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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文獻通考 |
條件: 提到「王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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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十四·郊社考七》
91 | 國子監丞王普言:「大禮明堂有未合典禮之事:正、配每位設太樽三,著樽二,犧樽、象樽、壺樽、山樽各一,又設如樽之數。太樽,一實供內法酒,一實齊,一實醴齊;著樽,一實祠祭法酒,一實盎齊;犧樽實緹齊,象樽實沈齊,壺樽實昔酒,山樽實事酒;太,一實清酒,餘皆實明水。謹按《周禮》,春祠、夏示龠用兩犧樽、兩象樽,秋嘗、冬用兩著樽、兩壺樽;四時之間祀用兩太樽、兩山樽。又曰『凡祭祀供五齊三酒,以實八尊』,然則六尊之數,凡十有二,其當時所用者四,其設而不酌者八。明堂乃季秋大享,則初獻當用兩著樽,一實玄酒,一實醴齊;亞、終獻當用兩壺樽,一實元酒,一實盎齊,皆有如樽之實。 |
《卷二百十九·經籍考四十六》
1 | 陳氏曰:太常博士王普伯照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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