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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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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通典
條件: 提到「
Total 7

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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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 後周  大唐
7
大唐開元二十五年令:田廣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自秦漢以降,即二百四十步為畝,非獨始於國家,蓋具令文耳。國家程式雖則具存,今所存纂錄,不可悉載,但取其朝夕要切,冀易精詳,乃臨事不惑。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先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黃、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篤疾、廢疾、寡妻妾當戶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二十畝。應給寬鄉,並依所定數;若狹鄉新受者,減寬鄉口分之半。其給口分田者,易田則倍給。寬鄉三易以上者,仍依鄉法易給。其永業田,親王百頃,職事官正一品六十頃,郡王及職事官從一品各五十頃,國公若職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頃,郡公若職事官從二品各三十五頃,縣公若職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頃,職事官從三品二十頃,侯若職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頃,伯若職事官從四品各十頃,子若職事官正五品各八頃,男若職事官從五品各五頃,上柱國三十頃,柱國二十五頃,上護軍二十頃,護軍十五頃,上輕車都尉十頃,輕車都尉七頃,上騎都尉六頃,騎都尉四頃,驍騎尉、飛騎尉各八十畝,雲騎尉、武騎尉各六十畝。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職事給,兼有官爵及勳俱應給者,唯從多,不並給。若當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狹鄉者,並即迴受,有賸追收,不足者更給。諸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孫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每畝課種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三年種畢。鄉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樹充。所給五品以上永業田,皆不得狹鄉受,任於寬鄉隔越射無主荒地充。即買蔭賜田充者,雖狹鄉亦聽。其六品以下永業,即聽本鄉取還公田充,願於寬鄉取者亦聽。應賜人田,非指的處所者,不得狹鄉給。其應給永業人,若官爵之內有解免者,從所解者追。即解免不盡者,隨所降品追。其除名者,依口分例給,自外及有賜田者並追。若當家之內有官爵及少口分應受者,並聽迴給,有賸追收,其因官爵應得永業,未請及未足而身亡者,子孫不合追請也。諸襲爵者,唯得承父祖永業,不合別請。若父祖未請及未足而身亡者,減始受封者之半給。其州縣界內所部受田,悉足者為寬鄉,不足者為狹鄉。諸狹鄉田不足者,聽於寬鄉遙受。應給園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給一畝,每三口加一畝,賤口五口給一畝,每五口加一畝,並不入永業口分之限。其京城及州郡縣郭下園宅,不在此例。諸京官文武職事職分田:一品一十二頃,二品十頃,三品九頃,四品七頃,五品六頃,六品四頃,七品三頃五十畝,八品二頃五十畝,九品二頃,並去京城百里內給。其京兆、河南府及京縣官人職分田亦準此。即百里外給者亦聽。諸州及都護府、親王府官人職分田:二品一十二頃,三品一十頃,四品八頃,五品七頃,六品五頃,京畿縣亦準此。七品四頃,八品三頃,九品二頃五十畝。鎮戍關津岳瀆及在外監官五品五頃,六品三頃五十畝,七品三頃,八品二頃,九品一頃五十畝。三衛中郎將、上府折衝都尉各六頃,中府五頃五十畝,下府及郎將各五頃,上府果毅都尉四頃,中府三頃五十畝,下府三頃,上府長史、別將各三頃,中府、下府各二頃五十畝。親王府典軍五頃五十畝,副典軍四頃,千牛備身左右、太子千牛備身各三頃。親王府文武官隨府出藩者,於在所處給。諸軍上折衝府兵曹二頃,中府、下府各一頃五十畝。其外軍校尉一頃二十畝,旅帥一頃,隊正副各八十畝,皆於領側州縣界內給。其校尉以下在本縣及去家百里內領者不給。諸驛封田皆隨近給,每馬一匹給地四十畝。若驛側有牧田之處,匹各減五畝。其傳送馬,每匹給田二十畝。諸庶人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業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樂遷就寬鄉者,并聽賣口分。賣充住宅、邸店、碾磑者,雖非樂遷,亦聽私賣。諸買地者,不得過本制,雖居狹鄉,亦聽依寬制,其賣者不得更請。凡賣買,皆須經所部官司申牒,年終彼此除附。若無文牒輒賣買,財沒不追,地還本主。諸以工商為業者,永業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並不給。諸因王事沒落外藩不還,有親屬同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身還之日,隨便先給。即身死王事者,其子孫雖未成丁,身分地勿追。其因戰傷及篤疾廢疾者,亦不追減,聽終其身也。諸田不得貼賃及質,違者財沒不追,地還本主。若從遠役外任,無人守業者,聽貼賃及質。其官人永業田及賜田,欲賣及貼賃者,皆不在禁限。諸給口分田,務從便近,不得隔越。若因州縣改易,隸地入他境及犬牙相接者,聽依舊受。其城居之人,本縣無田者,聽隔縣受。雖有此制,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寬,兼并之弊,有踰於漢成哀之閒。又田令,在京諸司及天下州府縣監、折衝府、鎮戍、關津、嶽瀆等公廨田、職分田,各有差。諸職分陸田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並入後人,以後上者入前人。其麥田以九月三十日為限。若前人自耕未種,後人酬其功直;已自種者,准租分法。其價六斗以下者,依舊定;以上者,不得過六斗。並取情願,不得抑配。親王出藩者,給地一頃作園。若城內無可開拓者,於近城便給。如無官田,取百姓地充,其地給好地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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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秦 漢 後漢 晉 東晉 宋 後魏 大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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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貞觀十八年,李襲稱為揚州大都府長史,乃引雷陂水,又築句城塘,以溉田八百餘頃,百姓獲其利。徵拜太府卿,人至今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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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 魏 晉 東晉 齊 後魏 北齊 隋 大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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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開元二十五年令:諸屯隸司農寺者,每三十頃以下、二十頃以上為一屯。隸州鎮諸軍者,每五十頃為一屯。應置者,皆從尚書省處分。其舊屯重置者,一依承前封疆為定。新置者,並取荒閑無籍廣占之地。其屯雖料五十頃,易田之處各依鄉原量事加數。其屯官取勳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并前資邊州縣府鎮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內,簡堪者充。據所收斛斗等級為功優。諸屯田應用牛之處,山原川澤,土有硬軟,至於耕墾用力不同。土軟處每一頃五十畝配牛一頭,彊硬處一頃二十畝配牛一頭。即當屯之內有硬有軟,亦準此法。其稻田每八十畝配牛一頭。諸營田若五十頃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所收斛斗皆準頃畝折除。其大麥、蕎麥、乾蘿蔔等,準粟計折斛斗,以定等級。

選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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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貞觀八年三月,詔進士讀一部經史。二十二年九月考功員外郎王師明知貢舉,時冀州進士張昌齡、王公理並有俊才,聲振京邑,而師明考其文策全下,舉朝不知所以。及奏等第,太宗怪無昌齡等名,因召師明問之,對曰:「此輩誠有詞華,然其體輕薄,文章浮艷,必不成令器。臣若擢之,恐後生相倣傚,有變陛下風雅。」帝以為名言,後並如其言。其年,馬周上書曰:「自古郡守、縣令,皆妙選賢德,欲有擢升,必先試以臨人,或從二千石入為丞相。今朝廷獨重內官,縣令、刺史,頗輕其選,刺史多是武夫、勳人,或京官不能職,方始外出;而折衝、果毅之內,身材強壯者,先入為中郎將,其次始補州任。邊遠之處,用人更輕,其才堪宰蒞,以德行見擢者,十不能一。所以百姓未安,殆由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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