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 |
1 | 孫子曰:「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卒已親附而罰不行者,則不可用也。故令之以文,齊之以武,是謂必取。令素行,以教其人者也。令素行,則人服;令素不行,則人不服。令素信著者,與眾相得也。厚而不能使,愛而不能令,亂而不能治,譬如驕子,不可用也。軍政曰:『言不相聞,故為金鼓;視不相見,故為旌旗。』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人既專一,則勇者不得獨進,怯者不得獨退。紛紛紜紜,鬥亂而不可亂;渾渾沌沌,形圓而不可敗。」 |
2 | 周初,太公曰:「教戰之法,必明告吏士,申三五之令,教其操兵,起居進止,旌旗指麾,陣而方之,坐而起之,行而止之,左而右之,列而合之,絕而解之,無犯進止之節,無失飲食之宜,無絕人馬之力。令吏士一人學戰,教成十人;十人學戰,教成百人;百人學戰,教成千人;千人學戰,教成萬人;萬人學戰,教成三軍之眾;大戰之法,教成令之百萬之師,故能成大功也。」又覆軍誡法曰:「諸軍出行,將令百官士卒曰:某日出某門,吏士不得刈稼穡,伐樹木,殺六畜,掠取財物,姦犯人婦女,違令者斬。」又曰:「凡行軍,吏士有死亡者,給其喪具,使歸邑墓,此堅軍全國之道也。軍人被瘡,即給醫藥,使謹視之。醫不即治視,鞭之。軍夜驚,吏士堅坐陣,將持兵,無讙譁動搖,有起離陣者斬。軍門常交戟,謹出入者;若近敵,當譏呵出入者。」三略曰:「軍中巫祝,不得與軍人卜筮吉凶,為其誤惑軍士也。」 |
3 | 周末,吳王闔閭以孫武為將,而謂武曰:「可小試勒兵乎?」對曰:「可。」闔廬曰:「可試以婦人乎?」曰:「可。」於是出宮中美人百八十人。武分為二隊,以王寵姬二人各為隊長,皆令持戟。令之曰:「汝知而心與左、右手,背乎?」婦人曰:「知之。」武曰:「前,則視心;左,視左手;右,視右手;後,即視背。」婦人曰:「諾。」約束既布,乃設鈇鉞,即三令五申之。於是鼓之右,婦人大笑。武曰:「約束不明,申令不熟,將之罪也。」復三令五申而鼓之左,婦人復大笑。武又曰:「約束不明,申令不熟,將之罪也。既已明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乃欲斬左右隊長。吳子從臺上觀,見且斬愛姬,大駭。趣使下令曰:「寡人已知將軍能用兵矣。寡人非此二人,食不甘味,勿斬也。」武曰:「臣既已受命而將,將在軍,君命有所不受。」遂斬隊長二人以徇。用其次為隊長,於是復鼓之。婦人左右前後跪起皆中規矩繩墨,無敢出聲者。於是武使使報吳子曰:「兵既整齊,王試下觀,唯王所欲用之,雖赴水火猶可也。」吳子曰:「將軍罷休就舍,寡人不願下觀。」武曰:「王徒好其言,不能用其實。」於是闔廬知孫子能,卒以為將,西破楚,入郢,北威齊、晉。 |
4 | 晉伐齊阿、鄄,而燕侵河上,齊師敗績。晏平仲薦司馬穰苴文能附眾,武能威敵。景公以為將,率兵扞燕、晉之師。穰苴曰:「臣素卑賤,君擢之閭伍之中,士卒未附,百姓不信,人微權輕,願得君之寵臣,國中所尊者,以監軍。」乃使莊賈往。穰苴既辭,與莊賈約曰:「日中會於軍門。」穰苴先馳至軍,立表下漏待賈。暮時乃至,穰苴曰:「何後期為?」賈謝曰:「大夫、親戚送之,故留也。」穰苴曰:「將受命之日則忘其家,臨軍約束則忘其親,援桴鼓之急則忘其身。今敵國深侵,邦內騷動,士卒暴露於境,公寢不安席,食不甘味,百姓之命皆縣於君,何謂相送乎!」召軍正問曰:「軍法期而後者云何?」對曰:「當斬。」遂斬莊賈以徇三軍。士皆震慄。燕、晉之師聞之,悉引而歸,皆復反所侵之地。 |
5 | 吳起教戰法:短者持矛戟,長者持弓弩,強者持旌旗,勇者持金鼓,弱者給冢養,智者為謀士。鄉里相比,什伍相保。一鼓整兵,二鼓戰陣,三鼓趣食,四鼓嚴辦,五鼓就行。聞鼓聲合,然後舉旗。 |
6 | 孫臏曰:「用騎有十利:一曰迎敵始至;二曰乘敵虛背;三曰追散亂擊;四曰迎敵擊後,使敵奔走;五曰遮其糧食,絕其軍道;六曰敗其津關,發其橋梁;七曰掩其不備,卒擊其未整旅;八曰攻其懈怠,出其不意;九曰燒其積聚,虛其市里;十曰掠其田野,係纍其子弟。此十者,騎戰利也。夫騎者,能離能合,能散能集,百里為期,千里而赴,出入無閒,故名離合之兵也。」 |
7 | 後漢魏武軍令:吾將士無張弓弩於軍中。其隨大軍行,其欲試調弓弩者得張之,不得著箭。犯者鞭二百,沒入吏。 不得於營中屠殺賣之,犯令沒所賣皮。都督不糾白,杖五十。 始出營,豎矛戟,舒幡旗,鳴鼓;行三里,辟矛戟,結幡旗,止鼓;將至營,舒幡旗,鳴鼓;至營訖,復結幡旗,止鼓。違令者,髡翦以徇。 軍行,不得斫伐田中五果、桑、柘、棘、棗。 |
8 | 舡戰令曰:雷鼓一通,吏士皆嚴;再通,什伍皆就舡,整持櫓棹,戰士各持兵器就船,各當其所,幢幡旗鼓各隨將所載船;鼓三通鳴,大小戰船以次發,左不得至右,右不得至左,前後不得易處。違令者,斬。 |
9 | 步戰令曰:嚴鼓一通,步騎悉裝;再通,騎上馬,步結屯;三通,以次出之,隨幡住者,結屯住幡後。聞急鼓音,整陣,斥候者視地形廣狹,從四角面立表,制戰陣之宜。諸部曲者,各自安部。陣兵疏數,兵曹舉白不如令者,斬。 兵若欲作陣對敵,營先白表,乃引兵就表而陣。臨陣皆無讙譁,明聽鼓音,旗幡麾前則前,麾後則後,麾左則左,麾右則右。不聞令而擅前後左右者,斬。 伍中有不進者,伍長殺之;伍長有不進者,什長殺之;什長有不進者,都伯殺之。督戰部曲將,拔刃在後察,違令不進者,斬之。 一部受敵,餘部不進救者,斬。 臨戰,兵弩不可離陣,離陣,伍長、什長不舉發與同罪。 無將軍令,有妄行陣閒者,斬。 臨戰陣騎皆當在軍兩頭,前陷陣騎次之,遊騎在後。違令,髡鞭二百。 兵進退入陣閒者,斬。 若步騎與賊對陣,臨時見地勢便,欲使騎獨進討賊者,聞三鼓音,騎特從兩頭進戰,視麾所指;聞三金音,還。此但謂獨進戰時也。其步騎大戰,進退自如法。 吏士向陣騎馳馬者,斬。 吏士有妄呼大聲者,斬。 追賊,不得獨在前在後。犯令者罰金四兩。 士將戰,皆不得取牛馬衣物。犯令者斬。 進戰,士各隨其號,不隨號者,雖有功不賞。 進戰,後兵出前,前兵在後,雖有功不賞。 臨陣,牙門將、騎督明受都令。諸部曲都督將吏士各戰時,校督部曲督住陣後,察凡違令畏懦者。 有急,聞雷鼓音絕後,六音嚴畢,白辨便出。 卒逃歸,斬之。一日家人弗捕執,及不言於吏,盡與同罪。 |
10 | 大唐衛公李靖兵法曰: |
11 | 諸軍將五旗,各準方色:赤,南方,火;白,西方,金;皁,北方,水;碧,東方,木;黃,中央,土。土既不動,用為四旗之主,而大將行動,持此黃旗於前立。如東西南北有賊,各隨方色舉旗,當方面兵急須裝束。旗向前亞,方面兵急須進;旗正豎,即住;臥,即迴。審細看大將軍所舉之旗,須依節度。 |
12 | 諸每隊給一旗,行則引隊,住則立於隊前。其大總管及副總管,則立十旗以上,子總管則立四旗以上,行則引隊,住則立於帳側。統頭亦別給異色旗,擬臨陣之時,則辨其進退。駐隊等旗,別樣別造,令引輜重。各令本軍營隊識認其旗。如兵數校多,軍營復眾,若以異色認旗,遠看難辨,即每營各別畫禽獸,自為標記亦得。不然,旗身旗腳但取五方色迴互為之,則更易辨。唯須營營自別,務使指麾分明。 |
13 | 諸教戰陣,每五十人為隊,從營纏槍幡。至教場左右廂,各依隊次解幡立隊,隊別相去各十步,其隊方十步,分布使均。其駐隊塞空,去前隊二十步。列布訖,諸營十將一時即向大將處受處分。每隔一隊,定一戰隊,即出向前,各進五十步。聽角聲第一聲絕,諸隊即一時散立;第二聲絕,諸隊一時捺槍卷幡,張弓拔刀;第三聲絕,諸隊一時舉槍;第四聲絕,諸隊一時籠槍跪膝坐,目看大總管處大黃旗,耳聽鼓聲。黃旗向前亞,鼓聲動,齊唱「嗚呼!嗚呼!」齊向前,至中界,一時齊鬥,唱「殺」齊入。敵退敗訖,可趁行三十步,審知賊徒喪敗,馬軍從背逐北。聞金鉦動,即須息湙卻行,膊上架槍,側行迴身,向本處散立。第一聲絕,一時捺槍,便解幡旗;第二聲絕,一時舉槍;第三聲絕,一時簇隊。一看大總管處兩旗交,即五隊合一隊,即是二百五十人為一隊,其隊法及卷幡、舉槍、簇隊、鬥戰一依前法。一看大總管處五旗交,即十隊合為一隊,即是五百人為一隊,其隊法及舉幡、舉槍、簇隊、鬥戰法並依前。聽第一聲角絕,即散,二百五十人為一隊;第二聲角絕,即散,五十人為一隊。如此凡三度,即教畢。諸十將一時取大將賞罰進止。第三角聲絕,即從頭卷引還軍。 |
14 | 又云: |
15 | 教戰練兵,中閒隊須加減,審看大總管處白碧兩旗交,跳盪隊、戰鋒隊、駐隊每色三隊,合為一隊,添入中隊,計會使稀稠均,即是一百五十人為隊。如不須更合隊,便即交戰,一準前捺槍、解幡。如須加兵合隊,即看大總管處赤皁兩旗交,諸隊各依本色,又三隊合為一隊,準前添入中隊,使稀稠均,即是四百五十人為一隊。如須教戰,卷幡、舉槍、簇隊並依前。 |
16 | 教戰了,欲散還營,看大總管處兩旗臥,即分散,卻為一百五十人隊,各依舊立;又兩旗臥,即散,五十人為一隊,還依舊初立;聽角第一聲絕,一時捺槍,便解幡;第二聲絕,一時舉槍;第三聲絕,一時簇隊,聽還營進止。如放散,更聽一會角聲,即依軍伍次發引還營。 |
17 | 其應前進而不進,應卻退而不退,應坐而不坐,應起而不起,應簇而不簇,應散而不散,應捺而不捺,應卷而不卷,應合隊而不合隊,應擘而錯擘入他隊,言語讙譁,不聞鼓聲,旌旗分擾,疏密失所,並節級科罰。其教法,各令子總管以下錄一本,教依兵士教旗法。 |
18 | 一云,凡教旗,於平原曠野登高遠視處,大將居其上,南向,左右各置鼓十二面,角十二具,左右各樹五色旗,六纛居前,列旗次之,左右牙官駐隊如偃月形為後騎,下臨平野,使士卒目見旌旗,耳聞鼓角,心存號令。乃命諸將分為左右,皆去兵刃,精新甲冑。幡幟分為左右廂,各以兵馬使長班布其次。陣閒容陣,隊閒容隊,曲閒容曲,以長參短,以短參長,迴軍轉陣,以後為前,以前為後,進無奔迸,退無趨走,以正合,以奇勝,聽音睹麾,乍合乍離。於是三令五申,白旗點,鼓音動,則左右廂齊合;朱旗點,角聲動,則左右廂齊離。合之與離,皆不離中央之地。左廂陽向而旋,右廂陰向而旋,左右各復本初。白旗掉,鼓音動,左右各雲蒸鳥散,彌川絡野,然而不失部隊之疏密;朱旗掉,角音動,左右各復本初,前後左右,無差尺寸。散則法天,聚則法地。如此則三合而三離,三聚而三散,不如法者,吏士之罪,從軍令。於是大將出五綵旗十二口,各樹於左右廂陣前,每旗命壯勇士五十人守旗,選壯勇士五十人奪旗,左廂奪右廂,右廂奪左廂,鼓音動而奪,角音動而止。得旗者勝,失旗者負,勝賞而負罰。離合之勢,聚散之形,勝負之理,賞罰之信,因是而教之。校獵:一人守圍地三尺,量人多少,以左右兩將為交頭,其次左右將各主士伍為行列,皆以金、鼓、旗為節制。其初起圍張翼,隨山林地勢,無遠近部分。其合圍地,虞候先擇定訖。以善弧矢者為圍中騎,其步卒槍幡守圍,有漏獸,坐守圍吏。大獸公之,小獸私之,以觀進止。斯亦教戰一端也。 |
19 | 趙國公王琚教射經上篇曰:「凡射,必中席而坐,一膝正當垛,一膝橫順席。執弓必中,在把之中,且欲當其弦心也。以弓當左膝,前豎按席,稍吐下弰向前,微令上傾向右,然後取箭,覆其手,微拳,令指第二節齊平,以三指捻箭三分之一,加於弓亦三分之一,以左手頭指受之,則轉弓令弦稍離身就箭,即以右手尋箭羽,下至闊,以頭指第二指節當闊,約弦徐徐送之,令眾差池如鳳翮,使當於心,又令當闊羽向上。弓弦既離身,即易見箭之高下,取其平直,然後睺弓離席,目睨其的,按手頤下,引之令滿,其持弓手,與控指及右臂肘平如水準,令其肘可措杯水。故曰端身如幹,直臂如枝。直臂者,非初直也,架弦畢便引之,比及滿使臂直是也。引弓不得急,急則失威儀而不主皮;不得緩,緩則力難為而箭去遲。唯善者能之。箭與弓把齊為滿,地平之中為盈,貫信美而術難成。要令大指知鏃至,然後發箭。故曰鏃不上指,必無中矢;指不知鏃,同於無目。試之至也,或以目視鏃,馬上與暗中則乖,此為無術矣。故矢在弓右,視在弓左,箭發則靡其弰,厭其肘,仰其腕,目以注之,手以駐之,心以趣之,其不中何為也!」 |
20 | 下篇曰,「矢量其弓,弓量其力,無動容,無作色,和其支體,調其氣息,一其心志,謂之楷式。知此五者為上德。故曰莫患弓軟,服當自遠;莫患力羸,恒當引之。但力勝其弓,則容貌和,發無不中。故始學者,先學持滿,須能制其弓,定其體,後乃射之。然其的必始於一丈,百發百中,寸以加之,漸至於百步,亦百發百中,乃為之術成。或升其的於高山,或致其的於深谷,或曳之,或擲之,使其的縱橫前卻,所以射禽獸與敵也。凡弓惡右傾,箭惡其檽,頤惡傍引,頸惡卻垂,胸惡前亞,背惡後偃,皆射之骨髓疾也。故身前竦為猛武方騰,額前臨為封兕欲鬥,出弓弰為懷中吐月,平箭闊為弦上縣衡,此皆有威容之稱也。」 |
21 | 又曰:「凡控弦有二法:無名指疊小指,中指壓大指,頭指當弦直豎,中國法也;屈大指,以頭指壓勾指,此胡法也。此外皆不入術。胡法力少,利馬上;漢法力多,利步用。然其持妙在頭指閒。世人皆以其指末齪弦,則致箭曲,又傷羽。但令指面隨弦直豎,即脆而易中,其致遠乃過常數十步。古人以為神而秘之。胡法不使大指過頭指,亦為妙爾。其執弓,欲使把前入阨,把後當四指本節,平其大指承鏃,卻其頭指使不得,則和美有聲而俊快也。射之道備矣哉。」 |
22 | 弩,古有黃連、百竹、八擔、雙弓之號。今有絞車弩,中七百步,攻城拔壘用之;擘張弩,中三百步,步戰用之;馬弩,中二百步,馬戰用之。弩張遲,臨敵不過一二發,所以戰陣不便於弩。非弩不利於戰,而將不明於弩也。不可雜於短兵,當別為隊,攢箭注射,則前無立兵,對無橫陣。復以陣中張,陣外射,番次輪迴,張而復出,射而復入,則弩不絕聲,敵無薄我。夫置弩必處其高,爭山奪水,守隘塞口,破驍陷果,非弩不剋。教法令曰:張弩丁字立,當弩八字立,高揎手,屈衫襟,左手承橦,右手迎上,當心看張。張有闊狹,右嚱右膊,還復當心。安箭高舉肘,敵遠睺弩頭,敵近平身放,敵在左右迴身放,敵在高上挈腳放,放箭訖唱殺。卻掣拗蝎尾,覆弩還著地。 |
23 | 夫軍城及野營行軍在外,日出日沒時,撾鼓千搥:三百三十三搥為一通;鼓音止,角音動,吹十二聲為一疊;角音止,鼓音動。如此三角三鼓,而昏明畢之。 |
24 | 每營中兩廂置土馬十二疋,大小如常馬,具鞍。令士卒擐甲冑,櫜弓矢,佩刀劍,持矛楯,左右上下,以便習其事。 |
《雜教令》 |
1 | |
2 | 大唐衛公李靖兵法曰: |
3 | 古之善為將者,必能十卒而殺其三,次者十殺其一。三者,威振於敵國;一者,令行於三軍。是知畏我者不畏敵,畏敵者不畏我。如曰盡忠益時、輕生重節者,雖仇必賞;犯法怠惰、敗事貪財者,雖親必罰;服罪輸情、質直敦素者,雖重必捨;遊辭巧飾、虛偽狡詐者,雖輕必戮;善無微而不贊,惡無纖而不貶:斯乃勵眾勸功之要術。昔馬謖軍敗,葛亮對泣而行誅;鄉人盜笠,呂蒙先涕而後斬;馬逸犯麥,曹公割髮而自刑;兩掾辭屈,黃蓋詰問而俱戮。故知威克其愛,雖少必濟;如愛勝其威,雖多必敗。蓋賞罰不在重,在必行;不在數,在必當。故尉繚子曰:「吳起與秦人戰,戰而未合,有一夫不勝其勇,乃怒而前,獲首而返。吳起斬之。吏曰:『此壯士也,不可斬。』吳子曰:『雖壯士,然不從令者,必斬之。』」故須勸之以重賞,威之以嚴刑,隨時而與之移,因機而與之化,可謂不濫矣。凡人耳目,不可以視千里之外;因人耳目而視聽之,即無善不聞,無惡不見。故目貴明,耳貴聰,心貴智,三者並進,則明不可蔽。如能賞罰不欺,明於察聽,則千里之外,隱微之事,莫不陰變而為忠信。若賞罰直於耳目之前,其不聞見者,誰肯用命哉?故上無疑令,則下不二聽;動無疑事,則眾不二志。由是言之,則持軍之急務,莫大於賞罰矣。 |
4 | 諸每營病兒,各定一官人,令檢校煮羹粥養飼及領將行。其初得病及病損人,每朝通狀,報總管,令醫人巡營,將藥救療。如發,仰營主共檢校病兒官,量病兒氣力能行者,給傔一人;如重,不能行者,加給驢一頭;如不能乘騎畜生,通前給驢二頭,傔二人,縛轝將行。如棄擲病兒,不收拾者,不養飼者,檢校病兒官及病兒傔人各杖一百;未死而埋者,斬。 |
5 | 諸將士不得倚作主帥及恃己力強,欺傲火人,全無長幼,兼笞撻懦弱,減削糧食、衣資,并軍器、火具恣意令擎,勞逸不等。 |
6 | 諸應請甲數葉行數,於甲襻上鈔記;其袍,秤知斤兩,於袍背上具注斤兩;并槍,量長短尺丈:軍司並立為文案。如事了卻納,取按勘數,長短斤兩同即納;如有欠少,隨即科決徵備。其軍器,常須磨礪修補,亦不得毀棄。 |
7 | 諸兵士死亡祭埋之禮,祭不必備以牲牢,埋不必備以棺槨,務令權宜,輕重折衷。如賊境死者,單酌祭酹,墓深四尺,主將使人臨哭。內地非賊庭死者,準前祭哭,遞送本貫。 |
8 | 諸兵士隨軍被袋上,具注衣服物數,并衣資、弓箭、鞍轡、器仗,並令具題本軍營、州縣府衛及己姓名,仍令營官視檢押署,營司鈔取一本立為文案。如有破用,隊頭、火長須知用處,即鈔為文記,五日一申報營司。如其勘檢衣資,與簿不同,物有賸數,即是偷來。並仰當火隊見有他物,即須勘當,狀送營司。其衣資不上文歷,縱使道失,官不為理,亦不得遞相寄附。即是盜來,受寄及寄物人並科罪。 |
9 | 諸拾得闌遺物,當日送納虞候者,五分賞一。如緣軍須者,不在分賞之限。三日內不送納官者,後殿見而不收者,收而不申軍司者,並重罪。三日外者,斬。諸有人拾得闌物,隱不送虞候,旁人能糾告者,賞物二十段。知而不糾告者,杖六十。其隱物人斬。 |
10 | 諸有功合賞,不得踰時;有罪合罰,限三日內。 諸軍內不得扇動兵士,恐嚇隊伍,謬作是非,敗損營壘。 |
11 | 諸營幕作食事,須及早,天暗以後即須滅火。如夜有文牒須讀及鈔寫者,須先狀上營主。 |
12 | 諸軍內行偽,無首從,同罪。資財沒官。官典取兵士十錢以上,絹一尺以上,重罪。盜軍資雜物,并被賊偷賂一錢以上,無首從,同罪。如貨易官物,計滿一疋,無首從,同罪。應減截兵馬糧料一升以上,無首從,同罪。棄擲軍糧二升以上,無首從,行盜一疋以上,無首從,並同罪。 |
13 | 諸軍中有樗蒲博戲,賭一錢以上同坐,所賭之物沒官。 |
14 | 諸營各令作異旗一放馬,每隊作記旗放驢。其馬中央放,驢令四面援馬放,其驢馬子並於驢群四面圍遶驢群,知更牧放。狂賊偷馬,例須奔走,驢群在外,驅趁稍難,以此防閑,亦甚允便。營別即令別放,諸軍不得相交。非直發引之時不難,忽有不虞,追喚亦易。 諸行軍立營,驢馬各於所管地界放牧。如營側草惡,便擇好處放,仍與虞候計會,不使交雜。各執本營認旗,如須追喚,見旗即知驢馬處所。諸軍驢馬牧放,不得連繫,每軍營令定一官,專檢校逐水草合群放牧;仍定一虞候果毅,專巡諸營水草,各令分界牧放,不使參雜。 諸營除六馱外,火別遣買驢一頭,有病疹,擬用搬運。如病人有偏,併其驢,先均當隊馱,如當隊不足,均抽比隊比營。 諸每營折衝、果毅,先各請馬,衙參往來,自合乘騎。隊馬當直,擬防機急,官人以下,不得乘騎。其雜畜,除非警急,兵士不得輒騎。 諸軍馬聚會,其數既眾,應行六畜,並仰明為軍印,仍須別為營印,防闌失,擬憑理認。 諸營兵發以後,捉得闌遺畜生,亦有兵士失卻驢馬、衣服,馱運不能勝舉,并仰於捍後虞候處取闌遺畜生,馱至前營,其六畜卻分付虞候,不得不經虞候。擅取者及借不送,并翦破印及毛尾者,斬。 諸六畜隨軍,如有死者,須詣所部官陳牒檢驗,是當營六畜,檢印記同,然後許令剝皮。如印不是本營印,即是盜他六畜殺。 諸將雜畜,不得非理誤死損,違徵填。諸軍內六畜,不得擅借人乘用。 諸非圍獵,不得乘官馬遊獵。若因巡檢便行即聽,及迴換軍司六畜,并重科。 諸應乘官馬,事非警急,不得輒奔走,致馬汗及打脊破。 |
15 | 諸將三日一巡本部吏士營幕,閱其食飲麤精,均勞逸,恤疾苦,視醫藥。有死即上陳,以禮祭葬,優給家室。有死於行陣,同火收其屍,及因敵傷致斃,並本將校具陳其狀,亦以禮祭葬弔贈。如但為敵所損,即隨輕重優賞。 有糾告違教令者,比常賞倍之。 有告得與敵通情者,其家妻妾、僕馬、資產悉以賞之。 有糾告主者欺隱,應所給比常賞倍之。 搴旗斬將,陷陣摧鋒,上賞。 破敵所得資物、僕馬等,並給戰士。每收陣之後,裨將、虞候輩收斂,對總帥均分。 與敵鬥,旗頭被傷,救得者重賞。 |
16 | 漏洩軍事,斬之。 背軍逃走,斬之。 後期,斬之。 行列不齊,旌旗不正,金革不鳴,斬之。 與敵私交通,斬之。或說道釋,祈禱鬼神,陰陽卜筮,災祥訛言,以動眾心,與其人往還言議,斬之。 無故驚軍,湙呼奔走,謬言煙塵,斬之。 凡言覘候,或更相推託,謬說事宜,兼復漏洩者,並斬之。 吏士所經歷,因便侵掠,斬之。 姦人妻女,及將女婦入營,斬之。 不戰而降敵,沒其家。 凡有私讎,須先言狀,令其避仇。若不言,因戰陣報復者,斬之。 布陣旗亂,吏士驚惶,罪在旗頭,斬之。 陣定,或輒進退,或輒先取敵,致亂行者,前後左右所干之行便斬之。 或有弓弩已注矢而迴顧者,或干行失位者,後行斬前行,不動行斬干失之行。守圍不固,一火及主吏並斬之。 遇敵攻圍危急,若前後左右部隊不救致陷者,全部隊皆斬之。 設奇伏掩襲,務應機速捷。前將先合,後將即副。進退應接乖者,並斬之。 為敵所乘,失旗鼓節鉞者,全隊斬之。 戰敵,旗頭被敵殺,爭得屍首者免坐;不得者,一旗皆斬之。 凡戰敵,失主將,隨從者皆斬之。 一將禦敵,裨將以下等差主率,不齊力同戰、更相救助者,便任斬之。 吏士雖破敵,濫行殺戮,發塚墓,焚廬室,踐稼穡,伐樹木者,皆斬之。 擒獲敵人,或有來降者,直領見總帥,不得輒訪問敵中事。若違,因而漏洩者,斬之。 破敵,先虜掠者,斬之。凡隱欺破虜所收獲,及吏士身死,有隱欺其資物,兼違令不收恤者,斬之。 違總帥一時之令,斬之。 |
17 | 飲宴集聚音樂者,違律。 軍中奔走車馬,違律。更鋪失候,犯夜失號,止宿他火,違律。 軍行舍信,各以校部前後為次。失位及樵蘇取水出表外者,違律。 凡有見奇異禽獸、蟲蛇、雜類詭怪之狀,或近軍伍,或入營壘,當時報本將,領見總帥。輒有傳說者,違律。 吏士在行營,切防為人伦誘。如有親故贈遺書信,使人來往,即領見本將,詰辨真偽。或擲遺射書,獲者不得輒開,密封送上總帥。而違者,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