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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皇朝文獻通考
條件: 包含字詞「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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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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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定貼造漕船之例,凡成造漕船,例於州縣民地徵十分之七衛所軍地徵十分之三,給備料價。其有不敷,於江、寧各衛屯米,每石協濟銀一錢,黃快船,每丁協濟銀五分,官舎餘丁編為三則,上則納銀五錢,中則三錢,下則二錢。審定造冊徵收解厰。安慶衛以屯田配,上下兩運,公同貼造。新安、宣州二衛按屯田編徵貼造建陽衛於屯丁銀內加徵貼造廬、鳳、淮、揚、徐、滁等衛,蘇、太等衛所及山東各衛,均按清出丁舎,編徵貼造。浙江按清出閑丁,每丁徵銀四錢,江西每丁徵銀二錢五分,湖廣每丁徵銀二錢以供貼造。若船多銀少,儘數攤。是年又飭將各衛所舎餘閑丁按年編審納銀為帮貼之費。至康熙十九年,始定漕船額支官銀成造,其清出丁銀,概飭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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