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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四》[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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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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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文獻通考》卷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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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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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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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寧宗嘉定七年七月,詔省吏毋授參議官。八年五月,詔贓吏毋得減年參選,著為令」。遼道宗太康九月十一月,定諸令史、譯史遷敘等級,金制省令史選取之。門有四:曰文資,曰女直進士,曰右職,曰宰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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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者,舊惟聽左司官舉用,熙宗皇統八年,始定選進士勾補之制。海陵正隆二年,罷進士,止於密院臺及六部吏人內選充。世宗大定元年,以胥吏既多貪墨,委之外路,幹事又不知大體,徒多擾動。二年,罷吏人復用進士,自是相沿不易,而考滿升除之制,則章宗泰和八年,衞紹王大安三年,宣宗貞祐五年、興定五年時有更定焉。女直省令史,大定二十三年,命以女直進士,依漢兒進士例,補省令史。章宗明昌元年,定制,三考者與漢人兩考者同除。五年,復以辛苦既同,資考難異,稍更其制。宰執子省令史,大定十二年,定承廕及終場舉人試補之制。十七年,又定三品職事官及宰執之子并在省宗室郎君試補之制。二十八年、二十九年,又定宗室第二從親、第三從親、第四從親及宰執子出職試補之制、右職省令史、譯史。皇統八年,定考遷出職格。正隆二年,大定二年、三年、二十七年,復更定之。其外又有省女直譯、史省通事、御史臺、樞密院令史、譯史部令史、女直知法、檢法、太常寺檢討省祗候郎君、國史院書冩、內侍御直、內直,凡宮中諸局分承應䕶衞之類,以及內外諸吏員,其出職皆有成格。雖前後略有損益,而定制則莫能渝焉。世宗大定二年,詔縣吏闕,令推舉行止修舉,為鄉里所重者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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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十二年,又諭宰臣曰:「外路司吏止論名次,上下恐未得人,若其下有亷慎熟閑吏事,委所屬保舉,試不中程式者,付隨朝近下局分承應,以待再試」。至章宗泰和八年,以僉東京按察司事楊雲翼言書吏皆不用本路人以別路書吏特薦,申部類試中選者補用。三年,定外路吏移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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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以外路司吏久不升轉,往往交通豪右為奸,命與孔目官每三十月則一轉移於他處,後尋罷。至章宗泰和四年,僉河東按察司事張行信言:「自罷移轉法後,吏勢寖重,恣為豪奪,民不敢言。今又無朝差都目,止令上名吏人兼管,經歴六案文字,與同類分受賄賂。吏目通歴三十年,始得出職,常在本處侵漁不便」。遂詔依舊制三十月移轉年滿出職,以杜把握州府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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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詔吏人但犯贓罪罷者,雖遇赦而無特㫖,不許復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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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又勅隨朝司屬吏員通事,譯吏勾當,過雜班月日,如到部者,並不理筭。至宣宗興定二年七月,詔擇明幹官提控銓選無違失者與升擢,令譯史不任事者,驗已歴俸月放滿,別選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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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京府州縣及轉運司胥吏之數,視其戶口多寡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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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戶部郎中曹望之言隨處胥吏猥多,乞減其半。詔胥吏仍舊,但禁用貼書,至是,復有是命。二十九年八月時章宗已即位定品官子孫試補吏員格,臣僚言諸州府吏人不宜試補隨朝吏員,乞以五品以上子孫試補。蓋職官之後,清勤者多,故為可任也。尚書省謂:「吏人試補之法,行之已久,若止收承廕人,復恐不閑案牘,或致敗事。舊格惟許五品職官子孫投試,今省部試者尚少,以所定格法未寛故也」。遂定制,散官五品而任七品,散官未至五品而執事五品,其兄弟子孫已承廕者,並許投試,而六部令史內吏人試補者仍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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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宗明昌二年五月,詔御史臺令史並以終塲舉人充。時按察司書吏亦以終塲舉人內選補,遷加出職同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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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炎武日知錄》曰:金史李完傅言:「尚書省令史,正隆間用雜流,大定初,以太師張浩奏請,始統取進士,天下以為當。今乞以三品官子孫及終塲舉人,委臺官辟用」。上納其言。選舉志言:「終金之代,科目得人為盛,諸宫䕶衛及省臺部譯史、令史、通事、仕進,皆列於正、班。其以令史官至宰執者,移刺道。魏子平、孟浩、梁肅、張萬公、粘割榦、特勒、董師中、王蔚、馬惠迪、馬謀、柏伯通、賈鉉、孫鐸、孫即康、賈益謙,皆有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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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十一月,改提刑司令史為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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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制,省、部、臺、院有掾史、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典吏、各路府州、縣有都吏目、令史、書史、司吏、典吏。世祖至元六年十月,定上都等處嵗貢數,每嵗,上都等路貢令史二名,儒人一名司吏一名,北京等處嵗貢或儒或吏一名。十九年,定按察司上路總管府每三年貢儒吏各一名,下路總管府每二年貢一名,儒吏遞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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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八月,命吏人優暇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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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司覃嘉言:「府縣人吏雖曾入學,至十嵗以上,率棄學業,就吏禮義之敎,懵然未知,以致受贓曲法,遭罹刑憲。今後各處人吏,宜于簿書優暇之際,從各處官長拘鈐,就師教訓,兼之讀書,但能渉獵,一經一史,參通義理,亦足以正心修已,革去趨利循習之弊矣」。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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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年,定掾、令史,取充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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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書省掾於樞宻院、御史臺令史內,取臺院令史,於六部令史內取。六部令史,以諸路嵗貢人吏補充內外職官材堪省掾及院臺部令史者,亦許擢用。定諸路嵗貢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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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州府𨽻省部者,儒學教授,選本管免差儒戶子弟入學,讀書習業,非儒戸而願學者聴,遇按察司本路總管府嵗貢之時,於學生內選行義修明、文學優贍、通經史、逹時務者,保申解貢各路司吏有闕,於所屬衙門人吏內選取,委本路長官參佐,同儒學教授考試,習行,移算術,字畫謹嚴,語言辨利,《詩》、《書》、《論》、《孟》,內通一經者為中式,然後補充。按察司書吏有闕,府州司吏內勾補,至嵗貢時,本州本路以上,再試貢解,凡諸嵗貢吏,當該官司於見役人內公選,以性行醇謹、儒吏兼通者為上,才識明敏、吏事熟閑者次之,日月雖多、才能無取者,不許呈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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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元典章試,選臺院及按察司書吏,首論行止。次取吏能,次計日月行止,曰事父母孝,曰友于兄弟,曰勤謹,曰亷潔,曰謙讓、曰循良,曰篤實、曰慎黙,曰自來不曾犯贓私罪、經斷吏能,曰行遣熟閑、曰語言辨利、曰通習條法,曰曉解儒書,曰算數精明、曰字畫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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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年,詔各道按察司嵗貢儒吏各一人,自二十三年為始,每嵗於書吏內貢儒人諳吏事,吏人知經史者各一人,以次籍記,遇各部令史,有闕補用,若隨路司吏及嵗貢儒人,先補按察書吏,然後貢之於部,按察書吏依先例選取考試,惟以經史吏業不失章指者為中選。至成宗元貞元年,韶諸路有儒通吏事、吏通經術、性行脩謹者,各路薦舉亷訪司試選,每道嵗貢二人,省臺委官立法,考試必中程式,方許錄用。大徳二年,詔宣慰亷訪司,自大徳三年為始,每道選儒吏兼通,應轉補各部寺監令史者,嵗貢二人,依至元新格》發遣到部,試驗收補。武宗至大元年,復從至元十九年制,上路三嵗貢二人,下路二,嵗貢一人。英宗至治二年,又詔各道亷訪司書吏,先儘儒人不敷者吏員內充貢,各歴一考,依例試貢。鄭介夫太平䇿略》曰:吏之與儒可相有而不可相無者也,儒不通吏則為腐儒,吏不通儒則為俗,吏必儒吏兼通,可以蒞政臨民。漢書稱以儒術餙吏治,正此謂也。今吟一篇,詩習半行字,即名為儒,檢舉式例,㑹計出入,即名為吏吏,則指儒為不識時務之書生,儒則詆吏為不通。古今之俗子儒吏,本出一途,析而為二,遂致人員之冗,莫甚于此時也乆,任於內者,但求速化,未知民瘼之艱難乆,任於外者,惟務茍祿,不諳中朝之體統。今朝廷既未定取人之科,當思所以救弊之䇿,百官自三品以下,九品以上,並內外互相注授,歴外一任則升之朝,隨朝一任,則補之外。凡任於外者,必由內發,任於內者,必從外取。庶使儒通於吏吏,出於儒儒,吏不致扞格,內外無分重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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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大徳九年,詔:「凡選府州教授,年四十以下願試吏員程式者,依例試補各部令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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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至治元年二月,詔:「吏員以九十月為滿,方許出職,違者監察亷、訪司紏察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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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宗天厯元年,詔㢘訪司書吏,以職官教授、吏員、鄉貢進士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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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帝至正六年四月,詔左右二司、六部吏屬,於午後講習經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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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命有司設司吏,許各保貼書二名。其後定設掾史、令史、書吏、司吏、典吏。旋又設提控、都吏、通吏、胥吏獄典攅典,各以政事繁簡為額。其簽充之例,以農民身家無過年三十以下、能書者選用。若曾經各衙門,主冩文案,攅造文冊,及充𨽻兵與市民,並不許濫充邱濬。《大學衍義補》曰:本朝入仕之途,於科目監生之外有史員。凡在外藩、臬、衛、府、州、縣任自辟舉,以六年或三年為滿限,至部分撥。在內諸司以三年為考,依資格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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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十七年定,在外二品衙門以下,通吏等考滿升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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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年,更定內外諸司吏員役滿轉補,並以三年為滿。日知錄曰:大明㑹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舉人出身,第一甲第一名從六品,第二、第三名,正七品賜進士及第,第二甲従七品賜進士出身,第三甲正八品賜同進士出身,而一品衙門提控正七品出身,二品衙門都吏從七品出身,一品、二品衙門掾史、典史二品、衙門令史正八品出身,其與進士不甚相逺也。後乃立格以限其所至,而吏員之與科第高下天淵矣。故國初之制,謂之三塗,並用薦舉一塗也。進士監生,一塗也,吏員一塗也,或以科與貢為二塗,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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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年,詔凡戸部吏不許用江西、浙江蘇松人。三十一年,更定吏員出身事例,並以九年考滿出身。成祖永樂七年六月,詔御史勿用吏員。時車駕在北京,命署吏部事兵部尚書方賔簡、御史之才者張循理等二十八人,召至行在,帝問其出身賔言循理等二十四人由進士監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雖不專一塗,然御史國之司直,必有學識達治,體㢘正不阿,乃可任之。若刀筆吏知利不知義知刻薄,不知大體,用之任風紀,使人輕視朝廷。遂黜秉等為序班,仍諭自今御史勿復用吏人等。謹按:成祖以刀筆之吏不可使任風紀,斯言可謂得政體矣,然如況鍾之守蘇州,黃子威之守松江,並治行超、卓為一時良二千石,似又未可概以吏少之也,其他由掾史顯者,如滕𢡟徳、張度、胡禎、徐輝、李友直、李信、徐晞、李質、郎本、中萬祺,俱累官至尚書。王鍾、劉本道、李亨、陳寧、汪河、葉春、王春、劉敏、王詔呉復俱累官至侍郎,樂韶鳯累官至祭酒,呂本累官至太常卿,楊時習、汪𢡟俱累官至大理卿,黃政累官僉都御史。余節累官御史中丞。張苖累官通政使,郝郁累官光祿卿,平思累官陜西左參政,葢其時資格未行,選用之途尚寛,士之艱於進取者,不以就吏為恥,而吏員儒士均得應舉,雖為兩途,未懸絶也,及去開創稍逺,流品漸重,士多以科目進高自矜,許軒輊判,然毋亦成祖此詔,顯為區別有以啟之,遂成積重難返之勢,與宣宗宣徳三年詔慎選吏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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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吏部曰:「往時選用嚴慎,吏員授官者少,比年吏典考滿,嵗以千計,不分賢否,一概錄用,亷能幾何?貪墨塞路,其精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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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定吏員類試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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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吏員三,考滿當授官者,吏部通引于內府,㑹同六部、都察院、翰林院堂上官出題,南北類試,以錦衣衛堂上官及御史、給事中監之,其文義粗曉行移得當、書冩無謬,三事俱可取者為一等,二事可取者為二等,三者俱無可取,罷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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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宗成化十五年革貴州土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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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雲南、貴州、四川土吏,太祖時不與出身,考滿後,仍囘原衙門供役。宣宗宣徳元年,令土吏考滿到部,發本布政司,改調別衙門。至帝成化四年,詔雲南土吏兩考役滿,免送赴部,即於本布政司給由照例調用。至是,以臣僚言,革貴州土吏至孝宗𢎞治十三年,并革四川永寧等處土吏,改設流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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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嘉靖十八年,定考揀都吏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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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嵗春秋二季,吏部考試酌取其經考二次不中者,即照本等參撥,其餘各量原定繁簡之缺,分為急撥大撥二項,以考列一二等者,分別充補。神宗萬厯七年,詔:「各邊方督撫等衙門書吏及吏、兵、工三部都吏、令典并錦衣衛令典,不得假軍功効勞等名,希免初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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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在外各布政司通吏,聽於令史內考選,不許捐充謝肇淛五雜爼,曰:「從來仕宦,法網之宻,無如今日者。上自宰輔,下至驛遞倉巡,莫不以虛文相酬應,而京師猶可外吏,則愈甚矣。大抵官不留意,政事一切付之胥曹,而胥曹之所奉者不過已往之舊牘,歴年之成規,不敢分毫踰越,而上之人既以是責下,則下之人亦不得不以故事虛文應之。一有不應,則上之胥曹,又乘隙而繩以法矣。故郡縣之吏宵旦竭蹷,惟日不足而吏治卒以不振者,職此之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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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文獻通考》卷四十四
URN: ctp:ws418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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