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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明史纪事本末
条件: 提到“王之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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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卷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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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午,刑部提牢主事王之寀言:「本月十一日,散饭狱中,末至新犯张差,见其年壮力强,非风颠人。初招告状著死撞进,复招打死罢。臣问实招与饭,不招当饥死。即置饭差前,差见饭低头,已而云:『不敢说。』臣乃麾吏书令去,止留二役扶问之,招称:『张差小名张五儿,父张义病故,有马三舅、李外父,叫我跟不知姓名老公,说:「事成与尔几亩地种。」老公骑马,小的跟走。初三歇燕角铺,初四到京。』问何人收留?复云:『到不知街道大宅子,一老公与我饭,说:「你先冲一遭,撞著一个,打杀一个,打杀了我们救得你。」遂与我枣木棍,领我由厚载门进到宫门上。守门阻我,我击之堕地。已而老公多,遂被缚。小爷福大。』又招有柏木棍、琉璃棍,棍多人众等情。其各犯名,至死不招。臣看此犯不颠不狂,有心有胆,惧之以刑罚不招,要之以神明不招,啜之以饮食,始欲默欲语,中多疑似。愿皇上缚凶犯于文华殿前朝审,或敕九卿科道三法司会问,则其情立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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