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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條件: 提到「王夫之
Total 13

卷6 經部·易類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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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朝王夫之撰。夫之而農,號姜齋,漢陽人。前明舉人。是編乃其讀《易》之時隨筆札記,故每條但舉《經》文數字標目,不全載《經》文。又遇有疑義,乃為考辨,故不逐卦逐爻一一盡為之說。大旨不信陳摶之學,亦不信京房之術,於先天諸圖、緯書、雜說皆排之甚力,而亦不空談玄妙,附合老莊之旨。

卷12 經部·書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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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朝王夫之撰。夫之有《周易稗疏》,已著錄。是編詮釋經文,亦多出新意。

卷14 經部·書類存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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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朝王夫之撰。夫之有《尚書稗疏》,已著錄。此複推論其大義,多取後世事為之糾正。如論《堯典》「欽明」,則以闢王氏良知。論《舜典》「玄德」,則以闢老氏玄旨。論「依永」、「和聲」,斥宋濂、詹同等用九宮填郊廟樂章之陋。論「象以典刑」,攻鍾繇、陳群等言複肉刑之非。論「人心、道心」,証釋氏明心見性之誤。論「聰明、明威」,破呂不韋《月令》、劉向等《五行傳》之謬。論「甲胄起戎」,見秦漢以後制置之失。論「知之非艱,行之維艱」,詆朱陸學術之短。論《洪範》「九疇」,薄蔡氏數學為無稽。論「周公居東」,鄙季友避難為無據。議論馳騁,頗根理要。至於「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及「所其無逸」等句,從孔《傳》而非呂、蔡,亦有依據。惟《文侯之命》以為與《詩》錄《小弁》之意同,為孔子有取於平王,至謂「高宗諒暗」與「豐暱」同為不惠於義,則其論太創。又謂黃帝至帝舜皆以相而紹位,古之命相,猶後世之建嗣。

卷16 經部·詩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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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朝王夫之撰。夫之有《周易稗疏》,已著錄。是書皆辨正名物訓詁,以補《傳》、《箋》諸說之遺。如《詩譜》謂「得聖人之化者謂之《周南》,得賢人之化者謂之《召南》。」此則據《史記》謂雒陽為周、召之語,以陝州為中線而兩分之,則《周南》者周公所治之南國也。証之地理,亦可以備一解。至於鳥則辨雎鳩之為山禽而非水鳥;雀角之角為咮,詩意言雀實有角,鼠實有牙。於獸則辨「九十其犉」之語,當引《爾雅》「七尺曰犉」之文釋之,不當以「黃牛黑唇」釋之;騂剛之剛為犅,則以牛脊言之。於草則辨蔞為雚葦之屬,而非蔞蒿;薇自為可食之菜,而非不可食之蕨。於木則辨詩言樸者,實今之柞。言柞者,實今之櫟;榛楛之榛,即詩之所謂栵,而非榛慄之榛。於蟲則辨斯螽、莎雞、蟋蟀之各類,而非隨時異名之物;果蠃負螟蛉以食其子,而非取以為子。

卷29 經部·春秋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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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朝王夫之撰。夫之有《周易稗疏》,已著錄。是編論《春秋》書法及儀象典制之類僅十之一,而考証地理者居十之九。其論書法,謂《閔公元年》書季子、仲孫高子皆不名,乃閔公幼弱,聽國人之所為,故從國人之尊稱。然考襄公之立實止四歲,昭公之出亦非一年,均未聞以君不與政書事或有變文,何獨閔公見存,反從國人立議。其論《春秋》書戎皆指徐戎,斥杜預陳留濟陽東有戎城之非。且謂曹衛之間不應有戎,証以《費誓》,似乎近理。然周之戎如今土司參錯於郡縣。

卷31 經部·春秋類存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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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朝王夫之撰。夫之有《周易稗疏》,已著錄。是書前有《自序》,稱大義受於其父,故以「家說」為名。其攻駁胡《傳》之失,往往中理,而亦好為高論,不顧其安,其弊乃與胡《傳》等。如文姜之與於弒,夫之謂不討則不免於忘父,討之則不免於殺母。為莊公者,惟有一死而別立桓公之庶子,庶子可以申文姜之誅。不知子固無殺母之理,即桓之庶子亦豈有殺嫡母之理?視生母為母而視嫡母為非母,此末俗至薄之見,可引以斷《經》義乎?閔公之弒,夫之謂當歸獄於慶父,不當歸獄於哀姜。哀姜以母戕子,與文姜不同,不得以人爵壓天倫。此亦牽於俗情,以常人立論。不知作亂於國家,即為得罪於宗廟。唐武后以母廢中宗,天下嘩然而思討,君子不以為非。彼獨非母子乎?首止之會定王世子,所以消亂端於未萌。世子非不當立,則不得謂之謀位。諸侯非奉所不當奉,則不得謂之要狹。夫之必責以伯夷、叔齊之事,則張良之羽翼惠帝,何以君子不罪之乎?如此之類,皆以私情害大義。其他亦多詞勝於意。全如論體,非說經之正軌。至於《桓公元年》,無端而論及人君改元宜建年號之類,連篇累牘,橫生支節,於《春秋》更無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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