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Facebook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Twitter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新浪微博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豆瓣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維基
-> -> 卷一·田賦考一

《卷一·田賦考一》[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1
○歷代田賦之制
2
遭洪水,天下分絕,使禹平水土,別九州。冀州:厥土白壤無塊曰壤,厥田惟中中田第五,厥賦上上錯賦第一。錯,謂雜出第二之賦。兗州:
3
厥土黑墳色黑而墳起,厥田惟中下第六,厥賦貞貞,正也。州第九,賦正與九相當,作十有三載乃同治水十三年乃有賦法,與他州同。青州:
4
厥土白墳,厥田惟上下第三,厥賦中上第四。徐州:厥土赤埴墳土黏曰埴,厥田惟上中第二,厥賦中中第五。揚州:厥土惟塗泥地泉濕,厥田惟下下第九,厥賦下上上錯第七,雜出第六。荊州:厥土惟塗泥,厥田惟下中第八,厥賦上下第三。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墳壚高者壤,下者壚。壚,疏也,厥田惟中上第四,厥賦錯上中第二,雜出第一
5
梁州:厥土青黎色青黑,沃壤也,厥田惟下上第七,厥賦下中三錯第八,雜出第七、第九三等。雍州:厥土黃壤,厥田上上第一,厥賦中下第六。九州之地,定墾者九百一十萬八千二十頃。
6
孔氏曰:「田下而賦上者,人功脩也。田上而賦下者,人功少也。」
7
三山林氏曰:「三代取於民之法不同,而皆不出什一之數。既不出什一之數,而乃有九等之差者,蓋九州地有廣狹,民有多寡,其賦稅所入之總數自有不同,不可以田之高下而準之。計其所入之總數,而多寡比較,有此九等。冀州之賦比九州為最多,故為上上。兗州之賦比九州為最少,故為下下。其餘七州皆然。非取於民之時有此九等之輕重也。」
8
五百里甸服為天子服理田:百里賦,納總禾本全曰總。二百里,納金至刈禾曰金至。三百里,納秸,服半槁去皮曰秸。服,事也。納總、金至、秸之外,又使之服輸將之事。四百里,粟。五百里,米量其地之遠近,而為納賦之輕重精粗
9
唐、虞法制簡略,不可得而詳,其見於《書》者如此。
10
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
11
朱子《集注》曰:夏時一夫受田五十畝,而每夫計其五畝之入以為貢。商人始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畝之地畫為九區,區七十畝,中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區,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復稅其私田。
12
周文王在岐今扶風郡岐山縣,用平土之法以為治人之道。地著為本地著謂安土,故建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里;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里。故邱有戎馬一匹,牛三頭;甸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同百里,提封萬井,戎馬四百匹,車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是謂百乘之家。一封三百六十六里,提封十萬井,定出賦六萬四千井,戎馬四千匹,車千乘,此諸侯之大者,謂之千乘之國。天子之畿內方千里,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戎卒七十萬人,故曰萬乘之主。
13
按:孟子言文王之治岐,耕者九一,即司馬法也。然自卿大夫采地推而至於諸侯、天子者,恐是商之末造,法制隳弛,故文王因而修明之,非謂在岐之時,自立千里之畿,提封百萬之井,奄有萬乘之兵車也。
14
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15
朱子《集註》曰:「周時一夫授田百畝,鄉遂用貢法,十夫有溝;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則通力而作,收則計畝而分,故謂之徹。其實皆什一也。貢法固以十分之一為常數,惟助法乃是九一,而商制不可考。周制則公田百畝中以二十畝為廬舍,一夫所耕公田實計十畝,通私田百畝為十一分,取其一,蓋又輕於什一矣。竊料商制亦當似此,而以十四畝為廬舍,一夫實耕公田七畝,是亦什一也。」
16
《遂人》:凡治野,夫閒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于畿十夫二鄰之田,百夫一ガ之田,千夫二鄙之田,萬夫四縣之田。遂、溝、洫、澮皆所以通水於川也。遂廣深各二尺,溝倍之,洫倍溝,澮廣二尋、深二仞。徑、畛、塗、道、路皆所以通車徒於國都也。徑容牛馬,畛容大車,塗容乘車一軌,道容二軌,路容三軌。萬夫者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九而方一同,以南每圖之,則遂從溝橫,洫從澮橫,九澮而川周其外焉。去山林、陵麓、川澤、溝瀆、城郭、宮室、塗巷三分之制,其餘如此,以至于畿,則中雖有都鄙,遂人盡主其地。
17
右鄭注,以為此鄉、遂用溝洫之法也,用之近郊鄉、遂。
18
《匠人》:為溝洫主通利田閒之水道,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巛。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古者耜一金,兩人併發之。其隴中曰巛,巛上曰伐,伐之言發也。巛,畎也。今之耜岐頭兩金,象古之耦也。田一夫之所佃,百畝方百步也。遂者夫閒小溝,遂上亦有徑。九夫為井,井閒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里為成,成閒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百里為同,同閒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專達於川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採地制井田異於鄉、遂及公邑。三夫為屋,屋,具也。一井之中三屋,九夫,三三相具以出賦稅,共治溝也。方十里為成,成中容一甸,甸方八里,出田稅,緣邊一里治洫。方百里為同,同中容四都,六十四成,方八十里,出田稅,緣邊十里治澮
19
右鄭注,以為此都、鄙用井田之法也,用之野外縣都。
20
陳及之曰:「周制井田之法,通行於天下,安有內外之異哉?《遂人》言『十夫有溝』,以一直度之也。凡十夫之田之首,必有一溝以瀉水。以方度之,則方一里之地所容者九夫,其閒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則方一里之內凡四溝矣。
21
兩旁各一溝,中閒二溝。《遂人》云『百夫有洫』,是百夫之地相連屬,而同以一洫瀉水。以方度之,則方十里之成所容者九百夫,其閒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則方十里之內凡四洫矣。兩旁各一洫,中閒二洫,至於澮亦然。若川則非人力所能為,故《匠人》不為川,而云兩山之閒必有川焉。《遂人》『萬夫有川』,亦大約言之耳。大概川水瀉於溝,溝水瀉於洫,洫水瀉於澮,澮水瀉於川,其縱橫因地勢之便利,《遂人》《匠人》以大意言之。《遂人》以長言之,故曰以達于畿。《匠人》以方言之,故止一同耳。」又曰:「《遂人》所言者,積數也。《匠人》所言者,方法也。積數則計其所有者言之,方法則積其所圍之內名之,其實一制也。」
22
朱子《語錄》曰:「溝洫以十為數,井田以九為數,決不可合。近世諸儒論田制,乃欲混井田、溝洫為一,則不可行。鄭氏注分作兩項,是。」
23
永嘉陳氏曰:「鄉、遂用貢法,《遂人》是也。都、鄙用助法,《匠人》是也。按《遂人》云『百夫有洫』,『十夫有溝』,即不見得包溝、洫在內。若是在內,當云百夫、十夫之閒矣。《匠人》溝洫在內,故以閒言。方十里者,以開方法計之,為九百夫。方百里者,以開方法計之,為萬夫。《遂人》、《匠人》兩處各是一法。朱子總其說,謂貢法十夫有溝,助法八家同井,其言簡而盡矣,但不知其必分二法者何故。竊意鄉、遂之地,在近郊遠郊之閒,六軍之所從出,必是平原曠野。可畫為萬夫之田,有溝有洫,又有途路,方圓可以如圖。蓋萬夫之地所占不多,以井田一同法約之,止有九分之一。故以徑法攤算,逐一見其子數。若都、鄙之地謂之甸、稍、縣、都,乃公卿大夫之采地,包山林陵麓在內,難用溝洫法整齊分畫,故逐處畫為井田,雖有溝、洫不能如圖,故但言在其閒。
24
其地綿亙一同之地為萬夫者九,故以徑法紐算,但止言其母數。」
25
按:自孟子有「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之說,其後鄭康成注《周禮》,以為周家之制,鄉、遂用貢法,《遂人》所謂「十夫有溝」是也;都、鄙用助法,《匠人》所謂「九夫為井」是也。自是兩法。晦庵以為《遂人》以十為數,《匠人》以九為數,決不可合,以鄭氏分注作兩項為是,而近世諸儒合為一法為非。
26
然愚嘗攷之:孟子所謂「野九一」者乃授田之制,「國中什一」者乃取民之制。
27
蓋助有公田,故其數必拘於九,八居四旁為私,而一居其中為公,是為九夫,多與少皆不可行。若貢則無公田,孟子之什一,特言其取之之數。《遂人》之十夫,特姑舉成數以言之耳。若九夫自有九夫之貢法,十一夫自有十一夫之貢法,初不必拘以十數而後可行貢法也。今徒見《匠人》有九夫為井之文,而謂《遂人》所謂十夫有溝者亦是以十為數,則似太拘。蓋自遂而達于溝,自溝而達于洫,自洫而達於澮,自澮而達于川,此二法之所以同也。行助法之地,必須以平地之田分畫作九夫,中為公田,而八夫之私田環之,列如井字,整如局,所謂溝洫者,直欲限田之多少,而為之疆界。行貢法之地,則無問高原下隰,截長補短,每夫授之百畝,所謂溝洫者,不過隨地之高下,而為之蓄洩。此二法之所以異也。
28
是以《匠人》言遂必曰二尺,言溝必曰四尺,言洫必曰八尺,言澮必曰二尋,蓋以平原曠野之地,畫九夫之田以為井,各自其九以至於同,其閒所謂遂、溝、洫、澮者,隘則不足以蓄水,而廣則又至於妨田,故必有一定之尺寸,不可踰也。若《遂人》止言夫閒有遂,十夫有溝,百夫有洫,千夫有澮,蓋是山谷藪澤之閒,隨地為田,橫斜廣狹皆可墾闢,故溝洫亦不言其尺寸。所謂「夫閒有遂,遂上有徑」,以至「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云者,姑約略言之,大意謂路之下即為水溝,水溝之下即為田耳。非若《匠人》之田,必拘以九夫,而其溝洫之必拘以若干尺也。《訂義》所載永嘉陳氏謂《遂人》十夫有溝,是以直度之,《匠人》九夫為井,是以方言之。又謂《遂人》所言者積數,《匠人》所言者方法,想亦有此意,但其說欠詳明耳。然鄉、遂附郭之地,必是平衍沃饒,可以分畫,宜行助法,而反行貢法;都、鄙野外之地,必是有山谷之險峻,溪澗之阻隔,難以分畫,宜行貢法,而反行助法。何也?蓋助法九取其一,似重於貢,然地有肥磽,歲有豐兇,民不過任其耕耨之事,而所輸盡公田之粟,則所取雖多,而民無預。
29
貢法十取其一,似輕於助,然立為一定之規,以樂歲之數而必欲取盈於兇歉之年,至稱貸而益之,則所取雖寡,而民己病矣。此龍子所以言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貢也。鄉、遂迫近王城,豐兇易察,故可行貢法;都、鄙僻在遐方,情偽難知,故止行助法。此又先王之微意也。然鄉、遂之地少,都、鄙之地多,則行貢法之地必少,而行助法之地必多,至魯宣公始稅畝,杜氏注以為公無恩信於民,民不肯盡力於公田,故履踐案行,擇其善畝好穀者稅取之。蓋是時公田所收必是不給於用,而為此橫斂。孟子曰:「《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則是孟子之時,助法之廢己久,盡胥而為貢法矣。
30
孟子特因《詩》中兩語,而想像成周之助法耳。自助法盡廢,胥而為貢法,於是民所耕者私田,所輸者公租。田之豐歉靡常,而賦之額數己定。限以十一,民猶病之,況過取於十一之外乎!」
31
《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不易之地,歲種之地美,故家百畝。
32
一易之地,休一歲乃復種,地薄,故家二百畝。再易之地,休二歲乃復種,故家三百畝。
33
《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里。上地,夫一畝,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畝,田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畝,田百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萊,謂休不耕者。廛,居也。揚子有田一廛,謂百畝之居。孟子所云「五畝之宅,樹之以桑」者是也
34
《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眾也。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下地,所養者寡也。有夫有婦,然後為家可任矣。見《力役門》
35
《王制》:制農田百畝,百畝之糞,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也孟子答北宮同。朱子《集注》一夫一婦鋤田百畝,加之以糞,糞多而力勤者為上農,其所收可供九人。其次用力不齊,故有此五等,庶人在官者,其受祿不同,亦有此五等也。《王制》「糞」作「分」。注疏引《周禮·小司徒》「上地家七人」解此段。
36
按《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以田之肥瘠言之。《王制》言上農、次農、下農,以人之勤怠言之,當如《集註》云。
37
右按周家授田之制,但如《大司徒》、《遂人》之說,則是田肥者少授之,田瘠者多授之;如《小司徒》之說,則口眾者授之肥田,口少者授之瘠田;如《王制》、《孟子》之說,則一夫定以百畝為率,而良農食多,惰農食少。三者不同。
38
西漢《食貨志》:聖王量能授事,四民陳力受職。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爰,於也。更,謂三歲即改與別家佃,以均厚薄。農民戶人己受田,其家眾男為餘夫,亦以口授田如比比同也。士、工、商家受田,五口當農夫一人口二十畝,此謂平土可以為法者也。若山林、藪澤、原陵、淳鹵之地淳,盡也。澤鹵之田不生,各以肥磽多少為差。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所長也;十一以上,上所強也勉強勸之以集事
39
按:此言受田之法,與《大司徒》、《遂人》所言略同,但言餘夫受田如此。
40
孟子言餘夫二十五畝。《集注》:年十六別受田二十五畝,俟其壯有室,然後更受百畝之田。則此二十五畝者,十六以後、十九以前所受也。
41
《載師》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職,而待其政令任士者,任其力勢所能生育,且以制貢賦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農、牧、衡、虞使職之。以廛里任國中之地,以場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廛里,若今邑居里。廛,民居之區域也。
42
里,居也。圃,樹果之屬。宅田,致仕之家所受田。士田,圭田也。賈田,在市賈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之田也。賞田,賞賜之田。公邑,謂六遂餘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疆,五百里三畿界也。皆言任者,地之形實不方平如圖,受田邑者遠近不得盡如制,其所生育賦貢取正於是耳。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唯其漆林之徵二十而五征,稅也。國宅,凡官所有宮室,吏所治者也
43
鄭氏曰:「周稅輕近而重遠,近者多役也。園、廛亦輕輕者,廛無穀,園少利也。」
44
山齋易氏曰:「孟子之說,十一之法通乎三代,今攷《載師》所言任地,則不止十一而已,毋乃非周人之徹法歟!鄭氏惑焉,蓋誤認《載師》為任民之法,而不知其為任地之法也。嘗攷《載師》之職,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故曰近郊十一;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故曰遠郊二十而三;若公邑之田,則六遂之餘地,家稍小都大都之田,則三等之采地,故曰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是六者皆以田賦之十一者取於民,又以其一分為十分,各酌其輕重而以其十一、十二、二十而三者輸之於天子,此皆任地之賦也。知任地之法異乎任民之法,則成周十一之徹法可考矣。」
45
《載師》: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徵不毛,不樹桑麻。布,帛也。宅不毛者,罰以一里二十五家之布。空田者,罰以一屋三家之稅。民無職事者,出夫稅,百畝之稅;家稅,出士徒車輦,給徭役。趙商問田不耕罰宜重,乃止三夫之稅粟,宅不毛罰宜輕,乃以二十五家之布,未達輕重之差,鄭答語亦不明
46
《閭師》:凡庶民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無槨,不蠶者不帛;不績者不衰。
47
按:周家立此法,以警游惰之民。所謂里布、屋粟、夫家之徵,蓋倍蓰而取,以困之也。所謂無牲、無盛、無槨、不帛、不衰,蓋禁其合用以辱之也。其為示罰一也。然所罰之里布、屋粟,國用曷常仰給於此?鄭氏注謂以共吉兇二服及喪器,誤矣。至孟子言廛無夫里之布,則知戰國時以成周所以罰游惰者為經常之徵斂矣。是無罪而受罰也,可乎?甚至王介甫遂欲舉此例以役坊郭之民。夫古人五畝之宅與田皆受之於官,是以不毛者罰之,後世官何嘗以宅地場圃給民,而欲舉此比乎?
48
魯宣公十五年,初稅畝宣公無恩信於民,民不肯盡力於公田,履踐案行擇其善畝好穀者稅取之
49
《左氏傳》曰:「非禮也,穀出不過藉謂公田借民力耕之,稅不過此,以豐財也。」
50
《公羊傳》曰:「譏始履畝而稅也。古者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頌聲作矣。」
51
《穀梁傳》曰:「私田稼不善則非吏非,責也。吏,田也。言吏急民,使不得營私田,公田稼不善則非民民勤私也。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為己悉矣悉謂盡其力。」
52
魯成公元年,作邱甲《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邱。邱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四邱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戎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賦,今魯使邱出之,譏重斂
53
《左氏傳》曰:「為齊難故。」
54
魯哀公十二年,用田賦杜預註《左傳》:「邱賦之法,因其田財,通出馬一匹、牛三頭,今欲別其田及家財,各自為賦,故名田賦。」何休注《公羊傳》:
55
「田謂一井之田,賦者斂取其財也。言用田賦者,若今漢家斂民錢以田為率矣。
56
不言井者,城郭裏巷亦有井,嫌悉賦之。《禮》:稅民,公田不過什一;軍賦,十井不過一乘。哀公外慕強兵,空盡國儲,故復用田賦過什一」。
57
《左傳》:「季孫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仲尼不對,而私於冉有曰:
58
『君子之行也度於禮,施取於厚,事舉其中,斂從其薄。如是,則以邱亦足矣邱,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是賦之常法。若不度禮而貪冒無厭,則雖以田賦,將又不足。且子季孫若欲行而法,則周公之典在;若欲茍而行,又何訪焉。』不聽。」
59
《國語》:「仲尼不對,而私於冉有曰:『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遠近;賦里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於是乎有鰥、寡、孤、疾,有軍旅之出則徵之,無則己言無軍旅則不征鰥、寡、孤、疾之賦。其歲收,田一井出禾、秉芻、缶米,不是過也此有軍旅之歲所征。缶庾也,十六斗曰庾。十庾曰秉。秉,二百四十斗。四秉曰,十曰,六百四十斛
60
先王以為足。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若欲犯法,則茍而賦,又何訪焉。」
61
按:四井為邑,四邑為邱,四邱為甸,甸六十四井,成公以甸賦取之於邱,已是四倍於先王之時。今詳夫子答語,如《左傳》所載,似是以井賦取之於邱田乃一井之田,注見上,則又十六倍於成公之時,未應如是其酷。如《國語》所載,是以軍旅之賦施之平時,則只是每井加賦,而未必盡及一邱之數。此杜、何二公所註,所以有別賦家財及引漢斂民錢為喻之說也。
62
哀公問於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對曰:「盍徹乎?」公曰:
63
「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有若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二,謂己收公田之租,又履私田之畝,十取其一?」公又問於孔子孔子曰:「薄賦斂,則人富。」公曰:「若是,寡人貧矣。」對曰:「豈弟君子,人之父母。未見子富而父貧也。」
64
滕文公使畢戰問井地,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將為君子焉?將為野人焉?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餘夫二十五畝。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
65
朱子《集註》曰:「經界謂治地分田,經畫其溝塗封植之界也。此法不脩,則田無定分,而豪強得以兼並,故井地不均;賦無定法,而貪暴得以多取,故穀祿不平。野,郊外都、鄙之地。九一而助,為公田而行助法也。國中,郊門之內,鄉、遂之地也。田不井授,但為溝洫,使什而自賦其一,蓋用貢法也。周所謂徹法蓋如此。當戰國時,非惟助法不行,其貢亦不止什一矣。圭田,世祿常制之外又有此田,以奉祭祀,所以厚君子。不言世祿,滕已行之,但此未備。餘夫年十六授此田,在百畝之外,所以厚野人。『方里而井』以下,乃周之助法。上言野及國中二法,此獨詳於治野者,國中貢法當時已行,但取之過於什一耳。」
66
魏文侯時,租賦增倍於常,或有賀者,文侯曰:「今戶口不加而租賦歲倍,此由課多也。譬如彼治冶,令大則薄,令小則厚,治人亦如之。夫貪其賦稅不愛人,是虞人反裘而負薪也。徒惜其毛,而不知皮盡而毛無所傅。」
67
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以為地方百里,提封九萬頃,除山澤、邑居三分去一,為田六百萬畝。治田勤謹,則畝益三升臣瓚曰:「當言三斗,謂治田勤則畝加三斗也」,不勤,則損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減,輒為粟百八十萬石矣餘見《平糶門》
68
秦孝公十二年,初為賦商鞅說,開阡陌,制貢賦之法
69
杜氏《通典》曰:「秦孝公用商鞅。鞅以三晉地狹人貧;秦地廣人寡,故草不盡墾,地利不盡出。於是誘三晉之人,利其田宅,復三代無知兵事,而務本於內;而使秦人應敵於外。故廢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數年之閒,國富兵強,天下無敵。」
70
吳氏曰:「井田受之於公,毋得粥賣,故《王制》曰:『田里不粥』。秦開阡陌,遂得賣買。又戰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隸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
71
民田多者以千畝為畔,無復限制矣。」
72
朱子《開阡陌辯》曰:「《漢志》言秦廢井田,開阡陌。說者之意,皆以開為開置之開,言秦廢井田而始置阡陌也。故白居易云:『人稀土曠者,宜修阡陌;戶繁鄉狹者,則復井田。』蓋亦以阡陌為秦制,井田為古法。此恐皆未得其事之實也。按阡陌者,舊說以為田閒之道,蓋因田之︹畔,制其廣狹,辨其縱橫,以通人物之往來,即《周禮》所謂遂上之徑、溝上之畛、洫上之塗、澮上之道也。
73
然《風俗通》云:『南北曰阡,東西曰陌。』又云:『河南以東西為阡,南北為陌。』二說不同。今以《遂人》田畝、夫家之數考之,則當以後說為正。蓋陌之為言百也,遂洫從,而徑塗亦從,則遂閒百畝,洫閒百夫,而徑塗為陌矣;阡之為言千也,溝澮橫,而畛道亦橫,則溝間千畝,澮間千夫,而畛道為阡矣。
74
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於萬夫有川,而川上之路周於其外,與夫《匠人》井田之制,遂、溝、洫、澮亦皆四周,則阡陌之名疑亦因其橫從而得之也。然遂廣二尺,溝四尺,洫八尺,澮二尋,則丈有六尺矣。徑容牛馬,畛容大車,塗容乘車一軌,道二軌,路三軌,則幾二丈矣。此其水陸占地不得為田者頗多,先王之意,非不惜而虛棄之也,所以正經界,止侵爭,時蓄洩,備水旱,為永久之計,有不得不然者,其意深矣。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茍且之政,但見田為阡陌所束,而耕者限於百畝,則病其人力之不盡;但見阡陌之占地太廣,而不得為田者多,則病其地利之有遺。又當世衰法壞之時,則其歸授之際,必不免有煩擾欺隱之奸,而阡陌之地切近民田,又必有陰據以自私,而稅不入於公上者。是以一旦奮然不顧,盡開阡陌,悉除禁限,而聽民兼并買賣,以盡人力;墾闢棄地,悉為田疇,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遺,以盡地利;使民有田即為永業,而不復歸授,以絕煩擾欺隱之奸;使地皆為田,而田皆出稅,以核陰據自私之幸。此其為計,正與楊炎疾浮戶之弊,而遂破租庸以為兩稅,蓋一時之害雖除,而千古聖賢傳授精微之意於此盡矣。故《秦紀》、《鞅傳》皆云:『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蔡澤亦曰:『決裂阡陌,以靜生民之業,而一其俗。』詳味其言,則所謂開者,乃破壞削之意,而非創置建立之名;所謂阡陌,乃三代井田之舊,而非秦之所制矣。
75
所謂『賦稅平』者,以無欺隱竊據之姦也;所謂『靜生民之業』者,以無歸授取予之煩也。以是數者合而證之,其理可見,而蔡澤之言尤為明白。且先王疆理天下,均以予民,故其田閒之道有經有緯,不得無法。若秦既除井授之制矣,則隨地為田,隨田為路,尖斜屈曲無所不可,又何必取其東西南北之正以為阡陌,而後可以通往來哉?此又以物情事理推之,而益見其說之無疑者。或乃以漢世獨有阡陌之名,而疑其出於秦之所置。殊不知秦之所開亦其曠僻,而非通路者耳。若其適當衝要,而便於往來,則亦豈得而盡廢之哉!但必稍侵削之,不復使如先王之舊耳。或者又以董仲舒言富者連阡陌,而請限民名田,疑田制之壞由於阡陌,此亦非也。蓋曰富者一家兼有千夫、百夫之田耳。至於所謂商賈無農夫之苦,有阡陌之得,亦以千夫、百夫之收而言。蓋當是時去古未遠,此名尚在,而遺跡猶有可攷者,顧一時君臣乃不能推尋講究而修復之耳,豈不可惜也哉!」
76
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實田。
77
《通典》曰:「夏之貢,殷之助,周之徹,皆十而取一,蓋因地而稅。秦則不然,舍地而稅人,故地數未盈,其稅必備。是以貧者避賦役而逃逸,富者務兼並而自若。加以內興工作,外攘夷狄,收大半之賦,發閭左之戍,竭天下之資財以奉其政,猶未足以贍其欲也。二世承之不變,海內潰叛。」
78
按:秦壞井田之後,任民所耕,不計多少,已無所稽考,以為賦斂之厚薄。
79
其後遂舍地而稅人,則其繆尤甚矣。是年,始令黔首自實田以定賦,《通典》所言,其是年以前所行歟?
80
秦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言貧人無田,而耕墾豪富家之田,十分之中以五輸田主也。漢興,循而未改。漢興,天下既定,高祖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
81
惠帝即位,減田租,復十五稅一漢初十五稅一,中閒廢,今復之也
82
文帝十二年,詔賜天下民租之半。
83
晁錯說上曰:「堯、禹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之旱,而國無捐瘠者,以蓄積多而備先具也。今海內為一,土地人民之眾不避湯、禹,加以亡天災水旱,而蓄積未及者,何也?地有遺利,民有餘力,生穀之土未盡墾,山澤之利未盡出也,游食之民未盡歸農也。民貧則姦邪生,貧生於不足,不足生於不農,不農則不地著,不地著則離鄉輕家不能禁也。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春耕夏耘,秋獲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給徭役,四時之閒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來,吊死問疾,養孤長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復被水旱之災,急政暴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方今之道,欲民務農,在於貴粟;貴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為賞罰。
84
今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除罪。如此,則富人有爵,農民有財,粟有所渫。
85
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餘者也。取有餘以供君上,則貧民之賦可損。」上從其言,令民入粟邊拜爵各有差。錯復言邊食足支五歲,可令入粟郡縣;郡縣足支一歲以上,可時赦勿收農民租。上從之,詔賜民田租之半。
86
十三年,除民之田租。
87
詔曰:「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勤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謂本末無以異也,其於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
88
致堂胡氏曰:「漢志文帝時,封國漸眾,諸侯王自食其地,王府所入寡矣。
89
又與匈奴和親,歲致金繒;復數為邊患,天子親將出擊;復因河決,有築塞勞費,大司農財用宜不致充溢。而文帝在位十二年,即賜民歲半租,次年遂除之。然則何以足用乎?蓋文帝恭儉,百金之費亦不茍用,宮閫是效,流傳國都,莫有奢侈之習,如之何不富?其財蓋不可勝用矣。然後知導諛逢惡者,納君於荒淫,取之盡錙銖,用之如泥沙,至於財竭,下畔而上亡,其罪可勝誅哉!」
90
按:文帝時,賈誼、晁錯皆以積貯未備為可痛惜,說帝募民入粟拜爵。曾未幾而邊食可支五歲,郡縣可支一歲,遂能盡蠲田之稅租者,蓋當時務末者多,農賤賈貴,一以爵誘之,則盡驅而之南畝。所謂為之者眾則財常足,雖帝恭儉所致,亦勸勵之有方也。
91
景帝元年,詔曰:「閒者歲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絕天年,朕甚痛之。郡國或磽狹,無所農桑繫畜;或地饒廣,薦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
92
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
93
先公曰:「文帝除民田租稅,後十三年至景帝二年,始令民再出田租,三十而稅一。文帝恭儉節用,而民租不收者至十餘年,此豈後世可及!」
94
武帝元狩元年,遣謁者勸種宿麥。
95
董仲舒說上曰:「《春秋》他穀不書,至於麥禾不成則書之,以此見聖人於五穀最重麥禾。今關中俗不好種麥,是歲失《春秋》之所重,而損生民之具也。
96
願陛下詔大司農,使關中民益種宿麥,毋令後時。」上從之。
97
仲舒又說上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漢興,循而未改。古井田法雖難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名田,占田也。名為立限,不使富者過制,則貧弱之家可足也,塞并兼之路,然後可善治也。」竟不能用。
98
元鼎六年,上曰:「左右內史地,名山川源甚眾內史地,謂京兆、扶風,細民未知其利。今內史稻田租挈重挈,苦計反,收田租之約令也,不與郡同郡,謂四方諸郡,其議減。令吏民勉盡地利,平繇行水勿失其時。」
99
元封四年,祠后土,賜二縣及楊氏無出今年租賦。
100
五年,修封禪,所幸縣無出今年租賦。
101
天漢三年,修封泰山,行所過無出田租。
102
帝末年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田千秋為富民侯,下詔曰:「方今之務,在於力農。」以趙過為搜粟都尉。過能為代田,田一畝三巛巛,壟也,或作「畎」歲代處,故曰代田代,易也,古法也。后稷始巛田,以二耜為耦並兩耜而耕,廣尺深尺曰巛,長終畝。一畝三巛,一夫三百巛,而播種於巛中,苗生葉以上,稍耨隴草,因ㄨ其土,以附苗根。故其《詩》曰:「或耘或耔,黍稷嶷嶷。」耘,除草也。耔,附根也。言苗稍壯,每耨輒附根,比盛暑,隴盡而根深,能風與旱能作「耐」,故嶷嶷而盛也。
103
其耕耘下種田器,皆有便巧。率十二夫為田,一井一屋。故畝五頃九夫為井,三夫為屋,夫百畝,於古為十二頃。古百步為畝,漢時二百四十步為畝。古千二百畝則得今五頃也,用耦犁、二牛三人,一歲之收,常過縵田畝一斛以上縵田,謂不巛者。音莫反,善者倍善為巛者,又過縵田一斛以上
104
過使教田太常、三輔太常主諸陵,有民,故亦課田種,大農置工巧奴與從事,為作田器。二千石遣令長、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學耕種養苗狀。
105
民或苦少牛,無以趨澤趨,讀曰趣,及也。澤,雨之潤澤,故平都令光教過以人挽犁。過奏光以為丞光,史失其姓,教民相與傭挽犁。率多人者田日三十畝,少者十二畝,以故田多墾闢。過試以離宮卒田其宮ヂ而緣反離宮,別處之宮,非天子所常居也,ヂ,餘也。宮ヂ地,謂外垣之內,內垣之外。守離宮卒閑而無事,因令於ヂ地為田,課得穀皆多其旁田畝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輔公田令離宮卒教其家田公田也,又教邊郡及居延城居延,張掖縣。是後邊城、河東、弘農、三輔、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穀多。至孝昭時,流民稍還,田野墾闢,頗有蓄積。
106
石林葉氏曰:「世多言耕用牛始漢趙過,以為《易》『服牛乘馬,引重致遠』,牛馬之用蓋同,初不以耕也。故華山、桃林之事,武王以休兵並言,而《周官》,凡農政無有及牛者。此理未必然。孔子弟子冉伯牛、司馬牛皆名『耕』,若非用於耕,則何取於牛乎?《漢書·趙過傳》但云:『畝五頃用耦耕,二牛三人。其後民或苦少牛,平都令光乃教過以人挽犁。』由是言之,蓋古耕而不犁,後世變為犁法。耦用人,犁用牛,過特為之增損其數耳,非用牛自過始也。耦與犁皆耕事,故通言之。孔子言『犁牛之子も且角』,則孔子時固己用犁,此二氏所以為字也。」
107
昭帝始元元年,詔毋令民出今年田租。
108
始元六年,令民得以律占租武帝時,賦斂煩多,律外而取之,今始復舊。
109
元鳳二年,令三輔、太常、郡得以菽粟當賦謂聽以菽粟當錢物也
110
宣帝本始元年,鳳凰集膠東千乘,赦天下租稅勿收。
111
三年,詔郡國傷旱甚者,民毋出租賦。
112
四年,詔被地震傷壞甚者,勿收租賦。
113
元康二年,詔郡國被災甚者,毋出今年租賦。
114
神爵元年,上行幸甘泉、河東,行所過毋出田租。
115
甘露二年,鳳凰集新蔡,毋出今年租。
116
元帝初元元年,令郡國被災害甚者,毋出租賦。
117
二年,郡國被地動災甚者,毋出租賦。
118
永光元年,幸甘泉,所過毋出租賦。
119
成帝建始元年,郡國被災什四以上,毋收田租。
120
鴻嘉四年,郡國被災害什四以上,民貲不滿三萬,勿收租賦。
121
孝成帝時,張禹占鄭、白之渠四百餘頃,他人兼并者類此,而人彌困。孝哀即位,師丹建言:「古之聖王莫不設井田,然後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周、秦兵革之後,天下空虛,故務勸農桑,帥以節儉,民始充實,未有兼并之害,故不為民田及奴婢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貲數鉅萬,而貧弱逾困。蓋君子為政,貴因循而重改作,所以可改者,將以救急也,亦未可詳,宜略為限。」天子下其議,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請:「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國中。列侯在長安,公主名田縣道,及關內侯、吏民名田皆無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期盡三年,犯者沒入官。」時田宅、奴婢賈為減賤,丁、傅用事,董賢隆貴,皆不便也。詔書且須後,遂寢不行。
122
哀帝即位,令水所傷縣邑,及他國郡災害什四以上,民貲不滿十萬,皆無出今年租賦。
123
平帝元始二年,天下民貲不滿二萬,及被災之郡不滿十萬,勿收租稅。
124
漢提封田一萬萬四千五百一十三萬六千四百五頃提封者,大舉其封疆也,其一萬萬二百五十二萬八千八百八十九頃,邑居、道路、山川、陵澤群不可墾,其三千二百二十九萬九百四十七頃可墾不可墾,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百三十六頃,漢極盛矣據元始二年戶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每戶合得田六十七畝百四十六步有奇
125
王莽篡位,下令曰:「古者設井田,則國給人富,而頌聲作。秦為無道,壞聖制,廢井田,是以兼并起,貪鄙生,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而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分田,謂貧者無田而取富人田耕種,共分其所收。假,如貧人賃富人之田。劫者,富人劫奪其稅,欺凌之也,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富者驕而為邪,貧者窮而為姦,俱陷於辜,刑用不錯。
126
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其男口不過八,而田滿一井者,分餘田與九族、鄉黨。」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緣為姦,天下然,陷刑者眾。後三歲,莽知民愁,下詔諸食王田及私屬皆得賣買,勿拘以法。然刑罰深刻,他政言孛亂,用度不足,數賦橫斂,民愈貧困。
127
荀悅論曰:「古者什一而稅,以為天下之中正也。今漢氏或百一而稅,可謂鮮矣,然豪強人占田逾侈,輸其賦大半。官家之惠,優於三代;豪強之暴,酷於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於豪強也。文帝不正其本,而務除租稅,適足以資豪強也。且夫井田之制不宜於人眾之時,田廣人寡,茍為可也。然欲廢之於寡,立之於眾,土地布列在豪彊,卒而革之,並有怨心,則生紛亂,制度難行。由是觀之,若高祖初定天下、光武中興之後,人眾稀少,立之易矣。既未悉備井田之法,宜以口數占田,為之立限,人得耕種,不得賣買,以贍貧弱,以防兼並,且為制度張本,不亦善乎!
128
老泉蘇氏曰:「周之時用井田。井田廢,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
129
耕者之田資於富民,富民之家地大業廣,阡陌連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以奴僕。安坐四顧,指麾於其閒,而役屬之民夏為之耨,秋為之獲,無有一人違其節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於富強,耕者日食其半以至於窮餓而無告。夫使耕者至於窮餓,而不耕不獲者坐而食富強之利,猶且不可,而況富強之民輸租於縣官,而不免於怨嘆嗟憤!何則?彼以其半而供縣官之稅,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上之稅也。周之什一,以其全力而供什一之稅也。使其半供什一之稅,猶用十二之稅然也。況今之稅,又非特止於什一而已,則宜乎其怨嘆嗟憤之不免也。噫!
130
貧民耕而不免於飢,富民坐而飽且嬉又不免於怨,其弊皆起於廢井田井田。復,則貧民有田以耕,穀食粟米不分於富民,可以無饑;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錮貧民,其勢不耕則無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縣官之稅,又可以無怨。是以天下之士爭言復井田。既又有言者曰:『奪富民之田以與無田之民,則富民不服,此必生亂。
131
如乘大亂之後,土曠而人稀,可以一舉而就。高祖之滅秦,光武之承漢,可為而不為,以是為恨。』吾又以為不然。今雖使富民奉其田而歸諸公,乞為井田,其勢亦不可得。何則?井田之制,九夫為井,井閒有溝;四井為邑,四邑為邱,四邱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為一成;成閒有洫,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為一同;同間有澮,其地萬井而方百里。
132
百里之閒,為澮者一,為洫者百,為溝者萬,既為井田,又必兼備溝洫。溝洫之制,夫閒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萬夫之地,蓋三十二里有半,而其閒為川、為路者一,為澮、為道者九,為洫、為塗者百,為溝、為畛者千,為遂、為徑者萬。此二者非塞溪壑、平澗穀、夷邱陵、破墳墓、壞廬舍、徙城郭、易疆隴不可為也。縱使盡能得平原曠野,而遂規畫於其中,亦當驅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糧,窮數百年專力於此,不治他事,而後可以望天下之地盡為井田,盡為溝洫,己而又為民作屋廬於其中,以安其居而後可。籲,亦已迂矣!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己朽矣。古者井田之興,其必始於唐、虞之世乎井田之法起於黃帝,事見《鄉黨門》!非唐、虞之世,則周之世無以成井田。唐、虞啟之,至於夏、商,稍稍葺治,至周而大備。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而遽能如此也,其所由來者漸矣。夫井田雖不可為,而其實便於今。今誠有能為近井田者而用之,則亦可以蘇民矣乎!聞之董生曰:『井田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名田之說蓋出於此。而後世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懼民不肯損其田以入吾法,而遂因此以為變也。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毋過三十頃,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官。』夫三十頃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縱不能盡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過矣。而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使自壞其業,非人情,難用。吾欲少為之限而不奪其田,嘗已過吾限者,但使後之人不敢多占田以過吾限耳。要之數世,富者之子孫或不能保其地以復於貧,而彼嘗己過吾限者散而入於他人矣。或者子孫出而分之,己無幾矣。如此,則富民所占者少,而餘地多,則貧民易取以為業,不為人所役屬,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分於人,而樂輸官。夫端坐於朝廷,下令於天下,不驚民,不動眾,不用井田之制,而獲井田之利,雖周之井田,何以遠過於此哉!」
133
水心葉氏進卷曰:「今之言愛民者,臣知其說矣。俗吏見近事,儒者好遠謀。
134
故小者欲抑奪兼并之家,以寬細民,而大者則欲復古井田之制,使其民皆得其利。
135
夫抑兼并之術,吏之強敏,有必行之於州縣者矣。而井田之制,百年之閒,士方且相與按圖而畫之,轉以相授,而自嫌其迂,未敢有以告於上者,雖告亦莫之聽也。夫二說者,其為論雖可通,而皆非有益於當世。為治之道,終不在此。且不得天下之田盡在官,則不可以為井,而臣以為雖得天下之田盡在官,文、武、周公復出而治天下,亦不必為井。何者?其為法瑣細煩密,非今天下之所能為。昔者,自黃帝至於成周,天子所自治者皆是一國之地,是以尺寸步畝可歷見於鄉遂之中,而置官帥,役民夫,正疆界,治溝洫,終歲辛苦以井田為事;而諸侯亦各自治其國,百世不移。故井田之法可頒於天下。然江、漢以南,濰、淄以東,其不能為者不強使也。今天下為一國,雖有郡縣吏,皆總於上,率二三歲一代,其閒大吏有不能一歲半歲而代去者,是將使誰為之乎?就使為之,非少假十數歲不能定也。此十數歲之內,天下將不暇耕乎?井田之制雖先廢於商鞅,而後諸侯封建絕,然封建既絕,井田雖在亦不可獨存矣,故井田、封建相待而行者也。夫畎、遂、溝、洫,環田而為之,閒田而疏之,要以為人力備盡,望之而可觀,而得粟之多寡,則無異於後世。且大陂長堰因山為源,鍾固流潦視時決之,法簡而易周,力少而用博。使後世之治無愧於三代,則為田之利,使民自養於中,亦獨何異於古!故後世之所以為不如三代者,罪在於不能使天下無貧民耳,不在於田之必為井、不為井也。夫已遠者不追,已廢者難因。今故堰遺陂在百年之外,瀦防眾流,即之渺然,イ漫千頃者,如其湮淤絕滅尚不可求,而況井田,遠在數千載之上,今其阡陌連亙,墟聚遷改,蓋欲求商鞅之所變且不可得矣。孔孟生衰周之時,井田雖不治,而其大略具在,勤勤以經界為意,嘆息先王之良法廢壞於暴君汗吏之手。後之儒者乃欲以耳目之所不聞不見之遺言,顧從而效之,亦咨嗟歎息以為不可廢,豈不難乎!井田既然矣,今俗吏欲抑兼並,破富人以扶貧弱者,意則善矣,此可隨時施之於其所治耳,非上之所恃以為治也。夫州縣獄訟繁多,終日之力不能勝,大半為富人役耳。是以吏不勝忿,常欲起而誅之。縣官不幸而失養民之權,轉歸於富人,其積非一世也。小民之無田者,假田於富人;得田而無以為耕,借貲於富人;歲時有急,求於富人;其甚者傭作奴婢,歸於富人;游手末作,俳優技藝,傳食於富人;而又上當官輸,雜出無數;吏常有非時之責,無以應上命,常取具於富人。然則富人者,州縣之本,上下之所賴也。富人為天子養小民,又供上用,雖厚取贏以自封殖,計其勤勞,亦略相當矣。其豪暴過甚,兼取無已者,吏當教戒之;不可教戒,隨事而治之,使之自改則止矣。不宜豫置疾惡於其心,茍欲以立威取名也。夫人主既未能自養小民,而吏先以破壞富人為事,徒使其客主相怨,有不安之心,此非善為治者也。故臣以為儒者復井田之學可罷,而俗吏抑兼并富人之意可損。因時施智,觀世立法。誠使制度定於上,十年之後無甚富甚貧之民,兼并不抑而自己,使天下速得生養之利,此天子與其群臣當汲汲為之。不然,古井田終不可行,今之制度又不復立,虛談相眩,上下乖忤,俗吏以卑為實,儒者以高為名,天下何從而治哉!」
136
按:自秦廢井田之後,後之君子每慨歎世主不能復三代之法,以利其民,而使豪強坐擅兼並之利,其說固正矣。至於斟酌古今,究竟利病,則莫如老泉、水心二公之論最為確實。愚又因水心之論而廣之曰:「井田未易言也。周制:凡授田,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二百畝,再易之地三百畝,則田土之肥瘠所當周知也。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則民口之眾寡所當周知也。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則其民務農之勤怠又所當周知也。農民每戶授田百畝,其家眾男為餘夫,年十六則別受二十五畝,士工商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每口受二十畝,則其民之或長,或少,或為士,或為商,或為工又所當周知也。為人上者必能備知閭里之利病,詳悉如此,然後授受之際可以無弊。
137
蓋古之帝王分土而治,外而公、侯、伯、子、男,內而孤卿、大夫,所治不過百里之地,皆世其土,子其人。於是取其田疇而伍之,經界正,井地均,穀祿平,貪夫豪民不能肆力以違法制,吏黠胥不能舞文以亂簿書。至春秋之世,諸侯用兵爭強,以相侵奪,列國不過數十,土地浸廣。然又皆為世卿、強大夫所裂,如魯則季氏之費、孟氏之成,晉則欒氏之曲沃、趙氏之晉陽,亦皆世有其地。又如邾、莒、滕、薛之類,亦皆數百年之國,而土地不過五七十里,小國寡民,法制易立。竊意當時有國者授其民以百畝之田,壯而畀,老而歸,不過如後世大富之家,以其祖父所世有之田授之佃客。程其勤惰以為予奪,較其豐兇以為收貸,其東阡西陌之利病,皆其少壯之所習聞,雖無俟乎考核,而姦弊自無所容矣。降及戰國,大邦凡七,而麼麼之能自存者無幾。諸侯之地愈廣,人愈眾。雖時君所尚者用兵爭強,未嘗以百姓為念,然井田之法未全廢也。而其弊已不可勝言,故孟子有『今也制民之產,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之說,又有暴君吏慢其經界之說。可以見當時未嘗不授田,而諸侯之地廣人眾,考核難施,故法制隳弛,而姦弊滋多也。至秦人盡廢井田,任民所耕,不計多少,而隨其所占之田以制賦。蔡澤言『商君決裂井田,廢壤阡陌,以靜百姓之業,而一其志。』夫曰『靜』,曰『一』,則可見周授田之制,至秦時必是擾亂無章,輕重不均矣晦庵《語錄》亦謂:「因蔡澤此語,可見周制至秦不能無弊」。漢既承秦,而卒不能復三代井田之法,何也?蓋守令之遷除,其歲月有限;而田土之還授,其姦弊無窮。雖慈祥如龔、黃、召、杜,精明如趙、張、三王,既不久於其政,則豈能悉知其土地民俗之所宜,如周人授田之法乎?則不過受成於吏手,安保其無弊?
138
後世蓋有爭田之訟,歷數十年而不決者矣。況官授人以田,而欲其均平乎!杜君卿曰:『降秦以後,阡陌既敝,又為隱核。隱在乎權宜,權宜憑乎簿書,簿書既廣,必藉眾功,藉眾功則政由群吏,由群吏則人無所信矣。夫行不信之法,委政於眾多之胥,欲紀人事之眾寡,明地利之多少,雖申、商督刑,撓、首總算,不可得而詳矣。』其說可謂切中秦漢以後之病。然揆其本原,皆由乎地廣人眾,罷侯置守,不私其土、世其官之所致也。是以晉太康時,雖有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之制,而史不詳言其還受之法。未幾,五胡擾,則已無所究詰。直至魏孝文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過因田之在民者而均之,不能盡如三代之制。
139
一傳而後,政己圮亂。齊、周、隋因之,得失無以大相遠。唐太宗口分、世業之制,亦多踵後魏之法,且聽其買賣而為之限。至永徽而後,則兼並如故矣。蓋自秦至今,千四百餘年,其閒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纔二百年,而其制盡隳矣。何三代貢、助、徹之法千餘年而不變也?蓋有封建足以維持井田故也。三代而上,天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秦廢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人矣。三代而上,田產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廢井田,而始捐田產以與百姓矣。秦於其所當予者取之,所當取才予之,然沿襲既久,反古實難。欲復封建,是自割裂其土宇,以啟紛爭;欲復井田,是強奪民之田產以召怨ゥ,書生之論所以不可行也。」
URN: ctp:ws942706

喜歡我們的網站請支持我們的發展網站的設計與内容(c)版權2006-2024如果您想引用本網站上的内容,請同時加上至本站的鏈接:https://ctext.org/zh。請注意:嚴禁使用自動下載軟体下載本網站的大量網頁,違者自動封鎖,不另行通知。沪ICP备09015720号-3若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請在此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