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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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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宋史 |
條件: 提到「知祁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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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傳第五十》
77 | 王鬷字總之,趙州臨城人。七歲喪父,哀毀過人。既長,狀貌奇偉。舉進士,授婺州觀察推官。代還,真宗見而異之,特遷秘書省著作佐郎、知祁縣,通判湖州。再遷太常博士、提點梓州路刑獄,權三司戶部判官。使契丹還,判都磨勘司。以尚書度支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上言:「方調兵塞決河,而近郡災歉,民力雕敝,請罷土木之不急者。」改三司戶部副使。樞密使曹利用得罪,鬷以同里為利用所厚,出知湖州,徙蘇州。還為三司鹽鐵副使。 |
《列傳第五十七》
22 | 旦字伯康。清直敏強,雖小事必審思,度不中不釋。以父任,為秘書省校書郎,歷鄭縣主簿。鄭有婦藺訟奪人田者,家多金錢,市黨買吏,合為奸謾,十年不決。旦取案一閱,情偽立見,黜吏十數輩,冤者以直。又井元慶豪欺鄉里,莫敢誰何,旦擒致於法。時旦年尚少,上下易之,自是驚服。吏捕蝗,因緣搔民。旦言:「蝗,民之仇,宜聽自捕,輸之官。」後著為令。丁內外艱,服除,監饒州永平鑄錢監。知祁縣,天大旱,人乏食,群盜剽敓,富家巨室至以兵自備。旦召富者開以禍福,於是爭出粟,減直以糶,猶不失其贏,饑者獲濟,盜患亦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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