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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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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洗冤集錄 |
條件: 包含字詞「復檢」 |
Total 19 |
《一、條令》
《三、檢復總說下》
《六、初檢》
5 | 凡初檢時,如體問得是爭鬥分明,雖經多日,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招上司問難。須子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若委是經日久變動,方稱尸首不任擺撥。初檢尸有無傷損訖,就驗處襯簟,尸首在物上,復以物蓋。候畢,周圍用灰印記,有若干枚,交與守尸弓手、耆正副、鄰人看守。責狀附案,交與復檢,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尸首也。若是疑難檢驗,仍不得遠去,防復檢異同。 |
《七、復檢》
《十九、自縊》
《五十、驗鄰縣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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