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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史記
條件: 包含字詞「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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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18 淮南衡山列傳第五十八

17
元朔五年,太子學用劔,自以為人莫及,聞郎中靁被巧,索隱案巧者,言善用劔也。乃召與戲。被一再辭讓,誤中太子。索隱樂彥云:「初一讓,至二讓,後遂不讓,故云一再讓而誤中。」太子怒,被恐。此時有欲從軍者輒詣京師,被即願奮擊匈奴。太子遷數惡被於王,王使郎中令斥免,欲以禁後,正義言屏斥免郎中令官,而令後人不敢效也。被遂亡至長安,上書自明。詔下其事廷尉、河南。正義雷被告章下廷尉及河南共治之。河南治,逮淮南太子,正義逮謂追赴河南也。王、王后計欲無遣太子,遂發兵反,計猶豫,十餘日未定。會有詔,即訊太子。索隱案樂彥云「即,就也。訊,問也。就淮南案之,不逮詣河南也」。當是時,淮南相怒壽春丞留太子逮不遣,集解如淳曰:「丞主刑獄囚徒,丞順王意,不遣太子應逮書。」劾不敬。王以請相,相弗聽。王使人上書告相,事下廷尉治。蹤跡連王,王使人候伺漢公卿,公卿請逮捕治王。王恐事發,太子遷謀曰:「漢使即逮王,王令人衣衞士衣,持戟居庭中,王旁有非是,則刺殺之,臣亦使人刺殺淮南中尉,乃舉兵,未晚。」是時上不許公卿請,而遣漢中尉宏即訊驗王。索隱案百官表姓殷也。王聞漢使來,即如太子謀計。漢中尉至,王視其顏色和,訊王以斥靁被事耳,王自度無何,集解如淳曰:「無何罪。」不發。中尉還,以聞。公卿治者曰:「淮南王安擁閼奮擊匈奴者靁被等,廢格明詔,索隱崔浩云:「詔書募擊匈奴,而雍遏應募者,漢律所謂廢格。」案:如淳注梁孝王傳云「閣,不行也。音各」。當弃市。」詔弗許。公卿請廢勿王,詔弗許。公卿請削五縣,詔削二縣。使中尉宏赦淮南王罪,罰以削地。中尉入淮南界,宣言赦王。王初聞漢公卿請誅之,未知得削地,聞漢使來,恐其捕之,乃與太子謀刺之如前計。及中尉至,即賀王,王以故不發。其後自傷曰:「吾行仁義見削,甚恥之。」然淮南王削地之後,其為反謀益甚。諸使道從長安來,索隱道長安來。如淳曰:「道猶言路。由長安來。」姚承云:「道,或作『從』。」為妄妖言,言上無男,漢不治,即喜;即言漢廷治,有男,王怒,以為妄言,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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