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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唐會要
條件: 包含字詞「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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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一

29
貞元三年五月,詔停省天下州府官員,其左降官仍舊。十一年五月,左降官于邵、劉鄴並量移授官。故事,量移六品以下官,皆吏部考授,至是特授之。元和三年閠十二月,廬州奏:「量移官司戶參軍員外置同正員顔,母在揚州,十二月二十七日身亡,今請奔喪者,准貞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勅:自今已後流人左降官稱遭憂奔喪者,宜令所司先奏聽進止」。八年正月,刑部侍郎王璠奏:「天徳軍五城及諸邉城配流人臣等,竊見諸處配流人,毎逢恩赦,悉得歸還,唯前件流人皆被本道重奏,稱要防邉,遂令沒身,終無歸日。臣又見比年邉城犯流者,多是胥徒小吏,或是鬭打輕刑,據罪可原,在邉無益。伏請自今已後,流人及先流人等,准格例滿日、六年後並許放還,冀扺法者足以悛懲,滿嵗者絶其愁怨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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