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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清史稿 |
條件: 提到「王新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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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紀七 聖祖本紀二》
84 | 三月乙亥,以馬齊為左都御史。辛巳,上召廷臣及董訥、靳輔、于成龍、佛倫、熊一瀟等議河務。次日亦如之。乙酉,色楞額以按張獄欺罔論死,總督徐國相以徇庇,侍郎王遵訓等以濫舉,俱免官。己丑,以王新命為河道總督。辛卯,裁湖廣總督。丁酉,論河工在事互訐諸臣,董訥、熊一瀟、靳輔、慕天顏、孫在豐俱削官,並趙吉士、陳潢罪之。己亥,增遣督捕理事官張鵬翮、兵科給事中陳世安,會內大臣索額圖與鄂羅斯議約定界。壬寅,賜沈廷文等一百四十六人進士及第出身有差。李光地坐妄舉德格勒議處。得旨:「李光地前於臺灣一役有功,仍以學士用。」 |
《志一百一》
15 | 二十四年秋,輔以河南地在上游,河南有失,則江南河道淤澱不旋踵。乃築考城、儀封堤七千九百八十九丈,封丘荊隆口大月堤三百三十丈,滎陽埽工三百十丈,又鑿睢寧南岸龍虎山減水閘四。上念高郵諸州湖溢淹民田,命安徽按察使于成龍修治海口及下河,聽輔節制。旋召輔、成龍至京集議。成龍力主開濬海口;輔言下河海口高內地五尺,應築長堤高丈六尺,束水趨海。所見不合,下廷臣議,亦各持一說。上以講官喬萊江北人,召問,萊言輔議非是。因遣尚書薩穆哈等勘議,還言開海口無益。會江寧巡撫湯斌入為尚書,詢之,斌言海口開則積水可洩,惟高郵、興化民慮毀廬墓為不便耳。乃黜薩穆哈,頒內帑二十萬,命侍郎孫在豐董其役。時又有督修下河宜先塞減水壩之議,上不許。召輔入對,輔言南壩永塞,恐淮弱不敵黃強,宜於高家堰外增築重堤,截水出清口不入下河,停丁溪等處工程。成龍時任直撫,示以輔疏,仍言下河宜濬,修重堤勞費無益。議不決。復遣尚書佛倫等勘議,佛倫主輔議。二十七年,御史郭琇劾輔治河無績,內外臣工亦交章論之,乃停築重堤,免輔官,以閩浙總督王新命代之,仍督修下河,鐫在豐級,以學士凱音布代之。 |
《列傳六十二》
17 | 二十八年,上南巡,閱運河,命傅臘塔會河道總督王新命勘儀真河閘。疏言:「閘外為北新洲,北新洲外又有漲沙平鋪江中。應疏北新洲支河,直通四閘。糧艘循漲沙尾入新河口,可以通行。」別疏言:「江寧廛稅累民,內輸房稅,外輸廊鈔,更外輸棚租,請予蠲免。」皆如所請。二十九年,淮、徐饑,發常平倉穀賑恤,災民賴焉。蘆洲丈量,例委佐貳,民苦需索。傅臘塔定五年一行,悉以印官理其事。歷年逋賦,量為帶徵,由是積困頓甦。是年,監臨江南鄉試,疏稱士子應試者萬有餘人,請廣科舉額,下部議,增廣額四十名。疏劾大學士徐元文、原任尚書徐乾學縱子弟招權罔利,巡撫洪之傑徇私袒庇。詔毋深究,予元文休致。沭陽民周廷鑒叩閽訟降調侍郎胡簡敬居鄉不法,並及之傑瞻徇狀,命傅臘塔按治,得實,簡敬及其子弟並治罪,之傑奪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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