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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選舉考三》[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1
○舉士
2
梁太祖開平元年,敕:「近年舉人,當秋薦之時,不親試者號為『拔解』,今後宜止絕。」又敕:「禮部貢院每年所放明經及第,不得過二十人。」
3
乾化元年,以尚書左僕射楊涉知貢舉,非常例也。開元時,以禮部侍郎專知貢舉,其後或以他官領,多用中書舍人及諸司四品清資官,唯會昌中,命太常卿王起知貢舉,時亦檢校僕射。五代時,或以兵部尚書,或以戶部侍郎、刑部侍郎為之,不專主於禮侍矣。
4
後唐莊宗同光三年,敕:「今年新及第進士符蒙正等,令翰林院覆試。升王徽、桑維翰居魁、亞,降符蒙正第四。今後禮部所試,委中書門下子細詳覆奏聞。」
5
明宗天成三年,工部侍郎任贊奏請:「諸色舉人不是家在遠方、水陸隔越者,逐處選賓從官僚中藝學精博一人,各於本貫一例分明比試。如非通贍,不許妄給文解。」
6
長興三年,敕:「今後落第舉人,所司已納家狀者,次年便赴貢院就試,並免再取文解。」
7
長興四年,禮部貢院奏新立條件如後:
8
一、九經、五經、經明呈帖由之時,試官書「通」、「不」後,有不及格者,唱落後,請置筆硯,將所納帖由分明,令自閱,或者試官錯書「通」、「不」,當與改正。如懷疑者,便許請本經當面檢對,如實是錯,即於帖由上書名而退。
9
一、五科常年榜出,多稱屈塞。今年並明書所對經書墨義,云第幾道「不」,第幾道「粗」,第幾道「通」,任將本經書疏照證。如考試官去留不當,許將狀陳訴,當再加考較。如合黜落,妄有披述,當行嚴斷。
10
一、今年舉人有抱屈落第者,許將狀披訴於貢院,當與重試。如貢院不理,即詣御史臺論訴。請自試舉人日,令御史臺差人受舉人訴屈文狀,並引本身勘問所論事件。或知貢舉官及考試官已下敢受貨賂,升擢親朋,屈抑藝能,陰從請,及不依格去留,一事有違,請行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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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挾書策,舊例禁止。請自今後入省門搜得文書,不計多少,準例扶出,殿將來兩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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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遙口受人、回換試處及抄義題帖書時諸般相救,準例扶出,請殿將來三舉。
13
一、藝業未精,準格落下,恥見同人,妄扇屈聲,擬為將來基址;及他人帖對過場數多者,便生誣玷,或羅織謳罵者,並當收禁,牒送御史臺,請賜敕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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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知貢舉官及考試官事涉私徇,屈塞藝士,請行朝典。若虛妄者,請嚴行科舉,牒送本道重處色役,仍永不得入舉場,同保人亦請連坐,各殿三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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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敕「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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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奏:「準《會要》:貢人至元日列在方物之前,以備充庭之禮。近來直至臨鎖院前,赴應天門外朝見。今後請令舉人復赴正仗如舊法。或以人數不少,請只取諸科解頭一人就列,其餘續到者俟齊日別令朝見奉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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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葉氏曰:「唐末,禮部知貢舉,有得程文優者,即以已登第時名次處之,不以甲乙為高下也,謂之『傳衣缽』。和凝登第,名在十三,後得範魯公質,遂處以十三。其後範登相位,官至太子太傅,封國於魯,與凝皆同,世以為異也。」
18
後周太祖廣順三年,敕:「禮部貢院於引試之前,精加考校,逐場去留。無藝者,雖應舉年深,不得饒借場數。有藝者,雖遭黜落,並許陳訴,只不得街市省門故為喧競,及投無名文字訕毀主司,如有故違,必行嚴斷,配流邊遠,同保人永不得赴舉。主司不得受薦書題,如有書題,密具姓名聞奏,其舉人不得就試。」又令:「今後舉人須取本鄉貫文解,若鄉貫阻隔,只許兩京給解。」
19
南唐設科舉,既而罷之。
20
先公曰:「按《五代通錄》,自梁開平至周顯德未嘗無科舉,而偏方小國兵亂之際,往往廢墜。如江南號為文雅最盛,然江文蔚、韓熙載皆後唐時中進士第,宋齊邱、馮延已仕於南唐,皆白衣起家為秘書郎,然則南唐前此未嘗設科舉,科舉於此時耳,顧以江文蔚一言罷之。如以文蔚之言『前朝進士公私相半』為譏,則文蔚固亦前朝進士也。然明年以徐鉉建言,復置科舉。暨我朝開寶中,唐之為國不一二年將亡,而猶命張人必典貢舉,放進士,可悲也已!」
21
世宗顯德二年,敕:「國家設貢舉之司,求俊茂之士,務詢文行,以中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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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聞近年以來,多有濫進,或以年勞而得第,或因媒勢以出身。今歲所貢舉人,試令看詳,果見紕繆,須至去留。其李覃、何嚴、楊徽之、趙鄰幾等四人宜放及第,其嚴說、武允成、王汾、閭邱舜卿、任惟吉、周度、張慎微、王翥、馬文、劉選、程浩然、李進等一十二人藝學未精,並宜黜落,且令苦學,以俟再來。禮部侍郎劉溫叟失於選士,頗屬因循,據其過尤,合行譴謫,尚示寬恕,特與矜容,劉溫叟放罪。將來貢舉公事,仍令所司具條理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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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年五月,尚書禮部侍郎、知貢舉竇儀奏:「其進士請今後省卷限納五卷以上,於中雖有詩、賦、論各一卷,餘外雜文、歌篇,並許同納,只不得有神道碑、志文之類。其帖經對義,並須實考通三已上為合格,將來覆試,候考試終場,其不及人以文藝優劣定為五等:取文字乖舛、詞理紕繆最甚者為第五等,殿五舉;其次者為第四等,殿三舉;以次稍優者為第三等、第二等、第一等,並許次年赴舉。其所殿舉數,並於所試卷子上朱書,封送中書門下,請行指揮及罪發解試官、監官等。其諸科舉人,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者,監官、試官為首罪,勒停見任;舉送長官,聞奏取裁。監官、試官如受賂,及今後進士如有倩人述作文字應舉者,許人告言,送本處色役,永不得仕進,同保人知者殿四舉,不知者殿兩舉。
24
受倩者如見在官停任,選人殿三選,舉人殿五舉,諸色人量事科罪。」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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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奏:「諸科舉人所試墨義,第一場十『否』者殿五舉,第二場、第三場十『否』者殿三舉,其三場內凡有九『否』殿一舉。」
26
按:貢舉而以墨義之「通」、「否」為升黜,淺陋殊甚,有同兒戲。然「否」之多者,殿舉亦如之,猶略有古人簡不率者示罰之遺意云。
27
竇儀又奏:「乞依唐穆宗時考試及第進士,先具姓名、雜文申送中書請奏覆訖,下當司與諸科一齊放榜。」五年,右諫議大夫、知貢舉劉濤於東京試士,放榜後,率新及第進士劉坦已下一十五人來赴行在,以其所試詩賦進呈。上以其詞多紕繆,命翰林學士李覆試,退落郭浚、趙保雍等七人,濤坐責官。
28
《五代登科記》總目:
29
梁太祖開平二年,進士十八人,諸科五人。
30
三年,進士十九人,諸科四人。
31
四年,進士十五人,諸科一人。
32
五年,進士二十人,諸科十人。
33
乾化二年,進士十一人,諸科一人。
34
三年,進士十五人。
35
四年,停舉。
36
五年,進士十三人,諸科二人。
37
貞明二年,進士十二人,諸科一人。
38
三年,進士十五人,諸科二人。
39
四年,進士十二人,諸科二人。
40
五年,進士十三人,諸科一人。
41
六年,進士十二人,諸科三人。
42
七年,停舉。
43
龍德二年,進士十四人,諸科二人。
44
三年,停舉。
45
唐莊宗同光二年,進士十四人,諸科二人。
46
三年,進士四人。
47
四年,進士八人,諸科二人。
48
明宗天成二年,進士二十三人,諸科九人。
49
三年,進士十五人,諸科四人。
50
四年,進士十三人,諸科二人。
51
長興元年,進士十五人,重試落下八人,諸科一人。
52
二年,進士四人。
53
三年,進士八人,諸科八十一人。
54
四年,進士二十四人,諸科一人。
55
愍帝長興五年,進士十七人,諸科一人。
56
廢帝清泰二年,進士十四人,諸科一人。
57
三年,進士十三人。
58
晉高祖天福二年,進士十九人。
59
三年,進士二十人。
60
四年、五年,停貢舉。
61
六年,進士十一人,諸科四十五人。
62
七年,進士七人。
63
八年,進士七人。
64
九年,進士十三人,諸科五十六人。
65
開運二年,進士十五人,諸科八十八人。
66
三年,進士二十人,諸科九十二人。
67
漢高祖天福十二年,進士二十五人,諸科一百五十五人。
68
隱帝乾祐元年,進士二十三人,諸科一百七十九人。
69
二年,進士十九人,諸科八十人。
70
三年,進士十七人,諸科八十四人。
71
周高祖廣順元年,進士十三人,諸科八十七人。
72
二年,進士十三人,諸科六十六人。
73
年,進士十人內落下二人,諸科八十三人。
74
世宗顯德元年,進士二十人,諸科一百二十一人。
75
二年,進士十六人,諸科一百十六人。
76
三年,進士六人,諸科二十九人。
77
四年,進士十人,諸科三十五人。
78
五年,進士十五人,內落下七人,諸科七十二人。
79
六年,進士十人,諸科五十人。
80
按:五代五十二年,其閒惟梁與晉各停貢舉者二年,則降敕以舉子學業未精之故,至於朝代更易,干戈攘搶之歲,貢舉未嘗廢也。然每歲所取進士,其多者僅及唐盛時之半,土宇分割,人士流離,固無怪其然。但《三禮》、《三傳》、學究、明經諸科,唐雖有之,然每科所取甚少,而五代自晉、漢以來,明經諸科中選者,動以百人計。蓋帖書、墨義,承平之時,士鄙其學而不習,國家亦賤其科而不取,故惟以攻詩賦中進士舉者為貴。喪亂以來,文學廢墜,為士者往往從事乎帖誦之末習,而舉筆能文者固罕見之,國家亦姑以是為士子進取之塗,故其所取反數倍於盛唐之時也。國初,諸科取人亦多於進士,蓋亦承五季之弊云。
81
歐陽公《什邡陳氏榮鄉亭記》曰:「什邡之吏特不喜儒,必摧辱中傷之。民既素饒,樂鄉里,不急祿仕,又苦吏之為,故未嘗有儒其業與服以游者。甚好學者,不過專一經,工歌詩,優游自養,為鄉丈人而已。逮陳君巖夫始為進士,然亦未嘗敢儒衣冠謁縣門,出入閭巷必鄉其服。已而州下天子詔書,索鄉舉秀才,巖夫始改服詣門應詔,吏方相驚。既州試之,送禮部,中丙科以歸省其父,曰:『噫!吾始惡進士之病已,而不知其可以為榮也。』乃築亭以旌之。」晁歸來子序張穆之《觸鱗集》曰:「五季文物蕩盡,而魯儒猶往往抱經伏農野,守死善道,蓋五十年不改也。太祖皇帝既定天下,魯之學者始稍稍自奮,白袍舉子,大裾長紳,雜出戎馬介士之閒,父老見而指以喜曰:『此曹出,天下太平矣。』方是時,厭亂,人思復常,故士貴,蓋不待其名實加於上下,見其物色士類,而意已悅安之,此儒之效也。」愚嘗讀此二篇,而後知五代之時,雖科舉未嘗廢,而士厄於離亂之際,不得卒業,或有所長,而不能以自見,老死閭閻,不為少矣!
82
宋朝禮部貢舉,設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禮部,春考試。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於尚書省。凡進士,試詩、賦、雜文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九經,帖書一百二十帖,對墨義六十條。五經,帖書八十帖,對墨義五十條。《三禮》,對墨義九十條;《三傳》,一百一十條;《開元禮》《三史》各三百條。學究,《毛詩》對墨義五十條,《論語》十條、《爾雅》、《孝經》其十條、《周易》、《尚書》各二十五條。明法,對律令四十條,兼經並同《毛詩》之制。各閒經引試,通六為合格,仍抽卷問律,本科則否。皆本貫發解,若有鄉貫阻越及在化外,得於開封府投牒,奏俟朝旨。諸州以本判官試進士,錄事參軍試諸科,或不曉經藝,即選以次官充諸科,並本判官監試。試紙,長官印署面給之。帖經對義,監官、試官對考通否,逐場定去取。凡試日,壞挾所業經義及遙口相授者,即時遣出。所試合格,取通多業精者為上,餘次之。解文,首具元請解及已落見解人數,所試經義,朱書「通」、「否」,監官、試官署名於其下。進士文卷、諸科義卷、帖由,並隨解文送貢院。其有殘廢篤疾,並不得預解。或應解而不解,不應解而解,監官、試官為首罪,停所任,受賂以枉法論,長官聽朝旨。凡見任官應進士舉,謂之「鎖廳試」。所屬官司先以名聞,得旨而後解。既集貢院,十人或五人同保,不許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家狀並試卷之首,署年及舉數、場第、鄉貫,不得增損移易,以仲冬收納,月終而畢。將臨試期,知舉官先引問聯保,與狀僉同而定焉。凡就試,禁挾書為姦,進士試詞賦,唯《切韻》、《玉篇》不禁。進士文理紕繆者,循舊制殿五舉;諸科初場十「否」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否」殿三舉,第一至第三場九「否」並殿一舉。殿舉之數,朱書於試卷,送中書門下。諸已發解及進士,雖有挾書之禁,而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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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皇帝建隆三年,詔:「及第人不得拜知舉官子弟弟侄,及目為師門、恩門,並自稱門生。」故事,知舉官將赴貢院,臺閣近臣得薦所知進士之負藝者,號曰:「公薦。」上慮其因緣挾私,詔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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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德元年,詔曰:「一經皓首,十上千名,前史之明文、昔賢之苦節,懸科取士,固當優容。按舊制,九經一舉不第而止,非所以啟迪仕進之路也。自今一依諸科,舉人許令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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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唐以來,所謂明經者,不過帖書、墨義而已。愚嘗見東陽麗澤呂氏家塾,有刊本呂許公夷簡應本州鄉舉試卷,因知墨義之式蓋十餘條,有云:「作者七人矣。請以七人之名對。」則對云:「七人,某某也。謹對。」有云:「見有禮於其君者,如孝子之養父母也。請以下文對。」則對云:「下文曰:『見無禮於其君者,如鷹之逐鳥雀也。』謹對。」有云:「請以註疏對」者,則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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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疏曰云云。謹對。」有不能記憶者,則只云:「對未審。」蓋既禁其挾書,則思索不獲者不容臆說故也。其上則具考官批鑿,如所對善,則批一「通」字;所對誤及未審者,則批一「不」字。大概如兒童挑誦之狀,故自唐以來賤其科,所以不通者,殿舉之罰特重,而一舉不第者不可再應,蓋以其區區記問猶不能通悉,則無所取材故也。藝祖許令再應,待士之意亦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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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德五年,盧多遜知貢舉,上復詔參知政事薛居正於中書覆試,皆合格,乃賜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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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陶穀子邴擢上第,上曰:「聞穀不能訓子,邴安得登第?」乃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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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祿之家有登第者,禮部具析以聞,當令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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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寶三年,詔禮部貢院閱貢士及諸科十五舉以上終場者,具姓名以聞。至是,籍到司馬浦等一百六人,並賜本科出身此特奏名恩例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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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初,歲取進士不過十數人,知貢舉奏合格人姓名而已。至是,禮部試到進士安守亮等十一人及諸科十七人,上召對講武殿,始下制放榜,新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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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李知貢舉,取宋準等十一人,上以進士武濟川、《三傳》劉睿材質最陋,黜去之。濟川,鄉人也,上頗不悅。會有訴用情取舍者,上乃令籍終場下第人姓名,得三百六十人,皆召見,擇其一百九十五人,并準以下,乃御講武殿各賜紙札,別試詩賦。命殿中侍御史李瑩等為考官,得進士二十六人、五經四人、《開元禮》七人、《三禮》三十八人、《三傳》二十六人、《三史》三人、學究十八人、明法五人,皆賜及第,又賜錢二十萬以張宴會。等尋皆坐責。自茲殿試遂為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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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歲,新修《開寶通禮》成,詔:「鄉貢《開元禮》宜改稱鄉貢《通禮》,本科並以新書試問。」
94
江南進士林松、雷說試不中格,以其閒道來歸,並賜《三傳》出身。
95
是歲,詔貢士之下第者,特免將來請解,許直詣貢部。
96
八年,親試舉人,得王嗣宗等三十六人。
97
按:殿前試士始於唐武后,然唐制以考功郎中任取士之責,後不過下行其事,以取士譽,非於考功已試之後再試之也。開元以後,始以禮部侍郎知貢舉,送中書門下詳覆,然惟元和閒,錢徽為侍郎知貢舉,宰相段文昌言其取士不公,覆試多不中選,徽坐免官。長慶以後,則禮部所取士,先詳覆而後放榜,則雖有詳覆之名,而實未曾再試矣。五代以來,所謂詳覆者,閒有升黜人。宋太祖乾德六年,命中書覆試,則以帝疑陶穀之子不能文而中選,故覆之,亦未嘗別為之升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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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開寶六年,李知舉,放進士後,下第人徐士廉等打鼓論榜,上遂於講武殿命題重試。御試自此試始。等所取十一人,重試共取二十六人,然於等所取十一人內,只黜武濟川一人,餘十人則高下一依元次,而續取到二十六人,不過附名在此十人之後,共為一榜,然則是年雖別試而共為一榜,亦未嘗有省試、殿試之分也。至八年,覆試禮部貢院合格舉人王式等於講武殿,內出試題,得進士三十六人,而以王嗣宗為首;王式者,禮部所定合格第一人,則居其四。蓋自是年御試始別為升降,始有省試、殿試之分,省元、狀元之別云。
99
九年,詔翰林學士李等閱諸道所解孝弟力田等人,試問所業,毋可採,乃悉退去。詔劾本部官濫舉之見《孝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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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太平興國二年,上初即位,思振淹滯,顧謂侍臣曰:「朕欲博求俊彥於科場中,非敢望拔十得五,止得一二,亦可為致治之具矣。」於是禮部上所試合格人姓名,上御講武殿覆試,內出詩賦題,賦韻平仄相閒,依次用。命李、扈蒙定其優劣為三等,得呂蒙正以下一百九人。越二日,覆試諸科,得三百餘人,並賜及第。又詔禮部閱貢籍,得十舉以上至十五舉進士、諸科一百八十餘人,並賜出身;九經七人不中格,亦憐其老,特賜同《三傳》出身。凡五百餘人,皆賜綠袍靴笏,賜宴開寶寺,上自為詩二章賜之。第一、第二等進士及九經授將作監丞、大理評事,通判諸州,其餘皆優等注擬,寵章殊異,歷代未有也。薛居正等言取人太多,用人太驟,不聽。
101
唐朝有敕賜及第,以表特恩,至是,御試中第者皆稱之。其後文學之臣有不由科第者,或獻文別試,亦敕賜進士及第。
102
按:是年諸道所發貢士,得五千二百餘人,賜第者共五百餘人,為十取其一。
103
石林葉氏曰:「國初取進士,循唐故事,每歲多不過三十人。太宗初即位,天下已定,有意於修文,嘗語宰相薛文惠公治道長久之術,因曰:『莫若參用文武之士。』是歲御試題,以『訓練練將』為賦,『主聖臣賢』為詩,蓋示以參用之意。特取一百九人,自唐以來未之有也。遂得呂文穆公為狀頭,李參政至第二人,張僕射齊賢、王參政化基等數人皆在其閒。自是連放五榜,通取八百一人,一時名臣悉自茲出矣。」
104
三年九月,上御講武殿試禮部貢士舉人,進士加論一首,自是以三題為準。
105
故事,禮部惟春放榜,至是秋試,非常例也。是冬,諸州舉人並集,會將親征北漢,罷之。自是每閒一年或二年乃貢舉。
106
按:《選舉志》言是年試進士始加論一首,然考《登科記》所載,建隆以來,逐科試士皆是一賦、一詩、一論,凡三題,非始於是年也。
107
五年,覆試進士,得蘇易簡以下一百二十一人,並分甲乙之第,賜宴。
108
時顏明遠、劉昌言、張觀、樂史等四人皆以見任官舉進士,上惜科第不與,特授近藩掌書記。
109
是歲,有趙昌國者,求應百篇舉謂一日作詩百篇。不設此科,求應者即試之,上出雜題二十字曰「松風雪月天,花竹鶴煙,詩酒春池雨,山僧道柳泉」。
110
各令賦五篇,篇八句。逮日旰,僅成數十首,率無可觀。上以此科久廢,特賜及第,以勸來者。仍詔有司今後應百篇舉,約此題為式。
111
七年,詔:「諸州長吏解送舉人,取版籍分明,為鄉里所推,仍十人為保,保內有行止踰違者連坐,不得赴舉。」
112
八年,詔曰:「歲千秋賦,是曰彞章。爰自近年,遂隳前制,止一偕於計吏,許常赴於貢闈,豈足程功,頗容徼幸。復歸舊貫,允葉至公。宜令諸道下第舉人依舊重請文解。」
113
是年,試進士始分三甲,第一甲並知縣。
114
雍熙二年,令考官親戚別試。是年,親試舉人,初唱名賜第,賜梁顥以下一百七十餘人,諸科一百餘人。李、呂蒙正之子皆入等,上以勢家不宜與孤寒競進,罷之。左右言尚有遺材,復試又得洪湛等七十餘人,諸科三百餘人,並賜及第。
115
四年,先是,上閱試舉人,累日方畢,宰相屢請以春官之職歸有司,如唐故事,乃詔歲命春官知舉。
116
端拱元年,禮部放進士程宿以下二十八人,諸科一百一十人。榜既出,而謗議蜂起,上意其遺材,遽召下第人覆試於崇政殿,得進士馬國祥以下及諸科凡七百人,以試中為目,用白詔紙書其名氏以賜之,令權知諸縣簿、尉。六月,又命右正言王世則等召諸下第進士及諸科於武成王廟重試,得合格數百人。上覆試詩賦,又拔進士葉齊以下三十一人,諸科八十九人,並賜及第。
117
容齋洪氏《隨筆》曰:「太宗雍熙二年、端拱元年,禮部放進士之後,慮有遺材,至於再試再放。雍熙復試凡百七十六人,端拱復試諸科,因此得官者至於七百,一時待士可謂至矣。然太平興國末,孟州進士張雨光以試不合格,縱酒大罵於街衢中,言涉指斥,上怒,斬之,同保九輩永不得赴舉。恩威並行,至於如此。」二年,親試舉人,有中書吏人及第,上令奪所授敕牒,乃詔禁吏人應舉。
118
淳化三年,是歲,諸道舉人凡萬七千餘人,蘇易簡知舉,殿試始令糊名考校。
119
內出《卮言日出賦》題,試者不能措辭,相率叩殿檻上請。有錢易者,日未中三題皆就,以其輕俊,特命黜之。得孫何以下三百餘人,諸科八百餘人,就宴,賜御製詩三首、箴一首,又詔刻《禮記·儒行篇》賜近臣及京朝官受任于外者,並以賜何等。初,內殿策士,例賜御詩以寵之,至陳堯叟始易以箴,至是,詩箴並賜。
120
舊制,《三史》、《通禮》各試三十場,每場墨義十道。制:「自今只試墨義十五場,餘十五場抽卷令面讀,能知義理、分辨其句、識難字者為合格,不合者落。」
121
自端拱元年試士罷,進士擊鼓訴不公後,次年,蘇易簡知貢舉,固請御試。
122
是年,又知貢舉,既受詔,徑赴貢院,以避請求。後遂為例。
123
容齋洪氏《隨筆》曰:「淳化三年,太宗試進士,出《卮言日出賦》題,孫何不得知所出,相率叩殿檻,乞上指示之,上為陳大義。景德二年,御試《天道猶張弓賦》後,禮部貢院言:『近進士惟鈔略古今文賦,懷挾入試。昨者,御試以正經命題,多懵所出。』則知題目不示以出處也。大中祥符元年,試禮部進士,內出《清明象天賦》等題,仍錄題解,摹印以示之。至景祐元年,始詔御藥院:御試曰,進士題目,具經史所出摹印給之,更不許上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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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藝祖、太宗皆留意於科目,然開寶八年,王嗣宗為狀元,止授秦州司理參軍,嘗以公事忤知州路沖,沖怒,械繫之於獄。然則當時狀元所授之官既卑,且不為長官所禮,未至如後世「榮進素定,要路在前」之說也。至太平興國二年,始命第一、第二等進士及九經授將作監丞、大理評事,通判諸州,其次皆優等注擬,凡一百三十人。淳化二年試士,第一甲至三百二人,皆賜及第。太宗時,惟此二年科目恩數最為優渥。《涑水記聞》言太平興國之事,以為太祖幸西都,張齊賢以布衣獻策,帝善之,歸語太宗曰:「吾幸西都得一張齊賢,我不欲官之,汝異日可收以自輔。」是榜齊賢中選,適在數十人後,及注官,乃詔盡與超除。如此,則是通榜恩數之厚,是太宗欲曲為張齊賢之地。馬永卿《語錄》載淳化二年之事,則以為武當山道士鄧若拙嘗出神,見二仙官相語曰:「來春進士榜,有宰相三人,而一人極低,如何!」對曰:「高低不可易也,獨甲科可易,不若以第二甲為第一甲。」道士覺以告人。既而唱名,上適有宮中之喜,因謂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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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甲多放幾人,言止則止。」遂唱第一甲,上意亦忽忽忘之,至三百人,方悟。是年榜三百五十三人,而第一甲三百二人,第二甲五十一人,丁謂第四人,王欽若第十一人,張士遜第二百六十人。後丁謂、王、張皆為宰相。如此,則是黃甲人數之多,是神物欲曲為張士遜之地。二說頗涉偏私詭異,故李大性所著《典故辨疑》深言其不然。愚以為太宗寤寐英賢,如恐不及,時出特恩,以示獎勵,故初無一定之例。有如太平興國二年、三年,第一等、第二等並授通判,而五年則前二十三名授通判,八年則第一甲授知縣,雍熙二年第一等為節察推官,淳化三年則止前四名授通判,則累科授官之崇庳無定例也。分甲取人,始於太平興國八年,然是年第三甲五十四人,第二甲一百五十七人,反三倍於第三甲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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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拱元年、二年,則又不分甲。淳化三年,第二甲五十一人,第一甲三百二人,反六倍於第二甲之數,則累科分甲人數之多少無定例也。好事者徒見二張致身宰輔,而不擢高科,而二科恩例適爾優厚,故必以為曲為二人之地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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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宗咸平元年,詔禮部放榜,得進士孫僅以下五十人,高麗賓貢一人。自淳化五年停舉凡五年,至是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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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年,密州發解官坐薦送非人,當入金,特詔停任。因詔告諭諸路,以警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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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齋洪氏曰:「按《登科記》,孫僅榜五十人,自第一至十四人,惟第九名劉燁為河南人,餘皆貫開封府,其下二十五人亦然。不應都人士中選如是其多,疑外方寄名籍,為進取之便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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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詔:「天下貢舉人應三舉者,今歲並免取解,自餘依例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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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親試舉人,上臨軒三日無倦色,得進士陳堯咨以下四百九人,諸色四百三十餘人。又試進士五舉、諸科八舉,及嘗經御試,或年踰五十者,得進士及諸科凡九百餘人,共千八百餘人,其中有晉天福隨計者。較藝之詳,推恩之廣,近代未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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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曰:「孔門四科,德行為貴。言念近歲,偷薄成風,務扇朋游,以圖進取,潛相詬病,指摘瑕疵,有玷士倫,頗傷俗化。自今兩京、諸路所解舉人,宜先廉訪行實,或藝文可採而操履有虧,投書匿名,飾詞訕上之類,並嚴加懲斷,勒歸鄉縣課役,永不得就舉。如輒敢解送,所由官吏必當論罪,仍令御史臺覺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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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親試河北貢舉人,賜進士齊革等十三人、諸科三百四十五人及第、同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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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下第,求試武藝及量材錄用者又五百餘人,悉賜裝錢慰遣之,命禮部敘為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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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齋洪氏《隨筆》曰:「國朝科舉取士,及太平興國以來,恩典始重,然各出一時制旨,未嘗輒同。士子隨所得而受之,初不以官之大小有所祈訴也。太平之二年,進士一百九人,呂蒙正以下四人得將作丞,餘皆大理評事,充諸州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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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七十四人,胡旦以下四人將作丞,餘並為評事,充通判及監當。五年,一百二十一人,蘇易簡以下二十三人皆將作丞、通判。八年,二百三十九人,自王世則以下十八人評事、知縣,餘授判、司、簿、尉,未幾,世則等移通判,簿、尉改知令、錄,明年並遷守評事。雍熙二年,二百五十八人,自梁顥以下二十一人才得節察推官。端拱元年,二十八人,自程宿以下但權知諸縣簿、尉。二年,一百八十六人,陳堯叟、曾會至得光祿丞、直使館,而第三人姚揆但防禦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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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三年,三百五十三人,孫何以下二人將作丞,二人評事,第五人以下皆吏部注擬。咸平元年,孫僅但得防推。二年,孫暨以下但免選注官。蓋此兩榜,真宗在諒ウ,禮部所放,故殺其禮。及三年,陳堯咨登第,然後六人將作丞,四十二人評事,第二甲一百三十四人節使推官、軍事判官,第三甲八十人防團軍事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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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詔:「淄、青、齊州及河北經蕃寇蹂踐處,貢舉許免取解。」此泛免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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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親試舉人,得進士王曾以下三十八人,《九經》、諸科百八十人。是歲,貢舉人集闕下萬四千五百餘人,陳恕知貢舉,所取士甚少進士、諸科共取二百一十八人,約六十六人取一人,諸州舉送官被黜責者甚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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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二年,親試舉人,得進士李迪等二百四十餘人,特奏一百餘人,諸科五百餘人,諸科特奏七十餘人。先是,迪與賈邊皆有聲場屋,及禮部奏名,而兩人皆不與。考官取其文觀之,迪賦落韻,邊論「當仁不讓於師」,以「師」為「眾」,與注疏異,特奏令就御試。參知政事王旦議:「落韻者失於不詳審耳;捨注疏而立異,不可輒許,恐士子從今放蕩,無所準的。」遂取迪而黜邊。當時朝論大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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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部員外郎、知鄭州王矩上書自薦,求進士第。上以矩自燕薊歸化,居官清白而自強學業,特賜及第,驛召赴聞喜宴。上以去歲河朔用兵,民甚驚擾,其乘城捍寇,多出士人,故廣示甄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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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應賜進士、諸科同出身,試將作監主簿者,並令守選。故事,登科皆有選限;近制,及第即命以官。上初復廷試,賜出身者亦免選;至是,策名之士尤眾,多設等級,以振淹滯,雖藝不及格,悉賜同出身,試秩解褐,故令有司循用常調,以示甄別。又詔:「貢舉之門,因循為弊,躁競斯甚,繆濫益彰。宜令權住二年,庶使服勤,更專學問,無失大成之術,式符虛佇之懷。仍委禮部貢院:自今科場,務精考試,無容濫進,用革澆風。比又有州郡全無解送,是謂曠官。其諸路府州將來秋賦,當職官如依前顧避,全不解人,致有上言,必行朝典。」
143
禮部貢院上言:「請諸色舉人各歸本貫取解,不得寄應,及權買田產立戶,諸州取解發寄應舉人,長吏以下請依例科罪,犯者罪亦如之。有鄉里遐遠,久住京師,許於國子監取解,仍須本鄉命官委保,判監引驗,乃得附學,發解日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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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差官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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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詔:「進士就試,不許繼燭。自今開封府、國子監、諸路州府,據秋賦投狀舉人,解十之四,如藝業優長,或荒繆至甚,則不拘多少。今歲秋賦,止解舊人,新人且令習業。川、廣舊取解人,並許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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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學士晁迥等議:「令諸州約分數解送,或自來舉子止有三兩人,欲聽全解,或其閒才業卓然不群者,別以名聞。其文武升朝官適親,許附國學。」此胄試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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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院言:「昨詳進士所納公卷,多假借他人文字,或用舊卷,或為傭書人易換文本,是致考校無準。請自今並令舉人親自投納,於試紙前親書家狀。如將來程試與公卷全異,及所試文字與家狀書體不同,並放之。或假用他人文字,辨認彰露,即依例扶出,永不得赴舉。其知舉官亦望先一月差入貢院,考較公卷,分為等第。如事業殊異者,至日更精加試驗,所冀抱藝者不失搜羅,躁進者難施偽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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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令禮部糊名考較。先是,上嘗問輔臣以天下貢舉人數,王旦曰:「萬三千有餘,約常例奏名十一而已。」上曰:「若此,則當黜者不啻萬人矣。典領之官,必須審擇。晁迥兢畏,當以委之。」且謂滕元晏少交遊,命迥等知貢舉,元晏等封印卷首。凡封卷首及點檢詳試別命官皆始此,先糊名用之殿試,今復用之禮部也。初,陳彭年舉進士,以輕俊為宋白所出,於是彭年與迥等更定條制,設關防,不復揀擇文行。雖杜絕請,然甲科者多非人望,自彭年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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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祥符元年,南省下第舉人周叔良等百二十人訟知貢舉官朋附權要,抑塞孤寒,列上勢家子弟四十餘人,文字淺近,非合奏名。上曰:「貢舉謗議,前代不免。朕今召所謂勢家子弟者,別坐就試。」既而叔良等所陳皆妄,命配隸許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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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禮部貢院言:「準詔議定國子監、兩京、諸路以五次解到舉人內,取一歲數多者,自今解十之三,永為定式。」詔令於五年最多數中特解十之五,庸振淹滯,以廣搜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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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親試東封路服勤詞學、經明行修,賜進士梁固以下三十一人。
152
四年,親試祀汾陰路服勤詞學、經明行修,賜進士張師德以下三十一人。
153
按:自雍熙、端拱而後,取士之法,省試之後乃有殿試,已為定例。獨此二年《會要》所載,乃停貢舉年分,禮部未嘗放進士,然則此六十餘人者,乃是封禪特恩所試,如後來進省到殿之類是也。
154
四年,開封府進士郭顏、孫碩等同保赴舉,碩預薦,顏被黜,詣府自首有服紀不當赴舉,欲以累碩。上惡其險躁無儒行,令配顏蔡州,勿齒儒籍。又詔曰:「如聞河朔諸州解送舉人難於考核,頗多黜落。宜令轉運使於落解舉人最多處,內有顯負苦辛者,遣官別加考試,及格人送禮部。」
155
五年,上聞貢院監門官以諸科舉人挾書為私,悉解衣閱視,失取士之體,亟令止之。又令貢院錄諸州發解試題以聞,以將廷試,慮或重復。自是用以為例。
156
又詔令自今貢舉人曾預南省試者,犯公罪特聽罰贖。
157
先是,挾書赴試者,并同保人殿一舉。是歲試諸科,以挾書扶出者十八人,計同保九十三人,而十二人當奏名。有司以聞,上特令赴殿試,乃詔禮部裁定殿舉之制。禮部言:「諸科懷挾書策,比對義十『不』、詞理紕繆者情理稍重;其進士所挾,未必全是所試文字。請自今挾書犯者依條殿舉,其同保殿舉指揮更不施行。」奏可。
158
八月,詔:「諸衛將軍、諸司使副、三班、知州處貢舉人,令通判、幕職、錄事參軍及考試官解發,知州止同署解狀,所解不當,亦免其罪。」
159
七年,詔:「諸州解送舉人內黜落多處,宜令本州選官覆試,取藝業優長者送禮部,以二月一日為限。進士、諸科其曾經殿試,并河北、陜西諸科曾至終場,及他州兩至終場下第者,悉免取解。」
160
容齋洪氏《隨筆》曰:「天禧三年,京西轉運使胡則言:『滑州進士王世質等訴本州黜落,即取元試卷付許州通判崔立看詳,立以為世質等所試不至紕繆,已牒滑州依例解發。』詔轉運司具析不先奏裁,直令解發緣由以聞,其試卷仰本州繳進,世質等仍未得解發。及取到試卷,詔貢院定奪,乃言詞理低次,不合充薦,復黜之,而劾胡則、崔立之罪。蓋是時貢舉條制猶未堅定,故有被黜而來訴其枉者,至於省試亦然,如葉齊之類由此登第,後來無此風矣。」
161
八年,始制謄錄院。
162
時懷、衛、濱州以部內官屬少進士登科者,因聚數州進士都試之。乃詔:
163
「自今諸州發解,如乏試官,宜令轉運司選鄰州官充,不得移舉就他州併試。」
164
天禧二年,詔:「自今鎖廳,應舉人所在長吏先考試藝業,合格者始聽取解。
165
如至禮部不及格,當停見任,其前後考試官、舉送長官皆重罪。」至天聖時,除其法。
166
四年,詔以近年開封府舉人稍多,屢致詞訟,令翰林學士承旨晁迥等議定條制。迥等上言:「諸州舉人多以身有服制,本貫難於取解,遂奔湊京轂,寓籍充賦。人數既眾,混而為一,有司但考其才藝,解送之際,本府土著登名者甚少,交構喧競,亦由於此。欲請自今舉人有期周卑弱以下服者,聽取文解;寄應舉人實無戶籍者,計召官保任,於本府戶籍人數外別定分數薦送。」詔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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