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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隋書
條件: 包含字詞「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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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五志第二十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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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帝之有關中也,霸業初基,典章多闕。大統元年,命有司斟酌今古通變,可以益時者,為二十四條之制,奏之。七年,又下十二條制。十年,魏帝命尚書蘇綽,總三十六條,更損益為五卷,班於天下。其後以河南趙肅為廷尉卿,撰定法律。肅積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乃命司憲大夫託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乃就,謂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會,五曰婚姻,六曰戶禁,七曰水火,八曰興繕,九曰衞宮,十曰市廛,十一曰鬬競,十二曰劫盜,十三曰賊叛,十四曰毀亡,十五曰違制,十六曰關津,十七曰諸侯,十八曰廐牧,十九曰雜犯,二十曰詐偽,二十一曰請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繫訊,二十五曰斷獄。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條。其制罪,一曰杖刑五,自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流衞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鎮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絞,三曰斬,四曰梟,五曰裂。五刑之屬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凡惡逆,肆之三日。盜賊羣攻鄉邑及入人家者,殺之無罪。若報讎者,告於法而自殺之,不坐。經為盜者,注其籍。唯皇宗則否。凡死罪枷而,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斷。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鎖之,徒已下散之。獄成將殺者,書其姓名及其罪於,而殺之市。唯皇族與有爵者隱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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