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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莊十一年,盡二十二年》[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1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無傳。
2
夏,五月,戊寅,公敗宋師於鄑。鄑,魯地。傳例曰:「敵未陳曰敗某師。」○鄑,子斯反。
3
[疏]十一年「公敗宋師於鄑」。○正義曰:往年公敗宋師於乘丘,今為乘丘之役侵我,則是報復前怨,魯當無辭。亦不稱侵伐者,莊立以來,未嘗犯宋,宋黨齊伐我,故敗於乘丘。今復重來,更是宋之可責。非魯罪也。
4
秋,宋大水。公使吊之,故書。
5
冬,王姬歸於齊。魯主昏,不書齊侯逆,不見公。
6
十一年,夏,宋為乘丘之役故,侵我。公御之。宋師未陳而薄之,敗諸鄑。凡師,敵未陳曰敗某師,通謂設權譎變詐以勝敵,彼我不得成列,成列而不得用,故以未陳獨敗為文。○為乘,於偽反。陳,直覲反,下及注皆同。
7
[疏]注「通謂」至「為文」。○正義曰:設權譎變詐以勝敵者,謂若長勺之役,待齊人三鼓氣衰,乃擊之;定十四年槜李之役,越子患吳之整,使罪人屬劍自剄,吳師屬之目,越子因而伐之。此二者敵雖已陳,設權勝之,成列而不得用也。此及昭元年晉荀吳敗狄於大鹵,傳皆云「未陳而薄之」,是其未成列也。彼我不得成列,與成列而不得用,皆以未陳獨敗為文,言彼不能拒,而此獨克之也。昭五年,叔弓敗莒師于蚡泉,傳曰「莒未陳也」。此已發例,彼復發者,《釋例》曰:「魯敗宋莒,再發未陳之例者,嫌君臣有異也。」
8
皆陳曰戰,堅而有備,各得其所,成敗決於志力者也。
9
[疏]注「堅而」至「者也」。○正義曰:戰者,共鬥之辭。彼此成列,權無所施,故為各得其所,成敗決於志力者也。兩國交戰,必有勝負。或有未至成敗,各自收斂,故有言戰不言敗者。桓十年「齊侯、鄭伯來戰於郎」,十二年「及鄭師伐宋,丁未,戰於宋」,如此之類,交戰而未至於敗,故不書敗也。或有彼實未陳,應從未陳之例,亦書戰者,或有實敗而不書敗者,皆從告辭也。《釋例》曰:「令狐之役,晉人潛師夜起,而書戰者,晉諱背其前意,而夜薄秦師,以戰告也。河曲之戰,秦、晉交綏;長岸之戰,吳、楚兩敗,交綏並退,軍士未憖,吳楚俱病,莫肯以告。故皆書戰而不書敗也。邲之戰,上軍先陳,林父乃敗,故書戰又書敗也。
10
大崩曰敗績,師徒橈敗,若沮岸崩山,喪其功績,故曰敗績。○橈,乃孝反,一音乃巧反。沮,在呂反,壞也,一音子餘反。岸崩謂之沮。喪,息浪反。
11
[疏]注「師徒」至「敗績」。○正義曰:「師徒撓敗」,成二年傳文。《穀梁傳》曰:「高曰崩,厚曰崩。」解其師非高厚而稱崩意。沮訓壞也,沮岸,謂河岸崩也。師旅大敗,似岸崩、山崩也。績訓為功,喪其功績,故曰敗績。諸言敗績者,皆云某師敗績,唯成十六年言「楚子、鄭師敗績」者,《釋例》曰:「鄢陵之戰,楚師徒未大崩,楚子傷目而退,故指事而言也,言楚子身敗,非師敗也,故言楚子敗績。」僖十五年「晉侯及秦伯戰于韓,獲晉侯」。其君彼獲,而不書敗者,晉侯戎馬還濘而止,為秦所獲,師不大崩,故不書敗也。城濮之戰,傳稱楚左右師潰,子玉收其卒而止,故不敗。是二軍敗,而經書「敗績」。鄢陵之戰,傳稱子反曰「臣之卒實奔」,是一軍敗,而杜云師未大崩。然則績者是大崩之名,敗多存少,乃稱敗績;敗少存多,則不稱敗績也。
12
得俊曰克,謂若大叔段之比,才力足以服眾,威權足以自固。進不成,為外寇強敵,退復狡壯,有二君之難,而實非二君,克而勝之,則不言彼敗績,但書所克之名。○俊音俊,本或作俊。比,必利反。復,扶又反。狡壯,交卯反,下測亮反。難,乃旦反。
13
[疏]注「謂若」至「之名」。○正義曰:克訓勝也。戰勝其師,獲得其軍內之雄俊者,故云「得俊曰克」。《春秋》稱「克」者,唯有叔段一事而已。既非敵國相伐,又非君之討臣,而於戰陳之例別立此名。彼傳復云:「如二君,故曰克。」故具迹叔段之事以充之。凡例乃是舊典,非獨為段發,故云「叔段之比」。《釋例》與此盡同。
14
覆而敗之曰取某師,覆,謂威力兼備,若羅網所掩覆,一軍皆見禽制,故以取為文。
15
[疏]注「覆謂」至「為文」。○正義曰:取謂盡取,無遺漏之意也。哀九年「宋皇瑗取鄭師于雍丘」,傳稱:「皇瑗圍鄭師,每日遷舍,壘合,鄭師哭」。是自知盡死,無逃逸之路也。又曰「使有能者無死」,是其合軍之內,死生在宋也。取狀如此,而云覆而敗之,知其如羅網掩覆,一軍皆見禽制,故以取為文。服虔云:「覆,隱也,設伏而敗之。謂攻其無備,出其不意,敵人不知,敗之易,故曰取。」即如服言,與未陳何異?而別以為例,為之取也?荀吳敗狄於大原,於越敗吳於槜李,並攻其無備,出其不意,而經不言取。鄭二公子敗燕師於北制,鄭人大敗戎師,是設伏敗之,而傳不言取。服謂此為取何也?宋圍鄭師,壘合而哭,自知必敗,非敵人不知,而書取何也?
16
京師敗曰王師敗績于某。王者無敵於天下,天下非所得與戰者。然春秋之世,據有其事,事列於經,則不得不因申其義。有時而敗,則以自敗為文,明天下莫之得校。○京師敗,本或作京師敗績者,非。校音教。
17
疏]注「王者」至「得校」。○正義曰:此亦周公舊凡,杜解舊凡之意。得有王師敗績者,以周公制禮,理包盛衰,故《周禮》載大喪及王師不功之事,故舊凡例有敗績之文。杜以尊卑逆順言之,天王不應有戰敗之事,遂申說凡例,故云:「無敵於天下,天下非所得與戰者。然春秋之世,據有其事。」成元年,王師敗績于茅戎,是事列於經,丘明不得不因申舊凡之義。蘇氏之說,義亦如此。沈氏不解杜意,以京師敗績非周公舊凡,是孔子新意,丘明為傳,不得不因申孔子新意之義。劉炫亦不達杜旨,謂杜與沈氏意同,非也。
18
秋,宋大水。公使弔焉,曰:「天作淫雨,害於粢盛,若之何不吊?不為天所愍吊。對曰:「孤實不敬,天降之災,又以為君憂,拜命之辱。」謝辱厚命。臧文仲曰:「宋其興乎!臧文仲,魯大夫。禹、湯罪己,其興也悖焉;悖,盛貌。○悖,蒲忽反,一作勃,同。桀、紂罪人,其亡也忽焉。忽,速貌。○紂,直久反。
19
疏]「禹、湯罪己,桀、紂罪人」。○正義曰:《湯誥》云:「其爾萬方有罪,在予一人。」是罪己也。《泰誓》數紂之罪,云:「焚炙忠良,刳剔孕婦。」是罪人也。禹、桀之時書多亡矣,固亦應有此事。沈引《帝王世紀》云:「禹見罪人,下車泣之。」是罪己也。桀殺關龍逢,是罪人也。
20
且列國有兇,稱孤,禮也。列國,諸侯。無凶則常稱寡人。
21
[疏]注「列國」至「寡人」。○正義曰:列國,謂大國也。《曲禮》曰:「庶方小侯,自稱曰孤。諸侯與民言,自稱曰寡人。其在凶服,曰適子孤。」鄭玄云:「與臣言亦自謂寡人。」是無凶則常稱寡人,有凶則稱孤也。
22
言懼而名禮,其庶乎!」言懼,罪己;名禮,稱孤;其庶,庶幾於興。○「言懼而名禮」,絕句。或以「名」絕句者,非。既而聞之曰:「公子御說之辭也。」宋莊公子。○御,魚呂反,本或作禦。說音悅。臧孫達曰:「是宜為君,有恤民之心。」
23
[疏]「既而」至「之心」。○正義曰:謂御說明年為君之後,方始聞之,聞之時已為君,故云是人宜其為君也。傳以御說有禮,故以此言實之。
24
冬,齊侯來逆共姬。齊桓公也。○共音恭。
25
乘丘之役,在十年。公以金僕姑射南宮長萬,金僕姑,矢名。南宮長萬,宋大夫。○射,食亦反。長,丁丈反。
26
[疏]注「金僕姑,矢名」。○正義曰:用之射人,必知是矢;其名僕姑,其義未聞。
27
公右歂孫生搏之。搏,取也。不書獲,萬時未為卿。○歂,市專反。搏音博。
28
[疏]「公右顓孫生搏之」。○正義曰:《檀弓》云:「魯莊公及宋人戰于乘丘縣,賁父御,卜國為右。」車右與此不同者,《禮記》後人所錄,聞於所聞之口,其事未必實也。案傳云:「公子偃先犯宋師,公從而大敗之。」則本非交戰。《禮記》稱「馬驚,敗績,公隊,佐車授綏,御與車右皆死之」。必如《記》言,則是魯師敗績,安得稱「公敗宋師于乘丘?」傳、《記》不同,固當《記》文妄耳。
29
宋人請之,宋公靳之,戲而相愧曰靳。魯聽其得還。○靳,居覲反;服云,恥而惡之曰靳。
30
[疏]注「戲而」至「得還」。○正義曰:服虔云「恥而惡之曰靳」。傳稱「宋人請之」,若是恥惡其人,不應為之請魯。故杜以為「戲而相愧曰靳」。鄭玄注《禮記·儒行》云:「遭人名為儒,而以儒靳故相戲。」俗有靳故之語,知是戲而相愧之名也。《公羊傳》以為,宋萬「與閔公博,婦人皆在側。萬曰:『甚矣!魯侯之淑,魯侯之美!』閔公矜此婦人,妒其言,曰:『此虜也。魯侯之美惡乎至?』」何休云:「惡乎至,猶何所至。」「萬怒,搏閔公,絕其脰。」是其靳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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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始,吾敬子。今子,魯囚也,吾弗敬子矣!」病之。萬不以為戲,而以為已病,為宋萬弒君傳。
32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紀叔姬歸于酅。無傳。紀侯去國而死,叔姬歸魯。紀季自定於齊而後歸之。全守節義以終婦道,故繫之紀而以初嫁為文,賢之也。來歸不書,非寧,且非大歸。○酅音攜。
33
[疏]十二年注「紀侯」至「大歸」。○正義曰:《公羊傳》曰:「其言歸于酅何?隱之也。何隱爾?其國亡矣,徒歸于叔爾。」《穀梁傳》曰:「其曰歸何?吾女也。夫國喜得其所,故言歸焉爾。」杜略取彼意為說,《釋例》與此盡同,大意以其賢,愍其國亡,乃依附於叔,故書之耳。
34
夏,四月。
35
秋,八月,甲午,宋萬弒其君捷及其大夫仇牧。捷,閔公,不書,葬,亂也。萬及仇牧皆宋卿。仇牧稱名,不警而遇賊,無善事可褒。○警,居領反。
36
[疏]注「捷閔」至「可褒」。○正義曰:隱十一年《公羊傳》曰:「君弒,臣不討賊,非臣也;子不復讎,非子也。葬,生者之事也。《春秋》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不繫乎臣子也。」《左氏》無此義,故杜明之。不書葬,為亂故也。凡葬,魯不會則不書,若使宋亂不葬,魯本無可會之理,兼見此義,故言亂也。萬及仇牧,並名見於經,知皆卿也。萬不書氏者,《釋例》曰:「宋萬,賈氏以為未賜族。案傳稱南宮長萬,則為已氏南宮,不得為未賜族也。推尋經文,自莊公以上諸弒君者,皆不書氏,閔公以下皆書氏,亦足明時史之異同,非仲尼所皆貶也。」是杜意以為史有詳略,無義例也。文八年,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傳曰:「司馬握節以死,故書以官。」然則有善可褒,當變文以見義,此仇牧書名,不警而遇賊,無善可褒,故不變其文。《公羊》書其「不畏彊禦」,故言此以異之。
37
冬,十月,宋萬出奔陳。奔例在宣十年。
38
十二年,秋,宋萬弒閔公于蒙澤。蒙澤,宋地。梁國有蒙縣。
39
[疏]注「蒙澤」至「蒙縣」。○正義曰:昭十三年,楚弒其君虔于乾谿,書地。此弒閔公于蒙澤,不書地者,《釋例》曰:「先儒旁采二傳,橫生異例。宋之蒙澤,楚之乾溪,俱在國內。閔公之弒,則以不書蒙澤國內為義,楚弒靈王,復以地乾谿為失所,明仲尼本不以為義例,則丘明亦無異文也。」是亦言史自詳略,無義例也。
40
遇仇牧于門,批而殺之。手批之也。○批,普迷反,又蒲穴反;《字林》云,擊也,父節反。遇大宰督于東宮之西,又殺之。殺督不書,宋不以告。○大音泰。立子遊,子遊,宋公子。
41
[疏]注「子游宋公子」。○正義曰:《世族譜》:「子游,雜人,不知何公之子。」
42
群公子奔蕭,公子御說奔亳。蕭,宋邑,今沛國蕭縣,亳,宋邑,蒙縣西北有亳城。○亳,步各反。南宮牛、猛獲帥師圍亳。牛,長萬之子。猛獲,其黨。○冬,十月,蕭叔大心叔,蕭大夫名。
43
[疏]注「叔蕭大夫名」。○正義曰:卿大夫采邑之長則謂之宰,公邑之長則曰大夫,此則是宋蕭邑大夫也。以此年有功,宋人以蕭邑別封其人為附庸。二十三年經書「蕭叔朝公」,附庸例稱名,故杜以叔為名。
44
及戴、武、宣、穆、莊之族,宋五公之子孫。以曹師伐之。殺南宮牛于師,殺子游于宋,立桓公。桓公,御說。猛獲奔衛;南宮萬奔陳,以乘車輦其母,一日而至。乘車,非兵車。駕人曰輦。宋去陳二百六十里,言萬之多力。○「南宮萬奔陳」,本或作「長萬」,「長」衍字也,下亦然。乘,繩證反,註同。宋人請猛獲于衛。衛人欲勿與,石祁子曰:「不可!石祁子,衛大夫。天下之惡一也,惡於宋而保於我,保之何補?得一夫而失一國,與惡而棄好,非謀也。」宋、衛本同好國。○好,呼報反,註同。衛人歸之。亦請南宮萬于陳,以賂。
45
[疏]「於陳,以賂。」正義曰:斷「以賂」為句,言用賂請于陳也。請猛獲於衛,不言以賂,蓋於衛無賂。
46
陳人使婦人飲之酒,而以犀革裹之。比及宋,手足皆見。宋人皆醢之,醢,肉醬。並醢猛獲,故言「皆」。○「亦請南宮長萬于陳以賂」絕句。飲,於鴆反。犀音西。裹音果。比,必利反。見,賢遍反。醢音海。
47
十有三年,春,齊侯、宋人、陳人、蔡人、邾人會于北杏。北杏,齊地。○杏,戶猛反。
48
夏,六月,齊人滅遂。遂國在濟北蛇丘縣東北。○蛇音移。
49
秋,七月。
50
冬,公會齊侯,盟于柯。此柯,今濟北東阿,齊之阿邑。猶祝柯今為祝阿。○柯,古何反。
51
十三年,春,會于北杏,以平宋亂。宋有弒君之亂,齊桓欲脩霸業。
52
[疏]十三年傳注「宋有」至「霸業」。○正義曰:桓二年「會於稷,以成宋亂」者,為會之意,欲平除宋督弒君之賊。此云「平宋亂」者,宋萬已誅,宋新立君,其位未定,齊桓欲脩霸業,為會以安定之,非欲平除新君,故宋人聽命,來列于會也。
53
遂人不至。
54
夏,齊人滅遂而戍之。戍,守也。
55
冬,盟於柯,始及齊平也。始與齊桓通好。○好,呼報反。
56
宋人背北杏之會。○背音佩。十四年經、註同。
57
十有四年,春,齊人、陳人、曹人伐宋。背北杏會故。
58
夏,單伯會伐宋。既伐宋,單伯乃至,故曰會伐宋。單伯,周大夫。
59
[疏]「十四年注既伐」至「大夫」。○正義曰:傳稱「諸侯伐宋,齊請師于周」,則伐事巳成,單伯始至,故云「會伐宋」,言來就宋地會之也。元年注云「單伯,天子卿也」,此云「周大夫」者,大夫亦卿之總號,故兩言之。
60
秋,七月,荊入蔡。入例在文十五年。
61
冬,單伯會齊侯、宋公、衛侯、鄭伯于鄄。鄄,衛地,今東郡鄄城也。齊桓脩霸業,卒平宋亂,宋人服從,欲歸功天子,故赴以單伯會諸侯為文。○于鄄,音絹。甄城,音絹,一音真,或音盭,又舉然反;或作鄄。
62
[疏]「單伯」至「於鄄」。○正義曰:《春秋》因魯史之文,魯史自書其事,會他國者皆言已往會之,不問君之與臣,會諸侯者,皆魯人在會字之上。若微人往會,則會上無字,直言其會,明魯往會之微人,不合書名,書其所為之事而已,十六年,「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是也。若魯人不與,而諸侯自會,則并序諸侯,言會于某,十五年,「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會于鄄」,是也。雖霸主召會諸侯,霸主之身列在諸侯之上耳,不言霸主會諸侯,以其俱是王臣,不得與諸侯為主故也;若霸主之國遣大夫往會諸侯,雖政在霸國,大夫名列諸侯之下,由非諸侯之主,列位從其班爵,文十四年,「公會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晉趙盾,同盟於新城」,是也。若王臣在會,不問尊卑,皆列諸侯之上,僖八年,「公會王人、齊侯、宋公、衛侯、許男、曹伯、陳世子款盟于洮」,九年,「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葵丘」,是也。此會魯人不與,單伯宜列在諸侯之上,下言會于鄄耳。今會字乃在齊侯之上,是齊桓歸功天子,故赴以單伯會諸侯為文,所以尊天子、示名義也。此會魯自不與,魯所與者,皆魯人在上,史文以魯為主耳。當會之時,以大小為序,魯不在上也。《釋例》曰:「魯為《春秋》主,常列諸侯上,非其實次也。子帛,卿也,依魯大夫之比,列於莒上,故傳曰『魯故也』。叔孫豹曰『宋、衛,吾匹也』,又曰『諸侯之會,寡君未嘗後衛君』,是魯在衛上也。宋既先代之後,又襄公一合諸侯,以紹齊桓之伯,宋在齊上,則魯次宋也。」
63
十四年,春,諸侯伐宋,齊請師於周。齊欲崇天子,故請師。假王命以示大順。經書人,傳言諸侯者,總眾國之辭。
64
[疏]注「齊欲」至「之辭」。○正義曰:齊既以諸侯伐宋,而更請師於周者,齊桓始脩霸業,方欲尊崇天子,故請師,假王命以示大順耳,非慮伐不克而藉王威也。經書人,而傳言諸侯,先儒以為,諸如此輩,皆是諸侯之身。《釋例》曰:「傳滅入例,『衛侯毀滅邢。同姓,故名』。又云『穀伯綏、鄧侯吾離來朝。名,賤之也』。又云『不書蔡、許之君,乘楚車也,謂之失位』。此皆貶諸侯之例,例不稱人也。諸侯在事,傳有明文,而經稱人者,凡十一條,丘明不示其義。而諸儒皆據案生意,原無所出。貶諸侯而去爵稱人,是為君臣同文,非正等差之謂也。又澶淵,大夫之會,傳曰『不義其人』,案經皆去名稱人。至諸侯親城緣陵,傳亦曰『不書其人』,而經總稱諸侯,此大夫及諸侯經、傳所以為別也。通校《春秋》,自宣公五年以下百數十年,諸侯之咎甚多,而皆無貶稱人者,益明此蓋當時告命記註之異,非仲尼所以為例故也。」是言諸侯之貶,或書名,或沒而不書,必不得稱人,故以此經書人,傳言諸侯,為總眾國之辭。僖元年,齊師、宋師、曹師救邢,於例將卑師眾稱師,則三國皆大夫帥也,傳稱諸侯救邢,亦是總眾國之辭,與此同也。
65
夏,單伯會之,取成于宋而還。
66
鄭厲公自櫟侵鄭,厲公以桓十五年入櫟,遂居之。○櫟音歷。及大陵,獲傅瑕。大陵,鄭地。傅瑕,鄭大夫。傅瑕曰:「茍舍我,吾請納君。」與之盟而赦之。六月,甲子,傅瑕殺鄭子及其二子,而納厲公。鄭子,莊四年稱伯,會諸侯。今見殺,不稱君,無謚者,微弱,臣子不以君禮成喪告諸侯。○舍音舍。鄭子,子儀。初,內蛇與外蛇鬥於鄭南門中,內蛇死。六年而厲公入。
67
[疏]「六年而厲公入」。○服虔云:「蛇,北方水物,水成數六,故六年而厲公入。」
68
公聞之,問於申繻曰:「猶有妖乎?」對曰:「人之所忌,其氣燄以取之。妖由人興也。《尚書·洛誥》:「無若火始燄焰。」未盛而進退之時,以喻人心不堅正。○蛇,市奢反。繻音須。妖,於驕反。燄以,音艷。誥,古報反。人無釁焉,妖不自作。人棄常,則妖興,故有妖。」
69
[疏]「猶有」至「有妖」。○正義曰:公聞厲公之入,問於申繻曰:猶有蛇妖,而厲公得入乎?古者由、猶二字義得通用。申繻對公曰:人之所忌,謂子儀畏懼厲公,心不堅正,其畏忌之氣焰焰未盛而進退之時,以取此妖來應人也。蛇鬥之事,由人興也。若使人無釁隙焉,則妖孽不能自作。人棄其常,則妖自興,以此故有妖。棄常,謂既不能彊,又不能弱,失常度也。
70
厲公入,遂殺傅瑕。使謂原繁曰:「傅瑕貳,言有二心於已。○釁,許靳反。周有常刑,既伏其罪矣。納我而無二心者,吾皆許之上大夫之事,吾原與伯父圖之。上大夫,卿也。伯父謂原繁,疑原繁有二心。且寡人出,伯父無裏言。無納我之言。○里音里。入,又不念寡人,不親附已。寡人憾焉!」對曰:「先君桓公命我先人典司宗示石。桓公,鄭始受封君也。宗示石,宗廟中藏主石室。言已世為宗廟守臣。○憾,戶暗反。示石音石,藏主石函也。守,手又反。
71
[疏]注「桓公」至「守臣」。○正義曰:桓公初封西鄭,蓋其畿內之國。周禮,王子母弟有功者,得立祖王之廟,故桓公始封為君,即命臣使典宗示石。宗示石者,慮有非常火災,於廟之北壁內為石室,以藏木主,有事則出而祭之,既祭,納於石室。示石字從示,神之也。
72
社稷有主,而外其心,其何貳如之?茍主社稷,國內之民其誰不為臣?臣無二心,天之制也。子儀在位十四年矣,子儀,鄭子也。而謀召君者,庸非二乎?庸,用也。莊公之子,猶有八人,若皆以官爵行賂勸貳而可以濟事,君其若之何?臣聞命矣。」乃縊而死。○「莊公之子,猶有八人」,傳唯見四人:子忽、子亹、子儀並死,獨厲公在。八人名字,記傳無聞。縊,一賜反。○蔡哀侯為莘故,繩息媯以語楚子。莘役在十年。繩,譽也。○為莘,于偽反,下所巾反。語,魚據反。繩,食承反;《說文》作譝。譽音餘,又如字。
73
[疏]注「繩,譽也」。○正義曰:字書繩作譝字,從言,訓為譽。
74
楚子如息,以食入享,遂滅息,偽設享食之具。○食音嗣,注同。以息媯歸。生堵敖及成王焉,未言。未與王言。○堵敖,丁古反,下五羔反。杜云:楚人謂未成君為敖。《史記》作杜敖。楚子問之,對曰:「吾一婦人而事二夫,縱弗能死,其又奚言?」楚子以蔡侯滅息,遂伐蔡。欲以說息媯。○說音悅。秋,七月,楚入蔡。君子曰:「《商書》所謂『惡之易也,如火之燎于原,不可鄉邇,其猶可撲滅』者,其如蔡哀侯乎!」《商書·盤庚》。言惡易長而難滅。○易,以豉反,注同。燎,力召反。又力弔反。鄉,許亮反。樸,普卜反。般,步丹反,本又作盤。長,丁丈反。
75
「冬,會于鄄」,宋服故也。
76
十有五年,春,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會于鄄。
77
夏,夫人姜氏如齊。無傳。夫人,文姜,齊桓公姊妹。父母在則禮有歸寧,沒則使卿寧。
78
[疏]注「夫人」至「寧卿」。○正義曰:文姜,僖公之女,故為桓公姊妹。《詩》美后妃之德,云「歸寧父母」,是父母在則禮有歸寧。襄十二年傳曰:「秦嬴歸于楚。楚司馬子庚聘于秦,為夫人寧,禮也。」是父母沒則使卿寧,兄弟不得自歸也。但不知今桓公有母以否,故杜不明言得失。
79
秋,宋人、齊人、邾人伐郳。宋主兵,故序齊上。○郳,五兮反。鄭人侵宋。
80
冬,十月。
81
十五年,春,復會焉,齊始霸也。始為諸侯長。○復,扶又反。長,丁丈反。
82
秋,諸侯為宋伐郳。郳,附庸,屬宋而叛,故齊桓為之伐郳。○為宋,於偽反。
83
鄭人間之而侵宋。○間,間廁之間,一本作聞。
84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
85
夏,宋人、齊人、衛人伐鄭。宋主兵也。班序上下,以國大小為次,征伐則以主兵為先,《春秋》之常也。他皆放此。
86
[疏]「十六年注宋主」至「放此」。○正義曰:往年齊桓始霸,未敢即尸其任,救患討罪。今為宋伐鄭,仍使宋自報怨,故宋主兵,序於齊上也。諸侯會,許男在曹滑之上,班序上下,以國大小為次,不以爵之尊卑也。隱五年,邾人、鄭人伐宋,附庸在伯爵之上,是以主兵為先也。歷檢上下皆然,知是《春秋》常法。《禮記·祭義》云:「有虞氏貴德而尚齒,夏后氏貴爵而尚齒,殷人貴富而尚齒,周人貴親而尚齒。」而《春秋》序會,不先同姓,而大國在上者,孔子脩《春秋》,有變周之文從殷之質故也。
87
秋,荊伐鄭。冬,十有二月,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書會,魯會之。不書其人,微者也。言同盟,服異也。陳國小,每盟會皆在衛下,齊桓始霸,楚亦始彊,陳侯介於二大國之間,而為三恪之客,故齊桓因而進之,遂班在衛上,終於《春秋》。滑國都費,河南緱氏縣。幽,宋地。○介音界。「為三恪」,苦各反;本或作「為三恪之客」。費,扶味反,又音秘。緱,古侯反,一音苦侯反。
88
[疏]注「書會」至「宋地」。○正義曰:《公羊傳》曰:「同盟者何?同欲也。」《穀梁傳》曰:「同者,同尊周也。」杜云服異者,亦是同其欲、同尊周也。書同盟者,當盟之時,告神稱同。《釋例》曰:「盟者,假神明以要不信,故載辭或稱同,以服異為言也。」是言載辭稱同也。二十七年,同盟于幽,傳曰:「陳、鄭服也。」文十四年,同盟于新城,傳曰:「從於楚者服,且謀邾也。」成五年,同盟於蟲牢,傳曰:「鄭服也。」七年,同盟於馬陵,傳曰:「尋蟲牢之盟,且莒服故也。」襄三年,同盟於雞澤,傳曰:「晉為鄭服,故合諸侯。」二十五年,同盟於重丘,傳曰:「齊成故也。」昭十三年,同盟于平丘,傳曰:「齊服也。」如此之類,皆是服異,故稱同也。《喪服》「繼父不同居」,傳曰:「嘗同居,乃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春秋》同盟亦猶是也。嘗同盟而異,乃稱服異;未嘗同盟,則不為服異。故盟不稱同也。僖二年,齊侯、宋公、江人、黃人盟于貫,傳曰:「服江、黃也。」定四年,陳、許、頓、胡、楚之屬國,皆來會于召陵,其下云:「公及諸侯盟于皋鼬。」二盟並不稱同,皆為未嘗同盟,非服異,故不稱同也。應稱同而不稱同者,僖五年,首止之盟,鄭伯逃歸。七年,盟於寧母,鄭伯使大子華聽命於會,而不稱同者,鄭心未服,故傳稱子華請去三族,管仲曰:「君其勿許!鄭必受盟。」是寧母之時,鄭未服也。八年,盟于洮,鄭伯乞盟,傳稱「請服也」,而洮盟不稱同者,鄭伯始請服耳,未列於會,故不稱同也。文十五年夏,晉郤缺帥師伐蔡,戊申,入蔡。其冬,諸侯盟于扈。傳稱「晉侯、宋公、衛侯、蔡侯、陳侯、鄭伯、許男、曹伯盟于扈」,則是蔡新來服,不稱同者,傳稱郤缺入蔡,以城下之盟而還。是則蔡巳先服,故不稱同也。宣十二年,同盟于清丘,傳曰:「恤病討貳。」十七年,同盟于斷道,傳曰:「討貳也。」成九年,同盟於蒲,傳曰:「為歸汶陽之田故,諸侯貳於晉。晉人懼,會於蒲,以尋馬陵之盟。」十五年,同盟于戚,傳曰:「討曹成公也。」十七年,同盟于柯陵,傳曰:「尋戚之盟也。」十八年,同盟於虛朾,傳曰:「謀救宋也。」此六盟皆非服異,稱同盟者,清丘、斷道與蒲,於時諸侯巳有二心,同心討貳,故稱同盟;戚與虛朾同心疾惡,故稱同盟;柯陵之盟,鄭人不服,欲令諸侯同心伐鄭,故稱同盟,猶襄十八年,諸侯同心疾齊,稱同圍齊。自此以前,陳在衛下,今在上,知齊桓始進之。《釋例·班序譜》,自隱至莊十四年四十三歲,衛與陳凡四會,衛在陳上;自莊十五年盡僖十七年三十五歲,凡八會,陳在衛上。故知是齊桓進之,遂班在衛上,終於《春秋》也。
89
邾子克卒。無傳。克,儀父名。稱子者,蓋齊桓請王命以為諸侯,再同盟。
90
[疏]注「克儀」至「同盟」。○正義曰:北杏之會,邾人在焉,今而稱子,故云蓋齊侯請王命以為諸侯,得為子爵見經也。隱元年,盟于蔑;桓十七年,盟于趡。是再同盟也。
91
十六年,夏,諸侯伐鄭,宋故也。鄭侵宋故。○「宋故也」,本或作「為宋故」。
92
鄭伯自櫟入,在十四年。緩告于楚。秋,楚伐鄭及櫟,為不禮故也。鄭伯治與於雍糾之亂者,在桓十五年。○為,於偽反。與音預。九月,殺公子閼,刖強鉏。二子,祭仲黨。斷足曰刖。○公子閼,安末反。案隱十一年,鄭有公孫閼,距此三十五年,不容復有公子閼。若非「閼」字誤,則「子」當為「孫」。刖音月,又五刮反。鋤,仕魚反。斷,丁管反。
93
[疏]注「二子」至「曰刖」。○正義曰:《周禮·司刑》:刖罪五百。《尚書·呂刑》:剕罰之屬五百。孔安國云:「刖足曰剕。」《釋言》云:「𧾷非,刖也。」李巡曰:「斷足曰刖也。」《說文》云:「刖,絕也。」則剕、刖是斷絕之名、斬足之罪,故云斷足曰刖。
94
公父定叔出奔衛。共叔段之孫。定,謚也。○父音甫。王音如字。共音恭。三年而復之,曰:「不可使共叔無後於鄭。」使以十月入,曰:「良月也,就盈數焉。」數滿於十。
95
[疏]注「滿於十」。○正義曰:《易·繫辭》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至十而止,是數滿於十也。閔元年傳曰:「萬,盈數也。」數至十則小盈,至萬則大盈。傳具載定叔事者,服虔云:「定叔之祖共叔段有伐君之罪,宜世不長,而云不可使共叔無後於鄭,言其刑之偏頗。鄭厲公以孽篡適,同惡相恤,故黨於共叔,欲令其後不絕,傳所以惡厲公也。」
96
君子謂「強鉏不能衛其足」。言其不能早辟害。
97
冬,「同盟於幽」,鄭成也。
98
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軍為晉侯。曲沃武公遂並晉國,僖王因就命為晉侯。小國,故一軍。○並,如字;王,必政反。
99
[疏]注「曲沃」至「一軍」。○正義曰:桓八年傳稱曲沃武滅翼。其年冬,王命虢仲立晉哀侯之弟緡於晉,至是乃并之也。《晉世家》云:「曲沃武公伐晉侯緡,滅之,盡以是寶器賂獻於周僖王。僖王命曲沃武公為晉君,列為諸侯,於是盡并晉地而有之。曲沃武公巳即位二十七年矣。自桓叔始封曲沃以至武公滅晉,凡六十七歲,而卒代晉為諸侯。」是僖王命之事也。周禮,小國一軍。晉土地雖大,以初並晉國,故以小國之禮命之。
100
初,晉武公伐夷,執夷詭諸。夷詭諸,周大夫。夷,采地名。○詭,九委反。采,七代反,後放此。蒍國請而免之。蒍國,周大夫。○蒍,於委反。既而弗報,詭諸不報施於蒍國。○施,始豉反。故子國作亂,謂晉人曰:「與我伐夷而取其地。」使晉取夷地,遂以晉師伐夷,殺夷詭諸。周公忌父出奔虢。周公忌父,王卿士,闢子國之難。○難,乃旦反。惠王立而復之。魯桓十五年,經書「桓王崩」。魯莊三年,經書「葬桓王」。自此以來,周有莊王,又有僖王,崩、葬皆不見於經傳。王室微弱,不能復自通於諸侯,故傳因周公忌父之事而見惠王。惠王立在此年之末。○不見,賢遍反,下同。復自,扶又反。
101
[疏]注「魯桓」至「之末」。○正義曰:《史記·十二諸侯年表》云,莊王元年當魯桓十六年,即位十五年而崩。僖王元年當魯莊十三年,即位五年而崩。惠王元年當魯莊十八年,即位在十八年,而此年傳說惠王之立者,杜云「傳因周公忌父之事而見惠王,立在此年之末」,是杜以周公忌父此年出奔,至惠王立而得復,與《史記》不違。
102
十有七年,春,齊人執鄭詹。齊桓始霸,鄭既伐宋,又不朝齊。詹為鄭執政大臣,詣齊見執,不稱行人,罪之也。行人例在襄十一年。諸執大夫,皆稱人以執之,大夫賤故。○詹,之廉反。始伯,音霸,又如字,本又作霸。
103
[疏]十七年注「齊桓」至「賤故」。○正義曰:僖七年傳曰「鄭有叔詹、堵叔、師叔」,先言詹,是詹最貴也。且傳稱鄭不朝也,以君不朝而詹被執,明詹是執政大臣,為不道君使朝,故執之也。若詹不至齊,則無由被執。知是詣齊見執,蓋聘齊也。昭八年,楚人執陳行人干徵師,殺之。傳曰:「罪不在行人也。」無罪乃稱行人,知不稱行人,罪之也。襄十一年,楚人執鄭行人良霄。傳曰:「書曰『行人』,言使人也。」言使人者,言非使人之罪也。書曰者,是仲尼新意,故指以為例也。執諸侯,有稱人稱侯之異;執大夫者,悉皆稱人以執之,為大夫賤故也。劉炫以此注云「詣齊見執」,《釋例》曰「詹本非出使」,謂二者自相矛盾。今知非者,齊以鄭不朝而責於鄭,鄭令詹請齊謝罪,齊人執之,故《釋例》云元非出聘之使。《集解》云「詣齊被執」,二文雖異,事實同耳。劉炫不尋此意,乃為規過,非也。
104
夏,齊人殲于遂。殲,盡也。齊人戍遂,玩而無備,遂人討而盡殺之,故時史因以自盡為文。○殲,子廉反。玩,五亂反。而盡,津忍反。
105
[疏]注「殲盡」至「為文」。正義曰:「殲,盡也」,《釋詁》文,舍人曰:「殲,眾之盡也。」時史惡其輕敵,而以自盡為文,罪齊戍也。《釋例》曰:「齊人殲于遂,鄭棄其師,亦時史即事以安文,或從赴辭,故傳亦不顯明義例也。」
106
秋,鄭詹自齊逃來。無傳。詹不能伏節守死以解國患,而遁逃茍免,書逃以賤之。○遁,徒遜反。
107
[疏]注「詹不」至「賤之」。○正義曰:伏節守死以解國患,當如昭元年叔孫豹之居位待罪也。逃,若匹夫逃竄,故云「書逃以賤之」。鄭詹自齊逃來,過魯而後歸鄭,故書之。
108
冬,多麋。無傳。麋多則害五稼,故以災書。○麋,亡悲反。
109
[疏]注「麋多」至「災書」。○正義曰:麋是澤獸,魯所常有,是年暴多,多則害五稼,故言多,以災書也。
110
「十七年,春,齊人執鄭詹」,鄭不朝也。
111
夏,遂因氏、頜氏、工婁氏、須遂氏饗齊戍,醉而殺之,齊人殲焉。饗,酒食也。四族,遂之彊宗。齊滅遂,戍之,在十三年。○頜,烏納反。又苦答反。婁,力侯反。饗,本作享。
112
經】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無傳。不書日,官失之。
113
[疏]十八年注「不書日,官失之」。○正義曰:經亦無朔字,當云不書朔與日,注不言朔,脫也。
114
夏,公追戎于濟西。戎來侵魯,公逐之於濟水之西。
115
秋,有<或蟲}。<或蟲},短狐也。蓋以含沙射人為災。○<或蟲},本又作蜮,音或;《本草》謂之射工。短弧,本又作斷,同,丁管反。弧又作狐,音胡。射人,食亦反。
116
[疏]注「蜮短」至「為災」。○正義曰:《穀梁傳》曰:「<或蟲},射人者也。」《洪範五行傳》曰:「<或蟲}如鱉,三足,生於南越。南越婦人多淫,故其地多<或蟲},淫女惑亂之氣所生也。」陸機《毛詩義疏》云:「<或蟲},短狐也,一名射景,如鱉,三足,在江淮水中,人在岸上,景見水中,投人景則殺之,故曰射景,或謂含沙射人,入皮肌,其創如疥。」服虔云:「遍身濩濩,或或故為災。」沈氏云:「此有<或蟲},傳重發例者,以螟螽與蜚同是害禾稼,此<或蟲}則害人,故傳特發之。」
117
冬,十月。
118
十八年,春,虢公、晉侯朝王,王饗醴,命之宥。王之覲群後,始則行饗禮,先置醴酒,示不忘古。飲宴則命以幣物。宥,助也,所以助歡敬之意,言備設。○醴,音禮。宥音又。
119
[疏]注「王之」至「備設」。○正義曰:「王饗醴,命之宥」者,王為之設饗禮,置醴酒,命之以幣物,所以助歡也。「宥,助」,《釋詁》文。《周禮·掌客》,王待諸侯之禮,上公三饗三食三燕,侯伯三饗再食再燕,子男壹饗壹食壹燕。三禮先言饗,是王之覲群后,始則行饗禮也。《酒正》辨五齊之名,一曰泛齊,二曰醴齊,三曰盎齊,四曰醍齊,五曰沈齊。鄭注云:「泛者,成而滓浮泛泛然。醴猶體也,成而汁滓相將,如今恬酒矣。盎猶翁也,成而翁翁然,蔥白色。緹者,成而紅赤。沈者,成而滓沈,如今造清矣。自醴以上尢濁。」然則以其尢濁,故先置之,示不忘古也。知者,《禮運》云「燔黍捭豚」,下即云「以燔以炙,以為醴酪」,是醴酒在先而有,故曰先置醴酒,云不忘古也。《詩·序》曰:「《鹿鳴》,燕群臣嘉賓也。既飲食之,又實幣帛筐篚,以將其厚意。」《聘禮》云:「若不親食,使大夫朝服致之,以侑幣致饗以酬幣,亦如之。」是饗禮有酬幣也。禮,主人酌酒於賓曰「獻」,賓答主人曰「酢」,主人又酌以酬賓曰「酬」,謂之酬幣,蓋於酬酒之時賜之幣也,所賜之物,即下「玉」、「馬」是也。傳稱饗醴、命宥,言其備設盛禮也。此注命之宥者,命在下以幣物宥助。僖二十八年「命晉侯宥」,注云:「命晉侯助以束帛,以將厚意。」皆命,不同者,以彼有命晉侯之事故也。
120
皆賜玉五瑴,馬三匹。非禮也。雙玉為瑴。○瑴音角,字又作鈺。
121
[疏]注「雙玉為瑴」。○正義曰:《蒼頡篇》「瑴」作「鈺」,雙玉為瑴,故字從兩玉。
122
王命諸侯,名位不同,禮亦異數,不以禮假人。侯而與公同賜,是借人禮。○借,子夜反。
123
[疏]注「侯而」至「人禮」。○正義曰:虢君不知何爵,稱公,謂為三公也。《周禮》,王之三公八命,侯伯七命,是其名位不同也,其禮各以命數為節,是禮亦異數也。今侯而與公同賜,是借人禮也。假、借同義,取者假為上聲,借為入聲;與者假、借皆為去聲。
124
虢公、晉侯、鄭伯使原莊公逆王后于陳。陳媯歸於京師,虢、晉朝王,鄭伯又以齊執其卿,故求王為援,皆在周,倡義為王定昏。陳人敬從。得同姓宗國之禮,故傳詳其事。不書,不告。○為王,于偽反。實惠後,陳媯後號惠后,寵愛少子,亂周室,事在僖二十四年,故傳於此並正其后稱。
125
夏,公追戎于濟西。不言其來,諱之也。戎來侵魯,魯人不知,去乃追之,故諱不言其來。
126
[疏]注「戎來」至「其來」。○正義曰:傳例,有鐘鼓曰伐,無曰侵。戎之來也,魯人不知,宜無鐘鼓,故故以侵言之。《釋例》曰:「戎之入魯,魯人不知,去而遠追,又無其獲。邊竟不備,候不在疆,所以為諱。諱此君之闕,亦所以示戒將來之君也。」
127
秋,有蜮,為災也。
128
初,楚武王克權,使鬥緡尹之。權,國名,南郡當陽縣東南有權城。鬥緡。楚大夫。○緡,亡巾反。
129
[疏]「鬥緡尹之」。○正義曰:尹訓正也。楚官多以尹為名,此滅權為邑,使緡為長,故曰尹也。
130
以叛,圍而殺之。緡以權叛。○以叛,絕句;本或作畔,俗字也。遷權於那處,那處,楚地,南郡編縣東南有那口城。○那處,那又作再阜,同,乃多反;下昌呂反,又昌慮反。編,必綿反,一音步典反。使閻敖尹之。閻敖,楚大夫。及文王即位,與巴人伐申而驚其師。驚巴師。巴人叛楚而伐那處,取之,遂門于楚。攻楚城門。閻敖游湧而逸。湧水在南郡華容縣。閻敖既不能守城,又游湧水而走。○湧音勇,水名。楚子殺之。其族為亂。冬,巴人因之以伐楚。
131
十有九年,春,王正月。
132
夏,四月。
133
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鄄,遂及齊侯、宋公盟。無傳。公子結,魯大夫。《公羊》、《穀梁》皆以為魯女媵陳侯之婦,其稱陳人之婦,未入國,略言也。大夫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專之可也。結在鄄聞齊、宋有會,權事之宜,去其本職,遂與二君為盟,故備書之。本非魯公意,而又失媵陳之好,故冬各來伐。○媵,以證反,又繩證反,送也。竟音境。好,呼報反。
134
[疏]「十九年注公子」至「來伐」。○正義曰:《公羊傳》曰:「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媵不書,此何以書?為其有遂事書。大夫無遂事,此其言遂何?聘禮,大夫受命,不受辭,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專之可也。」《穀梁》文雖不明,其意亦為魯女。左氏無傳,取彼為說,故云《公羊》、《穀梁》皆以為魯女媵陳侯之婦。《穀梁傳》曰:「其曰陳人之婦,略之也。」以未入國,略而不言陳侯夫人。成九年,伯姬歸于宋,晉、衛、齊三國來媵,然則為人媵者,皆送至嫁女之國,使之從適而行。此鄄是衛之東地,蓋陳取衛女為婦,魯使公子結送媵向衛,至鄄,聞齊、宋為會,將謀伐魯,故權事之宜,去其本職,不復送女至衛,遂與二君會盟,故備書之也。送女至鄄,停女會盟,鄄是盟處,故言於鄄,非本期送女使至鄄也。既盟之後,遂不復送女。其盟本非公意,又失媵陳之好,故至冬而三國來伐。結之此盟,於魯無益,故無嘉善之文。文八年,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于衡雍。乙酉,公子遂會雒戎盟于暴。四日之間,不容反報,亦是專命而盟,患難俱解,故再稱名氏,珍而貴之。與此異也。宣十二年,宋華椒承群偽之言以誤其國,宋人被伐而貶華椒。今三國伐魯,不貶公子結者,結之為盟,本欲安社稷、利國家,與華椒事異,故不貶。
135
夫人姜氏如莒。無傳。非父母國而往,書奸。
136
[疏]注「非父」至「書奸」。○正義曰:此既無傳,不知何為如莒。婦人不以禮出,為姦,故曰書奸。
137
冬,齊人、宋人、陳人伐我西鄙。無傳。幽之盟魯使微者會,鄄之盟又使媵臣行,所以受敵。鄙,邊邑。
138
十九年,春,楚子禦之,大敗於津。禦巴人,為巴人所敗。津,楚地,或曰江陵縣有津鄉。還,鬻拳弗納。遂伐黃,鬻拳,楚大閽。黃,嬴姓國,今弋陽縣。○鬻音育。拳,求圓反。閽音昏,守門人也。嬴音盈,姓也,字從女。
139
[疏]注「黃嬴姓」。○正義曰:《世本》文。
140
敗黃師于踖陵。踖陵,黃地。○踖,在亦反,一音七略反。還,及湫,有疾。南郡鄀縣東南有湫城。○湫,子小反。鄀音若。夏,六月,庚申,卒。鬻拳葬諸夕室,夕室,地名。○夕,朝夕之夕。亦自殺也,而葬於絰皇。絰皇,塚前闕。生守門,故死不失職。○絰,田結反。絰皇,闕也。
141
[疏]注「絰皇」至「失職」。○正義曰:鬻拳自殺以殉,當是近墓之地。宣十四年傳稱楚子聞宋殺申丹,投袂而起,屨及於窒皇,劍及於寢門之外。則窒皇近於門外,當是寢門闕也。知此絰皇亦是冢前闕也。且此人生為大閽,職掌守門,明此亦是守門,示死不失職也。餘書無絰皇之名,蓋唯楚有此號也。
142
初,鬻拳強諫楚子,楚子弗從,臨之以兵,懼而從之。鬻拳曰:「吾懼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為大閽,謂之大伯,若今城門校尉官。○強,其丈反。大伯音泰。校,戶教反,字從木。
143
[疏]「以為大閽,謂之大伯」。○正義曰:《周禮·天官》「閽人掌守主宮之中門之禁」,鄭玄云:「閽人,司錯晨以啟閉者,刑人墨者使守門。」《秋官·掌戮》「墨者使守門,刖者使守囿」。則閽不使刖,而鬻奉得為閽者,《周禮·地官》之屬有司門,下大夫二人,掌授管鍵以啟閉國門,鄭玄云:「若今城門校尉,主王城十二門。」此注亦云「若今城門校尉官」,然則鬻拳本是大臣,楚人以其賢而使典此職,非為刑而役之。其為大閽者,當如《地官》之司門,非《天官》之閽人,亦主晨昏開閉,通以閽為名焉。謂之大伯,伯,長也,為門官之長也。
144
使其後掌之。使其子孫常主此官。君子曰:「鬻拳可謂愛君矣,諫以自納於刑,刑猶不忘納君於善。」言愛君,明非臣法也。楚能盡其忠愛,所以興。
145
[疏]注「言愛君,明非臣法也」。○正義曰:何休《膏肓》云:人臣諫君,非有死亡之急,而以兵臨君,開絪弒之路,左氏以為愛君。於義左氏為短。故注言此以釋何休之難。
146
初,王姚嬖于莊王,生子頹。王姚,莊王之妾也,姚姓也。○姚,羊消反。嬖,必計反。頹,徒回也。子頹有寵,蒍國為之師。及惠王即位,周惠王,莊王孫。取蒍國之圃以為囿。圃,園也。囿,苑也。○圃,必古反,又音布。囿音又。徐,于自反。苑,於阮反。
147
[疏]注「圃,園也;囿,苑也」。○正義曰:《塚宰職》云:「園圃毓草木。」鄭玄云:「樹果蓏曰圃,園其樊也。」《詩》云「折柳樊圃」,成十八年「築鹿囿」。然則圃以蕃為之,所以樹果蓏;囿則築墻為之,所以養禽獸。二者相類,故取圃為囿。
148
邊伯之宮近於王宮,王取之。邊伯,周大夫。○近,附近之近。王奪子禽、祝跪與詹父田,三子,周大夫。○跪,求委反。而收膳夫之秩,膳夫,石速也。秩,祿也。○收,式周反。故蒍國、邊伯、石速、詹父、子禽、祝跪作亂,因蘇氏。蘇氏,周大夫,桓王奪其十二邑以與鄭,自此以來遂不和。
149
秋,五大夫奉子頹以伐王,石速,士也,故不在五大夫數。不克,出奔溫。溫,蘇氏邑。蘇子奉子頹以奔衛。衛師、燕師伐周。燕,南燕。
150
冬,立子頹。
151
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無傳。
152
夏,齊大災。無傳。來告以大,故書。天火曰災,例在宣十六年。
153
[疏]二十年注「來告」至「六年」。○正義曰:襄九年、三十年宋災,昭九年陳災,十八年宋、衛、陳、鄭災,皆不言大,知此來告以大,故書大也。
154
秋,七月。
155
冬,齊人伐戎。無傳。
156
二十年,春,鄭伯和王室,不克。克,能也。執燕仲父。燕仲父,南燕伯,為伐周故。○為伐,於偽反,下文同。
157
[疏]注「燕仲父南燕伯」。○正義曰:《譜》亦云南燕伯爵,不知所出。服虔亦云南燕伯爵。
158
夏,鄭伯遂以王歸,王處于櫟。秋,王及鄭伯入于鄔。鄔,王所取鄭邑。○鄔,烏苦反。遂入成周,取其寶器而還。冬,王子頹享五大夫樂及遍舞。皆舞六代之樂。○遍音遍。
159
[疏]注「皆舞六代之樂」。○正義曰:言樂及遍舞,則樂之所有,舞悉周遍,故知皆舞六代之樂也。《周禮》大司樂以樂舞教國子,舞《云門》、《大卷》、《大咸》、《大磬》、《大夏》、《大濩》、《大武》。鄭玄云,此周所存六代之樂也。傳記所說《雲門》、《大卷》,黃帝也;《大咸》,堯也;《大韶》,舜也;《大夏》,禹也;《大濩》,湯也;《大武》,周武王也。是為六代。奏黃鐘,歌大呂,舞《云門》,以祀天神;奏大蔟,歌應鐘,舞《咸池》,以祭地示;奏姑洗,歌南呂,舞《大磬》,以祀四望;奏蕤賓,歌林鐘,舞《大夏》,以祭山川;奏夷則,歌中呂,舞《大濩》,以享先妣;奏無射,歌夾鐘,舞《大武》,以享先祖。
160
鄭伯聞之,見虢叔,叔,虢公字。曰:「寡人聞之:哀樂失時,殃咎必至。今王子頹歌舞不倦,樂禍也。夫司寇行戮,司寇,刑官。○樂音洛。殃咎,上於度反,下巨九反。君為之不舉,去盛饌。○去,起呂反。饌,仕眷反。
161
[疏]注「去盛饌」。○正義曰:《周禮·膳夫職》曰:「王日一舉,鼎十有二物,皆有俎,以樂侑食。大喪則不舉,大荒則不舉,大札則不舉,天地有災則不舉,邦有大故則不舉。」鄭玄云:「殺牲盛饌曰舉。」襄二十六年傳曰:「古之治民者,將刑,為之不舉,不舉則徹樂。」是不舉者,貶膳食,徹聲樂也。
162
而況敢樂禍乎?奸王之位,禍孰大焉?臨禍忘憂,憂必及之。盍納王乎?」虢公曰:「寡人之願也。」○奸音干。盍,胡獵反,何不也。
163
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164
夏,五月,辛酉,鄭伯突卒。十六年,與魯大夫盟于幽。
165
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無傳。薨寢祔姑,赴於諸侯,故具小君禮書之。○祔音附。
166
[疏]二十一年注「薨寢」至「書之」。正義曰:經無所闕,禮具可知,杜為此注者,以先儒之說使莊公絕母子之親,故於此明之,知母子不絕。下葬注亦然。
167
冬,十有二月,葬鄭厲公。無傳。八月葬,緩慢也。
168
二十一年,春,胥命于弭。夏,同伐王城。鄭、虢相命,弭,鄭地。○弭,面爾反。鄭伯將王自圉門入,虢叔自北門入,殺王子頹及五大夫。鄭伯享王于闕西闢,樂備。闕,象魏也。樂備,備六代之樂。○圉,魚呂反。闢,蒲歷反。
169
[疏]注「闕象魏也」。○正義曰:定二年,雉門及兩觀災,注云:「兩觀,闕也。」《禮運》云:「昔者仲尼與於蠟賓,事畢,出遊於觀之上。」鄭玄云:「觀,闕也。」《釋宮》云:「觀,謂之闕。」郭璞云:「宮門雙闕。」《周禮·大宰》「正月之吉,縣治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治象」,鄭玄云:「象魏,闕也。」哀三年魯災,傳稱季桓子御公立於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舊章不可亡也。」由此言之,則觀闕、象魏,其事一也。劉熙《釋名》云:「闕,在門兩旁,中央闕然,為道也。」然則其上縣法象,其狀巍巍然高大謂之象魏,使人觀之,謂之觀也。闕西辟者,辟是旁側之語也。服虔云:「西闢,西偏也。」當謂兩觀之內道之西也。
170
王與之武公之略,自虎牢以東。略,界也。鄭武公傅平王,平王賜之自虎牢以東,後失其地,故惠王今復與之。虎牢,河南成皋縣。○復,扶又反。
171
[疏]注「略界」至「皋縣」。○正義曰:《孟子》云:「仁政必自經界始。」昭七年傳曰:「天子經略,諸侯正封,封略之內,何非君土。」《孟子》經界即傳之經略。且云「封略之內」,封是竟,則知略是界也。武公,東鄭之始封君也。言武公之略,則是武公舊竟,若其由來不失,不須今日復與,故知後失其地,惠王今復與之。隱十一年,王取鄔、劉、蒍、邘之田于鄭,蓋桓王之世失之也。
172
原伯曰:「鄭伯效尤,其亦將有咎!」原伯,原莊公也。言效子頹舞遍樂。○效,戶教反。遍音遍。五月,鄭厲公卒。王巡虢守。巡守於虢國也。天子省方,謂之巡守。○守音狩,本或作狩,後放此,注同。
173
[疏]注「巡守」至「巡守」。○正義曰:《孟子》云:「諸侯朝天子曰述職,天子適諸侯曰巡守」。守者,守也。言諸侯為天子守土,天子時巡行之。《易》稱「后不省方」,故云「天子省方,謂之巡守」。
174
虢公為王宮于玤,玤,虢地。○玤,蒲頂反。王與之酒泉。酒泉,周邑。鄭伯之享王也,王以后之鞶鑒予之。后,王后也。鞶,帶而以鑑為飾也。今西方羌胡猶然,古之遺服。○鞶,步干反,又蒲官反,紳帶也。鑒,工暫反,鏡也。
175
[疏]注「後王」至「遺服」。○正義曰:鞶是帶也,鑒是鏡也,此與定六年傳皆鞶鑒雙言,則鞶鑒一物,故知以鏡飾帶,舉今羌胡之服以明之。
176
虢公請器,王予之爵。爵,飲酒器。鄭伯由是始惡於王。為僖二十四年鄭執王使張本。○惡,烏路反,又如字。使,所吏反。
177
[疏]「虢公」至「於王」。○正義曰:鄭伯謂厲公子文公也。服虔云:鞶鑒,王后婦人之物,非所以賜有功。爵,飲酒器,玉爵也,一升曰爵。爵,人之所貴者,言鄭伯以其父得賜,不如虢公,為是始惡於王,積而成怨,僖二十四年,遂執王使,此為彼張本。
178
冬,王歸自虢。傳言王之偏也。
179
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無傳。赦有罪也。《易》稱「赦過宥罪」,《書》稱「眚災肆赦」,傳稱「肆眚圍鄭」,皆放赦罪人,盪滌眾故,以新其心。有時而用之,非制所常,故書。○眚,所景反。盪音蕩,本又作蕩。滌,徒歷反。
180
[疏]二十二年注「赦有」至「故書」。○正義曰:「肆大眚」者,肆,緩也;眚,過也。緩縱大過,是赦有罪也。大罪猶赦,則小罪亦赦之,猶今赦書大辟罪以下悉皆原免也。《易·解卦·象》云:「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解卦坎下震上,震為雷,坎為雨,雷動雨下,而萬物解散,故君子以此卦象,而放赦有過、寬宥罪人也。《書》稱「眚災肆赦」,《舜典》文。孔安國云:「眚,過。災,害。肆,緩也。過而有害,當緩赦之。」「肆眚圍鄭」,襄九年傳文也。此諸言肆眚者,皆是放赦罪人,蕩滌眾故,除其瑕穢,以新其心也。必其國有大患,非赦不解,或上有嘉慶,須布大恩,如是乃行此事。故《釋例》曰:「天有四時,得以成歲。雷霆以振之,霜雪以齊之,春陽以煖之,雲雨以潤之,然後能相育也。天且弗違,而況於人乎!物不可終『否』,故受之以『同人』。同人者,與人同也。解天下之至結,成天下之亹亹,肆大眚之謂也。堯曰:『咨!爾舜!有罪不敢赦。』所以鬚待革命,有時而用之,非制所常,故書之也。」杜唯言有時用之,亦不知此時何以須赦。《穀梁傳》曰:「肆大眚,為嫌天子之葬也」。其意言文姜有罪,不合以禮而葬。若不赦,不復書葬,嫌天子許之,明須赦而後得葬,故為赦也。賈逵以文姜為有罪,故赦而後葬,以說臣子也。魯大赦國中罪過,欲令文姜之過因是得除,以葬文姜。杜不明說,要文姜出奔之日,尚稱夫人,夫人之名,未嘗有貶,何鬚以赦除之?此赦必不為文姜。但夫人以去年七月薨,十一月則當合葬,乃至此年正月經七月始葬,如此遲緩,必是國家有事,鬚赦解之,但不知其所由耳。
181
癸丑,葬我小君文姜。無傳。反哭成喪,故稱小君。
182
陳人殺其公子御寇。宣公太子也。陳人惡其殺太子之名,故不稱君父以國討公子告。○御音禦,本亦作御。惡,烏路反。
183
[疏]注「宣公」至「子告」。○正義曰:傳言大子,必是大子也。僖五年,晉侯殺其世子申生,稱君、稱世子,此不然者,《釋例》曰:「古者討殺其大夫,各以罪狀宣告諸侯,所以懲不義,重刑戮也。晉侯使以殺大子申生之故來告,衛殺孔達,傳載其辭,辭雖有臨時之狀,其告則常也。」然則殺大夫、公子,當以罪狀告人。此傳不說御寇之罪,則陳人不以罪告;而經書公子,是惡殺大子之名,故不稱君父,以國討公子告。
184
夏,五月。
185
[疏]「夏五月」。○正義曰:《釋例》曰:「年之四時,雖或無事,必空書首月,以紀時變,以明歷數。莊公獨稱『夏五月』,及經四時有不具者,丘明無文,皆闕繆也。」
186
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于防。無傳。高傒,齊之貴卿,而與魯之微者盟,齊桓謙接諸侯,以崇霸業。
187
冬,公如齊納幣。無傳。公不使卿而親納幣,非禮也。母喪未再期而圖昏,二傳不見所譏,左氏又無傳,失禮明故。○見,賢遍反,又如字。
188
[疏]注「公不」至「明故」。○正義曰:《釋例》曰:「宋公使華元來聘,聘不應使卿,故傳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孫壽來納幣,納幣應使卿,故傳明言其得禮也。」是納幣當使卿,公不使卿,親納幣,非禮也。
189
二十二年,春,陳人殺其大子御寇,傳稱太子,以實言。陳公子完與顓孫奔齊。公子完,顓孫,皆御寇之黨。○顓音專。顓孫自齊來奔。不書,非卿。齊侯使敬仲為卿,敬仲,陳公子完。辭曰:「羈旅之臣,羈,寄也。旅,客也。幸若獲宥,及於寬政,宥,赦也。赦其不閑於教訓,而免於罪戾,弛於負擔,弛,去離也。○弛,失氏反。擔,丁暫反。離,力智反。君之惠也,所獲多矣。敢辱高位,以速官謗?敢,不敢也。○謗,布浪反。請以死告。以死自誓。《詩》云:『翹翹車乘,招我以弓,豈不欲往?畏我友朋。』」逸《詩》也。翹翹,遠貌。古者聘士以弓,言雖貪顯命,懼為朋友所譏責。○翹,祁堯反。乘,繩證反。使為工正。掌百工之官。桓公酒,樂。齊桓賢之,故就其家會,據主人之辭。故言飲桓公酒。○飲,於鴆反,注同。樂音洛,下注同。
190
[疏]注「齊桓」至「公酒」。○正義曰:春秋之世,設享禮以召君者,皆大臣擅寵,如衛公叔文子、宋桓魋之徒始為之耳,為之非禮法也。敬仲,羈旅之臣,且知禮者也,必不召公臨己,知是桓公賢之,自就其家會也。據敬仲為主人辭,故言飲公酒耳。
191
公曰:「以火繼之。」辭曰:「臣卜其晝,未卜其夜,不敢!」
192
[疏]「臣卜」至「不敢」。○正義曰:服虔云:「臣將享君,必卜之,示戒慎也。」此桓公自就其家,非敬仲發心請享,不得言將享必卜也。蓋桓公告其往日,乃卜之耳。言未卜其夜者,《詩》云:「厭厭夜飲,在宗載考。」鄭玄云:考,成也。夜飲之禮,在宗室同姓則成,於庶姓讓之則止,引此敬仲之事,云此之謂不成。是言敬仲非齊同姓,故不敢也。
193
君子曰:「酒以成禮,不繼以淫,義也;夜飲為淫樂。以君成禮,弗納於淫,仁也」。初,懿氏卜妻敬仲。懿氏,陳大夫。龜曰卜。○妻,七計反。
194
[疏]注「龜曰卜」。○正義曰:《曲禮》文也。《周禮》:「大卜掌三兆之法: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其經兆之體,皆百有二十,其頌皆千有二百。」鄭玄云:「兆者,灼龜發於火,其形可占者,其象似玉、瓦、原之亹罅,是用名之焉。原,原田也。頌,謂繇也,每體十繇。」然則卜人所占之語,古人謂之為繇,其辭視兆而作,出於臨時之占,或是舊辭,或是新造,猶如筮者引《周易》,或別造辭,卜之繇辭,未必皆在其頌千有二百之中也。此傳「鳳凰于飛」下盡「莫之與京」;襄十年傳稱衛卜禦寇,姜氏問繇,曰「兆如山陵,有夫出征,而喪其雄」;哀九年傳稱晉趙鞅卜救鄭,遇水適火,史龜曰「是謂沈陽,可以興兵,利以伐姜,不利子商」,三者皆是繇辭,其辭也韻,則繇辭法當韻也。郭璞撰自所卜事,謂之「辭林」,其辭皆韻,習於古也。
195
其妻占之,曰:「吉!懿氏妻。是謂『鳳皇于飛,和鳴鏘鏘。雄曰鳳,雌曰皇。雄雌俱飛,相和而鳴鏘鏘然,猶敬仲夫妻相隨適齊,有聲譽。○和,如字,又戶臥反,注同。鏘,七羊反,本又作將將。
196
[疏]注「雄曰」至「聲譽」。○正義曰:《釋鳥》云:「鶠、鳳,其雌皇。」郭璞云:「瑞應鳥。」《說文》云:「鳳,神鳥也。天老曰:鳳之象也,鴻前麟後,蛇頸魚尾,鸛顙鴛思,龍文龜背,燕頷雞喙,五色備舉,出於東方君子之國,翱翔四海之外,過昆侖,飲砥柱,濯羽弱水,莫宿丹穴,見則天下大安寧。從鳥,凡聲。鳳飛則群鳥從之以萬數,故古文鳳作朋字。」《山海經》云:「丹穴之山有鳥焉,其狀如鶴,五采而文,名曰鳳皇;首文曰德,翼文曰順,背文曰義,膺文曰仁,腹文曰信。是鳥也,飲食則自歌自舞。」是說鳳皇之狀也。鳳皇雄雌俱飛,喻敬仲夫妻相隨。鏘鏘,鳴之聲,故以喻有聲譽也。
197
有媯之後,將育于姜。媯,陳姓。姜,齊姓。五世其昌,並于正卿。八世之後,莫之與京』。」京,大也。○並于,本或作「並為」,誤。
198
[疏]「五世」至「與京」。○正義曰:五世其昌,言其始昌盛也。並于正卿,位與卿並得為上大夫也。莫之與京,謂無與之比大,言其位最高也。五世、八世當是卜兆之間有其象。傳言其占之辭,不言其知之意,固非後學所得詳之。
199
陳厲公,蔡出也,姊妹之子曰出。
200
[疏]注「姊妹之子曰出」。○正義曰:《釋親》云:「男子謂姊妹之子為出。」言姊妹出嫁而生子也。
201
故蔡人殺五父而立之。五父,陳佗也。殺陳佗在桓六年。○佗,大多反。生敬仲。其少也,周史有以《周易》見陳侯者,周大史也。○少,詩照反。見,如字,又賢遍反。大音泰。
202
[疏]注「周大史也」。○正義曰:直言周史,知是大史者,《周禮》大史掌書,昭二年傳稱韓宣子觀書於大史氏,此以《周易》見陳侯,故知是大史也。以《周易》見者,自以知《周易》見陳侯,言己明《易》能筮,故陳侯使之筮也。
203
陳侯使筮之,蓍曰筮。○筮,上制反。蓍音尸。
204
[疏]注「蓍曰筮」。○正義曰:《曲禮》文也。其揲蓍求卦之法,則《易·繫辭》具焉。
205
遇觀坤下巽上,觀。○觀,古亂反,注皆同。之否。坤下乾上,否。觀六四爻變而為否。○否,備矣反,注皆同。
206
[疏]「遇觀之否」。正義曰:此注坤下巽上觀,坤下乾上否及六四爻變,諸如此輩,皆據《周易》之文知之。劉炫《規過》云:「觀之否者,為觀卦之否爻;屯之比者,屯卦之比爻,皆不取後卦之義。」今刪定以為不然。何者?以閔元年畢萬筮仕,遇屯之比,云「屯固比入」。僖十五年,晉獻公筮嫁伯姬,得歸妹之睽,云「士刲羊,亦無衁」,歸妹上六爻辭;又云「歸妹、睽孤,寇張之弧」,睽之上九爻辭;又云「歸妹之睽,猶無相也」。昭五年明夷之謙,云「明夷於飛」,「垂其翼」,又云「謙不足,飛不翔」。此之等類,皆取前後二卦以占吉凶,今人之筮亦皆如此。故賈、服及杜並皆同焉。劉炫茍異前儒,好為別見,以規杜氏,非也。沈云:遇者,不期而會之名。筮者所得卦之吉凶,非有宿契,逢遇而已,故謂之遇。劉炫云:下體坤,坤為地為眾,上體巽,巽為風為木,互體有艮,艮為門闕,地上有木而為門闕,宮室之象,宮室而可風化,使天下之觀焉,故謂之觀也。下體坤,坤為地,上體乾,乾為天,天不下降,地不上騰,天地不通其氣,上下否塞,故謂之否也。
207
曰:「是謂『觀國之光,利用賓于王』。此《周易》觀卦六四爻辭。《易》之為書,六爻皆有變象,又有互體,聖人隨其義而論之。○爻,戶交反。此其代陳有國乎?不在此,其在異國;非此其身,在其子孫。
208
[疏]「是謂」至「子孫」。○正義曰:「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二句,《周易》文也。此先云:「不在此,其在異國」,後云「非此其身,在其子孫」,所以在下覆結,先云「其在後乎」,後云「在異國」者,「其在異國」之下,更欲演說異國是大嶽姜姓,其言稍多,且須以結末,故進「其在後乎」於上,先解之也。「庭實旅百」以下,方解「利用賓于王」,則上句「故曰觀國」之下,未須賓王之句,而再言「利用賓于王」者,蓋以「觀國之光」即是朝王之事,直言觀光,以文不足,故連言賓王,但未解賓王之義,故於下更重解之。傳稱引《詩》斷章,則引《易》論事,《易》未必如本。此言「觀國之光」,謂所為筮者觀他人有國之光榮也,此有國之人,利用為賓客於王朝也,其意言見其子孫有國,作賓於王家耳,非其身也。「代陳有國」,言代陳正適子孫,有其國家,陳滅此興,是代之也。○注「此周」至「論之」。○正義曰:《易》之為書,揲蓍求爻,重爻為卦,爻有七、八、九、六。其七、八者,六爻並皆不變,卦下總為之辭,名之曰「彖」,《彖》者,才也,總論一卦之才德,若干「元亨利貞」之類皆是也。其九、六者,當爻有變,每爻別為其辭,名之曰「象」,象者,像也,指言一爻所象,若干「初九,潛龍勿用」之類皆是也。不變者聚而為彖,其變者散而為象。計每於一卦,當書兩體,但以此爻陰陽既同,唯變否有異,且每爻異辭,不可爻作二畫,從上可知,故不畫二也。傳之筮者指取《易》義,不為論卦,丘明不畫卦也。諸為注者皆言上體下體,若其畫卦示人,則當不煩此注,注亦不畫卦也。今書有畫卦者,當是後之學者,自恐不識,私畫以備忘,遂傳之耳。每爻各有象辭,是六爻皆有變象。二至四,三至五,兩體交互,各成一卦,先儒謂之互體,聖人隨其義而論之,或取爻象或取駿體,言其取義為常也。
209
光遠而自他有耀者也。
210
[疏]「光遠」至「耀者也」。正義曰:《易》稱「觀國之光」,故解其光義,言光在此處,遠照於他物,從他物之上而有明耀者也。謂光能遠照,於他物有明,故下云「照之以天光」是也。
211
坤,土也。巽,風也。乾,天也。風為天於土上,山也。巽變為乾,故曰風為天。自二至四,有艮象。艮為山。○干,其然反。
212
[疏]「於土上山也」。○正義曰:六四之爻位在坤上,坤為土地,山是地之高者,居於土上,是為土上山也。又巽變為坤,六四變為九四,從二至四,互體有艮之象,艮為山,故言山也。
213
有山之材而照之以天光,於是乎居土上,山則材之所生。上有乾,下有坤,故言居土上,照之以天光。故曰:『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四為諸侯,變而之乾,有國朝王之象。
214
[疏]「有山」至「於王」。○正義曰:山則材之所生,此人有山之材,言其必大富也。上天以明臨下,照之以天光,言天子臨照之也。於是乎又居於土上,既富矣,而彼天照又復居有土地,是為國君之象也。《易》位四為諸侯,變而為乾,乾為天子,是有國朝王之象,故曰「觀國之光,利用賓于王」。
215
庭實旅百,奉之以玉帛,天地之美具焉,故曰:『利用賓于王。』艮為門庭,乾為金玉,坤為布帛。諸侯朝王,陳贄幣之象。旅,陳也。百,言物備。○摯音至,本又作贄,同。
216
[疏]「庭實」至「於王」。○正義曰:《覲禮》,侯氏執圭見王,王受圭,禮成乃出。又入行享禮,獻國之所有。此說行享禮也。旅,陳也。庭之所實,陳有百品,言物備也。「奉之以玉帛」,謂執玉帛而致享禮。彼天之照,有地之材,天子賜之土田,國君獻國所有,天地之美備具焉,朝王之儀畢足矣,故曰「利用賓于王」。○注「艮為」至「物備」。○正義曰:《易·說卦》:艮為門闕,乾為金玉,坤為布帛。杜以門內有庭,傳言庭實,故改言艮為門庭耳。杜言「諸侯朝王,陳贄幣之象」者,謂陳之以行享禮也。《覲禮》,侯氏既見王,乃云:「四享皆束帛加璧,庭實唯國所有。」鄭玄云:「四當為三,《大行人職》曰,諸侯廟中將幣,皆三享,其禮差又無取於四也。初享或用馬,或用虎豹之皮;其次享三牲魚臘,籩豆之實,龜也,金也,丹、漆、絲、纊、竹、箭也,其餘無常貨,此物非一國所能有,唯國所有分為三享,皆以璧帛致之。」《禮器》云:「大饗其王事與。三牲魚臘,四海九州之美味也;籩豆之薦,四時之和氣也;內金,示和也;束帛加璧,尊德也;龜為前列,先知也;金次之,見情也;丹、漆、絲、纊、竹、箭,與眾共財也。其餘無常貨,各以其國之所有,則致遠物也。」《郊特牲》曰:「旅幣無方,所以別土地之宜,而節遠邇之期也;龜為前列,先知也;以鐘次之,以和居參之也。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束帛加璧,往德也。」鄭玄《覲禮》之注所言出於彼也。杜言「贄幣」即鄭所謂「璧帛」也,此「奉之以玉帛」,執以致庭實耳。其玉帛不入王也,《覲禮》侯氏致享,執玉致命,王撫之而已,不受之也。又曰侯氏降授宰幣,是庭實之幣皆庭受之,唯馬受之於門外耳。「旅,陳」,《釋詁》文也。百者,言其物備也。
217
猶有觀焉,故曰:『其在後乎!』因觀文以博占,故言猶有觀,非在已之言,故知在子孫。○觀,古亂反。
218
[疏]注「因觀」至「子孫」。○正義曰:以卦名觀,故因觀文以博占也。觀者,視他之辭。此賓王之事,若所為筮者身自當有,則不應觀他。此卦猶有觀焉,觀非在已之言,其人觀他有之,故知在其子孫也。
219
風行而著於土,
220
[疏]「風行而著於土」。○正義曰:服虔云:巽在坤上,故為著土也。一曰巽為風,復為木,風吹木實落去,更生他土而長育,是為在異國。
221
故曰:『其在異國乎!』若在異國,必姜姓也。姜,大嶽之後也。姜姓之先為堯四嶽。○著,直略反。大嶽,音泰,下音岳。
222
[疏]注「姜姓」至「四岳」。○正義曰:《周語》稱堯命禹治水,「共之從孫四嶽佐之,胙四嶽國,命為侯伯,賜姓曰姜,氏曰有呂」。賈逵云:「共,共工也。從孫,同姓未嗣之孫。四岳官名大岳也,主四岳之祭焉。」然則以其主嶽之祀,尊之故稱大也。
223
山嶽則配天。物莫能兩大。陳衰,此其昌乎!」變而象艮,故知當興於大嶽之後。得大嶽之權,則有配天之大功,故知陳必衰。
224
[疏]注「變而」至「必衰」。○正義曰:六四爻變為九四,與二共為艮象,艮為山,故知興於山嶽之國。姜姓,大岳之後,知其將育于姜。地之高者,莫過於山,《詩》云「崧高雖嶽,駿極於天」,言其大能至天,故山嶽則配天也。且乾在上艮在下,亦是山嶽配天之象。此人子孫養於大嶽之後,官尊位貴,得大嶽之權,則其功德有配天之大。然天子其功配天,今縱得大嶽之權,唯諸侯耳,言配天者,以其功大,故甚言之。物莫能兩大,此有興兆,故名陳必衰也。
225
及陳之初亡也,昭八年,楚滅陳。陳桓子始大於齊;桓子,敬仲五世孫陳無宇。
226
[疏]注「桓子」至「無宇」。○正義曰:《史記·田完世家》:完卒,謚為敬仲。仲生稚孟夷,夷生湣孟莊,莊生文子須無,文子生桓子無宇,是為敬仲五世孫也。
227
其後亡也,哀十七年,楚復滅陳。○復,扶又反。成子得政。成子,陳常也,敬仲八世孫。陳完有禮於齊,子孫世不忘德,德協於卜,故傳備言其終始。卜筮者,聖人所以定猶豫,決疑似,因生義教者也。《尚書·洪範》通龜筮以同卿士之數。南蒯卜亂而遇元吉,惠伯答以忠信則可。臧會卜僭,遂獲其應。丘明故舉諸縣驗於行事者,以示來世,而君子志其善者、遠者。他皆放此。○豫音預,本亦作預。蒯,居怪反。僭,子念反。應,應對之應。縣音玄。
228
[疏]注「成子」至「放此」。○正義曰:沈氏云:「《世家》:『桓子生武子啟及僖子乞。乞卒,子常代之,是為田成子。』是於敬仲為七世,言八世者,據其相代在位為八世也。」成子弒簡公,專齊政,是莫之與大也。成子生襄子磐,磐生莊子白,白生大公和,和遷齊康公於海上,和立為齊侯。和孫威王稱王,四世而秦滅之。作傳之時,完之子孫巳盛,故傳備言其終始也。《世家》云「敬仲之如齊,以陳字為田氏」,《左傳》終始稱陳,田必非敬仲所改,未知何時改耳。《左傳》之初,至此始有卜筮,故杜於此通說之。《曲禮》曰:「卜筮者,先聖王之所以使民決嫌疑,定猶與也。」是先王立之本意也。因而生義教,謂教人以行義行善,則德協於卜;行惡則遇吉反凶,必以行義乃可卜也。《洪範》曰:「汝則有大疑,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謀及卿士而以卜筮同之,是通龜筮以同卿士之數也。南蒯卜為亂,不信則不可;臧會卜為僣,不信乃遂吉,二事相反,故特引之,言卜筮應人行也。南蒯在昭十二年,臧會在昭二十五年。南蒯筮而言卜者,卜筮通言耳。杜引《洪範》者,欲明龜筮未必神靈,故云以同卿士之數,言龜筮所見,纔與卿士同耳。又引南蒯者,明吉凶由行,不由卜筮,欲使人脩德行不可純信卜筮也。又引臧會者,吉凶亦由卜筮,不可專在於行,欲使人敬龜筮也。故丘明舉縣驗於行事者,以示來世脩德行,敬龜筮。言驗於行事者,南蒯則行驗而龜筮不驗,臧會則行不驗而龜筮驗。言君子志其善者遠者,善者謂勸人脩德行、敬龜筮是也;遠者謂舉其大綱,勸人為善,長久遠道,非有臨時應驗。此遠者即上善者,指其事謂之善,指其教謂之遠。劉炫云:「計春秋之時,卜筮多矣,丘明所載唯二十許事,舉其縣驗於行事者,其不驗者不載之。」君子之人,當記其忠之善者,知之遠者,他皆放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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