為文實貶者,皆以取專事為罪故也。○注「月者,專平不易」。○解云:正以定十一年「冬,及鄭平」,不書月者,易故也。昭七年「春,王正月,暨齊平」,注云「月者,剌內暨暨也」;定十年「王三月,及齊平」,注云「月者,頰谷之會,齊侯欲執定公,故不易」之類皆如此。 |
126 | 六月,癸卯,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潞何以稱子?潞子之為善也,躬足以亡爾。雖然,君子不可不記也。離于夷狄,而未能合于中國,晉師伐之,中國不救,狄人不有,是以亡也。 |
127 | [疏]注「以去」至「其氏」。解云:言以去俗歸義亡者,謂去離夷狄之俗,而欲歸中國之義,卒無救助者,是以亡也。正以文在蠻夷氏之下,故取以說之。云日者,痛錄之者,正以凡滅例月,今此書日,故以為哀痛而詳錄之耳。云名者,示所聞世始錄小國也者,正以僖二十六年「秋,楚人滅隗,以隗子歸」,彼注云「不名者,所傳聞世,見治始起,責小國略」。然則此書名者,示所聞世始錄小國也。云錄以歸者,因可責而責之者,謂因其行進在可責之限,故書以歸,責其不死位,是以僖二十六年「以隗子歸」之下,何氏云「書以歸者,惡不死位」是也。云明不當絕,當復其氏者,言其行既進,明不當絕滅其國,還當復其潞氏以為國矣。 |
128 | 秦人伐晉。 |
129 | 王札子殺召伯、毛伯。王札子者何?長庶之號也。 |
130 | [疏]「王札子者何」。○解云:欲言王子,以札間之;欲言其非,而經有王子之文,故執不知問。○注「天子」至「得顧」。○解云:言禮天子庶兄冠而不名,所以尊之者,時王之制,與《春秋》同也。言既加冠之後,天子不復名之,所以尊之也。雲子者,王子也。天子不言子弟,故變文,上札系先王以明之者。言子者,王子也者,王以子在札下,故須解之。言天子不言子弟者,謂不言在位子弟也,即文元年注云「不稱王子者,時天子諸侯不務求賢,而專貴親親,故尤其在位子弟,剌其早任以權也」是也。至於出奔被殺,仍自言子弟,即「王子瑕奔晉」,「天王殺其弟年夫」之屬是。言故變文者,謂變文不言王子也。言上札系先王以明之者,謂以札於子上,以札近先王,明其今王之庶兄矣。云不稱伯仲者,辟同母兄弟,起為庶兄也者,若其與君同母者,即稱伯仲字,即上十年「秋,天王使王季子來聘」,彼傳云「其稱王季子何?貴也。其貴奈何?母弟也」是也。今稱王札子,故言辟同母兄弟,起其為庶兄也。云云,主書者,天子不以禮尊之而任以權,至令殺尊卿二人者,正以經不稱爵,知非公,故云不以禮尊之矣;正以堪殺二卿,故知任以權也。雲不言其大夫者,挈也者,由其為下所提挈而殺之,失大夫位,故不云大夫也。云居尊卿之位者,正以稱其五十字,知是尊卿耳。云大夫相殺不稱人者,正之者,以文十六年「宋人弒其君處白」之下,傳云「大夫弒君稱名氏,賤者窮諸人」,注云「賤者,謂士也,士正自當稱人」;「大夫相殺稱人,賤者窮諸盜」,注云「降大夫使稱人,降士使稱盜者,所以別死刑有輕重也」。然則大夫相殺例合,稱人今此不稱人者,正之使稱王札子故也。所以正之者,如下云「諸侯大夫顧弒君重,故降稱人」者,即大夫弒君稱名氏,大夫相殺稱人是也。云王者至尊,不得顧者,言至尊之人,無有弒之理,不可顧,是以大夫相殺,不假降之稱人矣。 |
131 | 秋,眾。 |
132 | [疏]注「從十三年」至「之應」。○解云:即上十三年「秋,眾」,注云「先是新饑,而使歸父會齊人伐莒,賦斂不足,國家遂虛,下求不巳之應」,是以此注足之云爾。云而又歸父比年再出會者,即上十四年「冬,公孫歸父會齊侯于穀」,十五年「春,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是也。 |
133 | 仲孫蔑會齊高固于牟婁。○初稅畝。初者何?始也。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 |
134 | [疏]「初者何」。○解云:賦稅之式,國之常經,今而言初,故執不知問。○「稅畝者何」。○解云:什一而行,明王舊典,今而變文謂之稅畝,故執不知問。 |
135 | 初稅畝,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始履畝而稅也。何譏乎始履畝而稅? |
136 | [疏]注「據用田」至「稅畝」。○解云:即哀十二年「春,用田賦」是也。然則用田賦亦是改古易常,而不言初,又不言稅畝,今此特言初稅畝以譏之,故難之也。 |
137 | 古者什一而藉。古者曷為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 |
138 | [疏]「多乎什一,大桀小桀」。○解云:夏桀無道,重賦於人,今過什一,與之相似。若十取四五,則為桀之大貪;若取二三,則為桀之小貪,故曰多乎什一,大桀小桀。所以不言紂者,略舉以為說耳。舊說云不言紂者,近事不嫌不知。 |
139 | 寡乎什一,大貉小貉。 |
140 | [疏]「寡乎」至「小貉」。○注「蠻貉」至「稅薄」。○解云:若十四五乃取其一,則為大貉行;若十二十三乃取一,則為小貉行,故曰寡於十一則大貉小貉也。然則多於什一則有為桀之譏,寡於十一則有蠻貉之恥,是以什一而稅,三王所不易,故傳比于中正之言。 |
141 | 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頌聲作矣。 |
142 | [疏]「什一行而頌聲作矣」。○解云:頌者,大平之歌。案文、宣之時,乃升平之世也,而言頌聲作者,因事而言之故也,何者?案文、宣之時,乃升平之世,言但能均其眾寡,等其功力,平正而行,必時和而年豐,什一而稅之,則四海不失業,歌頌功德而歸鄉之,故曰頌聲作矣。不謂宣公之時,實致頌聲。○注「帝王之高致也」。解云:謂帝王之行清高,乃致頌聲,故曰高致也。○注「春秋經傳」至「作矣」。○解云:言《春秋》經與傳數萬之字,論其科指意義實無窮,然其上下經例相須而舉,其上下意義相待而成。以此言之,則非一言可盡,至此獨言頌聲作者,正以此處論稅畝之事,若稅畝得所,以致太平,故云民以食為本也。云夫饑寒並至,雖堯、舜躬化,不能使野無寇盜云云者,是謂假設之辭耳。云是故聖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云云以下,皆是時王之制。云井田之義:一曰無泄地氣者,謂其冬前相助犁。云二曰無費一家者,謂其田器相通。云三曰同風俗者,謂其同耕而相習。云四曰合巧拙者,謂共治耒耜。云五曰通財貨者,謂井地相交,遂生恩義,貨財有無,可以相通。云因井田以為市,故俗語曰市井者,古者邑居,秋冬之時入保城郭,春夏之時出居田野,既作田野,遂相交易,井田之處而為此市,故謂之市井。云裏正旦開門坐塾上者,即鄭注《學記》曰「古者仕焉而已者,歸教於閭里,朝夕坐於門,門側之堂謂之塾」是也。 |
143 | 冬,彖生。未有言彖生者,此其言彖生何?彖生不書,此何以書?幸之也。 |
144 | [疏]「彖生不書」。○解云:謂例不書之。 |
145 | 幸之者何?猶曰受之云爾。受之云爾者何?上變古易常, |
146 | [疏]「受之云爾者何」。○解云:災是害物,宜避之,今而云受之,於義似乖,故執不知問。 |
147 | 應是而有天災,其諸則宜於此焉變矣。 |
148 | 饑。 |
149 |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晉人滅赤狄甲氏,及留籲。 |
150 | 夏,成周宣謝災。成周者何?東周也。 |
151 | [疏]「成周者何」。○解云:欲言天子正居,經無京師之文;欲言是邑,而錄其災,故執不知問。○注「後周」至「之云爾」。○解云:何氏之意,以成周為天子正居,但至昭二十二年夏景王崩,敬王即位,王子猛與之爭立,入于王城,自號西周,是故天下之人因號成周為東周矣。是以昭二十二年「秋,劉子、單子以王猛入于王城」,傳云「王城者何?西周也」,注云「時居王城邑,自號西周王」。二十六年「冬,十月,天王入于成周」,傳云「成周者何?東周也」,注云「是時王猛自號為西周,天下因謂成周為東周」也。云名為成周者,即鄭注《書序》云「居攝七年,天下太平而此邑成,乃名曰成周」也者,是其名作成周之義矣。 |
152 | 宣謝者何?宣宮之謝也。 |
153 | [疏]「宣謝者何」。○解云:宣王親盡,不宜有廟,今災其榭,故執不知問。○注「室有東西」至「曰謝」。○解云:皆《釋宮》文。李氏曰「室有東西廂,謂宗廟殿有東西小堂也」,孫氏云「夾室前堂」。無東西廂有室曰寢者,郭注云「但有大室」。云無室曰榭者,但有大殿無室內名曰榭,郭注云「榭即今堂皇」是也。 |
154 | 何言乎成周宣謝災? |
155 | [疏]注「據天子」至「所燒」。○解云:即桓九年「紀季姜歸于京師」,傳云「京師者何?天子之居也。京者何?大也。師者何?眾也。天子之居,必以眾大之辭言之」是也。云宋災不別所燒者,即襄三十年夏五月「宋災」是也。特據宋災者,以其王者之後,與周相類也。 |
156 | 樂器藏焉爾。 |
157 | [疏]注「宣王」至「樂器」。○解云:蓋夷厲之時樂器有壞,故宣王作之,不謂更造別樂,何者?正以考諸古典,不見宣王別有樂名故也。 |
158 | 成周宣謝災,何以書?記災也。外災不書,此何以書?新周也。 |
159 | [疏]注「使若」至「記災也」。○解云:使周成為國,與宋、齊之屬相似。云從為王者後記災也者,即襄九年「宋火」之下,傳云「外災不書?此何以書?為王者之後記災也」是也。 |
160 | 秋,郯伯姬來歸。 |
161 | [疏]注「嫁不」至「罪月」。○解云:正於《春秋》上下,魯女嫁為諸侯夫人者,無不書之,即「叔姬歸于紀」,「伯姬歸于宋」之屬是也。今此不書,故知為媵。若然,案隱七年「叔姬歸于紀」,注云「叔姬者,伯姬之媵也」,「媵賤書者,後為嫡」。然則彼後為嫡,初去則書,此亦後得為嫡,而初嫁不書者,蓋以不賢故也。是以彼注云「媵賤書者,後為嫡,終有賢行。紀侯為齊所滅,紀季以阜入于齊,叔姬歸之,能處隱約,全竟婦道,故重錄之」是也。然則彼以終有賢行,故初去得書,此則初去不書,明其無賢也。正以其嫡不書,則知伯姬非姪娣也。左媵右媵皆尊于嫡姪娣,故後得為嫡耳。云來歸書者,後為嫡也者,正以紀叔姬後為嫡,卒葬皆書,即莊二十九年「紀叔姬卒」,三十年「葬紀叔姬」是也。今此被出亦待書見,故知後得為嫡矣。云死不卒者,已棄云云,案莊二十九年「紀叔姬卒」,注云「國滅卒者,從夫人行,待之以初也」。然則彼叔姬者,莊十二年「歸于阜」時從夫人行,故雖國滅,猶得待之以初。今此伯姬或時為大夫妻,故不得作夫人待之,是以不復書其卒矣。云云之說,在莊二十九年。云棄歸例云云,有罪時者,此文書秋是也。無罪月者,即成五年「春,王正月,叔姬來歸」之屬是也。 |
162 | 冬,大有年。 |
163 | 十有七年,春,王正月,庚子,許男錫我卒。 |
164 | 丁未,蔡侯申卒。 |
165 | 夏,葬許昭公。○葬蔡文公。 |
166 | [疏]注「不月」至「文十年」。解云:正以卒日葬月,大國之常例,今此蔡侯不月,故解之。云與楚在文十年者,即文十年冬,「楚子、蔡侯次于屈貉」者是也。 |
167 | 六月,癸卯,日有食之。 |
168 | [疏]注「是後」至「之所致」。○解云:即十八年秋,「邾婁人戕曾阜子于曾阜」,傳云「殘賊而弒之也」是也。云四國大夫敗齊師于鞍者,即成二年夏六月季孫行父云云,「會晉克、衛孫良夫、曹公子手及齊侯戰于鞍,齊師敗績」是也。言齊侯佚獲者,即成二年「秋,七月,齊侯使國佐如師」,傳云「君不使乎大夫,此其行使乎大夫何?佚獲也」,注云「佚獲者,已獲而逃亡也。當絕賤,使與大夫敵體以起之」是也。 |
169 | 己未,公會晉侯、衛侯、曹伯、邾婁子同盟于斷道。○「秋公」至「自會」。 |
170 | 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卒。 |
171 | 十有八年,春,晉侯,衛世子臧伐齊。 |
172 | 公伐杞。 |
173 | 夏,四月。 |
174 | 秋,七月,邾婁人戕曾阜子于曾阜。戕曾阜子于曾阜者何?殘賊而殺之也。 |
175 | [疏]「戕曾阜子於曾阜者何」。○解云:欲言殘賊,於曾阜國都;欲言非殘賊,戕者殘文,故執不知問。○注「小國本」至「不日」。○解云:正以凡滅例月,即莊十年「冬,十月齊師滅譚」之屬是。若有所責者,則書日,即上十二年十二月,「戊寅,楚子滅蕭」,注云「日者,屬上有王言,今反滅人,故深責之」是也。然則邾婁無道,殘賊人君于其國都,與滅相似,亦宜書日,以責其暴。而不日者,正以曾阜為微國,本不合卒,是以略之,不書其日也。而僖十九年夏六月,「已酉,邾婁人執曾阜子用之」,亦是無道,與此相似而書日者,彼注云「日者,魯不能防正其女,以至於此,明當痛其女禍而自責之」是也。 |
176 | 甲戌,楚子旅卒。何以不書葬? |
177 | [疏]注「据日而名」。○解云:書日書名,全一是諸夏大國之例,是以弟子因遂責其不與大國例同書葬是也。 |
178 | 吳、楚之君不書葬,辟其號也。 |
179 | [疏]注「至此」至「賢行」。○解云:正以已前未有書楚子卒處故也。若文十八年春,「秦伯卒」,彼注云「秦穆公也。至此卒者,因其賢」。 |
180 | 公孫歸父如晉。 |
181 | 冬,十月,壬戌,公薨于路寢。 |
182 | 歸父還自晉,至檉,遂奔齊。還者何?善辭也。何善爾?歸父使於晉, |
183 | [疏]「還者何」。○解云:以大夫使反,例不書至,今乃書還,違於常例,故執不知問。 |
184 | 還自晉,至檉,聞君薨家遣, |
185 | [疏]注「家為」至「弒君故也」。○解云:即成十五年春,「仲嬰齊卒」之下,傳言公子遂「殺叔仲惠伯,弒子赤而立宣公。宣公死,成公幼,臧宣叔者相也。君死不哭,聚諸大夫而問焉,曰:『昔者叔仲惠伯之事,孰為之?』諸大夫皆雜言曰:『仲氏也。其然乎?』於是遣歸父之家,然後哭君。歸父使乎晉,還自晉,至檉,聞君薨家遣,單帷哭君成踴,反命于介,自是走之齊」是也。 |
186 | 單帷,哭君成踴, |
187 | [疏]注「成三日」至「之禮」者,解云:出《禮記。奔喪》也。 |
188 | 反命乎介, |
189 | [疏]注「禮卿」至「眾介」。解云:出《聘禮》。 |
190 | 自是走之齊。 |
191 | [疏]注「不日」至「例也」。○解云:幾內大夫出奔例無罪者日,即襄二十三年「冬,十月,乙亥,臧孫紇出奔邾婁」,昭十二年「冬,十月,公子整出奔齊」之屬是也。今此歸父亦無罪出奔,不日者,正以仲遂弒君,其家合沒,但與宣公同謀,魯人不合逐之。若作伯討之時,歸父可逐,故從有罪之例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