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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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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通典
條件: 提到「卞壼
Total 3

禮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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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成帝詔曰:「曲陵公等,宣力前朝,致勳皇家,以德義優弘,兼保傅朕躬。朕遭家不造,奄在哀疚,岙訓未究,悟事窮感。其一遵先帝尊崇師傅之教,拜敬加舊,以明崇德,永奉遺範。」尚書令卞壼等奏曰:「臣歷觀紀籍禮經,無拜臣之制。唯漢成帝拜張禹,庸主凡臣,不足為軌。或說師臣友臣,師模其道,又未是其拜也。至於先帝之拜司徒導,特以元皇帝興自藩國,布衣之交,拜在人臣之日,故率而不改。陛下尊順先典,伏膺禮中,不宜降南面之尊,拜北面之臣。大教有違,名體不順,事應改正。」太后詔:「尊師重道,帝王之所宜務,況童幼方賴師訓之成。宜令一遵先帝崇賢之禮。」壼又奏:「臣考先典之極,無過於周公,而周史無拜敬之禮。禮記稱『王者入學,躬拜三老』。此一朝之敬,猶子冠而母拜之,豈可終身行焉。」太后詔:「須帝成人,更詳師傅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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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制,皇帝會公卿,座位定,太子後至,孫毓以為群臣不應起。禮曰『父在斯為子,君在斯為臣』。『侍坐於所尊,見同等不起』。皆以為尊無二上,故有所厭之義也。昔衛綰不應漢景之召,釋之正公門之法,明太子事同於群臣,群臣亦統一於所事。應依同等不起之禮。明帝太寧三年,詔曰:「漢魏以來,尊崇儲貳,使官屬稱臣,朝臣咸拜,此甚無謂。今太子衍幼沖之年,便臣先達,將今所習見,謂之自然,此豈可以教之邪!」令內外通議。尚書令卞壼議以為:「春秋王太子不會盟,禮同於君,皆所以重儲貳,異正嫡。苟奉之如君,不得不拜矣。太子若存謙檵,故宜答拜。臣以為皇太子之立,郊告天地,正位儲宮,豈得同之皇子揖讓而已。謂宜稽則漢魏,闔朝同拜。」從之。徐邈云:「東宮臣上表天朝,既用黃紙,上太子疏,則用白紙也。北人有作苻宏官屬者,云『東宮臣上疏於太子用白紙,太子答之用黃紙。朝士率常牋上下死罪,太子答之姓白,亦有惶恐。』此似得中朝舊法。」

禮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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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中丞卞壼議:「王式繼母前嫁夫終,後嫁式父,式父終,持服葬訖,還前夫家。前家亦有繼子,養至終,遂合葬於前夫。式為制出母周服。式辭以父臨終,母求去,父許諾。就如其辭,必也正名,依禮為無所據。若父在與亡,臧否有命,明七出之責,則當存時受遣,告宗廟而棄之,無緣以絕義之妻,留家制服。若式父不及禮義,或以情相許,或疾在困亂,聽去留自由者,為相要非禮。相要非禮,則存亡無所得從,式宜正之以禮。魏顆從其禮命,陳乾昔屬其子尊己殉殯二婢子,尊己以非禮不從,春秋善之。況其母乎!禮,婦人三從。式母於夫,事生奉終,居喪以禮,非為既絕之妻;及亡制服,不為無義之婦。不絕之驗,彰於制服;自去守節,非為更嫁。考行無絕於夫,離絕繼在夫沒之後。夫既沒,是其從子之日,而式以為出母,此即何異子出其母!而使存無所從以居,沒無所歸以託,寄命於他人之門,埋尸於無名之塚。若式父亡後,母尋沒於式家,不可以出明矣。許諾之命一耳,以為母於同居之時,至沒於前子之門,所處不同,而以為出母。母依前子,非為更嫁,日月遠近,理不有異。禮,長子不為出母服,出繼母又不應服。式長子也。又母非所生,不應服坦然,而式乃制服,明前絕無徵,違禮莫據,內愧於心,欲以詐眩視聽,託過厚以制飾非。尋其事情,考之禮正,義不容恕。式母再嫁,前後俱繼,何慈於彼,不慈於此?受之者應有過禮之貶,出之者宜受莫大之責。式禮義之闕,發於事親,傷孝敬之道,虧損時教,不可以居人倫銓正之任。式宜請議,即下禁止。」司徒揚州大中正陸曄、淮南大中正胡弘等並貶爵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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