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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三志第七十》[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1 卷一百三 志第七十
2 ○刑法下 刑律下
3 △蒙古人及僧道訊斷法 赦令
4 刑律之條格,畫一之法也。斷例,則因事立法,斷一事而為一例者也,詔制,則不依格例而裁之,自上者也。
5 中統二年,陝西四川行省乞就決邊方重刑,帝不許。
6 三年,江漢大都督史權以趙百戶挈眾逃,斬之。詔:「自今部曲犯重罪,鞠同得實,必先奏聞,然後置於法。」
7 至元二年,詔:「隨路私商,曾入南界者,首實充軍。」
8 五年,田禹坐妖言,敕減死流之遠方。濟南王保和坐妖言惑眾,敕誅首惡五人,餘勿論。是年,詔遣官審理諸路冤滯。正犯死罪明白,各証典刑,其雜犯死罪以下量斷遣之。
9 七年,尚書省契勘舊例,居父母喪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各離之,知而為婚者,各減三等。今議得定立格限,自至元八年正月一日為始已前,有居父母喪、夫喪內婚娶者,准以婚書為定,後犯者依法斷罪聽離。
10 八年,四川行省也速帶兒言:「比因飢饉,盜賊滋多,宜加顯戮。」詔群臣議之。安童以為強盜偷竊,一皆處死,恐非所宜;罪至死者,仍依舊待命。從之。尚書省臣言:「在先重囚待報,直至秋分已後施行,每半年內多趲下淹住。議得以後重囚,經省部推問,再交監察御史覆審,無冤不待秋分,逐旋施行。」從之。是年,敕有司毋留獄訟以致越訟,違者官民皆罪之。
11 十一年,有司斷死罪十五人,詔加審覆,其十三人,因鬥毆殺人免死充軍,餘令再三審覆以聞。
12 十四年,敕犯盜者皆處死,符寶郎董文忠言:「盜有強、竊,贓有多少,似難悉置重典。」帝韙其言,遽命止之。
13 十五年,順德路總管張文煥、太原府達魯花赤太不花,以按察使發其奸贓,遣人詣省自首,反以罪誣按察使。御史台臣奏,按察使即有罪,亦不應因事反告,宜待文煥等事決,方聽其訟。其後同知揚州總管府事董仲威坐贓罪,行省方按其事,仲威反誣行省官以他事。詔免仲威官,沒其產十之三。二事同,而科斷之不一如此。收括闌遺官也先闊闊帶等坐易官馬闌遺人畜,敕免其罪,以諸路官兼管收括闌遺,如官吏隱匿及擅易馬匹、私配婦人者,沒其家。
14 十六年,詔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論漢人、回回皆論死,且沒其妻子。是時阿合馬用事,奸贓狼籍,故勸帝嚴刑竣法,以鉗士大夫之口焉。敕諸路所捕盜,初犯贓多者死,再犯髒少者從輕罪論。阿合馬言:「有盜以舊鈔易官庫新鈔百四十錠者。議者謂罪不應死,盜者之父執役臣家,臣如徇議者之言,寧不自畏。」詔論死。
15 十九年,和禮和孫言:「去年中山府奸民薛寶住為匿名書來上,妄效東方朔事,欺妄胡廷,希凱官爵。」敕誅之。又言:「自今應訴事者,必須實書其事。赴省、台陳告。敢以匿名書告事,重者處死,輕者流遠方,能發其事者,給犯人妻子,仍以鈔賞之。」從之,耶律鑄言:「前奉詔,殺人者死,仍徵燒埋銀二十兩。後止征二錠,其事太輕。臣等議,依蒙古人例,犯者沒一女入仇家,無女者徵銀四錠。」從之。是年,王著、高和尚殺阿合馬,帝震怒,戮著等,並殺樞密副使張易,皆醢之。其後,帝悟阿合馬之奸,追論其罪,剖棺戮尸,醢其二子,又戮其第三子,剝皮以徇。帝欲重懲奸吏,故用法特嚴。然剝皮及菹醢之法,唐、宋以來所未有也。
16 二十年,禁雲南沒人口為奴及黥其面者。舊制,雲南重囚,便宜處決。帝恐濫及無辜。敕今後凡大闢罪,仍須待報。刑部尚書呈:「鞫問罪囚,笞、杖、枷、鎖,凡諸獄具,已有聖旨定制。自阿合馬擅權以來,專用酷吏為刑部官,謂如刑部侍郎王儀獨號慘刻,自創用繩索法,能以一索縛囚,令其遍身痛苦,若複稍重,四肢斷裂。至今刑部稱為王侍郎繩索,非理酷虐,莫此為甚。今參詳內外官司,推勘罪囚獄具,合依定制,不得用王侍郎繩索。各處推官司獄以至押獄禁卒人等,皆當擇用循良,庶得政平訟理。」又御史台准中丞崔少中牒:「鞫獄之制,自有定制。比年以來,外路官府酷法虐人,有不招承者,跪於瓷芒碎瓦之上,不勝痛楚,人不能堪,罪之有無,何求不得。其餘法外慘刻,又不止此。今後似此鞫問之慘,自內而外,通行禁斷。如有違犯官吏,重行治罪,似合體國家恤刑之至意,去酷吏婪虐之餘風,天下幸甚。」中書省並照驗施行。
17 二十二年,西川趙和尚自稱宋福王後,其定劉驢兒有三乳,自以為異,謀不軌,皆磔之。至元四年,刑部議謀反者處死,家人斷鷹房子種田,無磔裂之刑也。至是則奉詔敕所降雲。
18 二十八年,敕江南重囚,依舊制聞奏處決。監察御史言:「沙不丁、納速敕丁滅里克、王巨濟、璉真珈、沙的、教化,皆桑哥黨羽,受贓肆虐,使江南之民愁怨載路,今或系獄,或釋之,此臣所未喻者。」帝曰:「桑哥已誅,滅里納速剌丁下獄,惟沙不丁,朕姑釋之耳。」其後,納速剌丁滅里以盜取官民鈔十三萬錠,忻都以征理逋負、迫殺五百二十人,皆伏誅。王巨濟無贓,帝以與忻都同惡,並誅之。中書省臣言:「妄人馮子振嘗為詩諛桑哥,及桑哥敗,即告撰桑哥德政碑者,引喻失當,乞治罪。」帝曰:「諸臣何罪,使以諛桑哥為罪,則在廷諸臣誰不譽之者,朕亦嘗譽之矣。」釋不問。
19 二十九年,懷孟路河內縣民劉蹺、搭蓋,小薛大王掃里,本路笑薛同知笞劉蹺背一十七下,身死。分司僉事趙朝列牒肅政廉訪司,稱:「嘗讀唐《貞觀政要》所載,太宗閱銅人,見人之五髒,皆系於背,詔天下勿鞭背。可謂人君知愛民之本,為萬世之龜鑒也。今朝廷用刑,自有定制。有司不據科條,輒因暴怒,濫用刑闢,將有罪之人,褫去衣服,笞背考訊,往往致傷人命,深負朝廷好生之德。若不禁治,事關至重。」中書省議准。禁治施行。
20 元貞元年,湖州司獄郭泛訴浙西廉訪司僉事張孝思多取廩餼,孝思下泛於獄。行台令御史楊仁往鞫,而江浙行省平章政事鐵木而逮孝思至省訊問,又令其屬官與仁同鞫泛事。仁不從,行台以聞。詔省、台遣官鞫問,既引服,皆杖之。
21 二年,御史台臣言:「官吏受賕,初訊辭服,繼以審覆,而有司徇情,致令異詞者,乞加等論罪。」從之。詔諸人告捕盜者,強盜一名質鈔五十貫,竊盜半之,應捕者又半之,皆徵諸犯人;無可徵者,官給之。
22 大德元年,大都路總管沙的坐贓當罷,帝以故臣子,特減其罪,俾還舊職。崔彧言不可,帝曰:「卿與中書省臣戒之,若複然,則置之死罪矣。」是年,溫州路平陽州民陳空崖坐禪說法,旗號偽寫羅平國治正元年。敕陳空崖及為首諸人並處折,沒其妻子財產。
23 四年,前行省參知政事張頤孫及其弟圭伏誅於隆興市。初,頤孫為新滏富人胡制機養子,後制機生子而卒,頤孫其利資,與弟圭謀殺制機子,賂縣史獲免。其僕胡宗訴主之冤於官。敕誅頤孫兄弟,還其資於胡氏。晉州達魯花赤捏克伯詐稱母死奔喪,給假,到解州迎其妻子。放將捏克伯罷職斷罪,仍追離職月日俸還官。
24 五年,敕軍士殺人奸盜者,令軍、民官同鞫。中書省臣言:「舊制,京師州縣捕盜止從兵馬司,有司不與,遂致淹滯。自今輕罪乞令有司決遣,重者從宗正府聽斷,庶不留獄,且民不冤。」從之。御史台臣言:「軍官元帥、百戶、千戶等子弟,承襲承替,就帶原降虎符,比之民官優寵甚重。請今後軍官但犯一切不公不法罪名者,無分輕重,依十三等例。與民官一體科斷。」從之。
25 五年,河南民殷丑廝等詐稱神靈,扇感人眾。殷丑廝所及信從、知情不舉者,皆處斬,沒其妻子。
26 六年,詔千戶、百戶等自軍中逃歸,先事而逃者罪死,敗而後進者杖之,沒其妻女。又軍官除邊遠出征外,其餘遇祖父母、父母喪,依民官例立限奔赴。
27 七年,南劍路達魯花赤忻都因事受贓,又挾仇故殺原告人徐仲言。忻都,阿合馬之從子也。以遇郝,敕除名,永不敘用,倍徵燒埋銀。
28 九年,河間民王天下奴弒父,磁州民田聖童弒母,並磔於市。吏部主事賈廷瑞言:「近年以來,府州司縣官失其人,奉法不虔,受成文吏,舞弄出入,以資漁獵。愚民冒法,小有詞訴,根連株累,動至千百,罪無輕重,即入監禁,百端擾害,不可勝言。若不申明制令,嚴加戒飭,則吏弊不除。今後除奸盜詐偽杖罪以上罪狀明白,依例監禁,其餘自笞罪以下雜犯罪名及根連証乾之人,不許似前監收,止令隨衙待對。若果有逃避,根捉到官,比本犯斷決。」刑部議:「賈奉訓所言事理蓋為路府州縣官吏不能奉職,至有差池,若選材得人,自然不至冤濫。以此參詳小民犯法情罪,輕重不一,擬合臨事詳情區處。如有違枉等事,廉訪司照例糾之。」中書省從刑部議。
29 至大二年,福建廉訪司言:「古制,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則勿論重者,通計前罪,以充後數。矧今所犯贓罪分為十二章,各有差等,設若一罪先發,已經斷罷,餘罪後發,系在被斷日月之前,合無酌古准今,其輕若等,則與擬免,比前罪重者,驗贓計其所剩杖數決斷,准複追贓免斷,依例黜降,似為情法相應。」中書省依刑部議從之。是年,武昌婦人劉氏詣御史台訴三寶奴奪其所進亡宋玉璽一、金椅子一、夜明珠二。敕中書省臣及御史中丞冀德方、也可札魯忽赤別鐵木兒、中政使搠只等雜問。劉氏稱故翟萬戶妻,三寶奴謫武昌時,與劉氏往來。及三寶奴貴,劉氏以追逃婢至京,謁三寶奴於其家,不答。入其西廊,見榻上有逃婢所竊寶鞍及其手縫錦帕,以問三寶奴,又不答。忿恨而出,即求書狀人喬瑜為狀,因尹榮往見察院吏李節,入訴於台。獄具,以劉氏為妄。有旨軒喬瑜,笞李節,杖劉氏及尹榮歸之原籍。
30 三年,寧王闊闊出謀為不軌,越王禿剌子阿刺納失里許助之。事覺,闊闊出下獄,賜其妻完者死,竄阿剌納失里及其祖母母妻於伯鐵木兒所。以畏兀兒僧鐵裡等二十四人同謀,或知謀不首,並磔於市。
31 延佑元年,晉寧民侯喜兒兄弟五人並坐法當死。帝惻然曰:「彼一家不幸而有此事,其擇情輕者一人杖之,俾養父母,毋絕其祀。」三年,敕:「大闢罪臨刑,敢有刲割者,以重罪論。凡鞫囚,非強盜,毋加酷刑。」
32 五年,御史台臣言:「諸司近侍隔越中書省聞奏者,請如舊制治罪。」從之。六年,帝御嘉禧殿,謂札魯忽赤買閭曰:「札魯忽赤人命所系。其詳閱獄辭。事無大小,必謀於同僚。疑不能決者,與省台臣集議以聞。」七年,中書省臣奏:「各處合流遼陽獄囚,無分輕重,一概發奴兒乾地。而彼中別無種養生業。歲用衣糧,重加勞費。今肇州路有屯田,擬流囚照依所犯重者,發奴兒千地,輕者於肇州從宜安置,屯種自贍,似為便益。」從之。刑部言:「方今庶務,惟刑為重,平反冤獄,乃居官者職所當為。比因升等減資之路,於是僥幸之徒不計事理虛實,欲圖升進。往往鍛煉成獄,反害無辜。所在官司,亦不詳讞,取具體察公文,咨申省部定擬。平反明白,固亦有之,然冒濫者十常八九。若不定擬平反通例,深為未便。今後內外官員,如能平反重刑三名以上。量升一等,犯流配五名者,擬減一資,名數不及者,從優定奪。其吏員事不干己,而能平反者,量進一等遷調。其或冒濫不實,罪及保勘體察官司,庶革僥幸之弊。」中書省議從之。
33 至治元年,上都留守賀伯顏坐便服迎詔棄市,籍其家。是時,鐵木迭兒複相,修舊怨。既杖殺楊朵兒只、蕭拜住,又陷賀伯顏於死。終元之世,奸臣舞文法以害正人,鐵木迭兒兒一人而已。英宗執法嚴,參議中書省事乞列監坐鬻官,刑部以法當杖,皇太后命笞之,帝曰:「不可,法者天下之公,徇私而輕重之,何以示天下。」卒工其罪。斡魯思訐其父母,又駙馬許納子速怯訐其父謀叛,其母私從人。帝曰:「人子事親,有隱無犯,今有過不諫,複訐於官,豈人子所忍為。」命斬之。真人蔡遁泰殺人論死,刑部尚書不答失裡坐受其金,範德鬱坐詭隨,俱杖免。
34 三年,禁故殺子女誣平民者。四川行省平章政事趙世延,坐其弟不法事系獄待對,其弟逃匿,詔出之,仍著為令,逃者百日不出,則釋待對者。八思吉思下獄,帝謂左右曰:「法者,祖宗所制,非朕所得私也。八思吉思雖事朕久,今有罪,其論如法。」八月,帝遇弒於南坡。泰定帝即位,討賊也先鐵木兒、完者、鎖南、禿滿等,皆伏誅。又遣旭邁傑等誅鐵失、失禿兒、赤斤鐵木兒於大都,並戮其子孫。監察御史脫脫等言:「鐵木迭兒包藏禍心,離間親藩,使先帝孤立,卒罹大禍。其子鎖南親與逆謀,乞正其父子之罪。以快元元之心。又月魯、禿禿哈、速敦,皆鐵失之黨,不宜寬宥。」於是鎖南、月魯、禿禿哈、速敦皆伏誅。監察御史許有壬又言:「蕭拜住、楊朵兒只、賀伯顏,天下皆知其無罪。鐵木迭兒,盜弄威權,致之必死。御史觀音保、鎖咬兒哈的迷失、李謙亨、成圭,雖以言事忤旨,實為鐵木迭兒父子所媒孽。又複陰庇逆賊鐵失,使先帝暴崩,皆鐵木迭兒為之張本也。近奉旨,免其抄籍。竊謂刑賞大節,尤當得宜,擬合依舊斷沒其諸子家產。先因事發。獲免之後,分張別居,足見預為三窟之計。合一並籍沒,仍將家屬遷徙遠方,以謝天下。」從之。
35 泰定元年,太尉不花、平章政事即烈,坐矯制以賓婦古哈強配撒梯,被鞫,詔以世祖舊臣,原其罪。
36 二年。息州民趙丑廁、郭菩薩妖言彌勒佛當有天下,有司以聞,命宗正府、刑部、樞密院、御史台及河南行省官雜鞫之。郭菩薩伏誅,杖流其黨。
37 三年,潮州判官錢珍挑推官粱楫妻劉氏,不從,誣楫下獄殺之。事覺,珍飲藥死。詔戮其尸。
38 天歷元年,中書省臣言:「凡有罪者,既籍其家資,又沒其妻子,非古者罪人不孥之意。今後請勿沒人妻子。」從之。太尉不花率所部到掠居庸以北,盜入其家殺之,興和路當盜死罪,刑部議:「不花不道,眾所聞知,幸為盜殺,而本路隱其殘剽之罪,獨以盜聞,於法不當。」中書省臣以聞,帝從其議。御史台臣言:「也先捏將兵擅殺官吏,俘掠子女貨財。」詔刑部鞫之,籍其家,杖一百七,流南寧府,後複為御史所劾,以不忠、不敬,伏誅。
39 二年,中書省巨言:「近籍沒欽察家,其子年十六,請令與母同居,仍請自今以後有罪籍官犯手,他人不得陳乞,亦不得沒為官奴。」從之。陝西行台御史孔思迪言,「人倫之中,夫婦為重。比見內外大臣得罪就刑者,其妻子即斷付他人,似與國朝旌表之意不符,夫亡終制之令相反。況以失節之婦,配有功之人,又與前賢所謂娶失節者以配,是已失節之意不同。今後負國之臣籍沒奴婢財產,不必罪其妻子,當典刑者則孥戮之,不必斷付他人。請著為令。」從之。
40 至順元年,樞密使言:「征戍雲南軍士逃歸。法當死。」詔曰:「如臨陣而逃,死宜也。非臨陣逃者,輒論死,何視人命之易耶!其杖而流之。」御史台臣言:「內外官吏令家人受財,以其幹名犯義,罪止四十七解任,貪污著緣此犯法愈多。請依十二章,計贓多少論罪。」從之。御史中本和尚坐受婦人為賂,遇赦原罪。監察御史言。「和尚所為貪縱,有污台綱,罪雖見原,理宜追奪所受制命,禁錮終身。」從之。
41 二年,湖廣參知政事徹里帖木兒與速速、班丹俱出怨言,鞫問得實,刑部議徹里帖木兒、班丹杖一百七,速速處死。會赦,徹里帖木兒流廣東,班丹流廣西,速速徙海南。詔籍其家,速速禁錮終身。燕鐵木兒言:「安慶萬戶鎖住坐家人事系獄,久未款伏,宜若無罪,乞釋之。」制可。寧國路徑縣民張道殺人為盜,弟吉從而不加功,系獄七年不決,吉母老,無他子。中書省以聞,敕免死,杖而釋之。御史台臣言:「儲政使撒兒不花侍潛邸時,受馬七十九匹,盜用官庫物,天歷初遇賊即逃,擅開城門。度支卿納哈出矯增制令,又受諸王斡即七寶帶一、鈔一百六十錠。臣等議其罪,均宜杖一百七,除名。」從之。只裏哈荅兒坐贓罪當流,以唐其勢舅釋之。安西王阿難答之子月魯帖木兒,與畏兀僧玉你達八的刺板的、國師必刺忒納失里沙津愛護持,謀不軌。事覺,三人皆處死,仍籍其家,以必刺忒納失里妻醜丑賜通政副使伯藍。天歷初,御史台臣屢請勿籍罪人妻子,著為令矣。然未幾,仍不依條格。大抵文宗之世,刑法畸輕畸重,皆出燕鐵木兒之意,帝亦不專決也。
42 後至元三年,詔除人命重事之外,凡資賊等獄,不須五俟府官審,有司依例決之。
43 六年,詔今後有罪者。勿籍其妻女以配人。
44 凡蒙古人居官犯法,擇蒙古官斷之,行杖亦如之。四怯薛及諸王、駙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犯奸盜詐偽者,從太宗正府讞之。其蒙古人相犯者,婚姻、債負、鬥毆、私奸雜犯,不系官軍捕捉者,從本奧魯歸斷。其餘干礙人命,強竊盜賊,印造偽鈔之類,即系管民官應捕事理,令有司約會奧魯官一同問之。軍民相干之詞訟,管民官約會管軍官問之,僧俗相干之詞訟,管民官約會行宣政院問之。
45 至元十二年,刑部議准:「蒙古軍人自行相犯,若有蒙古奧魯員,合與京兆、南京一體施行。如無管領奧魯頭目,止從官司訊斷。
46 九年,中書省議准:「蒙古人除犯死罪,監房收禁,不得一面拷掠外,據真奸、真盜之犯,達魯火赤與眾官人一同訊問得實,去犯人系腰合缽散收,其餘雜犯輕罪依理對証,不得一面捉拿監收。」
47 三十年,敕:「管民官、奧魯官、運司並投下相關公事,管民官與各管官司約會,一同鞫問,如行移三次不到,止從管民官依理歸結。情重者,申刑部斷之。」
48 大德五年,敕軍士系人奸盜者,令軍民官同鞫。中統二年,鳳翔府龍華寺僧超道謀作亂,遇赦,沒其財羈管,京兆僧司同謀蘇德全從軍自效。
49 大德六年,詔自今僧官、僧人犯罪,御史台與內外宣政院同鞫。宣政院徇情不公者,聽御史台治之。
50 七年,奉使宣撫耶律希尚、劉賡言:「平陽僧察力微犯法非一,有司憚其豪強,不敢詰間,聞臣等至,潛逃京師。」中書省臣言,宜捕送其所,令省、台、宣政院遣官雜治。從之。
51 八年,詔:「凡僧奸盜殺人者,聽有司專決。」
52 延佑六年,敕:「畏兀兒哈迷裏人自行相犯,委付頭目訊斷,若與百姓相爭,委頭目與有司官同鞫。」
53 七年,敕:「回回諸色人等,結絕不得者,歸有司官訊斷。」
54 赦令,歷代所同。獨以修佛事而釋重囚,則惟蒙古有之。
55 元貞元年,用帝師奏,釋大闢三人,杖以下四十七人。二年,釋罪囚二十人。
56 六年四月己丑朔,釋重囚三十八,人給鈔一錠。庚辰,釋重囚疑重者。七年,中書右丞答敕罕言:「僧人修佛事畢,必釋重囚,有殺人及妻妾殺夫者皆指名釋之。生者苟免,死者古冤。於福何有?」帝嘉納之,然九年仍釋上都囚三人,不能盡用其言。
57 十一年,武宗即位,帝師奏釋大闢囚三十人,杖以下百人。
58 至大二年,以皇太后有疾,釋大闢囚百人。
59 皇慶三年,以作佛事,釋囚徒二十九人。
60 延佑元年,釋流以下罪囚。三月,以僧人作佛事,擇釋獄囚,命中書省審察。六年,以天慶節,擇重囚一人。七月,皇姊大長公主祥哥刺吉作佛事,釋全寧府重囚二十七人。敕按問全寧有司官,阿從不法,仍追囚還獄,命分簡奴兒幹及流囚罪稍輕者屯田肇州。是年,以作佛事,釋大闢囚七人,流以下六人。
61 英宗即位,拜住以受尊號,請釋獄囚,不允。至治二年,西僧灌頂,疾請釋罪囚,帝曰:「釋囚祈福,豈為師惜,朕思惡人屢赦,反害善人,何福之有?」不允。西僧為奸利,假祈福之說以釋重囚,元之秕政也,獨英宗能斥之,然亦連為故事。
62 三年,敕都功侮使闊兒魯至京師,釋大闢囚三十一人,杖五十七以上六十九人。
63 泰定元年,釋笞罪以為兩宮祈福。三年,以帝師修佛事,釋重囚三人。
64 至順二年,作佛事,釋在京囚死罪者十人,杖罪四十七人,三年,以作佛事,釋御史台所囚定興劉縣尹及刑部囚二十六人。
URN: ctp:ws56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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