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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宋史 |
條件: 提到「路昌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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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馬政)》
60 | 諸監既廢,淤田司請廣行淤溉,增課以募耕者,而河北制置牧田所繼言,牧田沒於民者五千七百餘頃。乃嚴侵冒之法,而加告獲之賞,自是利入增多。元豐三年,廢監租錢遂至百一十六萬,自群牧使而下,賜賚有差。乃命太常博士路昌衡、秘書丞王得臣與逐路轉運司、開封府界提點司按租地,約三年中價以定歲額。若催督違滯,以擅支封樁法論。 |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49 | 三年,復置大理寺右治獄,官屬視元豐員,仍增置司直一員。大理卿路昌衡請:「分大理寺丞為左、右推,若有翻異,自左移右。再變,即命官審問,或御史臺推究。不許開封府互勘及地分探報,庶革互送挾仇之弊。徒已上罪移御史臺。命官追攝者,悉依條。若探報涉虛、用情托者,並收坐以聞。」 |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1 | 沈銖弟錫路昌衡謝文瓘陸蘊黃寔姚祐樓異沉積中李伯宗汪澥何常葉祖洽時彥霍端友俞慄蔡薿 |
6 | 路昌衡,字持正,開封祥符人。起進士,至太常博士。參鞫陳世儒獄,逮治苛峻,至士大夫及命婦,皆不免。遷右司員外郎,歷江淮發運、陜西轉運副使,知廣州,徙荊南,又徙潭州,加直龍圖閣、知慶州。 |
7 | 紹聖中,召為衛尉、大理卿,遷工部侍郎,俄以寶文閣待制知開封府。李清臣有狂婦人之訴,昌衡致之重闢。出知瀛州,徙永興軍,進直學士、知成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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