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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 妻 同 劫 人 一 斛 粟 事 薨 當 棄 市 公 曰 以 二 斛 栗 而 | 迅 | 氏 而 歸 其 妻 所 親 使 俟 終 喪 別 適 焉 六 合 蠶 氏 典 其 | 口 | 能 禁 氏 死 無 所 歸 安 用 令 為 乃 杖 出 棺 者 以 棺 給 貧 | 先 出 棺 者 訟 于 縣 不 直 復 訟 干 諒 諒 責 令 日 薄 俗 不 | 已 出 棺 復 有 以 棺 至 者 其 妻 欲 嫁 後 至 者 用 共 棺 而 | 勁 者 不 午 焉 共 俗 人 死 而 利 其 妻 者 出 棺 斂 之 人 | 寶 某 也 虛 虛 則 受 管 貫 則 待 勒 民 願 受 笞 者 七 八 待 | 技 牒 至 八 百 諒 視 其 虛 實 而 異 置 之 召 訟 者 日 某 也 | 事 填 委 諒 裁 決 如 流 案 無 留 牘 深 水 民 素 健 訟 二 丑 | 華 歸 其 侵 地 而 於 負 宛 者 尤 力 為 辯 雪 比 至 應 天 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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