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官: |
周不置三公之官,只是冢宰以下六卿為之。周公嘗以冢宰為太師,顧命乃同召太保奭芮伯彤伯畢公衛侯毛公。注謂此六卿也,「稱公則三公矣」。 |
| 論官: |
或問:「漢三公之官與周制不同,何耶?」曰:「漢初未見孔壁古文尚書中周官一篇說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或錄云:「自古文尚書出,方有周官篇。伏生口授二十五篇無周官,故漢只置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而無周三公、三少,蓋未見古文尚書。」但見伏生口授牧誓立政篇中所說司徒、司馬、司空,遂誤以是為三公而置之。愚按:「漢高后元年,初置少傅。平帝元始元年,又置太保、太師。然當時所建三公,實司徒、司馬、司空,非此之謂。但因其字義,以為師、保之職,故亦甚尊崇之,位在三公上。東漢稱為上公,後世易為三師,皆是意也。使西漢明見周官,有所據依,必不若是舛矣。」又按:漢書百官表中卻曰:「太師太傅太保,是為三公。」又曰:「或說司馬主天,司徒主人,司空主土,是為三公。」其說與周官合者,豈孔氏書所謂「傳之子孫以貽後代」者,至是私有所傳授,故班固得以述之歟?抑但習聞其說無所折衷,故兩存之而不廢耶?古文尚書至東晉時因內史梅頤始行于世。東晉之前如揚雄以酒誥為虛談,趙岐杜預以說命、皋陶謨等篇為逸書,則其證也。古者,諸侯之國只得置司徒司馬司空三卿。為天子,方得置三公三孤六卿。牧誓立政所紀,周是時方為諸侯,乃侯國制度。周官所紀,則在成王時,所以不同。三公三孤以師道輔佐天子,本是加官。周公以太師兼冢宰,召公以太保兼宗伯,是以加官而兼宰相之職也。上數語疑有未圓處。後世官職益紊,今遂以三公、三孤之官,為階官貼職之類,不復有師保之任,論道經邦之責矣。舊來猶是文臣之有勳德重望者方除,以其有輔教天子之名故也。後世或以諸王,或以武臣為之,既是天子之子與武臣,豈可任師保之責耶?訛謬承襲,不復釐正。祖宗之法,除三孤三公者必須建節;或錄云:「今加三公者,又須加節度使。朝廷又極惜節度使,蓋節度使每月請俸千餘緡,所以不輕授人。本朝如韓富文杜諸公欲加三公、少,須建節,不知是甚意。」加檢校太子少保少師之類,然後除開府儀同三司;既除開府,然後除三孤三公。南渡以來,如張韓劉岳諸武臣猶是如此。今則不然,既建節後,便抹過檢校,徑除開府,至三孤三公矣。或錄云:「『或和開府抹過,加三公三少者有之。﹄又曰:﹃檢校開府以上,蔭子便得文官。文臣為樞密直學士者,蔭子反得武官。如富鄭公家子弟有為武官者,是也。五代以武臣為樞密使,武臣或不識字,故置樞密直學士,令文臣輔之,故奏子皆得武官,本朝因而不廢。文官自金紫轉特進開府,然後加三公三少,如富韓諸公是如此。本朝置三太三少,而無司徒司馬司空之三公。然韓杜諸公有兼司徒司空,又有守司空者,皆不可曉。』」神宗贈韓魏公尚書令,令後世不得更加侍中中書令,著為定制,其禮極隆。本朝惟韓公為然。饒錄云:「蓋已前贈者皆是以中書令兼尚書令,神宗特贈尚書令者,其禮極重。」後來蔡京改官制,遂奏云:『昔太宗皇帝嘗為尚書令,今後更不除尚書令。』殊不知為尚書令者,乃唐太宗也。故唐不除尚書令,惟郭子儀功高特除,子儀堅不敢受,曰:『昔者太宗皇帝嘗為此官,非人臣敢居。』朝廷遂加『尚父』之號。蔡京名為紹述熙豐故事,卻恣意紛更,不知訛舛,舉朝莫不笑之,而不敢指其非。又奏徽宗云:『嘗面奉神宗聖旨,令改造尚書省。』尚書省者,神宗所造,規模極雄偉,國朝以來,官府所未有。訖工,神宗幸之,見壯麗如此,出令云:『今後輒敢少有更易者,以違制論!』自後宰相居之,輒不利:王珪病死,章子厚韓忠彥蔡確皆相繼斥去。京惡之。是時蜀中有一士人姓家迎合其意,獻唐尚書省圖,云:『唐尚書省正廳在前,六曹諸司房在後,今皆反是;又土地堂在正廳之前,今卻在後,所以宰相數不利。』京信其說,遂毀拆重造,比前苟簡逼仄之甚,無忌憚如此!」又曰:「本朝太宗嘗以中書令為開封尹,由開封尹入禪大統,故後來不除中書令;尹開府者亦不敢正除,必加『權』字。蔡京改官制,遂除中書令,當除底不除,謂尚書令。不當除底卻除;又,尹開封者更不帶『權』字。其悖亂無知,皆此類也!又京以三公為宰相,令人以『公相』呼己,而不得呼『相公』。後來秦檜亦如此,蓋倣此也。」或問:「僕射名義如何?」曰:「舊云,秦時置僕射,專主射,恐不然。禮云:『僕人師扶左,射人師扶右,即周官太僕之職。君薨以是舉。』僕射之名蓋起於此。以其朝夕親近人主,後世承誤,輒失其真,遂以為宰相之號。如侍中、中書令、尚書令,亦是如此。侍中秦官,漢因之,多是侍衛人主,或錄云:「或執唾壺虎子之屬,行幸則從,其初職甚微。」行則參錯於宦官之間。其初猶以儒者為之,如武帝時孔安國為侍中,嘗掌唾壺,是也。以其日與人主相親,故浸以用事。尚書是掌群臣書奏,如州郡開拆司,管進呈文字,凡四方章奏,皆由之以達。其初亦甚微,只如尚衣、尚食、尚輦、尚藥之類,亦緣居中用事,所以權日重。按:秦時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發書,故謂之尚書。尚,猶主也。中書,因漢武帝游宴後庭,去外庭遠,始用宦者典事,謂之『中書謁者』;或錄云:「故置中尚書,以宦者為之。」置令、僕射,尤與人主親狎,故其權愈重。元帝時,弘恭為令,石顯為僕射,嘗權傾內外。按:蕭望之云:「中書政本,宜用士人。」蓋自武帝始用宦官出入奏事,非舊制也。及光武即位,政事不任三公,而盡歸臺閣,或錄云:「臺即尚書,閣即禁中也。」三公皆擁虛器,凡天下事盡入於中書。或錄作「中尚書」。嘗見後漢群臣章奏首云:臣某『奏疏尚書』,猶今言『殿下』、『陛下』之類,雖是不敢指斥而言,亦足以見其居要地而秉重權矣。當時事無巨細,皆是尚書行下三公,或不經由三公,徑下九卿。或錄云:「三公之權,反不如九卿,所以漢世宦者弄權用事。」故東漢時不惟尚書之權重,九卿之權亦重者,此也。按:光武不任三公,事歸臺閣者,蓋當時謂六尚書臺,猶今言尚書省也。曹操開魏王府,未敢即擬朝廷建官,或錄云:「置中書。」但置秘書令,或錄作「監」。篡漢之後,始改為中書監。以其素承寵任,故荀勗自中書遷尚書監,人賀之,勗曰:『奪我鳳凰池,諸君何賀耶!』或錄云:「『蓋尚書又不如中書之居中用事親密也。』問:『侍中是時為何官?』曰:『黃門監,即今之門下省。左右散騎常侍,皆黃門監之屬也。』」西漢時中書之權重,東漢時尚書之權重,至此則中書之權復重,而尚書之權漸輕矣。」問:「『省』字何義?」曰:「省,即禁也。舊謂之『禁』,避漢元后父諱,遂改為『省』。」儒用。 |
| 論官: |
古者人主左右攜提,執賤役,若虎賁綴衣之類,皆是士大夫,日相親密,所謂「待御僕從,罔匪正人,以旦夕承弼厥辟;出入起居,罔有不欽;發號施令,罔有不臧」。不似而今大隔絕,人主極尊嚴,真如神明;人臣極卑屈,望拜庭下,不交一語而退。漢世禁中侍衛亦是士大夫,以孔安國大儒而執唾盂,雖儀盆亦是士人執之。宋文帝時,大臣劉湛入見,則與坐語,初間愛之,視日影之斜,惟恐其去;後來厭之,視日景之斜,惟恐其不去,後竟殺之!魏明帝初說:「大臣太重則國危,小臣太親則身蔽。」當時於大臣已為之處置。後來左右小臣親密,至使中書令某人上床執手,強草遺詔,流弊便有此事。漢宣懲霍光之弊,事必躬親,又有宦者恭顯出來。光武懲王莽之弊,不任三公,事歸臺閣。尚書、御史大夫、謁者,謂之「三臺」。 |
| 論官: |
昔周公立許多官制,都有統攝連屬。自秦漢而下,皆是因一事立一官,便無些統攝連屬了。 |
| 論官: |
尚書、尚衣、尚食,尚乃主守之意,秦語作平音。 |
| 論官: |
漢御史大夫,如本朝參知政事。 |
| 論官: |
唐官皆家京師。 |
| 論官: |
唐之僕射,即今之特進。他只是恁轉將去。 |
| 論官: |
唐之兵盡付與刺史、節度使。其他牙將之類,皆由刺史、節度使辟置,無如今許多官屬。 |
| 論官: |
唐之朝廷,有親衛,有勳衛,有翊衛。親衛,則以親王侯之子為之;勳衛,則以功臣之子弟為之;翊衛,則惟其所選。 |
| 論官: |
或問東宮官屬。曰:「唐六典載東宮官制甚詳,如一小朝廷。置詹事以統眾務,則猶朝廷之尚書省也。置左右二春坊以領眾局,則猶中書、門下省也。左右春坊又皆設官,有各率其屬之意。崇文館猶朝廷之館閣,贊善大夫猶朝廷之諫議大夫。其官職一視朝廷而為之降殺,此等制度猶好。今之東宮官屬極苟簡。左右春坊,舊制皆用賢德者為之,今遂用武弁之小有才者,其次惟有講讀數員而已。如贊善大夫諸官,又但為階官,非實有職業,神宗以唐六典改官制,乃有疏略處,如東宮官屬之不備是也。其舊嘗入一劄子,論東宮官制疏略,宜放舊損益之;不報。」又曰:「唐之官制,亦大率因隋之舊。府、衛,租、庸、調之法,皆是也。當時大亂殺傷之後,幾無人類,所以宇文泰與蘇綽能如此經營。三代而下,制度稍可觀者,唯宇文氏耳。蘇綽一代之奇才,今那得一人如此!」 |
| 論官: |
唐六典,明皇時所選,雖有是書,然其建官卻不依此。其書卻是齊整,然其說一切繁冗迂曲。神宗喜之,一一依此定官制。神宗本欲富強,其後因此皆迂曲緩弱了。左僕射行事,右丞相取旨,溫公元祐間甚苦之,入文字要改祖宗官制,雖名不齊整,然其實徑直。紹興間以其不便,方改之,二相之權均矣。 |
| 論官: |
因論神宗官制,右相反重:「前漢官制雖亂道,卻是實主事,神宗時反徇名亡實。漢初制中書,後武帝倦勤,遂置內中書,宦官為之,石顯之類是也。溫公亦私造得一制度:左相主禮、吏、戶三部,右相主兵、刑、工三部。後有一人要令六部尚書得自執奏,亦不行。今左右相兼掌三省事。」 |
| 論官: |
「方今朝廷只消置一相,三參政兼六曹,如吏兼禮,戶兼工,兵兼刑。樞密可罷,如此則事易達。又如宰相擇長官,長官卻擇其寮。今銓曹注擬小官,繁據而又不能擇賢。每道只令監司差除,亦好。每道仍只用一監司。」人傑因舉陸宣公之言,以為「豈有為臺閣長官則不能擇一二屬吏,為宰相則可擇千百具寮」!曰:「此說極是。當時如沈既濟,亦有此說之意。」 |
| 論官: |
嘗與劉樞言:「某做時,且精選一箇吏部尚書,使得盡搜羅天下人才;諸部官長得自辟屬官,卻要過中書、吏部尚書考察。朝官未闕人時,亦未得薦。俟次第闕人,卻令侍從以下各舉一人二人。只舉一二人,彼亦不敢以大段非才者進。今常常薦人,一切都淡了。又併天下監司,一路只著一漕一憲,茶鹽將兼了。」因論尹穡不著胸中不好時,卻尚解理會事。當時多併了官司,後來又復了。 |
| 論官: |
陳同父謂:「今要得國富兵強,須是分諸路為六段,六曹尚書領之。諸州有事,祇經諸曹尚書奏裁取旨。又每一歲或二歲,使一巡歷,庶幾下情可達。」先生曰:「若廣中四川之類,使之巡歷,則其本曹亦有廢弛之患。」陳曰:「劇曹則所領者少,若路遠則兵、工部可為也。」曰:「此亦是一說。」 |
| 論官: |
古者王畿千里而已,然官屬已各令其長推擇。今天下之大,百官之眾,皆總於吏部。下至宰執幹辦使臣,特其家私僕爾,亦須吏部差注,所以只是羇羇地鶻突差將去,何暇論其人之材否!今朝廷舉事,三省下之六部,六部下之監寺,監寺卻申上六部,六部又備申三省,三省又依所申行下。只祠祭差官,其人不過在朝職事官,其姓名亦豈難記!然省中必下之禮部,禮部行下太常,太常方擬定申部,部申省,省方從其所申差官,不知何用如此迂曲?只三省事亦然,尚書關中書取旨,中書送門下審覆,門下送尚書施行。又如既有六部,即無用九卿。周家只以六卿分職,漢人只以九卿釐庶務,事各歸一。本朝建官重三疊四,多少勞擾!此須大有為後痛更革之。若但宰相有志,亦不能辦,必得剛健大有為之君自要做時,方可。書曰:「亶聰明作元后,元后作民父母。」須是剛明智勇,出人意表之君,方能立天下之事。又如今諸路兵將官,有總管、路分、路鈐、都監、監押、正將、副將,都不曾管一事。廂軍既無用,又養禁軍;禁軍又分揀中、不揀中兩等,然亦無用,又別養大軍;今大軍亦漸如廂、禁軍矣!此是耗嗫多少!「通其變,使民不倦」,今變而不通,民皆倦了,故鼓舞不動。國初緣藩鎮彊,故收其兵權,置通判官;故已無前日可防之弊,卻依舊守此法,可謂不知變也。只通判是要何用?繆者事事不管,只任知州自為;彊者又必妄作以撓郡政,是何益哉! |
| 論官: |
「自秦置守、尉、監,漢有郡守,刺史如今監司,專主按察。至漢末令刺史掌兵,遂侵郡守之權,兼治民事,而刺史之權獨重。後來或置或否。漢有十二州,百三郡,郡有太守,州有刺史。歷代添置州名愈多而郡愈少。又其後也,遂去郡而為州,故刺史兼治軍民而守廢。至隋,又置郡守。後又廢守,置刺史,而刺史遂為太守之職。某嘗說,不用許多監司。每路只置一人,復刺史之職,正其名曰按察使,令舉刺州縣官吏。其下卻置判官數員以佐之,如轉運判官、刑獄判官、農田判官之類。農田專主婚、田,轉運專主財賦,刑獄專主盜賊,而刺史總之。稍重諸判官之權,資序視通判,而刺史視太守。判官有事欲奏聞,則刺史為之發奏。刺史不肯發,則許判官自徑申御史臺、尚書省,以分刺史之權。蓋刺史之權獨專,則又不便。若其人昏濁,則害貽一路,百姓無出氣處,故又須略重判官之權。諸判官下卻置數員屬官,如職幕官之類。如此,則重權歸一,太守自治州事,而刺史則舉刺一路,豈不簡徑省事,而無煩擾耗嗫之弊矣。」問:「今之主管,資格亦視通判?」曰:「然。但權輕不能有所為,只得奉承運使而已。若分為判官,俾得專達,則其權重,而監司亦不敢妄作矣。」 |
| 論官: |
姚崇擇十道使之說甚善。范富天章所條,亦只說到擇監司而已。今諸路監司猥眾,恰如無一般。不若每路只擇一賢監司,其餘悉可省罷。 |
| 論官: |
監司,每路只須留一人。揀其無風力者,且與一郡而擇去之。 |
| 論官: |
銓擇之法,只好京官付之監司,選人付之郡守,各令他隨材擬職;州申監司,監司申吏部,長貳審察聞奏,下授其職。卻令宰相擇監司,吏部擇郡守。如此,則朝廷亦可無事,又何患其不得人! |
| 論官: |
朝廷只當擇監司、太守,自餘職幕縣官,容他各辟所知,方可責成。天下須是放開做,使恢恢有餘地乃可。 |
| 論官: |
因論薦舉之弊,曰:「亦不難革。只是擇諸路監司,并得一好吏部尚書,揀薦得不是人材者退去,便須得人。今胡亂薦來,但不犯贓罪便得。若犯了贓,不過降得兩官,安得不胡薦!」 |
| 論官: |
監司薦人,後犯贓犯罪,須與鐫三五資:正郎則降為員郎,員郎則降為承議郎以下。若已為侍從,或無職名可鐫,則鐫其俸,或一切不與奏薦。如此,則方始得它痛,恁地也須怕。今都不損它一毫! |
| 論官: |
只管說官冗,何不於任子上更減?今員外所得恩數,展至正郎,正郎恩數,迤邐展上。合奏京官者,且與選人,又何害?不肯索性理會一番,只是恐人怨謗。祖宗時亦幾次省削了,久而自定,何足恤耶! |
| 論官: |
兵制、官制、田制,便考得三代、西漢分明,然與今日事勢名實皆用不得。如官制,不若且就今日之官罷其冗員,存其當存者,亦自善。 |
| 論官: |
某嘗謂,宰相是舜禹伊周差遣。下此,亦須房杜姚宋之徒,方能處置得天下事。後之當此任者,怪他不能當天下之事不得。是他人品只如此,力量有所不足,如何強得! |
| 論官: |
客有為固始尉,言淮甸無備甚。先生曰:「大臣慮四方,若位居宰相,也須慮周於四方,始得。如今宰相思量得一邊,便全然掉卻那一邊。如人為一家之長,一家上下也須常常都計掛在自家心下,始得。」 |
| 論官: |
今日言事官欲論一事一人,皆先探上意如何,方進文字。 |
| 論官: |
先生閱報狀,見臺中有論列章疏,歎曰:「『射人須射馬,擒賊須擒王』,如何卻倒了!」 |
| 論官: |
「古人云,左史書言,右史書動。今也恁地分不得,只合合而記之。」直卿曰:「所可分者,事而已。」曰:「也分不得。所言底,便行出此事來。」 |
| 論官: |
國子司業學官尚可為。天下人材所聚,庶幾有可講學成就者。然今日為之,明日便當改作,使士人毋以利為心。若君無尊德樂道之誠,必不能用。 |
| 論官: |
治愈大則愈難為,監司不如做郡,做郡不如做縣。蓋這裏有仁愛心,便隔這一重。要做件事,他不為做,便無緣得及民。 |
| 論官: |
某嘗謂,今做監司,不如做州郡;做州郡,不如做一邑;事體卻由自家。監司雖大於州,州雖大於邑,然都被下面做翻了,上面如何整頓! |
| 論官: |
為守令,第一是民事為重,其次則便是軍政,今人都不理會。 |
| 論官: |
俞亨宗云:「某做知縣,只做得五分。」曰:「何不連那五分都做了?」 |
| 論官: |
襄陵許子禮作縣法:「開收人丁,推割產稅」二句。 |
| 論官: |
「開落丁口,推割產錢」,是治縣八字法。詞牒無情理者不必判。先減書鋪及勒供罪狀不得告訐之類。葉子昂催稅,只約民間逐限納錢上州,縣不留錢。 |
| 論官: |
有一朋友作宰,通監司書,先說無限道理。陳公亮作帥,謂之曰:「若要理會職事,且不須此迂闊。」某以為名言。 |
| 論官: |
前輩說話可法。某嘗見吳公路云:「他作縣,不敢作旬假。一日假,則積下一日事,到底自家用做,轉添得繁劇,則多粗率不子細,豈不害事!」 |
| 論官: |
謂李思永曰:「衡陽訟牒如何?」思永曰:「無根之訟甚多。」先生曰:「與他研窮道理,分別是非曲直,自然訟少。若厭其多,不與分別,愈見事多。」 |
| 論官: |
問德粹:「婺源旱如何?」滕答云云。先生曰:「最有一件事,是今日大弊,旱則申雨,檢荒則云熟,火燒民家則減數奏。到處如此!」 |
| 論官: |
某人為太守,當見客日分,先見過客,方接同官及寄居賓。人問其故。曰:「同官有稟議待商量區處,頗費時節。過客多是略見即行,若停軋在後,恐妨行色。」此事可法。 |
| 論官: |
朝廷設教官一件,大未是。後生為教官,便做大了。只歷一兩任教官,便都不了世事。須是不拘科甲,到五十方可為之;不然,亦須四十五。 |
| 論官: |
律:主簿管押一縣簿,凡事盡與之知;錄事錄一郡事,太守有事,許知錄奏聞。謂之「知錄」者,以官稍大,如今知縣之類。 |
| 論官: |
官無大小,凡事只是一箇公。若公時,做得來也精采。便若小官,人也望風畏服。若不公,便是宰相,做來做去,也只得箇沒下梢。 |
| 論官: |
今之仕宦不能盡心盡職者,是無那「先其事而後其食」底心。 |
| 論官: |
嘗歎州縣官碌碌,民無所告訴。兼民情難知,耳目難得其人,看來如何明察,亦多有不知者。以此觀之,若是見得分明決斷時,豈可使有毫髮不盡!又歎云:「民情難知如此,只是將甚麼人為耳目之寄!」 |
| 論官: |
如看道理,辨是非,又須是自高一著,方判決得別人說話。如堂上之人,方能看堂下之人。若身在堂下,如何看見子細!又如今兩人冢炒,自家要去決斷他,須是自家高得他。若與他相似,也斷他不得,況又不如他。李雖不與熟,嘗於其見先人時望見之,先人稱其人有才略。因云:「今做官人,幾時箇箇是闒冗人?多是要立作向上。那箇不說道先著馭吏?少間無有不拱手聽命於吏者,這只是自家不見得道理,事來都區處不下。吏人弄得慣熟,卻見得高於他,只得委任之。」又云:「如圍棋一般:兩人初著,那箇不要勝?誰肯去就死地自做活計?這只是見不高,無柰何。」 |
| 論官: |
胡致堂言:「吏人,不可使他知我有恤他之意。」此說極好。又曰:「此已是恤他不可恤。小處可恤,大處不可恤。」又曰:「三五十錢底可恤,若有人來理會,亦須治他。」 |
| 論官: |
某與諸公說,下梢去仕宦,不可不知。須是有旁通歷,逐日公事,開項逐一記,了即勾之。未了,須理會教了,方不廢事。 |
| 論官: |
當官文書簿曆,須逐日結押,不可拖下。 |
| 論官: |
前輩檢驗皆有書,當官者不可不知。極多樣。 |
| 論官: |
因民戶計較,沮撓社倉倉官,而知縣不恤,曰:「此事從來是官吏見這些米不歸於官吏,所以皆欲沮壞其事。今若不存官倉,數年之間,立便敗壞。雖二十來年之功,俱為無益。」 |
| 論官: |
「人居官要應副親戚,非理做事。只說道囑託所得貨賄,親戚受之。這是甚麼底事,敢胡亂做!」因說:「吳公路為本路憲,崇安宰上世與之有契,在邑恣行,無所不至。有訴於吳,其罪甚眾。只謂其上世有恩於我,我今居官,終不成以法相繩,遂寬釋訟者遣之。斯人益肆其暴虐,邑民皆無所告訴。看來固當不忘上世之恩,若以私恩一向廢法,又如何當官!漢武帝不以隆慮公主之故而赦其子。昭平君雖其初以金錢豫贖其死罪,後竟付之法。云:『法令者,先帝之所造也。柰何以弟故廢先帝法,吾何面目入高廟乎!』東方朔上壽曰:『臣聞聖主為政,賞不避仇讎,誅不擇骨肉。書曰:「不偏不黨,王道蕩蕩。」此二帝三王之所重也。陛下行之,天下幸甚!』夫『天討有罪』,是大小大事!豈可以私廢?」直卿云:「若是吳憲待崇安宰,雖當一付之法,還亦有少委曲否?」曰:「如恩舊在部屬,未欲一寘于法,亦須令尋醫去可也。」 |
| 論官: |
為稅官,若是父兄宗族舟船過,只得稟白州府,請別委官檢稅,豈可直拔放去!所以祖宗立法,許相迴避。又曰:「臨事須是分毫莫放過。如某當官,或有一相識親戚之類,如此越用分明,不肯放過。」 |
| 論官: |
或欲圖神綱厚賞者。曰:「譬如一盤珍饌,五人在坐,我愛喫,那四人亦都愛喫。我伸手去拏,那四人亦伸手去拏,未必果誰得之。能恁地思量,便自不去圖。古者權謀之士,雖千萬人所欲得底,他也有計術去必得。」 |
| 論官: |
過到溫陵回,以所聞岳侯對高廟「天下未太平」之問,云:「文臣不愛錢,武臣不惜命,天下當太平」,告之先生之前。只笑云:「後來武官也愛錢!」過。百一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