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諸侯宗廟 |
2 | 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 |
3 | 疏曰:凡始封之君,謂王之子弟封為諸侯,為後世之太祖。當此君之身不得立出王之廟,則全無廟也,故諸侯不敢祖天子。若有大功德,王特命立之則可。若魯有文王之廟,鄭祖厲王是也。魯非但得立文王之廟,又立姜源之廟及魯公、武公之廟,並周公及親廟除文王廟外,猶八廟也。此皆有功德特賜,非禮之正。此始封君之子得立一廟,始封六世之孫,始五廟備也。若異姓始封,如太公之屬,初封則得立五廟,從諸侯禮也。若三王之後,郊天之時,則得以遠代之祖配天而祭,故《禮運》云「杞之郊也,禹也;宋之郊也,契也」。 |
4 | 諸侯五廟,一壇一單。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去祖為壇,去壇為單。壇單,有禱焉祭之,無禱乃止。去單為鬼。 |
5 | 成廟皆遷之新廟,君前徙三日齋,祝、宗人及從者皆齋。徙之曰,君元服,從者皆元服。 |
6 | 從至于廟,群臣如朝位,君入,立於阼階下,西向。有司如朝位。宗人擯,舉手,曰: |
7 | 「有司具,請升。」君升,祝奉幣從,在左,北面。再拜,興。祝聲三曰:「孝嗣侯某敢以嘉幣告于皇考某侯,成廟將徙,敢告。」君及祝再拜,興。祝曰:「請導君降立於階下。」奉衣服者皆奉以從祝 |
8 | 「從祝」者,祝所以導神也。言「皆」者,衣服非一稱。《周禮·守祧》職曰:「掌先王、先公之廟祧,其遺衣服藏焉。」。奉衣服者降堂,君及在位者皆辟也。奉衣服者至碑,君從有司皆以次從出廟門。奉衣服者升車,乃步,君升車,從者皆就車也。凡出入門及大溝渠,祝下擯。至于新廟,筵于戶牖間,樽於西序下,脯醢陳於房中,設洗堂東榮,南北以堂深。有司皆先入,如朝位。祝導奉衣服者乃入,君從奉衣服者入門左,在位者皆辟也。奉衣服者升堂,皆反位。君從升,奠衣服於席上。祝奠幣于几東,君北向,祝在左。贊者盥,升適房薦脯醢。君盥,酌奠于薦西。反位,君及祝再拜,興。祝聲三曰:「孝嗣侯某,敢用嘉幣告于皇考某侯,今月吉日可以徙于新廟,敢告。」再拜,君就東廂西面,祝就西廂東面,在位者皆反走辟如食間,擯者舉手曰:「請反位。」君反位,祝從在左,卿、大夫及眾有司諸在位者皆反位。祝聲三曰:「孝嗣侯某,潔為而明薦之享。」君及祝再拜,君反位,祝徹反位。擯者曰:「遷廟事畢。請就燕。」君出廟門。 |
9 | 卿、大夫、有司執事者皆出廟門。告事畢乃曰:「擇日而祭焉。」 |
10 | ◎右諸侯遷廟 |
11 | 成廟,釁之以羊,君元服立於寢門內,南向。祝、宗人、宰夫、雍人皆元服 |
12 | 以載君朝服,謂不與也宗人曰:「請令以釁某廟。」君曰:「諾。」遂入。雍人拭羊,乃行入廟門碑南,北面東上。 |
13 | 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羊血流于前,乃降。門以雞,有司當門北面,雍人割雞屋下;當門郟室,割雞於室中,有司亦北面也。 |
14 | 既事,宗人告事畢,皆退,反命于君。君寢門中,南向,宗人曰:「釁其廟事畢。」君曰:「諾。」宗請就宴,君揖之,乃退 |
15 | 「成廟則釁之,其禮: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純衣,雍人拭羊,宗人視之,宰夫北面于碑南,東上。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羊血流于前,乃降。門、夾室皆用雞,先門而後夾室,其衈皆於屋下割雞。門、當門、夾室、中室,有司皆鄉室而立。門,則有司當門北面。既事,宗人告事畢,乃皆退。反命於君曰,釁其廟事畢。反命于寢,君南鄉於門內,朝服,既反命,乃退。路寢成,則考之而不釁,釁屋者,交神明之道也。凡宗廟之器,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豚。」,苦圭反。衈,如志反。鄉,許亮反。朝,直遙反。,音加《大戴禮·雍人割雞屋下》註引《雜記》文,又曰:「案《小戴》割雞亦於屋上,記者不同耳。此不言衈,略也。」。 |
16 | ◎右諸侯釁廟 |
17 | 子貢觀於魯廟之北堂,出而問於孔子曰:「鄉者,賜觀於太廟之北堂,未既輟,還復瞻九蓋被皆繼邪。彼有說邪,匠過絕邪。」孔子曰:「太廟之堂,亦嘗有說。官致良工,因麗節文。 |
18 | 非無良材,蓋曰貴文。」文公十有三年,世室屋壞。公羊子曰:「世室,魯公之廟也。周公稱大廟,魯公稱世室,群公稱宮 |
19 | 群公稱宮者,即武宮、宮之屬是也。此魯公之廟也,曷為謂之世室?世室,謂猶世室也,世世不毀也。周公何以稱太廟於魯?封魯公以為周公也。」穀梁子曰:「大室屋壞者,有壞道也,譏不修也。禮,宗廟之事君親割,夫人親舂,敬之至也。為社稷之主,而先君之廟壞,極稱之,志不敬也。」魯公之廟,文世室也。武公之廟,武世室也 |
20 | 文世室者,魯公伯禽有文德,世世不毀其室,故云文世室。武世室者,伯禽元孫武公有武德,其廟不毀,故云武世室。按:成六年立武宮,《公羊》、《左氏》並譏之,不宜立也。又武公之廟立在武公卒後,其廟不毀在成公之時,作《記》之人因成王褒魯,遂盛美魯家之事,因武公之廟不毀,遂連文而美之,非實辭也。 |
21 | 《明堂位》。 |
22 | 莊公二十三年秋,丹桓宮楹。穀梁子曰:「《禮》,天子諸侯黝堊,大夫蒼士︻,丹楹,非禮也。」莊公二十四年春,刻桓宮桷。穀梁子曰:「天子之桷,圜之礱之,加密石焉;諸侯之桷,斫之礱之;大夫斫之;士斫本。刻桷,非正也。」 成公三年,新宮災,三日哭。公羊子曰:「宣公之宮也。曷為謂之新宮?不忍言也。其言三日哭何? |
23 | 廟災三日哭,禮也。」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邑曰築,都曰城。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廄庫為次,居室為後。天子不卜處太廟。國君下齊牛,式宗廟。 |
24 | 自天子達於庶人,喪從死者,祭從生者,支子不祭武王末受命,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斯禮也,達乎諸侯、大夫及士、庶人。父為大夫,子為士,葬以大夫,祭以士。父為士,子為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尸服以士服 |
25 | 尸服士服,父本無爵,子不敢以己爵加之,嫌於卑之。疏曰:云「尸服士服」者,謂尸服元端。若君之先祖為士大夫,則服助祭之服。故《曾子問》云「尸弁冕而出」,是為君,尸有著弁者,有著冕者。若為先君士,尸則著爵弁。若為先君大夫,尸則著元冕是也。若大夫士之尸,則服家祭之服。故鄭注《士虞》記「尸服卒者之上服,士元端是也。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將祭,主人各服其服,筮于廟門外。 |
26 | 日用丁己 |
27 | 必先諏此日,明日乃筮也。筮旬有一日,曰來月丁亥,用薦歲事。既得日吉,乃官戒,宗人命滌,宰命為酒,宿戒尸。明日,朝服筮尸,吉,乃遂宿尸,祝儐。明日,主人朝服,即廟門外東方位,南面。宰、宗人西面,北上。牲北首,東上。司馬羊,司士擊豕,宗人告備,乃退。雍爨在門東北上 |
28 | 宗人視牲,告充,雍正作豕。」崔靈恩云:「二王後則自用其牲。」於,音於據反,司馬概籩、豆、爵、觶于東堂下,雍人陳鼎五。司馬升羊右胖。士升豕右胖。雍人掄膚九,實于一鼎。司士又升魚臘。司宮樽兩С於房戶間,有元酒。小祝設盤于西階東。 |
29 | 主人朝服立于阼階東。司宮設筵于奧,祝設凡于筵上,右之。主人出迎鼎,主人先入。有司各升,實籩、豆、樽、俎。 |
30 | 祝盥,升西階。主人盥,升阼階。祝先入,南面。主人從入戶內,西面。主婦被鬄,衣侈袂,薦自東房佐食、司士序升西階,相從設俎。主婦設稷,興,入房。 |
31 | 祝酌,奠。祝、主人再拜。祝出,迎尸。尸升西階,祝從。尸升筵,祝、主人皆拜安尸。尸不言,答拜,遂坐。尸祭,卒食,告飽。主人酌酒尸,尸拜受,主人拜送。尸祭、啐,卒爵。祝酌,授尸,尸酢主人,主人卒爵。祝與佐食盥手,取黍以授尸。尸執以命祝,祝受以東,嘏於主人主人再拜稽首,受黍,嘗之,納諸內。主人獻祝,又酌,獻佐食。主婦酌,獻尸,受,主婦拜送。尸祭酒。卒爵,又酢主婦。主婦酌獻祝與上佐食,亦如之。 |
32 | 及賓長獻尸,尸酢賓。主人出,立於阼階。祝立西階,告曰:「利成 |
33 | 成,畢也。孝子養禮畢。」祝入,尸謖,主人降。 |
34 | 祝先,尸從,遂出于廟門。 |
35 | 右《通典》序《諸侯士大夫祭禮》,其文蓋約《儀禮·饋食篇》而纂其要。 |
36 | 然諸祭禮有上同乎天子者,已參錯見於《時享門》;有下同乎卿大夫者,其詳則已見《儀禮·少牢饋食》等篇,此未足以盡其說也。 |
37 | 後漢獻帝封曹操為魏公,依諸侯禮立五廟於鄴。後進爵為王,無所改易。 |
38 | 晉安昌公荀氏進封大國,祭六代。 |
39 | 張祖高問謝沈曰:「諸侯祭五廟,先諏日,卜吉而行事,為祭五廟諸畢邪? |
40 | 按儀,視殺、延尸,厥明行事,晏朝乃闋。五廟盡爾,將終日不了;若異日,未見其義。」沈答曰:「五廟同時,助祭者多,晏朝乃闋。季氏逮ウ,繼之以燭,雖有強力之容,肅敬之心,皆倦怠也。子路為宰,與祭,室事交乎戶,堂事交乎階,晏朝而退。孔子聞之,曰:『誰謂由不知禮!』賀循《祭儀》云,祭以首時及臘,歲凡五祭。將祭,前期十日散齋,不御,不樂,不吊。前三日,沐浴改服,居于齋室,不交外事,不食葷辛,靜志虛心,思親之存。及祭,施位牲,大夫少牢,士以特豕。祭前之夕,及臘鼎陳於門外,主人即位,西面。宗人袒,告充。主人視殺于門外,主婦視食喜于西堂下。設洗于阼階東南,酒醴С于房戶。牲皆體解 |
41 | 旁中為正。周人尚右胖。俎以骨為主,貴者取貴骨。羊一俎:十一體,舉肺一,祭肺三。豕一俎:十一體,舉肺一,祭肺三。臘,大夫全鹿一俎,魚一俎。蕢、白黑,四物已廢,今之俱出稻麥者代之,此朝事之籩,大夫有之。段,大夫賓尸,主婦薦之。食臭、餌、粉、糍四物,羞籩。食食食參食,羞豆也。 |
42 | 自糗以下六物,《少牢》主人酬尸而薦。以上皆大夫所加於士也。凡新物,皆隨時有而薦,不可逆載。從獻上炙,主人以肝,主婦以肉,謂之燔,隨酒而行禮祭。 |
43 | 主婦視食喜爨于西堂下,遂親設黍稷反菹醢及棗慄之薦。今飯果出房,明婦職也。 |
44 | 骼,音古白反。,音奴到反。醢,音海。平明,設几筵,東面,為神位。進食,乃祝。祝乃酌,奠,拜,祝訖,拜退,西面立,少頃,酌。禮一獻畢,拜受酢,飲畢,拜。婦亞獻,薦棗栗,受酢如主人。其次,長賓三獻,亦以燔從,如主人。次及兄弟獻,始進俎、庶羞。眾賓兄弟行酬,一遍而止。徹神俎羹飯為賓食,食物如祭,畢,酌一周止。佐徹神饋,饌于室中西北隅,以為厭祭。 |
45 | 既設,閉牖戶。宗人告畢,賓乃退。凡明日將祭,今夕宿賓。祭日,主人、群子孫、宗人、祝史皆詣廳事,西面立,以北為上。有薦新,在四時仲月。 |
46 | 大夫、士有田者,既祭而又薦,無田者薦而不祭。 |
47 | 後魏孝明帝神龜初,靈太后父司徒胡國珍薨,贈太上秦公。太傅清河王懌議: |
48 | 「按《禮記》『二昭二穆,與太祖而五』,並是後代追論備廟之文,皆非當時據立神位之事。今秦公初構國廟,追立神位,唯當仰祀二昭二穆,上極高、曾,四代而已。何者?秦公身是始封之君,將為不遷之祖。若以功業崇重,越居正位,恐以卑臨尊,亂昭穆也。如其權立始祖,以備五廟,恐數滿便毀,非禮意也。昔司馬懿立功於魏,為晉太祖,及至子晉公昭,乃立五廟,亦祀四代,止於高祖、曾祖。太祖之位,虛俟宣、文,待其後裔,數滿乃止。此亦前代之成事,方今所殷鑒也。《禮緯》云:『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周六廟,至子孫七。』明知當時太祖之神,仍依昭穆之序,要待子孫代代相推,然後太祖出居正位。」懌又議曰:「古者廟堂皆別,光武已來,異位同堂,是以相國構廟,惟制一室,周祭祖考。比來諸土立廟者,不依公令,或五或一,參差無準。相國之廟,以造一室,實合朝令。宜即依此,展其享祀。」詔依懌議。 |
49 | 北齊,王及五等開國執事官、散從二品以上,皆祀五代。牲用太牢。 |
50 | 唐制:一品二品四廟,其廟室、牲牢、服器之制,並見《大夫士庶宗廟》門。 |
51 | 貞觀六年,侍中王通貴漸久而不營私廟,四時嘗,猶祭於寢,為法司所劾。太宗優容之,因官為立廟,以媿其心。 |
52 | 高宗儀鳳三年,於文水縣置太原王武士廟。 |
53 | 德宗貞元十三年,敕贈太傅馬燧廟,宜令所司供少牢,仍給鹵簿。 |
54 | 憲宗元和七年十一月,太子少傅、判太常卿事鄭餘慶建立私廟,將四代神主,廟有二夫人,疑於配,請禮院詳定。修撰官太學博士韋公肅議曰:「古者一娶九女,所以於朝無二嫡。自秦、漢已下,不行此禮,遂有再娶之說。前娶後繼,並是正嫡,則偕之義,於禮無嫌。謹按:晉驃騎大將軍溫嶠相繼有三妻,疑並為夫人,以問太學博士陳舒,議『以妻雖先沒,榮辱並隨夫也。禮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各舅之所生。如其禮意,三人皆夫人也。秦、漢已來,諸侯不復一娶九女,既生娶以正禮,沒不可貶。』自後諸儒咸用舒議,且嫡繼於古則有殊制,於今則無異等。今王公再娶,無非禮聘,所以配之議,不得不同。至於卿士之家寢,祭亦二妻,位同几席,豈廟享之禮而有異乎?是知古者廟無不嫡,防姪娣之爭競,今無所施矣。古之繼室,皆媵妾也;今之繼室,並嫡妻也。不宜援古一娶九女之制也,而使子孫祭享不及。或曰:《春秋》聲子不入魯侯之廟,如之何?謹按魯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繼室以聲子。聲子,孟之姪娣,非正也,自不合入惠公之廟明矣。又武公生仲子,則仲子歸于魯。生桓公而惠公薨。立宮而奉之,追成父志,別為宮也。尋求禮意,則當然矣。未見前例如之何?謹按晉南昌府君廟有荀氏、薛氏,景帝有夏侯氏、羊氏,聖朝睿宗廟有昭成皇后竇氏、肅明皇后劉氏,故太師顏魯公祖廟有夫人殷氏、繼夫人柳氏。其流甚多,不可悉數。略稽禮文,參諸故事,二夫人並,于禮為宜。」 |
55 | 宣宗太中五年十一月,太常禮院奏:「據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平章事崔龜從奏:『臣準式合立私廟。伏準會昌五年二月一日敕旨,百官並不得京內置廟,如欲於京內置廟者,但準古禮,於所居處置,即不失敬親之禮者。伏以武宗時,緣南郊行事,見天門街左右諸坊,有人家私廟,遂命禁斷。且不欲令御路左右有廟宇,許令私第內置,則近北諸坊,漸逼宮闕,十年之內,悉是人家私廟。今若人家居第寬廣,或鄰里可吞併者,必便置廟,以展孝思;或居處褊狹,鄰近無可開廣者,便是終身廢廟享之榮,公私情禮皆極不便。國朝二百餘年,在私家側近者,不過三數家,今古殊禮,頗為褻黷。其餘悉在近南遠坊,通行已久。今若緣南路不欲令置私廟,卻令居處建立廟宇,即須種植松柏及白楊樹,近北諸坊,交恐非便。以臣愚見,天門街左右諸坊不許置廟,其餘圍外遠坊本是隙地,並舊是廢廟者,許令建立。即天門街側近既無私廟,近北諸坊又免百官占地立廟。並官至三品,盡得升禰,無乖禮經。中外官僚己至三品者,皆望有此革。伏請下太常禮院重定立廟制度及去處,庶得禮可遵,行事無乖。』當奉今月一日敕,宜依所奏,下太常禮院審詳制度,分析奏聞者。伏以事亡如存,典禮攸重,今百官悉在京師,若不許於京內置廟,則嘗之禮難復躬親,孝思之心,或乖薦奠。若悉令於居處置廟,又緣近北諸坊便於朝謁,百官第宅布列坊中,其閒雜以居人,棟宇悉皆連接,今廣開則鄰無隙地,廢廟貌則禮闕敬親。若令依會昌五年敕文,盡勒於所居置廟,兼恐十數年間,私廟漸逼於宮墻,齊人必苦於吞並。臣具詳本末,冀便公私,今請夾天門街左右諸坊不得立私廟,其餘圍外遠坊任取舊廟,及擇空閑地建立廟宇。應立廟之初,先取禮司詳定,兼請準《開元禮》二品已上祠四廟,三品祠三廟,三品以下不須爵者。四廟外有始封祖,通祠五廟。三品以上不得過九架,並廈兩頭。其三室廟制,合造五間,其中三間,隔為三室,兩頭各廈一間虛之,前後亦虛之。每室廟垣合開南門、東門,並有門屋。餘並請準《開元禮》及《曲臺禮》為定制。其享獻之禮,除依古禮用少牢特牲饋食外,有設時新及今時熟饌者並聽。仍請永為定式。」敕旨宜依。 |
56 | 宋仁宗皇帝慶歷元年十一月,南郊赦書,應中外文武官並許依舊式創立家廟。 |
57 | 至和二年,宰臣宋庠言:「慶歷郊祀赦書,許文武官立家廟,而有司終不能推述先典,明喻上仁,因循顧望,遂踰十載,使王公薦享下同委巷,衣冠昭穆雜用家人,緣偷襲弊,甚可嗟也!臣嘗因進對,屢聞聖言,謂諸臣專殖第產,不立私廟,寧朝廷勸戒有所未孚,將風教頹陵終不可復。睿心至意,形于歎息。臣每求諸臣所以未即建立者,誠亦有由。蓋古今異儀,封爵殊制,因疑成憚,遂格詔書。禮官既不講求,私家何緣擅立。且未信而望誠者,上難必責;定善而設教者,下或有違。若欲必如三代有塚嫡世封之重,山川國邑之常,然後議之,則墜典無可復之期。夫建宗┙,序昭穆,別貴賤之等,所以為孝,雖有過於為孝,殖產利,營居室,遺子孫之業,或與民爭利,顧不以為恥,逮夫立廟,則曰不敢,寧所謂去小違古而就大違古也。今諸臣之惑,不亦甚乎!」於是下兩制與禮官詳定制度,而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定:「官正一品、平章事以上立四廟;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簽書院事以上,見任、前任同,宣徽使、尚書、節度使、東宮少保以上,皆立三廟;餘官祭於寢。凡得立廟者,許嫡子襲爵,死即不得作主廟,別祭於寢。自當立廟者,即其主。其子孫承代,不計廟祭、寢祭,並以世數親疏皆祧;始得立廟者不祧,以比始封。有不祧者,通祭四廟、五廟。廟因眾子立,而嫡長子在,則祭以嫡長子主之;嫡長子死,即不傳其子,而傳立廟者之長。凡立廟,聽於京師或所居州縣;其在京師者,不得於里城及南郊御路之側。」既如奏,仍令別議襲爵之制。其後終以有廟者之子孫或官微不可以承祭,又朝廷難盡推襲爵之恩,遂不果行。 |
58 | 嘉祐三年,禮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文彥博言:「伏睹禮官詳定家廟制度,平章事以上許立四廟。臣欲乞於河南府營創私廟,伏乞降敕指揮。」從之。 |
59 | 元豐時,彥博言:「先立家廟,歲八祭,用酒以臣隨行公使酒供辦。今臣致仕,不欲沽酒以祭,乞於河南府公使庫逐祭寄造酒十石。」乃從之。 |
60 | 司馬溫公作《文潞公先廟碑記》曰:「先王之制,自天子至于官師皆有廟。 |
61 | 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居室為後。及秦,非笑聖人,蕩滅典禮,務尊君卑臣,於是天子之外無敢營宗廟者。漢世,公卿貴人多建祠堂於墓,所在都邑則鮮焉。 |
62 | 魏、晉以降,漸復廟制。其後遂著於令,以官品為所祀世數之差。唐侍中王不立私廟,為執法所糾,太宗命有司為之營構以恥之,是以唐世貴臣皆有廟。及五代蕩析,士民求生有所未遑,禮頹教侈,廟制遂絕。宋興,夷亂蘇疲,久而未講。仁宗皇帝閔群臣貴極公相禰食於寢,儕於庶人。慶曆元年,因郊祀赦,聽文武官依舊式立家廟。令雖下,有司莫之舉,士大夫亦以耳目久不際,往往不知廟之可設於家也。皇祐二年,天子宗祀禮成,平章事宋公奏言,請下禮官儒臣議定制度。 |
63 | 於是翰林承旨而下共奏請:『平章事以上立四廟,東宮少保以上三廟,其餘器服儀範俟更參酌以聞。』是歲十二月,詔如其請。既而在職者違慢相仗,迄今廟制卒不立,公卿亦安故習,常得諉以為辭,無肯唱眾為之者,獨平章事文公首奏乞立廟河南。明年七月有詔可之,然尚未知築構之式,靡所循依。至和初,西鎮長安,訪唐朝之存者,得杜岐公遺跡,止餘一堂四室及旁兩翼。嘉祐元年,始仿而營之,三年增置前兩廡及門東廡,以藏祭器,西廡以藏家譜,齋坊在中門之右,省牲、展饌、視滌濯在中門之左,庖廚在其東南,其外門再重,西折而南出。四年秋,廟成,公以入輔出藩未嘗踰時,安處於洛。元豐三年秋,留守西都,始釁廟而祀焉。」公以廟制未備不敢作主,用晉荀安昌公祠制作神版,采唐周元陽議,祀以元日寒食,春秋分、冬夏至致齊一日。又以或受詔之四方,不常其居,乃配古諸侯載遷主之義,作車奉神版以行。此皆禮之從宜者也。 |
64 | 徽宗大觀四年,議禮局議:「執政以上祭四廟,為通祭三廟。」「古無祭四世之文,又侍從官以至匹庶,通祭三世,無等差多寡之別,豈禮意乎?古者,天子七世,今太廟已增為九室,則執政視古諸侯,以事五世,不為過矣。先王制禮,以齊萬有不同之情,賤者不得僭,貴者不得踰。故事二世者,雖有孝思追遠之心,無得而越,事五世者,亦當以及焉。今恐奪人之恩,而使通祭三世,徇流俗之情,非先王制禮等差之義。可文臣執、武臣節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升朝官祭三世,餘祭二世。」「應有私第者,立廟於門內之左,如狹隘,聽於私第之側。力所不及,仍許隨宜。」「古者,寢不踰廟,禮之廢久矣。士庶堂寢,踰度僭禮,有五楹、七楹、九楹者,若以一旦使就五世、三世之數,則當徹毀居宇,以應禮制。可自今立廟,其間數視,所祭世數,寢得踰廟。事二世者,寢聽用三間。」 |
65 | 又言:「按《禮記·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所謂『太祖』者,蓋始封之祖,不必五世,又非臣下所可通稱。今高祖以上一祖未有名稱,欲乞稱五世祖。」從之。 |
66 | 又言:「群臣家廟所用祭器,稽之典禮,參定其制:正一品,每室籩、豆各十有二,、簋各四,壺樽、、鼎、俎、篚各二,樽、加勺、冪各一,爵各一,諸室共用胙俎一、洗一。從一品,籩、豆、、簋降殺以兩。正二品,籩、豆各八,、簋各二。其餘皆如正一品之數。」詔禮制局製造,取旨給賜。時太師蔡京、太宰鄭居中、知樞密院事鄧洵武、門下侍郎餘深、中書侍郎侯蒙、尚書左丞薛昂、尚書右丞白時中、權領樞密院事童貫,並以次給之。 |
67 | 高宗紹興十六年,詔太師、左僕射、魏國公秦檜合建家廟,命臨安守臣營之。 |
68 | 仍命禮器局製祭器以賜。其後,太傅昭慶節度、儀同三司平樂郡王韋淵,太尉、保慶節度吳益,少傅、寧遠節度使、殿前都指揮使楊存中,並請建家廟,賜以祭器。 |
69 | 孝宗隆興二年,少師、奉國軍節度、四川宣撫使吳,請用存中例立廟,賜器。從之。 |
70 | 乾道八年,詔有司賜少保、武安節度使、四川宣撫使虞允文家廟祭器。 |
71 | 淳熙五年,權戶部尚書韓彥古請以臨安前洋街賜第建父世忠家廟,就賜舍宇房緡,以給歲時祭祀之用,儀制祭器請同存中。少傅、保寧節度、侍讀、衛國公史浩賜第于都,請如諸臣故事建家廟,賜祭器。皆從之。 |
72 | 輔臣論世忠廟器,中書舍人陳癸以禮難行之。上問:「本朝群臣廟制如何?賜器如何時?」趙雄等奏:「仁宗雖因赦論建廟,未暇行也,惟文彥博曾酌唐制為之,未嘗賜器。政和始命禮制局範銅以錫宰臣蔡京等。紹興又用京例賜秦檜。其後,張俊、楊存中、吳輩皆援檜以請。」上曰:「漢唐而下,既未有賜祭器者。惟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命禮官攷歷代及本朝之制。」八年十月乙卯,中書舍人崔敦詩謂:「中興廟器,斷自宸衷,改用竹木,省去雕文。然一啟其端,援者必眾。謂宜詳講,必傅古義乃協。今宜禮賜圭瓚,然後為鬯。蓋諸侯嗣位,不敢專祭,待命于天子,必賜以圭瓚者。祭祀交神,惟灌為重,舉其重以賜之,而餘得自用,初不盡賜之。也臣謂銅為祭器,可以傳遠,今以竹木為之,壞而不易,則墜上之賜易。而自製,則棄君之命。宜略仿古制,命有司鑄爵、勺各一賜之,餘俾禮官定當用之式,繢圖以畀,俾自製以竹木。」從之。 |
73 | 嘉泰元年,太傅、永興節度、平原郡王韓胄奏:「曾祖琦效忠先朝,奕世侑食,而臣居止粗備,家廟猶闕,請下禮官考其制,俾自建之,頒祭器之式,以竹木製,紊有司。」詔下禮官討論。每位以籩、豆皆十有二,、簋皆四,壺樽、壺、、豆俎、登、洗皆二,爵坫、燭臺皆三,坫一,及巾、杓、篚,以髹匣,載以腰輿,束以紫絳,請下文思院製。 |
74 | 十月己卯,詔特鑄賜之。 |
75 | 二年,通判嚴州張宗愈奏:「大父循忠烈王俊書勛盟府,請以賜第舊址建家廟。乞討論其制,命文思院鐫誌祭器以賜。」詔令遵韓世忠廟器之制。 |
76 | 開禧三年,忠州刺史劉伯震奏:「祖武僖王光世復辟功,請以賜第舊址立家廟。」從之。 |
77 | 嘉定十四年,詔右丞相史彌遠賜第,遵淳熙故事賜家廟,命浙漕、臨安府守臣營之。既而禮官討論祭器,如韓胄之制。彌遠請:「併生母齊國夫人周氏及妻魯國夫人潘氏於生母別廟,皆下有司賜器如式。」從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