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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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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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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文獻通考》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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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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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馬端臨作職役考叙,厯代役法之詳,而以復除附焉。古時役法,如周之兵役、徒役、胥役、鄉役各殊其名又有司徒、族師、鄉大夫等官,司其政令,其時勞逸均,而尊親之義,以明後世役法不公,誅求無已。至宋以差役之害改而為雇役,又改而為義役,雖屢求變法,不能行之久而無弊也。其自寧宗以後,更無可稱善者矣。遼役之最重者,莫如邉戍,然如聖宗時之量免重役,興宗時之議均賦役,亦深慮其有不平也。金於租稅之外,計民田廬畜牧徴物力錢,後以物力不均,屢下通檢推排之令,而卒難覈實。元初但行絲料之法,至憲宗時而增包銀,世祖時而增俸鈔,古所謂布縷、粟米、力役之征且盡用之,無怪乎民力之不堪也。明時計里分甲,其應役者有均徭,有雜汎,其後屢經更定,則有銀差、力差聴差,世宗時有十段錦之法,行之未久,閭里騷然,遂變為一條鞭之法。然糧長、里長,名罷實存,規制漸紊,亦未能盡便於民也。大抵厯代立法,各有因時制宜之深意,而奉行不善率以病民,吏胥縱其姦而閭閻受其困,雖復除之詔屢頒,其及於民者能幾何矣?茍無治人,雖以三代之良法,不足以致治。今自宋嘉㤗以後,詳考史志,以次臚載,即事役之,均與不均,可以覘國治之平與不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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歴代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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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寧宗嘉泰元年三月,頒《慶元役法撮要》。慶元二年,吏部尚書許及之取祖宗免役舊法及紹興十七年以後續降㫖符修為一書,名曰《役法撮要》。書成,左丞相京鏜上之,至是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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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七月,命諸路提刑提舉司措置保伍法。至開禧元年七月,復詔諸路提刑、提舉司措置保甲。其後理宗寳祐二年十二月,排保甲,行自實法,陳傅良論耆長壯丁事曰:「竊見熙寜保甲法行,始以保正、副大小保長代耆戶長、壯丁承行催科之役,至元祐間,復差耆戶長、壯丁法,其舊以保正、長代者並罷。紹聖復雇役法,再以保正、長催科,其保正、長不願就雇者依舊召募耆、戶長、壯丁,以此福建路耆、戶長、壯丁徃徃與保正長並行不廢。然其所以不為病者,以其猶有雇錢也。自紹興十年以耆、戶長雇錢撥入經總制司窠名,十二年又併壯丁雇錢,撥入總制窠名,由是江、浙諸州耆戶長、壯丁並廢,惟福建諸州至今有之。以某短見,宜如浙江間事例,一切廢罷,毋重為民害,亦仁政實恵之一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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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五年正月,詔諸路通行兩浙倍役法,著為令。江西提舉袁爕便民劄子曰:「臣聞差役舊法,惟以物力髙下為序,自大至小,謂之䑕尾,勞力雖均而物力不侔,有至於破産者。迨淳熙間,始立倍法,自增及一倍二倍以至三倍,而有歇役十年、八年六年之別,可謂良法,然州縣未能盡曉,但謂朝廷專用倍法,而不知兼用䑕尾法。竊詳當時建議之臣有曰窄都不及歇役年限去處,即從遞年體例。所謂窄都者,即紹興三十二年指揮,地里窄狹,人烟稀少,不及十大保者是也。所謂遞年體例者,即䑕尾舊法也。今州縣間未逹遞年體例一句,不分寛狹,槩用倍法,此役所以紛紛也,惟令寛都用倍法窄,都用䑕尾,法並行而不悖,誠便民之大者。又奏曰:今詭名狹戶,不勝其多,有編戶寄産於官戶者,有與黠吏通謀,私減物力者,有縉紳之家,以前後厯任為數戶以避限田外充役者,惟已是便。姦計百出,獨善良之人畏法自重,寧勞苦以執役而不肯,詐欺以茍免,遂至役併而家破,又有都分雖寛而實堪充役者,不過數家,循環不已,暫歇復充,屢役之後,其家亦破。伏覩慶元重修詐偽勅,諸詐匿減免等第或科配者,以違制論。今若申嚴此法,務在必行,則詭名狹戶漸少,合役之戶漸多,而頻併充役之家,亦漸寛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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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袁韶傳》曰:嘉㤗中,韶為呉江丞。蘇師旦恃韓侂胄威福,撓役法,提舉常平司黃榮檄韶覈田以定役,師旦宻諭意,言呉江多姻黨,儻相容,當薦為京朝官,韶不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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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儒林傳》曰:「黃震提舉常平倉論役法,先令縣覈民産業,不使下戶受抑於上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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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八月,禁州縣沮壞義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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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孝宗淳熙五年,臣僚奏令提舉官歲考屬邑,差役當否,以詞訟多寡為殿最,令役戶輪管以提其役,置募人以奉官之行移,則公私便而義役立矣。至是,復有沮壊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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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李舜臣傳曰:「孝宗時,舜臣知徳興縣,因民病差役,勸糾諸鄉,以税數低昂,定役期久,近為義役,期年役成,民大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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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八月,命戶部詳議義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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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趙必愿知崇安,力主義役之法,鄉選善士,任以推排入資,買田助役,則勉有産之家有感化者,出己田以倡,遂徧行一邑,上下便之。朝廷因下其式於八郡。其後理宗紹定二年,新知婺州莫澤辭帝曰:義役聞尚未了。澤奏:「義役乃民閒自樂為州縣,但能扶助耳。等。謹按莫澤此對與馬氏通考所載乾道十一年御史謝諤之奏正同。蓋義役之行,當從民便,非上所得而強當。孝宗時,范成大知處州處,民以爭役囂訟成,大剏令隨家貧富輸金買田助當役者,甲乙論第,至二十年,民便之。其後入奏言及此,詔頒其法於諸路,自是推行漸廣。然朱子已謂義役之不善者有四,馬氏申明其說,謂義役之名立,而役戶不得安其業。夫聴民自為而有材智氣力者,猶足把握凌駕,虐貧凌寡,矧制自朝廷有官吏為之督責乎?又考理宗時,太常丞劉宰創義役於其鄉,攝華亭楊瑾,立義役於其縣,是皆順民情以興利者也。故鄉閭有善士,州縣有良有司,則事無不可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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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宗紹定三年,戒飭郡守,革差役版籍之弊,知安慶黄幹代撫州守,上奏曰:「役法之弊,其來尚矣。國家之制,保副正謂之大役,戶長謂之小役,二役皆選之,每都人戶大役者,非戶産稍髙,不在其數,至於小役,則稅錢或不滿百,亦所不免。寛都人户有至二三十年方一差者,狹都人戶有三五家循環充役,無歲不受其害者,勞逸不均,而中産以下,破蕩流移,深可憐憫。竊以保正副所管者烟火盜賊,故必本部之人而後可充戶長,所管者催科,亦何必皆本部人哉?況今之保正、副戶長者,非其親身,皆無賴惡少,代充執役。執役之親,身雖屢易,而代役之充身者,數十年不易也。故莫若差大役則限以都差,小役則不限以都,而限以鄉數,都寛狹相通,則富者不至於逃逸,而貧者不至於獨勞休養,生息小戶,漸為中戶,而為公家執役者甚衆,其亦固國本之一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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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令諸縣選擇守分,充應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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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諫議大夫趙至道奏:「請令諸縣選擇守分充應鄉司,以三年或二年為界,界滿無過,遞遷典押,仍禁絶官司,供億誅求之弊。著為令」。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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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宗咸淳元年九月,吏部侍郎李常奏修役法。四年十一月,行義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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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十年十月,恭帝即位,又令州縣行義田義役,陳傅良義役規約,略曰:「義役非古也,而有古人之意,何也?古者官以義帥民,使之相親睦。今也民以義奉官,而私相親睦,其政則殊,其俗不可謂不美。假如自一縣一州,轉而推之,至於天下盡然,則其俗益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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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陳氏言:義役之美,在於私相親睦,推之天下盡然。若與朱子之說不同,然朱子為作奸者,懲其弊,所以安寡弱也。陳氏為慕義者,廣其恩,所以勸善良也,其意一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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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太宗㑹同元年二月,詔增晉使所經供億戶。二年閏七月,罷南、北府民上供及宰相節度諸賦役非舊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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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宗乾亨時,詔云:「為戶均差《遼國語解》云:為即營運字之訛」,時以上京云為戶貲,具實饒,善避徭役,遺害貧民。遂勒各戶,凡子錢到本,悉送歸官,與民均差。聖宗統和三年三月,以契丹諸役戶多困乏,以富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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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樞宻院請也,帝因閲諸部籍,納喇威二部戶少而役重者,並量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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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遼役最重者,莫如戍邉。統和時,耶律昭答、蕭逹林問邉事,書云:西北諸郡毎當農時,一夫為偵候,一夫治田,二夫給糺官之役,糺軍名也。大率四丁無一室處芻牧之事,仰給妻孥夫農時且然,則終歲之民勞可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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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㤗四年四月,哈斯罕部請括女直王蘇扎納戶舊無籍者,㑹其丁入賦役。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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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宗重熙八年六月,籍天下戶口以均賦役,從北院樞宻使蕭孝穆請也。自是,政賦稍平。時蕭烏頁為徳哷勒部節度使,恤困窮,省徭役,不數月,部民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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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史文學傳》曰:重熙時,詔天下言治道之要,制問:「今之徭役,何者最重,何者尤苦?何所蠲省,則為便益補役之法何可以復彰?」愍宮使蕭罕嘉努對曰:「臣伏見比年以來,髙麗未賓,準布猶強,戰守之偹,誠不容已,乃者選富民防邉,自偹糧糗,道路修阻,動淹歲月,比至屯所,費已過半,隻牛單榖,鮮有還者,其無丁之家,倍值傭僦,人憚其勞,半途亡竄,故戍卒之食,多不能給,求假於人則十倍其息,至有鬻子割田不能償者,或逋役不歸在軍物,故則復補以少壯,其鴨淥江之東,戍役大率如此,況渤海、女直、髙麗,合從連橫,不時征討,富者從軍,貧者偵候,加之水旱,菽粟不登,民以日困,蓋勢使之然也。方今最重之役,無過西戍,如無西戍,雖遇凶年,困弊不至於此,若能徒西戍稍近,則徃來不勞,民無深患,諸部皆有補役之法,昔補役始行,居者行者,類皆富實,故累世從戍,易為更代,近歲邉虞數起,民多匱乏,既不任役事,隨補隨缺,茍無上戶,則中戶當之,曠日彌年,其窮益甚,所以取代為艱也,非惟補役如此,在邉戍兵亦然,欲為長久之計,莫若使逺戍疲兵還於故鄉,薄其徭役,使人人給足,則補役之道可以復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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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宗壽隆三年六月,詔毎冬駐驆之所,宰相以下構宅者,毋役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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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大公鼎為瀋陽觀察判官,遼東雨水傷稼,北樞院大發瀕河丁壯,以完隄防,有司承令峻急,公鼎獨曰:「邉障甫寧,大興役事,非利國便農之道」。乃䟽奏其事,朝廷從之,罷役,水亦不為災,改良鄉令,省徭役,務農桑,部民服化馬,人望為松山縣令,歲運澤州官炭,獨役松山人,望請於中京留守,均役他邑,以聞於朝,得從所請,天祚時,拜南院樞宻使,當時民所甚患者,驛遞、馬牛、旗鼓、鄉正、㕔𨽻倉司之,役至破産不能給人,望使民出錢,官自募役,時以為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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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之役法,於官地輸租、私田輸税之外,計民田、園邸舎、車乘、牧畜、種植之資,藏鏹之數,徵錢有差,謂之物力錢,遇差科,必按版籍先及富者,勢均則以丁多寡定甲乙,有橫科則視物力,循大至小均科,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戶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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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天㑹元年,勅有司輕徭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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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七月,禁內外官及宗室毋私役百姓。十年正月,均士庶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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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遼人分士庶之族,賦役皆有等差,至是,命悉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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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大定元年十一月,詔中都都轉運使左淵,凡宫殿張設,毋得增置,無役一夫,以擾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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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海陵營南京宮殿,運一木之費至二千萬,牽一車之力至五百人,殫民力如馬牛,費財用如土苴。故帝初即位,即下是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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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龎迪傳》曰:迪為鳯翔尹,時海陵南伐,徴歛煩急,官吏因縁為姦,富者用賄以免,貧者破産益困,迪悉召民使共議增減,不假威督而力役均,人情大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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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五月,命宰臣凡有徭役,均科強戶,不得抑配貧民。四年十月,命㤗寧軍節度使張宏信等二十四人志作十三人分路通檢諸路物力,以定賦役,自國初占籍之後,至是承正隆師旅之餘,民之貧富變更,賦役不均,乃詔宏信等分路通檢天下物力而差定之,又命凡監戶事,産除官所撥使之外,餘凡置到百姓有税田宅,皆在通檢之數,時諸使徃徃以苛酷多得物力為功,宏信檢山東州縣,尤為酷暴,棣州防禦使完顔永元責之曰:「朝廷以正隆後差調不均,故命使者均之,今乃殘暴,妄加農民産業數倍,一有來申訴者,則血肉淋漓甚者即殞杖下,故官子孫閉戶自守,使與商賈同處上役,豈立法本意哉?」宏信不能對,故惟棣州稍平。五年,有司奏諸路通檢不均,詔再以戶口多寡、富貴輕重適中定之,既而又定通檢地土等第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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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肅傳曰:「肅為河北東轉運副使,大定四年,通檢東平、大名兩路,戶籍物力稱其平允。他使者所至,皆以苛刻增益為功,百姓苦之。朝廷勅諸路以東平、大名為準,于是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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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九月,命自今差役皆稟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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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尚書右丞石琚叅政。孟浩曰:「聞蔚州採地蕈,役夫數百千人,朕所用幾何,而擾動如此。自今差役凡稱御前者,皆須稟奏,仍令附册」。至九年五月,尚書省奏:「越王永中、隋王永功二府有所興造,宜發役夫」。帝曰:「朕見宫中竹有枯瘁者,欲令更植,恐勞人而止。二王府各有引從人力,又奴婢甚多,何得更役百姓?爾等但以例為請,海陵橫役無度,可盡為例耶?自今在都浮役久,為例者仍舊,餘並官給傭直,重者奏聞」。十七年十一月,謂宰臣曰:「朕常恐重歛以困吾民,自今諸路差科之煩細者,亦具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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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七月,放圍塲役夫,詔扈從糧食並從官給。二十二年三月,諭戶部:「今歲行幸山後,所須並不得取之民間,雖所用人夫,並以官錢和雇」。二十三年正月,如春水,詔夾道三十里內被役之民與免今年租税,仍給傭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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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百官志》曰:「車駕巡幸,雇工馬夫三百文,步夫二百三十文,圍鵝夫,隨程幹辦,人各二百,文傳遞果子夫一百五十文,若於私家內安置行宫者,酌量給賜縀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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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九月,遣濟南尹梁肅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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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以天下物力自通檢以來十餘年,貧富變易、賦調輕重不均,因遣使推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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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伯元傳》曰:「伯元以才幹多被委任,凡兩為推排、定課使,人稱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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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四月,推排明安、穆昆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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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謂宰臣曰:「明安穆昆戶富貧,差發不均,皆自穆昆內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從,輕重不一,自斡罕叛後,貧富反復,今當籍其人戶,推其家貲,倘有軍役,庶可均出」。詔集百官議,右丞相圖克坦克寜、平章政事唐古安禮、樞宻副使完顔宗尹言:「女直人除明安穆昆僕從差使,餘無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數目,止驗産業科差為便。左丞相完顔守道等言:「止驗財産多寡,分為四等,置籍以科差,庶得均左丞富察通、右丞伊喇道都㸃檢內族,襄言:必須通括人戶、物力、奴婢之數,則貧富自分貧富,分則版籍定,如有緩急,驗籍科差,與一例科差者不同,請俟農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數,各以所見上聞」。帝曰:「一穆昆戶之貧富,穆昆豈不知一明安所領?八穆昆一例科差設如一穆昆內有奴婢二三百口者、奴婢一二人者,科差與同,豈得均平?正隆興兵時,朕之奴婢萬數,孳畜數千,而不差一人一馬,豈可謂平?其從左丞通等所見,拘括推排之」。十二月,復謂宰臣曰:「明安、穆昆多新強舊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當自中都路始。至二十二年八月,始詔集耆老,推貧富,驗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為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興府事完顔烏哩頁先推中都路,續遣戶部主事諳逹等十四人,與外官同分路推排。九月,詔毋令富者匿隠畜産貧戶,或有不敢養馬者。昔海陵時,拘括馬畜,絶無等級,富者倖免,貧者盡拘入官,大為不均,今並覈實貧富,造籍有急,即按籍取之,庶幾無不均之弊。宰臣張汝弼、梁肅奏:「天下民戶通檢既定,設有産物移易,自應隨業輸納,至於浮財,須有增耗,貧者自貧,富者自富,似不必屢推排也」。帝曰:「宰執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願」。肅對曰:「如臣者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嘗為南使,先自添物力錢至六十餘貫,金時近臣出使外國,歸必増物力錢,以其受饋遺也。視其他,奉使無如臣多者,但小民無知,法出姦生,數動揺則易駭,如唐、宋及遼時,或三二十年不測,通比則有之,頻嵗推排,似為難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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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年,定牛夫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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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州民王仲規告乞徴還所役牛夫錢,省臣以奏,帝曰:「此既就役,復徴錢于彼,前雖如此行之,復恐所給錢未必能到本戶,是兩不便也,不若止計所役,免租税及鋪馬錢為便,其預計實數以聞,若和雇價直,亦須裁定」。有司上其數,嵗約給六萬四千餘貫,計折粟八萬六千餘石,復命自今役牛夫之家,以去道三十里內,居者充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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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年,命吏部侍郎李晏等分路推排。至二十七年,奏晏等所定物力之數。帝曰:「朕以元推天下物力錢三百五萬餘貫,除三百萬外,令減五萬餘貫,今減不及數,復續收二萬餘貫,即是實二萬貫爾,而曰續收,何也?」對曰:「此謂舊脫漏而今首出者,及民地舊無力耕種,而今耕種者也」。上曰:「通檢舊數,止於視其營運息耗與房地多寡而加減之。彼人賣地,此人買地,皆舊數也。至如營運,此強則彼弱,強者增之,弱者減之而已。且物力之數,蓋是定差役之法,其大數不在多寡也。恐實有營運富家所當出者,應分與貧者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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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宗明昌元年三月,更三品致仕官從人輸傭錢之制。舊制,朝官六品以下從人輸傭者,聴五品以上不許輸傭,恐傷國體也。至是,從有司請令三品官年六十以上致仕者,並聴輸傭,其人力則半給之。四月,命詳酌民地,定物力,減十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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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郎中路伯逹等言民地已納税,又通定物力,比之浮財所出差役是重併也,故有是命。三年四月,以旱罷不急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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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㤗和元年十一月,勅尚書:「凡役衆勞民之事,勿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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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安二年十月,命吏部尚書賈執剛等分路推排。先是,尚書省奏,推排物力,當在承安元年九月,以有故不克,至冬事畢,又以妨農作權止之,至是,勅令議通檢,宰臣奏:大定二十七年通檢後,距今已十年,舊戶貧弱者衆,儻遲更定,恐致流亡。遂定制:已典賣物業,止隨物推收,析戶異居者,許令別籍,戶絶,及困弱者減免,新強者詳審增之,止當從實,不必敷足元數、邉城被冦之地,皆不必推排,於是令吏部尚書賈執剛、侍郎髙汝礪先推排在都兩警巡院,示為諸路法,毎路差官一員,命提刑司官一員副之。至三年九月,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錢二百五十八萬六千七百二貫四百九十文,舊額三百一萬二千七百十八貫九百二十二文,以貧乏除免六十三萬八千一百一十一貫,除上京、北京西路無新強增者,餘路計收二十萬二千九十五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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髙汝礪請據實通檢疏曰:「年前十月,嘗舉行推排之法,尋以踰時而止,誠知聖主愛民之深也。竊聞周制,以歲時定民之衆寡,辨物之多少,入其數於少司,徒以施政教以行徴,令三年則天下大比,按為定法。伏自大定四年,通檢前後,迄今三十餘年,其間雖兩經推排,其浮財物力,惟憑一時小民之語以為增減,有司惟務速定,不復推究其實,由是豪強有力者扶同而倖免,貧弱寡援者抑屈而無伸。況近年以來,邉方屢有調發,貧戶益多,如止循例推排,縁去歲條理已行,人所通知,恐新強之家豫為請囑狡獪之人,冀望至時同時推唱,或虗作貧乏,故以産業抵償質典,及將財物徙置他所,權止營運如此奸弊百端,欲望物力均一難矣。慾革其弊,莫若據實通檢,預令有司照勘大定四年條理,嚴立罪賞,截日立限,闗防禁約,其間有可以輕重者斟酌行之,去煩碎而就簡易,戒騷擾而事鎮靜,使富者不得以茍避,困者有望於少息,則賦稅易辦,人免不均之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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㤗和元年八月,詔推排西北京、遼東三路人戶物力,至五年以西,京北京邉地常罹兵荒,復遣使推排之,舊大定二十六年所定三十五萬三千餘貫,遂減為二十八萬七千餘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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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閏十二月,定人戶物力隨時推收,法時既問人戶浮財物力,而又勘當,比次期廹事繁,難得其實,勅尚書省,定人戶物力隨時推收法,令自今典賣業産者,隨業推收,別置標簿,臨時止拘浮財物力增減之。四年十二月,以職官仕於逺方,其家物力有應除而不除者,遂定典賣實業,逐時推收,若無浮財營運應除免者,令本家陳告,集坊村人口推唱驗實免之,造籍後,如無人告,一月內,以本官文牒推唱,定標,附於籍。五年,簽南京按察司李革言:「近制,令人戶推收物力,置簿標題,至通推時,止增新強,銷舊弱,庶得其實。今有司奉行滅裂,恐臨時冗併,卒難審詳,可定限期立功罪以督之」。遂令自今年十一月一日,令人戶告詣推收標附,至次年二月一日畢,違期不言者坐罪,仍勅物力,既隨業通推,止令定浮財。六年正月,更定保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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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嘗欲罷坊里正,復以主首逺入城,應代妨農不便,乃以有物力謹愿者,二年一更代,至是以舊定保伍法,有司滅裂不行,令結保,有匿姦細盜賊者連坐,宰臣謂舊以五家為保,恐人易為計構而難覺察,遂令從唐制:五家為隣,五隣為保,以相檢察,京府州縣郭下則置坊正,村社則隨戶衆寡為鄉,置里正,以按比戶口,摧督賦役、勸課農桑。村社三百戶以上則設主首四人,二百戶以上三人,五十戶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違,置壯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賊。明安穆昆部村寨五十戶以上,設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觀則設綱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戶十分內取三分,富民均出雇錢,募強幹有抵保者充,人不得過百貫,役不得過一年。十一月,定諸州府物力差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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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四月,制諸州府司縣造作,不得役諸色人匠。八月,命吏部尚書賈守謙等一十三人分詣諸路,與按察司官一員,同推排民戶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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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之曰:「朕選卿等隨路推排,除推收外,其新強銷乏戶,雖集衆推唱,然銷乏者勿銷不盡,如一戶元物力三百貫,今止蠲二百五十貫猶為未當,新強者勿添盡,量存其力,如一户添三百貫而止添二百貫之類,各宜用心,百姓應當賦役,一推之後十年,利害所闗,不可不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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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自古取民之制,未有算及邸舍、車乘、畜牧藏鏹之數者,其時宋髙宗以推排物力法行於江南,金世宗從而效之,自大定以迄㤗和,朝議紛紜,使車旁午,而閭閻之勞擾甚矣。夫通檢推排,皆驗物力之多寡,以定差役,使消乏戶,不致重困也。然為政有體,以民自有之,貲産必物物而計之以聞於官,致民不敢營運,豈古者三年大比之意乎?宣宗貞祐三年,侍御史劉元規請僑戶與土民均應差役,尚書左丞賈益謙奏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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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河北民遷徙河南者甚衆,故元規以為請。帝留其章,自以其意問宰臣。丞相布薩端、平章穆延盡忠,皆以為便。益謙言:「河北人戶本避兵而來,兵稍息即歸。今旅寓倉皇,無以為生,若又與地著者並應供億,必騷動不能安居,豈主上矜恤流亡之意乎!」上甚嘉賞,因出元規章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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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罷六品以下官,人力輸傭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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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以調度不給,監察御史田逈秀言:「朝官及令譯史、諸司吏員、諸局承應人太冗,宜併省之」。遂命凡隨朝六品以下官及承應人,罷其從已人力輸傭錢。經兵州府,其吏減半,司、縣吏減三之一。其餘除開封府、南京轉運司外,例減三之一。有祿官吏被差不出本境者,並罷給劵,出境者以其半給之。修內司軍夫亦減其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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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金史、百官志所載諸承應人有𨽻宮中者,侍衛親軍、尚衣奉御、捧案、擎執、奉輦、東宫、護衛長、親王府祗候、郎君之屬是也。有𨽻百司者,則令史、譯史、通事、書寫之屬是也,通謂之隨朝承應人,其所食錢粟,自十八貫石以上至二貫石不等,宫中承應人因公差出,皆驗見,請錢粟口給食料十八貫,石以上、九百文、十七貫、石八百六十文,以次遞減至二貫石者二百三十文。諸試䕶衛親軍,自起發日為始,日給口劵,其揀退還家者亦如之,正收之後再揀退者,亦人給三口米糧錢一百文、馬二疋、草料。修內司軍夫𨽻諸局作匠,除錢糧外,日支錢五十、米一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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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定三年八月,緩在京差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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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貞祐四年十二月,右丞相珠格、髙琪請修南京裏城,帝曰:「民力已困,此役一興,病滋甚矣,城雖完,獨能安此乎?」是年四月,始築之,遣近侍四人巡視丁夫,時其飲食,聴其更休,督吏慘酷,悉禁止之。六月,以時暑,給修城夫病者藥餌。興定元年六月修潼闗,亦嘗遣中使持詔及暑藥勞夫匠七月,以工久未畢,尚書欲增調民夫,帝以恐妨農時,將改圖之,樞臣言:「尚書議增丁夫,必驗口不令妨業也。至十月乃畢工。又是年正月大雪,帝聞東掖有撤瓦聲,問左右,知為丁夫葺器物,庫廡舍惻然,諭主者曰:「雪寒役人不休,可乎?姑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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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九月,始役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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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四年,宣撫使完顔弼上書言事:「一曰賦役頻煩。河南百姓新強舊乏,諸路豪民行販市易,侵土人之利,未有定籍,一無庸調,乞權宜均定。如知而輙避,事過復來者,許諸人捕告,以軍興法治之」。詔尚書省議,不允。及是以土民久困徭役,復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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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文獻通考》卷十五
URN: ctp:ws71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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