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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两汉三国学案
条件: 提到“王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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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116
王尊子赣,涿郡高阳人也。少孤,归诸父,使牧羊大泽中。尊窃学问,能史书。年十三,求为狱小吏,给事太守府,问诏书行事,无不对。久之,尊称病去,事师郡文学官,治《尚书》、《论语》,略通大义。守槐里令,兼行美阳令事。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尝以我为妻,诟笞我。」尊验问,辞服。尊曰:「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县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吏民惊骇。后为东郡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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