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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历史]

1
六律总括
2
六律枢要首名例,吏律职制公式异。户律有七首户役,田宅婚姻仓库事。课程钱债美市廛,礼科祭礼并仪制。兵律官卫军攻随,关律厩牧邮驿断。刑律名条首贼盗,人命闻殴并骂詈。诉词受赃诈伪口,犯奸杂犯捕亡结。终之断狱凡十一,工律营造河防意。律共四百六十条,学律之人须熟记。
3
附六字《西江月》
4
以犯文身合死,准言例见难诛。皆无首从非殊,各有彼此同狱,其者变于先意,及者事连后随。即如听讼判真虚,为有馀情依律。
5
编次纳赎则例歌括
6
纳赎不须看律式,得诀以一而知十。无力依律断何如,苔杖力决难逃避。若犯五徒却甚为,民令站劳其力。军令哨受艰辛,建立事功文武职。又曰:有力照例去纳米,一切军民人等系。每苔十下五斗徵,每等徒加五石止。总徒四年四十石,准徒五年五十备。折谷每石加五斗,折银每石五钱议。钱钞与谷共入收,不行去处折银给。十二两四钱二分,付与被杀之家室。一、按过失杀人者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钞以千为一贯,在外钱钞不行去处,钱照钞关事例,每钱七文折钱一分,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通共一十二两四钱二分,并给付被杀之家。一、已上赎罪则例系原行者,轻重的当,经久可行。其后虽有节年准事例,如稍次有力则过于轻,如每徒一年折银十两,每米一石折谷二石则过于重。其户部等衙门有因究荒而题者,有因助边而题者,各轻重不等,要作适中之例,虽一时暂行而不可以久远。故今重▉问刑条例,特为开示止照。原行则例,断拟不许妄引。例庶几较若昼一而无被此异同之患,轻重适平而为继久可行之政矣。若夫纳钞赎罪之法,止于苔杖而不及流徒者,罪重而钞轻故也。
7 纳纸则例
8 稍有力兮纳工价,每日追银一分计,算来一月是三钱。若苔二十一月费,杖六十分四月工。徵银二两无他例,每等加罪半月工。银数定在月数里,五徒每月亦三钱,凭斯莫去无差异。又曰:稍欠有力纳工食,笞杖十下一钱抵。每徒一月一钱银,此例难存今革矣。又曰:赎罪例抄重赎云,命归军职正妻继。例难的决有力人,监生生员与官吏。苔杖每各一十下,折银一钱无别谓。此例却与工食同,用之惟赎答杖戾。若犯徒流不准赎,钞轻罪重之意义。又曰:收赎津钞轻赎名,妇人老幼与庆疾。折杖馀罪工乐户,诬告过失与出人。苔杖十下七厘半,初徒一钱五分起。首流三钱七分半,五钱二分半死罪。每等徒流加几何,三分七厘五毫是。又曰:过失杀者赎几何,四十二贯钞依律。一、凡真犯死罪,强盗、窃盗、充军、逃军、逃囚、逃匠、口外为民逃曰抄扎人口,各有本等,俱免纸。一、凡原文武官员、监生、生员、吏典、知印、承差、僧道、钦天监天文生、太医院医生、里长、粮长、老人、职官正妻、总旗、应袭舍人俱纳官纸,其馀军民人等,有状者,俱纳告纸;无状者,俱纳民纸。无罪供明者纳纸,省发者免纸。一、凡原告只一人,系交官纸,一名该银二钱五分。上官交成三钱。一、凡被告或非一人系交民纸,每名该银一钱二分半。上官交成一钱五分。一、凡诉状之人亦同原告交官纸。
9 五刑定律
10 笞刑有五
11 笞刑有五:苔者谓人有口罪用小刑杖决打,自一十至五十为五等,每一十为一等加减。笞一十赎米五斗,有力纳工价银三钱五分,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三钱。笞二十赎米一石,有力纳工价银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四钱五分。笞三十赎米一石五斗,有力纳工价银七钱五分,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六钱。笞四十赎米二石,有力纳工价银一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七钱五分。笞五十赎米二石五斗,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二钱五分,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九钱。
12 杖刑有五
13 杖刑有五:杖者谓人有罪用大刑杖决打,自六十至一百为五等,分每一十为一等加减。杖六十赎米六石,有力纳工价银叁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二钱。杖七十赎米七石,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三钱五分。杖八十赎米八石,有力纳工价银四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五钱。杖九十赎米九石,有力纳工价银四两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六钱五分。杖一百赎米十石,有力纳工价银五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五两八钱。
14 徒刑有五
15 徒刑有五:徒者谓人犯罪重,拘收在官监遣,力役运炭、搬砖、煎盐、炒铁,一专心苦之事,以赎其罪,待限满放还。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为一等加减。徒一年杖六十赎米十五石,有力纳工价银七两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三两六钱。徒一年半杖七十赎米二十石,有力纳工价银十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五两四钱。徒二年杖八十赎米二十五石,有力纳工价银十二两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七两三钱。徒二年半杖九十赎米三十石,有力纳工价银十五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九两。徒三年杖一百赎米三十五石,有力纳工价银十七两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十两八钱。
16 杂  犯
17 徒四年赎米四十石,有力纳工价银二十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四两四钱。徒五年赎米五十石,有力纳工价银二十五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一十八两。
18 流刑有三
19 流刑有三:流者谓人犯重罪,不忍刑杀,流去远方,终身不得还乡。自二千里至三千里为三等,每五百里一等加减。凡例犯赃一百贯流一千里,每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流三千里,若再多则问囗囗死罪也。流二千里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流三千里杖一百。
20 死刑有二
21 绞:绞者身首俱全,虽入于极刑而法比斩者为稍轻也。斩:斩者身首异处,盖入于极刑,法比绞为尤重。若弑逆大罪,凌迟处死。剐碎其尸尤重于斩,其刑之极,无以复加矣。
22 拟罪问答
23 问曰:一、如人妻生一子,妾生一子,通房生一子,奸生一子,四子何以分家业?
24 答曰:子无嫡庶,惟有官职从嫡庶而袭。奸生者不得预,亦不许承祀也。若分家业,则以三股半均之,嫡、庶、通房各得一分,奸生者得半分。
25 问曰:一、得遗弃小儿,从姓抚养,长成后亲父母年老无子,知告认归,给与何人?
26 答曰:断与所养父母。盖遗弃者不顾子之生死,以绝其恩;今他人抚养长成,却乃告认,则不与之。仍问冒认良人为子之罪。
27 问曰:一、盗军器者以凡盗论何断?盗应禁军器与私有罪同,亦不言其刺字何断?
28 答曰:前节盗军器以凡盗论,谓监守盗者,问监守常人盗者,问常人领出私家被人盗者,口窃盗。故曰:凡盗其应禁军器,罪虽照依私窃,亦当尽其本法,与上文均刺「盗官物」三字。
29 问曰:一、强盗得财杀伤人,或窃盗临时拒捕杀伤人,或奸者俱准自首,断否?
30 答曰:损伤于人不准首者,谓不准其杀;杀伤并强奸之罪,今既自首得免所因,强窃仍依凡杀伤人乃强奸论。
31 问曰:如白昼抢夺人财,计赃重于本罪加窃盗罪二等,何断加之?
32 答曰:设以徒三年上加者非也。谓将原抢之赃以窃盗赃计该杖一百,流三千里者,再加二等即三千里。
33 问曰:一、如妻因夫逃亡,三年之外告官司而改嫁,夫回告夺,给付何人?
34 答曰:三年之外既不在律又不在服,问不应之罪,给付后夫,前夫不得与。
35 问曰:一、如妻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而擅自改嫁者,夫回告夺,断给何人?
36 答曰:三年之内嫁者则在禁限之内,其与夫丧未满而身自嫁者不殊,相应依律拟罪,断给前夫,给还财礼。
37 问曰:一、律云殴大功至死者绞,查得堂弟妹大功,堂孙小功。律又云殴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前大功、小功何等亲?
38 答曰:大功年幼,止有堂弟妹。小功堂侄、侄孙之外,有再从弟之妻,夫之弟妹,侄之妇至死者,绞。承殴伤者,减等而言。故大功亦言在内,再从弟、弟之妻、夫之弟妹、侄之妇应合小功至死不减之律。及同堂弟妹与堂侄及侄孙提出另议,因其服虽轻,而亲尤重。殴死减等,以其无必杀之意。是故必杀则不减。
39 问曰:一、如人只受枉法赃银一两伍钱,其人添告作得一十两,何断?
40 答曰:不可以诬轻为重论之。律内明云:诬告虽多,律该罪止不反坐。今本犯所招之赃已该满贯,则无罪可反坐矣。只问不应为是。
41 问曰:一、如应捕人及无乾人不因公务擅杀死囚者,何断?
42 答曰:应死擅杀,必须为公方可引也。今既不因公务为私而杀,虽应死罪囚,合照常人谋杀论。
43 问曰:一、如将妻作妾,父母告发,其女婿容隐,亦免罪否?
44 答曰:将妻作妾,已有义绝之状,依律拟之,不在容引之限也。
45 问曰:一、如骂辱妻之父母,律例无文,当作何断?
46 答曰:律既无文,可引骂缌麻尊属论。
47 问曰:一、如妻骂其夫,律内无文,当作何断?
48 答曰:当问不应从重,亦须夫告理乃坐。
49 问曰:一、如人家女子与人通奸有孕,后父母知之告官,招出奸夫,何断?
50 答曰:律内明言: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其奸妇有孕,罪坐本妇。则奸夫无罪亦可知矣。今既招出,止问不应,不可以奸论。
51 问曰:一、如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以何罪断之?
52 答曰:在牀者尸,在棺者柩,尸柩者谓连尸。盗出未曾开棺者,即坐此罪。
53 问曰:一、如发条前节残毁他人死尸,杖一百流三千里;后节残他界内死人,止杖六十徒一年,何以别断?
54 答曰:一、前节死尸乃是人残毁者,故坐此重罪也。后节死人乃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以致被人或鼠丈残毁,坐不申报之罪,非残毁之人也。设有毁者,依前律断。
55 问曰:一、如四人共谋杀人,内一人造意者,一人系加功者,一人系不加功者,至期一人不去,断何罪?
56 答曰:谋杀八条末云「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此意直自谋杀并伤而不死,及谋而已行,未曾入三款贯通之言,各减不加功罪,一等科断。
57 问曰:一、如妻妾因骂翁姑及夫之祖父母,而夫殴骂自尽身死何断?
58 答曰:妻妾因骂夫之父母而夫殴致自尽,乌得无罪!设有犯者,伤轻问不应,伤重以夫殴妻条论。
59 问曰:一、如出入人罪与故出入人罪,赎钞相同否?
60 答曰:夫出入人罪者,系失于详察,真情不出,故相应依律收赎。若故人人之罪系明知有罪而出无罪而入,不在赎钞之限。在外则纳米,在京则运炭赎罪。
61 问曰:一、如恩养义男奸家主母,如乞养子断否?
62 答曰:殴家长则照依乞养论,奸则问以佣工可也,谓律无子奸母条。
63 问曰:一、如指挥千百户与军土殴伤者何断?
64 答曰:律例云「若与军民饮酒、赌博殴伤者,自取其辱」。不当议之。
65 问曰:一、如尊使卑幼雕造假印,断以何人为首?
66 答曰:此与谋杀人造意不同也,谓其当官复造,故以雕者为首,主使入系知情行用,亦不可以从论。
67 问曰:一、如受钱枉法,止该杖八十,过钱之人该断何罪?
68 答曰:过钱人无禄则减受钱人罪一等,杖六十,迁徒比流减半。准徒二年是谓受钱者轻,过钱者重何也?恶其引送之奸也。馀可类推。
69 问曰:一、如部民谋杀六品以上官长,官吏谋杀五品以上佐贰并六品以下官长,何断?
70 答曰:律例无文相应,各从凡论。
71 问曰:一、如伪造宝钞条,既称财产并人官,下文又称仍给犯人财产,何以断给?
72 答曰:谓如五七人共伪造宝钞,数内一人被人告发,通获到官,将其馀之人财产并入官,其被告之人财产给付告人充赏,故云仍给犯人财产也。
73 问曰:一、如夫逃亡三年之外,身自嫁人无媒聘者何断?
74 答曰:苟合成婚,论以刁奸之罪,离异归宗。
75 问曰:一、如犯曾经官离异之妻,私复通奸者何罪?
76 答曰:即犯义绝,当官断虽归宗,私复通奸者,以凡人刁奸论。
77 问曰:一、如弟妹殴杀兄之妻,以尊长论否?妻杀夫之弟,以卑幼论否?
78 答曰:相殴各有加减,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79 问曰:一、如妻妾与人通奸,除亲夫之外,其馀亲属在奸所杀死奸夫、奸妇者何断?
80 答曰:但同居及有服之亲俱许捉奸论,律文原不开载亲夫二子。
81 问曰:一、如官吏人等科人财入己者,以枉法论,满贯得引例,断否?
82 答曰:科之赃与比接受者不同,止科其罪,不应拟问充军。
83 问曰:一、如囚妇保管在外,与保管人通奸者何断?
84 答曰:囚妇乃系在禁者方是,今在外虽是管押,止依常论。若狱卒奸囚归者,当与官吏同罪。
85 问曰:一、如律云「在外六品以下文官听监察御史,分巡官径自提问」,后又言「知府州县官犯者所辖上司,不许擅自提究」,何也?
86 答曰:所辖上司谓县属州、州属府、府属布按司是也。故不得擅自提问,惟钦差风宪衙门皆得径行,不在此例。
87 问曰:一、如官府出入人罪何断?
88 答曰:出入未经决配者,照诬告折杖递减科之。如已决配,照剩罪加减,不必折杖。
89 问曰:一、如受财故纵至死者,全科设有杂犯死者,受财故纵者,作何断?
90 答曰:受财故纵至死全科,不分真杂,俱得拟绞。若系杂犯,照依准徒。
91 问曰:一、如妇人犯罪该杖一百,徒三年,减得杖九十徒二年半,以后发落的决若干?
92 答曰:虽减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之时,亦云某氏杖一百,馀罪收赎,不可以九十言之,此盖名例加减杖徒之法也。
93 问曰:一、如监临二官新到未事,一官受礼物,一官受银两,各当作何断?
94 答曰:礼物者饮馔之物,银两者财帛之属,虽曰受之则一,而致罪不同。礼物则坐监临接受送之条,银两则坐非因事而受财坐赃之罪。
95 问曰:一、如军职所定妻末娶,妻家悔嫁他人已成婚者当何断?
96 答曰:律内虽云「其女断给前夫」,但军职必有诰封,难容再醮之妇,不须援引断给之文,止拟倍从后夫断罪发落。
97 问曰:一、如人先犯徒罪逃躲人家,知情藏匿,后又过出犯该死罪,事发到官,藏匿之人减犯人一等,未知乾何犯之罪减断?
98 答曰:其人藏匿之时,止知是徒,不知至死也。今之收露止该减初犯徒罪一等,不该于死罪上减也。凡各条同罪及减犯人罪者亦仿此。
99 问曰:一、如律云「白昼抢夺」,不言黑夜,设有犯者作何断?
100 答曰:抢夺恶其白昼,故不计赃科罪,若是黑夜,即以窃盗论,难责以「白昼」二字。
101 问曰:一、如妻妾被人引诱出外,不曾改嫁,与改嫁他人者何断?
102 答曰:被诱出外不曾改嫁,则当用被诱之人减一等律。
103 问曰:一、如杂犯死者告作真犯死罪,绞罪告作斩罪,斩罪告作凌迟,俱作何断?
104 答曰:今之杂犯即古之真犯,后因法重情轻遂改为徒即死刑也,绞告斩、斩告凌迟皆死也,三者俱无剩罪可及坐矣。设有犯者,只问不应从重,若徒流以下告作绞、斩、凌迟未决者,均称诬告人死罪也。已决者反坐以死,谓绞坐绞,斩坐斩,而凌迟坐凌迟是也。
105 问曰:一、如同居卑幼将引他人行强盗,该照常人断否?
106 答曰:亲属相盗律内止言各居者若行强盗,尊长犯卑幼亦依上减等,卑幼犯尊长以常人论。其同居者以家人自盗断。
107 问曰:一、如夤夜无故入人家者,其主捉获,拷打致死,当作何断?
108 答曰:在家捆打者虽不登时,罪止拘执也。出外须系登时,即罪人不拒捕而杀。
109 问曰:一、如僧道在寺院修斋设醮,祈禳火灾,不于私家何断?
110 答曰:意恐亵渎神明,所禁者私家也,若于寺院则无罪可知也。
111 金科一诚赋
112 金科慎一诚金者刑也、曹也;科者条也、断也,谓刑曹之官折狱当慎,不可孟浪。尽一心之诚以应万事之变,斯无冤抑矣!玉律贵原情:
113 玉者国之信宝,律者国之定宪。人君以律为宝,故曰玉律。参之历代,得其中道以为刑名,本欲刑期无刑也。但人心不古,险诈百端,当官者贵在原情,庶可无冤也!夫奸妻有罪:中一子曰:以婚不以礼曰奸,谓居父母之丧,夫妻交媾是忘亲也。芳致有娠可验,合坐杖六十、徒一年之罪。子杀父无刑:以子孙杀父母、祖父母,凌迟处死,出于五刑之外,故曰无刑。辨拟云翁若黑夜奸子妇,子莫得知;及涂抹面目遇晚行盗,子不见闻而误杀之,并合无罪是也。不杀得杀罪:凡主谋令杀人者,身虽未操刃挺,当以首论,坐偿其命是也。流罪入徒萦:如先犯徒三年已役,又犯杖八百流三千里,合杖一百,拘役四年。若犯徒一年,亦总徒四年。出杖从徒断:谓如杖一百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加徒减杖之类是也。入徒复杖徵:谓如被告笞五十,诬轻为重告人杖一百、徒三年者,反坐所剩未论,决五徒及折杖二百。反坐原告,杖一百五十,止杖一百馀五十,听收赎钞三贯,此为复杖徵也。纸甲殊皮甲:谓如盗军器计赃,以凡盗论者,纸甲价低,皮甲价高,计赃定罪,自有轻重,故曰殊也。银瓶类瓦瓶:谓如盗大祀祭器皆斩,瓶有银瓦之分,而其问罪则一,初不计银重于瓦,故曰类也。伤贱从良断:谓如奴婢殴良人,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斩,至死者斩。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至死及故杀者绞,故知有良贱之分矣。芳相侵财物则不用此律,谓贼盗相侵,劫财物伤贱者,合从良人一体问罪,故曰伤贱从良断也。屠牛以豕名:谓如盗大祀未进神御之牺牲,合杖一百徒三年。又曰若有盗祀豕者罪与盗杀牛者同,罪皆坐满徒而无减等也。达兹究奥理,决狱定详明:兹,此也,指上十章。而言人能达此究奥之理,则决狱之际,必能举类以推其馀,原情定罪,岂有不详明者哉?
114 娼妓从良照
115 吁天超拔事。蹇生不辰,卖落烟花。趁钱则龟妈受用,构祸则蚁命承当。思至伊门已经一十二载,扣偿伊债奚啻八百馀金。不遂从良终无结果,恳天赐照主张,庶免生为万人妻,死作无夫鬼。为此街恩上告。
116 批曰:妓者沉酣脂粉,笼络勾栏,或一夕易一夫而含羞,解金扣带,笑吹银灯,良有由也。今某志欲从良,弃秦楼之风月,罢巫山之云雨,撤章台之杨柳,终身抑事一夫,此梦之觉而醉之醒者,合与执照,任其所从。
117 寡妇改嫁照
118 乞恩超寡事。阿苦上无公姑,下无子女,不幸夫故。家贫,鳏叔佣外,无银买棺。借银五两殓用,债主坐逼。阿无来路,守制无衣无食,不守恐人刁蹬。乞察鳏寡同居不便,赐照准适超生。
119 批曰:妇人从一而终,礼也。某氏夫死家贫,上无公姑可侍,下无子女可从,亦从律以常道难矣!况嫂叔同居,叔鳏嫂寡,嫂果曹令女乎,叔果鲁男子乎?合与执照,听其二天。
120 杜绝后打照
121 预杜后患事。某等打伤族命,蒙恩公判。痛念彼强我弱,彼众我寡,冲要之处,终不能飞渡;往来之人,势有难于伙行。幽僻之处,岂必皆有干证。与其遭祸而烦官,孰若先时而杜祸。乞批执照,永绝祸胎。
122 批曰:虽非师德,孰能唾面白乾;德不夷齐,岂得不念旧恶?朱才殴伤陈积,被告受刑。倘区又报复积也,寡不敌众矣。兹欲杜祸与执照,庶智寿不毙族人于途,邴受纳齐懿于竹。
123 告给引照身
124 给引便照事。伏睹设关将以御暴,文引不给讥察。难凭身带贰本,前往某地生理。旅途往返,不无关津盘诘,告乞文引,以便照验。庶使奸细不致混淆,商路程限免为留难。上告。
125 批曰:秦关燕壁,路阻且长。倘非囗▉生,未有不苦于盘诘者。今某贸易江湖,非区区守故园而老者,合给与执照,庶身有照验,关无留难矣。
126 保县官
127 叩天从民事。某宽民仁恕,政令肃清。莅任甫及三月,万民翘首更生。讵意流贼入境,毒害生灵,公私宇舍,悉为灰烬。致蒙提究,官难逃法。但缘本县地方城无槽楼,遇难实难固守;民怯金鼓,见敌谁敢争先!一人却死,何敢破贼?事穷势促,坐受天殃。今闻按法当去,士民如失父母。伏乞俯从民欲,曲赐保全之恩。据法原情,普抚疮痍之众。举邑沾恩,老幼铭感。连名上保。
128 批曰:某知县既守临漳,一方保障,胡乃纵贼入境,荼毒生灵,焚毁官舍。既无嘉山之战,又乏睢阳之守,是有玷于官箴者。第以莅任三月,遽联民心,今闻按法当去,隐然有借寇之风,非善于抚字者不能如是也。合从民欲,聊为曲全。
129 妻保夫
130 釜鱼乞命事。仁爷巡省一方,奸回丧胆。阿夫不良,因自作孽冒犯天台,虽云众口铄金,敢谓缧绁非罪!宪度自如海涵,良人岂终冯妇。乞转尧天回舜日,泣禹囚解汤纲,置此子于度外,容周处以自新。如再妻儿同罪。上告。
131 批曰:昔班超上书而兄冤白,缇萦赎罪而父刑释。今某氏为夫犯罪以死哀保,是与班超妹、淳于女事相仿拂也。仰府体情释放,许令自新。
132 母脱子军
133 乞恩宥事。阿男遭访,枉拟军罪。痛阿早孀,仅止一脉。男今远配,与死为邻。阿独荒居,终作沟殍。一罪而累两母子,死各东西,情极可怜。阿命固不足恤,夫脉竞绝无传。乞颁国典,特垂好生,超豁母子蚁命,感恩刻骨。上告。
134 批曰:弊书金盛,吓诈人命,赃银五十两,拟以军罪,夫复何辞!第伊母孀居,年跻七十,更无兄弟可赖,若远配是不能终母养,又且绝宗祀也。故依囗侯律盛之罪若不可赦,论司马法盛之罪亦所当。原仰本府查审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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