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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苏轼集
条件: 提到“知建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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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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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佑元年四月二十三日朝奉郎中书舍人苏轼同朝请大夫试中书舍人范百禄状奏。今月二十二日,准吏房送到词头,内知建昌军陈绎奉圣旨差知兖州者。右臣等勘会陈绎知广州日,私自取索,用市舶库乳香斤两至多,本犯极重,以元勘不尽,至薄其罪。外买生羊寄屠行,令供肉,计亏价钱三十七贯有馀。州宅元供养檀木观音一尊,绎别造杉木胎者,货易入己,计亏官钱二贯文,系自盗赃一匹二丈,合准例除名。纵男役将下禁军织造坐褥,不令赴教。纵男与道士何德顺游从。绎曲庇何德顺弟何迪,偷税金四百两,事不断抽,罚不觉察。公使库破,男并随行助教供给食钱。以公使谷养白鹇,系窃盗自守不尽赃,罪杖。其馀罪犯,难以悉陈。奉敕,陈绎落职降官知建昌军,其词略曰:「蔽罪至于除名,论赃至于自盗。」臣等谨按绎资性倾险,士行鄙恶,当时所犯,自合除名。建昌之命,已犯公议。岂宜收录,复典大邦?非惟必致人言,亦恐奸邪复用,其渐可畏。所有告命,不敢依例撰词。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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