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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欽定續通志卷一百四十七

《欽定續通志卷一百四十七》[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1 ●欽定續通志卷一百四十八 刑法略五
2 刑法略
3 歷代刑制 明上
4 歷代刑制五
5 ○歷代刑制五
6 明上
7 △明上
8 明之刑制理刑之官內則有三法司曰刑部曰都察院曰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司糾察大理寺主駁正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
9 各布政司刑名而陵衛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諸曹及兩京州郡亦分隸之按察名提刑蓋在外之法司也參以副使僉事分治各府縣事凡詞訴
10 必自下而上有事重而迫者許擊登聞鼓四方有大獄則受命往鞫之凡決獄歲疏其名數以聞曰歲報月上其拘釋存亡之數曰月報獄成移
11 大理寺覆審必期平允凡提牢月更主事一人修葺囹圄嚴固扃鑰省其酷濫給其衣糧囚病許家人入視脫械鎖醫藥之簿錄俘囚配沒官私
12 奴婢咸籍知之官吏有過並紀錄之歲終請湔滌之以名例攝科條以八字括辭議 以准皆各其及即若 以五服參情法以墨涅識盜賊
13 籍產不入塋墓籍財不入支度宗人不即市宮人不即獄悼耄疲癃不即訊凡死刑即決及秋後決並三覆奏兩京十三布政司死罪囚歲讞平
14 之五歲遣官審錄冤滯霜降錄重囚會五府九卿科道官共錄之矜疑者戍邊有詞者調所司再問比律者監候夏月熱審免笞刑減徒流出輕
15 系遇歲旱特旨錄囚亦如之凡贖法有二有律得收贖者有例得納贖者律贖無取損益而納贖之例則因時權宜先後互異其法初嘗納銅又
16 嘗納馬後皆不行惟納鈔納錢納銀嘗並行焉而以初制納鈔為本故律贖者曰收贖律鈔納贖者曰贖罪例鈔凡獄囚巳審錄應決斷者限三
17 日應起發者限十日逾限計日以笞囚淹滯至死者罪徒停刑之月自立春以後至春分以前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
18 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檢驗尸傷照磨司取部印尸圖一幅委五城兵馬司如法檢驗府則通判推官州縣則長官親檢毋得委下僚其
19 法之不衷古制者有廷杖有錦衣衛鎮撫司有東西廠廷杖始於太祖然非定制後世因之不廢錦衣衛者世所稱詔獄也凡天下重罪逮京師
20 者收系其中其全刑有械有鐐有棍有拶有夾棍五毒備具鎮撫司職理獄訟初置一司與外衛等後添設北司而以軍匠諸職掌屬之南鎮撫
21 司於是北司專理詔獄東廠者立於東安門北令中官提督之緝訪謀逆妖言大奸惡等與錦衣衛均權勢後又別設西廠所領緹騎倍東廠勢
22 遠出衛上初太祖以唐宋皆有成律斷獄惟元不仿古制取一時所行之事為條格胥吏易為奸幣吳元年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長參知政事楊
23 憲傅瓛御史中丞劉基翰林學士陶安等二十人詳定律令每御西樓召諸議律官及儒臣賜坐講論以求至當十二月書成凡為令一百四十
24 五條吏令二十戶令二十四禮令七十兵令十一刑令七十一工令二律則准唐之舊而增損之計二百八十五條吏律十八戶律六十三禮律
25 十四兵律三十二刑律一百五十工律八命有司刊布中外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楨等作律令直解頒行郡縣使家喻戶曉焉洪武
26 元年詔曰頃因戡亂以軍律行刑未為平允中書省宜重講究務從中典決重囚須待秋後毋非時以傷生又諭省臣鞫獄當平恕古者非大逆
27 不道罪止及身民有犯者毋得連坐尚書夏恕常引漢法請著律反者夷三族太祖曰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漢仍秦舊法太重卻其奏不行
28 又令自反叛外其餘罪犯止沒田產孳畜十二月置登聞鼓於午門外一御史日監之非大冤及機密重情不得擊擊即引奏後移置長安門外
29 六科錦衣衛輪收以聞旨下校尉領駕帖送所司問理蒙蔽阻遏者罪之三年六月詔自今武官有犯非奏請不得逮問四年十一月命自今官
30 吏犯贓者罪無貸五年二月命有司於內外府州縣及鄉之里社皆建申明亭凡境內人民有犯者書其過名榜於亭上使人有所懲戒六月定
31 宦官禁令凡內使於宮城內相罵詈者先發理屈笞五十後發理直者不坐其不服本管鈐束而詆罵者杖六十內使罵奉御者杖六十罵門官
32 監官者杖七十內使於宮城內相鬬毆者先鬬理屈杖七十毆傷者加一等後應理直而無傷者笞五十其有不服本管鈐束而毆之者杖八十
33 毆傷者加一等毆奉御者杖八十毆門官監官者杖一百傷者各加一等其內使有心懷惡逆出不道之言者凌遲處死有知情而蔽之者同罪
34 知其事而不首者斬首者賞銀三百兩又慮公侯之家奴僕人等冒犯國典乃作鐵榜申明禁令除親屬別議外凡奴僕一犯即用究治六年正
35 月工部尚書王肅坐法當笞太祖曰六卿貴重不宜以細故辱命以俸贖罪 後群臣罣悞許以俸贖始此 八月更定親屬相容隱律
36 按更定親屬相容隱律邢志作洪武五年事實錄作六年八月今從實錄 閏十一月詔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其篇目一准於唐曰衛
37 禁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賊盜曰鬬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曰名例採用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律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
38 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一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條分為三十卷其間損益務合輕重之宜每進一篇帝親加裁定七
39 年二月書成詔頒行之十四年二月詔武官三品以上有犯者奏請得旨乃鞫之四品以下有犯所司逮問定罪議功請旨裁決若文職有犯干
40 涉武官三品以上者亦須奏請毋得擅問四月敕刑部自今官吏有犯宥罪複職榜示其過於門果能省身改過則除之不悛者論如律十五年
41 三月置錦衣衛及鎮撫司掌侍衛巡捕等事若有重囚下衛司推勘八月詔自今天下郡邑申明亭惟犯十惡奸盜詐偽干犯名義有傷風俗及
42 犯賊至徒者書於亭其餘雜犯公私過誤非干風化者悉除之其有私毀亭舍除所懸法令及塗抹姓名者監察御史按察司官以時按視罪如
43 律十月敕刑部申明越訴之律凡軍民訴戶婚田土作奸犯科諸事悉由本屬官司自下而上陳告毋得越訴輒赴京師亦不許家居上封事違
44 者罪之又詔自今有以繁文出入人罪者罪之仍命刑科會諸司官定議成式榜示中外十六年命刑部尚書開濟等定詐偽律條及五六日旬
45 時三審五覆之法又敕天下州縣官凡民有犯笞杖罪者縣自斷決具實以聞犯徒流罪者縣擬其罪申州若府以達布政司定擬其有犯死罪
46 者縣擬其罪申州若府以達布政司刑部定擬或准工贖罪或奏聞遣官審決凡諸司訟獄當詳審按律決遣毋得淹禁 按明初有司決獄
47 笞五十者縣決之杖八十者州決之一百者府決之其徒罪以上具獄送行省由是或州縣受賕或省府弄法出入輕重文移駁議動多淹滯洪
48 武九年乃命中書省御史台詳議革月報為季報以季報之數類為歲報凡府州縣獄囚依律斷決毋須轉發其有違枉者御史台按察司糾劾
49 之然罪無輕重州縣皆得專決一時雖便久必滋弊殊非慎刑之意至是因有此命 十七年十月定土官犯罪律凡土官選用者有犯依流官
50 律定罪世襲者所司不許擅問先以千証之人推得其實定議奏聞杖以下則紀錄在職徒流則徙之北平著為令閏十月詔天下罪囚刑部都
51 察院詳議大理寺覆讞奏決又建三法司於太平門外鐘山之陰命之曰貫城十八年命刑部錄內外諸司職官犯法罪狀明白者揭於申明亭
52 以示懲戒十月頒大誥於天下上患民狃元習狥私滅公乃輯官民過犯條為大誥其目有十曰攬納戶曰安保過付曰詭寄田糧曰民人經該
53 不解物曰灑派拋荒田土曰倚法為奸曰空引偷軍曰黥剌在逃曰官吏長解賣囚曰寰中士夫不為君用其罪至抄札次年複為續編三編皆
54 頒學宮以課士里置塾師教之囚有藏大誥者罪減等二十年正月以治錦衣衛者多非法凌虐命取刑具焚之出系囚送刑部審錄詔內外獄
55 咸歸三法司詹徽言軍人有犯當杖其人嘗兩得罪而免宜並論前罪誅之太祖曰前罪既宥複論之則不信矣杖而遣之二十一年二月命自
56 今有司官凡入流品以上犯罪者皆須奏聞方許逮問又詔謀逆奸黨及造偽鈔者沒貲產丁口以農器耕牛給還之凡應合鈔札者曰奸黨曰
57 謀反大逆曰奸黨惡曰造偽鈔曰殺一家三人曰採生拆割人為首其大誥所定十條後未嘗用也複讎惟祖父被毆條見之曰祖父母父母為
58 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實時殺死者勿論其餘親屬人等被人殺而擅殺之者杖一百按律罪人應死巳就拘執其捕者擅殺
59 之罪亦止此凡決囚每歲朝審畢法司以死罪諸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決單于冬至前會審決之二十二年八月命翰林院同刑
60 部官更定大明律 按更定大明律刑志及本紀俱作洪武二十二年事作藝文志作二十八年考王圻續通考亦系其事於三十年五月彼
61 此互異按刑志云太祖之於律令也草創於吳元年更定於洪武六年整齊於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頒行天下然則續通考所載乃頒行之日
62 藝文志所載或成書之年耳今並識於此 取比年所增者以類附入改名例律冠於篇首凡三十卷為條四百有六十名例一卷四十七條吏
63 律二卷曰職制十五條曰公式十八條戶律七卷曰戶役十五條曰田宅十一條曰婚姻十八條曰倉庫二十四條曰課程十九條曰錢債三條
64 曰市廛五條禮律二卷曰祭祀六條曰儀制二十條兵律五卷曰宮衛十九條曰軍政二十條曰關津七條曰廄牧十一條曰郵驛十八條刑律
65 十一卷曰盜賊二十八條曰人命二十條曰鬬毆二十二條曰罵詈八條曰訴訟十二條曰受贓十一條曰詐偽十二條曰犯奸十條曰雜犯十
66 一條曰捕亡八條曰斷獄二十九條工律二卷曰營造九條曰河防四條又為五刑之圖二首圖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笞刑五自一十至
67 五十每十為一等加減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十為一等加減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
68 百每杖十及徒半年為一等加減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杖一百每五百里為一等加減死刑二絞斬五刑之外有總徒四年
69 遇例減一年者 有准徒五年 斬絞雜犯減等者 流有安置有遷徒 去鄉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 有口外為民徒流之外有
70 充軍絞斬之外有凌遲皆非五刑之正故圖不列次圖七曰笞曰杖曰訊杖曰枷曰杻曰索曰鐐笞大頭徑二分七厘小頭減一分杖大頭徑三
71 分二厘小頭減如笞之數笞杖皆以荊條為之皆臀受訊杖大頭徑四分五厘小頭減如笞杖之數以荊條為之臀腿受笞杖訊皆長三尺五寸
72 用官降式較勘毋以筋膠諸物裝釘枷自十五斤至二十五斤止刻其上為長短輕重之數長五尺五寸頭廣尺五寸杻長尺六寸厚一寸男子
73 死罪者用之索鐵為之以系輕罪者其長一丈鐐鐵連環之以縶足徒者帶以輸作重三斤又為喪服之圖凡八族親有犯視服等差定刑之輕
74 重其因禮以起義者養母繼母慈母皆服三年毆殺之與毆殺嫡母同罪兄弟妻皆服小功互為容隱者罪得遞減舅姑之服皆斬衰三年毆殺
75 罵詈之者與夫毆殺罵詈之罪同姨之子舅之子姑之子皆緦麻是曰表兄弟不得相為婚姻大惡十曰謀反曰謀大逆曰謀叛曰惡逆曰不道
76 曰大不敬曰不孝曰不睦曰不義曰內亂雖常赦不原貪墨之贓六曰監守盜曰常人盜曰竊盜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贓當議者八曰議親曰
77 議故曰議功曰議賢曰議能曰議勤曰議貴曰議賓其惻隱之意散見於各條者如罪應加者必贓滿數乃坐 如監守自盜贓至四十貫絞
78 若止三十九貫九十九文欠一文不坐也 加極於流三千里以次增重終不得至死而減至流者自死而之生無絞斬之別 即唐律稱加
79 就重條 稱日者以百刻稱年者以三百六十日 如人命辜限各文書違限難稍不及一時刻仍不得以所限之年月科罪即唐例稱日以
80 百刻條 未老疾犯罪而事發於老疾以老疾論幼小犯罪而事發於長大以幼小論 即唐律老小廢疾條 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而
81 祖父母父母老無養者得奏聞取上裁犯徒流者餘罪得收贖存留養親 即唐律罪非十惡條 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禁獄者許令親人入
82 侍徒流者並聽隨行違者罪杖同居親屬有罪得互相容隱 即唐律同居兼容隱條 奴婢不得首主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孫
83 為証弟不証兄妻不証夫奴僕不証主文職責在奉法犯杖則不敘軍官至流徒以世功猶得擢用凡若此類或間採唐律或更定新制書成太
84 祖以諭太孫太孫請更定五條以上太祖覽而善之又請凡與五倫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乃命改定七十三條二十三年十二月諭刑部尚
85 書楊靖自今惟犯十惡並殺人者論死餘死罪皆令輸粟北邊以自贖二十四年禁罪人誣引善良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笞杖
86 就決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審錄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詳議如律者大理寺擬覆平允監收候決其決不待時重囚報可即奏遣
87 官往決之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駁回改正再問駁至三改擬不當將當該官吏奏聞謂之照駁若停擬讞決而囚有番異則改調隔別
88 衙門問擬二次番異不服則具奏會九卿鞫之謂之圓審至三四訊不服而後請旨決焉又制應允軍者大理寺審訖開付陝西司本部置立文
89 簿注姓名年籍鄉貫依南北籍編排甲為二冊一進內府一付該管百戶領去充軍如浙江河南山東陝西山西北平福建直隸應天廬州鳳陽
90 淮安揚州蘇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發雲南四川屬衛江西湖廣四川廣東廣西直隸太平寍國池州徽州廣德安慶人發北平大寍遼
91 東屬衛有逃故按籍勾補其後條例有發煙瘴地面極邊沿海諸處者例各不同而軍有終身有永遠者罰及子孫皆以實犯死罪減等者充之
92 二十八年九月頒皇明祖訓禁用黥刺劓刖閹割之刑臣下敢以請者置重典 按本紀禁用黥刺劓刖之刑作六月事頒皇明祖訓作九月
93 事考祖訓首篇具載禁用黥刺條似不應分隸從志為優 三十年命部院定贖罪事例凡內外官吏犯笞杖者記過徒流遷徙者俸贖之三犯
94 罪之如律五月作大明律誥成上以法在有司民不周知因命刑官取大誥條目撮其要畧附載於律凡榜文禁例悉除之除謀逆及律誥該載
95 外其雜犯大小之罪悉依贖罪例論斷又定會官審錄之例初制有大獄必面訊十四年命法司論囚擬律以奏從翰林院給事中及春坊正字
96 司直郎會議平允然後覆奏論決至是置政平訟理二旛審論罪囚諭刑部自今論囚惟武官死罪親審之餘俱以所犯奏然後引至承天門外
97 命行人持訟理旛傳旨諭之其無罪應釋者持政平旛宣德意遣之繼令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聞及駙馬雜聽之錄冤
98 者以狀聞無冤實犯死罪以下悉論如律惠帝建文三年十二月詔中官奉使侵暴吏民者所在有司系治成祖即位詔法司問囚一依大明律
99 擬議毋妄引榜文條例為深文又定功臣死罪減祿格永樂元年二月命法司五日一引奏罪囚凡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審決又定誣告法
100 凡誣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誣重者從重論誣告十人以上者凌遲處死梟首其鄉家屬遷化外三年三月
101 定制文職官及中外旗校軍民人等凡犯重條依律科斷輕者免決記罪其有不應侵損於人等項及情犯重者臨時奏請四年十一月法司進
102 月系囚數凡數百人大闢僅什之一上諭呂震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久系不決天氣冱寒必有聽其冤死者凡雜犯死罪以下約二百悉准贖發
103 遣八年七月申棄子不育禁有犯者兩鄰並罪之九年九月諭法司凡死罪必五覆奏十一月刑科曹潤等言以天寒審釋輕囚今囚或淹一年
104 以上且一月間瘐死者九百三十餘人乃詔徒流以下三日內決放重罪當系者恤之無令死於飢寒十一年正月諭通政司禮科給事中凡朝
105 覲官境內災傷不以聞為他人所奏者罪之又令除公罪依律紀錄收贖及死罪情重者依律處治其情輕者斬罪八千貫絞罪及榜例死罪六
106 千貫徒流杖笞納鈔有差無力者發天壽山種樹十月遣副都御史李慶齋璽書命皇太子錄南京囚贖雜犯死罪以下十二年七月詔六師入
107 關有踐田禾取民畜產者以軍法論十六年十月下令京師凡盜馬者斬十二月嚴官吏犯贓之禁十七年十二月令自今在外諸司死罪重囚
108 悉送京師審錄三覆奏然後行刑十八年二月諭甘肅總兵官陝西行都司所屬軍士有犯笞杖徒流遷徙罪者就發本地極邊處了守煙墩其
109 為事官以下犯死罪者送京師是年始設東廠命中官刺事仁宗即位敕自今官司所用物料於所產地計直市之科派病民者罪不赦十月命
110 三法司會大學士府部通政六科於承天門錄囚著為令十一月詔有司凡被災不即請賑者罪之立赦條三十五盡除永樂年間弊政凡先朝
111 不便於民者皆援遺詔或登極詔革除之凡以赦前罪告言人罪者即坐以所告者罪洪熙元年三月詔自今論囚悉依律擬罪或有朕過於嫉
112 惡法外用刑者法司執奏五奏不允同三公大臣執奏必允乃巳文武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背等刑及擅用宮刑絕人嗣續有自宮者以不孝
113 論除謀反及大逆者餘犯止坐本身毋一切用連坐法告誹謗者勿治 按仁宗此旨命學士楊士奇等以詔書行之永為定制似亦知慎刑
114 之道伏讀通鑒輯覽  御批法令之當否詳慎至於再三斯巳可矣必令法司往複五奏徒滋煩冗且詳求庶獄輕重本無遁情即介於微曖
115 疑似之間或覆勘以得其平或集欵以衷於是自不至猶有枉縱如必待臣下執奏乃允則明慎之謂何而權勢下移又開其漸雲雲仰見鑒空
116 衡平得欽恤之要領若仁宗者則未知敕法之本矣 宣宗宣德元年五月定貴州土人斷罪例雜犯死罪就彼役作終身徒流遷徙者依年限
117 役之應笞者役五月應杖者役十月畢日釋放二年定笞杖罪囚每十贖鈔二十貫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並折杖百四十其所罰
118 鈔悉如笞杖所定無力者發天壽山種樹死罪終身徒流各按年限杖五百株笞一百株又令多官覆閱重囚毋致枉死江西按察司黃翰言民
119 間無賴之徒好興詞訟輒令老幼殘疾誣告平人必更議涉虛加罰乃可因定老幼殘疾男婦罰鈔贖罪例三年八月令犯奸婦女照例用刑四
120 年二月諭三法司凡犯不孝及烝父妾收兄弟之妻為妻一切敗倫傷化者在外有司毋擅斷決悉送京師如律訊治若武官及其子弟有犯此
121 者不許複職承襲永為定制六月罷文職犯贓贖罪例十月以天氣冱寒敕南北刑官悉錄系囚以聞不分輕重五年五月命追奪贓吏誥敕著
122 為令閏月敕內外諸司久淹獄囚者罪之六年十一月分遣御史往逮貪暴中官袁琦等十一人尋命棄市榜其罪示天下七年二月親閱法司
123 所進系囚罪狀決遣千餘人減等輸納春審自此始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實犯死罪外悉早發遣且馳諭中外刑獄悉如之八年三月諭內外優
124 恤軍士違者風憲官察奏罪之九月遣官錄天下重囚
URN: ctp:ws4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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