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鹽鐵礬 |
2 | 齊管子曰:「海王之國,謹正鹽莢。十口之家,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終月,大男食鹽五升少半,大女食鹽三升少半,吾子食鹽二升少半,此其大曆也。鹽百升而釜,今鹽之重,升加分強,釜五十也。 |
3 | 升加一強,釜百也。升加二強,釜二百也。鍾二千,十鍾二萬,百鍾二十萬,千鍾二百萬。萬乘之國,人數開口千萬也。禺之商,日二百萬,十日二千萬,一月六千萬。萬乘之正,九百萬也萬。月人三十錢之籍,為錢三千萬,今吾非籍之諸君、吾子,而有二國之籍者六千萬。使君施令曰『吾將籍於諸君、吾子』,則必囂號,令天給之鹽,則百倍歸於上,人無以避此者,數也。今鐵官之數曰: |
4 | 『一女必有一鍼、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金兆,若其事立;行服連、軺、┝者,必有一斤、一鋸、一錐、一鑿,若其事立。不爾而成事者,天下無有。』今鍼之重加一也,三十針一人之籍。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耜鐵之重加七,三耜鐵,一人之籍也。其餘輕重皆準此而行,然則舉臂勝事,無不服籍者。」桓公曰: |
5 | 「然則國無山海不王乎?」管子曰:「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國,售鹽於吾國,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我未與其本事也。受人之事,以重相推,此用人之數也。」又曰:「齊有渠展之鹽請君伐菹薪,煮水為鹽,正 |
6 | 而積之。十月始征,至於正月,成三萬六千鍾,下令曰:『孟春既至,農事且起,大夫無得繕塚墓,理宮室,立臺榭,築墻垣。北海之眾,無得聚庸而煮鹽。此則坐長十倍,以令糶之。梁、趙、宋、衛、濮陽,彼盡饋食之國,無鹽則腫,守圉之國用鹽獨甚。」桓公乃使糶之,得成金萬斤。 |
7 | 按:《周禮》所建山澤之官雖多,然大概不過掌其政令之厲禁,不在於征榷取財也。至管夷吾相齊,負山海之利,始有鹽鐵之徵。觀其論鹽,則雖少男、少女所食;論鐵,則雖一鍼、一刀所用,皆欲計之,苛碎甚矣。故其言曰:「利出一孔者,其國無敵;出二孔者,其兵不詘;出三孔者,不可以舉兵;出四孔者,其國必亡。先王知其然,故塞人之養,隘其利途。故予之在君,奪之在君,貧之在君,富之在君。」又曰:「夫人予則喜,奪則怒。先王知其然,故見予之形而不見奪之理,故民可愛而洽於上也。」其意不過欲巧為之法,陰奪民利而盡取之,既以此相桓公霸諸侯,而齊世守其法。故晏子曰「山木如市,弗加於山;魚鹽蜃蛤,弗加於海。民參其力,二入於公,而衣食其一。山林之木,衡麓守之;澤之萑蒲,舟鮫守之;藪之薪蒸,虞侯守之;海之鹽蜃,祈望守之。 |
8 | 縣鄙之人,入從其政;Τ介之關,暴征其私。布常無藝,徵斂無度。」蓋極言其苛如此。然則桑、孔之為,有自來矣。 |
9 | 漢高祖接秦之敝,量利祿,度官用,以賦於民。而山川、園池、市肆祖稅之入,自天子至于封君湯沐邑,皆各自為奉養,不領於天下之經費。秦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漢興,循而未改。 |
10 | 按:史既言高祖省賦,而復言鹽鐵之賦仍秦者,蓋當時封國至多,山澤之利在諸侯王國者,皆循秦法取之以自豐,非縣官經費所榷也。 |
11 | 孝惠、高后時,吳有豫章銅山,即招致天下亡命盜鑄錢,東煮海水為鹽,以故無賦,國用饒足。 |
12 | 班固贊曰:「吳王擅山海之利,能薄斂以使其眾,逆亂之萌,自其子興。古者諸侯不過百里,山海不以封,蓋防此矣。」 |
13 | 武帝元狩四年,置鹽鐵官。 |
14 | 元狩中,兵連不解,縣官大空,富商大賈冶鑄鬻鹽,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公家之急。於是以東郭咸陽、孔僅為大農丞,領鹽鐵事。五年,僅、咸陽言:「山海,天地之藏,宜屬少府,陛下弗私,以屬大農佐賦。願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鬻鹽,官為牢盆。浮食奇民欲擅斡山海之貨,以致富羨,役利細民。其沮事之議,不可勝聽。敢私鑄鐵器鬻鹽者,金大左趾,沒入其器物。郡不出鐵者,置小鐵官,使屬在所縣。」使僅、咸陽乘傳舉行天下鹽鐵,作官府,除故鹽鐵家富者為吏。吏益多賈人矣。孔僅使天下鑄作器,而縣官以鹽鐵緡錢之故,用少饒矣。益廣關,置左右輔。初,大農斡鹽鐵官布多,置水衡,欲以主鹽鐵,及楊可告緡,上林財物眾,乃令水衡主上林,上林既充滿,益廣。 |
15 | 卜式為御史大夫,見郡國多不便縣官作鹽鐵,器苦惡,賈貴,強令民買之,乃因孔僅言事,上不說。 |
16 | 先公曰:「孔僅、咸陽所言,前之屬少府者其利微,今改屬大農,則其利盡,此聚斂之臣飾說以蓋其私也。管仲之鹽鐵,其大法稅之而已,鹽雖官嘗自煮之以權時取利,亦非久行,鐵則官未嘗冶鑄也,與孔、桑之法異矣。」 |
17 | 元封元年,因桑弘羊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名往往均輸鹽鐵官,不出鐵者置小鐵官,使屬所在縣。 |
18 | 鹽官凡二十八郡: |
19 | 河東䢿 |
20 | 太原 |
21 | 南郡 鉅鹿 |
22 | 勃海 |
23 | 千乘 琅琊 |
24 | 會稽 |
25 | 犍為 |
26 | 蜀 益州 |
27 | 巴 |
28 | 安定 |
29 | 北地 |
30 | 上郡 |
31 | 西河 |
32 | 朔方 |
33 | 五原 |
34 | 雁門 |
35 | 漁陽 |
36 | 隴西 遼西 |
37 | 遼東 南海 |
38 | 蒼梧 |
39 | 東平北海 東萊 |
40 | 鐵官凡四十郡: |
41 | 京兆 |
42 | 左馮翊 |
43 | 右扶風 |
44 | 弘農 |
45 | 太原 |
46 | 河東 |
47 | 河內 |
48 | 河南 潁川 |
49 | 汝南 |
50 | 南陽 廬江 |
51 | 山陽沛 |
52 | 魏 |
53 | 常山 |
54 | 千乘 |
55 | 齊 東萊 |
56 | 東海 |
57 | 濟南 |
58 | 泰山 |
59 | 臨淮 |
60 | 桂陽漢中 |
61 | 犍為 |
62 | 蜀 |
63 | 瑯琊 漁陽 |
64 | 右北平 |
65 | 遼東 |
66 | 隴西 膠東 |
67 | 魯楚 |
68 | 廣陵 中山 |
69 | 東平 |
70 | 城陽 |
71 | 涿 |
72 | 元鼎中,博士徐偃使行風俗,矯制,使膠東、魯國鼓鑄鹽鐵,還,奏事,徙為太常丞。御史大夫張湯劾偃矯制大害,法至死。有詔下終軍問狀,軍詰偃: |
73 | 「膠東南近瑯琊,北接北海,魯國西枕泰山,東有東海,受其鹽鐵。偃度四郡口數田地,率其用器食鹽,不足以并給二郡邪?將勢宜有餘,而吏不能也?何以言之?偃矯制而鼓鑄者,欲及春耕種贍民器也。今魯國之鼓,當先具其備,至秋乃能舉火。此言與實反者非?偃已前三奏,無詔,不惟所為不許,而直矯作威福,以從民望,千民採譽,此明聖之所必誅也。 |
74 | 偃矯制顓行,非奉使體,請下御史徵偃即罪。」上善其請,奏可。 |
75 | 昭帝始元六年,詔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問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對願罷鹽鐵、酒榷、均輸,毋得與天下爭利,視以儉勤。御史大夫桑弘羊難,以為此國家大業,所以制四夷,安邊足用之本,不可廢也。 |
76 | 弘羊言:「往者豪強之家得管山海之利,採石鼓鑄、煮鹽,一家聚或至千餘人,大抵盡流放之人,遠去鄉里,棄墳墓,依倚大家,相聚深山窮澤之中,成姦偽之業。家人有寶器,尚猶柙而藏之,況天地之山澤乎?夫權利之處,必在山澤,非豪人不能通其利。異時鹽鐵未籠,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吳王,專山澤之饒,薄賦其人,贍窮乏以成私威,私威積而逆節之心作。今縱人於權利,罷鹽鐵以資強暴,遂其貪心,眾邪群聚,私門成黨,則強禦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姦形成矣。 |
77 | 鹽鐵之利,佐百姓之急,奉軍旅之費。不可廢也。」文學曰:「庶人藏於家,諸侯藏於國,天子藏於海內。是以王者不蓄,下藏於民,遠爭利,務民之義,利散而人怨止。若是,雖湯、武生存於代,無所容其慮。工商之事,歐冶之任,何姦之能成?三桓專魯,六卿分晉,不以鹽鐵。故權利深者,不在山海,在朝廷;一家害百家,在蕭墻,不在朐邴。」大夫曰:「山海有禁而人不傾,貴賤有平而人不疑。縣官設衡立準,而人得其所,雖使五尺童子適市,莫之能欺。今罷之,則豪人擅其用而專其利也。」文學曰:「山海者,財用之寶路也。鐵器者,農之死士也。死士用則仇讎滅,田野闢而五穀熟。寶路開則百姓贍而人用給,人用給則富國而教之以禮。禮行則道有讓,而人敦樸以相接而莫相利也。夫秦、楚、燕、齊,士乃不同,剛柔異氣,巨小之用,倨勾之宜,黨殊俗異,各有所便。縣官籠而一之,則鐵器失其宜,而農人失其便。器用不便,則農夫罷於野而草萊不闢,草萊不闢則人困乏也。」大夫曰:「昔商君理秦也,設百官之利,收山澤之稅,國富人強,蓄積有餘。是以征伐敵國,攘地斥境,不賦百姓,軍師以贍。故利用不竭而人不知,地盡西河而人不苦。今鹽鐵之利,所佐百姓之急,奉軍旅之費,務於蓄積,以備乏絕,所給甚眾,有益於用,無害於人。」文學曰:「昔文帝之時,無鹽鐵之利而人富,當今有之而百姓困乏,未見利之所利而見其所害。且利非從天來,不由地出,所出於人閒而為之百倍,此計之失者也。夫李梅實多者,來年為之衰;新穀熟,舊穀為之虧。自天地不能滿盈,而況於人乎?故利於彼者必耗於此,猶陰陽之不並曜,晝夜之代長短也。商鞅峭法長利,秦人不聊生,相與哭孝公,其後秦日以危。利蓄而怨積,地廣而禍構,惡在利用不竭乎?」於是丞相奏曰:「賢良、文學不明縣官事,猥以鹽鐵為不便。宜罷郡國榷酤酒關內鐵官。」奏可。於是利復流下,庶人休息。 |
78 | 宣帝地節四年,詔:「鹽,民之食,而賈咸貴,其減天下鹽賈。」 |
79 | 元帝初元五年,罷鹽鐵官。 |
80 | 永光二年,復鹽鐵官。 |
81 | 成帝綏和二年,賜丞相翟方進策曰「百僚用度各有數。君增益鹽鐵,更變無常。朕既不明,隨奏許可」,雲云。方進自殺。 |
82 | 東漢郡有鹽官、鐵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本注曰:「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鑄。」 |
83 | 明帝時,官自鬻鹽。 |
84 | 時穀貴,縣官給用不足。尚書張林言:「鹽,食之急,雖貴,人不得不須,官可自鬻。」詔諸尚書通議。朱暉等言:「鹽利歸官,則人貧怨,非明主所宜行。」帝卒以林言為然。 |
85 | 永平十五年,復置涿郡故安鐵官。 |
86 | 肅宗建初中,議復鹽鐵官,鄭眾諫,以為不可。詔數切責,至被奏劾。眾執之不移,帝不從。 |
87 | 按:鹽鐵官,顯宗已嘗置矣,今言復,豈中間嘗罷邪? |
88 | 和帝即位,罷鹽鐵禁。 |
89 | 詔曰:「昔孝武皇帝致誅胡、越,故榷收鹽鐵之利,以奉師旅之費。自中興以來,匈奴未賓,永平末年,復修征伐。先帝即位,務休力役,然猶深思遠慮,安不忘危,探觀舊典,復收鹽鐵,欲以防備不虞,寧安邊境,而吏多不良,動失其便,以違上意。先帝恨之,故遺戒郡國罷鹽鐵之禁,縱民煮鑄,入稅縣官如故事。其申敕刺史、二千石,奉順聖旨,勉行德化,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
90 | 獻帝建安初,置使者監賣鹽。 |
91 | 時關中百姓流入荊州者十餘萬家,及聞本土安寧,皆企願思歸,而無以自業。 |
92 | 於是衛覬議,以為:「鹽者,國家之大寶,自喪亂以來放散,今宜依舊置使者監賣,以其直益市犁牛。百姓歸者,以供給之,勸耕積粟,以豐實關中。遠者聞之,必多競還。」魏武於是遣謁者僕射監鹽官,移司隸校尉居弘農。流人果還,關中豐實。 |
93 | 後秦主姚興以國用不足,增關津之稅,鹽、竹、木皆有賦。群臣咸諫,以為天殖品物,以養群生,王者子育萬邦,不宜節約,以奪其利。興曰:「能踰關梁通利於山水者,皆豪富之家,吾損有餘以裨不足,何不可?」遂行之。 |
94 | 陳文帝天嘉二年,太子中庶子虞荔、御史中丞孔奐以國用不足,奏立煮海鹽稅,遂從之。 |
95 | 後魏宣武時,河東郡有鹽池,舊立官司,以收稅利。先是罷之,而人有富強者專擅其用,貧弱者不能資益。延興末,復立監司,量其貴賤,節其賦入,公私兼利。孝明即位,復罷其禁,與百姓其之。 |
96 | 時御史中尉甄琛表稱:「《周禮》,山林川澤有虞衡之官,為之厲禁。蓋取之以時,不使戕賊而已。故雖置有司,實為民守之也。夫一家之長,必惠養子孫;天下之君,必惠養兆民。未有為民父母,而吝其醯醢;富有群生,而榷其一物者也。今縣官鄣護河東鹽池而收其利,是專奉口腹而不及四體也。蓋天子富有四海,何患於貧?乞弛鹽禁,與民共之。」錄尚書、彭城王勰曰:「聖人斂山澤之貨,以寬田疇之賦;收關市之稅,以助什一之儲。取此與彼,皆非為身。所謂資天地之產,惠天地之民。鹽池之禁,為日已久,積而散之,以濟國用,非專為供大官之用,宜如舊。」魏主卒從琛議。 |
97 | 致堂胡氏曰:「鹽之為物,天地自然之利,所以養人也。盡捐之民,則縱末作、資游惰;盡屬之官,則奪民日用,而公室有近寶之害。琛、勰之言,皆未得中道也。官為厲禁,俾民取之,而裁入其稅,則政平而害息矣。」 |
98 | 魏自弛鹽禁之後,官雖無榷,而豪貴之家復乘勢占奪,近池之人又輒障吝。 |
99 | 神龜初,太師高陽王雍,太傅清河王懌等奏,請依先朝,禁之為便,於是復置監官以監檢焉。其後更罷更立,至於永熙。自遷鄴後,於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鹽。滄州置灶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灶一百五十二,幽州置灶一百八十,青州置灶五百四十六,又於邯鄲置灶四,計終歲合收鹽二十萬九千七百八斛四斗。 |
100 | 軍國所資,得以周贍矣。 |
101 | 後周文帝霸政之初,置掌鹽之政令,一曰散鹽,煮海以成之;二曰監鹽,引池以化之;三曰形鹽,掘地以出之;四曰飴鹽,於戎以取之。凡監鹽每池為之禁,百姓取之皆稅焉。 |
102 | 按:東南之鹽,煮海而已;西北之鹽,則所出不一,而名亦各異。《南史·張暢傳》,魏太武至瓜洲,餉武陵王以九種鹽,曰「此諸鹽各有所宜:白鹽是魏主所食;黑者療腹脹氣滿,細刮取六銖,以酒服之;胡鹽療目痛;柔鹽不用食,療馬脊創;赤鹽、鹽、臭鹽、馬齒鹽四種,並不中食」是也。 |
103 | 隋文帝開皇三年,先是尚依周末之弊,鹽池、鹽井皆禁百姓採用,至是通鹽池、鹽井與百姓共之。 |
104 | 唐肅宗即位時,兩京陷沒,民物耗弊,天下用度不足。於是吳鹽、蜀麻、銅冶皆有稅,市輕貨繇江陵、襄陽、上津路轉至鳳翔。 |
105 | 唐貞元元年,河中尹姜師度以安邑鹽池漸涸,開拓疏決水道,置為鹽屯,公私大收其利。左拾遺劉彤請檢校海內鹽鐵之利,從之。 |
106 | 彤上表曰:「臣聞漢孝武為政,廄馬三十萬,後宮數萬人,外討戎夷,內興宮室,殫費之甚,實百當今。然而古費多而貨有餘,今用少而財不足者何也?豈非古取山澤,而今取貧人哉!取山澤,則公利厚而人歸於農;取貧人,則公利薄而人去其業。故先王之作法也,山海有官,虞衡有職,輕重有術,禁發有時,一則專農,二則饒國,濟入盛事也。臣實為當今疑之。夫煮海為鹽,採山鑄鐵,伐木為室,豐餘之輩也。寒而無衣,饑而無食,傭賃自資者,窮苦之流也。若能收山海厚利,奪豐餘之人,蠲調斂重徭,免窮苦之子,所謂損有餘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謂然乎!臣願陛下詔鹽、鐵、木等官各收其利,貿遷於人,則不及數年,府有餘儲矣。然後下寬大之令,蠲窮獨之徭,可以惠群生,可以柔荒服,雖戎狄未服,堯、湯水旱,無足虞也。奉天適變,惟在陛下行之。」上令宰臣議其可否,咸以鹽鐵之利,甚益國用,遂令將作大匠姜師度、戶部侍郎強循俱攝御史中丞,與諸道按察使檢校海內鹽鐵之課。至十年八月十日,敕:「諸州所造鹽鐵,每年合有官課。比令使人句當,除此更無別求。在外不細委知,如聞稱有侵克,宜令本州刺史上佐一人檢校,依令式收稅。如有落帳欺沒,仍委按察糾覺奏聞。 |
107 | 其姜師度除蒲州鹽池以外,自餘處更不須巡檢。」 |
108 | 唐有鹽池十八,井六百四十,皆隸度支。蒲州安邑、解縣有池五,總曰「兩池」,歲得鹽萬斛,以供京師。鹽州五原有烏池、白池、瓦窯池、細項池,靈州有溫泉池、兩井池、長尾池、五泉池、紅桃池、回樂池、弘靜池,會州有河池,三州皆輸米以代鹽。安北都護府有胡落池,歲得鹽萬四千斛,以給振武、天德。 |
109 | 黔州有井四十一,成州、州井各一,果、聞、開、通井百二十三,山南西院領之。邛、眉、嘉有井十三,劍南西川院領之。梓、遂、綿、合、昌、渝、瀘、資、榮、陵、簡有井四百六十,劍南東川院領之。皆隨月督課。幽州、大同橫野軍有鹽屯,每屯有丁有兵,歲得鹽二千八百斛,下者千五百斛。負海州歲免租為鹽二萬斛以輸司農。青、楚、滄、海、棣、杭、蘇等州,以鹽價市輕貨,亦輸司農。天寶、至德閒,鹽每斗十錢。乾元元年,鹽鐵、鑄錢使第五琦初變鹽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監院,游民業鹽者為亭戶,免雜徭。盜鬻者論以法。及琦為諸州權鹽鐵使,盡榷天下鹽,斗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自兵起,流庸未復,稅賦不足供費,鹽鐵使劉晏以為因民所急而稅之,則國用足。於是上鹽法輕重之宜,以鹽利多則州縣擾,出鹽鄉因舊監置吏,亭戶糶商人,縱其所之。江、嶺去鹽遠者,有常平鹽,每商人不至,則減價以糶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貴。晏又以鹽生霖潦則鹵薄,旱則土溜墳,乃隨時為令,遣吏曉導,倍於勸農。吳、越、揚、楚鹽廩至數千,積鹽二萬餘石。有漣水、湖州、越州、杭州四場,嘉興、海陵、鹽城、新亭、臨平、蘭亭、永嘉、大昌、侯官、富都十監,歲得錢百餘萬緡,以當百餘州之賦。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日揚州、陳許、汴州、廬壽、白沙、淮西、甬橋、浙西、宋州、泗州、嶺南、兗鄆、鄭滑,捕私鹽者,姦盜為之衰息。 |
110 | 然諸道加榷鹽錢,商人舟所過有稅。晏奏罷州縣率稅,禁堰埭邀以利者。晏之始至也,鹽利歲纔四十萬緡,至大曆末,六百餘萬緡。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宮闈服御、軍餉、百官祿俸皆仰給焉。明年而晏罷。貞元四年,淮西節度使陳少游奏加民賦,自此江淮鹽每斗亦增二百,為錢三百一十,其後復增六十,河中兩池鹽每斗為錢三百七十。江淮豪賈射利,或時倍之,官收不能過半,民始怨矣。劉晏鹽法既成,商人納絹以代鹽利者,每緡加錢二百,以備將士春服。包佶為汴東水陸運、兩稅、鹽鐵使,許以漆器、玳瑁、綾綺代鹽價,雖不可用者,亦高估而售之,廣虛數以罔上。亭戶冒法,私鬻不絕,巡捕之卒遍於州縣。鹽估益貴,商人乘時射利,遠鄉貧民困高估,至有淡食者。巡吏既多,官冗傷財,當時病之。其後軍費日增,鹽價浸貴,有以穀數斗易鹽一升。私糶犯法,未嘗少息。順宗時,始減江淮鹽價,每斗為錢二百五十,河中兩池鹽斗錢三百。增安、渙陽、塗澮三監。其後鹽鐵使李奏江淮每斗減錢十以便民,未幾復舊。方是時,盛貢獻以固寵,朝廷大臣皆餌以厚貨,鹽鐵之利積於私室,而國用耗屈,榷鹽法大壤,多為虛估,率千錢不滿百三十而已。兵部侍郎李巽為使,以鹽利皆為度支,物無虛估,天下糶鹽稅茶,其贏六百六十五萬緡。初歲之利,如劉晏之季年,其後則三倍晏時矣。兩池鹽利歲收百五十餘萬緡。四方豪商猾賈雜處解縣,主以郎官,其佐貳皆御史。鹽民田園籍於縣,而令不得以縣民治之。 |
111 | 元和中,皇甫金專奏:「應管煎鹽戶及鹽商,並諸監院停場官吏、所由等,前後制敕除兩稅外不許差役追擾。今請更有違越者,縣令奏聞貶黜,刺史罰俸,再罰奏取旨施行。」從之。 |
112 | 貞元二十一年,停鹽鐵使月進。舊鹽鐵錢總悉入正庫,以助給費,而主北務者稍以時市珍玩時新物充進獻,以求恩澤。其後益甚,歲進錢物,謂之「羨餘」,而給入益少。及正元末,逐月有獻,謂之「月進」,及是而罷。 |
113 | 憲宗之討淮西也,度支使皇甫金專加劍南東西、兩川、山南西道鹽估以供軍。 |
114 | 貞元中,盜鬻兩池鹽一石者死,至元和中,減死流天德五城。金專奏論死如初,一斗以上杖背,沒其車驢,能捕斗鹽者賞千錢,州縣團保相察,比於貞元加酷矣。 |
115 | 自兵興,河北鹽法羈縻而已。至皇甫金專又奏置榷鹽使,如江淮榷法,犯禁歲多。 |
116 | 元和十三年,鹽鐵使程異奏:「應諸州府先請置茶鹽店收稅。伏准今年正月赦文,諸州府因用兵以來,或慮有權置職名及擅加科配,事非常制,一切禁斷者。 |
117 | 伏以榷稅茶鹽,本資財賦,贍濟軍鎮,蓋是從權,兵罷自合便停,事久實為重斂。 |
118 | 其諸道先所置店及收諸色錢物等,雖非擅加,且異常制,伏請準赦文勒停。」從之。 |
119 | 按:皇甫金專、程異皆聚斂小人。元和十三年,則憲宗平淮西之後,浸以驕侈,二人以進羨餘有寵為相之時也。然金專加鹽估,峻榷法,靡所不至,而異能上此奏,猶為彼善於此。史稱異自知不合眾心,能廉謹謙退,為相月餘,不敢知印秉筆,故終免於禍,觀此奏,亦其一節也。 |
120 | 穆宗時,田弘正舉魏博歸朝廷,乃命河北罷榷鹽。戶部侍郎張平叔議榷鹽法敝,請官自賣鹽可以富國,詔公卿議其可否。中書舍人韋處厚、兵部侍郎韓愈條詰之,以為不可,遂不行。 |
121 | 愈奏略謂:「平叔請今州府差人自糶官鹽,可以獲利一倍。臣以為城郭之外,少有見錢,糴鹽多用雜物貿易。鹽商則無物不取,或賒貸徐還,用此取濟,兩得利便。今令吏人坐鋪自賣,利不關己,罪則加身,非得見錢,必不敢受,如此則貧者無從得鹽,自然坐失常課,如何更有倍利?又欲令人吏將鹽家至戶到而糶之,必索百姓供應,騷擾極多。有貧家食鹽至少,或有淡食,動經旬月,若據口給鹽,依時徵價,官吏畏罪,必用威刑,臣恐所在不安,此尤不可之大者。平叔又云: |
122 | 『浮寄姦猾者轉富,土著守業者日貧,若官自糶鹽,不問貴賤貧富,四民僧道並兼游手,因其所食,盡輸官錢;並諸道軍、諸使家口親族,遞相影占,不曾輸稅,若官自糶鹽,此輩無一人遺漏者。』臣以為此數色人等,官未糶鹽之時,從來糴鹽而食,不待官自糶然後食鹽也。國家榷鹽,糶與商人,商人納榷,糶與百姓,則是天下百姓無貧富貴賤,皆已輸錢於官矣,不必與國家交手付錢,然後為輸錢於官也。」 |
123 | 時奉天鹵池生水柏,以灰一斛得鹽十二斤,利倍鹼鹵。文宗時,採灰一斗,比鹽一斤論罪。開成末,詔私鹽月再犯者,易縣令,罰刺史俸;十犯,則罰觀察、判官課料。宣宗即位,茶、鹽之法益密,糶鹽少、私盜多者,謫觀察、判官,不計十犯。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弘止以兩池鹽法敝,遣巡院官司空輿更立新法,其課倍入,遷權鹽使。以壕籬者,鹽池之隄禁,有盜壤與鬻鹼皆死,鹽盜持弓矢者亦皆死刑。兵部侍郎、判度支周墀又言:「兩池鹽盜販者,迹其居處,保、社按罪。鬻五石,市二石,亭戶盜糶二石,皆死。」是時,江、吳群盜以所剽物易茶鹽,不受者焚其室廬,吏不敢枝梧,鎮戍、場鋪,堰埭以關通致富。宣宗乃擇嘗更兩畿輔望縣令者為監院官。戶部侍郎裴休為鹽鐵使,上鹽法八事,其法皆施行,兩池榷課大增。其後兵遍天下,諸鎮擅利,兩池為河中節度使王重榮所有,歲貢鹽三千車。中官田令孜募新軍五十四都,食軍轉不足,仍倡議兩池復歸鹽鐵使,而重榮不奉詔,至舉兵反,僖宗為再出,然而卒不能奪。 |
124 | 後唐同光三年,敕:「魏府每年所徵隨絲鹽錢,每兩與減放五文,逐年賣蠶鹽、食鹽、大鹽、甜次冷鹽,每斗與減五十,欒鹽與減三十。」 |
125 | 天成元年,敕:「諸州府百姓合散蠶鹽,二月內一度散,依夏稅限納錢。」 |
126 | 晉天福元年,敕:「洛京洛管內所配人戶食鹽,起來年每斗放減十文。」 |
127 | 七年,宣旨下三司:「應有往來鹽貨悉稅之,過稅每斤七文,住稅每斤十文。 |
128 | 其諸道應有保屬州府鹽務,並令省司差人勾當。」 |
129 | 先是,諸州府除散蠶鹽徵錢外,每年末鹽界分場務,約糶錢一十七萬貫有餘。言事者稱,雖得此錢,百姓多犯鹽法,請將上件食鹽錢,於諸道州府計戶,每戶一貫至二百,為五等配之,然後任人逐便興販,既不虧官,又益百姓。朝廷行之,諸處場務且仍舊。俄而鹽貨頓賤,去出鹽遠處州縣,每斤不過二十文,近處不過一十文,掌事者又稱驟改其法,奏請重置稅焉,蓋欲絕興販,歸利於官。 |
130 | 場院糶鹽雖多,人戶鹽錢又不放免,民甚苦之。 |
131 | 按:鹽之為利,自齊管仲發之,後之為國者,榷利日至。其初也,奪灶戶之利而官自煮之,甚則奪商販之利而官自賣之。然官賣未必能周遍,而細民之食鹽者不能皆與官交易,則課利反虧於商稅。於是立為蠶鹽、食鹽等名,分貧富五等之戶而散抑配之。蓋唐張平叔所獻官自賣鹽之策,而昌黎公所以駁議之者,其慮已略及此矣。迨其極也,則官復取鹽自賣之,別取其錢,而人戶所納鹽錢遂同常賦,無名之橫斂永不可除矣。當時,江南亦配鹽於民而徵米,在後鹽不給而徵米如故,其歷三百年而未除。宇縣分割,國自為政,而苛斂如出一轍,異哉! |
132 | 周廣順二年,敕令慶州榷鹽務,今後每青鹽一石依舊抽稅錢八百八十五陌、鹽一斗;白鹽一石抽稅錢五百八十五陌、鹽五升,此外不得別有邀求。 |
133 | 青、白鹽池在鹽州北。唐朝元管四池:曰烏池、白池、瓦窯池、細項池。今出稅置吏唯有青、白二池。 |
134 | 敕諸色犯鹽、麴五斤以上,並重杖處死,以下科斷有差;刮鹼煎煉私鹽所犯一斤以上斷死,以下科斷有差;人戶所請蠶鹽得將歸繭供食,不得博易貨賣,違者照私鹽科斷。州城、縣鎮郭下人戶系屋稅合請鹽者,若是州府,並於城內請給;若是外縣鎮郭下人戶,亦許將鹽歸家供食。仰本縣預取逐戶合請鹽數目,攢定文帳部領人戶請給,勒本處官吏及所在場務同點檢入城。若縣鎮郭下人戶城外別有莊田,亦仰本縣預先分擘開坐,勿令一處分給供使。 |
135 | 三年,敕:「諸州府並外縣鎮城內,其居人屋稅鹽,今後不,其鹽錢亦不徵納。所有鄉村人戶合請蠶鹽,所在州城縣鎮嚴切檢校,不得放入城門。」 |
136 | 顯德元年,上謂侍臣曰:「朕覽食末鹽州郡,犯私鹽多於顆鹽界分。蓋卑濕之地易為刮鹽煎造,豈惟違我榷法,兼又污我好鹽。況末鹽煎煉,搬運費用倍於顆鹽。今宜分割十餘州,令食顆鹽,不唯輦運省力,兼亦少人犯禁。」自是,曹、宋已西十餘州皆食顆鹽。 |
137 | 三年,敕:「漳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場糶鹽,今後除城郭草市內仍舊禁法,其鄉村並不許鹽貨通商。逐處有咸鹵之地,一任人戶煎煉,興販則不得踰越漳河入不通商界。」 |
138 | 五年,既取江北諸州,唐主奉表入貢,因白帝以江南無鹵田,願得海陵鹽監南屬以贍軍。帝曰:「海陵在江北,難以交居,當別有處分。」乃詔歲支鹽三十萬斛以給江南,士卒稍稍歸之。 |
139 | 宋朝之制,顆鹽出解州安邑、解縣兩池。以戶民為畦夫,悉蠲其他役,每歲自二月一日墾畦,四月始種,八月乃罷,官廩給之。安邑池每戶歲種鹽千席,解池減二十席募兵百人,目為「護寶都」以巡邏之,以給本州及三京、京東之齊、兗、曹、濮、單、鄆州、廣濟軍,京西之滑、鄭、陳、潁、汝、許、孟州,陜西之河中府、陜虢州、慶成軍,河東之晉、絳、慈、隰州,淮南之宿、亳州,河北之懷州及澶州諸縣之在南河者。末鹽煮海,則楚州鹽城監歲煮四十一萬七千餘石,通州豐利監四十八萬九千餘石,泰州海陵監、如皋倉、小海場六十五萬六千餘石,給本州及淮南之廬、和、舒、蘄、黃州、無為軍,江南之江寧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饒、信、歙、撫州、廣德、臨江軍,兩浙之常、潤、湖、睦州,荊湖之江陵府、安、復、潭、鼎、鄂、岳、衡、永州、漢陽軍。海州板浦、惠澤、洛要三場歲煮四十七萬七千餘石,漣水軍海口場十一萬五千餘石,以給本州軍及京東之徐州,淮南之光、壽、濠、泗州,兩浙之杭、蘇、湖、常、潤州、江陰軍。密州濤洛場歲煮三萬二千餘石,以給本州及沂、濰州。杭州場歲煮七萬七千餘石,明州昌國東、西監三十萬一千餘石,秀州場二十萬八千餘石,溫州天富南、北監,密纓、永嘉二場七萬四千餘石,臺州黃巖監一萬五千餘石,以給本州及越、處、衢、婺州。福州長清場歲煮五百一萬五千餘斤,以給福建路。廣州東莞靜安等十三場歲煮二萬四千餘石,以給本州及封、康、英、韶、端、潮、連、賀、恩、新、惠、梅、循、南雄州,西路之昭、桂州,江南之南安軍。廉州白石、石康二場歲煮一百五十萬斤,以給本州及容、白、欽、化、蒙、龔、藤、象、宜、柳、邕、潯、貴、濱、梧、橫、南、儀、鬱林州。又高、竇、春、雷、融、瓊、崖、儋、萬安州各煮以給本州,無定額。大率煮海有亭戶、鹽丁,鬻於官或折租稅,亦有役軍士定課煮者。又有濱州場,歲煮二萬一千餘石,以給本州及棣、祁州雜支,並京東之青、淄、齊州。煮井者,益州路則陵井監及二十八井,歲煮一百十四萬五千餘斤,綿州二十四萬餘斤,邛州九井二百五十萬斤,眉州一井一萬餘斤,簡州十九井二十七萬斤,嘉州十五井五萬九千餘斤,雅州一井一千六百餘斤,漢州一井五百餘斤。梓州路則梓州一百四十八井三百六十六萬餘斤,資州九十四井六十四萬二千餘斤,遂州三十五井四十一萬六千餘斤,果州四十三井十四萬六千餘斤,普州三十八井二十二萬九千餘斤,昌州四井四萬餘斤,瀘州水育井監及五井七十八萬三千餘斤,富順監十四井一百一十七萬三千餘斤。利州路則閬州一百二十九井六十一萬餘斤。夔州路則夔州永安監十一萬七千餘斤,忠州五井五十一萬三千餘斤,達州三井十九萬餘斤,萬州五井二十萬九千餘斤,黔州四井二十九萬七千斤,開州一井二十萬四千斤,安軍安監及一井八十一萬四千餘斤,大寧監一井一百九十五萬餘斤。以各給本路。監則官掌,井則土民斡鬻,如數輸課,聽往旁境販賣,唯不得出川峽。煮鹵者,並州永利監歲煮十二萬五千餘石,以給本州及忻、代、石、嵐、憲、遼、澤、潞、麟、府州、威勝、岢嵐、火山、平定、寧化、保德軍,許商人販賣,如川峽之制。凡顆、末鹽,皆以五斤為斗。顆鹽賣價,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錢,有三等;末鹽賣價,每斤自四十七至八錢,有二十一等。至道末,賣顆鹽錢七十二萬八千餘貫末鹽一百六十三萬三千餘貫。凡禁榷之地,官立標識,候望以曉民。其顆鹽通商之地,京西則蔡、襄、鄧、隨、唐、金、房、均、郢州、光化、信陽軍,陜西則京兆、鳳翔府、同、華、耀、乾、商、涇、原、邠、寧、儀、渭、、坊、丹、延、環、慶、秦、隴、鳳、階、成州、保安、鎮戎軍 |
140 | 咸平中,有請官運解鹽,就邊州置吏鬻之,命度支使梁鼎馳往經畫。度支員外郎李士衡上言:「輦運勞民非便,請行解鹽通商。」從之,而以舊榷年額錢分配諸州,隨稅輸納。景德三年,士衡又言京兆、同、華、耀錢額多,請減十之二,詔悉除之,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北者。末鹽運商之地,京東則登、萊州,河北則大名真定府、貝、冀、相、衛、邢、、深、趙、滄、磁、德、博、棣、祁、定、保、瀛、莫、雄、霸州、德清、通利、永靜、乾寧、定遠、保定、廣信、安肅、永定軍。 |
141 | 五代時,鹽法太峻。建隆二年,始定官鹽闌入禁地法,貿易至十斤、煮鹼至三斤乃坐死,民所受蠶鹽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上請。三年,增闌入三十斤、煮鹼至十斤坐死,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自後每詔優寬,至太平興國二年,乃詔闌入至二百斤以上,煮鹼及主吏盜販至百斤以上,蠶鹽入城市五百斤以上,並黥面送闕下。 |
142 | 止齋陳氏曰:「國初,鹽莢只聽州縣給賣,歲以所入課利申省,而轉運司操其贏,以佐一路之費,初未有客鈔也。雍熙二年三月,令河東,北商人如要折博茶鹽,令所在納銀,赴京請領交引。蓋邊郡入納算請,始見於此。端拱二年十月,置折中倉,令商人入中斛斗,給茶鹽鈔。蓋在京入中斛斗算請,始見於此。天聖七年,令商人於在京榷貨務入納錢銀,算請末鹽。蓋在京入納見錢算請,始見於此。而解鹽算請,始天聖八年;福建、廣東鹽算請,始景祐二年。京師歲入見錢至二百二十萬,諸路斛斗至十萬石。祖宗之意,慮客鈔行而州縣之鹽不足,則為之限制,熙、豐新法,增長鹽價。於是河北復官鹽,而廣鹽亦通入江、湖,置便糴司,以所封椿諸路增剩鹽利錢充糴本。元祐裁損剩數,且罷封椿。三年,令任公裕裁定增損九路鹽價,未幾,復新法。紹聖三年二月,江、湖、淮、浙六路,通算鈔引見錢充足。元祐八年,年額外有增收到五分入朝廷封樁,五分轉運司。元符元年九月,令福建準此。崇寧元年二月,敕鹽鈔每一百貫於在京入納九十五貫,於請鹽處納充鹽本,其紹聖三年五分指揮不行。自二年十二月行法,至三年十一月,在京已及一千二百餘萬貫,遂盡罷,諸路官以鹽鈔每百貫撥一貫與轉運司。於是東南官賣與西北折博之利盡歸京師,而州縣之橫斂起矣。」 |
143 | 開寶七年,詔三司校諸州鹽、麴、市征、地課而殿最之。 |
144 | 令諸州知州通判官、兵馬都監、縣令所掌鹽、麴及市征、地課等,並親臨之,月具籍供三司,秩滿較其殿最,欺隱者置于法。募告者,賞錢三十萬。 |
145 | 止齋陳氏曰:「太平興國以後,雖有比較歲入增虧酬獎之法,而累朝多不果行。至景德以後,且有諸鹽場監受課出剩不得理為勞績。嘉祐赦文,又申嚴希求恩賞,苛阻商旅之禁。至熙寧五年,始令逐年轉運司每歲比較州縣鹽酒課利最多最少者兩處,開坐增虧及知、通、令、尉名銜聞奏,當行賞罰,合黜者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
146 | 雍熙四年,禁代州寶興軍等處民私市北虜骨堆渡及桃山鹽,犯者論罪有差。 |
147 | 雍熙後,以用兵乏饋餉,令商人輸芻粟塞下,增其直,令江、淮、荊湖給以顆、末鹽。 |
148 | 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優其直,給江、淮茶鹽。 |
149 | 咸平四年十月,秘書丞、直史館孫冕上言曰:「茶鹽之制,利害相須。若或江南、荊湖通商賣鹽,緣邊折中糧草,在京納金銀錢帛,則公私皆便,為利實多。 |
150 | 今若便放行,即南中州軍且令官賣。商人既已入中,候其換易交引,往至亭場,川路遐,風波阻滯,計須二年以上,方到江、潭。未即閒,官賣鹽課已倍獲利入,縱其坌集,稍侵官賣之額,然以增補虧,於官無損,緣邊入中又委輸愈多。 |
151 | 況三路官賣舊額止百三十萬貫,臣計在北所入已多,在南所虧至少,舊額錢數必甚增盈。其淮南禁鹽,有長江之限,但嚴切警巡,明立賞罰,則官賣鹽課,必不虧懸。設使淮南因江南、荊湖通商之後,官吏怠慢,或至年額稍虧,則國家以折中糧草贍得邊兵,以中納金銀實之官庫,且免和雇車乘,差擾戶民,冒涉凜寒,經歷遐遠。借加荊湖運錢萬貫,淮南運米千石,以地里腳力送至窮邊,則官費民勞,何啻數倍!」詔吏部侍郎陳恕等議其事。恕等上議曰:「江、湖之地,素來官自賣鹽,禁絕私商,良亦有以。蓋由近煮海之地,自犯禁之人,官得緡錢,頗資經費。且江、湖之壤,租賦之中,穀帛雖多,錢刀蓋寡。每歲買茶入榷,市銅鑄錢,準糧斛以益運輸,平金銀以充貢入。乃至京師便易,南土支還,贍用之名,實藉鹽錢助,居常度費,猶或闕供。今若悉許通商,則必頓無儲擬,未有別錢備用,鹽法詎可更張?且變制改圖,事非細故,若匪官鹽住賣,則又私商不行。即令住賣官鹽,立乏一年課額。況行商算畫,必務十全,豈有江、湖官猶賣鹽,邊塞私肯入粟?假令敢入私物,獲請官鹽,首初運到江、湖,必須官私競貿。既而官價高大,私價低平,多糶商鹽,則官鹽不售;並依官價,則私價太高。公私兩途,矛盾不已,則官利失而私商困矣。況不即住賣而望商人入中槁粟者,未之有也;既入中槁粟而望課利不虧者,亦未之有也。向者淮南通商,亦於邊上折中,一歲之內,入數甚微,糧則不及萬鍾,草則多無一束。近者陜西鹽法,亦令納秸資邊,一年之閒,數亦無幾。全亡實驗,但有虛名。江、湖若放通商,淮南亦須撤禁。三處既私商雜擾,兩浙必官鹽流離,透漏侵淫,禁不可止。乍變易則江、湖為首,終紊亂則淮、浙相兼,大失公儲,莫救邊備,若以施之於今日,竊恐未為葉宜也。」詔從之。 |
152 | 榷礬者,唐於晉州置平陽院以收其利,開成三年,度支奏罷之,以礬山歸州縣。五代以來,創務置官吏。宋朝之制,白礬出晉慈坊州、無為軍、汾州之靈石縣,綠礬出慈隰州,池州之銅陵縣,各置官典領,有鑊戶煮造入官。市晉、汾、慈州礬,以一百四十斤為一馱,給錢六千。 |
153 | 隰州礬馱減三十斤,給錢八百。博賣白礬價:晉州每馱二十一貫五百,慈州又增一貫五百,綠礬:汾州每馱二十四貫五百,慈州又增五百,隰州每馱四貫六百,皆博賣於人。又有散賣者,白礬:坊州斤八十錢,汾州百九十二錢,無為軍六十錢;綠礬,斤七十錢。至道中,白礬歲課九十七萬六千斤,綠礬四十萬五千餘斤,賣錢十七萬餘貫。貞宗末,白礬增二十萬一千餘斤,綠礬增二萬三千餘斤,賣錢增六萬九千餘貫。建隆三年,詔禁商人私販幽州礬,官司嚴捕沒入之。其後定令,私販河東幽州礬一兩以上,私煮礬三斤及盜官礬至十斤者,棄市。開寶三年二月,增私販至十斤,私煮及盜滿五十斤者死,餘論罪有差。太平興國初,以歲鬻不充,有司請嚴禁法,詔私販化外礬一兩以上及私煮至十斤,並如律論決,而再犯者悉配流,遠復犯者死。淳化元年,有司言:「慈州官礬滯積,蓋小民多就山谷僻奧處私煮,以侵其利,而綠礬價賤,不可以晉州礬均法。」詔如犯私茶論罪。 |
154 | 建隆時,命晉州制置礬務,許商人輸金帛絲綿茶及緡錢,官以礬償,凡歲增課八十萬貫。淳化初,有司言:「國家以見錢酬礬直,商客以陳茶入博,有利豪商,無資國用。請今後惟以金銀見錢入博。」從之。 |
155 | 止齋陳氏曰:「太祖礬禁為契丹、北漢設也,其後並鹽、酒皆榷之,非本意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