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皇朝《文獻通考巻四十三國用考 |
3 | 漕運 |
4 | 漕運規例 |
5 | 漕糧各省原額:正兑米三百三十萬石,改兑米七十萬石,今除折改及厯年荒闕開墾報銷不足原額外,實徵正兑米二百七十五萬一千二百八十三石,改兑米五十萬一千四百九十石,各有竒。正兑改兑外,有加徵以待耗闕者,曰正耗米數。以省之逺近為多寡正兑,每石正耗四斗至三斗五升改兑四斗至一斗七升各有差。有額徵之漕糧,而折徵者曰永折米。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共徵米三十六萬一百八十六石六斗六升有竒,每石折徵銀八錢至五錢五分有差。有改徵漕糧而折徵者,曰灰石折米。江蘇、浙江應徵米共三萬四千四百四十石,遇閏加徵二千八百七十石,每石連耗折徵銀一兩六錢。白糧,江蘇、蘇州、松江、常州三府,太倉州原額十五萬四百三十八石四斗七升,除改徵漕糧外,實徵六萬九千四百四十七石。浙江嘉興、湖州二府原額六萬六千二百石,除改徵漕糧外,實徵三萬五百五十三石,耗米每正額米一石,江南加徵三斗,浙江四斗共三萬四千五百八十二石九斗五升有竒經費,江蘇、浙江共徵銀二十三萬二千六十一兩八釐,米五萬七千五百四十八石九斗九升四合。 |
6 | 小麥河南正兑改兑共八千一百十九石四斗加耗與米同。 |
7 | 黑豆、山東、河南正兑改兑,共十萬五千三百二十三石三斗五升有竒加耗與米同。 |
8 | 隨漕欵目曰輕齎,曰易米折銀,曰官軍行月,曰贈貼,曰紅駁,曰蓆木板竹。各省共徵銀一百八十五萬三千六百兩,遇閏加徵紅駁銀三百兩、米六十一萬七千八百七十六石,麥萬九千六百八十二石、豆五百三十二石,各有竒。 |
9 | 水次六倉,江南、江寧倉徵米,淮安、鳳陽二倉徵銀米麥,徐州倉徵銀、麥、豆,山東徳州、臨清二倉徵銀米,共徵銀二十六萬三千六百二十六兩,米七萬二千二百四十六石,麥五萬四千三百八十三石,豆四千三十七石,各有竒。 |
10 | 順治九年,定漕糧官收官兑徵贈貼銀米,給運軍漕糧,向係軍民交兑,軍強民弱每多勒索。至是,定為官收官兑,酌定贈貼銀米,民輸官給浮費悉除。十七年,令折徵灰石米解部撥支。舊例,漕糧內有給軍辦運灰石之米,旋停辦灰石,米仍運通。至是,始令折銀解戸部,聴工部按年支取備用。 |
11 | 十八年,禁折徵漕糧,毋得以兑漕為名,價外苛索。康熈元年。 |
12 | 諭漕船經由漕河領運官軍,依限抵通回空,方為盡職,無罪,乃有姦頑官役不守成法,多有夾帶私販貨物,隠藏犯法,人口倚勢恃力行凶害人借名,阻礙河道,毆打平人,託言搜尋失物,搶刼民船,且有盜賣漕糧中途,故致船壊,以圖貽害,地方種種姦惡,督漕各官並該地方官一有見聞,即行㕘奏,務將官員嚴提治以重罪,若知而徇隠不奏,亦從重處治。 |
13 | 六年, |
14 | 命修漕運議單。 |
15 | 十七年,從河道總督靳輔疏,請淮北漕糧例收紅米之州縣,准紅白兼收,著為令。 |
16 | 二十二年,定漕船載運額數,每船載正耗米五百石,土宜六十石。至雍正七年。 |
17 | 諭増土宜四十石,著為令。八年,又准頭工、舵、工人各帶土宜三石,水手共二十石,每船額帶土宜百二十石。 |
18 | 乾隆元年,定回空漕船所帶食米,燒煤江西米四十五石、煤四十石,湖南米三十六石,煤三十二石,湖北米三十三石七斗五升,煤三十石,江南、浙江米三十石,煤二十五石,各闗騐放,除其稅。三年,定回空船舵水人等准帶梨棗六十石。十年,又定首進漕船回空,時未及梨棗,准帶核桃柿餅、抵梨棗之數。 |
19 | 三十三年,禁折徵漕糧耗米,違者以改折漕糧罪罪之。 |
20 | 三十七年,江南建平縣漕糧改折秈米,從民便也。四十九年,戶部言:「漕糧掛欠,舊例將本帮運官旗丁議罪分賠。然每年舊欠未清,新糧復欠,嗣後追賠漕米,應逐帮分計,派作十分欠糧之本軍名下仍追賠一半。其半令漕運總督糧道監兑押運、僉運各官分賠,請著為令」。從之。 |
21 | 五十四年,定封騐様米舊例:各州縣交兑漕米,取米四升,分盛二袋印封解倉場騐收,至是,每船用米一石,糧道親騐印,封到淮漕運總督拆騐,加封抵通倉場侍郎,率坐糧㕔騐明起缷,其様米仍作正收。 |
22 | 雍正元年 |
23 | 諭户部:「江西省有漕米各州縣運糧到省,又自省倉搬上軍船,故有腳耗、扒夫、修倉、鋪墊等項,編載全書,厯年支給已久,自康熙二十三年部中誤駁,不准支給,行令追還。嗣後一例駁追,究無完解至三十四年。 |
24 | 聖祖仁皇帝特頒諭㫖,將從前已經支給者,俱免追賠,恩至渥也。至康熈三十八年,部議又以腳耗與扒夫等項,分晰未清,仍令扣還。不知脚耗乃貼運之總名,扒夫等項,乃支給之細數,實一事非兩項也。自康熙三十八年至今,已二十餘載,應追銀五十一萬餘兩,米六十一萬餘石,積累增多,究無完解,追比日久,官民均受其累。特諭爾部將從前積欠盡免追賠,向後准其支給。 |
25 | 是年,令漕運總督於開兑開帮之日,將糧船各數運軍姓名册送,戸部察覈。 |
26 | 二年,以漕運駁淺,擾害商船,諭地方大吏示禁漕運、總督失察者議處。又諭禁漕船包攬貨物,夾帶私鹽,私藏火器。下漕運總督、安徽巡撫議行。 |
27 | 六年, |
28 | 諭江浙徵收漕米,但擇乾圓潔浄,不必較論米色,准令紅白兼收秈粳並納,著為令。 |
29 | 十一年,令河南、山東於額徵粟米內改徴黑豆十二萬石運供。 |
30 | 京師仍如漕行。 |
31 | 等謹按乾隆二年,又將粟米改徵黑豆河南二萬石,山東四萬石。九年,河南粟米又改徵黑豆二萬九千三百五十六石六升有竒。十六年,又改河南粟米徵黑豆二萬石。 |
32 | 十三年,申禁漕船水手擾害居民,令漕運總督飭督速領運官嚴加約束,違者論罪。 |
33 | 乾隆元年,定各省截留漕船,介於起運停運之間,行糧月糧應給應追,向未定有成例,應酌定成規以歸畫一。嗣後江蘇、安徽、浙江截留漕船應支本折月糧三修銀,凖其照數全給。至行糧、盤耗、贈銀負重等項,各隨多寡分作十分。自水次抵通按程途逺近,亦作十分計算行一分程,途給一分銀米,如行一兩站未及一分者,即按一兩站扣算支給贈米一項。如米到州縣半月放清者,按已行之程扣給。其未行之程,追繳半月以外,每石給米一升,滿一月者給米二升,滿二月者給米四升,滿三月者全給。若幇貼截留本次,或全兑全收,或數月後收清贈米亦按月計算。江西漕船較大米數多,每年額領三,修銀不敷取辦於行月,兼之水次開行,逐節淺阻起駁。長江守風過淮修艌一應費用,較江、浙不同,遇有截留,將原領折耗行月贈銀贈米斛面米均免扣追。又每米一石徴耗米四斗,為交通倉及沿途折耗之費,副耗米一斗三升為水次開行抵淮折耗。如在淮安以南截留者,將四耗米令其隨正交納副米,免其追繳。如過淮截留者,將四耗米內正兑米隨交二斗五升改兑米隨交一斗七升,並每石別交一升贈米外,餘米按由淮到通程途,作為十分,計算行一分程途,即給一分耗米。湖北、湖南漕船灣泊,岳州府濵臨洞庭,風波不測截留,漕船例給一半。月糧之外,每船酌留頭舵水手四名防䕶,每名月給口糧一升,減去水手人等,每站給盤費銀三分、米一升,照時價折給。至五年又定未兑之船截留者,照停運例,給與減半月糧已兑未開之船,截留者減半。月糧之外,將三修一項照數全給各省畫一辦理。七年,又定截留漕船已兑開行,照定例扣追,運軍多有苦累。每船山東、河南加給銀五十兩,江南、浙江六十兩,湖廣七十兩,江西九十兩,其應給之銀,即於行月折色銀內扣給,所餘行月等銀,仍照舊按程分別追給。再江西、湖廣已過長江者,其所餘銀米給與四分之三,已渡河至臨徳等處者全給。 |
34 | 二年 |
35 | 諭戸部曰:「聞得江、浙兩省民間輸納白糧,較漕糧費用繁重,甚屬艱難,朕心深為軫念,諭令該部詳考,據奏兩省嵗運白糧二十二萬餘石,太常寺、光祿寺各賔館需用二千餘石,王公官員俸米需用十五六萬石,內務府禁城兵丁及內監食用等項需萬石,尚餘五萬石。存倉等語:「朕思光祿寺等處所支原以供祭祀及賔館之用,在所必需。其王公官員俸米應用白糧者,可酌量減半,以秔米抵給。至賞給禁城兵丁及內監食米,亦可將白糧裁減,給以秔米。如此,則每年所需白糧不過十萬石,仍照常徵收起運。其餘十二萬石,著漕運總督㑹同,該督撫酌量改徴漕糧,其經費銀米,均照漕例徴收,以紓民力」。旋遵。 |
36 | 㫖議行。 |
37 | 三年, |
38 | 恩賞運弁銀人各四,兩軍半之。是年,以湖北通山、當陽二縣僻處山陬,漕糧難於兑運,每石改徴銀一兩二錢五分。 |
39 | 四年,定重運遇淺駁運例,凡重運漕船,所經遇淺起,駁漕運河道總督奏明,即飭所在有司官具民船駁運、有司官將駁過,各帮運軍名船米貨物,及駁船雇直各數,呈報漕河督撫並巡漕御史。其駁船雇直,憑有司酌給,如有扣尅勒索者,罪之。七年。 |
40 | 諭免江西南昌、江南興武、浙江紹興各帮貸逋銀四千六百四十兩。 |
41 | 十年, |
42 | 諭:「據工部侍郎范璨奏,稱江南下江雜賦重於他省,向來徵收弊竇甚多,民間每完糧一石。借漕費之名,或以九折收,或以八五折收,甚至以八折收。至雍正七年,䝉 |
43 | 世宗憲皇帝軫念窮黎。 |
44 | 敕令嚴加釐剔,其時尹繼善為江西撫臣,悉心籌畫酌定,每石收漕費六分,總令小民平斛响攩,額外浮粒不收,地方官奉法𦂳嚴彼時,府道嘗微行密察,諸弊肅清,謳歌載道,乃久之故智復萌,上年下江収漕賢否不等,聞有初開倉時,印官駐宿倉所親騐米色胥吏尚無間可乗,迨至漕糧𦂳兑之時,印官不能處處,親騐吏胥等,即多方刁難,小民不能等,候情願議,扣自九五折至九折不等,大漕既畢,所徵兵行局恤等米石,竟有扣至八折者,此雖得之風聞,然法久弊生,亦不可不再加整頓,況一處如此他處即相效尤,一省如此,他省亦恐難保,伏懇特頒諭㫖,通飭有漕地方官,於開倉之際,刋立木榜,大張曉示,毋許額外需索,令糧道知府等員不時密訪,如有刁難折扣等弊,即將官吏一併揭㕘。至於大漕完竣之後,徴收兵行局恤等項,遴委幹員暗加查察,稍有違犯,亦即稟究。如此則諸弊可以禁止等語,徴收漕糧弊竇甚多,江南之漕甲,於諸省尤為積弊之藪,朕亦知之。范璨所奏,著發出,令有漕地方大小官員閲看,嚴行釐剔,如有仍蹈故轍者,經朕聞知,或被御史㕘劾,必重加處分。至於尹繼善,既於前江撫任內辦理稱善,今節制兩江,仍是職任,內應辦應查之事何以置?若㒺聞?一聴有司之變易舊規,奸胥猾吏得以高下其手也,將此詢問尹繼善其又何辭? |
45 | 十一年,監察御史沈景瀾請令各甲戶應完漕項細數,預給一單,庶不至於漕項內每戶暗加分釐,以杜浮派之源。從之。 |
46 | 十七年,監察御史陸秩請申禁收漕州縣收兑留難之弊,從之。 |
47 | 十九年, |
48 | 諭截漕省分派就近駐劄之道員監看稽察,不得但委州縣佐貳,以致滋弊。著為令。 |
49 | 二十四年,令僱募縴夫,聼軍弁自行酌辦。時以各省糧艘北上,每遇過閘過壩,及急溜淺阻,必需人力挽拽者,沿河兵丁頗有把持包僱之弊。至是嚴行查禁,嗣後如藉端抑勒,以老弱充數而橫索雇值者罪之,並將失察之,該管將弁㕘處。 |
50 | 二十六年, |
51 | 諭直𨽻總督事務繁多,所有薊運河挑淺工程,著就近令倉場侍郎専管,每嵗督率通永道、薊州知州隨時相度,實力疏濬,以利漕運」。 |
52 | 二十九年 |
53 | 諭司漕各員不得濫收潮潤米色。又漕運總督楊錫紱奏請懲軍籍,紳宧富戸規避簽丁詭揑脫漏之積習,以禆漕務。從之。 |
54 | 四十一年 |
55 | 諭曰:「沿河短縴,多係無業,窮民羣聚覔食,晝則隨帮受雇,夜則乗機為匪,其中最易蔵奸,而漕艘經行上下,遇有頂風淺水,添雇帮縴,人夫亦屬,必不可少,莫若令沿河州縣酌量安設縴夫,並選派夫頭照管,以供受雇,其各帮雇覔縴夫,並令押運千總,督率旗丁,查㸃稽核,按站交替,不許擕帶過站,亦不許中途私雇,庶各有責成,不致滋事。著直𨽻、山東、江南、江西、浙江、湖廣各督撫,㑹同漕運總督確商,妥議具奏」。 |
56 | 四十七年,定管泉各員巡勘章程,每年春夏之交,管泉人員親駐泉源處所,督夫疏導,並飭各本管州縣一體實力查辦。各本管府州,於巡漕查勘之外,再行巡查,一次,分別勸懲。 |
57 | 右漕運規例。 |
58 | 漕運限期 |
59 | 兑運各省限十一月,過淮、江北各府,限十二月內。江南江寧、蘇州、常州、鎮江等府限正月內,松江府限二月初十內,浙江、湖北限二月內,江西、湖南限三月初十內,其不過淮者,河南限正月開行,山東臨清牐內亦如之。其牐外限二月開行到通程限,山東、河南限三月朔日,江北限四月朔日,江南限五月朔日。浙江、江西、湖廣限六月朔日,通州回空限十日,淮安至天津重運限,自半日至十二日有差,回空於有牐壩處限與重運同。無牐壩處。逆流限自九日至一日順流,限自三時至二日半各有差。天津至通州重運,係逆流二十里,回空係順流五十里,均限一日。山陽至浙江重運,順流四十里,逆流二十里,回空順流五十里,逆流三十里,均限一日。違者該管官論如法。 |
60 | 順治十二年奉。 |
61 | 上諭:「漕運至為重務,年來拖欠稽遲,弊非一端,漕督固宜盡心督撫,亦宜分任責成。除湖廣漕船暫留充餉外,江南、江北、江西、浙江等處漕糧著該督撫督率所屬各糧道、州、縣、衛所等官,恪遵漕規。冬兑春開務,依限到淮。其到淮以後,漕督察騐,催䟎抵通,交納河南、山東漕糧,該督撫督率所屬各官徵兑,開行知㑹,漕督察催北上,係何地方遲悮者,自督撫以至州縣衛所等官,應擬何罪,屬何省分者?應限若干月日,戶部詳確議奏遵。 |
62 | 㫖:議定各省漕糧徴収限十月內兑運,限十一月內過淮江北各府州縣,限十二月內,江南、江寧、蘇松等處。 |
63 | 限正月內,江西、浙江限二月內,其不過淮之山東、河南二省,限正月盡數開行,如有司無糧,軍衛,船不齊備,以致過淮違悞,督撫糧道監兑官,計違限一月至三月以上者,各降罸有差。如兑糧及期,領運等官沿途違悞者,計違限十日至一月,責革有差。經徵州縣衛所等官船到無米,有米無船,過十二日至二月者,各降罰有差。漕督通漕有催䟎之責,過淮以後,河督亦有催䟎之責,如過淮及期而到,通遲悞者,河漕二督及沿河鎮道將領、州縣等官,亦照督撫糧道監兑官例議處。至康熈五十一年,増定違限一、二月者,如舊例行。違限二月以上或七十日者,督撫降一級,戴罪督催糧道監兑,官降二級調用。八,九十日者,督撫降一級留任,糧道監兑官,降二級調用。至雍正十三年,題准山東臨清牐內之船,照定例行,其牐外之船,限次年二月兑開。乾隆九年,又題准江南松江府漕船必由蓴柳澱山等湖,湖南經涉洞庭,江西必由鄱陽,各帮船於過淮,原限外寛限十日。 |
64 | 十六年,定漕船回空過淮者責之漕運,總督不過淮者責之糧道,覈其船原數,闕者罪之。 |
65 | 十七年,定押運府倅過淮抵通違悞者,如糧道例議罪。 |
66 | 康熙二年,各省漕糧漕運總督,刋發全單,開列本帮兑糧軍船數目,行月修船錢糧,及到次開兑開行,過淮到通回空,違限日期,與夫騐米色,察夾販款目畢具,各弁投到全單,嗣後依式填注,如有違悞不填及填注不實者,在南聴漕運,總督在北,聴倉場侍郎察㕘。 |
67 | 四年,定漕船回空,限期漕船抵通州,限十日回空。倉場侍郎定立限單,責成押運官,依限到淮。十一年,定漕船抵通限期。山東、河南限三月初一日,江北限四月初一日,江南限五月初一日。江西、浙江、湖廣限六月初一日到通,均限三月內完糧,如違限不完,押運等官計違限不及一月至二月以上者,各降罰有差。 |
68 | 又定白糧過淮抵通違限者,督運官議如督運漕糧例。 |
69 | 十七年,増定重運回空,沿途期限各省漕船重運,自淮安至天津,原有定限,今加増定,如原限半日而違限一時,原限一日,而違限兩時,原限一日半而違限三時,原限二日以上,而違限半日。原限四日以上,而違限半日。原限六日以上,而違限一日半,原限十二日,而違限兩日,専催督催官各議罰有差。原限半日而違限三時,原限一日以上而違限半日,原限兩日以上而違限一日。原限四日以上,而違限兩日,原限六日以上,而違限三日,原限十二日而違限四日者,専催督催官各降罰有差。如違限之期與原限之期相等者降調逾於原限者降革各有差。回空自天津至淮安,向亦有定限。今更定如逆流順流而有牐壩,均照重運定期,如無牐壩逆流原限十二日者改為九日,四日改為三日,三日改為二日,二日半改為一日順流。原限半日改為三時,一日改為半日,四日改為二日,五日改為二日半。如致違限沿途文武官並隨帮官,皆照催䟎重運例議處。天津至通州,重運係逆流二十里,限一日回空,係順流五十里限一日。山陽至浙江重運順流四十里,限一日逆流二十里,限一日回空順流,五十里限一日。逆流二十里限一日。如有違限,照例議處。至鎮江渡江,如因風守候,令地方官報明免議。再江西、湖廣漕船行長江至儀徴者,因風挽運,難以立限。應令地方官作速嚴催出境。其自儀徴至天津,皆如新定例行。 |
70 | 二十八年,定漕船受兑離,次各省巡撫題報,期限不得過二月,逾限者論。 |
71 | 三十四年,令漕運總督毎年將過淮,漕船總數,繕造黃冊,專疏具題。 |
72 | 五十一年 |
73 | 諭:「凡事不求根本,止務枝葉,斷無實效,條奏漕糧一事者,止以沿途躭閣開兑,遲悞陳奏。其漕船稽遲根原,從無一人言及朕南巡數次,河道總運知之甚悉。如上江漕船皆入儀徴,河口、下江漕船皆入𤓰州河口,因大江泊船不便,而四千餘艘彼此相爭,入口灣泊必俟到齊始挨次開行,則守候之間甚至遲誤。若凡一帮全到在先,不必等候各帮隨令起行過淮,其續到者,亦照此勿令守候,止以船到即令起行,則全帮得以早行後帮。慮其隔絶,自然奮勉追行。如此,則重運回空,斷不致遲悞」。下部議行。 |
74 | 是年,定給漕船限单漕船,受兑開帮,巡撫給以限单填註,開行日期,飭令沿河州縣挨注入境出境,時日抵淮,將单呈繳漕運總督察騐過,淮後漕督亦給以限单,將經過州縣原定限日,刋入单內,飭令沿河州縣注明入境出境,日期俟抵通,將单申繳倉場侍郎察騐回空倉場侍郎刋發,限单,沿河州縣,填注亦如之,至淮,申繳漕運總督察騐,漕督別給抵次限单,沿途填注亦如之,抵次之限,不得過十一月,既抵次將单,申繳巡撫察騐。 |
75 | 雍正三年,定漕白糧船抵通日期及起卸回空船糧各數,並石壩外河水深淺,令倉場侍郎五日一次具奏。 |
76 | 七年,定漕船經過濟寕、臨清二處,令河東河道總督題報舊例,漕船經過皂河、濟寧、臨清三處,由河道總督題報。時山東、河南増設總河,故以濟寧、臨清歸河東,總河題報皂河,仍歸江南總河題報乾隆二年定山東自備船回空之例。山東自備船,令于交糧之日,除留頭船一二人,在通候領䉡羡完呈等項外,其餘各軍給與空身,限单勒令回次抵次,將單,呈繳各衛所察騐,仍將限單填明到次日期彚,送糧道考察。留通運軍事竣回次亦如之。七年,定山東漕船不由漕運,總督給發限單受兑之後,即呈報河道總督及巡漕、御史稽察催行右漕運限期。 |
77 | 漕運官司。 |
78 | 漕運總督一人。總理直省糧儲,轉漕以輸京師。巡漕御史四人,掌巡視稽察糧道。山東、河南、安徽、江蘇、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各一人,分掌漕務,督運過淮監兑官。山東六人,河南三人,江南十有五人,浙江、江西、湖南各三人,湖北六人,以管糧同知、通判為之。押運官,山東、河南各一人,江南七人,浙江三人,江西二人,湖北、湖南各一人,以管糧通判為之。領運官,漕糧、直隸千總四人。山東守備一人,千總三十六人,江南守備八人,千總九十八人,浙江守備二人,千總十八人,江西守備二人,千總二十五人。湖廣千總二十有二人,白糧千總六人,浙江千總四人,均以衛所官為之。每帮武舉一人,隨帮効力。運軍每船一人,僉軍籍人充役。至於催運,則凡漕船所經,沿河文武官皆有責焉。 |
79 | 順治二年,定漕運官司一仍明制。輓運則設旗甲,統領則設運總督,押則設漕道、糧道。提衡巡察,則設總漕、巡漕。 |
80 | 七年,裁巡漕御史。 |
81 | 十二年,定五年一編審軍丁,毋許竄入民籍。康熙元年,嚴沿途文武官催䟎之責,催䟎不力者論。 |
82 | 二十二年 |
83 | 諭漕運、總督管理糧船,是其専責漕運過淮及回空之時,應令總督往來親催自奉」。 |
84 | 諭後漕督親督重運至通嵗以為例。二十六年,申嚴運軍代運之令,定例運軍不親押運,以子弟代行者,運軍及代運人均發邊衛充軍,至是並嚴該管官處分。 |
85 | 三十五年,定出運每船僉軍一名,定例,每船運軍十名至十一、二名不等。康熙二十五年,改定額設十名。至是,每船僉軍一名,其餘水手九名,擇有身家並諳習撐駕者雇充。 |
86 | 四十五年,定僉軍例,親僉責在糧道舉報,責在衛守備用舎,責在運弁保結,責在通帮衆軍,一軍無保,不准僉軍,一軍有欠,衆軍同賠。至五十一年,増定,令千總結保衛守備府倅,親騐結申糧道,如有欠糧,出結官,坐罪。 |
87 | 五十一年,定僉副軍一人隨運,每年於本軍子弟及兄弟之子再僉一人為副軍隨運。如抵通欠糧,留本軍完欠,副軍回空,如重運到淮虧缺,令本軍駕運北上,留副軍買米趕帮。 |
88 | 雍正元年。 |
89 | 諭漕船務於本軍內擇其能撑駕者充當水手,不得雇募無籍之人。 |
90 | 四年, |
91 | 諭押運同知、通判抵通之日,著總督倉場侍郎送部引見。六年,定文學生員准免僉運。 |
92 | 七年, |
93 | 諭:「朕聞漕船過淮,所費陋規甚多,嗣後著御史二人,前往淮安稽察,不許官吏人等向運軍額外需索,以致擾累。其糧艘中携帶物件,除照例許帶外,如運軍有夾帶私鹽及違禁等物者,亦著該御史稽察,但不得過於嚴刻吹求,以致糧運滯遲至漕船抵通之時,其該管衙門官吏及經紀、車戸人等,恐有向運丁額外需索陋規者,亦著差御史二人前往稽察。淮安於二月初差往通州,於四月內差往,不必拘定滿、漢各一人,著都察院按期開列請㫖。 |
94 | 等謹按乾隆二年,令御史四人分地巡視一人駐淮安,自江南江口至山東交界一人駐通州,自通州至天津一人駐濟寧。自山東臺莊至北直交界,一人駐天津,自天津至山東交界,各按所分之境巡察諸弊。 |
95 | 乾隆八年,令江、淮、興武二衛黃快船丁歸入民賦,以嚴勾考。時以江淮、興武二衛運軍,有竄入黃快船避僉者,故令黄快船丁歸入民賦。每五年將現運及備僉餘軍勾考一次將本軍及子孫兄弟之子並所居州縣都圖、鄉、鎮注冊,送戶部察覈。三十七年,令糧道親自督運到淮,不得轉委丞、倅代押。 |
96 | 四十八年 |
97 | 諭「向例,總督俱兼兵部尚書右都御史銜,巡撫俱兼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銜。但漕運、河道總督,並無地方之責,究與各省總督不同。況又有由道員陞署及簡擢初任之員,若一例兼銜,未免太優,不可不量為區別。嗣後漕運、河道總督、該部俱奏請給與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銜,著為令。 |
98 | 右漕運官司。 |
99 | 漕船 |
100 | 各省原額萬四千五百五號,除改、折分載帶運坍荒闕額漕糧,裁減船數外,實運船數。,直隸三十七號,山東九百七十五號,江南、江安糧道所屬二千八百八十六號。蘇松糧道所屬四百三十九號,浙江五百六十九號,江西三百四十八號,湖北一百二十號,湖南百十有四號,河南無漕船。直隸、山東、江南就近協運四百有六號白糧船,江南一百三十六號。浙江六十三號、。自備船無定額,催漕船沿河,每汛一號垡船六十號。 |
101 | 順治四年,定各省漕船缺額,令運軍自備船裝,運自備船不支三修料價,僅給重運銀,令其雇募民船。至順治九年,定給水腳銀。江南、蘇州、松江、安慶、廬州並江西、浙江等處,每石自三錢至三錢五分,揚州府每石二錢五分,均於隨漕項內動給。十年,以白糧無漕船,令攅厰成造。 |
102 | 十三年,定貼造漕船之例,凡成造漕船,例於州縣民地徵十分之七衛所軍地徵十分之三,給備料價。其有不敷,於江、寧各衛屯米,每石協濟銀一錢,黃快船,每丁協濟銀五分,官舎餘丁編為三則,上則納銀五錢,中則三錢,下則二錢。審定造冊徵收解厰。安慶衛以屯田匀配,上下兩運,公同貼造。新安、宣州二衛按屯田編徵貼造建陽衛於屯丁銀內加徵貼造廬、鳳、淮、揚、徐、滁等衛,蘇、太等衛所及山東各衛,均按清出丁舎,編徵貼造。浙江按清出閑丁,每丁徵銀四錢,江西每丁徵銀二錢五分,湖廣每丁徵銀二錢以供貼造。若船多銀少,儘數匀攤。是年又飭將各衛所舎餘閑丁按年編審納銀為帮貼之費。至康熙十九年,始定漕船額支官銀成造,其清出丁銀,概飭解部。 |
103 | 康熙三年,增造浙江白糧船六十四號、浙江白糧,用漕帶之法,需船百二十號,除六十二號,於漕帮內抽出裝運外,増造六十四號,并入漕帮僉運。十四年,定江蘇白糧照浙江例,抽選漕船裝運,五年更換康熈四十三年,浙江運白漕船亦定為五年更換。乾隆七年,以浙江運白,不願更換,仍依舊例撥定軍船,永逺承運。十六年,改江南五年更換之,期為三年。 |
104 | 二十六年,定各衛所漕船,照每年見運之數,成造十分之一。 |
105 | 又定各省𡻕修漕船,毎出運一船,給修費銀七兩五錢。 |
106 | 雍正二年,裁船政同知,先是,江浙設船政同知,至是罷一切修造漕船事冝,歸糧道管理,令運軍支領料價赴厰成造,所有不敷,即於道庫減存漕項銀內動支,其蕪湖、淮安、杭州等闗額,供造船銀,飭令解部。五年,定催漕船成造𡻕修銀數,催漕船按汛成造,毎船給銀三十七兩六錢三分三釐,動支稅課,銀每嵗給小修銀二兩,動支茶果銀十年,期滿,照例別造。 |
107 | 八年,定漕船裏料銀。九年, |
108 | 諭戶部:江南、江淮、興武二衛運軍名下,有應追鑚夫底料銀十萬八千一百餘兩。此項自康熙四十二年至雍正元年前後共二十載,各軍僉替更換不一,見今著追之人未必係當日領米之人,其力既不能完,未免有所拖累。且今承追接催各官㕘罰累累,有碍考成,亦可軫念,著將二衛應追夫役及底料銀,悉行豁免。 |
109 | 乾隆十一年,増設垡船。 |
110 | 二十四年,漕督楊錫紱奏:「江西帮船情形與江、浙等省不同,可以通融裁減,且於辦,公有益」。從之。右漕船 |
111 | 倉庾 |
112 | 在。 |
113 | 京師者十有三:倉祿米:南新、舊太、富、新、興平、太平、萬安七倉在朝陽門外,海運、北新二倉在東直門外,本裕倉在徳勝門外。清河、儲濟、裕豐二倉在東便門外。豐、益倉在徳勝門外安河橋。又太通橋、朝陽門、號房二處。其在通州者三,倉西倉在新城內,中倉在舊城內南倉。又石壩土壩、舊城南門、新城南門號房四處,専設官管總督、倉場侍郎一人,總理北河河道及漕船倉庾之事。 |
114 | 欽簡大臣涖其任,坐糧㕔各倉,監督咸隸焉。坐糧㕔滿、漢各一人。掌北河疏築,督催漕船收運倉米出納庫。 |
115 | 銀及通州稅課之事,大通橋監督滿、漢各一人,掌抽盤督催之事,兼騐收隨漕松板。 |
116 | 京師豐益倉。監督滿二人,餘十二倉,滿、漢各一人。掌倉糧出納之事。稽察官每倉。 |
117 | 欽命御史一人,専司倉房完損糧米,侵盜之事,率於嵗終更代。 |
118 | 順治十年,製鐵斛,頒發倉場,永為定式。十三年,定各倉收米限期,京倉限十日,通州倉限七日畢,印給倉收,以坐派紅單,到日起限,逾限者劾之。 |
119 | 康熙二年,定漕糧完欠分數以嚴考成。坐糧㕔經管漕糧,除帶運米外,將餘米併入正運,總作十分考覈未完六釐以上不及一分者,罰俸六月一分以上,不及二分者罰俸一年。 |
120 | 雍正二年,定運米經紀車戶掣欠賠抵之例,經紀運米到橋,車戶運米進倉。舊例每米五十袋抽掣一袋一袋,短少餘袋例算於各役脚價內扣賠。至是定經紀係船運,每十萬石定掣欠二百石。大通橋車戶係陸運,每十萬石掣欠二百五十石,通倉車戶係水陸兼運,每十萬石亦掣欠二百石,每石秔米作價銀七錢,稄米六錢,准於脚價內扣抵。若欠數多,除不准脚價扣抵外,照盜賣漕糧例治罪,每秔稄米一石作價銀一兩四錢,行地方官將家産變賠。乾隆三年増定每石准其掣欠,八合照七錢六錢之例,買餘米賠補,若欠數多,仍照一兩四錢之例,於腳價內扣抵。 |
121 | 五年, |
122 | 諭:「在京各倉,每倉或都統或副都統各一人,御史中不分滿、漢每倉各委一人専任稽察之責,其支放奏銷等事,不必經管。惟倉房滲漏、牆垣損壞與倉內鋪墊及匪類盜竊各弊,察出即行文倉場侍郎知之。若倉場侍郎不及時辦理妥協,即據實奏聞。倘不能察出弊端,以致虧損倉糧著落稽察之都統、副都統御史與倉場監督等官分賠。通州三倉,即照此例交與通永道通州副將稽察。其失察分賠之例,與京倉同。 |
123 | 乾隆三年,製鐵尺,用積方之法,覈算倉糧積方之法。二年,以內方一尺照三斗一升六合之法。三年以外方一尺照三斗四升之法。二年以外,三年以內者,方一尺,照三斗二升八合之法。丈算鑄鐵尺,分頒戸部、倉場及各倉,嗣後均依尺丈量。 |
124 | 是年,定各倉貯米,每厫以萬石為率,其竒零之數别貯一厫。 |
125 | 十七年,定稽察各倉官,除都統、值班御史在城理訟之期,均更畨到倉稽察,違者令巡漕御史糾㕘。是年,増定稽察倉庾事例,京、通各倉,每倉差御史一人稽察,年終更代,將一年有無弊竇奏,明交戶部存案奏報不實者議處。其各倉收漕滿厫倉場侍郎封固,御史加封各厫鎖匙、倉場、衙門收貯。每夏冬二季騐封,加封新舊監督交代,整厫騐封零厫抽盤,如有攙和短少,揭報倉場侍郎及御史公盤得實,治罪勒賠。其監督交代,限兩月交完出結十八年。 |
126 | 諭向來旗員承修厫座,往往慮及工部料估之數,不敷輾轉,議増議減,以致遲延時日。嗣後各倉遇有應修工程,著工部倉場,該旗各派司官一員會同料估修理」。 |
127 | 是年,御史曹秀先奏:「通倉各厫匙鑰,新例交倉場侍郎收執,其殘,厫用都統御史封條,恐隂雨查騐不便,請盡交滿、漢監督,以専責成。又收漕甫完,倉厫即行封閉,恐欝蒸之氣未出,以致縻爛。請俟深秋始行上板加封,使米不受傷」。下部議行。 |
128 | 二十七年,定監督期滿更代之例,京、通各倉滿、漢監督,三年期滿,不准留倉,如有滿、漢同時任滿,准倉場侍郎於各倉監督內揀選調補。 |
129 | 三十三年,查倉大臣兵部尚書托庸等奏:「盤騐京、通各倉丈量之法,每屆五年,查辨一次,徒滋縻費,應請停止。嗣後分年支放,按倉分劃,新收舊貯,作何查騐考覈,以杜牽混之處。另行會同倉場侍郎詳籌妥議辦理」。從之。 |
130 | 四十一年 |
131 | 諭各倉厰座應行拔草修理時,即著工部堂官揀派司員帶領工匠前往妥協辦理。無庸各該倉自僱匠役,至太平、萬安兩倉地形稍窄,嗣後如遇工程,即將拆下渣土,隨工出運,仍造冊送部查核。 |
132 | 定直省州縣倉庾,建於各州縣城內,其収兑,稽察、知州、知縣自監之,若其地不通水道者,則建倉於隣邑水次,以便起運。 |
133 | 右倉庾。 |
134 | 皇朝文獻通考卷四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