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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八志第二十五》[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1 卷五十八 志第二十五
2 ○百官四
3 宣政院。秩從一品。掌釋教僧徒及吐蕃諸族之事,遇吐蕃有事,則設分院往蒞之,有大征伐,則會樞密院議之。院使十員,從一品。同知二員,正二品。副使二員,從二品。僉院二員,正三品。同僉三員,正四品。院判三員,正五品。參議二員,正五品。經歷二員,從五品。都事三員,從七品。照磨一員,正八品。管勾一員。正八品。至元初,立總制院,以國師領之。《元典章》總制院使正二品,同知總制院事正三品。二十五年,因唐制吐蕃來朝見於宣政殿故事,更名宣政院。置院使二員,同知二員,副使二員,參議二員,經歷二員,都事四員,管勾一員,照磨一員。二十六年,置斷事官四員。二十八年,增僉院、同僉各一員。元貞元年,增院判一員。大德四年,罷斷事官。至大初,省院使一員。至治三年,置院使六員。天歷二年,定置諸員如上。其屬八:斷事官四員。從三品。經歷一員,從五品。知事一員,從八品。至元二十五年置。
4 客省使。秩從五品。大使二員,從五品。副使一員。從六品。至元二十五年置。
5 大都規運提點所。秩五四品。達魯花赤一員,正四品。提點一員,正四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知事一員。至元二十八年置。
6 上都規運提點所。達魯花赤一員,提點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知事一員。至元二十八年置。
7 大都提點資善庫。秩從五品。掌錢帛之事。達魯花赤一員,從正品。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至元二十六年置。
8 上都利貞庫。秩從七品。掌飲膳及金銀諸物。提領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從八品。元貞元年置。
9 大濟倉。監支納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從七品。
10 興教寺。營房提領一員。
11 行宣政院。元統二年,罷廣教總管府十六處,置行宣政院於杭州。院使二員,同知二員,副使二員,同僉、院判各一員,經歷二員,都事、知事、照磨各一員。至正二年,增設崇教所,秩正四品。以理僧俗之事。至元二年,西番寇起,置行宣政院,也先帖木兒為院使討之。事平即罷。
12 宣徽院。秩從一品。掌供玉食及燕享宗戚賓客,及諸王宿衛怯憐口糧食,蒙古萬戶千戶合納差發,系官抽分,羊馬價值芻粟,收受闌遺等事。院事六員,從一品。同知二員,正二品。副使二員,從二品。僉院二員,正三品。同僉二員,正四品。院判五員,正五品。經歷二員,從五品。都事三員,從七品。照磨一員,正八品。承發架閣庫一員。正八品。
13 至元四年,置宣徽院,以線真為使。七年,改宣徽院為光祿司。秩正三品。後仍為宣徽。十五年,置院使一員,同知、同僉各二員,主事二員,照磨一員。二十年,升從二品,增院使一員,置經歷二員,典簿三員。二十三年,升正二品。置院判二員,省典簿,置都事三員。三十一年,增院使四員。大德二年,增同知二員。三年,升從一品。四年,置副使二員。至大四年,省本院參議、斷事官。皇慶元年,增院使三員。始定怯辭歹萬人,本院掌其給授。後定置諸員如上。其屬十二:
14 光祿寺。秩正三品。掌起運米面諸事。領尚飲,尚醞局沿路酒坊,各路布種事。卿四員,正三品。少卿二員,從四品。丞二員,從五品。主事二員。從七品。至元十五年,改都提點為光祿寺,置卿一員,少卿三員,主事一員,照磨一員,管勾一員。二十年,改尚醞監。正四品。《元典章》監令正五品,提點從五呂,丞正六品,知事正八品。二十三年,複為光祿寺,置卿二員,少卿、丞各一員。二十四年,增少卿一員。二十五年,改隸省部。三十一年,複隸宣徽院。延佑三年,降從三品。泰定二年,複升正三品。定置諸員如上。
15 大都尚飲局。秩從五品。掌造上用細酒。提點一員,從五品。大使一員,正六品。副使一員。正七品。中統四年,置大使、副使各一員,俱帶金符。至元十二年,增副使一員。十五年,由從六品升從五品,置提點一員。後定置諸員如上。
16 上都尚飲局。皇慶中始置。提點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
17 大都尚醞局。秩從五品。掌造諸王、百官酒醴。提點一員,從五品。大使一員,正六品。副使二員,正七品。直長一員。正八品。中統四年,立御酒庫,設金符宣差。至元十一年,置提點。十六年,改尚醞局,定置諸員如上。
18 上都尚醞局。提點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直長一員。至元二十九年置。
19 大都醴源倉。秩從六品。掌受香莎蘇門等酒材糯米,鄉貢曲藥,以供上醞。提舉一員,從六品。大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正八品。至元二十五年置。
20 上都醴源倉。秩從九品。掌受大都轉輸米面,並造車駕臨幸供給之酒。大使一員,從九品。副使一員。至元二十五年置。
21 尚珍署。秩正五品。置於濟寧路,掌收濟寧等處子粒以供酒材。達魯花赤一員。從五品。令一員,從五品。丞二員,從七品。吏目二員。至元十三年置,十五年罷入有司,二十三年複置。
22 安豐懷遠等處稻田提領所。秩從九品。提領二員。從九品。掌收稻田子粒,轉輸醴源倉。
23 尚舍寺。秩正四品。掌行在帷帳之陳設及牧養駱駝供愛蘭乳酪。太監二員,正四品。少監二員,正五品。監丞二員,從六品。知事二員。從八品。至元三十一年置。初為尚舍置,至元十七年升。秩正三品。三十一年,改為寺。大德十一年,改為寺。秩正三品。至大元年,改為寺。四年,仍為監。尋複為寺。延佑三年,複降,正四品。按舊紀至元十七年升尚舍監,延佑七年降正四品,與志不合,末祥孰誤。定置諸員如上。
24 諸物庫。秩從七品。掌出納提領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大德四年置。
25 闌遺監。秩正四品。掌不闌奚人口、頭匹諸物。太監一員,正四品。少監二員,正五品。監丞二員,正六品。知事一員,從八品。提控案牘一員。從九品。至元二十年,初立闌遺所。秩正五品。二十五年,改為監,升正四品。大德十一年,升正三品。至大四年,複正四品。尋又升正三品。延佑七年,複為正四品。定置諸員如上。
26 尚食局。掌御膳及出納油面酥蜜諸物。秩從五品。提點一員,從五品。大使一員,正六品。副使二員,正七品。直長一員。正八品。中統二年,立尚食監。秩正四品。至元二年,改為局,置提點一員。《元典章》:尚食太監正四品,少監正五品,丞從六品,提舉正七品。當是中統二年所置,舊志誤監為後,至元二年始改為局也。大德八年,置掌薪司以供尚食,命宣徽院掌其事。二十年,省並尚藥後,尚藥局亦置於中統二年。別置生料庫。本局定置諸員如上。
27 大都生料庫。秩從五品。提點二員,從五品。大使二員,正六品。副使三員。正七品。至元十一年,置生料野物庫。二十年,別置庫,擬內藏庫例,置諸員如上。
28 上都生料庫。掌受宏州、大同虎賁、司農等歲辦油面,大都起運諸物,供奉內府,放支宮人宦者飲膳。提點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二員,直長一員。
29 大都大倉、上都大倉。秩正六品。掌內附支持米豆及酒材米曲藥物。二倉各設提舉一員,正六品。大使各一員,從六品。副使各一員。從七品。至元五年立,設官三員,俱受制國用使司剳札。十二年,改提舉大倉,按舊紀,至元十七年立太倉提舉司,與志不合。設官三員,隸宣徽院。二十五年,升正六品。
30 大都、上都柴炭局。秩正七品。達魯花赤各一員,正七品。大都大使一員,上都大使三員,從七品。副使各二員。正八品。至元十二年置。秩從六品。十六年,改提舉司,升從正品。大德八年,仍為後,降正七品。
31 尚牧所。秩從五品。掌大官羊。提舉二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吏目一員。至元十二年,立尚牧監。後省。至大四年,複立尚牧所,定置諸員如上。
32 沙糖局。秩從五品。掌沙糖蜂蜜煎造及方貢果木。提點一員,從五品。大使一員,正六品。副使一員。正七品。至元十三年置。秩從六品。《元典章》沙糖局達魯花赤從五品。十七年,置提點一員。十九年,升從五品。
33 永備倉。秩從五品。掌受兩部倉庫,起運省部,計置油面諸物及雲需府所辦羊,以備臨幸膳羞。提點一員,從五品。大使一員,正六品。副使一員。正七品。至元十四年置,給從九品印。二十四年,升從五品。
34 豐儲倉。秩從九品。掌出納車駕行幸膳羞。大使一員。從九品。
35 淮東淮西屯田打捕總管府。秩正三品。掌獻歲入以供內府,及湖泊山場漁獵以供內膳。達魯花赤一員,正三品。總管一員,正三品。同知一員,正五品。府判一員,正六品。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提探案牘一員。從九品。至元十四年,立總管府,並管漣海高郵河泊提舉司、沂州等處提舉司事。十六年,置揚州鷹房打捕達魯花赤總管府。二十二年,並為准東淮西屯田打捕總管府。後至元四年,升兩淮屯田打捕總管府為正三品。疑本為從三品,至惠宗時始升秩正。二十五年,以兩淮新附手號軍千戶所隸本府。
36 又置屯田打捕提舉司九處:高淮安州,曰高郵,曰招泗,曰安東海州,曰揚州通泰,曰安豐廬州,曰靳黃,曰鎮巢,凡八處舊志脫靳黃一處,據《元典章》補。屯田打捕提舉司,曰塔山徐邢沂州等處山場屯田提舉司,俱秩從五品。每司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
37 又抽分場提領所凡十處:曰柴墟東西口,曰海川新壩,曰北砂太倉,曰安河桃源,曰大湖東西口,曰時堡興化,曰高郵寶應,曰汶湖等處,曰雲山白水,曰安東州,每所各設提領一員,同提領一員,副提領一員,俱受宣徽院剳付。
38 滿浦倉,秩正八品。掌收受子粒米面等物,以待轉輸京師。大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至元二十五年置。《元典章》滿浦倉監支納從七品。
39 圓米棋子局、軟皮局,各置提領一員,副提領一員,俱受宣徽院剳付。
40 手號軍人打捕千戶所。秩從四品。管軍人打捕野物皮貨。達魯花赤一員,從四品。上千戶一員,從四品。上副千戶一員,正五品。彈壓一員。從八品。至元二十五年置。
41 龍慶栽種提舉司。秩從五品。管縉山歲輸粱米,及易州、龍門、淨邊官園瓜果等物,以奉上供。達魯花赤一員,從五品。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至元十七年,置提舉司。《元典章》縉山栽種副提舉從七品。延佑七年改縉山為龍慶州,因以名之。
42 宏州種田提舉司。秩正六品。掌輸納麥面,以供內府。達魯花赤一員,正六品。提舉一員,正六品。同提舉一員,正七品。副提舉一員,正八品。直長一員。
43 豐潤署。秩從五品。掌歲入芻粟,以飼駝馬。達魯花赤一員,從五品。令一員,從五品。丞一員,從六品。直長一員。正八品。
44 常湖等處茶園都提舉司。秩正四品。掌常湖二路茶園戶二萬三千又奇,採摘茶芽以貢內府。達魯花赤一員,從五品。按都提舉司正四品,達魯花赤亦當為正四品。志作從五品,恐是並平江提舉司時降都提舉司為提舉司也,舊志簡略,無從補訂,姑仍之。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中,從七品。提控案牘一員,從八品。都目一員。至元十三年,置統提領所十三處。十六年,升都提舉司。又別置平江等處榷茶提舉司,掌歲貢御茶。二十四年,罷平江提舉司,並掌之。統提領所七處,曰烏程,曰武康德清,曰長興,曰安吉,曰歸安,曰湖汶,曰宜興《元典章》:榷茶提舉有杭州、寧國、龍興、建寧、廬州、岳州、鄂州、常州、湖州、潭州、靜江、臨江、興國、常德府、吉田、建安十六處。各設正、同、副提領一員,受宣徽院札付,掌九品印。
45 建寧北苑武夷茶場提領所。提領一員,受宣徽院札,直隸宣徽。
46 太禧宗人院。秩從一品。掌神御殿朔望歲時諱忌日辰禋祀典禮。院使都典制神御殿事六員,秩從一品。同知兼佐儀神御殿事二員,正二品。副使兼奉贊神御殿事二員,從二品。僉院兼祗承神御殿事二員,正三品。同僉兼肅治神御殿事二員,正四品。院判供應神御殿事二員,正五品。參議二員,正五品。經歷二員,從七品。都事二員,從七品。管勾一員,從八品。照磨一員,從八品。斷事官四員,從三品。客省使大使四員,從五品。副使二員。從六品。天歷元年,罷會福、殊祥二院,改置太禧院以總制之。秩正二品。是年,升從一品,置參議二員。二年,改太禧宗禋院,立四總管府、一司為之屬。定置諸員如上。至順元年,命所隸總管府,各置副達魯花赤一員。後至元六年罷。
47 隆禧總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正三品。總管一員,正三品。副達魯花赤一員,正四品。同知一員,從四品。治中一員,從五品。判官一員,正六品。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正八品。照磨一員。從八品。至大元年,建南鎮國寺初立規運提點所。三年,改規運都總管府,領大崇恩福元寺錢糧。十一月,改大崇恩福元寺規運總管府為隆禧院。秩從二品。天歷元年,罷殊洋院,以隆禧、殊祥並立殊祥總管府。尋又改隆禧總管府。後至元六年,罷太禧宗禋院,隆禧總管府改為規運提點所,秩正五品。隸宣政院。其屬七:
48 曰:福元營繕司。秩正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正五品。司令一員,正五品。大使一員,正六品。副使一員。正七品。天歷元年,以南鎮國寺所立怯憐口事產提舉司改為崇恩福元提點所。三年,又改為福元營繕司。
49 曰:普安智全營繕司。達魯花赤一員,司令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天歷元年,以太玉山普安寺、大智全寺兩規運提點所並為一,置提點二員。三年,又改為營繕司。
50 曰:佑國營繕都司。達魯花赤一員,司令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天歷元年,置萬聖佑國營繕提點所。三年,改營繕都司。
51 曰:平松等處福元田賦提舉司。秩從五品。達魯花赤一員,從五品。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員。從七品。
52 曰:田賦提舉司。提舉一員,同、副提舉各一員。
53 曰:資用庫。至大三年,立規運都總管府,以資用庫、大益倉隸之。大益倉,志無名。提領一員,從五品。大使一員,正六品。副使一員。正七品。
54 曰:萬神庫。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55 會福總管府。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治中一員,府判一員,經歷,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至元十一年,建大護國仁王寺及昭應宮,置財用規運所。秩正四品。十六年,改規運所為總管府。《元典章》:大護國仁王寺昭應宮規運財賦部總管府,達魯花赤、總管,俱正三品。至大元年,改都總管府。秩從二品。尋升會福院,置院使五員。延佑三年,升正二品。天歷元年,改會福總管府,降正三品,定置諸員如上。後至元六年,改夫運提點所。其屬五:
56 曰:仁王營繕司。達魯花赤一員,司令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至元八年,立仁王寺鎮遏提舉司。十九年,改鎮遏所。二十八年,並三提領所為諸色人匠提領所。天歷元年,改鎮遏民匠提領所。三年,改為仁王營繕司。
57 曰:襄陽營田提司。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初為襄陽等處水陸地土人戶提領所。設官四員。大德元年,改提舉司。天歷二年,仍為襄陽營田提舉司。
58 曰:江淮等處營田提舉司。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各一員。至元二十七年置。
59 曰:大都等路民佃提領所。秩從七品。提領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至元二十九年,以武清等十處,並立大都水陸地土種田人民提領所。十五年,又設隨路管民都提領所。天歷元年,並為大都等路民佃提領所。
60 曰:會福財用所。秩從七品。提領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二員。正九品。至元十七年,立財用庫。二十六年,立盈益倉。天歷元年,並為會福財用所。
61 崇祥總管府。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同知、治中、府判各一員,經歷、知事、提控案牘兼照磨各一員。至大元年,立大承華普慶寺都總管府。二年,改延禧監。尋改崇祥監。皇慶元年,升崇祥院。秩正二品。延佑七年罷。後複置。泰定四年,改為大承華普慶寺總管府。天歷元年,改祟祥總管府。後至元六年,改規運提點所。其屬九:
62 曰:永福營繕司。達魯花赤一員,司令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都目一員。延佑五年,置大永福寺都總管府。秩正三品。後降為營繕提點所。天歷三年,改永福營繕司。
63 曰:昭孝營繕司。達魯花赤一員,司令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天歷元年立壽安山規運提點所,三年改昭孝營繕司。舊隸大禧總管府。至順二年,改隸崇祥總管府。
64 曰:普慶營繕司。達魯花赤一員,司令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天歷二年,改普慶修寺人匠提舉司為普慶營繕提點所。三年,改營繕司。
65 曰崇祥財用所。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至大二年,置諸物庫。四年,置普贍倉。天歷二年,並為崇祥財用所。曰:永福財用所。掌出納顏料諸物。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延佑三年,置諸物庫,又置永積倉。天歷二年,並為永福財用所。
66 曰:鎮江稻田提舉司。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67 曰:汴梁稻田提舉司。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68 曰:平江等處田賦提舉司。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69 曰:冀寧提領所。提領一員。
70 隆祥使司。從二品。司使四員,從二品。同知二員,正三品。副使二員,從三品。司丞二員,正五品。經歷一員,從五品。都事二員,正七品。照磨兼架閣一員。正八品。天歷二年,中宮建大承天戶聖寺,立隆祥總管府,秩正三品。八員。至順二年,升隆祥使司,升從二品。定置各員如上。後至元六年,改為規運提點所。其屬十一:
71 曰:普明營繕都司。秩正四品。掌營造出納錢糧之事。達魯花赤一員,司令、大使、副使各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天歷元年,創大龍興普明寺於海南,置規運提點所。二年,撥隸龍祥府。三年,改為都司。
72 曰:集慶萬壽營繕都司。達魯花赤一員,司令、大使、副使各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天歷二年,建龍翔、萬壽兩寺於建康,立龍翔萬壽營繕提點所,屬隆祥總管府。三年,改為營繕都司。
73 曰:元興營繕都司。達魯花赤一員,司令、大使、副使各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天歷元年,置大元興規運提點所。三年,改為營繕都司。
74 曰:宣農提舉司。秩從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天歷二年,以大都等處田賦提舉司隸隆祥總管府。三年,改提舉司。
75 曰:護聖營繕司。秩正五品。掌營造工匠、僧眾衣糧、收征房課諸事。達魯花赤一員,司令、大使、副使各一員。天歷二年,立大承天護聖營繕所。三年,改營繕司。
76 曰:平江善農提舉司。秩從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天歷二年,立田賦提舉司。三年,改提舉司。
77 曰:善盈庫。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天歷二年置,隸隆祥總管府。
78 曰荊襄等處濟農香戶提舉司。秩正五品。達魯花赤一員,司令一員,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天歷二年,以荊襄提舉司所領河南、湖廣田土為大承天護聖寺常住,改為荊襄濟農香戶提舉司。
79 曰:龍慶州田賦提領所。秩正九品。提領、同提領、副提領各一員。掌龍慶州所有田土歲賦。天歷二年置。
80 曰:平江集慶崇禧田賦提領所。提領、同提領、副提領各一員。天歷三年置。
81 曰:集慶崇禧財用所。大使、副使各一員。天歷三年置。至順元年,立益都廣農提舉司及益都般陽、寧海諸提領所,並隸隆祥總管府。二年,罷益都等處廣農提舉司,改立總管府,秩從三品,仍令隆祥總管府統之。
82 壽福總管府。掌祭供錢糧之事。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同知一員,治中一員,府判一員,經歷、知事、案牘照磨各一員。至大四年,建大聖壽萬安寺,置萬安規運提點所。秩正五品。延佑二年,升都總管府。秩正三品。尋升壽福院。秩正二品。泰定元年,改立總管府。後至元六年,改規運提點所。其屬五:
83 曰:萬安營繕司。達魯花赤一員,司令、大使、副使各一員。延佑三年,以萬安規運提點所既罷,複立萬安營繕司。
84 曰:萬寧營繕司。達魯花赤一員,司令、大使、副使各一員。大德十年,置萬寧規運提點所。天歷元年,改營繕司。後至元六年,四總管府及隆祥使司俱改規運提點所,仍立萬寧提點所,直隸宣政院。
85 曰:收支庫。提領一員,大使一員。
86 曰:延聖營繕司。達魯花赤一員,司令、大使、副使各一員。初為天源營繕提點所。天歷二年,改營繕司。
87 曰:諸物庫。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延佑三年,立廣貯庫,秩正七品,置官三員,隸壽福院。
URN: ctp:ws45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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