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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營造法式 |
條件: 包含字詞「平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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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法式卷第五大木作制度二》
7 | 四曰平梁:若四鋪作,五鋪作,廣加材一倍。六鋪作以上,廣兩材一契。 |
12 | 若平梁,四椽六椽上用者,其廣三十五份;如八椽至十椽上用者其廣四十二份。不以大小從,下高二十五份。背上、下凹皆以四瓣卷殺,其下第四瓣盡處凹四份,餘並同月梁之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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