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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七》[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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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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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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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糴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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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義倉和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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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寧宗慶元元年,詔戸部右曹專領義倉,是年又以兩浙轉運副使沈詵言:比嵗不登,米價翔踴,凡商販之家,發其囤積,盡使出糶」,於是告藏之令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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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八年八月,禁州縣遏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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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孝宗淳熈七年九月,禁諸路遏糴。十一年七月,以浙西、江東水,禁諸州遏糴。光宗紹熈五年二月,禁湖廣、江西遏糴,至是復有是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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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正月,罷諸路旱蝗州縣和糴,及四川關外科糴。乾道初,嘗罷諸路和糴一年,李蘩知興安府、安撫利州東路漢中久饑,劍外和糴在州者獨多蘩嘗匹馬行阡陌間,訪求民瘼。有老嫗進曰:「民所以饑者,和糴病之也」。泣數行下,蘩感其言,奏免之。至淳熈三年,廷臣言:「四川歳糴軍糧,名為和糴,實科糴也」。詔制置使范成大同蘩相度以聞。蘩奏:「諸州歲糴六十萬石,若從官糴,歳約百萬緡,如變科糴為官糴貴賤視時,不使虧毫忽之價出納視量,勿務取圭撮之贏,則軍不乏興,民不加賦」。詔如其議,盡免蜀中和糴一年,民始知有生之樂。會歳大稔,米價頓賤,父老以為三十年所無,梁、洋間繪蘩像祠之。於是成大奏:「關外麥熟,倍於常年,實由罷糴,民力稍紓,得以盡於農畆」。帝覽之曰:「免和糴一年,田間和氣若此,乃知民力不可重困也」。十年三月,又免四川和糴。三年。十三年四月,再蠲四川和糴軍糧三年。是年復詔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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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真徳秀𫝊》曰:嘉定十五年,徳秀以寳謨閣待制、湖南安撫使知潭州,罷𣙜酤除斛面米,申免和糴,以甦其民,民艱食,既極力賑贍之,復立惠民倉五萬石,使歳出糴又易穀九萬五千石,分十二縣置社倉,以徧及鄉落,別立慈幼倉、立義阡,惠政畢舉月,試諸軍射,捐其囬易之利及官田租,凡營中病者、死未葬者、孕者、嫁娶者,贍給有差。理宗寳慶三年,詔州縣和糴毋得科抑,并申嚴遏糴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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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御史汪剛中言:「和糴之弊,其來非一日矣,欲得其要而革之,非禁科抑不可。夫禁科抑莫如増米價,此已試而有騐者也」。詔所司奉行之。又言:「豐穰之地,穀賤傷農,凶歉之地,濟糴無䇿,惟以其所有餘濟其所不足,則饑者不至於貴糴,而農民亦可以得利。乞嚴禁遏糴,凡兩浙、江東西、湖南北州縣有米處,並聽販鬻流通,違者許被害人越訴,官按劾,吏決配,庻令出惟行,不致文具」。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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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常平收糴黜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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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御史李知孝言:「郡縣素無蓄積,緩急止仰朝廷,非立法本意。曩淮東總領岳珂任江東轉運判官,以所積經常錢糴米五萬石,樁留江東九郡,以時濟糶,諸郡皆䝉其利。其後史彌忠知饒州、趙彥悈知廣徳軍,皆自積錢糴米五千石,以是推之,監司州郡茍能節用愛民,即有贏羡,若立之䂓繩,加以黜陟,所糴至萬石者,旌擢其不收糴與擾民及不實者鐫罰,庶郡縣趨事,蓄積歳増,實為經久之利」。詔行之。《宋史袁甫傳》曰:先是,甫通判湖州,考常平弊原,以増積貯核隱産,増附嬰兒局,㝷知徽州,請下轉運、常平兩司,豫蓄常平義倉備荒,興修陂塘,創築百梁。繼知衢州,歳撥助養士千緡,西安、龍㳺、常山三邑積窘,豫借為代,輸三萬五千緡,蠲放四萬五千緡。郡有義莊,買良田二百畆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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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汪綱傳》曰:綱知蘭溪歳旱,郡倚辦勸分,綱謂:「勸分所以助義倉,一切行之,非所謂安富恤貧也,願假常平錢為糴本,使得循環迭濟,及提舉淮東常平淮米,越江有禁,綱念淮民有警,則室廬莫保,歳凶則轉徙無歸,豐年可以少蘇,重以苛禁,自分畛域,豈為民父母意哉?請金陵糴三十萬以通淮西之運,京口糴五十萬以通淮東之運」。又言:「平江積米數百萬,陳陳相因,久而紅腐,宜視其收貯近久,取餉輦下百司、諸軍、中都路倉,亦當廣糴以増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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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髙定子𫝊曰:定子知夾江縣,㑹水潦洊饑,貧民競愬,無所於糴,定子曰:「汝毋憂汝,苐持錢徃常所糴家以俟」。廼發縣廩給諸富家,俾以時價糶,至秋而償,須臾米溢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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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牟子才𫝊曰:子才知太平州,郡有平糴倉,以米五千石益之,又以緡錢二十餘萬創抵庫歳,收其息以助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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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定元年,賜銀㑹度牒於湖廣總所,令和糴米七十萬石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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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乾道六年四月,賜發運使史正志緡錢二百萬,為均輸和糴之用,淳熈五年七月,以歳豐,命沿江糴米百六十萬石,以廣邊儲。九年正月,糴廣南米赴行在,紹熈三年正月,命䕫路轉運使通融漕計糴米,以備凶荒,至是復有是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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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許民以米代輸緡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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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僚言:「若將民間合輸緡錢使輸斛斗,免令賤糶輸錢,在農人亦甚有利,此廣糴之良法也」。從之。嘉熈二年十二月,詔諸路和糴給時,值平槩量,毋得科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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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乾道元年,臣僚言江西、湖南和糴,其弊非一,不問家之有無,例以税錢均敷,一弊也。州縣各以水腳耗折為名,收耗米什之二三,二弊也。公吏㪷腳,百方乞覔量米,則有使用請錢則有糜費,三弊也。以關引償價許還以輸官,及至輸官,則不肯受,四弊也。詔漕臣并提舉往來巡按,務盡和糴之意,以革四弊,如安坐不恤,奉行簡慢,必罰無赦。二年,王曮言:「和糴之弊,朝廷拋降有定數,而州縣額外倍科,朝廷降糴本於州縣,而州縣什不支一二」。詔令州縣各申嚴條法。三年,劉珙自汝南召還,初入見,亦論和糴之弊,湖南、江西為尤甚,謂州縣既乏緡錢,將何置塲收糴民間關引無用,則與白著一同,乞詔止之。五年,臣僚言:「陛下臨御之初,令州縣受納苗米,不得多收加耗,法禁甚嚴。而近年以來,所收増多,逮和糴時,卻以出剩之數虛作糴到,所得價錢,盡資妄用。乞申嚴州縣,杜絶其弊,以寛民力」。皆從之。至帝紹定四年七月,臣僚奏:建劍之間,秋霜害稼,令諸司措置般運廣米,應濟市糴。又言:乞嚴飭州縣科糴及人戶,投糴不即給錢,多取斛面,其州縣折苗並依成法,止以下戶畸零,減直折錢,違者劾置憲典。五年,又奏令沿邉和糴髙價招誘,不可均敷民戶,並從之。是年,復有是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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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撫使彭龜年乞權住湖北和糴,疏曰:「去年以淮、浙並饑,江湖小熟,遂下和糴之令,嚴遏糴之禁,惠甚渥也。然州縣亟欲集事,未免敷糴於民,商賈競起趨利,又復爭糴於下,江淮、兩浙司倉以至總司戎帥,皆散遣官吏,多齎錢物四處收糴,其所差人争,先趨辦迭増價值,以相傾奪,米價既長,害及細民,細民日添錢糴米,富豪愈閉糴自豐,遂使江湖小熟之地,反有饑餓不給之民,江西、湖南皆病於此,湖北愈甚,常平米價,毎石若及兩貫,已為極貴,今米直陡添數倍而猶未已,況既有補糴,又有和糴,數目既多,不能頓足。其初定價正當秋成米賤之際,只據一時市值,毎石作一貫五百具,申及後來米直陡貴,官司但以事干朝廷,只執原價,不敢増添,致令百姓受錢於米賤之初,而輸米於増價之後,甚者家無見儲,不免轉糴以償於官,焦熬如此,可不速為之計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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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耆卿奏曰:臣聞豐歉在天而致其豐,歉者在人,制歉之法,莫如和糴和糴將以利民,而民或以為害,其故何哉?夫有粟者之欲錢,猶有錢者之欲粟也,彼既欲之,則惟恐和糴之不行,而乃以為害者,非其懵於事情,蓋由民與民為市,此其所樂也。民與官為市,此其所畏也。畏官而復虐於官,故寧閉户以失利,毋傾囷以賈害市之價,増官之價減,一害也。市無斛面,官有斛面,二害也。市以一人操槩量,無他費焉,官之監臨者,多誅求無厭,三害也。市先得錢,而官先槩粟,有候伺之苦,有錢陌不足之弊,四害也。四害不去,故凶年未有其利,而豐年已罹其擾,名雖為和,實則強也,若果播告有司,毎遇收糴,必増其價,而先予之錢,蠲其斛面,俾自操槩量,吏有騷動取贏者,必寘之罰,如是則雖一日萬斛,彼將樂趨之不暇矣,裕民實邊,二責并塞,失今不圖,後將愈難,惟裁擇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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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九月,詔諸路提舉常平司覈所部州縣常平、義倉之儲,以備賑濟,仍飭制總司,今後毋輙移用,違者坐之。孝宗隆興二年,嘗遣司農少卿陳良弼㸃檢浙東常平等倉。乾道六年,知衢州胡堅奏廣糴常平,福建轉運副使沈樞奏水旱,州郡請留轉運使和糴米,以續常平,詔即施行。八年,户部侍郎楊倓奏:「義倉在法,夏秋正税斗輸五合不及斗者免輸,凡豐熟縣九分以上,即輸一升,令諸路州縣歳收苗米六百餘萬石,其合收義倉米數不少,間有灾傷,支給不多,訪聞諸州軍皆擅用,請稽之。淳熈六年,帝曰:義倉米專備水旱以濟民,今連歳豐稔,常平米正當趨時收糴,可嚴催諸路,以常平錢盡數糴之」。七年,三省奏:去歳豐稔,今歳米賤,所在和糴,告辦倉盈,溢其江東路諸郡上供米,初令就近赴金陵鎮江倉,今兩處守臣,皆云無可盛貯,乞依舊發赴行在豐儲西倉。十五年,臣僚言:豐儲倉為額一百五十萬石,不為不多,然積之既久,寧免朽腐?乞令戶部相度,以毎歳諸州合觧納行在米數若干,諸處坐倉收糴若干,預行㑹計,以俟對兑不盡之數,如常平法,許其於陳新未接之時,擇其積之久者,盡數出糶,俟秋成日,盡數補糴,則是五十萬石之額,永無銷耗,此亦廣儲蓄之策也。從之。光宗紹熈二年正月,命兩淮行義倉法。寧宗時,黃疇若為殿中侍御史,乞撥買官田充糴本,以廣常平之儲。趙必愿知崇安縣,舊有均惠倉,無所儲,必愿捐緡錢増糴至二千石,迨知泉州,秋旱,力講行荒政,乞撥永儲、廣儲二倉米賑救之,又知婺州,措置廣惠倉及諸倉積榖,至帝紹定元年,資政殿學士曽從龍知潭州,奏州縣賑民之法有三:曰濟、曰貸,曰糶濟不可常,惟貸與糶為可久,今撥緡錢一千萬有竒,分下潭州十縣,委令佐糴米置惠民倉,乞比附常平法。從之。其弟用虎知興化軍事,立平糴倉捐楮幣萬六千緡為糴本,益以廢寺之榖,歳歉價髙,則發倉以糶之,歳豐價平則散,諸寺易新榖藏焉。又其時,常楙辟差平江府百萬倉檢察,不受和糴事例,戢吏卒苛取。六年二月,臣僚言義倉為官吏蠧耗,帝曰:此自是民户寄留於官,專為水旱之備,務令覺察。至是,以江湖、浙東建、劍、汀、邵旱傷,故有是詔,從右諫議大夫徐榮叟請也。淳祐三年八月,詔申嚴郡縣社倉科配之禁。初,孝宗淳熈八年,浙東提舉朱熹言:「乾道四年,民艱食,請於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賑貸,夏則受粟,冬則加息,隨年斂散,斂則蠲息之半,大饑則盡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倉三間還府元數,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不復收息,毎石只收耗米三升,雖遇凶年,人不闕食,請以是行於倉司。時陸九淵在勅令局,歎曰:社倉幾年矣!有司不復舉行,所以逺方無知者。十二月,遂下其法於天下。嘉定末,真徳、秀帥長沙行之,凶年饑歳,人多賴之,然事久而弊,或移用而無可給,或拘催無異正賦,良法美意,胥此焉失,至是又申嚴科配之禁。其後黃燔添差江西運司幹辦公事,念社倉之置,僅貸有田之家,而力田之農不得沾惠,遂倡議裒穀創社倉以貸佃人。趙景緯知台州,建黃巖縣社倉至六十有六,又廣徳軍,官置社倉,民困於納息,至以息為本,而息皆橫取,民窮至自經,人以為朱子之法不敢議,黃震為通判,曰:是不然,法出於堯、舜,三代聖人猶有變通,安有先儒為法,不思救其弊耶?況朱子之法,社倉歸於民,而官不與,官雖不與,而終有納息之患,乃為別買田六百畝,以其租代社倉息,約非凶年不貸,而貸者不取息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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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七月,復申和糴害民諸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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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輔臣:「和糴本非朝廷之得已,若官司奉行無擾,則人戶自樂與官為市。訪聞近年所在和糴未得,朝廷拋降豫行,多敷富室,大家臨期,卒以賂免,而中産下戶反被均敷之害,以至散錢,則吏胥減尅納米,則斛面取贏,專計誅求,費用尤夥,民間所得糴本,毎石幾耗其半,其何以堪?可申嚴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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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葉夢鼎𫝊曰:淳祐六年,夢鼎知袁州,轉運司和糴米三萬斛,夢鼎言:袁山多而田少,朝廷免和糴已百年,自今開之,百姓子孫受無窮之害,則無窮之怨」。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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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趙汝愚𫝊曰:趙崇憲知江州,郡民歳苦和糴,崇憲疏於朝,永蠲之,且轉糴旁郡穀别廪貯之,以備嵗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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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張虙𫝊曰:虙知南康轉運使,以錢萬二千緡置平糴於郡,虙復出錢萬二千緡以増益之,民賴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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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慶元年,命諸路並視時,以一色㑹子糴米以供軍餉。沿江制置司招糴米五十萬石,湖南安撫司五十萬石,兩浙轉運司五十萬石,淮、浙發運司二百萬石,江東提舉司三十萬石,江西轉運司五十萬石,湖南轉運司二十萬石,太平州一十萬石,淮安州三十萬石,髙郵軍五十萬石,漣水軍一十萬石,廬州一十萬石。景定元年九月,赦諸路義米賠納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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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曰:「諸路已糶義米價錢,州郡以低價抑令上戶補糴,正税逃閣,義米受虧,常平司責縣道賠納,縣道遂敷吏貼保正、常、攬戶等人均納。自今視時收糴,見繫吏貼等人賠納之錢,並與除放。至五年,監察御史程元岳奏:「隨秔帶,義法也。今秔、糯帶義之外,又有所謂外義焉者,絹、紬、豆也,豈有絹、紬、豆而可加之義乎?縱使違法加義,則絹加絹,紬加紬豆加豆,猶可言也。州縣一意椎剝,一切理苗而加一分之義,甚者赦恩已蠲二税義米,依舊追索貧民下戶所欠,不過升合,星火追呼,費用不知幾百倍,破家産鬻妻子,怨嗟之聲有不忍聞。望嚴督監司,止許以秔帶義,其餘盡罷。其有循習病民者,重其罰」。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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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年,詔臨安府收糴米四十萬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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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臨安府平糴倉貯米數十萬石,糶補循環,其後用而不補,所存無幾。至是,用平糴倉錢及封樁庫十七界㑹子,收糴四十萬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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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以都城全仰浙西米斛,誘人入京販糶,其賞格比乾道七年加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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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和糴兼科御前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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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曰:「遞年和糴,止及民戶。今歳水潦,凡御前莊米,亦照民間所科之數輸之有司,以示上下一體之意」。度宗咸淳八年六月,以錢千萬,命京湖制司糴米百萬石,轉輸襄陽府積貯,又以錢五百萬緡。命四川制司詣湖北糴運上、峽入䕫米五十萬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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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命交納和糴,選清強正佐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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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僚言:「州縣交量科糴之弊,乞令下江西、湖南運司,各遴選諸郡清強正佐、幕職等官,互徃鄰郡交納和糴,不許差右選及權豪等貪謬之人充應。仍各遍牒本路州軍守倅,毋使奸吏生事淹滯。所委之官如有違戾,從御史臺覺察聞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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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帝徳祐元年七月,令權糴公田今年租,毎石以錢十貫給田主,十貫給種戶,其鎮江、常州、江隂被兵者勿糴,又糴浙西邸第、寺觀田米十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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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聖宗統和十三年十月,詔:「諸道置義倉,歲秋社民隨所獲戶出粟,庤倉,社司籍其目,歲儉,發以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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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三月,詔免南京舊欠義倉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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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宗大安九年十月,詔廣積貯以備水旱等。謹案遼史食貨志》:道宗時,東京如咸、信、蘇、復、辰、海、同、銀、烏、遂、春、泰等五十餘城內,沿邊諸州,各有和糴倉,依祖宗法,出陳易新,許民自願借貸,收息二分,所在無慮二三十萬石,雖累兵興,未嘗用乏。迨天祚帝天慶間,金兵大入,盡為所有,㑹帝播遷,耶律迪里等逼立梁王雅里,令羣牧人戶運鹽濼倉粟、人戶侵耗,議籍其産以償,雅里自定其直,粟一車償一羊,三車一牛,五車一馬,八車一駝。從者曰:今一羊易粟二斗,尚不可得,乃償一車,此直太輕。雅里曰:民有則我有,若令盡償,民何以堪?雖其時土崩瓦解,事已不可為,然使天未絶遼,斯言未始,不足以彰君惠而收人心,而非所望於雅里之乘亂,竊立名不正、言不順,事不成者也。金熈宗皇統二年十月,燕西、東京、河東、河北、山東、汴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増價和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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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大定二年,遣官和糴於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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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以正隆之後倉廩久匱,遣太子少師完顔守道等山東東、西路收糴軍糧,除戶口歳食外,盡令納官給其直。至三年,謂宰臣曰:「國家經費甚大,向令山東和糴止得四十五萬餘石,未足為備。自古有水旱,所以無患者,由蓄積多也。山東軍屯處須急為二年之儲,若遇水旱,則用賑濟,自餘宿兵之郡,亦湏糴以足之。京師之用甚大,所須之儲,其勅戶部宜急為計」。六年八月,命諸路廣糴以備水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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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帝嘗責宰臣曰:「朕謂積貯為國,本當修倉廩,以廣和糴,今聞外路官文具而已,卿等不留心,甚不稱委任之意」。至是,乃勅有司:「秋成之後,可於諸路廣糴,以備水旱」。至十二年十二月,又申此詔。九年正月,詔諸州縣和糴,毋得抑配百姓,諭宰臣曰:「朕觀宋人虛誕,恐不能久遵誓約,其令將臣謹飭邉備,以戒不虞。去歳河南豐,宜令所在廣糴,以實倉廩,并毋許抑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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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十二月,詔在都和糴以實倉廩,且使錢幣流通。自十年十月,帝以官錢不得流通,責戸部官,又謂隨處時有賑濟,徃徃近地無糧,取於他處,徃返既逺,人愈難之,何為不隨處起倉?年豐則多糴以備賑濟,設有緩急,亦豈不易辦乎?而徒使錢充府庫,將安用之?」至是,遂有是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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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詔定常平倉制,中外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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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五月,以西邉自來,不備儲蓄,諭右丞相赫舍哩良弼,令所在和糴,以備緩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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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四月,命東京等路賑濟,就鄰道増直以糴。先是,尚書省奏:「先奉詔賑濟東京等路饑民,三路粟數不能給」。帝曰:「朕嘗諭卿等,豐年廣糴,以備凶歉,皆言天下倉廩盈溢,今欲賑濟,乃云不給。自古帝王皆以蓄積為國長計,朕之積粟,豈欲獨用?即令不給,可於鄰道取之。自今多備,當以為常」。至是尚書省奏:「東京三路十二明安,尤闕食者,已賑之矣,尚有未賑者,詔遣官詣復州哈斯罕路,檢視富家蓄積有餘,増直以糴,令近地居民就徃受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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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四月,命泰州所管諸明安西北路招討司所管明安、咸平府、慶雲縣霧鬆河等處,遇豐年多和糴。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復設常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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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大定十四年行常平倉,其法尋廢,至是御史請復設勅,省臣詳議以聞,省臣言:「大定舊制,豐年則増市價十之二以糴儉,歳則減市價十之一以出,平歳則已,夫所以豐則増價以收者,恐物賤傷農儉,則減價以出者,恐物貴傷民,増之減之以平粟價,故謂常平,非謂使天下之民專仰給於此也。今天下生齒至衆,如欲計口使餘一年之儲,則不惟數多難辦,又慮出不以時而致腐敗也。況復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經乆之計,如計諸郡縣騐戶口例,以月支三斗為率,毎口但儲三月,已及千萬數,亦足以平物價救荒凶矣。若令諸處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糴,其不及者,俟豐年糴之,庶可久行也。然立法之始,貴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計司兼領之,郡縣吏沮格者糾,能推行者加擢用,若中都路年榖不熟之所,則依常平法,減其價三之一以糴」。詔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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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八月,勅以常平倉豐糴儉糶、有司奉行勤惰褒罰之制,徧諭諸路,其奉行滅裂者,提刑司糾察以聞,又謂宰臣曰:「隨處常平倉,徃往有名無實,況逺縣人戸豈肯跋涉,直就州府糶糴,可各縣置倉,命州府縣官兼提控管勾。遂定制縣距州六十里內就州倉六十里外,則特置舊擬備戸口三月之糧,恐數多,致損改令戸二萬以上備三萬石,一萬以上備二萬石,一萬以下、五千以上備萬五千石,五千戸以下備五千石,河南、陜西屯軍儲糧之縣不在是數,州縣有倉仍舊,否則創置郡縣吏受代,所糴粟無壞,一月內交割給由,如無同管勾,亦准上交割,違限,委州縣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監交本處,歲豐而收糴。不及一分者,本等內降,提刑司體察,直申尚書省,至日斟酌黜陟。十月,勑置常平倉之地,令州府官提舉之,縣官兼董其事,以所糴多寡酌量升降,為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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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上京置常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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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尚書省曰:「上京路諸縣未有常平倉,如亦可置,定其當備粟數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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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七月,詔凡官糴俟秋収日,依常平例収糴,諭戸部曰:「聞通州米粟甚賤,若以平價官糴之,如何?」有司奏:「中都路去歳不熟,今其價稍減者,以商旅運販繼至故也。若即差官爭糴,恐市價騰踴,貧民愈病,請俟秋収日,依常平倉條理收糴」。詔從之。九月,詔權罷常平倉和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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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省奏:「明昌三年始設常平倉,定其永制。天下常平倉總五百一十九處,見積粟三千七百八十六萬三千餘石,可備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餘萬石,可備四年之用,而見在錢總三千三百四十三萬貫。有竒僅支二年以上見錢既多,且比年稍豐而米價猶貴,若復豫糴,恐價騰踴,於民未便」。遂詔權罷中外常平倉和糴,俟官錢羡餘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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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罷上京常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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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省奏:「今上京扶餘率賔哈喇呼爾罕等路,明安、穆昆民戸,計一十七萬六千有餘,每嵗收税粟二十萬五千餘石,所支者六萬六千餘石,總其見數二百四十七萬六千餘石。臣等以為此地収多支少,遇災足以賑濟,常平倉似不必置」。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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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馮璧傳》曰:章宗承安中,璧調遼濵主簿,縣有和糴粟,未給價者餘十萬斛,散貯民居,以富人掌之,有腐敗則責償於民,民殊苦之,璧白漕司即日罷之,民大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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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宗貞祐三年八月,定沿河遮糴法,取其八,以抑販米之弊,仍嚴禁私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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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四年四月,河北行省侯摯言:「比商販粟渡河官,遮糴其什八,商遂不行,民饑益甚,請罷其令」。從之。又制:凡軍民客旅粟,不於官糴處糶,而私販渡河者,杖一百。沿河軍及譏察權豪家犯者,徒年杖數並的决,從重,以物沒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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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侯摯傳》曰:貞祐四年,河北大饑,摯上言:「今河朔饑甚,人至相食,觀、滄等州斗米銀十餘兩,殍殣相屬,伏見沿河上下許販粟北渡,然毎石官糴其八,彼商人非有濟物之心也,所以涉河徃來者,特利其厚息而已,利既無有,誰復為之?是雖有濟物之名,而實無所渡之物,其與不渡何異?昔春秋列國各列疆界,然晉饑則秦輸之粟,及秦饑,晉閉之糴,千古譏之,況今天下一家,河朔之民皆陛下赤子,而遭罹兵革,尤為可哀,其忍坐視其死而不救歟?人心惟危,臣恐弄兵之徒,得以藉口而起也,願止其糴,縱民輸販為便」。詔尚書省行之。十月,命尚書右丞高汝礪糴於河南諸郡,時令民輸輓入京,後命在京諸倉糴民輸之餘粟,侍御史洪果納紳言:「汝礪所糴足給歲支,民既於租賦之外轉輓而來,亦已勞矣,止將其餘以為歸貲而又強取之,可乎?且糴此有日矣,而止得三百餘石,此何濟也?」詔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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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議禁京師糓出境,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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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行貞祐寳劵,帝以附近郡縣多糴於京師,榖價騰踴,乃令尚書省集戶部、講議所、開封府、轉運司議所以制之者,戶部及講議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䦨糴其半,轉運司謂宜悉禁其出,開封府,謂寳劵初行時,民甚重之,但以河北、陜西諸路所支既多,人遂輕之,商賈爭収入京,以市金銀金銀價昻,榖亦隨之,若令寳劵路各殊制,則不可復入河南。河南金銀賤,則穀自輕,若直閉京城,粟不出,則外亦自守,不復入京,榖當益貴,宜諭郡縣小民無妄増價,官為定制,務從其便」。帝從開封府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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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復行遮糴法,并命豐稔之日増價和糴,帝以河北州府錢多,其散失民間頗廣,命尚書省措畫之,省臣奏:「已命山東、河北𣙜酤及濵滄鹽司,以分數帶納矣。今河北艱食販粟北渡者衆,宜權立法以遮糴之,擬於諸渡口南岸,選通練財貨官,先以金銀絲絹等博易商販之糧,轉之北岸,以囬易糴本,兼収見錢,不惟杜奸弊,亦使錢入京師」。從之。又上封事者言:「比年以來,屢艱食,雖由調度征斂之繁,亦兼并之家,有以奪之也,収則乘賤多糴,困急則以貸人,私立劵質名為無利而實數倍,饑民惟恐不得,莫敢較者,故塲功甫畢,官租未了,而囤已空矣,此富者益富,而貧者益貧也。國朝立法舉財物者,月利不過三分,積久至倍則止,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願明勅有司,舉行舊法,豐熟之日,増價和糴,則在公有益,而私無損矣」。詔宰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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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定元年,以和糴大重,百姓棄業者多,命宰臣加意體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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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立和糴賞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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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權陜西行六部尚書楊貞奏,糴販糧濟河者之半以寛民,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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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宗天興二年八月,蔡州設四隅和糴官時帝在蔡州,故僅於城四隅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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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世祖中統二年九月,置和糴所於開平,以戶部郎中宋紹祖為提舉和糴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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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以鈔一千二百錠,於上都、北京、西京等處糴三萬石。四年三月,又命扎瑪拉鼎糴糧,仍勅軍民官毋沮。五年,諭北京、西京等路市糴軍糧。至元元年正月,勅北京西京宣慰司、隆興總管府和糴以備糧餉,三年,於南京等處和糴四十萬石。七年三月,尚書省言:「河西和糴,應僧人、豪官、富民一例行之」。制可。八年二月,勅往輝和爾地市粟萬石,又驗各處糧粟,價值増十分之一,和糴三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石。《元史食貨志》曰:和糴之名有二,曰市糴糧,曰鹽折草,率皆増其直而市於民,於是邊庭之兵不乏食,京師之馬不乏芻,而民亦用以不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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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以解鹽引一萬五千道和中陜西軍儲。至至元四年,命沔州等處中納官糧,續還其直。十六年,以兩淮鹽引五萬道,募客旅中糧。二十一年,以河間、山東、兩浙、兩淮鹽引募諸人中糧。是年九月,又發鹽引七萬道、鈔三萬錠,於上都和糴。二十四年,官發鹽引,聽民中糧。至順帝至正三年,平章政事特穆爾逹實言:「嶺北地寒,不任穡事,歳募富民和糴為邊餉,民雖稍利,而費官鹽為多,請別輸京倉米百萬斛,儲於和林以為備」。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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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六年,始立常平義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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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倉法豐年米賤,官為増價糴之,歉年米貴,官為減價糶之。八年,以和糴糧及諸河倉所撥糧貯之。二十一年十月,又立常平倉,以五十萬石價鈔給之。二十三年,定鐵法,又以鐵課糴糧充焉。義倉法社置一倉,以社長主之,豐年毎親丁納粟五斗,驅丁二斗,無粟聽納雜色,歉歳就給社民。二十一年,新城縣水。二十九年,東平等處饑,皆發義倉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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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馬亨𫝊曰:至元三年,亨為户部尚書,建言立常平義倉,謂備荒之舉,宜亟舉行,而時以財用不足,止設義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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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姦臣𫝊曰:「至元二十二年,右丞盧世榮奏:國家雖有常平倉,實無所蓄,臣将不費一錢,但盡禁權勢所擅産鐵之所官,立鑪鼓鑄,為器鬻之,以所得利合常平鹽課糴粟積於倉,待貴時糶之,必能使物價恒賤而獲厚利,國家雖立平凖,然無曉規運者,以致鈔法虛弊,諸物踴貴,宜令各路立平,凖周急庫,輕其月息,以貸貧民,如此則貸者衆而本且不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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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置應昌和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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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六月,置甘州和糴提舉司,以備給軍餉賑貧民。至十九年九月,又命和糴於隆興、徳興府、宣徳州糧九萬石。二十年正月,以征日本發鈔三千錠糴糧於察罕諾爾,以給軍匠,又命諸軍習舟楫,給鈔八千錠,於隆興、宣徳等處和糴以贍之,十二月,給鈔四萬錠,和糴於上都食貨志:是年,以鈔五千錠市於北京,六萬錠,市於上都,二千錠市於應昌,與紀異二十一年四月,以鈔四千錠於應昌市糴九月,發鹽引七萬道鈔三萬錠,於上都和糴。二十二年,以鈔五萬錠令茂巴爾斯和糴於上都。是年二月,詔江南民田秋成,官為定例,収糴次年減價出糶。十月,以鈔五千錠和糴於應昌府。二十三年,發鈔五千錠,市糴沙靜𨺚興軍糧。二十四年十二月,以揚州、杭州鹽引五十萬道兊換民糧。二十五年四月,僧格言:自至元丙子置應昌和糴所,其間必多盜詐,宜加鈎考。從之。二十七年,和糴西京糧,其價每一十兩之上増一兩。成宗大徳元年三月,遣阿里以鈔八萬錠糴糧於和林,至武宗至大元年十月,以大都艱食,糴米十萬石,减價賑之,以其鈔和糴於江南。十一月,尚書省言:「竊計國之糧儲,歳費寖廣,而所入不足,今歳江南頗熟,欲遣使和糴,恐米價暴増,請以至大鈔二千錠,分之江浙、河南、江西、湖廣四省,於來歳諸色應支糧者,視時直予以鈔,可得百萬,不給則聼以各省錢足之」。制可。武宗至大二年九月,隨處路府州縣,設立常平倉,以權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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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年収糴粟麥米榖,俟青黃不接之時,比附時估,減價出糶,以遏沸湧。十月,御史臺言:「常平倉本以益民,然歳不登,遽立之,必反害民,罷之便」。命與省臣議之。仁宗延祐三年,中糴和林糧二十三萬石。其後五年六月,又各和中二十萬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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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二月,勅郡縣各社復置義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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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至元六年立義倉,後至末年,各社倉多空乏,東平趙天麟常論之。皇慶二年,帝復申其令,然亦皆名存實亡,至是,乃勅郡縣復置義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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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天麟上䇿曰:隋開皇五年,長孫平令軍民當社,共立義倉,至元六年,亦每社立一義倉,自是以來,二十餘年矣,然社倉多有空乏之處,頃來水旱相仍,蝗螟蔽天,饑饉薦臻,四方迭苦,轉互就食,老弱不能逺移而殍者衆矣。彼隋立義倉而富,今立義倉而貧,豈今民不及隋民哉?臣試陳之,蓋計丁納粟之過也。伏望普頒明詔,詳諭農民,凡一社、立社、長社司各一人,社下諸家共穿築倉窖一所為義倉,凡子粒成熟之時納,則計田産頃畆之多寡而聚之,凡納例常平,每畆粟率一升,稻率二升,凡大有年聼,自相勸督而増數納之,凡水旱蝗螟聼自相免,凡同社豐歉不均,宜免其歉者,所當納之。凡饑饉不得已之時,則計口數之多寡而散之。凡出例,每口日一升儲,多則每口日二升,勒為定體。凡社長、社司,掌管義倉,不得私用,凡官司不得拘檢、借貸及許納雜色,皆有前詔在焉,如是則非惟共相賑救,而義風亦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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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定帝泰定二年九月,以郡縣饑,詔運粟十五萬石貯瀕河諸倉,以備賑救,仍勅有司治義倉。至四年正月,燕南亷訪司請立真定常平倉,不報。文宗至順二年十月,命和糴於通、漷、陵、滄等處。中書省言:「江浙平江、湖州等路水傷稼,明年海漕米二百六十萬石,恐不足,宜令運百九十萬,而命河南發三十萬,江西發十萬。又遣官齎鈔十萬錠、鹽引三萬五千道,於通、漷、陵、滄四州,優價和糴米三十萬。又以鈔二萬五千錠、鹽引萬五千道於通、漷二州,和糴粟豆十五萬石、鈔三十萬錠,徃遼陽懿、錦二州和糴粟豆十萬石」。並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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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帝至元元年十一月,以改元詔立常平倉。至正七年,分海漕米四十萬石,置沿河諸倉,以備凶荒。至十五年,江浙省臣言:「至正十五年稅課等鈔,內除詔書已成稅糧等鈔較之年例,海運糧并所支鈔不敷,乞減海運,以甦民力。戶部定例,本年税糧除免之外,其寺觀并撥賜田糧,十月開倉,盡行拘収,其不敷糧,撥至元折中統鈔一百五十萬錠,於産米處糴一百五十萬石,貯瀕河之倉,以聼撥運」。從之。《元史太平傳》曰:至正二年,中書左丞太平以粟貴而金銀賤,請出官本,委官収市之,所得不貲。其後兵興,卒獲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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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伊嚕布哈傳曰:「至正五年,伊嚕布哈除吏部員外郎,奉命至江浙糴粟二十四萬石,至則第戸産之高下,以為糴之多寡,民不擾而事集。既而軍餉不給,又奉命出糴於江浙,召父老諭之曰:「今天子宵衣旰食,惟恐澤不下民,而民不得其所耳,然奈盜賊何?夫討賊者必先糧餉,以我不汝擾,故命我復來。蓋討賊即所以安民耳。父老其謂何?」衆咸應曰:「公言是也」。不踰月,糧事以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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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貢師泰傳》曰:至正十四年,江、淮兵起,京師食不足,命吏部侍郎貢師泰和,糴於浙右,得糧百萬石,以給京師。五十年,除戶部尚書,俾分部閩中,以閩鹽易糧,由海道轉運給京師,凡為糧數十萬石,朝廷頼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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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洪武初,設預備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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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出楮幣,詔行省各選耆民運鈔糴糧,儲之鄉村,以備賑濟,即令掌之。其後州縣充積,而糴猶未已。至二十四年八月,帝恐耆民縁此以病民,乃罷耆民糴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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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年三月,命遣官運鈔市糴以備賑,詔戶部遣官運鈔徃河南、山東、北平、山西、陜西五行省,俟夏秋粟麥収成,則於鄉村輻輳之處市糴儲之,以備歳荒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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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衍義補》曰:天生萬物,惟榖於人為最急,而不可一日無者乃農,民無逺慮,一遇豐収,視如土芥變榖以為錢,又變錢以為服食,日用曽未幾時,隨即罄盡,不幸有荒年,則伐桑棗、賣子女,流離失所,凡草芽木皮無不食者,是在舉李悝平糴之法,各立常平司,每司注戶部屬官三員,量地大小,借與官錢,為本歳臨所分屬縣,親騐麥熟,幾分粟熟幾分,與夫大小豆之類,皆定分數申部,而因種類之豐荒,隨時價之多少,収糴在官不分,是何米糓,逐月驗地之所收市之,所售粟,少則發粟,麥少則發麥,諸榖俱不收,然後盡發之若易朽腐者,又在臨時勘酌,隨處立倉通融,般運分㪚,量時取直,凡貸物可用者皆售之,不必專取銀錢,所得貨物可資國用者,具數送官,其餘聼從隨時變賣,以為糴本,使農與人兩不傷,豐與歉,兩俱足,亦養民足食之一助也。成祖永樂中,令天下府州縣多設倉儲,移置預備,倉於城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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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洪武三年,建臨濠、臨清二倉,以供轉運,各州縣設預備倉,東西南北四所,以賑凶荒。二十四年,儲糧十六萬石於臨清,以給訓練騎兵,至是預備倉,在四鄉者移置城內,迨㑹通河成,始設倉於徐州、淮安、徳州,而臨清因洪武之舊并天津倉,凡五㑹之水次倉,皆以資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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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洪熈元年六月時宣宗初即位,勅申明預備倉舊制,帝諭尚書夏原吉等曰:「預備倉儲,正為百姓,比之前代常平,最為良法。若處處儲積完備,雖有水旱災傷,百姓可無饑窘,此太祖皇帝良法美意,宜徧行天下,申明舊典,務存實惠,勿事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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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宗宣徳二年正月,令泰安州民所借預備倉糧,聽家業成後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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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泰安州奏,永樂十七年、十八年人民艱食,於預備倉借糧二萬一千三百石賑之,洪熈元年秋成,止償四千餘石,多因逃徙復業,欲待年業,悉得償官,帝諭戶部曰:「逃民初復且當優恤,常慮有司不體人情,今所奏良協朕心,其聽家業已成後年,穀有収則令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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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四月,命遣官巡視郡縣預備倉,有慢令及欺弊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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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事中宋徴言:「洪武中,所糴郡縣預備倉糓,嵗歉則㪚,秋熟則還,數年來,有司官吏與守倉之民,或假為已有,或私貸與人,俱不還官,倉厫頺廢,宜令郡縣修倉徴収,以備荒歉」。帝諭戶部曰:「此備荒良䇿廢弛如此,皆有司之過」。即遣官巡視整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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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六月,復議行置倉積粟預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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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聼選官,歐陽齊言:「洪武中,於各州縣置倉積粟,今各倉多廢,一遇荒歉,民無所望,乞令府縣如舊修理倉厫,原有儲糧給散未還者,悉徴還官,其民户繁而積粟少者,豐年令所司支官錢,於有榖之家平糴収貯,庶凶嵗無虞,小民有頼」。命議行之。河南布政司叅議邢旭亦奏:「洪武中,直𨽻安慶等府,宿松等縣四鄉俱有預備倉糧,今河南州縣俱無之」。帝下部議,部言:「宜令各處州縣未設倉者,皆設如例,或於今歳税糧內存留,或秋成,支官錢平糴。帝曰:「此固善䇿,須俟年豐行之」。五年五月,僉都御史李濬亦以河南、山西向有預備倉儲,乞如法修倉収糴,從之。七年五月,巡撫湖廣御史朱鑑言:「洪武間,各府州縣皆置東西南北四倉,以貯官榖,遇有水旱饑饉,以貸貧民,民受其惠。今各處有司,以為不急之務,倉厫廢弛,榖散不収,乞令府州縣備倉厫,謹儲積給貸,以時徴収有實,仍令布按廵按等廵察,違者罪之」。帝諭戶部曰:「此祖宗良法美意,比由守令不得人,遂致廢弛。言者比比而未有興復之者,爾部亦豈能無過?其有違者,從按察司、監察御史劾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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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正統元年七月,命所在有司増設社倉,順天府推官徐郁言:「建立義倉,本以濟民,然一縣止一二所,民居星散賑接之際,追呼拘集,動淹旬月,不免餓殍。乞令所在有司,増設社倉,仍取宋儒朱熹之法,叅酌時宜,定為䂓畫,以時斂散,庶凶荒有備而無患」。帝以其言甚切,命有司速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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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五月,令江浙豐収處斂糴,以備荒賑。戶部奏:「洪武中,各府縣俱設預備倉糧,隨時散斂,以濟貧民,實為良法。近嵗有司視為泛常,倉廩頺塌而不葺糧米逋負而不徴,歳凶缺食,徃徃借貸於官,今江浙諸處豐収,請令所司出價斂糴,以備荒賑」。從之。三年四月,巡撫河南、山西侍郎于謙奏請於本年起運萬全等衞糧料內,改撥六萬石赴大同府倉収納備用,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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謙廵撫河南,山西小有水旱,輙上聞,至六年疏言:「河南、山西積榖各數百萬,請以每嵗三月,令府州縣報缺食下戶,隨分支給,先菽秫,次黍麥次稻,俟秋成償官,而免其老疾及貧不能償者。州縣吏秩滿當遷,預備糧有未足,不聼離任,仍令風憲官以時稽察」。詔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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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志》曰:「太祖時,天下州縣多所儲蓄,後漸廢弛,惟于謙撫河南、山西,修其政,周忱撫南畿,別立濟農倉,他人不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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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十月,遣亷幹京官,往督州縣平糴,以舉廢為殿最,大舉士楊士竒言:「太祖篤意飬民,備荒有制,天下郡縣悉出官鈔糴,榖貯倉,以時散斂,嵗乆弊滋,豪猾侵漁,榖盡倉毀,稍遇凶荒,民無所頼,請擇遣京官亷幹者徃督有司,凡豐稔州縣,各出庫銀,平糴儲以備荒,即以舉廢為殿最,風憲官各務稽考,欺蔽怠廢者,具奏罪之,庶官有備荒之積,民無旱潦之虞,仁政所施,莫切於此」。帝曰:「此祖宗良法羙意」。命戶部速行之。五年正月,令六部都察院推選屬官領勅,分詣兩畿各省府州縣,立預備倉,發所在庫銀糴糧貯之軍民,中有能出粟以佐官者,授以散官,旌其門。十一月,命查北直𨽻各府州縣散過預備倉糧,及官降糴糧折鈔數,俟秋成,令有司照舊修置倉厫,収積糧儲,以備賑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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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理寺少卿李畛彥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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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志曰:正統時,重預備倉侵盜之罪,至僉妻充軍,且定納榖千五百石者,奬為義民,免本戸雜役,凡賑饑米一石,俟有年納稻榖二石五斗還官。景帝景泰三年二月,募軍民運米納開原鐵嶺倉。都御史王翺奏開原鐵嶺急缺倉儲,請募軍民於遼東運米千石赴開原、海州,運米千石赴鐵嶺,俱冠帶榮身。從之。三月,命廣西廵撫李棠榜諭軍民,有出米自五百石至一千五百石納倉者,給冠帯及授官職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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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宗成化元年四月,改設徳州臨清縣,預備倉於城內。先是,二處預備倉,各置於城外,官私難於出納,至是,從有司奏,城內各有空厫,請即以為倉儲,預備糧而名臨清,曰常盈徳州,曰常豐,設官主其事。二年八月,以各處折糧銀四萬兩,命官平糴米粟,以實臨清徳州水次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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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戸部請也。時給事中邱𢎞又言:「山東疊報歳歉,宜將淮安府庫賑濟銀四萬兩內,撥二萬兩分遣公正官,召商糴米於臨清、濟寧、徳州及鳳陽、淮安、徐、邳諸處儲積,委官監臨收放,仍行各府州縣亦量為儲積,以時斂散」。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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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四月,命甘肅糴糧貯預備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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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廵撫徐廷章言:「河西一帶居人,別無營業,止是耕牧豐年,上納耔粒外,所餘無幾。今甘肅倉庫收司餘剩糧價,乞量借二三年之數,督同管糧官於秋成之際,委官照依時直糴糧於預備倉收貯,春放秋收,以備兵荒之用,後有贏餘,盡數留邉,為官軍月糧」。事下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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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正月,命南京糶常平倉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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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歳饑,米價騰貴,而常平所儲糧八萬六千餘石,戸部請減價糶之以濟民,候秋成平糴還倉,其糶於民,多不過五斗,務使貧民得䝉實惠,報可。孝宗𢎞治三年三月,限州縣衛所積榖數,以多寡為殿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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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天下州縣預備倉積糧,計里之多寡,自十里以下至八百里以下,積榖萬五千石至十九萬石各有差,及數者為稱職,過額者奏請旌,擢不及者罰之。各府州正官,亦視所屬糧足否以為黜陟,其軍衛亦畧倣此數,以量示勸懲。從給事中羅鑒奏也。《食貨志》曰:十里以下積萬五千石,二十里積二萬石。衛千戸所萬五千石,百戸所三百石。考滿之日,稽其多寡以為殿最,不及三分者奪俸六分以上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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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八月時武宗已即位令贖罪贓罰銀皆糴榖入預備倉。先是,六月從尚書馬文升言,命州縣四倉復古制,兼設法措置,俾儲蓄充,而凶荒有備,至是,從御史沈賚等言,儲蓄事宜,令在外司府州縣贖罪贓罰等銀,悉折納榖,以備賑濟,仍具冊報部,稽考。正徳元年正月,陜西廵撫楊一清以預備救荒事宜,上請,廷臣議問刑贖罪楮價,聴收納粟米,榖麥貯、預備倉,以備賑貸。十二月,太常寺少卿喬宇亦以此為言,俱從之。後又令囚納楮者,以十之八折米入預備倉軍官,犯者納榖凖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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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謹按武宗實録》,正徳四年十月,部議總督蘇松等處糧儲副都御史羅鑒所陳事宜可行者七:一、戶部初奏荒政各府州縣驗里分多寡,以為積糧等第,今宜查照册籍額定等數,以便措置,仍查職掌官員支放數足,方許給由陞調,是即𢎞治三年從鑒所奏而行之者也。二、清查囚犯贓罰紙劄,置立文簿,各照年月日期填冩,不許漏隠,是即帝初即位所著為令者也。三放支預備倉糧,務在年嵗荒歉,人戸極貧,不許冒領,仍革里書濫放之弊。四、各府州縣多有空閒田地并湖蕩池塘,税糧盡入預備倉收貯,宜委官查理,俟年荒給放。五,舊例客商引錢一分,而官二分收買米榖,以備賑濟,近年引錢并米榖,迄無定數,宜稽考以治侵匿之罪。六、人戶納解錢糧,違限者毎日罰米一升,此係見行事例,宜申明施行。七倉厫損壞、坍塌,所在官司官,宜即時修葢。詔依擬行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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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宗正徳三年七月,詔以預備倉糧數少及不完者,皆所在官司侵盜所致,其遷官去任致仕為民者,命遣官及撫、按官查提,加倍賠納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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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部奏:「天下軍衛有司預備倉糧額數,俱有題准事例。今湖廣巡撫張子麟繳到糧冊,惟武昌等府崇陽、澧州、隨州、襄陽四州縣足原擬之數,餘多不及。葢因各府州縣衛所正官,不能措置分巡,分守管糧等官,又不依期比較,宜行各處撫按官督同司府州縣掌印等官,將各倉糧斛,自𢎞治十年以後,備查放過,并見在之數通算三年之內,某處足數并不及有餘,備開等第,年終盤糧,造冊咨部,以憑奏處。其放過賑濟之數,自𢎞治十六年蠲免以後,務於秋成扺計追還此外或紙價引錢量留三分之一,於本處糴買,或地方有力之家可以勸借,或山林川澤之利可以區畫,俱聴所在官司盡心處置,務使三年之內,補足原擬糧數。遂有是詔,并命差去侍郎韓福等查提倍償。五年十一月,革除天下預備倉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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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預備倉,皆設土倉官,至是革之,令州縣正官或管糧官領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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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運銀赴大同,召商糴買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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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大同糧儲郎中解經奏料糧缺乏,乞并太原府以北俱徴本色,府南不為常例。部議:「太原府南折徴已定,其府北例徴本色,頃因小民樂於簡便,官吏憚於催徴,任情更改,以致闕乏。宜照舊徴納戶部仍運送銀十萬兩至彼召商糴買」。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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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衍義補》曰:考耿壽昌初立,常平時兼請立於邊郡,今竊以為內地行之不能無弊,惟用之邊郡為宜,宜於遼東、大同、宣府極邊之處,各立常平司,每嵗收成之,候榖不必一種,惟其賤而收之,官不必定價,隨其時而予之可久留者,儲之以實邊,不可久者,隨時給廩食之人,凡諸榖,一以粟為,則如粟直八百豆,直四百則支一石者,以二石與之,他皆倣此,然後計邊倉之所有,預行應運,邊儲州縣,俾依價收錢以輸於邊,如此則不獨可以足邊郡,亦可以寛內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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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論和糴,曰:「馬端臨言唐以前所謂糴者,聚米以賑民。宋以後所謂糴者,聚米以養兵。今日宜以□民者行之內郡,置常平司於遼,以束淮以北養兵者,行之邊郡。遼東、大同諸處前已言之,未必無補於儲蓄之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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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嘉靖初,令有司倣常平法并定積榖數諭徳顧。鼎臣言:「成𢎞時,每年以存留餘米入預備倉,緩急有備。今秋糧僅足兑運,預備無粒米,一遇災傷,輙奏留他糧,及勸富民借榖以應故事,乞急復預備倉糧以裕民」。帝乃令有司設法多積米榖,仍倣古常平法,春賑貧民,秋成還官,不取其息。府積萬石,州四五千石,縣二三千石為率。既又定十里以下萬五千石,累而上之,八百里以下至十九萬石。《食貨志》曰:自後積粟盡平糶以濟貧民,儲積漸減。至隆慶時,劇郡無過六千石,小邑止千石,久之數益減,科罰亦益輕。萬厯中,上州郡至三千石止,而小邑或僅百石。有司沿為具文,屢下詔申飭,率以虛數欺罔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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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正月,令委官召商糴買米麥,以濟緩急,守備紫荊關太監耿忠奏:「新城等倉放支畧盡,軍無見糧,乞行所在徴納本色,或召商糴買,以濟緩急」。戸部議:「往者夏秋稅糧皆不畫一,承解包納之徒,得以候時貴賤自擇本折去取,肆其漁獵,頃奏行折收召買之例,榖賤召買,貴折銀而官價不虧榖,貴放本色榖,賤放折色,而軍士沾恵計無便於此者,但本折二色未定,關支月分,委官樂折支之便,召買坐廢,而軍飽恒苦不給,請自今為始,本折間月關支,其折色每石如例,給銀四錢五分,其本色聴,委官召買支用,或價直太髙,召買不及,每石加銀二錢給之,候米麥價平,及期貿易本色,務足半年之用」。報可。八年,令設社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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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𢎞治中,江西巡撫林俊甞請建常平及社倉。至是,乃令各撫按設社倉,令民二三十家為一社,擇家殷實而有行義者一人為社首,處事公平者一人為社正,能書筭者一人為社副。每朔望㑹集,別戶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戶主其事。年饑,上戶不足者,量貸稔嵗還倉,中下戶酌量賑給,不還倉。有司造冊送撫按,嵗一察覈倉虛,罰社首,出一嵗之米,其法頗善,然其後無力行者。十二年,令以贖鍰引税糴榖備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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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部尚書許瓚言:「郡縣贖鍰引稅多,乾沒無稽,宜令糴榖備賑」。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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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宗隆慶三年七月,詔天下有司實修積榖備荒之政。神宗萬厯二十九年十二月,福建有倡義建常平等倉者,命奨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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廵撫金學曽以鄉官陳長祚、林鳴盛等倡義,建常平倉於官,勸義倉於民,又有義廩以倡縉紳之尚義者。乞量加服色,以示奨勵」。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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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年四月,設邉鎮常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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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遼東廵撫熊廷弼上設常平倉,括鍰糴榖備邊之數,帝曰:「常平有禆邉鎮令以後,接管官照例奏報,仍載入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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熹宗天啟五年二月,令延綏各堡糴買儲倉如常平法。廵按陜西御史蔣允儀言:「延綏兵馬甲天下,近日民運逋欠,京運愆期,倉庫蕩然,倘有變故,何以支持?乞清查各堡撫賞,節省銀兩,分發各路監收官,就近委賢能之員,限日糴買,酌量各堡,應貯多少,來春價騰出糶,秋入春出,一如常平法」。部議從之。九月,給事中王夢尹奏寛天津糴買米豆之數,事下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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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尹言:「天津米豆全頼真順、保河等府,為之糴買輸運,今三伏不雨,繼以秋旱定興等處飛蝗蔽天,米值一斗至一錢四五分,豆一。 斗至一錢二三分,秋成且然,況明春乎?畿輔近地,與宗社相關,原𣲖關門米豆之數,當照災傷輕重,道里逺近、價值髙下,逐一酌量,庻寛一分,民受一分之賜」。䟽下部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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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二十
URN: ctp:ws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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