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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 塚 宰 八 曰 臣 妾 聚 斂 疏 材 鄭 注 臣 妾 男 女 貧 賤 之 稱 晉 惠 公 | 大 夫 云 男 子 賤 稱 當 從 嚴 說 上 加 臣 字 下 加 妾 女 子 賤 稱 句 周 | 三 人 雖 無 道 不 失 其 家 禮 記 王 制 曰 上 大 夫 卿 則 知 治 家 謂 卿 | 疏 曰 鄭 注 云 治 家 謂 卿 大 夫 者 邢 疏 曰 案 下 章 云 大 夫 有 爭 臣 | 心 以 事 其 親 注 小 大 盡 節 釋 文 | 正 義 云 此 依 鄭 注 也 男 子 賤 稱 釋 文 嚴 可 均 曰 按 此 注 上 當 有 臣 字 下 當 有 妾 女 子 賤 稱 而 況 於 妻 子 乎 故 得 人 之 歡 | 治 家 者 不 敢 失 於 臣 妾 之 心 注 治 家 謂 卿 大 夫 明 皇 注 | 居 謂 婦 人 也 內 則 曰 唯 及 七 十 同 藏 無 閒 謂 男 子 也 此 其 差 也 | 六 十 不 復 娶 為 鰥 寡 之 限 也 巷 伯 傳 曰 吾 聞 男 女 不 六 十 不 閒 | 子 者 亦 出 於 此 也 本 三 十 男 二 十 女 為 昏 婦 人 五 十 不 嫁 男 子 | 復 嫁 故 知 稱 寡 以 此 斷 也 士 昏 禮 注 云 姆 婦 人 年 五 十 出 而 無 | 妾 雖 老 年 未 滿 五 十 必 與 五 日 之 御 則 婦 人 五 十 不 復 御 明 不 | 無 夫 曰 寡 也 者 詩 桃 夭 疏 引 此 注 云 知 如 此 為 限 者 以 內 則 云 | 此 言 理 國 故 知 諸 侯 之 國 也 云 丈 夫 六 十 無 妻 曰 鰥 婦 人 五 十 | 也 易 曰 先 王 以 建 萬 國 親 諸 侯 是 諸 侯 之 國 上 言 明 王 理 天 下 | 邢 疏 曰 按 周 禮 云 體 國 經 野 詩 曰 生 此 王 國 是 其 天 子 亦 言 國 | 疏 曰 鄭 注 云 治 國 者 諸 侯 也 者 明 皇 依 魏 注 亦 云 理 國 謂 諸 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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