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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元史 |
條件: 提到「王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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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八》
12 | 三年春正月癸巳朔,暹國及八番洞蠻酋長各遣使來貢。曹州禹城縣去秋霖雨害稼,縣人邢著、程進出粟以賑饑民,命有司旌其門。乙未,享太廟。己亥,思明州盜起,湖廣行省督兵捕之。庚子,刑部尚書烏馬兒坐贓杖免。壬寅,命太僕寺增給牝馬百匹,供世祖、仁宗御容殿祭祀馬湩。和林阿蘭禿等驛戶貧乏,給鈔賑之。以行中書省平章政事復兼總軍政,軍官有罪,重者以聞,輕者就決。罷上都、雲州、興和、宣德、蔚州、奉聖州及雞鳴山、房山、黃蘆、三叉諸金銀冶,聽民采煉,以十分之三輸官。授前樞密院副使吳元珪、王約集賢大學士,翰林侍講學士韓從益昭文館大學士,並商議中書省事。拜住言:「前集賢侍講學士趙居信、直學士吳澄,皆有德老儒,請征用之。」帝喜曰:「卿言適副朕心,更當搜訪山林隱逸之士。」遂以居信為翰林學士承旨,澄為學士。增置上都留守司判官二員,以漢人為之,專掌刑名。置仁宗中宮位提舉司二,秩正五品,隸承徽寺。太陰犯鉞星,又犯井。癸卯,太陰犯井。甲辰,鎮西武寧王部饑,賑之。遣諸王忽剌出往鎮雲南,賜鈔萬五千貫。辛亥,申命鐵失振舉臺綱。壬子,建諸王驛於京師,遣回回炮手萬戶赴汝寧、新蔡,遵世祖舊制,教習炮法。靜江、邕、柳諸郡獠為寇,命湖廣行省督兵捕之。甲寅,以宗仁衛蒙古子女額足萬戶,命罷收之。乙卯,征東末吉地兀者戶,以貂鼠、水獺、海狗皮來獻,詔存恤三歲。丙辰,泉州民留應總作亂,命江浙行省遣兵捕之。丁巳,定封贈官等秩。辛酉,禁故殺子孫誣平民者。增置兵部尚書一員。四川行省平章政事趙世延,為其弟訟不法事,繫獄待對,其弟逃去,詔出之。仍著為令:逃者百日不出,則釋待對者。命樞密副使完顏納丹、侍御史曹伯啟、也可紥魯忽赤不顏、集賢學士欽察、翰林直學士曹元用,聽讀仁宗時纂集累朝格例。敕:「常調官外不次銓用者,但升以職,勿升其階。」 |
《卷一百七十八》
11 | 王約,字彥博,其先汴人,祖通,北徙真定。約性穎悟,風格不凡。從中丞魏初游,博覽經史,工文辭,務達國體,時好不以動其心。至元十三年,翰林學士王磐薦為從事,承旨火魯火孫以司徒開府,奏授從仕郎、翰林國史院編修官,兼司徒府掾。既而辟掾中書,除禮部主事。二十四年,拜監察御史,授承務郎。首請建儲及修史事。時丞相桑哥銜參政郭佑為中丞時奏誅右丞盧世榮等,故誣以他罪,約上章直佑冤。按治成都鹽運使王鼎不法,罷官除名。轉御史臺都事。南臺侍御史程文海入言事,多斥桑哥罪。桑哥怒,又以約與之表裏,六奏殺之,上不從。約以隴西地遠,請立行臺陝西,詔從之。出賑河間饑民,均核有方,全活甚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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