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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宋史
条件: 提到“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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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 (乡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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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元年,诏广州枪手十之三教弓弩手。是岁,会六郡枪手,为指挥四十一,总一万四千七百有奇。三年,知广州王靖言:「东路枪手,自至和初立为土丁之额,农隙肄业一月,乃古者寓兵于农之策也。然训练劝奖之制未备,请比三路义勇军政教法条上约束。」四年,知封州邓中立请以本路未置枪手州县,如广、惠等五郡例置。奏可。六年,广东驻泊杨从先言:「本路枪手万四千,今为保甲,两丁取一,得丁二十五万,三丁取一,得丁十三万。以少计之,犹十倍于枪手。愿委路分都监二员,分提举教阅。」诏司农寺定法以闻。其后,户四等以上,有三丁者以一为之,每百人为一都,五都为一指挥。自十一月至二月,月轮一番阅习,凡三日一试,择其技优者先遣之。七年,诏广南东西路旧枪手、土丁户依河北、陕西义勇法,三丁选一,馀州无枪手、土丁者勿置。九年,兵部言:「广、惠、循、潮、南恩五郡枪手,请籍主户第四等以上壮丁,毋过旧额一万四千,馀以为保甲。」奏可。

列传第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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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转运使熙宁初,广人讹言交址且至,老幼入保。事闻,中外以为忧。神宗曰:「王靖在彼,可无念。」即拜太常少卿直昭文馆知广州。居二年,入为度支副使,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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