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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索 "咸平三年十一月辛卯 (100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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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續資治通鑑長編
條件: 包含字詞「咸平三年十一月辛卯 (100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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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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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下侍郎、兵部尚書、平章事張齊賢,與李沆並相,情好不協,每敷奏多不直致,議者以為疎濶。辛卯,日南至,羣臣朝㑹,齊賢被酒,冠弁欹側,幾顛仆,殿上御史中丞劾齊賢失儀,齊賢自陳,因感寒,飲酒禦之,遂至醉,頓首謝罪,上曰:「卿為大臣,何以率下朝廷自有典憲,朕不敢私」。甲午,齊賢罷守本官。《張詠傳》云:詠為御史中丞,承天節齋㑹,丞相大僚有酒失者,詠彈奏之,丞相大僚,疑即齊賢也。然詠咸平二年四月已出知杭州,魏庠實代之,而庠傳乃不載其嘗有彈奏,不知何也,今不出中丞姓名。本傳稱齊賢再入相,數起大獄,又與冦準相傾奪,人以此少之。按數起大獄實録,當有其事,而皆不見㓂準,時又在外,不知齊賢何以傾奪之,豈自同州徙鳳翔,由齊賢故耶?皆當詳考。宋史全文呂中曰:一相獨任,則有專權之私,二相並命,則有立黨之患,然以趙中令權專任重,而能與新進之呂䝉正共事,以畢士安德尊望隆,而能與使氣之冦準共政,不惟無分朋植黨之風,抑且盡同寅和衷之義,而齊賢反與李沆不叶,與冦準相傾,何耶?君子可以知相業之優劣矣! 樞密直學士馮拯言:中書戶房直發劄子四道,不由發敕院㸃檢。詔三司、開封府、御史臺、進奏院等處,凡受宣敕劄子,湏見發敕院官封,方得承稟,違者遣吏押送發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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