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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宋史
条件: 提到“浏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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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货下七 (酒坑冶、矾香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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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十一年,以铸钱司韩球言,抚州青胆矾斤钱一百二十文,土矾斤三十文省,铅山场所产品高于抚,青胆矾斤作一百五十文,黄矾斤作八十文。二十九年,以淮西提举司言,取绍兴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所收矾钱一年中数四万一千五百八十五缗为定额。其它产矾之所,若潭州浏阳之永兴场、韶州之岑水场,皆置场给引,岁有常输。惟漳州之东,去海甚迩,大山深阻,虽有采矾之利,而潮、梅、汀、赣四州之奸民聚焉,其魁杰者号大洞主、小洞主,土著与负贩者,皆盗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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