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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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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宋史 |
條件: 提到「獲鹿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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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鄉兵三)》
49 | 元祐元年正月,樞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罷團教,其教閱器械悉上送官,仍立禁約。」閏二月,詔河北東西路、永興、秦鳳等路提點刑獄兼提舉保甲,並依提刑司例各為一司。三月,王巖叟劾狄諮、劉定奸贓狀。御史孫升亦言:「劉定上挾章惇之奸黨,下附狄諮之庸材,大肆憑陵,公行恐喝,故真定獲鹿之變起於後,澶、滑之盜作於前,願早正其罪。」於是諮、定皆罷,與在外宮觀。十一月,詔府界、三路保甲人戶五等已下、地土不及二十畝者,雖三丁以上,並免教。從殿中侍御史呂陶之請也。 |
《列傳第四十四》
39 | 賈昌朝,字子明,真定獲鹿人。晉史官緯之曾孫也。天禧初,真宗嘗祈谷南郊,昌朝獻頌道左,召試,賜同進士出身,主晉陵簿。賜對便殿,除國子監說書。孫奭判監,獨稱昌朝講說有師法。他日書路隨、韋處厚傳示昌朝曰:「君當以經術進,如二公。」為穎川郡王院伴讀。再遷殿中丞,歷知宜興、東明縣。奭侍讀禁中,以老辭,薦昌朝自代,召試中書,尋復國子監說書。上言:「禮,母之諱不出於宮。今章獻太後易月制除,猶諱父名,非尊宗廟也。」詔從之。景祐中,置崇政殿說書,以授昌朝。誦說明白,帝多所質問,昌朝請記錄以進,賜名《邇英延義記注》,加直集賢院。 |
《列傳第二百二十五宦者一》
45 | 秦翰,字仲文,真定獲鹿人。十三為黃門,開寶中遷高品。太平興國四年,崔彥進領眾數萬擊契丹,翰為都監,以善戰聞。太宗因加賞異,謂可屬任。雍熙中,出為瀛州駐泊,仍管先鋒事,遷入內殿頭高品、鎮、定、高陽關三路排陣都監。淳化四年,補入內押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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