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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宋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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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货下六 (茶下)》
37 | 初,熙宁五年,以福建茶陈积,乃诏福建茶在京、京东西、淮南、陜西、河东仍禁榷,馀路通商。元丰七年,王子京为福建转运副使,言「建州腊茶,旧立榷法,自熙宁权听通商,自此茶户售客人茶甚良,官中所得惟常茶,税钱极微,南方遗利,无过于此,乞仍旧行榷法。建州岁出茶不下三百万斤,南剑州亦不下二十馀万斤,欲尽买入官,度逐州军民户多少及约邻路民用之数计置,即官场卖,严立告赏禁。建州卖私末茶,借丰国监钱十万缗为本。」并从之;所请均入诸路榷卖,委转运司官提举:福建王子京,两浙许懋,江东杜伟,江西朱彦博,广东高鎛,然子京盖未免抑配于民。 |
38 | 时远方若桂州修仁诸县、夔州路达州有司皆议榷茶,言利者踵相蹑,然神宗闻鄂州失催茶税,辄蠲之。建州园户等以茶粗滥当剥纳,为钱三万六千馀缗,虑其不能偿,令准输茶。初,成都帅司蔡延庆言邛部川蛮主苴克等愿卖马,即诏延庆以茶招来,后闻边计蛮情非便,即罢之。哲宗嗣位,御史安敦首劾王子京买腊茶抑民,诏罢子京事任,令福建禁榷州军视其旧,馀并通商。桂州修仁等县禁榷及陜西碎卖芽茶皆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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