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十三 |
3 | 戶口考 |
4 | 户口丁中 |
5 | 元初算賦之制,中原以戶,西域以丁,䝉古以馬牛羊。至世祖定戶籍之制,則有元管戶、交、㕘戶、漏、籍戶、協濟戶於諸戶之中。又有絲銀全科户,減半科戶,止納絲戶,止納鈔戶。又有攤絲戶儲。伊蘇岱爾所管納絲戶復業戶,并漸成丁戶。 |
6 | 太宗五年八月,括中州戶,得戶七十三萬餘。至八年六月,復括中州户口,計得續戶一百一十餘萬。 |
7 | 等,謹按,此金故地所得戶數也。地理志謂是時自燕京順天等三十六路,戶八十七萬三千七百八十一,與此不同。考之兵志:太宗十三年八月,諭總管萬戶劉黑馬據色埒黙,奏呼圖克等元籍諸路民戶一百萬四千六百五十六戶,除逃戶外有七十二萬三千九百一十戶,隨路總僉軍一十萬五千四百七十一名,㸃數過九萬七千餘外,近因蝗旱,民力艱難,往往在逃。觀此。是本紀所書者,括籍時實數也。地理志所載者,除逃戶外之實數也。至耶律楚材𫝊謂呼圗克所括户一百四萬,亦與兵志小異,則各就一時開見者言之耳。八年,初定中原户賦。 |
8 | 元初惟事進取,所降之戶,因以與將士,自一社之民,各有所主,不相統攝,至是詔括戶口,以大臣呼圗克領之民,始𨽻州縣,時羣臣共欲以丁為戶,中書令耶律楚材曰:「不可丁逃,則賦無所出,以戶定之」。衆皆曰:「我朝及西域諸國,莫不以丁為戶,豈可舍大朝之法而從亡國之政耶?」楚材曰:「自古有中原者,未嘗以丁為戶,若果行之,可輸一年之賦,隨即逃散矣」。帝從楚材之議。 |
9 | 七月,詔以真定民戶奉太后湯沐,中原諸州民戶分賜諸王、貴戚。 |
10 | 定宗二年十月,括人戶。 |
11 | 憲宗九年,𠡠諸王不得擅招民戶。 |
12 | 二年,籍漢地民戶。 |
13 | 《元史良吏𫝊》曰:譚澄為交城令,憲宗二年,大籍其民,澄盡削交城之不土著者,賦以時集。董文炳𫝊曰:時朝廷初料民令,敢隠實者誅,籍其家,文炳為藁城令,使民聚口而居,少為戶數,由是賦歛大減。 |
14 | 立儒人免丁之令。 |
15 | 時料民丁夫額訥格爾、贊卜只兒斷事官事,中原凡業儒者,試通一經,即不同編戶,著為令。儒人免丁自額訥格爾始。 |
16 | 三年正月,括烏魯斯戶口。 |
17 | 至八年二月,括興元戸口。 |
18 | 世祖中統元年,立十路宣撫司,定戶籍,凡元管交參等口籍,皆于是時定。 |
19 | 李昶𫝊曰:「世祖初即位,召昶至開平,訪以國事,時徵需煩重,行中書省科徵税賦,雖逋户不貸,昶移書時相曰:側聞欲據丁巳户籍科徵租税,比之見户,或加多十六七,止驗見户應輸,猶恐不逮,復令包補逃故,必致艱難,茍不以撫字安集為心,惟事供億,則諸人皆能之,豈聖上擢賢更化之意哉?」于是省府為蠲逋戶之賦。 |
20 | 二年六月,括漏籍老㓜等戶協濟編戶賦税。是月,又罷舞陽薑戶、藤花戸,還之有司。七月,諸王昌通括江南漏籍戶五百,命付之有司。四年十二月,𠡠駙馬阿爾布、哈葡萄戶,依民例輸賦。 |
21 | 八月,核實新増戶口,措置諸路轉輸法。是月,命劉整招懐慶䕫府、嘉定等民戶。三年五月,詔覈實逃戶戶口,増者賞之,隠匿者罪之。其後數年,西蜀四川行省平章政亊賽音諤、徳齊沙木斯鼎莅官三年,増戶九千五百六十五,詔賞銀五千兩。太原路總管伊埒蒙古岱坐匿戶罷職為民。至元三年七月,詔令西夏之民還本籍,成都新民為豪家所庇者,歸之州縣。 |
22 | 六年二月,免單丁貧乏軍士一千九百餘戸為民。六月,免益都新僉軍單丁者千六百二十一人為民。十五年七月,復上都守城軍二千人為民。九月,分揀諸路所括軍驗,事力乏絶者為民,又減至元九年所括三萬軍,半以為民。十六年九月,女直碩達勒達軍不出征者,令𨽻民籍輸賦。十七年三月,勑軍戶貧乏者還民籍。 |
23 | 七年五月,括天下戶。 |
24 | 是嵗,新括協濟合併戶為數,凡二十萬五千一百八十七月,閲實諸路礟手戶。其後,九年七月,拘括開元、東京等路諸漏籍戶,及詔分閲大都、京兆等處特黙齊奴戶名籍。十二年四月,括諸寺䦨遺人戶。十六年六月,拘括河西西畨䦨遺戶。十一月,詔四川宣慰司括軍民戶數。十二月,括甘州戶。十七年五月,括沙州戶丁,定常賦。二十一年閏五月,括四州民戶。二十六年閏十月,復籍之。二十七年二月,括河間實保齊戶口。 |
25 | 八年三月,命尚書省閲實天下戶口,頒條畫諭天下。十二年正月,徙襄陽新民七百戸于河北。三月,于中興路置懐寧、靈武二縣,分處新民四千八百戶。 |
26 | 諸蕃戶始內附。 |
27 | 是年三月,側布蕃官税昔礶州蕃官莊、寮、男、車甲等率四十三族戶五千一百六十,詣四川行樞密院來附。十四年四月,宋特磨道將軍農士貴等,以所屬州縣溪洞百四十七戶二十五萬六千來附。五月,西畨長阿立丁寗占等三十一族來附,得戶四萬七百十。五年十一月,攻漳州,得山寨百五十,戶百萬一十。六年六月,招忙木、巨木禿等寨三百,籍戶十一萬二百。七月,西南八畨羅氏等國來附,洞寨凡千六百二十有六,戶凡十萬一千一百六十有八。二十六年三月,金齒人塞完以其民二十萬一千戶有竒來歸。六月,西南夷中下爛土等處洞長忽帶等以洞三百、寨百一十來歸,得戶三千餘。七月,四川山濟蠻民四寨五百五十戶內附。閏十月,西南夷生畨心□等八族計千二百六十戶內附。二十九年二月,烏魯斯招附桑州、生貓、羅甸國古州等峒酋長三十一,所部民十二萬九千三百二十六戶,詣闕貢獻。 |
28 | 等謹按山澤溪洞之民,雖不在版籍之內,然當時混一區宇,威震百蠻,不䞇不臣之人,咸思內嚮,亦開國時盛事也。因採世祖紀文,以存其畧。至成武以後,則未暇詳焉。 |
29 | 十三年,平宋,通得江淮、浙東西、湖南北等路。戶九百三十七萬四百七十二,口一千九百七十二萬一千一十五。 |
30 | 十二月,詔諭浙東西、江東西、淮南北、湖南北府州軍縣官吏軍民:「昔以萬戶、千戶漁奪其民,致令逃散,今悉以人民歸之。元籍州縣,凡管軍將校及宋官吏有以勢力奪民産業者,俾各歸其主,無主則以給附近人民之無生産者。 |
31 | 十八年閏八月,以江南民戶分賜諸王、貴戚功臣時先後受賜者,諸王十六人,后妃公主九人,勲臣三十六人,凡先朝勲戚,亦加賜諸王,自一二萬戶以上,有多至十萬戶者,勲臣自四萬戶以下至數千數百,數十戶不等。 |
32 | 等謹按:此以江南民戸賜諸臣,令食其戶鈔也。 |
33 | 十九年二月,籍福建戶數。 |
34 | 二十九年正月,江西行省左丞髙興言,江西、福建、汀、漳諸路連嵗盜起,百姓入山以避,乞招諭復業。詔從之。 |
35 | 九月,籍雲南新附民。 |
36 | 自烏梁海鎮雲南,凡八籍民戶,四籍民田,民以為病。至是,令已籍者勿動,新附者籍之。其後二十九年正月,播州洞蠻因籍戶懐疑竄匿,降詔招集之。五月,詔諭思州民,因閲戶驚逃者,各使安業。 |
37 | 二十年正月,撥呼蘭及塔爾巴噶等四千戶𨽻皇太子位下。 |
38 | 二十九年二月,伊實布招無籍民千四百三十六戶,請𨽻東宮,詔命之耕田。 |
39 | 元史裕宗𫝊曰:「世祖時,㕘政劉思敬遣其弟思恭以新民百六十户來獻太子,問民所從來,對曰:思敬征重慶時所俘獲者」。太子蹙然曰:歸語汝兄:此屬宜隨所在放遣為民,毋重失人心。 |
40 | 招內地民戸之流移江南者使復業。 |
41 | 刑部尚書崔彧言:「江南既定,中原之民相率南遷,以避徭役者十八九,數年之間,亡失十五六萬餘户。去家就旅,豈人之情?賦重政煩,驅之至此。乞特降詔㫖,招集復業,量免科役,蠲除積欠,給還事産郡縣長吏滿替,以戶口增耗為黜陟。其徙江南不還者,與本土之人一例差徭,庶幾流亡自歸,田野日闢」。詔下廷臣議行之。 |
42 | 十一月,徙甘肅沙州民戶復業。 |
43 | 二十一年五月,縱江南匠戶無藝業者為民。阿爾呼木言:「曩于江南民戶之中,撥匠戶三十萬,其無藝業者多,今已選定諸色人匠,餘十九萬九百餘户,宜縱令為民」。從之。 |
44 | 二十二年二月,定京城民居。 |
45 | 時修完大都城,詔舊城居民之遷京城者,以貲髙及居職者為先,仍定制以地八畆為一分,其或地過八畆及力不能作室者,皆不得冒據,聴民作室。二十五年二月,料簡江南站戶。 |
46 | 二十六年二月十月,再籍江南戶口,凡北方諸色人寓居者,亦就籍之。 |
47 | 二十七年四月,江淮行省言:「近朝廷遣使議令發兼并戶,偕宋宗族赴京,人心必致動揺,江南之民方患増課,料民括馬之苦,宜俟他日行之」。從之。二十七年正月,遣所籍髙麗民戸還其國。九年十二月,諸王呼喇珠嘗拘括逃民髙麗界中,髙麗、達嚕噶齊上其事,詔髙麗之民猶未安集,禁罷之。至是,髙麗國王王暙言:「臣昔宿衞京師,遭林衍之叛,國內大亂,髙麗民居大同者皆籍之,臣願復以還髙麗為民」。從之。 |
48 | 二十九年八月,𠡠禮樂戶仍與軍站民戶均輸賦。世祖時,天下戶口數。 |
49 | 中統二年,天下戶一百四十一萬八千四百九十九。至元十二年,天下戸四百七十六萬四千七十七。二十八年,戶部上天下戸數:內郡百九十九萬九千四百四十四,江淮、四川一千一百四十三萬八百七十八,口五千九百八十四萬八千九百六十四,游食者四十二萬九千一百一十八,僧尼二十一萬三千一百四十八人。 |
50 | 《元史地理志》曰:初,太宗六年甲午,得金中原州郡,七年乙未,下詔籍民,自燕京、順天等三十六路戶八十七萬三千七百八十一,口四百七十五萬四千九百七十五,憲宗二年壬子,又籍之,増戶三十餘萬。世祖至元七年,又籍之,又増三十餘萬。十三年,平宋,全有版圖,二十七年,又籍之,得戸一千一百八十四萬八百有竒,于是南北之戸總書于筞者一千三百一十九萬六千二百有六,口五千八百八十三萬四千七百一十有一,而山澤溪洞之民不與焉。 |
51 | 等謹按:以上世祖紀,至元二十八年,合計得戶一千三百四十三萬三百一十二,較地理志二十七年多二十萬,當兵革之餘,流移未定,閲一年而數加于前,亦理勢之常也。但地志載文宗至順元年一千三百四十萬六百九十九戶,謂視前又増二十萬有竒,是至元二十八年不應已有此數,若據此數而論,則至順之視至元少三萬戶耳,何云増耶?二說不同,存之以偹㕘考。 |
52 | 成宗大徳三年七月,放江南僧寺佃戶五十萬為編民。時江南編民五十餘萬,悉為楊璉真加冒入寺籍為佃戶。中書省臣言,宜加釐正,從之。後武宗至大元年五月,禁白蓮社毀其寺宇,以其民還𨽻民籍。仁宗延祐六年十月,省臣言:「白雲宗總攝沈明仁,誑誘愚俗十萬人,請汰其徒」。從之。 |
53 | 先是,世祖至元七年九月,𠡠僧道:「伊囉勒昆有室家不持戒律者,占籍為民,累朝屢申其禁。至英宗至治二年十一月,括江南僧有妻者為民,㤗定帝㤗定元年六月,平章政事張珪言:「僧道出家,屏絶妻孥,蓋欲超出世表,是以國家優視無所徭役,且處之官寺,宜清淨絶俗,誦經祝夀,比年僧道往往畜妻子,無異常人,如蔡道㤗、班講主之徒,傷人逞欲,壊教干刑者,何可勝數?俾奉祠典,豈不褻天凟神?臣等議:僧道之有妻子者,宜罪以舊制,罷遣為民」。疏入,不能從。十一年十一月,禁軍、站、鷹坊、控鶴等戶,冒站編氓。 |
54 | 武宗至大元年三月,罷括諸王散失人戶。中書省言:「鄃王哲古訥人戶散失,詔有司括索。臣等議,昔阿濟格括索所失人戶,成宗慮其為例,不許,今若括索,未免擾民,且諸王必多援例,乞寢其事」。從之。又荘聖皇后及諸王胡土克圖人戶散入他郡,降璽書括索。陜西行省及真定等路言:「百姓均在國家版籍,今所遣使輒奪軍驛,編民等戶非宜」。省臣以聞,帝曰:「彼奏誤也」。速追以還。 |
55 | 仁宗皇慶元年三月,𠡠諸土托克托所招戶,其未籍者,俾𨽻有司。 |
56 | 至延祐二年五月,桂齊等招戶六千,勒還民籍。延祐二年二月,禁民轉鬻養子。 |
57 | 英宗至治二年五月,置營於永平,收養蒙古子女,遣使諭四方,匿者罪之。 |
58 | 是年三月,給宗仁衞蒙古子女衣糧。九月,給蒙古子女貧乏者鈔七百五十萬貫,又賜百五十萬貫。至三年正月,以宗仁衞䝉古子女額足萬戶,命罷收之㤗。定帝㤗定元年七月,罷廣州、福建等處採珠蜑戶為民。 |
59 | 三年八月,諭亷州蜑戶使復業。 |
60 | 政和元年五月,遣官分䕶流民還鄊,仍禁聚至千人者,杖一百。 |
61 | 文宗時戶口數: |
62 | 至順元年,戶部錢糧戶數一千三百四十萬六百九十九,視前世又增二十萬有竒。 |
63 | 元各路戶口數: |
64 | 腹裏中書省,嶺北行省 |
65 | 遼陽行省河南、江北行省陜西行省四川行省 |
66 | 甘肅行省雲南行省 |
67 | 江浙行省江西行省 |
68 | 湖廣行省征東等處行省 |
69 | 明制,凡行郊祀禮,中書省以戶籍陳壇下薦之,天祭畢而藏之。 |
70 | 戶凡三等:曰民,曰軍,曰匠。民有儒,有醫,有隂陽。軍有校尉,有力士,弓鋪兵匠,有廚役、裁縫、馬舡之類。瀕海有鹽竈,寺有僧觀,有道士,畢以其業著籍。人戶以籍為斷里。設老人,選高年為衆。所服者,導民善,平鄉里爭訟。其人戶避徑役者曰逃戶。年饑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僑於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
71 | 太祖洪武二年,令人戶以籍為斷。 |
72 | 凡軍民、醫匠、隂陽諸色戶,許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 |
73 | 又令各處漏口脱戶許自實。 |
74 | 三年七月,令戶部榜諭天下軍民,「凡有未占籍者,許自首軍發,衞所民歸有司,匠𨽻工部。 |
75 | 三年六月,徙蘇州、松江、嘉興、湖州、杭州民無業者四十餘戶於臨濠。 |
76 | 四年三月,徙山後民萬七千戶於北平。六月,魏國公徐達平沙漠,徙北平山後民三萬五千八百餘戶散處諸府衞,籍軍給衣糧,民給田。又以沙漠遺民三萬三千八百餘戶屯田北平。其後復徙江南民十四萬于鳯陽。二十一年,遷山西澤、潞民于河北。後屢徙浙西山西民于滁、和、北平、山東、河南,又徒登、萊、青民于東昌、兖州,又徙直𨽻浙江民二萬戶于京師,充倉腳夫。 |
77 | 《明史食貨志》曰:太祖時,徙民最多,其間有以罪徙者,建文帝命武康伯徐理往北平度地處之。十一月,詔戶部籍天下戶口,置戶帖。 |
78 | 諭省臣曰:「民者,國之本也。今天下已定,而民數未覈實,其命戶部籍天下戶口,毎戶給以戶帖,于是戶部置戶籍戶帖各書戶之鄉,貫丁口,名嵗以字號,編為勘合,用平印鈐,記籍蔵于部帖,給于民。仍令有司嵗計其戶口之登耗以聞,著為令」。 |
79 | 八年正月,設養濟院。 |
80 | 命有司察窮民無告者,給屋舍、衣食。又設漏澤園,葬貧民,天下府州縣立義塚。恵帝建文元年二月,詔鰥寡孤獨疾廢者,官為收養。 |
81 | 十四年正月,命天下郡縣編賦役黃冊,其法:以一百一十戶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為之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嵗役甲長一人,甲首十人董其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先,後各以丁粮多寡為次,毎里編為一冊,冊之首總為一圖,其里中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毎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粮増減而升降之,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戶部者,冊面黄紙,故謂之黃冊,年終進呈,送後湖東西二庫庋蔵之,嵗命戶科給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戶部主事四人,釐校訛舛。其後二十三年八月,戶部奏:重造黃冊,如丁口有増減者,即為收除,田地有買賣者,即令過割,務在不虧原額。其上中下三等人戶,亦依原定編類,不許更改分丁析戶,以避差徭,庶幾無移易倚託之患,命頒行之。次年,天下黃冊成,凡冊式內定到田地、山塘、房屋、車船各項欵目,所在官司有者,依式開冩,無者不許虛開,若類縣總都總收除項下,止許開冩人丁,事産總數,不必備開花戶,凡僧道給度牒,有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凡雲貴流官土官,附近馴熟通漢語者,編造其餘,夷民不造。 |
82 | 《明史食貨志》曰:其後黃冊祇具文,有司徵税編徭,則自為一冊,曰白冊云。 |
83 | 是年,天下戶一千六十五萬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三千三百五。 |
84 | 二十一年九月,編軍戶圖籍。 |
85 | 時以內外衞所軍伍有缺,遣人追取戶丁,往往鬻法,且又騷動于民,乃詔自今衞所以亡故軍士姓名、鄉貫編成圖籍送兵部,然後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違者坐罪。尋又詔天下郡縣以軍戶類造為冊,具載其丁口之數,如遇取丁補伍,有司按籍遣之,無丁者止。自是無詐冒不實,役及親屬同姓者矣。二十三年正月,諭兵部尚書沈溍曰:「兵以衞民,民以給兵。二者相湏也。民不可以重勞,軍不可以重役。今天下各衞所,多有一户而充二軍,致令民戶耗減。自今二軍者宜免一人還為民」。 |
86 | 二十三年,督令逃民歸業。 |
87 | 令監生同各府州縣官拘集里甲,審知逃戶,有他郡流移者,即時送縣,官給行粮,押赴原籍復業。老弱不能歸及不願歸者,令在所著籍,授田輸賦。二十四年,令選取富民充實京師。 |
88 | 帝懲元末豪強侮貧弱,立法多右貧抑富,嘗命戶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應天十八府州富民萬四千三百餘戶,以次召見,徙其家以實京師,謂之富戶。至成祖時,復選應天、浙江富民三千戶,附籍北京。二十六年,令各處戶口,毎嵗分豁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總數。 |
89 | 仍定毎十年一造黃冊,至孝宗𢎞治四年,定先年造冊之時,有將丁口漏報或税糧詭寄戶籍那移者,許自首改正,州縣各計人戶,填冩帖文各一紙,給發各戶親領執照,使知本戶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丁糧各若干,州縣以為憑據。 |
90 | 是年,天下戶一千六十五萬二千八百七十,口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一十二。 |
91 | 浙江布政司,江西布政司。湖廣布政司。福建布政司。北平布政司。山東布政司。山西布政司。河南布政司。陜西布政司。四川布政司。廣東布政司。廣西布政司。雲南布政司。應天府。蘇州府,松江府,常州府。鎮江府,廬州府,鳯陽府,淮安府,揚州府,徽州府,寧國府。池州府。太平府。安慶府,廣徳州、徐州,滁州、和州。三十一年八月,詔天下衞所軍單丁者放為民恵帝。建文五年八月,詔撫綏、直𨽻、淮安及北平、永平、河間諸郡避兵流移復業者,凡七萬一千三百餘戶。 |
92 | 成祖永樂元年,天下戶一千一百四十一萬五千八百二十九,口六千六百五十九萬八千三百三十七。三年九月徙山西民萬戶實北平。 |
93 | 恵帝建文四年九月,既徙山西,民無田者實北平。至是,復覈太原、平陽、澤、潞、遼、沁、汾丁多田少及無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實北平。十四年十一月,徙山東、山西、湖廣流民於保安州。自是以後,移徙者鮮矣。五年五月,平安南,得府州四十八,縣一百八十,戶三百十二萬。設交阯布政司。 |
94 | 自唐之亡,交阯淪於蠻服者四百餘年,至是復入版圖。十一年七月,瓊州府臨商縣民黃茂奉命招諭深峒、那呆等二十四峒生黎,黎民來歸者,計戶四百,有竒口千三百有竒。葢自初至今,招撫諸黎來歸者六十七處,戶三萬有竒。十二年四月,戶部言:「廣東瓊州府宜倫縣民黃凱、臨髙縣吏王榮安招誘大小英豪及曹衙、南等村黎人二千三十七戶,悉願占籍為民」。至憲宗成化十一年,兩廣總督朱英招撫猺、獞效順者,定為編戶,給復三年。自是歸附日衆,凡為戶四萬三千,有竒口十五萬有竒。 |
95 | 宣宗宣徳三年二月,清理逃軍户籍。 |
96 | 諭天下軍逃還鄉,有詐為死者,有更名充吏卒貼書倚官害民者,有為僧道生員者,有投豪勢,官民為家人佃戶,行財生理者,有隠,其丁口寄於別戶,并於外境立民籍者,並許自告改正,違者並其隣里及容隠之人,俱如前例論罪。又諭:凡各州縣勾解逃軍及補役軍丁,多於所在官司冐給家人文引供送,其家人不行隨送,及到衛所,不一二月,即將文引照身逃回原籍及影射各處潛住,或經商受僱於人者有之,若此等者,許三月內赴官,出首,與免本罪,仍赴原衛所。著役故違不首,或事發挨究得出本犯,發邉逺充軍戶下,別選壯丁一人補原伍,兩隣里甲並有司虗出文引官吏,一體問罪。 |
97 | 四月,招逃民復業。 |
98 | 時諭戶部,限各處逃徙人民三月內復業,凡所負稅糧,悉與蠲免,其有乆居於彼,産業已成者,許令占籍,仍命有司善加撫綏。五年十一月,巡撫河南侍郎許廊招撫開封等府逃民一十一萬五千六百餘戶,兵部郎中劉文勇,招撫漢中逃民一千九百餘人,松江府知府趙豫上安輯逃民,䟽曰:「比戶部榜諭,凡逃移人戶,皆限三月復業,違者與隠藏之家俱發充軍,此法至嚴,人知畏懼,然亦有未復業者,葢以公賦有欠,私債無償,故地荒蕪,舊居毀撤,難以措手,不能安身,乞勅戶部,偹榜通行曉諭,仍令有司從實取勘逃亡民戶,凡有公私欠負,俱停徴三年,凡諸差徭,亦在三年之後,如是而猶不復業,人猶容隠者,依前例發遣充軍,庶逃民來歸者衆矣。英宗正統元年,造逃戶周知冊。 |
99 | 令山西、河南、山東、湖廣、陜西南北、直𨽻保定等府州縣造逃戶周知文冊,偹開逃民鄉里、姓名、男婦、口數、軍民、匠竈等籍,及遺下田地稅糧若干,原籍有無人丁,應承糧差,若係軍籍,則開某衛軍役,及有無缺伍,送各廵撫,並清軍御史處,督令復業。其已成家業願入冊者,給與戶由執照,仍令照數納糧,若本戶原有丁多税糧十石以上,今止存一二丁者,認種地五十畆,原籍有人辦糧者,每人認種地四十畆,俱照輕租民田例起科。原係軍匠籍者,仍作軍匠附籍該衛缺人則發遣一丁補役,該輸班匠,則發遣一丁當匠。原籍民竈籍者,俱作民竈籍竈戶,免鹽課,量加稅糧。如仍不首雖首,而所報人口不盡,或展轉逃移,及窩家不舉首者,俱發甘肅衛所充軍。八年,令逃軍逃匠、逃囚人等,自首免罪,各發著役,罪重者從實開奏,量與寛減。其逃民匠不報籍復業團聚,非為抗拒官府不服招撫者,戶長照南北地方發邉衛充軍。二年,令各處有司委官挨勘流民。 |
100 | 籍男婦大小丁口、排門、粉壁,十家編為一甲,互相保識,分屬當地里長帶管,若團住山林湖濼,或投托官豪勢要之家,蔵躱抗拒官司,不服招撫者,正犯處死戶下,編發邉衛,充軍里老窩家知而不首,及占恡不發者,罪同。 |
101 | 三年,禁數姓合戶附籍。 |
102 | 四年,添設山東、山西、河南、陜西、湖廣布政司所屬並順天等府州,撫治流民之官。 |
103 | 時添設佐貳官各一員,自是之後,復添設大員。天順八年,添設湖廣布政司參議一員,於荊襄、漢陽等府,撫治流民。憲宗成化元年,添設陜西按察司副使一員,於漢中府撫冶流民。十七年,添設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員於重䕫、保順四府,撫治流民。孝宗𢎞治八年,添設河南布政司參政一員於南陽府撫治流民。九年,令河南分巡汝南道僉事兼理撫民。十三年,令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屬,附籍者離本籍,千里者許附,不及千里者發還。 |
104 | 景泰中,令民籍者收附軍、匠、竈役冒民籍者發還。景帝景泰二年,申隠丁換戶之禁。 |
105 | 凡攢造黃册,如有姦民豪户,通同書手,或詭寄田地,飛走稅糧,或隠瞞丁口,脱免差徭,或改換戶籍,埋沒軍伍匠役者,或將里甲那移,前後應當者,許自首改正,入籍,免罪。凡各里舊額人戶,除故絶並全戶充軍,不及一里者,許歸併餘剰人戶,發附近外里,輳圖編造,不許寄莊,各圖人戶。冇兄弟各㸑及幼子長而贅壻,願歸親子生,而所養異姓子願歸宗者,俱准另籍。如人丁數少,及有軍匠等役占礙者,仍不許分居。三年,又令各處攅造黃冊,官吏里書人等,揑甲作乙,以有為無以無為有者,發口外為民。 |
106 | 英宗天順元年,天下戶九百四十六萬六千二百八十八,口五千四百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七十六。八年,令在營官軍戶丁舍餘不許附近寄籍原籍丁盡者,許摘丁發回。 |
107 | 成化二年,令在京軍職漏報户下舍人者,發邊方立功。三年、六年,令軍戶不許將弟男子姪過房,與人脱免軍伍。𢎞治十三年,奏准: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户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冊,清勾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揑作丁盡,戶絶四申者,俱問罪。 |
108 | 憲宗成化二年,天下戶九百二十萬二千七百一十八,口六千六十五萬三千七百二十四。 |
109 | 七年十一月,荊、襄賊平,流民復業者一百四十餘萬人,時江西盜起,荊襄流民數十萬,朝廷以為憂,祭酒周洪謨著《流民圖說》,謂當增置府縣,聴附籍為編氓,可實襄鄧戶口,俾數百年無患,帝善之。十二年五月,復命副都御史原傑撫治荊襄流民,傑徧厯山谿,宣朝廷徳意,諸流民欣然願附,籍於是大㑹湖廣、河南、陜西撫按官籍之,得戶十一萬三千,有竒口四十三萬有竒,置鄖陽府,設行都司衛所以處之。其後𢎞治十八年四月,又命刑部尚書何鑑撫治荊㐮流民,鑑得戶二十三萬五千,有竒口七十三萬九千有竒,願附籍者各給戸,由收入版籍。正徳元年十月,撫治鄖陽都御史孫需奏,續清出荆襄、鄖陽、南陽、漢中、西安南流民一十一萬八千餘戸,願附籍者九萬二千餘戶,皆給戶田。 |
110 | 禮部尚書周洪謨條議流民疏曰:西漢時召信臣守南陽,流民自附八萬餘口。東晉時,雍州舊在陜西西安府,因流民來聚襄陽,乃僑置南雍州於襄水之側。松滋縣舊在直𨽻廬州府,因流民來聚荊州,乃僑置松滋縣於荊江之南,其後南雍遂併於襄陽,松滋遂𨽻於荊州,此往事之可法者也。成化七年,從檢討張寛之奏,流民聚此處者,械歸故里,適值溽暑,因饑渇而死,妻子被掠,瘟疫盛行,船夫逓觧者,懼其相杂,故覆舟於江,後令都御史原傑招撫,計死者九十餘萬人,故當時四川、陜西地震五百餘次,災傷徧於天下,今事之宜鑒者也。今宜著令流民與各郡縣相隣者,倣召信臣故事,聴其附籍,仍復九年,待其安定,然後徵之逺而不可附籍者,倣晉南雍州松滋縣故事,設州縣,置官吏,編里甲,建庠序,以治教之。今流民在在有之,四川、湖廣尤多,凡流民所在,宜令附籍,量為賑給寛徭,省刑承絶戶田地者,使納其糧力耕火種者免之,則流民即良民矣。 |
111 | 等:謹按洪謨此疏,則成化七年復業之一百四十餘萬人,其械歸而道死者已十之七矣。而《㑹典》乃謂成化六年令流民願歸原籍者,有司給文憑,沿途口給糧三升,原籍無屋者受草房四間,大口月糧三斗,小口半之,給牛種,令耕原業田。是以轉死之民充還定安集之數也,不亦誣乎?十六年八月,申存恤孤老之令。 |
112 | 先是,成祖永樂三年二月,廵按福建,御史洪湛言:「存恤孤老王政所先,今各府州縣飬濟院多頽壊,有司非奉勘合,不敢修葺。又或有一縣之內素無建置者,乞勅有司常加修葺,未建置者,即建置之,如例收養,庶無告之民,不致失所」。帝納之,至是復申命焉。其後孝宗𢎞治十五年七月,命各邊衛設飬濟院、漏澤園。十八年,更定軍丁附籍法。 |
113 | 各衛所附籍軍丁,無糧草者,盡發原衛,當差有者,戸留一丁頂補。其原無籍名有産欲報者,亦准一丁附籍。 |
114 | 孝宗𢎞治四年,天下戶一十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萬一千一百五十八。浙江布政司,江西布政司。湖廣布政司。福建布政司。山東布政司。山西布政司。河南布政司。陜西布政司。四川布政司。廣東布政司。廣西布政司。雲南布政司,貴州布政司。順天府。永平府。保定府。河間府。真定府,順徳府,廣平府。大名府延、慶州。保安州。應天府。蘇州府,松江府。常州府。鎮江府。廬州府。鳯陽府。淮安府。揚州府。徽州府。寧國府。池州府,太平府,安慶府、廣徳州、徐州,滁州、和州。十七年,令撫按官嚴督所屬,清查流民流民,不願囬還者,就令附籍,如隻身無産并新近逃來軍匠等籍,逓囬原籍。世宗嘉靖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屬流民。四十一年,令遼東飢民流入永平、河間海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萊者,給文遣歸,勢家占恡不法者,以隠匿逃軍論。 |
115 | 武宗正徳元年,天下戶九百一十五萬一千七百七十三,口四千六百八十萬二千五。 |
116 | 十五年,令今後攅造里甲,止據人戶丁産見在官第其等則。 |
117 | 如本里人戶不敷十甲之數,就於附近里內人戶撥補完足。若分析戶籍,不問本里他圖本圖,果有消乏,亦許還併」。 |
118 | 世宗嘉靖元年,天下戶九百七十二萬一千六百五十二,口六千八十六萬一千二百七十三。六年,詔巡城御史嚴督各該兵馬司官查審京師,附住各處軍民。 |
119 | 除浮居客商外,其居住年久,置立産業房屋鋪面者,責令附籍。宛、大二縣一體當差,仍暫免三年,以示存恤。若有冐假衛所籍貫者,行勘發遣」。 |
120 | 九年,令各處州縣查審消乏里分不成甲者,驗其丁産歸併務,使一十一戸為甲。 |
121 | 四十四年九月,令將流寓人戶編入版籍,從巡按御史孫丕揚奏也。丕揚言:「各州縣里甲空缺,乞將流寓人戶編入版籍,或補缺戶缺丁,通融協濟。應徴銀兩,照舊追納,仍照客戶徴入之數,以蠲主戶之均徭」。從之。 |
122 | 穆宗隆慶五年,總括順天府屬人丁實數,㑹典原載府屬戶口六十六萬九千三十有竒,至是,總括實在人丁止十四萬七千三百有竒,葢因租庸正額之外,更多雜派,是以土著民多逃移,日就凋耗也。神宗萬厯五年,府尹王之垣奏請優恤,從之。六年,天下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 |
123 | 浙江布政司。江西布政司。湖廣布政司。福建布政司:山東布政司。山西布政司:河南布政司。陜西布政司。四川布政司。廣東布政司。廣西布政司。雲南布政司,貴州布政司,順天府。永平府。保定府。河間府,真定府,順徳府。廣平府,大名府,延慶府,保安州。應天府,蘇州府,松江府,常州府。鎮江府。廬州府,鳯陽府。淮安府,掦州府。徽州府。寧國府。池州府。太平府。安慶府,廣徳州。徐州,滁州、和州。 |
124 | 天啟元年,天下戸九百八十二萬五千四百二十六,口五千一百六十五萬五千四百五十九。王圻曰:「按國家戶口登耗有絶不可信者,如洪武十四年天下承元之亂,殺僇流竄,不減隋氏之末,而戶尚有一千六十五萬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三千三百五,其後休養生息者二十餘年,至三十五年而戶一千六十二萬六千七百七十九,口五千六百三十萬一千二十六。計戶減二萬七千五百八十三,口減三百五十七萬二千二百七十九,何也?其明年為永樂元年,則戶一千一百四十一萬五千八百二十九,口六千六百五十九萬八千三百三十七。夫是時,靖難之師連嵗不息,長淮以北鞠為草莽,而户驟增至七十八萬九千五十餘口,驟增至一千二十九萬七千三百十一,又何也?明年,戶復為九百六十八萬五千二十口,復為五千九十五萬四百七十,比之三十五年,戶卻減九十四萬一千七百五十九,口減五百三十五萬五百五十六,又何也?九年,戶九百五十三萬三千六百九十二,口五千一百四十四萬六千八百三十四。十年,戶一千九十九萬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五百三十七萬七千六百三十僅一年耳,而戸忽增一百四十五萬八千七百四十四,口增一千三百九十三萬七百九十六。當是安南新入版圖,其戸口之數至十年始上册籍耳,然十一年戶復為九百六十八萬四千九百一十六,計減一百三十萬七千五百二十口,復為五千九十五萬二百四十四,計減一千四百四十二萬七千三百八十六,又大不可曉也。自是休養生息者五十年而為天順七年,戶僅九百三十八萬五千一十二,口僅五千六百三十七萬二百五十,比於舊有耗而無登者,何也?然不一年而戶為九百一十萬七千二百五減二十七萬七千八百七十二,口為六千四十七萬九千三百三十增四百十二萬九千八十,其戶口登耗之相反,又何也?成化中,戶不甚相懸絶,二十二年而口至六千五百四十四萬二千六百八十,此盛之極也。二十三年而僅五千二十萬七千一百三十四,一年之間而減一千五百二十三萬五千五百四十六,又何也?𢎞治十七年,口至六千一十萬五千八百三十五十八年,戶至一千二百九十七萬二千九百七十四,此又盛也。不二年而為正徳元年,戶僅九百一十五萬一千七百七十三,減三百八十二萬一千二百一口,僅四千六百八十萬二千五十,減一千三百三十萬三千七百八十五,又何也?自是而劉六等亂中原、藍、鄢等亂,楚、蜀、江、廣無處不被兵,而八年以後口卻增至六千三百三十餘萬,又何也?然則有司之造册,與戶科、戶部之稽查,皆僅兒戲耳。掌民部者,亦宜留心經理焉。 |
125 | 《明史食貨志》曰:太祖當兵燹之後,戶口顧極盛,其後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難兵起,淮以北鞠為茂草,其時民數反增於前,後乃逓減,至天順間為最衰。成𢎞繼盛,正徳以後又減戸口所以減者,周忱謂投倚於豪門,或冐匠竄兩京,或冐引賈四方舉家舟居,莫可踪跡也,而要之户口增減,由於政令張弛,故宣宗嘗與羣臣論厯代户口,以為其盛也,本於休養生息,其衰也,由土木兵戎殆䔍論云等。謹按《春明夢餘録》曰:天啟崇禎之季,荒燹相繼,市井蕭然,版籍不可問矣。今考《㑹典》所載,自萬厯六年而止。後惟天啟元年一見於《實録》,餘嵗皆不書。至《崇禎長編》洎《崇禎䟽鈔》等書,無一言及於戸籍者,無由考索,謹從闕文之義。 |
126 |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