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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十八志第六十五》[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1 卷九十八 志第六十五
2 ○兵一
3 △宿衛之制僉軍之制 軍戶
4 蒙古起朔方,兵制簡易。部眾自十五歲以上,七十歲以下,盡僉為兵。非其部族者,謂之探馬赤軍。及取中原,僉民兵謂之漢軍。得宋降兵,謂之新附軍。
5 世祖至元七年,始定軍籍及補替交換之法。南北混一之後,以蒙古、探馬赤軍屯於中原之地。江淮以南,則以漢軍、新附軍戍焉。又命親王將重兵鎮撫西北邊及和林。內建五衛以象五方,置都指揮使領之。凡諸衛、諸萬戶,皆興屯墾以贍軍食,大抵仿唐人府衛之制而變通之。其規畫可謂宏遠者矣。
6 然不及百年,兵力衰耗,而天下亡於盜鹼。何也?其失在軍官世襲,使紈褲之童呆,握兵符、任折衝,故將驕、卒情,不可複用也。
7 今匯其兵制之可考者,著於篇。而站赤、弓手、鷹房、鋪遞之類,前志所有者亦附而存之。
8 夫因武備之墮弛,以召夷狄、盜賊之禍,自唐、宋以來往往如此。若元人之事,尤為後世之殷鑒者哉。
9 太祖始選千百戶及自身之子弟八十人為宿衛,七十人為護衛散班。及即位,增為一萬人,宿衛一千,帶弓箭人一千,護衛散班八千。以功臣也孫貼額等領之,分番入直,每三日而一更易,謂之怯薛歹,譯言番直衛宿之眾。
10 其後以博爾忽、博爾術、木華黎、赤老溫為佐命元功,俾世為怯辭之長。凡申、酉、戌日,博爾忽領之。博爾忽早卒,代以別速部,太祖自領之,為也可怯薛。也可者,譯言第一也。亥、子、丑日,博爾本領之,為第二怯薛。寅、卯、辰日,木華黎領之,為第三怯薛。巳、午、未曰,赤老溫領之,為第四怯薛。赤老溫卒,常以右丞相領之。
11 凡怯薛長之子孫,或為帝所親信,或以宰相薦,或以次即襲職,雖官卑勿論。而四怯薛之長,或又命大臣總之,然不常設。
12 其執事之名,侍左右帶刀及弓箭者,曰雲都赤、闊端赤。管鷹者,曰火兒赤、昔寶赤、怯伶赤。書寫聖旨者,曰札里赤。主文史者,曰必槊者。主飲食者,曰博爾赤。司槊者,曰八剌赤。掌酒者,曰答剌赤。管車馬者,曰兀剌赤、莫倫赤。尚衣服者,曰速兒赤。牧駝者,曰貼麥赤。牧羊者,曰火你赤。捕盜者,曰忽剌罕赤。奏樂者,曰虎兒赤。分番入直,皆統於四怯薛之長。而云都赤,尤為侍御之親近者,或二人、四人,多則八人,雖宰相奏事,無雲都赤侍側,則不敢進。故中書省移咨諸行省,必曰某曰雲都赤某值曰焉。
13 太宗即位,申明宿衛之制,自後皆遵為故事。凡太祖以下所御斡耳朵,皆設宿衛,給事左右,如平時。天歷二年。汰其冗濫,武宗、仁宗位下,各定為八百人,英宗位下衛,增七百人。中書省臣言,舊給事人有失職者,詔百人。舊史本紀:是年,樞密院奏:奉旨裁省衛士,今定大內四宿衛之士,每宿衛不過四百人,累朝宿衛之士不過二百人,四怯薛當留者各百人。彼此抵牾,未知誰是。至正七年,中書省臣言:「兵費不給,各位怯薛冗食甚,乞加簡汰。」帝牽於眾請,詔三年後減之。
14 至侍衛親軍之屬,中統二年,論武衛親軍都指揮使李伯佑。汰本軍老弱,以精銳代之,以宋降將王青為總管,教武衛軍習射。三年,以侍衛親軍都指指使董文炳兼山東東路經略使,共領武衛軍事。又命山東行省散吉思,每千戶內進二人充侍衛軍。至元二年,增侍衛親軍一萬人。內女直人三千,高麗人三千,阿海三千,益都路一千,每千人置千戶以領之。三年,改武衛為侍衛親軍,分左右翼。是年五月,帝謂樞臣曰:「侍衛親軍非朕命,不得充他役。其修瓊華島士卒。即日放還。」四年,諭東京等路宜撫使,命於所管戶內,以十等為率,從上第三培選侍衛親軍千八百人。若第三等不敷,於二等戶內僉補,並其家屬赴中都應役。八年,改立左、右、中三衛,掌宿衛扈從,兼屯田。十六年,又置前、後二衛,始備五衛,以象五方。是年,選揚州新附軍二萬人,充侍衛親軍。十八年,阿沙阿剌言:「今春,本命總領河西軍三千人,帶虎符金牌者甚眾。征伐之直,無官置何以馭之。」樞密院以聞。乃立店兀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二十三年,依唐兀衛例,立欽察衛,後至治二年分為左、右兩衛。二十四年,立貴赤衛。二十六年,樞密院官暗伯奏:「以六衛六千人,塔剌海勃可所掌大都屯田三千人,江甫鎮守軍一千人,總一萬人,立武衛親軍都指揮使司,掌修治城隍及中都工役之蓄。」二十九年,樞密院臣言,「六衛內領漢軍萬戶見存者六千戶,擬分為三等。力足以備車馬者二千五百戶,每甲令備馬十五匹、牛車二輛。力足以備車者五百戶,每甲令備牛車三輛。其三等戶,惟習戰計,不任他役。庶各勤其事,兵亦精銳。」從之。
15 元貞元年,立西域親軍都指揮使司,又改立虎賁親軍都指揮使司。先是。至元十六年立虎賁軍,十七年置都指揮使,至是始立都指揮,置司。二年,詔蒙古侍衛所管探馬赤軍人子弟,投諸王位下者,悉遵世祖成憲,發還原役充軍。二年,禁軍將擅易侍衛軍,蒙古軍以家奴代役者罪之。令其奴別人軍籍,以其主資產之半畀之。軍將故縱者,罷其職。
16 大德九年,改蒙古侍衛指揮使司為左右翊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
17 至大二年,立左、右阿速衛親軍都指揮使司。初,至元九年立阿速拔都達魯花赤,二十三年為阿速軍攻鎮巢殘傷者眾,詔以鎮巢七百戶屬之。總為一萬戶,隸前後二衛。至是始改立焉。又有威武阿速軍親軍都指揮使司,建置年分闕。三年,定康禮軍籍,立康禮衛親軍都指揮使司。諸王阿只吉火郎撤所部探馬赤軍後屬康禮氏者,亦遣使乘傳置籍云。
18 皇慶元年,改隆鎮上萬戶府為隆鎮衛親軍都指揮使司。初,睿宗嘗於居庸關立南北口屯軍,至元二十五年以南北口上千戶所領之,至大四年始改隆鎮上萬戶府。至是,又改隆鎮衛。後又以哈兒魯千戶所隸之。
19 延佑元年,隆禧院奏:「世祖影殿有衛士守之,今武宗御容安在大崇恩寺,請依例調軍守衛。」從之。
20 至治元年,增太廟衛士八百人,命僉院哈散等領之。十二年,右丞相拜住言,「先脫別貼木兒叛時沒入亦乞列思人一百戶,與今所收蒙古子女三千戶,清州徹匠二千戶,合為行軍五千,請立宗仁衛以統之。」於是命拜住總衛事,給虎符牌面如右率衛府。
21 天歷元年,立龍翊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以左欽察衛唐吉失等九千戶隸之。
22 至順二年,改宜忠扈衛扈軍都萬戶府為宜忠斡羅思扈衛親軍都指揮使司。未幾,做遣扈衛親軍六百人歸原籍。是年,改東路蒙古軍萬戶府為東路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
23 至正二年,立宣鎮侍衛府,命伯顏領宜鎮侍衛軍。
24 至呈太后之宿衛,曰左、右都成衛。至元十六年世祖以新收侍衛親軍一萬戶。屬東宮,立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三十一年複屬皇太后,改隆福官左都威衛使司。皇慶元年,以王平章所領一千人,立屯田。至元二十一年,樞密院奏以五投下探馬赤軍屬之東宮。二十二年,改蒙古侍衛親軍指揮使司。三十一年,改隆福宮右都威衛使司。所謂五投下者,木華黎部將按察兒、孛羅、笑乃□、不里海拔都兒所領之探馬赤也。
25 曰中都威衛。大德十一年,立大同等處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至大四年,皇太后修五台寺,遂移屬徽政院,增以京兆兵三千人。延佑元年,改為中都威衛使司。七年,以屬徽政院不便,命樞密院總之,改為忠翊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
26 曰衛侯直都指揮使司。至元元年,裕宗招集控鶴一百三十五人。三十一年,徽政院增為六十五人,立衛候司領之,元貞元年,皇太后複以晉王校尉一百人隸焉。大德十年,增以懷孟從行控鶴二百人,改衛候直都指揮使司。至大元年,複增至六百人。至治二年,罷。四年,隸於皇后位下。後複置焉。
27 皇太子之宿衛,曰左右衛率府。至大元年,詔以中衛兵萬人,立衛率府。時仁宗為皇太子,曰:「世祖立五衛,象五方也。其制猶中書之六部,不可易。」遂令江南行省、萬戶府選銳卒一萬人,為東宮衛士,立衛率府以統之。延佑元年,改忠翊府,複改為御臨親軍都指揮使司,又改為羽林親軍。英宗為皇太子,改為左衛率府。延佑五年,以詹事禿滿迭兒所管速怯那兒萬戶府及遼東女直兩萬戶府、舊志有女直侍衛親軍萬戶府、高麗女直漢軍萬戶府,即遼東女直兩萬戶府。右翼屯田萬戶府兵,合為右翼率府。
28 凡大朝會,則列宿衛之兵為圍宿軍。至元二十六年,命大都侍衛軍內起一萬人赴上都,以備衛宿。至大四年,皇太子令,以大朝會,調蒙古、漢軍三萬人備衛宿,乃遺使發山東、河北、河南、江北諸路軍至京師,複命都府左右翼、右都威衛整器仗車騎。皇慶元年六月,命衛率府軍士備圍宿,守隆福宮內外禁門。複增置百戶一員,調欽察、貴赤、西域、唐兀、阿速等衛軍九十人,守諸掖門。又命千戶一員、百戶一員,備巡邏。延佑三年,以諸侯王來朝,命衛宿軍六千人增至一萬人。未幾,又增色目軍一萬人。樞密院臣言:「圍宿軍不及數,其己發各衛地遠不能如期至,可選刈草書及青塔寺工役軍,先備守衛。其各衛還家者,亦發二萬五千人,令備車馬器械。俱會京師。「從之。六年,知樞密院事塔失貼木兒言:「諸漢人不得點田宿軍,圖籍系軍數者,雖御史亦不得預知,此國制也。比者,領圍宿官言:中書命司計李處恭巡視守倉庫軍,有曠役者,則罪之。而李司計擅取軍數,棰士卒,在法為過。臣等議,宜令中書與樞密遣人案之,驗實以聞。」從之。是年,命知樞密院事眾嘉領圍宿,發五衛軍代羽林衛軍。至治元年。帝幸石佛寺,以垣嗇疏壞,命樞密副使術溫台等領衛宿軍,以備巡邏。天歷二年,樞密院臣言:「去歲奉旨調軍把守圍宿。時各翼軍人皆隨處出征。亦有潰散者。故不及依次調遣,止於右翼侍衛及右都威衛內,發一千一百二十六名以備圍宿。今歲車馬行李,臣議於河南、山東兩都督府內選兵一千人,以備扈從。」從之。蓋調鎮戍之兵充圍宿,非舊法也。
29 大祭祀,則為儀仗軍。至元十二年,上尊號告祭天地、宗廟,調左右中三衛五千人為蹕街清路軍。至大二年,上尊號,樞密院調衛軍一千備儀仗。三年,上皇太后尊號。行冊寶禮,用內外儀仗軍及五色甲馬軍二百人。四年,合祭天地、太廟、社稷,蹕街清道及守內外壇壝門,用衛軍一百八十人。是年,奉迎武宗玉冊袝廟及祭享太廟,俱用蹕街清路軍一百五十人。皇慶元年,天壽節行札,用內外儀仗軍一千人。至治元年,命有司選控鶴衛士及色目、漢軍以備儀仗。是年定鹵簿隊仗,用三千二百三十人。仍用儀仗軍一千九百五十人以備儀仗。天歷元年,親祭太廟內外,用儀仗軍並五色甲馬軍一千六百五十名。二年,正旦行禮,用儀仗軍一千人享太廟,用蹕路清街軍一百人,看守米凡盆軍一百人。天壽節行禮,用儀仗軍一千人。皇后冊寶,用儀仗軍一千二百人。
30 車駕巡幸,則為扈從軍。至元十七年,發忙古□、抄兒赤所領河西軍及阿魯黑麾下二百人,入備扈從。至大二年,皇太后將幸五台山,中書省臣議:「昔大太后嘗幸五台,於住夏探馬赤及漢軍內各起扈從軍三百人,今請如故事。」從之。是年,樞密院臣言:「來歲車駕巡幸,請調六衛軍騎卒六千人備車馬器仗,與步卒二千人扈從。」允之。
31 車駕巡幸,警夜以備非常,則為巡邏軍。皇慶元年,丞相鐵木迭兒奏:「每歲幸上京,於各宿衛中留衛兵三百七十人,以備巡邏。今歲多盜賊,宜增留一百人。」從之,仍令樞密院中書省分領焉。延佑七年,詔留守司及虎賁司官,每夜率眾巡邏。
32 守護倉庠,則為看守軍。鎮守海口侍衛親軍屯儲都指揮使司,建置年分闕。至元二十五年,以衛軍二十人,分守大都城外豐潤、豐實、廣貯、通濟四倉,又調衛軍五人看守樞密院糧倉。大德四年,調軍五百人,看守新開河閘。延佑三年,嶺北行省乞軍守衛倉庫,命於丑漢所屬萬戶摘探馬赤軍三百人與之。
33 歲漕以衛軍彈壓,則為鎮遏軍。延佑元年,樞密院臣奏:「江浙運糧八十三萬餘石,前來直沽。請差軍人鎮遏。」詔依年例,調軍一千人,命右衛副都指揮使伯顏領之。三年,海運至直沽,樞密臣奏,「今歲軍數不敷,乞調衛軍五百人巡遏。「從之,七年,調海運鎮遏軍一千人,如舊例。
34 太宗元年,詔諸王並眾官人投下僉軍事理,有妄分彼此者,罪之。每一牌子金軍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之,仍立於戶、百戶、牌子頭。其隱匿不實及知情不首,並隱藏進役軍人,皆處死。
35 七年,僉宜德、西京、平陽、太原、陝西五路人匠充軍,命各處管匠頭目,除織匠及和林建宮殿人匠外,應有回回、河西、漢兒匠人並札魯花赤及札也種田人等,通驗丁數,每二十名僉軍一名。
36 八年,詔燕京路保州等處,每二十名僉軍一名,命答不葉兒領之。真定、河間、邢州、大名、大原等路,除先僉軍人外;於斷事官忽都虎新籍民戶三十七萬二千九百七十二名數內,每二十丁僉軍一名,亦命答不葉兒領之。蒙古舊制: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無眾寡皆為兵。至是始有僉軍之制焉。
37 十三年,諭總管萬戶劉黑馬:「據斜烈奏,忽都虎等元籍諸路民戶一百萬四千六百五十六戶,除逃亡外,有七十二萬三千九百一十戶,總僉軍一十萬五千四百七十一名,點數過九萬七千五百十五人餘。今年蝗旱,民力艱難,往往在逃。今後止驗在民戶僉軍,仍命逃戶複業者免三年軍役。」
38 定宗二年,詔:「蒙古戶,每百戶以一名充拔都兒。」
39 憲宗六年,皇弟忽必烈奏請續僉內地漢軍,從之。
40 世祖中統元年,罷解州鹽司一百人。初,鹽司原籍一千戶,一十戶僉軍一名。阿藍答兒倍其役。帝以重困民,立罷之。
41 三年,詔,「真定、彰德、邢州、洺磁、東平、大名、平陽、大原、衛輝、懷孟等路,有舊屬按札兒、勃羅、笑乃□、闊闊不花、不里海拔都兒所管探馬赤軍,乙卯歲為民戶,亦有僉充軍者。若壬寅、甲寅兩次僉定,已入籍冊者,令從各萬戶出征;其漏者及入蒙古、漢人民戶內者,悉僉為軍。」三年,諭山東東路經略司,「益都路匠人已前曾經僉把者,宜遵別路之例從軍。」鳳翔府屯田軍准充平陽軍數,仍於鳳翔屯田。刁國器所管重僉軍九百一十五人,即日放遣為民。陝西行省言:「士卒戍金州者,諸奧告已服役,今重勞苦。」詔罷之。並罷山東、大名、河南諸路新僉防城兵。
42 四年,詔:「統軍司及管軍萬戶、千戶等,遵太祖之制,令各官以子弟入朝充禿魯花譯言質子也。」其制:萬戶,禿魯花一名,馬一十匹,牛二具,種田人四名。千戶見營軍五百或五百以上者,禿魯花一名,馬六匹,牛一具,種田人二在;所營軍不及五百,其家富實、子弟健壯者,亦出禿魯花一名,馬、牛、種田人同。凡萬戶、千戶子弟充禿魯花者,挈其妻子同行。若貧乏者,於本萬戶內不應出禿魯花之人,通行經濟。或無親子,或幼弱未及成丁者,以弟侄代充,俟其子年及十五歲替換。凡隱匿代替,及妄稱貧乏者,罪之。是年,諭成都路行樞密院:「近年軍人多逃亡事故者,可於各奧鉭內盡實僉補,自乙卯年定大軍籍之數,悉金起之。」是年,水達達及乞烈賓地合僉鎮守軍,命亦里不花僉三千人,付塔匣來領之;並達魯花赤之子及其餘近上戶內,亦令僉軍,聽亦里不花節制。
43 至元二年,陝西四川行省言:「新僉軍七千人,若發民戶,恐致擾亂。今鞏昌已有舊軍三千,諸路軍二千,餘二千人不必發民戶,當以便宜起補。」從之。
44 四年,僉蒙古軍,每戶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詔:「僉平陽、太原民戶為軍,除軍、站、僧、道、也裏可溫、塔朱蠻、儒人等戶外,於系官、投下民戶、運司戶、人匠、打捕鷹房、金銀鐵冶、丹粉錫碌符,不論是何戶計,驗酌中戶內丁多堪當人戶、僉軍三千人,立之百戶、牌頭子,赴東川出征。」複於京兆、延安兩路僉軍一千人,如平陽、太原例。二月,詔:「河南路驗酌中戶內丁多堪當人戶,僉軍四百二十人,歸之樞密院,俾從軍,複其徭役。南京路,除邳州、南宿州外,依中書省議定應金軍戶,驗丁數,僉軍二千人。」五年詔益都李璮僉軍,仍依舊數充役。是年,中書省臣言:「僉起禿魯花官員,皆已遷轉,或物故黜退者,於內複有貧難蒙古人氏,除隨路總管府達魯花赤、總管及掌兵萬戶,合令應當,其次官員禿魯花宜放罷,其自願留質聽之。」
45 六年,僉懷孟衛輝路丁多人戶充軍。二月,僉民兵二萬赴襄陽。三月,詔益都起僉一萬人,人給鈔二十五貫。其淄萊路各處非李璮舊管者,僉五百二十六人,其餘諸人戶,亦令酌驗丁數,僉事起遣。
46 九年,河南行省請益兵,敕諸路僉軍三萬。
47 十年,合剌請於渠江之北雲門山及虎頭山立二戍,請益兵二萬。敕撥京兆新僉軍五千與之。四川行省言,「宋昝萬壽攻成都,擬於京兆等路僉新軍六千為援。」從之。五月,罷僉回回軍,僉陝西探馬赤軍。
48 十一年,詔延安府、沙井、靜州等處種田白達達戶,僉軍出征。敕隨路所僉新軍,其戶絲銀均配於民戶者,並除之。是年,潁州屯田總管李珣言:「近為僉軍事,乞依徐、邳州屯田例,每三丁,一丁防城,二丁納糧,可僉丁壯七百餘人,並保甲丁壯,令珣統領,守潁州,代見屯納合監戰軍馬別用。」從之。
49 十二年,僉遼東蒙古及平陽、西京、延安等路達魯花赤千戶、百戶等官子弟出征。敕再僉登、萊州丁壯八百人,付五州經略司。五月,正陽萬戶劉複亨乞僉河西等戶為軍,討鎮巢軍及滁州。敕進使與蕭州達告花赤,同驗各色戶計物力宮強者,僉超之。
50 十四年,詔上都、隆興、西京、北京四路捕獵戶,僉選丁壯軍二千人防守上都。中書省議:從各路搭配二十五戶內,取軍一名,選善騎射者充之。敕河南已僉軍萬人後免為民者,複籍為兵,付行中書省。樞密院言:「兩都、平灤獵戶新僉軍二千,皆貧無力者,宜存恤其家。」從之。
51 十三年,免沂、莒、膠、密、寧海五州所括民為防城軍者,複其租稅二年。
52 十五年,僉軍萬人征雲南。
53 十六年,罷太原、平陽、西京、延安路新僉軍還籍。自是終世祖之世,不複金發雲。是年,詔河西未金軍及富強有力者,僉六百人為軍。二十年,又僉河西禿魯華年及十五者充軍,則補軍籍之漏,與僉於民戶者不同。
54 元之軍戶,定於至元十九年。三月,樞密院取會到諸色軍數,呈准尚書省勾集諸路管軍民首領官,赴都從新攢籍,分揀軍戶,呈中書省議准施行,基條件凡十有二事:
55 一,至元七年終以前歷年軍籍內。
56 一,正軍並貼戶,若本路收差當役者,憑籍依舊當軍。
57 一,軍籍攢定以後補替交換並貼戶,除至元六年終以前有省斷文憑著,依已斷為定外,其餘戶計止從見役當軍。
58 一,七十二萬正軍並貼戶,歷年不曾攢報,亦不曾僉補,見在軍前應役,及津貼軍錢;若各處收差科役者,除差當軍。
59 一,正軍放罷為民或為人匠,其元拔貼戶在各處收差科役者,改正除差,從樞密定奪。
60 一,各處攢報軍籍,有作無籍戶收差者,除至元六年終以前經官改斷者,依已斷為定外,其餘戶計依舊津貼當軍。
61 一,軍驅就招為婿,無論出舍不出舍,與婦家同戶當軍。
62 一,歷年僉軍之後,為有事故令別戶補替者。擬兩戶內留一戶,丁力多者充軍,丁力少者當差。
63 一,軍內雇覓良民,照依原約,限滿日出南,無原約者買使。
64 一,私走小路軍戶,謂進軍。憑准至元四年軍官報院家口花名冊,省部斷為民者。依已斷為定。
65 一,益都等路元僉舊軍內同貼戶,計二百餘戶,依例壬子年同戶者,分付軍戶一同當軍;不同戶者,除籍為民。
66 一,河南保甲丁壯軍戶,合憑至元七年河商行省軍民官一同查定家口花名冊。
67 一,諸軍奧告,仰軍民官司常加優恤,軍前合用軍需物料,由所管官司移文取發,依例應付,勿得橫泛科差。
68 四月,樞密院奏,與中書省尚書商定分揀軍戶法,請降旨依例定李。其條面凡五事:
69 一,軍籍內壬子年同籍親屬,除至元六年終以前有省斷文憑著,依巳斷為定;不經省斷,及至元七年以後收當差役者,除差同戶當軍。
70 一,至元七年以前軍籍內裡攢合並戶計,依舊當軍;今次手狀內不在合並戶計,除為民。
71 一,正軍有雇覓慣熟人出軍者聽,軍官不得代替本役軍人。
72 一,女婿出舍者,如至元七年以前軍籍有名,同里攢戶例,當軍。如定籍以後出舍,有同戶主昏者歸本戶,無者,止津姑軍戶,從樞密院定奪。
73 一,乙未、壬子年本主戶下漏籍驅口,或另籍或不曾附籍在後,本主於軍籍內攢報者,為良作貼戶;若附籍驅口軍籍內滑報者,除至元六年終以前有省斷文書,依已斷為定;不經省斷及至元六年以後收差者,為良作貼戶。
74 九月,詔諸軍貼戶及同籍親戚驅奴投諸王貫官以避役者,悉還之本軍。惟匠藝精巧者,以名聞。自是,天下之兵,戶籍伍符,永為定制,不能更易焉。
75 若各路炮手軍,則分揀於至元七年。初,太祖、太宗招各路人匠充炮手。壬子年,附籍。中統四年,揀定,除正軍外,餘同民戶當差。至元四年,以正軍田難,取元充炮手民戶津貼,以其間有能與不能者影占,故命各路分揀之。
76 十年五月,禁乾討虜人。其願充軍者,立牌甲,隸於萬戶、千戶。八月,禁軍官舉債,不得重息,違者罪之。襄陽生券軍至都,釋其械系,聽自立部伍,俾徵曰本。
77 十一年,便宜總帥府言:「本路軍經今已四十年,或死或逃,無丁不能起補。乞進擇堪與不堪丁力,放罷貧乏及無丁者。「從之。
78 十二年,萊州酒稅官王貞等言:「國家討平殘宋,吊伐為事,何嘗有圖利之心。彼無籍小人,假乾討虜名目,俘掠人口,悉皆貨賣,以充酒食之費,辱國實甚。其招討司所收乾討虜軍人。可悉罷之,第其商下,籍為正軍,命各萬戶管領,一則得其實用,二則正王師吊伐之名,實為便益。」從之。
79 十四年,長清縣尹趙文昌言:「切見軍人昌矢石、犯霜露,傾家以給軍需。捐軀以衛社稷,觀其勞苦,實可哀憫。乃管軍人等,不知存恤,縱令父兄子弟將軍人家屬非理占使。又以放債為名,勒軍人使用,不及數月,本利相停,設有衍遲,輒加罪責。軍人含冤抱屈,不敢詣官陳訴,致使久而靠損,深未為便。」樞密院韙其議,命諸路禁治施行。十二月,樞密院臣言:「收附亡宋新軍附官並通事、馬軍人等,軍官不肯存恤,逃亡者眾,乞招誘之。」於是進行省左丞陳岩等分揀堪當軍役者,收系充軍,其生券軍,官給牛種屯田。
80 十五年,樞密院臣言:「至元八年,於軍籍中之為富商大賈者一百四十三戶,各增一名,號餘丁軍。今東平等路諸奧各總管府言:往往人亡產乏,不能兼充,乞免其餘丁。」從之。十二月,定諸軍官在籍者,除百戶、總把外,其元帥、招討、萬戶、總管府戶,或首領官,俱合再當正軍一名。
81 十六年五月,淮西追宣慰司昂吉兒,請招諭亡宋通事軍。初,宋之邊將招納北人及蒙古人為通事,遇之甚厚,每戰皆列於前。顧效死力。及宋亡,無所歸,廷議欲綿之軍籍,未暇也。至是昂吉兒請撫而用之,以備異日征戍。從之。
82 十七年,詔江淮諸路招集答剌罕軍。初用兵江南,募死士從軍者,號答剌罕,屬之劉萬奴部下。及朱平,其人皆無所歸,群聚剽掠。至是,命諸路招之,仍使萬奴部領,聽範文虎、李庭節度。
83 十八年二月,並貧乏軍人三萬戶為一萬五千戶,取貼戶淖貼正軍充役。六月,樞密院議:「正軍貧乏無丁者,令富強丁多貼戶,權充正軍應役。驗正軍物力,卻令津濟貼戶。其正軍仍為軍頭如故。」
84 二十年二月,命各處行樞密院造新附軍籍冊。六月,從丞相伯顏議,括宋手號軍人八萬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設萬戶、千戶統之。
85 二十一年,江東道僉事馬奉訓言:「劉萬奴乾討虜軍,私相糾合,結為徒黨,莫若散之各翼萬戶、千戶、百戶、牌甲內管領為便。」詔問:乾討虜人欲從脫歡出征虜掠耶,抑欲散放還家耶?回奏:眾言,自圍襄樊渡江以後,與國家效力,願還家休息。遂從之。籍亡宋手記軍。宋之兵制,手記軍死,以兄弟若子承代。詔依漢軍例籍之,毋涅手。
86 二十二年十一月,御史台言:「宋之鹽軍內附,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運糧死亡者,今存一千一百人,皆性凶暴,民患苦之,宜使屯田自贍,庶絕其擾。」從之。十二月,從樞密院請,定軍籍條例。舊例丁力強者充軍。弱者出錢,故有正軍、貼戶之籍。行之久,而強者弱,弱者強,與舊籍不符。其同戶異籍者,又私訂年月以相更代。至是革之。
87 二十四年,樞密院臣言:「居軍貼戶,有正軍已死者,有充工匠者。其放為民者,有元系各投下戶回付者,似此歇少一千三百四十戶,乞差人分揀貧富,定貼戶、正軍。」從之。
88 二十九年,江西行省言:「亡宋之末,本為募軍數少,於民間選擇壯丁、義士等名目。歸附後,依舊為民。豈期軍民長官不肯奉公,遞互計較,展轉刁登販賣,至於貧點不能申訴,終身充役者有之。在後因攢冊已定,官府無由改正。既定之後,管軍官教使軍人妄指百姓,或以為軍人戶下人口,或稱與軍官親戚,或稱歸附時隨某官捍禦某處,撣行越躐管民官司,稱直勾追監收擾吉,勒使承當軍役。自軍民各另之後,其弊愈甚。本省雖嚴行禁約,緣為軍民不相統攝,事有未孚。參詳各翼新附軍人,俱有定籍,民戶已有抄數。戶冊宜各依原籍,不許軍官徑直差人勾擾百姓充軍,似為便當。」中書省韙其議,從之。大抵分揀軍戶之後,以用兵江南,或籍軍官子弟,或籍餘丁,又或籍未成了者為漸丁。洎朱平,則籍新附軍,又從丞相伯顏請,括宋手號軍而籍之。凡至元九年所揀定者,為七十二萬正軍。其餘皆無可考。以元之兵籍,漢人不聞其數,惟樞密長官一二人知之,故有國百年而內外兵數之多寡,人莫得而詳焉。
89 三十三年,樞密院議:「本路官史不肯用心體覆,將貧難無力軍人不行申報,卻將有力軍人徇情捏合虛報貧難者,依刷軍例斷沒罷職施行。」
90 大德三年,樞密院奏:「江南平定之後,軍馬別無調度,所司不知撫養,以致軍前歇役者日多,起補之間。官吏又夤緣作弊。乞戒中外軍官奧魯官,各倏乃職,嚴行禁治,違者輕罪從樞密院點降,重者聞奏。」其頒降之條畫:
91 一,貧難逃戶,限一百日出首,複業者免本罪,紿付舊產,並免役三年。複業後再逃者,杖六十七,鄰右知而不首及藏匿者,並減二等科斷。
92 一,軍戶和雇和買雜泛差役,除出征邊遠者全行蠲免,其餘有物之家,奧魯官憑給有司印文,官給價鈔,和雇和買依例應付;無物之家,不得配撞科派。
93 一,軍戶限地四頃之外,其餘地畝稅銀依前體例送納。
94 一,奧魯官不得騷擾軍戶,擅科軍差。
95 一,一切軍需,管軍官常切用心提調,無致損失。
96 一,諸翼軍人,並須選楓習壯丁常加教練,管軍官不得徇私受賄,令親丁、驅口買名代替。
97 一,軍前私放錢債,虛錢實契,至歸還時多餘取利者,追徵沒官,酌量治罪。
98 一,軍官不得多餘占使私役軍人,尤不得擅科錢物。
99 一,衣裝糧料,並仰本翼正官公同給散,不得中間克扣,違者罪之。
100 一,奧魯官不得重役貧難軍戶,有徇私隆蔽者罪之。
101 一,軍人訴訟,須經所屬官司,自下而上陳告,如理斷不公者。許訴於肅政廉訪司。若有凶徒惡黨,閃避軍役,風聞公事,恐嚇官吏錢物者,嚴行治罪。
102 大德元年,御史台議:「軍官萬戶、千戶、百戶,各有被使札也定數。近年各處軍官,除合香札也外,又行多餘差占正軍,作祗侯、曳剌、知印等名色,既無定例,合行禁治。」從之。
103 至大四年,頒存恤軍人條畫:
104 一,探馬赤軍累次僉起漸丁,以致氣力消乏,除至元九年籍定軍人外,已後續僉漸丁,杈宜在家存恤津助舊軍,其漸丁軍千戶、百戶、奧魯官並行革罷。
105 一,因軍人氣力消乏,侍衛漢軍每牌子內各一名一年,迤南漢軍每牌子內各二名二年,自下輪流,以恤兵力。
106 一,各路存恤六年貧難軍人,今已限滿,依已降詔書內直姑屯田軍戶,一體在家存恤。
107 一,州縣奧魯官撫養軍人,能使逃亡複業者優加升擢。
108 一,行省、宣慰司、都元帥府提調官員及漢人、蒙古軍官,非奉樞密院明文,毋得以點視為名。非理騷擾,其內外管軍官,若有便利於軍者,申呈樞密院次第施行。
109 皇慶元年,中書省臣奏:放軍戶李田歌等四百戶為民。初,李馬可等屬諸王脫脫,乙未年入民籍,高麗林衍及乃顏叛,僉為軍戶。至元九年定籍,以在七十二萬戶之外,改為民。至大四年,樞密院又奏為軍戶。至是,省臣言之,令遵乙未年之籍。後樞密院複改為軍戶焉。
110 至軍人所掠買者,謂之驅口,又名撒花人口,亦曰投祥戶。至元六年定蒙古軍驅條畫:凡探馬赤告爭驅口,令主奴對証,屬實者,分付本主。驅死其妻子承伏,委是本戶擄買者,亦付之本主。若主奴並無顯証,又當軍站民匠等差役者,依舊應差。
111 大德六年,定逃驅杖七十七,誘引窩藏者六十七,鄰人並社長里正知而不首捕者三十七,仍於逃驅名下追鈔一鍵,給捉獲人充賞。
URN: ctp:ws48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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