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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七十一上·刑考十上》[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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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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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舜,金作贖刑金,黃金。誤而入刑,出金以贖罪。《周官》,職金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於司兵給治兵及工直也。貨,泉貝也。罰,贖也。《書》曰「金作贖刑」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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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王《呂刑》,墨闢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刑闢疑赦,其罰惟倍,閱實其罪。非刂闢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闢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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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闢疑赦,其罰千鍰,閱實其罪注並見《刑制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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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氏曰:「《舜典》之『金作贖刑』,蓋官府學校鞭撲之刑爾。夫刑莫輕於鞭撲,入於鞭撲之刑,而又情法猶有可議者,則是無法以治之,故使之贖,特不欲遽釋之也。五刑之寬,惟處以流;鞭撲之寬,方許其贖。今穆王贖法,則皆及五刑,雖大闢亦許其贖免矣。漢張敞以討羌兵食不繼,建為入穀贖罪之法,初亦未嘗及夫殺人及盜之罪,而蕭望之等猶以為如此則富者得生,貧者獨死,恐開利路,以傷治化。曾謂唐虞之時而有是贖法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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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論見《刑制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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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惠帝元年,令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應劭曰:「一級直錢二千,凡為六萬,若令贖罪入三十疋縑矣。」師古曰:「令出買爵之錢以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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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時,納晁錯之說,募民入粟塞下,得以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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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天漢四年,令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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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大司農陳藏錢經用,賦稅既竭,不足以奉戰士。有司請令民得買爵、贖禁錮、免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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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帝時,西羌反,遣師征之京兆尹張敞議:「國兵在外,吏民並給轉輸,田事頗廢,雖羌虜已破,來春民食必乏,縣官穀度不足以振之。願令各諸有罪,非盜、受財、殺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穀此八郡贖罪差,次也。八郡者,隴西以北,安定以西。務益致穀以豫備百姓之急。」事下有司,左馮翊蕭望之等以為不可,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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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之等言:「今欲令民量粟以贖罪,如此則富者得生,貧者獨死,是貧富異刑而法不壹也。人情,貧窮,父兄囚執,聞出財得以生活,為人子弟者將不顧死亡之患,敗亂之行,以赴財利,求救親戚。一人得生,十人以喪,如此,伯夷之行壞,公綽之名滅。政教一傾,雖有周召之佐,恐不能服。古者藏富於民,不足則取,有餘則與。《詩》曰『爰及矜人,哀此鰥寡』,上惠下也。又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下急上也。今有西邊之役,民夫作業,雖戶賦口斂以贍其困乏師古曰:「率戶而賦,計口而斂也。」,古之通義,百姓莫以為非。以死救生,恐未可也師古曰:「子弟竭死以救父兄,令其生也。」。陛下布德施教,教化既成,堯舜亡以加也。今議開利路以傷既成之化,臣竊痛之。」於是天子復下議兩府。丞相、御史以難問張敞,敞曰:「少府、左馮翊所言,常人之所守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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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餘年,百姓猶不加賦,而軍用給。今羌虜一隅小夷,跳梁於山谷閒,漢但令罪人出財減罪以誅之,其名賢於煩擾良民,橫興賦斂也師古曰:「橫音胡孟反。」。又諸盜及殺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皆不得贖;首匿、見知縱、所不當得為之屬,議者或頗言其法可蠲除師古曰:「以其罪輕而法重,故常欲除此條科。」,今因此令贖罪,其便明甚,何化之所亂?《甫刑》之罰,小過赦,薄罪贖師古曰:「呂侯為周穆王司寇,作贖刑之法,謂之《呂刑》。後改為甫侯,故又稱《甫刑》。」,有金選之品應劭曰:「選音刷,金銖兩名也。」師古曰:「音刷是也。字本作鋝,鋝即鍰也,其重十一銖二十五分銖之十三,一曰重六兩。《呂刑》曰:『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劓辟疑赦,其罰惟倍;非刂辟疑赦,其罰倍差;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大闢疑赦,其罰千鍰。』是其品也。」,所從來久矣,何賊之所生?敞備皂衣二十餘年如淳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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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五時服,至朝皆著皂衣。」,嘗聞罪人贖矣,未聞盜賊起也。竊憐涼州被寇,方秋饒時,民尚有饑乏,病死於道路,況至來春將大困乎!不早慮所以振救之策,而引常經以難,恐後為重責。常人可與守經,未可與權也。敞幸得備列卿,以輔兩府為職,不敢不盡愚。」望之、復︹對曰:「先帝聖德,賢良在位,作憲垂法,為無窮之規,永惟邊竟之不贍師古曰:「惟,思也。竟讀曰境。其下亦同。」,故《金布令》甲曰師古曰:「《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庫金錢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邊郡數被兵,離饑寒師古曰:「離,遭也」,夭絕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給其費師古曰:「同共給之也。自此以上,《令甲》之文。」』,固為軍旅卒暴之事也師古曰:「卒讀曰猝。言此令文專為軍旅猝暴而施設。」。聞天漢四年,常使死罪人入五十萬錢減死罪一等,豪︹吏民請奪假,師古曰:「音士得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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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為盜賊以贖罪。其後姦邪橫暴,群盜並起師古曰:「橫音胡孟反。」,至攻城邑,殺郡守,充滿山谷,吏不能禁,明詔遣繡衣使者以興兵擊之師古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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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興之法也。」,誅者過半,然後衰止。愚以為此使死罪贖之敗也,故曰不便。」時丞相、魏相御史大夫丙吉亦以為羌虜且破,轉輸略足相給,遂不施敞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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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帝時,貢禹上疏,請除贖罪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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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言:「孝文皇帝時,貴廉潔,賤貪,賈人贅婿及吏坐贓者皆禁錮不得為吏,賞善罰惡,不阿親戚,罪白者伏其誅師古曰:「白,明也。」,疑者以與民師古曰:「罪疑從輕也。」,亡贖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內大化,天下斷獄四百,與刑措亡異。武帝始臨天下,尊賢用士,闢地廣境數千里,自見功大威行,遂從耆欲師古曰:「從讀曰縱。耆讀曰嗜。」。用度不足,乃行一切之變,使犯法者贖罪,入穀者補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亂民貧,盜賊並起,亡命者眾。郡國恐伏其誅,則擇便巧史書習於計簿能欺上府者,以為右職師古曰:「上府謂所屬之府。右職,高職也。」;姦軌不勝則,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下者,使居大師古曰:「操,持也。切,刻也。操音干高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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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亡義而有財者顯於世,欺謾而善書者尊於朝師古曰:「謾,誑也。謾音慢,又武連反。」,言孛逆而勇猛者貴於官。師古曰:「言孛,亂也,音布內反。」故俗皆曰:『何以孝弟為?財多而光榮。何以禮義為?史書而仕宦?何以謹慎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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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猛而臨官。』故黥劓而髡鉗者猶復攘臂為政於世,行雖犬彘,家富勢足,目指氣使,是為賢耳師古曰:「動目以指物,出氣以使人。」。故謂居官而置富者為雄桀,處姦而得利者為壯士,兄勸其弟,父勉其子,俗之壞敗,乃至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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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其所以然者,皆以犯法得贖罪,求士不得真賢,相守崇財利師古曰:「相,諸侯相也。守,郡守也。崇,尚也。」,誅不行之所致也。今欲興至治,致太平,宜除贖罪之法。相守選舉不以實,及有贓者,輒行其誅,亡但免官師古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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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免官而已。」,則爭盡力為善,貴孝弟,賤賈人,進真賢,舉實廉,而天下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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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光武建武二十九年,令天下罪囚殊死以下及徒各減本罪一等,其餘贖罪輸作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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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帝即位,詔罪囚中二千石下至黃綬,貶秩贖論者,悉皆復秩還贖。又詔天下亡命殊死以下,聽得贖論:死罪入縑二十疋,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舂至司寇作三疋。其未發覺,詔書到日先自告者,半入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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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詔犯罪亡命者贖罪各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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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詔亡命殊死以下贖:死罪縑四十疋,右趾及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至司寇五疋;犯罪未發覺,詔書到日自告者,半入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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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詔天下亡命自殊死以下贖:死罪縑三十疋,右趾、髡鉗以下各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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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宗建初七年,詔亡命贖:死罪入縑二十疋,餘各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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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元六年,廷尉陳寵言:「今律令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七十九事詳見《刑制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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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帝漢安二年,令罪囚殊死以下出縑贖,各有差;其不能入贖者,遣詣臨光縣居作二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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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帝建和三年,詔死罪及亡命以下贖,各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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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帝建寧元年,令天下系囚未決入縑贖,各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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熹平三年六年,光和三年、中和四年俱有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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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元乞天下「凡有劫質,皆并殺之,不得以財寶,開張姦路」。詔下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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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帝改士庶罰金之令,男聽以罰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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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四年,令罪非殊死聽贖各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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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贖刑十一,贖金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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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新律》,意善功惡,以金贖之。金等不過四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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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武帝依周、漢故事,有罪者贖。其科:凡在官身犯,罰金。鞭撲杖督之罪,悉入贖停罰。其臺省令史、士卒欲贖者,聽之。五歲刑笞二百,收贖絹,男子六十疋。又有四歲刑,男子四十八疋。又有三歲刑,男子三十六疋。又有二歲刑,男子二十四疋。罰金一兩以上為贖罪。贖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贖髡鉗五歲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兩,男子十四疋。贖四歲刑者,金一斤八兩,男子十二疋。贖三歲刑者,金一斤四兩,男子十疋。贖二歲刑者,金一斤,男子八疋。罰金十二兩者,男子六疋。罰金八兩者,男子四疋。罰金四兩者,男子二疋。罰金二兩者,男子一疋。罰金一兩者,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簡,正于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以贖論。故為此十四等之差。將吏以上及女子應有罰者,以罰金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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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堂胡氏曰:「按《舜典》五刑之目,一曰『象以典刑』,二曰『鞭作官刑』,三曰『撲作教刑』,四曰『金作贖刑』,五曰『怙終賊刑』何為設贖?謂罪之疑者也。三代相承,至周穆王,其法尤密,乃有罰鍰之數,皆為疑刑也。鞭施於官,蓋胥吏徒隸也。撲施於教,蓋學校夏楚也。是則鞭重而撲輕,鞭以痛懲,撲以愧恥而已。夫當官典刑教,臨時之用,有何可疑,而使贖乎?無疑而贖,則頑者肆,怠者縱,法不嚴而人易犯,其末流乃至於惟贖之利,變亂正刑,其弊有不可勝言者。且使士流與卒伍同條,豈『刑不上大夫』之義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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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虞書》言「金作贖刑」而已,九峰蔡氏則以為贖特為鞭撲輕刑設,五刑本無贖法,而以穆王贖鍰之事為非;致堂胡氏則以為贖本為五刑之疑者,而鞭撲輕刑,則無贖法。二論正相反。然以《書》之本文考之,固未見其專為五刑設或專為鞭撲設也。愚嘗論之,五刑,刑之大者,所以懲創其罪愆;鞭撲,刑之小者,所以課督其慵怠。五刑而許之論贖者,蓋矜其過誤之失,《書》所謂「罪疑惟輕」,所謂「五刑之疑有赦」是也。鞭撲而許其論贖者,蓋養其愧恥之心,《記》所謂「刑不上大夫」,東坡所謂「鞭撻一行,則豪傑不出於其間」,故士之刑者不可用,用者不可刑是也。二者皆聖人忠厚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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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監三年,詔以「金作權典,宜在蠲息」。於是除贖罪之科。十一年,復開贖罪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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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存贖罪之律。其三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餘一年贖。若公坐過誤,罰金。其二歲刑,有官者,贖論。一歲刑,無官亦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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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魏起自朔方,其初刑法甚峻,死罪致多,後乃令當死者,其家獻金、馬以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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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律,贖罪舊有金,皆代以中絹。死百疋,流九十二疋,刑五歲七十八疋,四歲六十四疋,三歲五十疋,二歲三十六疋。各通鞭笞論。一歲無笞,則通鞭二十四疋。鞭杖每十,贖絹一疋。無絹之鄉,皆準絹收錢。自贖笞十以上至死,又為十五等之差。當加減次,如正決法。合贖者,謂流內官及爵秩比視、老小閹癡並過失之屬。犯罰絹一疋及杖十以上,皆各為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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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周制,其贖杖刑五,金一兩至五兩。贖鞭刑五,金六兩至十兩。贖徒刑五,一年金十二兩,二年十五兩,三年一斤二兩,四年一斤五兩,五年一斤八兩。贖流刑,一斤十二兩。贖死刑,金二斤。婦人當笞者,聽以贖論。應贖金者,鞭、杖十,收中絹一疋。流、徒者,依限歲收絹十二疋。死罪者百疋。其贖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輸者,歸於法。貧者請而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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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志,官品第九以上犯罪者,聽贖。應贖者,皆以銅代絹。銅一斤為負,負十為殿。笞十者銅一斤,加至杖百則十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每等加銅十斤,三年則六十斤。流千里,贖銅八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三千里則百斤。絞、斬二死刑,皆贖銅百二十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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煬帝即位,以文帝禁網深刻,每加減降,然斗秤皆小舊二倍,其贖銅亦加二倍為差,其實不異開皇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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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元宗天寶六載敕節文:「其贖銅如情願納錢,每斤一百二十文。若久負官物、應徵正贓及贖物無財,以備官役折庸,其物雖多,止限三年。一人一日,折絹四疋。若會恩旨,其物合免者,停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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僖宗乾符三年,敕:「應殘疾篤疾犯徒、流罪,或是連累,即許徵贖;如身犯罪,不在免限。其年十五以下者,準律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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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天福六年,尚書刑部員外郎李象奏:「請今後凡是散官,不計高低,若犯罪不得當贖,亦不得上請詳定院覆奏。應內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依品官法,無品官有散試官者,應內外帶職廷臣賓從、有功將校等,並請同九品官例。其京都軍巡使及諸道州府衙前職員、內外雜任鎮將等,並請準律,不得上請當贖。其巡司、馬步司判官,雖有曾歷品官者,亦請同流外職。準律,杖罪已下,依決罰例,徒罪已上,仍依當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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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皇帝開寶四年,大理正高繼申上言:「准《刑統》,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親屬犯罪,各有等用蔭減贖。伏恐年代已深,子孫不肖,為先祖曾有官品,不畏憲章。欲請自今犯罪人用祖、父親屬蔭減贖者,即須祖、父曾任望朝官,據品秩得使;前代官,即須有功及國,有惠及民,為時所推,官及三品,方得上請。」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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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拱二年,詔:「諸州民犯薄罪,或入金以贖,長吏得以任情而輕重,自今後並決杖遣之,不得以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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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宗景德二年,審刑院、大理寺上折杖贖金條:犯加役流而下,一罪先發,已經論罰,餘罪後發,又計前杖科決。上以細民膚革薦傷,殊非哀矜之意,詔申定其制,止贖金以滿餘數;若情理兇惡者,即復決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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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慶曆三年,詔曰:「先王用法簡約,使人知禁而易從。後代設茶、鹽、酒稅之禁,奪民厚利,刑用滋章。今之《編敕》,皆出律外,又數改更,官吏且不能曉,百姓安得聞之?而一陷於理,身體膚以之毀傷,父母妻子以之離散,情雖可哀,法不得贖。豈禮樂之化未行,而專用刑罰之敝歟?孔子曰:『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漢文帝使天下人入粟於邊,以受爵免罪,而幾于刑措。其後京師之錢累百巨萬,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其議科條有非著以律者,或細民難知,或人情不免,或冒利犯禁,或奢侈違令,或過誤可閔之類,別為贖法。鄉民以穀麥,市人以錢帛。使人重穀帛,免刑罰,則農桑自勸,富壽可期矣。」詔下,論者以為富人皆得贖罪而貧者不能以自免,非朝廷用法之意。不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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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初,詔:「前代帝王後,嘗仕本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母、妻子罪流以下,聽贖。雖不仕而嘗被賜予者,有罪,非巨蠹,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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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熙寧四年,前單州碭山縣尉王存立言:「嘉祐中,同學究出身,以父坐事配隸,納官贖自便,而鄉縣不免丁役,願同舉人例。」詔復賜出身,仍注合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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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書言刑名未安者五條。其四,令州縣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為眾所知者,給付身貼。偶有犯令,情輕可恕者,特議贖罰;其不悛者,科決。後竟不行。
URN: ctp:ws88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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