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治譜卷之四 |
2 | 中丞健吾先生餘自強著 |
3 | 後學李長德仲延匯 蔡懋德公虞訂 |
4 | 李 模子木閱 範志完叔愷參 |
5 | 陳龍正幾亭評 胡 璇政初較 |
6 | 詞訟門 |
7 | ◆詞訟門 |
8 | 准狀不妨多 |
9 | 自理不概分狀承行 |
10 | 自理差原告快手不同說 |
11 | 許息和 |
12 | 自理狀式 |
13 | 告狀投到狀之殊 |
14 | 上司詞狀 |
15 | 上司原告討保差人 |
16 | 取保發地方之殊 |
17 | 衙役不許作保 |
18 | 挂審湏知 |
19 | 初到審訟 |
20 | 審訟勿夜 |
21 | 聽訟一 |
22 | 聽訟二 |
23 | 聽訟三 |
24 | 聽訟四 |
25 | 聽訟五 |
26 | 聽訟六 |
27 | 聽訟七 |
28 | 聽訟八 |
29 | 上司自理口詞大小之各異 |
30 | 供招申報 |
31 | 上司分贖 |
32 | 當堂定罪湏知 |
33 | 查舊招體式 |
34 | 律例之殊 |
35 | 贓數定死軍徒杖分別大畧 |
36 | 軍罪不可輕問 |
37 | 大招看卷摘要法 |
38 | 折杖 |
39 | 輕罰率屬 |
40 | 妙罰 |
41 | 比贖 |
42 | 訟事宜敏 |
43 | 匯訂詞狀 |
44 | 忌衙役傳話 |
45 | 息怒緩飲 |
46 | 恕不遜 |
47 | 贓罪宜慎 |
48 | 出入准法 |
49 | 據事論理按律 |
50 | 戒深求 |
51 | 平心息氣 |
52 | 居官第一湏知 |
53 | 戒經久不斷 |
54 | 事要通變 |
55 | 忌偏重 |
56 | 勿執已見 |
57 | 田土 |
58 | 婚姻 |
59 | 狀不可輕信 |
60 | 訐單告狀 |
61 | 假名狀 |
62 | 匿名狀 |
63 | 禁冒籍 |
64 | 禁主家豪強 |
65 | 懲死黨 |
66 | 鄰邑詞狀 |
67 | 上司駁招 |
68 | 批允複告 |
69 | 請托一 |
70 | 請托二 |
71 | 請托三 |
72 | 請托四 |
73 | 請托五 |
74 | 請托六 |
75 | 越訴 |
76 | 平恕 |
77 | 慎刑 |
78 | 用刑 |
79 | 哀死 |
80 | 不合 |
81 | 完上司罰贖 |
82 | 照管斷令 |
83 | ○准狀不妨多 |
84 | 民淳事簡之地、初二十六放告、此正理也、然州縣繁劇、無日無之、正不必不准以滋越訴以添纏擾昔人有云官之貪廉。在准狀之多少而在罰罪之輕重假如一狀不放空、罰又重、雖少准、猶貪也、酌理之當否、家之厚薄而定之、寧多逐、毋廣罰、寧輕減、毋重多、雖多准猶廉也、蓋 朝。廷設立官府之意原為民間分憂息爭使之一一和觧今人不知設官之意。止知准狀為取錢之媒。故只以多准為諱。不知我之心至虗至平原非狀狀不放空之心雖多准何害百姓赴訴無地。只得裹糧奔告上司。既添府城歇觧之費即或批行到縣。又增自巳一番審斷且上司事又難徑逐空回只得問□□□費民有不小者。 |
85 | ○自理不概分狀承行 |
86 | 自理詞狀、何以不分行各房也、蓋我所准之狀、或係謊詞未必可信。或經和息。未必赴審。或係窮人小事。未必盡可罰贖。若分狀各房承行、吏書得之豈肯一無需索枉受辛苦故凡當堂准過者。雖本日即令輪直書手。寫票送印。俟明蚤唱名。發與原告。至其登號簿。只記其月日姓名。而已。不必狀狀催審狀狀令房科承行也。惟事情重大者。輪流承行。周而復始。與輪承上司詞狀同。另製一簿。 |
87 | ○自理差原告快手不同說 |
88 | 衙門差人利於叫事害人每每串通原告令之哄稟官府有謂此家土豪、不敢上門者、有謂藐視官府、徑自不來者、有謂上門、去叫幾次、反被毆打不理者、官府不察。遂差快手。差者一人相從而去者便有數□□遇毒惡虎快。反遞毆差謊狀。與原告鐵口硬證窮民覆盆有死而巳。故凡自理准狀、止用原告自□如不來、改差乾證、再不來、或用□□□長、本甲排年、本地保長黨正呼喚、絕不可即差□手。如再不來則每月用告示一張、總掛縣門。將原告苦愬不到犯人。一總張示。內云如再不來者。定行差人提審。張示之後、猶且不來、或再揣酌情理。的系抗拒之輩。然後差人拘攝。虗心細審如仍係癡愚仍責原告 |
89 | ○許息和 |
90 | 州縣自理詞狀、衙門不利於民間息和往往哄稟官府云某人封銀錢十兩有某家老爺准和可惜被光棍騙了官府之心、為所歆動、以後遂不准和息、誤矣、官府若能公明薄罰。即理屈到官。所費亦自有限彼何故辭少費多萬一體面之人。懼受刑辱。以多金托人求和然原告既已無言。則亦已矣。彼從中調出得財者贊誦官府寧不刻骨較之區區罰贖孰多寡哉凡息和者、事小徑逐、次則量□民紙一錢二分、告紙二錢、秀才官紙免事畧大、上谷二三石、來稟息和之人、視其至情難巳視其學□光棍如來衙門多次者即不良人也不准和息細審懲處且就中亦可看人捷於採訪若日久私處。並不赴公堂稟稱息和雖不差人。窮追過一月亦將姓名記冊以後再有人告。定行併究。出示曉諭。 |
91 | ○按刁徒哄人告狀、既滿所欲、便即私和、通不赴官、是以官為戲也、如訪得情節重大。不妨提審。活變在人。至於赴官息和者察其息和之情果真確否如係話語含糊。或出威逼或係懼禍。仍宜審問責治以警刁風。 |
92 | ○自理狀式 |
93 | 一牽告多人不准、一牽告婦女不准、一牽告鄉紳不准、一告年久事不准、一狀中里甲姓名籍貫、與廒經不對不准、一狀中無寫狀人歇家姓名不准、審出情虗係歇家訟師撥置者重責、 |
94 | ○告狀投到狀之殊 |
95 | 初告極大、後來投到極小、固有刁民收放之弊、然吳楚江浙寫狀、多出於流棍卜算者之手、各有門類底本、在境外無名之人、以此得錢為生、在本縣告狀刁民、利於害人打網、是以謊狀無情十張而九惟投到之小事。乃其真情節也。故審刑者視其原詞中有一二字與投詞無異此等情節最真只據投詞查審。餘俱不必照管。豈惟自理不可照管。即上司詞狀虛謊。亦不必照。若照管。人人該問誣告徒罪矣。 |
96 | ○按審讞之法、要虛、要公、要明、要斷、而其最要者則在化大事為小事化有事為無事是以從古論獄者曰寧失出毋失入。又曰罪疑惟輕此。臨民上者之第一緊要事知此法雖極刁頑極。煩難之地。可迎刃而觧。一掃葛藤冤結矣。 |
97 | ○再照上司詞狀、刁悍地方、多有黏單連告者、新任不知即以為真積年、非也、本狀內情真問確餘單竟可不問免其拘提之擾。尤見問官風力。詳見後訐單告狀條。 |
98 | ○上司詞狀 |
99 | 本縣自理詞狀、主張在我、惟上司詞狀、多有打網游棍、將平日仇人、不論事之相干無乾一槩俱入在狀內、甚至有一張狀、單款紛紛、牽連數十人者、上司不察信手准行、有司漫不加意輒憑吏書一槩抄寫、又甚有本縣吏書、私添暗入者、此票一行、加以虎快作崇、不論被告干證、不論曲直真偽、動稱上司人犯愚民懼怕、每一名字要銀幾兩、方可銷名若係破觧、索銀尤狠、在被告者。一家尚未被害。而波連無辜各家巳受無窮打網之害矣。故有司於上司。尚未相信。宜審其情形。酌量拘審。若上司留心地方。或巳蒙信愛。當直陳地方打網之害。懇上司批發詞狀時。將無辜多人。或嬰□婦女量行塗抹若上司肯聽塗抹。我更可從中作事陰騭所及不淺。 |
100 | ○上司原告討保差人 |
101 | 本縣自理差原告干證說見前矣惟撫院司道府原告、不似按院原告、准後即鎖發問官、如所告之情。未必盡實又或已告講和。多有暗地潛迯。致前件不得銷繳者。最為可恨。以後如狀久至而人不到湏按季請銷如准後投到本縣不得不用皂隸押保仍用一快手提人一一載之號簿蓋上司事不可緩又恐其復迯。勢不得不然也。但保家吳楚呼為安保。最惡之人。方做保家其家多有監禁刑□非得銀遂意苦拷極虐。在官府之費。不過力力稍力止耳而此輩人有因家溫事大。勒至數十金者不可不出示嚴禁 |
102 | ○取保發地方之殊 |
103 | 有身家者、能出錢與押保承保之人、則保狀隨即投官附卷、其人進退自如、此富民然也、赤貧之民差人不肯押保、安保不肯承保、且人人亦恐脫迯為累只求押發地方。地方家杻鎖如獄有親戚財供送。無親戚則饑餒。此貧民然也地方間有良心者。猶使人押出乞食不則有餓病而死於非命者。甚可憫也。有司於此切宜留心然富民亦有苦情。每每反因體面二字受人磨索難堪嚇詐無厭又有差人初時。押保而出。及踰時。又稟無人肯保。此多是需索嫌少冀厚獲於後次故欲改發地方宜勿聽之但輪流照冊姓名押去為當如有改發者。亦算一次押保庶可少革苛索之奸 |
104 | ○衙役不許作保 |
105 | 一刁悍之地。多有保歇詐騙。私向人犯稱云。我能打點衙門。我能關通相公掌稿。令之封銀若干。俟事定後收用者凡事曲直必有勝負負家原銀雖還勝家則被此輩哄去矣此等到處多有之、蜀滇黔謂之順風旗中州吳楚謂之撞太歲、都中近日、謂之撞木鐘、故凡保歇有此者。務明示嚴禁。若衙門人做保歇尤於官府不便有司湏時差人密訪。或時問聽審人犯。違者加等重處。 |
106 | ○掛審湏知 |
107 | 一原告拘人到畢、即令直堂吏數過當面一幅上、寫某月日、第一起聽審犯人若干、蓋往時起數、多寫在粉板、人無數目、易於作弊、慣訟者或要延遅求人情。或心腹中證未到。每每投文後文暗地抽去。或衙門熟者要先審。便將後面改在前。此雖無大害。亦不雅觀。 |
108 | ○初到審訟 |
109 | 一初到問事、湏擇事易而小者在前上司批詞在後、蓋易而小者、頃刻可發落十數起、人自見其神速上司詞狀、未免費區處、若置前面百姓見許久未了一事、便不雅觀、然此為初到言也。此後上司宜出來就問。若留之下場。未免精神散漫矣。 |
110 | ○審訟勿夜 |
111 | 一聽訟在午未時則白晝了然、閒人不入、有其人可恨宜加重責者或老弱之人。可量情末減者。一見便知。若在黑夜。未免覺察不到。萬一將老病責治太過。斃之杖下者有之。 |
112 | ○聽訟一 |
113 | 一原被赴審必各有一番話說成誦在心聽之皆是無可置曲直於其間矣新官以文士羞澀心腸。當刁民熟便滑口若喚審時。只出耳聽。真情未必能得湏吩咐原被不許開口待將狀詞、情節年月。或於當中插問一二句。或於當中頭尾。反拆一二句。欲問牛。先問馬。欲問趙甲先問錢乙。欲順問。反倒問不問不言有問方答總之欲易他準備之語吐他真實之詞如此錯綜參伍。或用威嚇。或用婉探。推之以情決之以理市井小民。技倆有幾。能當播弄哉知此法。天下無不可決之訟。無不可得之情所謂真情假不得假情真不得也○按詞狀情節。吃緊關竅多在年月日時上仔細查之思之。即可得其十之七八。勿忽。 |
114 | ○聽訟二 |
115 | 一問事不必遅疑太過亦不必太恃聰明、尤不可麄心浮氣、凡小事無大關係、可數言而決、若優游不斷、使人終日伺候、則官之材力可知、又人情不甚相遠即聰明過人凡事止能了其大意其中委曲安能一一知之且天下有理外之事。一一以意見揣摩。失之遠矣。又如趙甲告錢乙田土事。又誣之打搶。事虗即並其田土不問可乎。此麄浮之過也。 |
116 | ○聽訟三 |
117 | 一事情重大者、自有理法在、事情若小、又湏少順人情若槩以理法行之。則刁薄之鄉。或至告縣不巳。非所以省事也。 |
118 | ○聽訟四 |
119 | 一狀內事情、既審明白便取口詞、如某一事、原是如何起釁、如何爭論、某是某非、即照犯人情節、直書不妨、嘗見初仕難於下筆、為其不文不知其不必文也 |
120 | ○聽訟五 |
121 | 一口詞親筆注定、即明白說知犯人某何罪某無罪某斷令如何如係事多日、人犯有認得字者、當堂將口詞發下與看、如不通文義、只當堂說罪名斷令使人人明白則吏書不得誑騙犯人。 |
122 | ○聽訟六 |
123 | 一招擬之訣招不離審審不離情情者、人犯曲直之情也、審者、問官口詞審語也、招者、招書據問官口詞、衍之而為犯人自招之語、如一問得某某不合之類是也、上司駁問多系招詞與審語矛盾書手得錢。或將年月以後改前。以前改後。情節以輕改重。以重改輕字句之間動關顛倒官府一時不察輒令謄寫、上司見之前後參差如何不駁故凡審語既定。湏令招書照。依審語節節衍長雖文可衍□意則不可改故曰招不離審也。聽審人犯。其理或屈或直、其罪或重或輕、其情或大或小、其故或明白敗露。或跡不 細 可見。而理則可知。所謂情也。問官聽訟。業巳得情。而或下筆不達。或尚未得情。而輒爾臆寫。此等矛盾之處所謂審離情也官府審語湏一一將犯人情狀描寫如畫方可謂審不離情。然有司知此。既要合律。又要全情。則不但審不離情而尤妙於移情就律若情不移則律不合圜土皆死囚矣至於移情最妙之處又不但移犯人之情而且移閱者之情就我作者之情文章至此一字一思。一句一巧。所謂智者識精仁者心苦方得毒心拙筆及不耐煩人、不可語此陰騭觧網之道也、○招書呈招稿進衙、仔細參伍細改。如審語當堂未審不妨並改。總之以停當精細為主 |
124 | ○聽訟七 |
125 | 一口詞中有審語參語不同如審得某以何事起釁、遂至忿爭、各敘始末、此審語也、案也、審語後、又參看得某某誰曲誰直、或用駢麗語、此參語也、斷也、有前面審語內即兼用斷案不復用參語者、有不用審語、招敘明徑用參語者、有參語、或對偶、或不對偶者、活變在人、不可執一。 |
126 | ○聽訟八 |
127 | 一參語不可不留心、我輩之所以自見者、正在於此、如□某罪、即詳其所以得罪者為何、開某一罪、即詳其所以應釋者為何、固不必太弄學問亦未可草草不文又不可浮泛而不切於事情序事簡而明議罪確而當此老吏深文。可與知者道也。 |
128 | ○上司自理口詞大小之各異 |
129 | 經繇上司大事、若強盜人命、侵欺錢糧之類、此等審語、湏在退堂靜坐時用心仔細查做、如其未妥、遅二三日不妨、所謂擔遅不擔錯也若雖係上司事而不甚關係。又事無可疑。則據案成之。立使犯人共曉。若雖係本縣事。而到底經繇上司恐係刁棍必有後言仍宜退堂做若不必經上司、而事關兩家錢糧利害、視官筆跡以為斷令者、宜當堂書審語立案若事小擇緊關情節。批一二句在原狀上、便是。不必審語。事更小。責而逐之便是雖批亦不必矣 |
130 | ○供招申報 |
131 | 一自理詞訟、有審語者、當堂即寫𦀦贖罰穀單、及登號簿、一二日後、隨令書手做一小招拖行立案、無審語者、止令取供書手、照所批定納紙納穀單登號、即將無罪之人吩咐先出餘後出、贖重者、差皂隸押催、不必取保問之歇家便是。贖輕者。口問歇家在何處。即於地方名下督取。均不許皂隸地方借此苛索。大書告示、事發重究不饒犯人有願實時完官者。吩咐庫吏即收。皂隸免差。○按軍罪係兩院發落徒罪係道尊而上方可發落、故徒贖之名、即太守不敢定者、今有司輒問徒贖、自行發落、殊可駭異、近有功名之士、自理詞訟、多問徒贖、申司道以圖迎合、甚至有本無徒贖之人、捏鬼名以申觧者、諧世雖工、終不若遇應徒者方行申報之為正大也近有善宦者。凡自理詞訟遇刁徒強頃訟師不服縣官責罰者察言觀色覺有可異即。將此起申招府堂詳內云事乾刁棍重情合廡申達本府本府詳允後。如此人再告上司批府。亦難反汗。致謗縣官。如批各廳彼亦相諒決不相反亦諧世中一制奸法也 |
132 | ○上司分贖 |
133 | 一詞狀中有一事而撫按同准者、撫按批允後、係兩院分贖、有一事而撫按塩漕屯河諸衙門同准者、看係何衙門同准、即係幾衙門分贖、司與道亦然、惟司道則不與各院分贖、雖同有狀、不過院允後報之耳、書手麄心最易忽畧遺忘大詳中如遇此等分贖衙門。湏要剔明一句云除將本招通詳某院某院候詳外今具招詳文冊。伏候本院照詳施行若遺此句、則他衙門允後、幾處俱不准分贖、湏州縣代賠、不可不知、 |
134 | ○當堂定罪湏知 |
135 | 百姓觀望官府、第一在當堂定罪凡遇情節無干者免供、審過即先吩咐出去或雖可惡、而貧弱不能上罪者、杖罪無力的、決量責過、亦即吩咐先出、此兩項人、俱不必令之上堂恐觀望者不知以為都畫供問罪也余應問罪者、如情節應杖、即寫杖字在供單上、不必查律是何條杖罪、蓋近日問擬杖罪通用、多只引律中不應得為而為之事理、重者杖捌拾、大誥減等杖七十一條、其人所犯本條本律槩置不引但惟有力稍力之殊。則當堂湏吩咐明白。恐犯人不知。招書誆嚇之耳。若酌量情罪重大。合應擬徒擬軍者。此等後來。雖要貼本律本例。然當堂且只管寫徒字遣字在供單上吩咐明白亦不必查是何條徒律何條軍例恐時候躭閣。觀望不雅。其應貼某條徒律。某條軍例俟。招書呈招稿日。將浮簽貼在律例上。仍多擇幾條並將應徒應軍之故寫在簽上送覽備酌看用何條如此則斟酌停妥貼律例處既當而書手當堂稟事之故智亦可革矣切不可聽其持律在旁。以甞官騙人也。若夫強盜人命。關係死罪。最屬要緊。當在未審看卷之先。即令招書折本律一門。參伍細看。便自分明。不待以後始查律矣。 |
136 | ○查舊招體式 |
137 | 一取供書手、多是欺官不諳事體、若平時巳講過律令、習過招議、此輩自無所容其奸、若平時於招體、通未留心、其法亦易、試取房科巳允招二三篇細看招議之體即不難曉 |
138 | ○律例之殊 |
139 | 律自 高皇以來 欽定、其中凌遅斬絞徒杖笞罪今恒用之、流罪不多用矣、例則歷年增定、凡附於各律之後者皆是、例多軍少死不言徒杖○按律者舊律、例者新例也、有律重而例改輕者、如監守自盜四十貫律斬。而例不至二百兩者。止問軍是也。有律輕而例改重者。如威逼人命。律止斷埋葬十兩。本犯杖罪。而例中如有重傷致命痕跡。雖系自盡。仍問軍之類是也引律則不引例、引例則不引律、臨時在人酌之、 |
140 | ○贓數定死軍徒杖分別大畧 |
141 | 凡律中稱貫、係 國初所用鈔貫、非銀亦非錢也、每鈔一貫為一千文、 國初極嚴侵欺錢糧之禁、而鈔法通行價值亦貴故侵至四十貫罪即問斬□來鈔法不行改律時每鈔一貫、止值銀一分二厘五毫、四十貫止值銀五錢耳、建議者、以為五錢論死、於法太重故雖不敢改 祖制死罪、而謂之雜犯死罪、雜犯死罪、但准徒納贖耳、較之無力徒罪、的決擺站、反覺為輕、故後又設例、凡腹裏查盤地方、有侵欺至五十兩者、引例充軍、若錢糧係關邊海、侵欺又至二百兩者、則例中仍擬真正死罪、歷年更改之故難以細考然此則更定大較也至於問擬人犯諸罪俱有本律易查。惟贓數多寡增減與徒杖分別之界難查。蓋以律設於洪武三十年、維時將鈔貫定罪、今日不用鈔貫、不知准折銀數多少、而律中多無註觧、加減又苦多條、初仕不知招書不明、錯誤種種矣、今姑摘贓數多寡增減與徒杖分別之界言之、如監守自盜之贓、律五貫 折銀六分二厘五毫 即杖一百、若七貫五百文、 折銀九分三厘七毫五絲 即杖六十徒一年、侵至四十貫、 折銀伍錢 即係雜犯死罪、准徒五年此監守自盜徒杖之界也。如誆賺局騙之贓律准竊盜論、四十貫 折銀五錢 杖一百五十貫 折銀六錢二分五厘 杖六十徒一年、此誆贓徒杖之界也。如恐嚇取財之贓、以其近 細 於強也、律准竊盜加一等論、則三十貫 折銀三錢七分三厘 即應杖一百、至四十貫 折銀五錢 即應杖六十徒一年、此嚇贓徒杖之界也。然有遇例減等與大誥減等之殊焉。雜犯死罪。准徒五年。罪雖贖徒名實 明 死罪。在京惟遇熱審。在外惟遇恤刑。始減一等此謂之遇例減等。然亦俱係徒罪但以四年五年不同。納贖分多寡耳若在外不遇恤刑之例。則不減等。但侵至五錢。即准徒五年。此雜犯准徒之有徒無杖與徒之五年多四年少者然也大誥減等者何。 高皇□行大誥。開人守法懼罪之門使讀而守之者。除死罪外俱得各減一等今人雖無讀大誥者。然平常一槩引律則俱稱大誥減等矣。有大誥減等。則凡誆騙之贓。雖係五十貫問徒而以大誥減等故必進至六十貫。 折銀七錢五分 方可問杖六十徒一年若不滿貫。即至七錢四分。仍止算五十貫。減等止問杖一百也。恐嚇之贓雖係四十貫問徒。而以大誥減等故。必仍至五十貫。 折銀六錢二分五厘 方可問杖六十徒一年。若不滿貫。即至六錢一分。仍止算四十貫。減等止杖一百也。此誆贓嚇贓徒杖分別之界也 按嚇贓加竊一等論今因大誥減一等則有減仍同不加矣再照恐嚇取財一款有親屬相盜逓減科罪云云則減等之外又有減等不可不查若只依前數仍不可擬徒誆賺局騙一款前詐欺內亦有親屬逓減科罪語引用亦無妨 |
142 | ○軍徒死罪分。別之界再詳後○侵欺錢糧者。自五錢起。至四十九兩九錢九分止。皆問徒五十兩滿貫起。漸多皆引例擬軍。惟邊海不係腹裏。二百兩復又滿貫、則擬真正死罪。至於詐人之贓雖多多係問徒查有情節最惡處。始引一例問軍。死罪則無矣。此問刑分數之大較也金壇王老先生肯堂、有律例觧辨論律意之精、妙甚、此 高皇仁至義盡之書、與春秋微旨同、不可不細味也、○枉法不枉法諸條定贓視此。 |
143 | ○軍罪不可輕問 |
144 | 凡軍罪犯人、要僉妻起觧、無妻者要與之討妻、有妻矣、又要將親支取保、仍差人送到彼衛、取有實收、方得結局、或撫按不知、批僉遠衛、往返數千里□苦不可言者、中途脫迯、又將負累族人若侵欺錢糧子孫軍、則世世僉觧、為害尤不小矣此不但一人之害。而一族子孫之害也。故凡問刑衙門如係徒罪不足以盡其辜者。寧可加責數十。切不可輕問軍罪。慎之慎之。 |
145 | ○大招看卷摘要法 |
146 | 小詞訟只看他杸到狀詞、對他原告狀詞有同處。此即真情也。又看原被詞告訴相角之處此亦可揣得真情。將筆點出查問此處每每片言而服其餘皆扯草湊籃事也若夫強盜大招其中有真盜、有假盜、有真贓、有假贓、有久拿、有新拿有陣獲、有扳扯有盜口供、有捕役供有某衙門入、某衙門出、如此之類、猶如亂麻、新任當之、有腳慌手亂而已、此等大招。若止據卷混審縱審十次何能碧水分魚令此心快慊湏要分付招書、將文卷預送呈覽、其上司新駁詞語。聽審人犯名字。則大字寫貼單上。衙中用一紙順序橫寫各犯姓名每一姓名要隔四。五寸然後自家從招頭細看到招尾。如遇某處某人陣獲。即將此某處陣獲。要緊情節年月摘寫在某人姓名下。如遇某人某處起贓。即將此某處起贓要緊情節年月。摘寫在某人姓名下。或係年月可疑。或係供扳可疑。或係贓證記號可疑。或係前後矛盾可疑。某衙門如何出。某衙門如何入一一將此真假要緊關係情節詳細分款各書在姓名下且細加朱圈。以便查閱。如此則招中情節既一一無漏而緊關肯綮又一一分明出堂時逐一喚審。只問此摘出情節一單別將新供者。據案錄出一紙回衙。又將上司新駁情節。再想再審。圜土始無冤民。且上司亦見吾輩心苦。此審大招最妙最要法也。○此與後審盜一段互看、 |
147 | ○折杖 |
148 | 上司批招內、有杖不盡辜者、往往批加責幾十板及枷號一月、或桚指一桚之類、此等若復再提加責、從新又有一番騷擾、且本人不來、多係雇來市井棍徒、非體也、若徑免之、則是不奉上司批文、非法也、故各處陋規、往往俱折銀不等、謂之折杖、間有自好官府、每不欺問其實安保皂隸、往往交通私折、瞞官入已、故此一項雖。陋規而卻亦有用用之何如、分付刑房、立簿一扇、每遇上司批到、即將枷責寫上、照依地方舊例折多折少明註簿中、暇時清監、除已經允決重囚、有囚米外、又除未經定罪、有親戚供送、或有手藝者外、餘或遠來駁審囚犯、或無供送冤民、每月將前銀買米買塩菜若干每十日親自一散其有一切囚犯醫藥灑掃。或整理漏壞打造器械之類俱取足於此、庶乎兩得之矣如地方原無折杖之規。則每換皂快例有銀一兩二兩不等。每參一吏。例有三兩四兩不等。海內多同。除買心紅紙札外宜以此作雜用亦不妨 |
149 | ○輕罰率屬 |
150 | 一自理詞訟切不可多問不應。亦不可多批佐貳。問罪過多恐貧民無計。累及田地子女。事批佐貳。或重罰以厭堂官。又取過堂紙贖以自利。衙門人因而需索。或聽囑託。小民未免不得其平凡遇小事聽其和息無大緊要者當時逐出擇其情重者罰之即於起數內各衙量送一二紙俱在當時問完。即將片紙寫出口詞貼在原狀上呈堂。為民省事多矣。本縣允後。即將紙贖發該廳發落使之得沾餘潤免其暗接多呈之害 |
151 | ○妙罰 |
152 | 一自理詞訟、有屬富豪情惡、杖不盡辜者、輕則失之縱、重則不雅觀不若藉其名於簿酌量三人兩人使之修鋪修倉及應整頓事。或多積本色谷上倉備荒名既不污兼足興廢妙事也。 |
153 | ○比贖 |
154 | 自理叫單差人比之太急大不雅觀但查叫單之人有一二事未完者再不差遣彼自催速。又不可令之下鄉問罪後。即令歇家認保。差人催之歇家。即可完矣。說見前、○按當堂已定罪名、日後有復稱家貧、望乞減免者、如情真湏即減免、方於聲名不害、但亦有刁皂刁歇。巳收銀而倩人訴官者。減免後默記其皂歇一查之。查出重懲、以戒刁棍、□ |
155 | ○訟事宜敏 |
156 | 一投文掛出起數、不論上司自理當日問完、不是強盜人命、中證即有二三不到不必等齊、問理後□觧人犯、僉原差起觧、應申候詳者、發歇家認保無罪者盡發回、一日呈稿、一日謄真、一日起觧蓋鄉民住城一日、未免妨工費錢、又富家刁難貧者買囑觧人、故意遅延、使貧者坐困、如犯前弊、該役重究 |
157 | ○匯訂詞狀 |
158 | 一自理問過狀、湏將狀順里順甲、每一月釘作一簿、又一年彙作一簿令識字家人細查使一人而再告又告者則其人可知、懲一儆百、亦息詞訟顯、精明之一事也、 |
159 | ○忌衙役傳話 |
160 | 一各處鄉音不同、初到未必通曉、如遇閩地但令各寫情節、參之詞狀、又令從容言之、不能說官話、不妨當堂寫答問語或亦不甚相遠、切不可令門子等觧說。一恐其因而說謊。一恐觀者不察。以州縣之權、盡在若輩也、然我輩吩咐下人亦湏從容明白。使聽者易觧。 |
161 | ○息怒緩飲 |
162 | 一大怒大醉之後、切不可問刑、恐餘怒宿酒尚在愚民又以不遜觸之、或至重怒、民將不堪、且帶酒問事。刁民反得借口、非羙名也、 |
163 | ○恕不遜 |
164 | 一愚民對理、不得意於官、多出不遜語、其凶悻之狀、初聽殊可駭、久之知其常事也、此可談笑聽過、切不可動氣。動氣而言者不巳。則將立斃杖下乎 |
165 | ○贓罪宜慎 |
166 | 問刑寧寬毋刻、若事在狐疑便未可以巳見入人之罪、死罪尤宜謹慎、恐上司拘定初問。後問不反前招。即此後得理巳是敗家。甚之有斃於獄者。軍徒雖非死罪。亦能破人家。多入人贓窮民力不能完或至老死。累及子孫。又以未完為吏書累其傷人害物不小。○按州縣問人重罪、或有心迎合上司、巳非士君子之自處、若素性如此慘刻、不惟害人且自不利、蓋人不可獨殺天地鬼神必有報□、苟當事為寬大君子。又事體極練。且以我輩為忍人事從此敗矣 |
167 | ○出入准法 |
168 | 一問事得情、自有一定之法非可以意見出入也、有少年好奇士、人出我入、人入我出、亦有專主出、專主入者、夫專主入、酷吏也、人皆知不可、惟專主出者、或多喜其觧網、不知禁伏凶人。所以保全善類也。語曰民之多幸國之不幸。惡人可使幸免乎。 |
169 | ○據事論理按律 |
170 | 一問事要據事論理按律如趙甲錢乙、以何事爭、以何事打、此事也、得其事、即於所爭所打之中、論誰曲誰直、此理也、曲者何罪、直者無罪、此律也、事有的據者。但。就。事。論事。無的據者以理 透 論事事真不必論理合律不必論情昔有一吏、合伙打劫、陣上拏獲、問者曰此吏也、未必遽至是、此論理之過也、又有兄弟各殺一人、一時俱死、問者曰、無兄弟俱死理、此論情之過也、 |
171 | ○戒深求 |
172 | 一問事湏要聰明、然聰明太過者亦能悞事、凡事情如此、中證原被之言俱如此、便隨事斷過、一加深求、在好事者固哆之為羙談、起釁敗名、未必不始於此、近有毆死雇工人者、縣令見雇工人之妻稍有色、即以因姦謀殺論、波及雇工人之妻、非也、 |
173 | ○平心息氣 |
174 | 一問事絕。不可有成心又不可直拗到底如其素惡、所犯者輕、即從輕問若以平日不善、遂羅織成罪、恐罪未必成、奸人反得以假口、且使上之人、以我輩為不諳事體也、 |
175 | ○居官第一湏知 |
176 | 一州縣不作風波。即有大事。亦安妥簡靜。與小民處置。又凡事詳慎。使人知勝負在理方是父母、之心方為百姓省事。若一毫事便求之過 情任性。顛倒是非不論有理與否禍福俱不可知則人且畏我如虎即有理者亦多方買脫抵死不敢見官衙門諸人無一不飽其欲者即小事亦能破人之家□積怨敗名蓋始於此 |
177 | ○戒經久不斷 |
178 | 一問事情、有事情可惡法所不容中證若齊、便一問而決、使之放心便無他事若重責其人、又系之獄、經久不斷、彼且張皇失措、以我輩為有意也、衙門人又因而挾騙、內外傳誦、且被暮夜之名、不則營求請託。或破人之家。所喪多矣。與訟要敏條互看、 |
179 | ○事要通變 |
180 | 一問事要因事變通一二事得意不可恃以為常有謀殺一人經年不知凶手與屍所在者、一官知之令人扮作鬼判執死者之妻而問之、則死屍出焉、人以為神後一塩啇使女、其妻苦之、迯之母家、其父母挾告塩啇、以為因姦殺之也、初審坐虗、繼批此公、拷訊毒甚、一槩波及、後捕得其女觧之、此□始慚、又一令每問一事、輒曰吾鄉固然、此拘定□事一方。不知變者也。 |
181 | ○忌偏重 |
182 | 一新官問事切不可便有所重恐刁民聞風而□□有心准加添則告虧折者眾有心斷婚姻則告奸占者眾、有心偏重小民、則士夫不得安枕、諸如此類、不可勝數、慎之、○按扶弱抑強。雖是為政大體。若將此念橫在胸中民必不堪近日有不待出官。而勝負已決者薦紳窘辱奸豪得志長刁殃民莫此為甚切忌 |
183 | ○勿執已見 |
184 | 一洲縣問事、但憑中証之言、酌之已見其中雖多撥置扛幫、強詞奪正者、終不如耳聞目見之為真若問一事、犯人極不輸服、或斯文鄰佑、又極口為之稱冤、使再察而改易之不失為刻印銷印若徒執已見。豈惟小民受害。且未免為自璧之瑕。 |
185 | ○田土 |
186 | 田土一事有因疆界爭者、有因買賣爭者、有因推收爭者、有因價值爭者、有因回贖爭者、俱不可不為之處、如疆界不明但查原丈弓口、令中人鄰佑處分、又不明、則親往看之、徑自委官、未免多事、如系爭買一盡本家、二盡業主、三盡近鄰、如本家業主近鄰必欲減價聽其別賣糧米不明則查戶□首糧數、及當日原丈弓口、又恐有豪強飛詭、小民懦弱、田盡賣而米尚存者、價值多寡、則問之民風土俗、證之□證交單、至應贖與否則有原契原中在、如原契巳改、原中巳故、但驗之筆跡、若賣主力不能贖、又赴告者、多是意在加添、假名回贖耳、湏是斟酌、加添之例、固不可開、虧折之事、亦不謂無、審處而詳問其風俗可也○按四方則例不同。典田典屋又不同。如典田者。典主巳有籽粒之利。五年減半贖取十年洗手交還典屋如獲佃金同此。如無佃金。典主亦巳住居。可以作利。還□便當退還。雖風俗不同。天理人情。大約所爭不遠。在人審酌之耳。 |
187 | ○婚姻 |
188 | 一男女婚姻有下過聘禮又將女別聘、若媒證明白目宜斷還前夫、若巳經過門。則落花覆水。自是棄物。倘無大關係。只在父母處倍斷財禮更便若婦家不願尤不宜強之恐生變也如前夫久客不歸、其妻□賣亦不必再斷合也若為家貧或因疾病賣妻、只宜一槩不行不然告者眾矣、如係先姦後娶。或有婦而買有夫之妻為妾。或謀娶。或準折。其情可惡。又不在此論也。 |
189 | ○狀不可輕信 |
190 | 凡人呈告某掘得金銀、或以濟荒修理為名、切不可准、仇口未必真、切忌切忌、○按刁民害人每每視官府意旨所向如官府清淤田即以漏報淤田。假首害人。如官府清軍屯稅契。即以漏屯漏稅。假首害人、故狀不可輕信。 |
191 | ○訐單告狀 |
192 | 一刁民告狀、訐人生平過惡、使其一一皆實、則數十年之事。積在一時。其誰無過。況未必實乎。聽訟者因眾口之交證也。遂信以為然。不知原告既欲含沙則此中證非原告之死黨則被告之仇讎也且無賴者因而為利原告買囑則執以為有被告買囑則執以為無被告家貧、不足以厭眾人之欲、則眾口鑠金、或至忘家喪命治獄者但問狀內事情可矣。切不可墮奸人之計也每見當事者於此等事、都不放過、是在問官挽回之耳、然又湏斟酌果其人素係凶徒。目前所犯又重。便與眾棄之可也。 |
193 | ○假名狀 |
194 | 一刁民或報仇、或害人、每每假人名字。捏告上司。衙門提觧原被告俱受害或被害者指名告係某人為之。亦不必准理直將原詞申繳官民俱省便然亦不可不默記其人俟其再犯而治之 |
195 | ○匿名狀 |
196 | 一邇來州縣、往往以匿名條款將人問罪、豈惟不通人情、亦且不知律法、大明律云、凡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見者即便燒毀、若將送入官司者、杖八斗、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今州縣懵然問理申詳、上司又不察而允之、豈當事諸人、俱讀書不讀律耶、○附查匿名法○各處多有匿名文書、毀謗縣官得失、若從封筒中來封筒中去。此鋪遞為祟也。諭令總鋪司傳知各鋪。以後湏要認明送文書者。方許收傳。登記赤曆。若係不相識人。即將原文原人、送至衙門審問。仍不許鋪司閒游令婦人小子接逓。其弊自革。若係當堂投文告狀一總匯收中有匿名者多系收狀束收狀快手為之。若將狀紙折小又有搊痕必收狀者出之袖中無疑也查名懲之。若頻頻迭見。宜偶一日逐名零收匿名者自出 |
197 | ○禁冒籍 |
198 | 一刁悍之地、多有棍徒住止省城、為人代告、一不得准、便刎頸稱冤、無所不至、別郡縣人、多冐籍會城、牽告婦女、關提差人、皆其伙黨百計窘辱、需索其小者、迨被告至會城、原告又不出、被告歸而差人又至、往來不勝其擾、未及結理、而被告巳坐困矣、如係士夫子弟、及良善之家、誰肯攜子女往會城、結理者、便與講和、每狀不下數十金、刁風日甚、凡遇此等事有司便當申繳別州縣便當請詞正原告之罪且指名申究代告。投之□裔。息刁滅訟。安民除害。俱在於此。若輕易解人。是以肉投餒虎也。 |
199 | ○禁主家豪強 |
200 | 一刁悍之地、兩家爭訟、每各下一豪力家、聚眾相□然後入官、或本主弱、主家又弱、則為機上肉矣、凡遇此等事、不可不痛懲之也。大率市井積猾。結交衙役。就中取利。人往往入其術中。嚴明之長、一加懲創、此風自息、 |
201 | ○懲死黨 |
202 | 一州縣棍徒、或二三十人一伙、結為生死兄弟、如趙甲告狀、則以錢乙孫丙作證、錢乙孫丙告狀、亦以趙甲作證、總之結聯死黨、交口硬證、不得氣不巳、如此情弊。結查果實。湏盡法行之。必使棍徒計無所用。閭閻乃得安枕。 |
203 | ○鄰邑詞狀 |
204 | 一上司批別州縣人詞狀至、願先回者准回、另行關取、如不願回者、候人犯至日、除招卷多者、遅一日問、招卷少者、本日即問、審問明白、應入者入、應出者出、應輕重者輕重之、有難處者委曲處之、必使事理人情、毫無挂礙、內有牽連乾證、一一省發、止留緊要者一二人作速成招。招多兩日寫完。少限一日。不許遅留需索。如違許犯人稟究。仍嚴諭□快歇家不得需索磨賤。則鄰國之民。仰之若父母矣。○按上司批詞人犯、多有在別處者、關提不到、吏書受比、大都因我之威名或恐我本地歇家衙役之凌虐及分主客之畛域故也故凡遇有別來人犯。出示嚴禁。不許一切作踐。如前問理體恤。又虗公從輕。一人傳十。十人傳百、自後鄰民被本邑人告在上司批縣。亦可不關而自來質成矣至於別州縣來關提縣民。若隔府謊狀。道路又遠或回關文。請改批不妨。若同府近便。即一發之或有彼處家家陷害。則以密啟囑之。使無受虐方可。 |
205 | ○上司駁招 |
206 | 一上司駁招有因情罪不合律有雖合行而犯人中證之言、不與招情合者、有情罪懼當、尚有可矜可疑者、又有各出意見、無一招不駁者、此俱不足動念、只湏虛心詳審、如不合律。此書手之故也。責而改正。若情詞不一。再求妥當。如可矜疑。情重者當反複為之求生。情輕亦再三為之酌處。若出意見一駁再駁不妨照原招再申之只要就所駁□□明白說出未有不允者必不得巳婉曲再作稟帖聽其別批可也、然招詳屢為。上司所駁、亦非美事、凡問斷湏平恕招情湏停妥。方易於批允。又可以服小民之心若執一巳之偏、任一時之情、或其人可恨情又可恨、即從重或其人可憐、情又可憐、即從輕、通不論事、通不照律則上司見之以我輩為何如、間有刁民隨招辯訴、其言亦易信若一駁再駁、或別批詞語俱厲、則上司巳有心矣、此後湏凡事仔細不然事從此敗。 上司近喜苛罪可恕詞不可恕切忌姑念從輕等語 |
207 | ○批允復告 |
208 | 一事有經上司批允、情罪巳定、兩家覆告初或不知而准、後來審出、仍令照舊、若任一時意氣、又翻舊案徑行無此體、申請又不便久之無可奈何、卻又仍舊大不雅觀、初仕常有蹈此失者、 |
209 | ○請托一 |
210 | 一請託一事、傷人害物、長刁縱惡、莫此為甚、其中事體、種種不同、有托之報仇者、有顛倒是非出入人罪、但圖酬謝者、又有一等士夫、養高自重、又不欲有言事之名、但頤指氣使者、我於此一聽其言是為士夫作傀儡也。但湏處之有理初聽時切不可輕諾又不可輕洩之人又不可因請托而處之太過使人難堪彼即不喜。或亦不怒不然鮮有不招尤速謗者 |
211 | ○請托二 |
212 | 一南方請托、凡告一狀、則貼一紅簽、自作批語、假手於官、此於體面甚褻、我輩當慎之於始、但能禁止一二人。則此風自息。凡人之所畏而不為者。為有理法在。如此做去則有力之家不復為禮法所縛。亦何求而不得哉有人心者。或不忍自比摸棱。 |
213 | ○請托三 |
214 | 一請托之事、在在恆有、然未必不自當官者致之是非倒置。則人得假公以濟私。聽信權豪。則人得望風而比例優游不斷。則人得乘閒以請求責罰太苛則人得百計以求免誠主之以正大出之以精門持之以廉平濟之以果決則人且服吾之寬□吾之公。憚吾之嚴請托何自而來。 |
215 | ○請托四 |
216 | 一士夫請托、未必一一皆是狥私其中亦有激於公義或廹於情之不容已者每見先輩為親戚所廹。求死不得。我輩亦不可執一。果所言是。便虗心改正。誰得而議其私。果為至親。若事無關係。亦不可盡人之情法不可容姑少免其責罪不可減亦未減其贓庶乎情法兩盡也。 |
217 | ○請托五 |
218 | 一請托中不惟眾人之言、當裁之以理、即正人君子、其言亦有不可盡信者、蓋君子固不肯欺人、或每每為人所欺、昔一令極信一鄉先生、一孝廉遂假館於鄉先生許、凡有請托者、俱以大義言之、鄉先生便揮筆一書、令聽之如響、在言者以為至公、不知寔墮孝廉術也、又請托中有極狡者、一令方正、有某姓者、常以事干、令每事必反之、後某氏欲為原告、則以被告為名、令便重怒被告、原告遂得氣、其為被告亦然、通縣俱以令厚故人、不知□為彼所賣也我輩遇此但據理原情不主一偏則自無所庴手矣。 |
219 | ○請托六 |
220 | 一當官者、果端操秉公、使士夫不敢干以私、此包孝肅之流亞也、若兩者無一、徒悻悻自好。以不信士夫為名是醜婦效顰。愈增其醜矣。又不然而一味狥情。雖未免招謗。猶未大失。若請托不必士夫。衙門近幸。一言九鼎。身勢氣焰。搖動一時。此不才匪類也夫、 |
221 | ○越訴 |
222 | 一越訴有在未經州縣之先者、有在既經州縣之後者、詞內或告及衙門、甚之有直詆州縣、俱係刁民、然湏虗心聽斷又有本縣民告狀。反願批他處者。此俱不足介意。萬一事虗。又素犯刁惡。則借一人以示法可也。○按刁民越訴、情雖可惡、然亦有冤實未伸而上訴者禁之非理也若惡其越訴而過懲之恐上司聞之必加深恨且以後聞風越愬者必捏毀州縣或割髮刎頸寧死不願批本州島縣是導之謗也 |
223 | ○平恕 |
224 | 一律多從輕例多從重、若素係凶人、所犯又重、便應從重、如情雖重、而可原、人本愚而可恕、又當從輕、平恕二字斟酌用之一生受用不盡 |
225 | ○慎刑 |
226 | 一刑者先王不得巳而用之者也即法當其辜猶惻然有隱況濫及無辜乎少年意氣之士、或因地方素有刁薄之名、或乘前官縱弛之後有心振別、不問老幼不分男女不問是非槩以棰楚行之無一人不盡法、無罪而死者日不乏人。使延年之母見之。恐謂人不可獨殺也。○按用刑太苛官民俱有不便小民知官府之不可犯也人懷必死之憂事無大小寧破家不肯見官衙門諸人因而為利名以此敗一也上司士民見我輩淫刑以逞以為酷以濟貪二也有愛民自愛之心者。可不悚然懼乎。謹刑箴慎刑錄諸書宜細看、○再照夾棍原非常用之刑、間或用之拷訊耳、近日但其人可恨、即用此刑、且既打又用之、不識何故、又老幼不拷訊小事可知且婦人非犯姦、考訊亦不加刑、每有不論大小用之過當。至死者相繼而不惜怨言載道而不知。可異也。至若強盜人命。雖係重情。然亦必問出寔情。但不知贓與行凶之器所在。方可拷訊。若覺察未真備極考訊即本主亦自誣不但中證誣人已也 |
227 | ○用刑 |
228 | 一皂隸之權。輕重在手。有打數十板而不痛。有打十數板而斃人者。故不特竹板宜分上中下三號即同一號中尤要審察惡人不可輕縱善人不可輕打鄉下良民及老弱疾病尤不可多打重打詳見慎刑諸書 |
229 | ○哀死 |
230 | 一強盜人命、果寔見得是、然後擬死、若有毫髮可疑湏反複推詳必問官一念為人求生之心與死者求生之心同彼此之心方無恨若麄心浮氣但以考訊求真是以民命為戲也下害人命。上干天利。非維故也。 |
231 | ○不合 |
232 | 合者該也、不合者不該也、不該而為之即是罪、故凡招中有罪處始稱不合闢如強盜招、則稱云某人就不合如何劈門把風等語、或有由輕入重、定罪在重處者、則初稱云某人不合專一交結賊黨或嫖賭非為、及至犯事情重處則復稱云某月某日某人、又不合故違某律明火持槍劫財殺人等語此招擬一人之體也。如輕重混雜、多人共總一招、則於情重者稱云某人就不合如何如何、情輕者則稱云、某人亦不合如何如何、前分輕重本情後分輕重本律、此招議多犯之體也如均係重罪有罪、而駁問之後、有生死不同者則於先存今故某犯名下、但敘其罪惡之狀不必亦稱不合、以既死無可罪矣惟現存聽審犯人名下始稱不合、以便閱招者醒眼或有尚係駁問數內。而今死者。或因先死之人而關係現存聽審者。皆稱不合亦無妨。此招擬生死各犯之體也○按敘不合處或係情罪重大事關死與遣者、即在此處貼律例如云某人就不合故違某律某例一語。與後面擬罪處相同則前後首尾相應閱招者殊覺醒眼事小在徒杖以下者。只稱不合。不必貼律。○除重情大招外、有諸色目不等人、緦一招者、以或官或吏為招頭、招書皆知之、茲不贅、 |
233 | ○完上司罰贖 |
234 | 自理詞訟、有理者雖富不罰、無理而窮者、雖可惡不罰、此等俱不難處、惟上司詞狀有理屈而窮者。罰贖比死亦不能完問罪之日名雖繫在理屈之人名下。宜分付家溫者幫之。若窮民賣田賣妻雖屬屢告無理。加以罪名以杜其後尤宜令富者代出仍姑與此夕湏以憫其苦。但不載之招中。以伏釁端。不長其氣焰以滋刁風可也。 |
235 | ○照管斷令 |
236 | 一小民有事既告在衙門斷令便湏要了割近日州縣但追完紙贖、原斷過田地人口等項、通不照管□其仍舊、不識何心、以此待民而告爭者猶未巳□□民之愚也 |
237 | 卷之四終 |
238 | ◇地◇ |
239 | 卷之五 |
240 | 卷之六 |
241 | 卷之七 |
242 | 卷之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