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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十四·征榷考一

《卷十四·征榷考一》[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1
○征商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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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官·司市》:國兇荒札喪,則市無征而作布有災害,物貴,市不稅,為民困乏也。金銅無凶年,因物貴,大鑄泉以饒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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廛人:掌斂市糸次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于泉府布,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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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司農云:「糸次布,列肆之稅布。」杜子春云:「總當為人,謂無肆立持者之稅也。」元謂:「總讀如租之。布,謂守斗斛銓衡者之稅也。質布者,質人之所罰,犯質劑者之泉也。罰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廛布者,貨賄諸物邸舍之稅。」凡屠者斂其皮角筋骨,入于玉府以當稅給,作器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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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珍異之有滯者,斂而入于膳府。
6
孟子曰:「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則天下之商皆悅,而願藏於其市矣。關譏而不征,則天下之旅皆悅,而願出於其塗矣。」《集注》:「廛,市宅也。張子曰:『或賦其市地之廛而不徵其貨,或治之以市官之法而不賦其廛。蓋逐末者多則廛以抑之,少則不必廛也。』」譏,察也,察異服異言之人而不征商賈之稅也。
7
又曰:「古之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賤丈夫焉,必求龍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為賤,故從而征之,征商自此賤丈夫始矣。」《集注》:「治之,謂治其爭訟。龍斷,岡壟之斷而高也。左右望者,欲得此而又取彼也。罔,謂罔羅而取之也。從而征之,謂人惡其專利,故就徵其稅,後世緣此遂征商人也。」
8
按:如孟子之說,可以見古今關市征斂之本意。蓋惡其逐末專利而有以抑之,初非利其貨也。
9
漢高祖接秦之,諸侯並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一石五千。乃約法省禁,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而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至於封君湯沐邑,皆各自為私奉養,不領於天下經費言各收其所賦稅以自供,不入國朝之庫倉也經常也。經,常也。又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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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葉氏曰:「高祖禁賈人得衣錦、繡、綺、、、、,操兵,乘、騎馬,其後又禁得為吏與名田。凡民一算,商賈獨倍,其賤之至矣。凡賈皆有籍,謫以戍邊者七科:吏有罪一,亡命二,贅婿三,而賈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雖非先王之政,然敦本抑末,亦後世所不能行也。」孝惠、高后時,為天下初定,復弛商賈之律,然市井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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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時,晁錯說上曰:「商賈大者積貯倍息,小者坐列販賣,操其奇贏,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賣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蠶織,衣必文採,食必粱肉,亡農夫之苦,有千百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勢,以利相傾。千里游敖,冠蓋相望,乘堅策肥,履絲曳縞。此商人所以兼并農人,農人所以流亡也。
12
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故俗之所貴,主之所賤;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上下相反,好惡乖迕,而欲國富法立,不可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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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初鑄錢,輕於周、秦,一時不軌逐末之民,蓄積餘贏,以稽市物,不勤南畝,而務聚貨。於是立法,崇農而抑商,入粟者補官,而市井子弟至不得為吏,可謂有所勸懲矣。然利之所在,人趨之如流水,《貨殖傳》中所載,大抵皆豪商鉅賈,未聞有以力田致富者。至孝武時,東郭咸陽以大鬻鹽,孔僅以大冶領大司農,桑弘羊以賈人子為御史大夫,而前法盡廢矣。
14
武帝元光六年,初算商車始稅商賈車船,令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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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公曰:「武帝承文、景富庶之後,即位甫一紀耳,征利已至於此。然則府庫之積,其可恃哉!興利之臣不知為誰。時鄭當時大司農,以他日薦桑弘羊、咸陽、孔僅觀之,益可疑也。政使非其建白,亦任奉行之責矣。漢人多言汲、鄭,其實當時非黯比也。黯奮不顧身,以折功利之沖,當時乃薦掊刻之人,以濟武帝之欲,烏得並稱哉!」
16
元狩四年,初算緡錢。
17
公卿請令諸賈人末作各以其物自占,率緡錢二干而一算此謂讎緡錢者也,隨其用所施,施於利重者,其算益多。諸作有租及鑄以手力所作而賣之,率緡錢四千一算手作者得利差輕,故算亦輕。已上皆算緡錢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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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輕車以一算凡民不為吏,不為三老、騎士,茍有輕車,皆出一算;商賈軺車二算商賈則重其賦也。已上算車之法元光只算商車,至是,民庶皆不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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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五丈已上一算商賈之船。匿而能告者,以半畀之所謂告緡也。賈人無得籍名田,以便農,犯者沒入。
20
按:算緡錢之法,其初亦只為商賈居貨者設,至其後,告緡遍天下,則凡不為商賈而有蓄積者皆被害矣,故擇其關於商賈者登載於此,而餘則見《雜征榷門》。
21
太初四年,徙弘農都尉治武關,稅出入者,以給關吏卒食。
22
王莽篡位,於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令工商能採金銀銅連錫、登龜取貝者,皆自占司市錢府,順時氣而取之。諸取眾物、鳥獸、魚鱉、百蟲於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嬪婦桑蠶、織、紡績、補縫,工匠醫卜及他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里區謁舍居處所在為區。謁舍,今客店,皆各自占所為於其所在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敢不自占,占不以實,盡沒入所採取。
23
按:莽之法,既榷商賈之貨而取其十一,又效商賈之為而官自買賣。今錄其關於征商者于此,而餘則見《市糴考》。
24
晉自過江,至于梁、陳,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佑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佑。
25
歷宋、齊、梁、陳如此,以為常。以人競商販,不為田業,故使均輸,欲為懲勵。雖以此為辭,其實利在侵削。
26
孝武大明八年,詔:「東境去歲不稔,宜廣商貨,遠近販鬻米粟者,可停道中雜稅。」自東晉至陳,西有石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荻炭魚薪之類過津,並十分稅一以入官。淮水北有大市百餘,小市十餘所,大市備置官司,稅斂既重,時甚苦之。
27
後魏明帝孝昌二年,稅市入者,人一錢,其店舍又為五等,收稅有差。
28
北齊黃門侍郎顏之推奏請立關市邸店之稅,開府鄧長顒贊成之,後主大悅。
29
於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聲色之費,軍國之用不在此焉。稅僧尼令曰:「僧尼坐受供養,游食四方,損害不少,雖有薄斂,何足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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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周閔帝初,除市門稅。及宣帝即位,復興入市之稅,每人一錢。
31
隋文帝受禪,除入市之稅。
32
唐武后長安二年,鳳閣舍人崔融上議曰:「臣伏見有司稅關市事條,不限工商,但是行人盡稅者。臣謹按:《周禮》九賦,其七曰關市之賦。竊惟市縱繁雜,關通末游,欲令此徒止抑,所以咸增賦稅。夫關市之稅者,唯斂出入之商賈,不稅往來之行人。何四海之廣,九州之雜,關必據險路,市必憑要津。若乃富商大賈,豪宗惡少,輕死重氣,結黨連群,喑鳴則彎弓,睚眥則挺劍。小有失意,且猶如此,一旦變法,定是相驚。非唯流迸齊人,亦自擾亂殊俗。求利雖切,為害方深。而有司上言,不識大體,徒欲益帑藏,助軍國,殊不知軍國益擾,帑藏愈空。且如天下諸津,舟行所聚,洪舸巨艦,千軸萬艘,交貨往還,昧旦永日。今若江津河口置鋪納稅,則檢覆檢覆,檢覆則遲留。此津纔過,彼鋪復止,非唯國家稅錢,更遭主司僦賂。何則?關為詰暴之所,市為聚人之地,稅市則人散,稅關則暴興,暴興則起異圖,人散則懷不軌。況澆風久扇,變法為難,徒欲禁末遊、規小利,豈知失元默、亂大倫乎?古人有言:『王者藏於天下,諸侯藏於百姓,農夫藏於庾,商賈藏於篋。』惟陛下詳之。必若師興有費,國儲多窘,即請倍算商客,加斂平人。如此則國保富強,人免憂懼,天下幸甚。」
33
德宗時,趙贊請諸道津會置吏閱商賈錢,每緡稅二十,竹木茶漆稅十之一,以贍常平本錢。帝納其策。屬軍用迫蹙,亦隨而耗竭,不能備常平之積。
34
文宗太和七年,御史臺奏:「太和三年赦文,天下除兩稅外,不得妄有科配,其擅加雜榷率一切宜停,令御史臺嚴加察訪者。臣伏以方今天下無事,聖政日躋,務去煩苛,與民休息。臣昨因嶺南道擅置竹糸束場,稅法至重,害人頗深,博訪諸道,委知自太和三年準赦文兩稅外停廢等事,旬月之內,或以督察不嚴,或以長吏更改,依前置,重困齊人。伏望今後自太和三年準赦文所停兩稅外,科配雜榷等率復置者,仰敕到後十日內,具置事申聞奏,仍申報臺司。每有出使郎官、御史、令嚴加察訪,茍有此色,本判官重加懲責,長吏奏聽進止。」旨依。
35
開成二年十二月,武寧軍節度使薛元賞奏:「泗口稅場,應是經過衣冠商客,金銀、羊馬、斛斗、見錢、茶鹽、綾絹等,一物已上並稅。今商量其雜稅物請停絕。」敕旨:「淮、泗通津,向來京國自有率稅,頗聞怨ゥ。今依元賞所奏,並停其所置官司,所由悉罷。所有泗口稅額,準徐泗觀察使今年前後兩度奏狀,內豎共得錢一萬八千五十五貫文。內十驛一萬一千三百貫文,委戶部每年以實錢逐近支付,泗、宿二州以度支上供錢賜充本軍用,其他未贍,委在才臣,共息怨咨,以泰行旅。」
36
後周顯德五年,敕諸道州府,應有商賈興販牛畜者,不計黃牛、水牛,凡經過處並不得抽稅;如是貨賣處,仰據賣價每一千抽稅錢三十,不得別有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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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鬻賣而有稅,理也。經過而有稅,非理也。觀此,則其來已久,而牛畜之外,餘物俱有過稅,商旅安得願出其塗乎?
38
宋太祖皇帝建隆元年,詔所在不得苛留行旅齎裝,非有貨幣當算者,無得發篋搜索。又詔榜商稅則例于務門,無得擅改更增損及創收。
39
止齋陳氏曰:「此薄稅斂初指揮也。恭惟我藝祖開基之歲,首定商稅則例,自後累朝守為家法,凡州縣小可商稅,不敢專擅創取,動輒奏稟三司取旨行下。
40
謹按景德四年,三司鹽鐵商稅按奏:『據濱州監稅李忠恕狀,準條,銀每兩稅錢四十文,其專欄等稱銀元來不納稅錢事。省司檢會景德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敕令。
41
將銀出京城門往諸路州軍者,並須於在京稅務納錢,每兩四十文,不降指揮,只是條貫。自京出門,其濱州稅務元不收稅,合依久例,不得創收。』天禧四年,福建轉運司奏:『尚書屯田員外郎方仲荀奏,乞收福建枋木稅每估一貫稅一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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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勘會《祥符編敕》,每木十條抽一條訖,任販貨賣,不收商稅。』天聖七年,福建運司奏:『福州商稅有當增收錢者八,當減錢者五,當不收錢者十,當創收錢者十二。』有旨,創收、增收並不行,餘依奏。以此見當時州郡小可商稅不敢專擅創收,動須奏稟,而漕臣、省司亦不敢輒從所請,橫改條法。至淳化三年,令諸州縣有稅,以端拱元年至淳化元年收到課利最多錢數,立為祖額,比校科罰。
43
蓋商稅額比較自此始。及王安石更改舊制,增減稅額,所申省司不取旨矣。熙寧三年九月,中書札子:『詳定編敕所參詳,自來場務課利增虧,並自本州保明三司,立定新額,始牒轉運司令本處趁辦,往復經動年歲,虛有留滯,莫若令本州自此立定祖額比較。』有旨從之,而本州比較自此始,商稅輕重皆出官吏之意,有增而無減矣。政和間,漕臣劉既濟申明於則例外增收一分稅錢,而一分增收稅錢窠名自此起。至今以五分充州用,五分充轉運司上供,謂之五分增收錢。紹興二年,令諸路轉運司量度州縣收稅緊慢,增添稅額三分或五分,而三五分增收稅錢窠名自此始。至今以十分為率,三分本州,七分隸經總制司,謂之七分增稅錢,而商稅之重極於今日。」
44
李重進平,以宣徽北院使李處新知揚州,樞密直學士杜к監州稅。
45
止齋陳氏曰:「以朝臣監州稅始於此,蓋收方鎮利權之漸,然是時初未以此置官也。據《太宗實錄》,上謂趙普等曰:『王仁贍縱吏為姦,諸州場院皆隱沒官錢。朕初即位,悉罷去,分命使臣掌其事,利入遂數倍。』以此見諸州監當分差使臣自太宗始。雍熙三年始著於令,監當使臣、京朝官並三年替,仍委知州、通判提舉之,遂為定員。」
46
關市之稅,凡布帛、什器、香藥、寶貨、羊彘,民間典賣莊田、店宅、馬牛、驢騾、橐,及商人販茶鹽,皆算,有敢藏匿物貨,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分之一,以其半畀捕者。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須者十取其一,謂之抽稅。自唐室藩鎮多便宜從事,擅其征利,其後諸國割據,掊聚財貨以自贍,故征算尤繁。
47
宋朝每克復疆土,必下詔蠲省。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景德二年,詔諸路商稅年額及三萬貫以上,審官院選親民官臨蒞,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之。行者齎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大約如此,然無定制,其名物各從地宜而不一焉。
48
開寶六年,詔嶺南商賈齎生藥者勿算。
49
先是,偽蜀時,部民凡嫁娶,皆籍其幃帳妝奩之數估價抽稅,是年,詔除之。
50
太宗淳化二年,詔曰:「關市之租,其來舊矣。用度所出,未遑削除,徵算之條,當從寬簡。宜令諸路轉運使以部內州軍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參酌裁減,以利細民。」又詔:「除商旅貨幣外,其販夫、販婦細碎交易,並不得收其算。常稅各物,令有司件析揭榜,頒行天下。」
51
至道元年,詔兩浙諸州紙扇、芒鞋及細碎物皆勿稅。
52
二年,詔民間所織縑帛非出鬻於市者勿得收算。
53
真宗景德三年,除杭、越等十三州軍稅鵝鴨年額錢。
54
大中祥符五年,詔京東西、河北、陜西、江淮南民以柴薪渡河津者勿稅。
55
大中祥符六年,詔免諸路州軍農器收稅。
56
熙寧十年以前天下諸州商稅歲額:
57
四十萬貫以上:
58
東京 成都十一務
59
興元三務
60
二十萬貫以上:
61
九務
62
八務
63
永康五務
64
二務 遂二務
65
十萬貫以上:
66
開封二十三務
67
八務
68
十二務
69
二務 綿二務
70
二務
71
八務
72
十九務
73
四務 果一務
74
三務
75
六務
76
一務
77
懷安三務
78
三務 一務
79
七務
80
三泉縣二務
81
二務
82
五萬貫以上:
83
西京二十六務
84
北京十四務 徐七務
85
十二務
86
三務
87
十一務二十二務
88
十四務
89
十一務
90
六務
91
十三務
92
京兆十二務
93
八務
94
五務
95
六務
96
五務
97
七務
98
八務
99
無為八務
100
一務 高郵五務
101
一務
102
三十八務
103
八務
104
二務
105
大寧監一務
106
一務
107
五務
108
六務
109
五萬貫以下:
110
南京九務
111
十務 齊十務
112
五務
113
九務
114
淮陽二務
115
六務
116
五務
117
八務
118
八務
119
七務
120
十務
121
十六務
122
六務 滑一務
123
十務
124
七務
125
126
六務
127
四務
128
永靜軍九務
129
真定十五務
130
河中十一務
131
六務
132
九務
133
十六務
134
鳳翔十五務
135
十一務
136
十九務
137
宿九務 光七務
138
九務
139
十務
140
八務
141
七務
142
八務
143
十一務
144
七務 潭七務
145
一務
146
十一務
147
廣安三務
148
富順監一務
149
五務
150
一務
151
安二務
152
十二務
153
 忠二務
154
六務
155
三務
156
三萬貫以下:
157
六務 登四務
158
四務
159
三務
160
四務
161
十一務
162
二務
163
五務
164
七務
165
十務
166
九務
167
七務
168
一務
169
七務
170
七務
171
十七務
172
八務
173
八務
174
九務
175
五務
176
十一務
177
六務 保一務
178
永寧一務
179
八務 通利三務
180
十一務
181
耀九務
182
四務
183
五務
184
十一務
185
四務 寧六務
186
六務
187
五務
188
八務
189
十八務
190
二務 德順一務
191
八務
192
通遠一務
193
六務 晉六務
194
六務
195
五務
196
四務
197
七務
198
七務
199
四務
200
六務
201
四務
202
漣水二務
203
九務 潤六務
204
五務
205
五務
206
六務 八務
207
七務
208
八務
209
六務
210
江寧五務
211
九務
212
六務
213
六務
214
十一務
215
六務 太平八務
216
南康七務
217
六務 廣德二務
218
九務
219
興國二務
220
臨江五務
221
一務 江陵十四務八務
222
五務
223
十一務
224
一務 漢陽三務
225
荊門二務
226
六務 龍
227
七務
228
一務
229
南劍十一務
230
一務
231
七務
232
九務
233
八務
234
十務
235
十四務
236
昌化三務
237
五務
238
一萬貫以下:
239
三務 金十七務
240
三務
241
信陽二務
242
三務 霸三務
243
乾寧一務
244
信安一務
245
五務 虢四務
246
四務
247
三務
248
六務
249
四務
250
二務
251
十九務
252
九務
253
一務
254
六務
255
五務
256
威勝五務
257
平定四務
258
南安三務
259
建昌二務
260
二務 桂陽二務
261
四務
262
四務
263
陵井監四務
264
五務
265
梁山一務
266
邵武三務
267
十六務
268
南雄六務
269
八務
270
五千貫以下:
271
廣濟一務
272
一務 保安一務
273
安肅一務
274
四務 廣信
275
順安二務
276
保安三十務
277
鎮戎六務 熙一務
278
慶成二務
279
一務 憲一務
280
三務
281
二務
282
寧化一務
283
火山一務
284
岢嵐一務
285
保德一務
286
二務 大通監二務
287
江陰三務
288
三務 永三務
289
一務
290
三務
291
二務
292
一務
293
一務
294
四務
295
二務
296
一務
297
南平三務
298
興化八務
299
四務 韶三務
300
四務
301
二十一
302
三務
303
一務
304
一務
305
南恩一務
306
四務
307
二務
308
九務
309
十四務
310
五務 邕一務
311
七務
312
一務
313
十二務一務
314
一務
315
一務
316
三務
317
十一務
318
九務 宜五務
319
四務
320
三務
321
五務
322
六務
323
二務
324
一務
325
一務
326
鬱林一務
327
萬安一務
328
珠崖一務
329
五務 瓊一務
330
一務
331
二務
332
南儀一務
333
按:天下商稅惟四蜀獨重,雖夔、戎間小壘,其數亦倍蓰於內地之壯郡。然《會要》言四蜀所納皆鐵錢,十纔及銅錢之一,則數目雖多,而所取亦未為甚重。
334
而熙寧十年以後再定之額,他郡皆增於前,而四蜀獨減於舊,豈亦以元額偏重之故歟?
335
仁宗時,詔場務歲課倍增者,乃增使臣一員監臨。又詔取一歲中數為額,後雖羨益勿增,仍毋得抑配人戶、苛留商賈,求羨餘以希賞詳見《酒稅門》
336
天聖中,有請算錢以助給費者,仁宗曰:「貨泉之利,欲流天下而通有無,何可算也。」不許。又詔有司裁定歲課或不登而州縣責衙前備償者,立命罷之。
337
神宗熙寧元年,詔:「三路支移,或民以租賦齎貨至邊貿易以轉官者毋稅。石炭自懷至京不征。流民復業者,所過免算。」
338
四年,詔三司:「凡民承買酒麴、坊場,率千錢輸稅五十,儲之以祿吏。」
339
七年,詔減國門稅數十種,錢不滿三十者蠲之。其先,外城二十門皆責以課息,近止令隨其閑要分等,以檢捕獲失之數為賞罰。既而以歲旱,復有是命。
340
八年,手詔問中書,賈販之物法不稅者,其市利錢當輸否?時有司創稅賈物之入京者,謂之市利錢,以祿吏。帝疑焉,故問之。
341
《鄭俠奏議》跋後云:「建言者以諸門及本務稅錢額虧折,皆是官員饒稅過多,而吏人受財,公共偷瞞,不知乃為市易拘攔商旅入務官買,以致商旅不行,稅乃大虧也。遂立條約,專攔皆有食錢,官員不得饒稅。專攔取錢依倉法,官員妄饒稅,並停替,仍會問諸處,每商旅納官稅一百文,即專攔所得市利錢幾何。
342
諸處申,約官稅一百,專攔等合得事例錢十文。官中遂以為定例,每納稅錢一百文,別取客人事例錢六文,以給專攔等食錢。已而市易司作,於申收事例錢項,即聲說所收不及十文亦收十文,此明為所收事例錢不及十文亦收十文,及法行,乃謂所收之稅不及十文亦收事例錢十文。只如苧麻一斤收錢五文,山豆根一斤收錢五文,問客人別要事例錢一十文。本門為不便申省,及市易司並不施行,致客人為事例錢故,屢與專攔相拖拽,云:『我官錢十文納了,你問我要甚事例錢?』必須取條貫分明詳諭,方肯納錢而去。不三五日間,適因三月二十六日奏狀,准三月二十七日聖旨,市利錢三百文以下稅錢者,皆無市利錢矣。看詳,有司當立法時,取專攔所得事例錢以供專攔逐月食錢,不曰事例錢,而以市利名之者,蓋取《孟子》所謂『有賤丈夫左右望而罔市利』之意以為名,是賤之也,又從而多取之以益官,豈不繆哉!宜乎聖上聞之,自三百以下稅錢,並不收市利也。」
343
哲宗元祐元年,從戶部之請,在京商稅院酌取元豐八年錢五十五萬二千二百六十一緡有奇,以為新額,自明年始。
344
八年,商人載米入京糶者,力勝稅權蠲。
345
兵部尚書蘇軾上言:「臣聞穀太賤則傷農,太貴則傷末。是以法不稅五穀,使豐熟之鄉商賈爭糴,以起太賤之價;災傷之地舟車輻湊,以壓太貴之直。自先王以來,未之有改也。而近歲法令始有五穀力勝稅錢,使商賈不行,農末皆病,廢百王不刊之令典,而行自古所無之法,百世之下,書之青史,曰:『收五穀力勝稅錢,自皇宋某年始也。』臣切為聖世病之。臣頃在黃州,親見累歲穀熟,農夫連車載米入市,不了鹽酪之費,所蓄之家日夜禱祠,願逢飢荒。又在浙西,累歲親見水災,中民之家有錢無穀,被服珠金,餓死於市。此皆官收五穀力勝稅錢,致商賈不行之咎也。臣聞以物與人,物盡而止;以法活人,法行無窮。今陛下每遇災傷,捐金帛,散倉廩,自元祐以來,蓋所費數千萬貫石,而餓殍流亡不為少衰。只如去年浙中水災,陛下使江西、湖北雇船運米,以救蘇、湖之民,蓋百餘萬石,又計糴本、水腳,官費不貲,而客船被差雇者,皆失業破產,無所告訴。與其官司費耗為害如此,何似削去近日所立五穀力勝稅錢一條,只行《天聖附令》免稅指揮,則豐凶相濟,農末皆利,縱有水旱,無大飢荒。雖目下稍失課利,而災傷之地,不必盡煩陛下出捐錢穀如近歲之多也。今《元祐編敕》,雖云災傷地分,雖有例亦免,而穀所從來,必自豐熟地分,所過不免收稅,則商賈亦自不行。議者或欲立法,如一路災傷,則鄰路免稅,一州災傷,則鄰州亦然。雖以今之法小為疏通,而隔一州一路之外,豐凶不能相救,未為良法,須是盡削近歲法,專用《天聖附令》指揮,乃為通濟。臣竊謂若行臣言,稅錢亦必不至大段失陷。何也?五穀無稅,商賈必大通流,不載見錢,必有回貨。見錢、回貨,自皆有稅,所得未必減於力勝,而災傷之地有無相通,易為賑救,官司省費,其利不可勝計。今肆赦甚近,若得於赦書帶下,光益聖德,收結民心,實無窮之利。取進止。」
346
徽宗大觀元年,凡典買牛畜、舟車之類,未印契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稅。
347
建中靖國初有此令,至是蠲之。
348
二年,詔在京諸門,凡民衣屨、穀菽、雞魚、果蔬、炭柴、磁瓦器之類,並蠲其稅,歲終計所蠲,令大觀庫給償。
349
重和元年,以臣僚言,凡民有遺囑并嫁女承書,令輸錢給印文憑;其絲綿縑帛即其鄉聚市鬻者,亦令先歷近地場務請稅。尋皆罷之。八月,臣僚又言,稅物由便道者,請令批引致務參驗並稅之。詔戶部下諸路漕司計畫以行。
350
宣和二年,宮觀、寺院、臣僚之家為商販者,令關津搜閱,如元豐法輸稅,歲終以次數報轉運司取旨。
351
初,《元符令》,品官供家服用之物免稅。至建中靖國初,馬、牛、駝、騾、驢已不入服用之例,而比年臣僚營私謀利者眾,宮觀、寺院多有免稅專降之旨,皆以船艘賈販,州縣無孰何之者,故有是詔。
352
三年,兩浙、淮西等路,稅例外增一分者勿取。其先,漕臣被旨起應奉物,乃增稅以更費。至是,御筆罷之。
353
欽宗靖康元年,詔:「都城物價未平,凡稅物,權更蠲稅一年。」
354
高宗建炎元年,詔:「京城久閉,道路方通,有販貨上京者,與免稅。」又詔應殘破州縣合用竹木磚瓦並免收稅。又詔北來歸正人、兩淮復業人,在路不得收稅。又詔於平江崑山縣江灣浦量收海船稅,應官司回易諸軍收買物色,依條收稅。蓋寧於海道取給軍需,而不以病民也。又慮稅網太密,詔減並一百三十四處,減罷者九處,免過稅者五處。至於牛、米、柴、面,民間日用所需,並與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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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宗隆興之初,招集流民,凡兩淮之商旅、歸正人之興販,並與免稅。州縣續置稅場不曾申明去處,並罷之。又詔鄉落墟市貿易皆從民便,不許人買撲收稅,減罷州縣稅務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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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宗復罷楚州、雅州管下鎮務,減臨安府富陽餘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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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宗時,減罷州縣稅務亦不一。
358
關市之征日以蠲免,中興列聖仁民之心何如哉!其間貪吏並緣,苛取百出紹興二十一年六月,臣僚言諸州額外征取,止資公庫,無名妄用,乞令監司檢察,私立稅場,算及緡錢、斗米、菜茹、束薪之屬乾道四年,詔諸州縣不得私置稅場,邀阻客旅。嘉定五年四月,臣僚言廣中無名場稅在在有之,若循之水利頭、梅之梅溪,皆深村山路,略通民旅,私立關津,緡錢、斗米、菜茹、束薪,並令輸稅。或擅用稽察、措置乾道九年二月,詔諸縣稅場於正官外擅置稽察、措置等官,許民戶越訴,添置專攔收檢紹興十年九月,敕:「諸路稅務置專攔外,類皆過數招收,並有監官、親隨之類,通同接取,可令禁止。」淳熙五年四月,臣僚言池州雁汊等處,欄頭妻子直入船內搜檢,謂之女欄頭,與吾民相刃相靡,不啻讎敵。虛市有稅,空舟有稅乾道六年閏月,臣僚言:「重征莫甚於沿江。凡溯流而上,至於荊峽,虛舟往來,謂之『力勝』;舟中無重貨,謂之『虛喝』;宜徵百金,元拋千金之數,謂之『花數』,騷擾不一,乞嚴禁止。」從之,以食米為酒米,以衣服為布帛,皆有稅紹興三十二年八月,都省言專攔騷擾,甚者指食米為酒米,指衣服為布帛。遇士夫行李則搜囊發篋,目以興販紹興二十五年十二月,敕:「訪聞場務利於所入,以至士夫、舉子道路之費,搜篋倒囊,一切攔稅,可以禁止。」。甚者,貧民博易瑣細于村落,指為漏稅,輒加以罪嘉定八年二月,臣僚言:「濱江之民,擔負魚鮮於村落博賣,未嘗經涉城市,亦誣其漏稅而加之罪。或遇溪販運火柴,每束亦收五六文錢。乞嚴行覺察。」從之。空身行旅,亦白取金,百方紆路避之,則攔截叫呼嘉定五年四月,臣僚言廣中場。或有貨物,則抽分給償,斷罪倍輸,倒囊而歸矣嘉定五年四月臣僚言。聞者咨嗟,則指曰:「是大小法場也紹興二十二年,臣僚言蘄之蘄陽、江之湖口、池州之雁汊稅務,號為大小法場。」是以中興以來,申明越津攔稅之禁上曰:「昨見河朔有步擔負米,尤為所害。其專攔有在十里外私自收稅者,況舟船之利多於步擔,其擾可知。」紹興三十二年三月,臣僚言州縣多遣人於三二十里外拘欄稅物,以發關引為名,乞禁止。乾道四年九月,詔不得離縣五里外攔掠村民。紹興四年三月,嘉定八年二月,皆有禁,其場務稅賞不許引用倘於租額外有剩數,聽其累賞,是道天下重征,其告漏稅不實者坐之慶元六年五月詔。其有合稅者,照自來則例,不得欺詐騷擾,如例外多收投子錢,許民越訴紹熙元年十一月。其赴務投稅者,不得截留收買慶元五年四月詔。列聖之禁戢吏奸也如此,是宜商賈之利通而民生之用足,雖中興再造,民力已竭,而不至於甚困者,皆此之由也。
URN: ctp:ws7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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