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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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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文獻通考
條件: 提到「韓琦
Total 9

卷二十一·市糴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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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大名府韓琦言:「熙寧二年詔書,務在優民,不使兼並乘其急以邀倍息,皆以為民,公家無所利其入。今乃鄉村自第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陌,三等以上更許增借,坊郭有物業抵當者,依青苗例支借。且鄉村三等並坊郭有物業戶,乃從來兼並之家也,今皆多得借錢,每借一千,令納一千三百,則是官放息錢,與初抑兼並濟困乏之意絕相違戾,欲民信服,不可得也。且愚民一時借請則甚易,納則甚難。故自制下以來,官吏惶惑,皆謂若不抑散,則上戶必不願請,下戶與無業客戶或願請,而將來必難催納。將來必有行刑督索,及勒乾係書手、典押、耆戶長同保人等均賠之患。朝廷若謂陜西嘗放青苗錢,官有所得而民以為便,此乃轉運司因軍諸有闕,適自冬涉春雨雪及時,麥苗滋盛,決見成熟,行於一時可也。今乃差官置司,以為每歲常行之法,而取利三分,豈陜西權宜之比哉?」上乃出琦奏示執政曰:「琦真忠臣,朕始謂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且坊郭安得有青苗,而使者強與之乎?」王安石勃然曰:「茍從所欲,雖坊郭何害?」因難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所以助民,至於收息,亦周公遺法也。」上終以琦說為疑,與安石問難,安石翌日遂稱疾不出。上諭執政罷青苗法,曾公亮、陳升之即欲奉詔,趙蘋獨欲俟安石出,令自罷之,連日不決。上更以為疑。安石再視事,入謝,上勞問曰:「青苗法,朕誠為眾論所惑,今思此事,一無所害,極不過失陷少錢物耳,何足恤。」安石曰:「但力行之,勿令小人故意壞法,如預買綢絹行之已久,亦何常失陷錢物?」安石既視事,持之益堅,人言不能入矣。初,安石在告,曾公亮、陳升之等舉行前詔,乃刪去「得抑遏不散」之語。安石復視事,志氣愈悍,乃面責曾公亮等,公亮不能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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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司奏專疏駁韓琦所言,皆王安石自為之。既而琦又言:「今蒙制置司以臣所言皆為不當。看詳疏駁,事件多刪去臣元奏要切之語,曲為沮格,及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文其繆妄,將使無復敢言其非者。且古今異宜,《周禮》所載不可施於今者,其事非一。況今天下田稅已重,又非《周禮》什一之法,更有農具、牛皮、鹽錢、曲錢、鞋錢之類,凡十餘件,謂之雜錢。每夏秋起納,官中更以綢絹斛斗低估價直,令民以此雜錢折納。又每歲散官鹽與民,謂之蠶鹽,折納絹帛。更有預備收賣綢絹,如此之類,不可悉舉。皆《周禮》田稅什一之外加斂之物,取利已厚,傷農已深,柰何更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謂放青苗錢乃周公太平已試之法?此則誣聖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而慟哭也!

卷二十六·國用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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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天下沒入戶絕田,官自鬻之。至嘉祐二年,樞密使韓琦請留勿鬻,募人耕,收其租,別為倉貯之,以給州縣郭內之老幼貧疾不能自存者,謂之廣惠倉,領以提點刑獄,歲終具出納之數,以上三司。戶不滿萬,留田租千石,萬戶倍之,戶二萬留三千石,三萬留四千石,五萬留六千石,七萬留八千石,十萬以上留萬石。田有餘,則鬻如舊。四年,詔改隸司農寺,州選官二人,主出納。歲十月,則遣官驗視應受米者,書其名於籍。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給米,人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有餘乃及諸縣,量其大小而均給之。其大略如此。

卷一百三·宗廟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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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監登聞鼓院徐璉言:「國家遠稽三代,肇建原廟,凡是佐命配享與夫當時輔弼勳勞之臣,繪像於廟庭,以示不忘崇德報功之意。累朝佐命配享功臣不過十餘人,今之臣僚與其家之子孫必有存其繪像者,望詔有司尋訪,復摹於景靈宮庭之壁,非獨假寵諸臣之子孫,所以增重祖宗之德業,以為臣子之勸。」禮部討論,欲下諸路轉運司委所管州軍尋訪配享功臣之家,韓王趙普、周王曹彬、大師薛居正石熙載、鄭王潘美、太師李沆王旦李繼隆王曾呂夷簡、侍中曹瑋、司徒韓琦、太師曾公亮富弼司馬光韓忠彥,各令摹寫貌像投納,繪畫於景靈宮庭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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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 司徒兼侍中、贈尚書令韓琦,太傅兼侍中、贈太師、中書令曾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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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元祐五年,定州請以韓琦祠載祀典。從之。又詔相州商王河甲塚、沂州一縣顏真卿墓並載祀典。

卷一百八十八·經籍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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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氏曰:司徒兼侍中相臺韓琦稚圭撰。

卷二百三十四·經籍考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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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氏曰:丞相魏國公忠獻公安陽韓琦稚圭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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