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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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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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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文獻通考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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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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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天㑹十一年八月,黃龍府置錢帛司。金初用遼、宋舊錢,天㑹末雖劉豫阜昌、元、寳、阜、昌、重寳亦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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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正隆二年十月,初鑄銅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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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貞元二年遷都後,製交鈔與錢並用,至是始議鼓鑄,禁銅越外界,懸罪賞格,括民間銅鍮器,陜西、南京者輸京兆,他路悉輸中都。明年二月,都城及京兆置錢監,中都置監二:東曰寳源,西曰寳豐,京兆置監一曰利用三監鑄錢,文曰正隆通寳,輕重如宋小平錢,而肉好字文峻整過之,與舊錢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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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大定元年,命陜西路參用宋舊鐡錢,至四年寖不行,詔罷之。十九年八月,又以代州所鑄新錢未行,令以宋大觀錢作當五用之。八年,禁民間鑄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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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有犯銅禁者,帝以銷錢作銅,舊有禁令,然民間猶有鑄鏡者,非銷錢而何?遂併禁之。至十一年二月,申禁私鑄銅鏡,舊有銅器,悉送官,給其直之半,惟神像、鐘、磬、鈸、鈷腰束帶、魚袋之屬存之。二十六年十一月,又以民私造腰帶及鏡託為舊物市之,勅加禁約。又定制,民間應許存留銅鍮器物,若申賣入官,每斤給錢二百文,其弆藏應禁器物,首納者每斤給錢百文,非器物、銅貨一百五十文,不及斤者計給之。在都官局及外路造賣銅器,令運司佐貳檢校定價各有差。章宗明昌二年十月,又勅減賣鏡價防私鑄銷錢也。十年,以官錢積而不散,令市金銀諸物,其諸路酤𣙜之貨,亦令以物平折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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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顯宗為太子,有使者自山東還。太子問民間何所苦?」曰:「錢難最苦。官庫錢滿有露積者,而民間無錢」。太子因奏:「錢在府庫,何異銅鑛在野?乞流轉,使公私俱利」。帝嘉納之,詔有司議行。既而奉行不善,帝責戶部曰:「先以官錢率多,令諸處貿易,以圖流轉。今知乃有以抑配,反害百姓者,豈朕意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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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正月,以銅少,命尚書省遣使諸路規措銅貨。帝與宰臣議鼓鑄,或以工費數倍,欲采金銀坑冶。帝曰:「金銀山澤之利,當以與民,惟錢不當私鑄。若流布四方,與在官何異?所費雖多,俱在民間,而新錢日増,其遣能吏經營之」。因問左丞石琚曰:「古亦有民自鑄錢者乎?」對曰:「民若自鑄,則小人圖利,錢益薄惡,此古所以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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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命非屯兵州府,以錢市易金帛,運致京師,使錢幣流通,以濟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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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二十六年,帝以京師積錢止五百萬貫,外路所有,終亦無用,諸路官錢非屯兵處可盡運至京師,丞相圖克坦克寧曰:「民間錢已艱得,若盡歸京師,民益艱得矣!不若起其半至都,餘半變折輕齎,則中外皆便」。從之。二十八年,又諭宰臣曰:「外路見錢,聞有六千餘萬貫,皆在僻處積貯,既不流散,與無等耳。今中都嵗費三百萬貫,支用不繼,不若致之京師,縱有輓運之費,亦惟散在民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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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十三年之舉,在京師固無需,外來之錢,特為流轉計耳,至二十八年,則以支用不繼,而欲取給於外矣,經費漸増,度支漸詘,雖平世不免,何必多事之日乎?大定間非有糜耗之端可指,而末年邦計殊減於前,則息之不勝消也,必有其漸矣。十八年,代州立監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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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十五年,諭宰臣議増鑄新錢,至是,命震威軍節度使李天吉、知保徳軍事髙季孫往監之,所鑄斑駁黒澀不可用,詔各削兩階解職,更命工部郎中張大節、吏部員外郎麻珪監鑄,文曰「大定通寳」,字文肉好,又勝正隆之制,世𫝊其錢料㣲用銀云。明年,鑄新錢至萬六千餘貫。二十年,詔先以新錢五千進呈,乃命與舊錢並用十一月名,代州監曰阜通,設監一員,以州節度兼領副監一員,以州同知兼領丞一員,以觀察判官兼領,設勾當官二員,給銀牌,命副監及丞更馳驛經理。二十二年十月,又以參知政事鈕祜禄噶逹爾提控阜通監。二十三年,帝以阜通監鼓鑄嵗乆,錢不加多,盖以代州長貳㕔幕兼領,奪於州務,不得專意綜理故也。遂設副監、監、丞為正員,而以節度領監事。二十七年二月,曲陽縣別置錢監,賜名利通,設副監、監丞,給驛,更出經營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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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張大節𫝊曰:「阜通監鑄錢,法弊大節,與麻珪莅其事,積銅皆窳惡,或欲徴民先所給直」。大節曰:「此有司受納之過,民何與焉?」以其事聞,卒得免徴。二十年二月,制錢以八十為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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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民間以八十為陌,謂之「短錢」,官用足陌,謂之「長錢」。帝始聞上京修內所市民物,用短錢,責宰臣不察。既而大名男子斡喇布者上言謂官司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為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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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年十月,京府及節度州増置流泉務,凡二十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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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章宗明昌元年八月,罷。宣宗興定元年六月,復置南京流泉務。十月,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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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年十二月時章宗已即位,詔罷鑄錢。雁門五臺民劉完等訴,自立監鑄錢以來,有銅鑛之地,雖曰官運,其顧直不足,則令民共償,乞與本州司縣均為差配,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審其利病,還言所運銅鑛,民以物力科差濟之,非所願也。其顧直既低,又有刻剝之弊,而相視苖脉工匠,妄指人垣屋及寺觀,謂當開採,因以取賄,又隨冶夫匠日辦净銅四兩,多不及數,復銷銅器及舊錢,送官以足之,今阜通、利用兩監嵗鑄錢十四萬餘貫,而嵗費乃至八十餘萬貫,病民而多費,未見其利,遂罷代州曲陽二監。章宗明昌三年四月,罷天山北界外採銅,舊嘗以夫匠踰天山北界外採銅,至是,御史李炳言:「聞在官銅數可支十年,若復嵗令夫匠過界逺採,不惟多費,兼恐生釁,即支用將盡,亦止可於界內採煉」。帝是其言,遂不許出界,至五年三月,令凡使髙麗還者所得銅器盡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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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令有司收籍鐡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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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宰臣曰:「隨處有無用官物,可為計置,如鐡錢之類是也」。參知政事胥持國曰:「江南用銅錢,江北、淮南用鐡錢,葢以隔閡銅錢不令過界耳。如陜西市易亦有用銀布薑麻,舊有鐡錢,宜姑收貯,以備緩急」。遂令有司籍鐡錢之數貯於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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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三月,定限錢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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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臣奏民間艱於得錢,以豪家多積故也,請依唐元和行限錢法。帝令參酌定制,官民之家以品從物力限見錢,多不過二萬貫,明安、穆昆則以牛具為差,不得過萬貫。凡有所餘,盡易諸物收貯,有能告數外留錢者,奴婢免為良,傭者出離以十之一為賞,餘皆沒入,而人多不遵,乃令御史臺及提刑司察之。至承安三年十月,更定官民存留見錢,法減元限之數三分為率,親王、公主、品官許留一分,餘皆半之。其贏餘之數,期五十日內盡易諸物,違者以違制論,以錢賞告者。泰和四年七月,乃罷限錢法,從戶部尚書上官瑜請也。七年七月,復行限錢法,品官及民家存留見錢,比舊更減其數。詳後鈔考。八年十二月,宰臣奏:「限錢過數,雖許奴婢以告,乃有所屬黙,令其主藏匿不以實首者,可令按察司察之。若舊限已滿,當更展五十日,許再行變易鈔引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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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元和行限錢法,雖有賞告之文,未聞招誘其奴婢也,馬氏猶譏其開告訐之門,重為煩擾。今乃明懸奴告主之律,復惟恐其容隠,而令法司察之,為貨幣通塞之計,則滋亂之道矣。承安三年正月,禁錢越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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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奏:「隨處𣙜塲,若許見錢越境,即與銷毀無異。遂立制:以錢與外方人使及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駔儈同罪。捕告人之賞,官先代給錢五百貫,其逮及與接引、館伴,先排、通引、書表等,以次坐罪,仍令均償。泰和四年,命議足銅之術,遂鑄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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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帝謂宰臣:「大定間錢至足,今民間錢少,而又不在官,何耶?其集問百官,必有能知之者。至是,欲増鑄錢,命百官集議。中丞孟鑄謂銷錢作銅及盜用出境者不止,宜罪其官及鄰太府監梁等請採銅拘器以鑄,宰臣謂:「鼓鑄未可速行,其銅冶聽民煎煉,官為買之,凡寺觀不及十人,不許畜法器。民間鍮銅器期以兩月送官給價,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糾,坐其官。寺觀許童行告者賞,俟銅多,別具以聞。後遂鑄大錢一直十,篆文曰「泰和重寳」,與鈔參行」,張端義貴耳。集曰:「大錢非治世所當鑄,大觀、泰和,可以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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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定從便易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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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人輸納於京師,而於山東、河北、大名、河東等路依數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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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宗貞祐三年四月,禁用見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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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東宣撫胥鼎言:「今市易多用見錢,而鈔每貫僅直一錢,曽不及工墨之費,宜權禁見錢」。從之。時權西安軍節度使烏凌阿與言:「懷州舊鑄錢巨萬,今既無用,願貫為甲,以給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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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食貨志》曰:自是錢貨不用富家,內困藏鏹之限,外弊交鈔屢變,皆至窘敗,謂之「坐化」。商人往往舟運貿易於江淮錢多入於宋,宋人以為善,而金人不禁也。議者惜其既不能重無用之楮,而又棄自古流行之寳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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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五月,以河北州府官錢散失多在民間,命尚書省經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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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定四年十二月,鎮南軍節度使溫特、赫思敬上書言錢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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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敬言:「大定之世,民間錢多而鈔少,故貴而易行。軍興以來,在官殊少,民亦無幾,軍旅調度悉仰於鈔,日出動以萬計,能無輕乎?不若弛限錢之禁,許民自採銅鑄錢,而官製模範,薄惡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則錢必日多,鈔可少出,少出則貴而易行矣。今有司欲重鈔而不得其法,至乃計官吏之俸,驗百姓之物力以斂之,而卒不能増重,曽不知錢少之弊也,宜令民鑄錢,而當斂鈔者,亦聽輸銀,因以銀鑄錢為數等,文曰興定元寳定直以備軍賞,亦救弊之一法也。朝廷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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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會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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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貞元二年五月,始置交鈔庫,設使、副員。七月,初設印造鈔引庫使、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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戸部尚書蔡松年請行鈔引法,遂設印造鈔引庫及交鈔庫,皆設使、副,判各一員,都監二員,而交鈔庫副則專主書押搭印合同之事。印一貫、二貫、三貫、五貫、十貫五等,謂之大鈔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謂之小鈔。與錢並行,以七年為限,納舊易新,循宋張詠四川交子之法而紓其期,蓋以銅少權制之法也。正隆五年八月,命印造鈔引庫,起赴南京。世宗大定十三年三月東巡,以運錢勞費行㑹法,時車駕東巡,費用百出,自遼以東錢貨甚少,計司欲輦運以支調度,戸部尚書張亨謂:「上京距都四千里,若輓錢而行,率三而致一,枉費國用,重勞民力,不若行㑹法便,使行旅便於囊槖,國家無轉輸之勞而用自足。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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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年十二月時章宗已即位,更定換鈔法,時有欲罷鈔法者,有司言:「商旅利於致逺,往往以錢買鈔,蓋公私俱便之事,豈可罷去止?因有釐革年限,不能無疑,乞削七年釐革之限,令民得常用,若嵗乆,字文磨滅,許於所在官庫納舊換新,或聴便支錢」。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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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鈔之制,外為闌,作花紋,其上衡書貫例,左曰:「某字料」,右曰:「某字號料號外」,篆書曰「偽造交鈔者斬,告捕者賞錢三百貫」。料號衡闌下曰:「中都交鈔庫,准尚書戶部符,承都堂劄付,戶部覆㸃勘,令史姓名押字」。又曰:「聖㫖印造,逐路交鈔,於某處庫納錢換鈔,更許於某處庫納鈔換錢,官私同見錢流轉,其鈔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鈔紙擦磨,許於所屬庫司納舊換新。若到庫支錢,或倒換新鈔,每貫剋工墨錢若干文,庫搯攅司庫副、副使,俱各押字年月日。印造鈔引庫庫子、庫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書戸部官亦押字。其搭印支錢處合同,餘用印依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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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志曰:交鈔字昏方,換法自此始,而收斂無術,出多入少,民寖輕之。厥後其法屢更而不能革,弊亦始於此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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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此所載交鈔之制,乃章宗初年更定之文,非海陵舊制也。海陵時鈔文見范成大攬轡録》,馬氏已附録正考,而金史食貨志不載。章宗明昌三年五月,敕尚書省,「民間流轉交鈔,當限其數,毋令多於見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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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四年八月,提刑司言陜西交鈔多於見錢艱於流轉,遂令本路𣙜税及諸名色錢折交鈔官兵俸許錢絹銀鈔各半,若錢銀數少,即全給交鈔。承安二年十月,更定換鈔工墨錢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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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臣奏:「舊例,以故鈔易新者每貫取工墨錢十五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貫例,毎張收八文,既無益於官,亦妨鈔法,宜從舊制便」。帝令毎貫收十二文,至泰和五年,帝欲罷工墨錢,復以印時常費,遂命貫收六文。七年七月,又用髙汝礪議,每張止收二文。十一月,鑄承安寳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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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省議:「官俸軍需,皆以銀鈔兼給,舊例銀每錠五十兩,其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者,其價亦隨低昻,遂改鑄銀名承安寳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每兩折錢二貫,公私同見錢用,以代鈔本,仍定銷鑄及接受稽留罪賞格,後私鑄者多雜以銅錫,寖不能行」。五年十二月,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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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元寳每錠五十兩之數,始見於此。其名則元初所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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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十月,設回易務,更立行用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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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交鈔所出數多,民間成貫例者艱於流轉,詔以西北二京、遼東路從宜給小鈔,且許於官庫換錢,與他路通行。後又以鈔滯,命西京、北京、臨潢、遼東等路一貫以上,俱用銀鈔寳貨,不許用錢一貫以下聽民便。既而民間盡以一貫以下交鈔易錢用之,至是,乃於兩行部各置回易務,以綿絹物段易銀鈔,亦許於本務納銀鈔赴𣙜塲,出鹽引,納鈔於山東、河北、河東等路,從便易錢,各降補官及徳號空勅三百、度牒一千,從兩行部指定處限,四月進納補換。又更造一百例小鈔,並許官庫易錢一貫、二貫例,並支小鈔三貫例則支銀一兩、小鈔一貫,若五貫、十貫例,則四分支小鈔、六分支銀,欲得寳貨者,聴有阻滯及輒減價者,罪之。至四年三月,又以銀鈔阻滯,乃權止山東諸路,以銀鈔與綿絹鹽引從便易錢之制,令院務諸科名錢,除京師、河南、陜西銀鈔從便,餘路並許收銀鈔各半,仍於鈔四分之一,許納其本路。隨路所收交鈔,除本路者不復支發,餘通行者並循環用之。𣙜貨所鬻鹽引,收寳貨與鈔相半,銀每兩止折鈔兩貫者,許人依舊詣庫納鈔,隨路漕司所收除額外羡餘者亦如之,所支官錢,亦以銀鈔相兼,銀已零截者,令交鈔庫不復支,若寳貨數少,可寖増鑄,銀鈔既通,物價自平,雖有禁法,亦安所施,遂除阻滯銀鈔,罪制後,又以戸部言,命在都官錢𣙜貨務鹽引,並聴収寳貨,附近鹽司貼錢數,亦許帶納,以民間寳貨有所歸,自然通行,不至銷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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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元年六月,許鋪馬河夫軍須等錢,折納銀一半,願納錢鈔者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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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刺史盧構言:「鈔已流行,獨銀價未平,官定每錠十萬,市肆纔直八萬,蓋出多入少故也。若令諸税以錢銀鈔三分均納,庶革其弊」。下省議,宰臣謂頃令院務收鈔七分,亦漸流通,若與銀均納,則彼増此減,理必偏勝,至礙鈔法,必欲銀價之平,宜令諸路各鋪馬軍,須等錢許納銀半,無者聴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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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閏十二月,戸部尚書孫鐸請廢三合同鈔。先是,嘗行三合同交鈔,後止行於民間,而官不收斂,朝廷慮其病民,遂令諸税各帶納一分,雖止係本路者,亦許不限路分通納,戸部見徴累年鋪馬錢,亦聽收其半。至是,帝以交鈔事召鐸,與戸部侍郎張復亨議,鐸請廢三合同鈔,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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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志》曰:自是而後,國虛民貧,經用不足,專以交鈔愚百姓,而法又不常,世宗之業衰焉。六年四月,陕西交鈔不行,以見錢十萬貫為鈔本,與鈔相易,復以小鈔十萬貫相參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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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諸路復行小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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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四年,戸部言:「向設四庫印小鈔以代鈔本,令人便賫小鈔赴庫換錢,即與見錢無異。今更不須印造,俟其換盡,可罷四庫,但以大鈔驗錢數,支易見錢」。從之。至是,復許諸路各行小鈔,中都路則於中都及保州,南京路則於南京歸徳、河南府,山東東路則於益都、濟南府,西路則於東平、大名府,河北東路則於河間府、冀州,西路則於真定、彰徳府,河東南路則於平陽,北路則於太原、汾州,遼東則於上京、咸平,西京則於西京、撫州,北京則於臨潢府官庫易錢,令戸部印小鈔五等,付各路同見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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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五月,以戶部尚書髙汝礪立鈔法條約,添印大小鈔増鈔庫副使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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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七月,帝諭汝礪曰:「今後毋謂鈔多不加重而輒易之,重之加於錢可也」。乃勅:民間交易典質,一貫以上並用交鈔,毋得用錢,須立契者,三分之一用諸物。六盤、山西、遼河東,以五分之一用鈔,東鄙屯田戶以六分之,一用鈔。不須立契者,惟遼東錢鈔從便,犯者徒二年,告者賞有差。監臨犯者杖,且觧職,縣官能奉行,流通者升除,否者降罰,集衆阻法者以違制論,商旅賫見錢不得過十貫,所司籍辨鈔人,以防偽冒,品官及民家存留見錢,比舊減其數,若舊有見錢多者,許送官易鈔,十貫以上不得出京。汝礪又言:「府州縣鎮辨鈔人,宜給以條印,聴與人辨驗,隨貫量給二錢,貫例雖多,六錢即止,每朝官出使,令體究通滯以聞。𣙜鹽許用銀絹,餘市易及俸並用交鈔,其奇數以小鈔足之,應支銀絹而不足者,亦以鈔給之。以宋㑹子同見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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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舊有宋㑹子,亦准行用,十貫以上不許持行,亦從髙汝礪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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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定昏鈔赴都更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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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序言:故鈔雖令赴庫易新,然外路無設定庫司,欲易無所逺者,直須赴都。帝以問髙汝礪,對曰:「隨處州府庫內,各有辨鈔庫子鈔,雖弊不偽,亦可收納,去都逺之城邑,既有設置,合同換錢,客旅經之,皆可相易,更慮無合同之地難以易者,可令官庫凡納昏鈔者,受而不支,於鈔背印記官吏姓名,積半,嵗赴都易新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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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令諸路州縣移庫於市肆要處,以便支換。髙汝礪言:「諸處置庫多在公廨內,小民出入頗難,宜令州縣委官及庫典,於市肆要處置庫支換,以出首之錢為鈔本,十萬戶以上州府給三萬貫,以次為差,易錢者人不得過二貫,以所得工墨錢充庫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貳及轉運司官一員提控」。從之。明年十月,參知政事孫鐸言:「比來州縣抑配市肆買鈔,徒増騷擾,遂罷諸處創設鈔局,令止赴省庫換易,勅捕獲偽造交鈔者,皆以交鈔為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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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民以貨幣屢變,往往怨嗟聚語,亦令許人捕告,賞錢三百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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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更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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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髙汝礪言,命在官大鈔更不許出聴民以五貫十貫例者,赴庫易小鈔,欲得錢者,五貫內與一緡,十貫內與兩緡,惟遼東從便。他行鈔,諸路院務税及諸科名錢,並以三分為率,一分納十貫例者,二分、五貫例者,餘並收見錢。明年正月,遂收毀大鈔行小鈔。八年正月,以京師鈔滯定所司賞罰格。自七年七月定制,按察司以鈔法流通為稱職,而河北按察司希卜蘇廵按所給劵,應得鈔一貫,以難支用,命取見錢,御史以沮壞鈔法劾之。帝以糾察之官乃先壞法杖黜之,諭尚書省於州,府司、縣官給由內明書所犯之數,但犯鈔法者,雖監察御史舉其能幹,亦不准用。自是,按察司及州縣官例以鈔通滯為陞降。至是,京師定賞罰格,遂命監察御史賞罰同外道按察司、大興府警廵院官同外路州縣官。八月,更定遼東行使鈔法。
65
從遼東按察使楊雲翼言,以咸平、東京兩路商旅所集,遂從都南例,一貫以上皆用交鈔,不得用錢,十月令課税廣收交鈔小鈔,不限路分通行。參知政事孫鐸言:「民間鈔多,正宜收斂,院務税諸名錢可盡收鈔,秋夏税納本色外,亦令收鈔,不拘貫例,農民知之,則漸重鈔可以流通。又小鈔各限路分,亦甚未便,可令通用」。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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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更定俸鈔給錢足數法。禁買舊鈔換錢興販者。宰臣奏:「舊制,內外官兵,俸皆給鈔,其必用錢以足數者,可以十分為率,軍兵給三分,官員承應人給二分,多不過十貫。民間舊鈔,許赴庫易新。若官吏勢要之家,有賤買故鈔,而於院務換錢興販者,以違制論。復遣官分路廵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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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宗貞祐二年二月,更造交鈔,重至千貫。先是,交鈔日輕,衛紹王大安二年潰河之役,至以八十四車為軍,賞兵衂國殘,不遑救弊,至是思有以重之,乃更作二十貫至百貫例,又造二百貫至千貫例。《食貨志》曰:自泰和以來,凡更交鈔,初雖重不數年,即輕而不行,至是則愈更愈滯矣。南遷之後,國蹙民困,軍旅不息,供億無度,輕又甚焉。
68
三年五月,陜西請降板就造交鈔。
69
節度使烏凌阿與言闗陜軍多供億不足,所仰交鈔則取於京師,徒成煩費,乞降板就造便。七月,改交鈔名為貞祐寳劵,仍立沮格罪,至明年正月,又定捕獲偽造寳券官賞。九月,御史臺言:「交鈔之價寖減,近用貞祐寳劵以革其弊,又慮既多而民輕,與舊鈔無異也,乃令民間市易悉從時估,嚴立罪賞,遂使商旅不行,物價日貴,且時估月再定之,而民間價旦暮不一,今有司強之,而市肆盡閉,復議搜括隠匿,必令如估鬻之,則京師之物指日盡而百姓重困矣!臣等謂惟官和買計贓之類,可用時估,餘宜從便」。制可。
70
四年正月,監察御史田迥秀請酌寳劵支收法,迥秀言:「國家調度皆資寳劵,行纔數月,又復壅滯,其患總在出多入少耳,若隨時裁損所支而増其所收,庶乎可也」。因條五事,其一酒税及納粟補官,皆用寳劵,詔酒税從大定之舊,餘皆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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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復置回易務。
72
翰林侍講學士趙秉文言:「比者寳劵滯塞,蓋朝廷將議更張而已,妄傳不用,因之抑遏,漸至廢絶。自遷汴以來,廢回易務,臣愚謂當復置,令職官通市道者掌之,給銀鈔粟麥縑帛之類,權其低昻而出納之,仍自選良監當官營為之,若半年無過及劵法流通,則聴所指任便差遣」。詔議行之。
73
四月,復許貞祐寳劵,不限路分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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寳劵初行,民甚重之,自河北、陜西諸路所支既多,人遂輕之,商賈爭收入京市,買物價頓昻,三年十二月,乃令寳劵路各殊制河北者,不許入河南。至是,河東行省胥鼎請量民力,徴斂寳劵以禆軍用,因言河北寳劵以不許行於河南,由是愈滯,宰臣謂鼎欲徴軍須錢,宜從所請至河北寳劵,昨以商旅賫販南渡,致物價翔踊,乃權限路分行用,今亦宜因鼎言罷之。興定元年二月,造貞祐通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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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八月,平章珠格,髙琪奏,寳劵寖輕千錢之劵,僅直數錢,隨造隨盡,工物日増,宜更造新劵與舊劵,權子母行之,庻工物省而用不乏,濮王守純以下皆憚改奏,曰:「向朝廷以小鈔殊輕,權更寳劵而復禁用錢,小民慮楮幣易壞,不若錢可乆於是,得錢則珍藏,而劵則亟用,惟恐破裂而至於廢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錢日貴而劵日輕,不若量其所支,復斂於民,出入循環,則彼知為必用之物而愛重矣。今徒患輕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行,且恐新劵之輕復同舊券也」。既而隴州防禦使完顔㝢及陜西行省令史惠吉繼言劵法之弊,㝢請姑罷印造,以見在者流通之,若滯塞,則驗丁口多寡、物力髙下徴之,吉言,莫若更造,以「貞祐通寳」為名,自百至三千等之為十聴,各路轉運司印造,仍不得過五千貫,與舊券參用之,詔集百官議,紛紛不决,帝厭之,乃詔如舊,而紓其徴斂之期,至是,竟用惠吉言,造貞祐通寳用之,凡一貫當貞祐寳劵千貫,増重偽造阻格罪及捕獲之賞,五月徴桑皮故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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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鈔之桑皮,故紙皆取於民,至是甚艱得,遂令計價徴寳劵通寳名、桑皮、故紙錢,髙汝礪言:「河南調發繁重,今省部以嵗收通寳,不充所用,乃斂桑皮故紙錢七千萬貫以補之,近以通寳稍滯,又増兩倍,河南人戶農居三之二,今租税尚多未足,而復令出此,若不糶當納之租,則必賣所食之粟以應之,民既悉力以奉軍而不足,而又加徴,若是彼不能給,惟有逃亡,民逃田穢,兵食不給,是軍儲鈔法兩廢矣。竊以鈔滯物貴之害輕,民去軍饑之害,重乞特命有司減免」。不從,至四年八月,乃詔自今嵗九月,始停周嵗桑皮、故紙折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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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閏十二月,造興定寳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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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臣奏:「寳劵既弊,乃造通寳以救之,今其弊復如寳劵之末。初通寳四貫為銀一兩,今八百餘貫矣,宜更造興定寳泉,子母相權,與通寳兼行,毎貫當通寳四百貫,以二貫為銀一兩,隨處置庫,許人以通寳易之。縣官能使民流通者,進官一階、陞職一等,或姑息以致壅滯,則追降的决為差。州府官以所屬司縣定罪賞,命監察御史及諸路行部官察之,定撓法失糾舉法,失舉,則御史降决,行部官降罰,集衆妄議難行者徒二年,告捕者賞錢三百貫。元光元年二月,始詔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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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光二年五月,造元光重寳,又造元光珍貨,同銀行用,更造元光重寳,毎貫當通寳五十,又以綾印製「元光珍貨」,同銀鈔及餘鈔行之,行之未乆,銀價日貴,寳泉日賤,民但以銀論價,寳泉幾於不用,乃定法銀一兩不得𬨨寳泉三百貫,凡物可直銀三兩以下者,不許用銀以上者三分為率,一分用銀二,分用寳泉及重寳珍貨。京師及州郡置平凖,務以寳泉銀相易,其私易及違法而能告者,罪賞有差。是令既下,市肆晝閉,商旅不行,七月壬子,乃除市易用銀及銀寳泉私相易之法,然上有限用之名,下無從令之實,有司雖知莫能制矣。至哀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市易,顧炎武《日知録》曰:此今日上下用銀之始。哀宗天興二年十月,印天興寳㑹於蔡州,自一錢至四錢四等,同見銀流轉,不數月,國亡。《食貨志》曰:金初用遼宋舊錢,正隆而降,始議鼓鑄,民間禁銅,甚至銅不給,用漸興窰冶,凡産銅地脈,遣吏境內訪察無遺,且及外界,而民用銅器不可闕者,皆造於官鬻之,既而官不勝煩,民不勝病,乃聴民冶銅造器,而官為立價以售,此銅法之變也。若錢法之變,則鼓鑄未廣,斂散無方,已見壅滯,初恐官庫多積錢不及民,立法廣布,繼恐民多匿錢,乃設存留之限,開告訐之路,犯者繩以重罰,卒莫能禁,州縣錢艱,民間自鑄,私錢苦惡特甚,乃以官錢五百易其一千,其䇿愈下,及改鑄大錢,所凖加重,百計流通,卒莫獲效,濟以鐡錢,鐡不可用,權以交鈔錢重鈔輕相去懸絶,物價騰踊,鈔至不行,權以銀貨,銀弊又滋,救亦無䇿,遂罷銅錢,專用交鈔銀貨,然二者之弊,乃甚於錢,在官利用大鈔,而大鈔出多,民益見輕,在私利得小鈔,而小鈔入多,國亦無補,於是禁官不得用大鈔,已而恐民用銀而不用鈔,則又責民以鈔納官,以示必用,先造二十貫至百貫例,後造二百貫至千貫例,先後輕重不倫,民益眩惑,及不得已,則限以年數,限以地方,公私受納,限以分數,由是民疑日深,其間易交鈔為寳劵寳劵,未乆,更作通寳,凖銀并用通寳,未乆復作寳泉寳泉,未乆織綾印鈔,名曰珍貨珍貨,未乆復作寳㑹,汔無定制而金祚訖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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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文獻通考卷八
URN: ctp:ws77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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