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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部碑文集成》[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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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嘉慶二十二年七月□□日立碑。
3 按:碑在埔鹽鄉,豎於南新村南勢埔路旁。一碑兩面,此系北面者;南面為道光十五年埔鹽莊占墾短納諭示碑(見後)。高一九○公分,寬九五公分;砂岩。字跡剝泐既甚,每行字數不齊;上端有浮雕。給示人彰化縣正堂吳,當為吳性誠。
4 萬春宮廟產諭示碑(道光四年)
5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記大功二次紀錄十次李,為公捐成美,呈懇給示立案事。
6 道光四年二月初八日,據監生鄭卿雲、職員王云鼎、監生張應喜、黃蘭慶、林開梅、林萬金、林永茂、林春魁、林𢰳觀等呈稱:竊云等共捐佛番銀四百九十元內,云己份多捐銀二十元,憑中置買蕭家祖遺鬮分水田一處,坐落土名過溪仔莊,經丈一甲二分;東至直水溝、西至大溪、南至大岸田、北至路,界址明白;並帶埤圳水,通流灌溉。年配納業戶吳大租粟五石,又配納大肚番租粟二石七斗五升。除將契據已赴房投稅外,雲等伏念拺東保藍興萬春宮崇祀天上聖母,溯自藍提憲開闢建蓋廟宇以來,計將百載;前年風雨漂刮傾頹,上年眾善士重修完竣,仍然巍峨,神德靈昭。雲等公議,情願將公買之水田一處喜舍是廟,以作春秋祭祀並香燈之資。年得租穀五十石發糶銀元內撥銀六元,交輔順將軍廟,以作香燈;又撥二元,交陣亡將軍廟香燈;又撥銀一元,交下新興街福德廟香資;而春秋二季,應祭無嗣故君子林益李爺孤墳。其契據一切,俱交藍興萬春宮住持僧流傳掌管,辦理開除登數,以公服人;不得虛花濫開,契據亦不得私典私賣。誠恐日久弊生,致之鳥有;合瀝情僉懇,伏乞恩准,給示曉諭立案,以垂不朽等情。
7 據此,查鄭卿雲等公置田業,舍入各廟以為香燈祭祀之資,甚屬可嘉。據呈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立案,給示曉諭。為此,示仰拺東上、下保各村莊居民佃人等知悉:照得大墩過溪仔莊水田一處,系鄭卿雲等公置,喜舍各廟,以作祭祀香燈之業。契□並稅布字一千二百三十五號,年間應納租粟,該佃戶按照契據向萬春宮住持僧完納清楚。不許私相典賣,致乾拏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8 道光四年三月吉日給。
9 按:碑在台中市,豎於該市萬春宮牆外。高一五○公分,寬七○公分;花崗石。字跡稍剝泐,每行字數不齊;上端有浮雕。給示人彰化縣正堂李,當為李振青。
10 和溪厝圳水份諭示碑(道光十一年)
11 特調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軍功加一級記大功十次李,為藐斷架翻等事。
12 案據沙連保和溪厝莊張九、曾南河、蔡武夷等呈稱:和溪厝莊田業,歷自乾隆二十八年間蒙前主韓勘明,詳請前憲鑿□嘉屬交界之清水溪,以資灌溉;並蒙前主□給勒碑記在案。迨道光七年間,突有嘉邑九芎林莊張歐等恃為抄產管事,填塞九等圳道。本莊埤長蔡令同九等各佃赴仁爺□□內呼控,經蒙會同前嘉邑升憲王親臨詣勘,就地訊斷:該處圳道永照現勘情形,嘉屬得水六份、彰化得水四份,永著為例,毋許將來混爭滋事等因;並取具二比依結,案卷煌煌確據。不意本年三月間又旱,詎嘉邑蔡子張等竟以彼處抄田乏水,架赴嘉邑主張、府憲王控誣九等占埤奪水,□蒙府憲札行仁爺會勘;□□□案經勘斷,九等凜遵,俱各照份得水,罔敢混爭。奈逢天旱,九等各田並皆灌溉無水,何獨張等抄田乏水,灌禾□□,膽敢藐斷架翻,□□□移,非蒙給示,竊恐將來遇旱乏水,勢必混爭釀禍,九等貽□□□。合亟遵照前斷,相率匍呼,並粘□前依結,叩乞始終全恩,賜准給示詳覆,以垂永遠,無貽後患等情。
13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禁。為此,示仰沙連保和溪厝莊等處佃民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該處圳水田園,務須遵照前斷,引水灌溉,毋許藉端滋事。倘敢抗違混爭,許該佃民具稟赴縣,以憑嚴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14 道光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給。
15 按:碑在竹山鎮,僕於和溪厝通往雲林坪舊路旁。高一二五公分,寬七○公分;砂岩。下段已殘,字跡稍剝泐;上端有「奉憲」二大字,楷書。給示人彰化縣正堂李,當為李廷璧。文中所載前主韓,當為彰化知縣韓琮;但其任職,「彰化縣志」「官秩志」作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待考。
16 沙轆牧埔示禁碑(道光十一年)
17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軍功加一級記大功十次李,為剴切示諭嚴禁事。
18 照得道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據沙轆大莊、陳厝莊、南簡莊、火燒橋、八張犁、海墘厝、三甲等呈稱上、下西勢牧埔,屢被民番占墾築田;前經呼蒙府憲汪、道憲糜、鎮憲武,均仰理番分憲張出示嚴禁,不許占築等情。茲複相率呈稱嚴禁,立碑定界。
19 據此,除批准出示嚴禁外,合再剴切示諭嚴禁。為此,示仰民番人等知悉:照得牧埔乃系各莊課田牧養之地,經查界址,東抵課田界、西抵海界、南抵八張犁車路界、北抵小■〈冖八肙,上中下〉榔大溝界。內有塚墳,屢被殘損。自此示禁立界之後,毋許民番人等私墾侵占,殘損塚墳,致害國課民生。倘敢故違,許即拏解。按法重究,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20 道光辛卯年臘月□□日給業戶烏臘甘、總理王章松、甲首蔡素、吳玉心、謝迎、童華池、陳神助、陳捷元、李光喜、蔡春、白江河、卓益、翁卿、李廷、卓乞、蔡連、歐宋、黃元吉、陳溪水、張長泰、林長發、陳文德、尤宗明、羅墩厚、黃元意、鄭田美、蘇合源、何濯英、蔡對寶、邱癸丁、楊漢英、童吉、楊獻、歐合、楊扳良、李□河、紀先知、李光亮、□長、陳華、陳尚、蔡美、張出、郭萬、張標、潘□、陳諒、陳最、張順、卓寶、林洋、遷善南北社業戶、通土、差甲、社主暨眾番等同立。
21 按:碑在梧棲鎮,嵌於大莊浩天宮外右牆。高一○五公分,寬六○公分;花崗石。字跡稍剝泐;上端有「正堂嚴禁」四大字,似隸畫。給示人彰化縣正堂李,當為李廷璧。文中所載府憲汪,當為台灣知府汪楠;道憲糜,當為分巡台灣兵備道糜奇瑜。觀乎文中『上下西勢牧埔,屢被民番占墾築田』等語及『業戶烏臘甘』等名,可見道光初平埔族遷徙後,沙轆一帶平原雖幾成漢莊,但仍有部份遺留故土,以業戶伍於漢人也。
22 沙轆牛埔示禁碑(道光十二年)
23 特援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王,為特示嚴禁,以杜爭端事。
24 據遷善南、北社業戶烏臘甘、土目番差耆番暨眾社等及沙轅保總理王章松、南簡、八張犁、陳厝莊、大莊、火燒橋、海墘厝、三甲首眾等僉呈詞稱:竊甘等原配牛埔一所,址在大莊等處西勢一帶上下,原系各莊佃牧牛、死葬之埔,四至界址,各有定界。因嘉慶十八年間被奸棍林生發(即林欉)恃強占墾,經前業戶蒲氏、牛罵六、萬眉等同社眾赴前憲張控蒙行縣,一體出示嚴禁各在案;奸棍始知斂跡,莊佃稍得安耕。至道光十一年間,突有縣蠹王慎(即王漢珍)狼貪牛埔肥美,竟敢串謀糾匪,複行占墾。甘等不已,赴縣主李呈控;蒙准諭止示禁,勒碑定界。慎乃自恃身充戶總,僅知僥吞供銀,混開欠數,套縣承差,做案□□,捏番分陷。甘等同社眾無奈,奔轅先後叩請提究;並懇恩威並行,賜准核照原案,先行出示嚴禁,以息狼貪。仍懇勒提縣蠹王慎等到案,訊明究辦,庶蠹惡亦知斂跡,以杜爭端,沾感不朽;切叩等情。並據通土大宇海等僉告陳神明等謀占埔地,瞞稟請禁等情。當經行縣,嚴提戶總王慎解究,並差拘集訊。續據業戶烏臘甘先後具呈,複經分別嚴提暨催拘質究。
25 茲據前情,合行照案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被告王漢珍(即王慎)等暨附近該處沙轆大莊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屬農耕,無論漢、番,均屬良民,各守田地界址管耕,毋許倚勢蠹棍,影藉混占該莊社牧牛埔地,恃強占墾滋端。況各佃農耕全賴牛力,牧埔最關緊要;詎可混占強墾!牛既絕食,耕將奚賴?自示之後,務各互相勸誡,各守安耕,不得倚恃蠹匪,強橫欺凌。倘敢故違,一經查出或被指告,定即會縣嚴拏,按法究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26 道光十二年六月□□日給。
27 按:碑在梧棲鎮,嵌於大莊浩天宮內牆壁。高一三五公分,寬六○公分,花崗石;字跡尚明。給示人北路理番同知兼鹿港海防分府王,當為王蘭佩。由此碑,可見當時沙轆一帶農業已臻發達,乃有保護牛只之舉也。
28 東勢角義渡示禁碑(道光十四年)
29 即補分府直隸州彰化縣正堂加五級軍功加三級紀錄十次記大功十次李,為捐設義渡等事。
30 案據即用訓導羅桂芳、貢生劉章職、監生廖光祖稟稱:竊以徒扛輿梁,原為□□□,亦屬生民之恆情。是以山深有人,多棲岩穴;水深無路,特藉□舟。此義渡之設,念民艱而□□,□河澗絕潢,原有一葦津濟。然當春夏之交,溪流暴漲,嘗苦喚渡無從。況值行李之困,道阻且長。欲渡□涯,誰為褰裳之涉;巨川有楫,咸俟鼓枻之來?無如人心不古,恆肆鴟張;世路多艱,□眈虎視。舟子心奢,征夫囊澀,莫填無底之壑。斷橋喚渡,酷索欲罄其行裝;新漲寄航,劫奪直窮其資斧。□哉過客,□命幾□夫狂瀾。最冤枉者,持短棹以窮搜,橫逆莫甚於凶盜。芳等目擊心傷,□溪風雨,祗見有□□,受虧於野渡。日暮途窮,空嗟落拓;津迷路絕,苦喚奈何!爰邀各處紳耆鼎力鳩金,創設義渡;且訂立章程以勒石,垂永遠而不磨。庶幾人占利濟,群免過涉之凶;眾喜通津,共受濟川之益。□□水陸不塞,近村族惡,恐有覬覦之爭。合相率僉懇出示,嚴禁該處棍惡不得滋事生端,俾義渡□□。
31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渡夫以及鄉村居民各色人等,務須遵照羅桂芳等□以利濟行旅,毋許滋生事端。倘有不法棍徒藉端私索,許即按名指稟赴縣,以憑飭差拏究。該職貢等於功竣之日,亦即將捐設義渡有各姓名、條規勒石。
32 道光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月給。
33 即補分府直隸州彰化縣正堂李廷璧捐銀一百員,貢生劉文進公捐銀三百員,莊耆郭鴻升捐銀二百員,監生廖光祖捐銀一百二十員,楊德賡公捐銀一百員,劉永秀公捐銀一百員,羅家尚公捐銀一百員,朱鴻義公捐銀一百員,尤宗記捐銀一百員,郭三錫捐銀一百員,貢生何連進捐銀五十員,劉文貢公捐銀五十員,徐泰俊公捐銀五十員,邱逢美捐銀五十員,廖衍隆捐銀五十員,廖玉賜捐銀五十員,王立源捐銀五十員,林時明捐銀五十員,林時德捐銀五十員,林迪祥捐銀三十員,李朝文捐銀三十員,陳欽華捐銀三十員,連肇基公捐銀三十員,詹玉秀捐銀三十員,監生曾超華捐銀二十六員,吳德文公捐銀二十四員,張龍生捐銀二十四員,曾百念公捐銀二十員,詹來財捐銀二十員,紳耆許奕馨捐銀二十員,廖德秀捐銀二十員,李協英捐銀二十員,張衍勞捐銀十六員,劉□桃捐銀十六員,葉德星捐銀十五員,劉中立捐銀十四員,詹來道捐銀十二員,林兆魁捐銀十二員,黃生元捐銀十二員,郭鳳儀捐銀十二員,羅來桂、劉朝宗、劉□光、張仁來、邱毓義、劉仕□、陳日陽、朱五□、林正裕、黃揚鳳、邱□雲、張□標、徐兩儀、馬庚麟、王良舉、張聰□(五十六員)、林成□、管□□、楊□□、廖□溫、郭宏開、賴發盛、李□奮,以上捐銀十二員。
34 按:碑在東勢鎮,嵌于該鎮三山國王廟內左牆。高一三四公分,寬八九公分;花崗石。字跡上段尚明,下部多闕;上端有「樂助義渡」四大字,楷書。給示人彰化縣正堂李,即李廷璧。
35 埔鹽莊占墾短納諭示碑(道光十五年)
36 署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特示勒石曉諭,以垂永遠事。
37 案據馬芝遴社番都來明等僉告業戶施繼善等藉界占墾隱匿短納一案,業經前任丈量示諭,□□在案。茲傳集原、被,覆訊勘明。
38 緣埔鹽等莊課業,前系施嘉鑄給墾,典與施聚敬管業,配完供耗,納番口糧。後施嘉鑄積欠正供膏伙,施聚敬無力承找,而且亦欠供耗,經呈前縣著將此業絕賣施繼善,清完積欠供課膏伙,當堂立契報稅,給示管掌,四至界址分明。業戶施繼善照界管業,界外均屬業戶課稅,並無餘埔溪埧浮複可以占墾。因社番以過戶要索花紅不遂,藉端混控;今既經悔過,退呈到案供明,從寬免究。其業戶施繼善戶下貢生施占魁憑契界址管業,供耗清款,勘訊並無占墾短納情事,應無庸議。案內人証,概免提質,以省拖累。
39 除取具二比依結,分別詳移將案注銷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埔鹽等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業戶施繼善課業應納大租穀者,務須按甲仍向施繼善交納;所有莊場、牛埔、圳掘,應聽該業戶管掌。該莊佃不得藉端私向社番給墾抗霸。如敢抗違,一經察出或被指稟,定行拏究。該社番倘再藉端索控,一並拘究不貸。該業戶亦宜秉公收租,完課納糧,不得藉欠短納,致乾□□。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40 道光十五年五月□□日立碑。
41 按:碑在埔鹽鄉,豎於南新村南勢埔路旁。一碑兩面,此系南面者;北面為嘉慶二十二年徵收完課論示碑(見前)。高一九○公分,寬九五公分;砂岩。字跡尚明,每行字數不齊;上端有浮雕。給示人陳,當為北路理番同知兼鹿港海防同知陳盛韶。
42 武廟抬棄病人示禁碑(道光二十四年)
43 調署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魏,為勒石示禁事。
44 據職員吳春□、生員王廷輝、楊學周、吳璋、監生黃隆錫、陳世輝、劉文輝暨南門街耆李彭等及眾鋪戶呈稱:台灣乃閩、粵雜處,彰邑又系南北當途,前因本街武廟以及龍王廟簷前每有無依羈旅患病莫棲,投臥其處,直殭橫偃,露體褻身;不特瀆侮聖神,而且穢濁街衢、雨陽蒸濕,十無一生。道光十二年間,有街耆吳圭晉倡邀監生黃隆錫、鋪鄰許再生、許貽謀等出首捐貲,就於廟右隙地蓋造瓦屋兩間,名曰「善養所」。嗣因棲止者多,屋室窄隘;上年春複再勸捐,翻蓋添造,共有一廳四房,內並備設床席被鋪以及粗用器皿,收養孤苦病民。誠恐混淆,故左居安養病人、右系危險孤客,使其生死異處,穢濁不得相侵。仍雇老成一人在彼看管,應接湯水;遇有病故,即知會街耆,捐貲棺殮抬埋。又有鋪戶許寶源資助瓦磚,鐫刻死者籍貫、姓名;如渠親人到處尋覓,可以拾骸歸里。並有王以義堂、吳祝豐館、蔡合和、陳益源等施舍棺木,俾窮途孤客生死有所,不致瞑目濕露,立法不為不周。不料邇有不法奸徒,暮夜將不明來歷之人混行抬進,不伺看守之人詢問,急棄而走。揆厥行徑,或系該親懼死貽累開費;或有被毆服毒,曖昧不清情弊,恐釀事端,以卸其罪。幾致養生之所,反為奸徒卸禍之門。若不僉懇示禁,將來貽害非淺。伏乞恩准出示,勒石嚴禁,使奸惡知所儆畏。切叩等情到縣。
45 據此,除批准外,合行勒石示禁。為此,示仰合邑士庶兵民人等知悉:爾等務宜恪遵禁令,毋許暮夜將病人抬棄於善養所內,計圖卸禍。即使窮乏無依、患病孤客欲行投止,須照舊章,先向看所之人報明來歷,登記入簿,然後再准進宿。自示之後,倘敢故違,再行強抬病人棄置或不報明來由強橫投棲者,許該看所之人密報街耆拏解赴縣,以憑從重究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46 道光二十四年八月□□日給。泉郡石室居鐫。
47 按:碑在彰化市,嵌于該市關帝廟外右牆。高七○公分,寬四三公分,板岩;字跡完整。
48 誣控肆毒示禁碑(咸豐二年)
49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十級隨帶軍功加一級紀錄十次高,為誣控肆毒等事。
50 上年十二月初六日,據樸仔里保舉人利鵬程、職員劉章職、廩生劉森欒、謝瓊枝、監生黃熙光、邱青雲、許朝清、楊於榮、劉玉華、張雋英、生員黃豫林、劉及鋒、林錫光、劉國馨、邱育楠、張式金、田利見、劉廷揚、鄉耆連作文、楊辛義、林成章、李榮光、謝琪芳、謝昌喜、謝季鋒等僉呈:竊思民風由主術為轉移,故官清則民樂。然亦有官清而民不樂者,何也?良由奸民較捏欺上,肆毒橫行,此風氣所由日蹙而日窮也。程等住樸仔里保,俗尚刁橫,弊端日出。即如人命一案,自有正凶,亦有親疏;茲則不分親疏,株連一姓、誣捏莊鄰,懸指殷實為正凶、為幫凶、為主謀、為喝殺。又有健訟之徒,或唆使廢疾無賴之人,死而嚇詐;或夜抬路傍水流之尸,移而索詐。又或妻孩病故,藉埋墳墓,□造犯斃。凡此,皆始則謀同保甲具稟,繼則較串書差□□;人命之虛實未究,株連之陷害難言。他若藉命而抄掠家貲,因仇而紊供善,局賭子弟,妒酷善良,勒寫偽契,肆行霸占:種種弊端,難以枚舉,程等傷心太息者久之。嘗有世家數代累積、農民半生辛勤,一遭荼毒,家業盡破,可不痛哉!欣逢視民如傷,通邑素仰。但害深草野,情壅上聞,勢得瀝陳流弊。僉懇出示預禁,嗣後若仍循惡習,在莊公正理應遵諭僉名稟明,擬究□□,庶刁風可息,強橫知儆。差役不得乘隙橫噬,良民亦得無事安業。將見人懷孔邇,愛若甘棠,雍雍乎一盛世也。切呈等情。
51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禁。為此,示仰樸仔里保紳衿、士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當知藉命索詐、誣告株累,律干反坐。自此勒碑示禁之後,倘敢仍蹈前轍,或經訪聞、或被告發,本縣言出法隨,定即嚴究懲辦,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52 咸豐壬子二年二月□□日給。
53 按:碑在東勢鎮,豎於該鎮三山國王廟前左側。高一四○公分,寬六○公分;砂岩。字跡尚明;上端有「告示」二大字,楷書。
54 頂下圳私行墾築示禁碑(咸豐二年)
55 特調彰化縣正堂加十級隨帶軍功加一級紀錄十次高,為出示嚴禁事。
56 本年三月初一日,據大肚保業戶□正王初□、□□□□□□□□□□□□□等呈稱:竊維供課賦稅,全□□功力役;而春耕夏耘,惟惜□□□□□□□□□□□。惟□□、龜山二課圳,此自雍正年間給墾戶於大肚溪中渡頭莊□□□□□□西條,引水灌溉。該埤頭埔地□□十餘里,東至土□腳,西至溪,南至□□,北至□樓圳外。先墾戶王錦□□向番給買,廣留餘埔,以便遷□圳道,給□□□,□□□民番,屢滋事端,貽害埤圳。故前業戶楊振元、王錦□、林元吉、鄭文□、□□□於乾隆五十六年間赴前邑主宋僉懇,出示嚴禁在案。近因洪水□□□□□□移不一,而中渡頭莊楊眼、楊信記等因而爭抉浮地,以致滋□□□□□□□□。茲有楊來成、陳安、張連喜、楊流水等出為公親,□處息事,□□□□□□□□□築,引水灌田,不得藉□生端,均各悅服聽從。經公親楊來成等□□□□□□□前主示禁,各□□今久□。若不稟蒙再行出示嚴禁,誠恐□□□□□□□□□,貽害正非淺鮮。合亟抄粘前示□各僉叩,伏乞□□,國課民命□□□□□□再行出示嚴禁,俾免滋生事端,以累國課而害民命,合保均沾□□□□□。
57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禁。為此,示仰大肚保附近莊民人等知悉:爾等□□□□□示禁,毋許在於圳埔私行墾築,致壞圳岸,滋生事端。如散故違,許□□□□□赴縣,以憑拘究,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58 咸豐二年三月初八日給貼大肚保(下闕)。
59 按:碑在大肚鄉,豎於該鄉大肚圳排水門旁。高一○○公分,寬六五公分,砂岩;字跡多剝泐;上端有「頂下圳」三大字,楷書。下端埋入砂地。
60 筏夫勒索示禁碑(咸豐七年)
61 即補分府攝理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狄,為勒石嚴禁筏夫酷索,以安行旅事。
62 照得東螺西保北斗街為南北通衢,寶斗大溪及三條圳等處不得不藉筏夫渡載。但筏夫皆貪婪成性,需索多費;以致行旅維艱,為害不淺。若不明定章程,何以昭劃一?
63 本攝縣下車以來,痛除積弊,當經諭飭聯安局紳士總理,著令召集筏夫,籌議給貲條款;毋許仍蹈前轍,再行濫索。該紳士總理業已妥議定規,稟覆前來。合將各條款開列於後,勒石示禁,以垂不朽。該筏夫務須常川駕撐,隨到隨渡。如尚敢勒索,著投明該局總董送案究懲,庶不負本攝縣保衛行旅之苦心也。特示。
64 計開:
65 一、禁公差往來,不准鴆索,違者拏究。
66 一、定大水:篙每把清錢一百文,次錢一百五十文。定小水:篙每把清錢五十文,次錢七十五文。
67 一、定大水:客商行旅扛擔,每把清錢五十文,次錢七十五文。定小水:客商行旅扛擔,每把清錢二十文,次錢三十文。
68 一、定大水:販擔每擔清錢三十文,次錢五十文。定小水:販擔每擔清錢十五文,次錢二十五文。
69 一、定大水:行人每人清錢十六文,次錢二十五文。定小水:行人每人清錢八文,次錢十二文。
70 咸豐七年十月□□日,率聯安局紳士總理林建准、陳招賢、陳如璧、居步元、陳景福、謝後盈、張貴、楊貞元、王國珍、經管吳志仁、筏夫陳林同、許蘇莊、李謝江、楊守同立。
71 按:碑在北斗鎮,豎於該鎮媽祖廟奠安宮前左側。高一三五公分,寬六七公分;花崗石。字跡尚明;上端有「嚴禁筏夫勒索示碑」八大字,楷書。
72 漳泉械斗諭示碑(咸豐八年)
73 候選府正堂調補淡水分府恩,為諭立碑示,隨勸勉事。
74 本年七月十二日,據竹南三保、四保總理謝秋、林衛文、王昆崗、謝玉麟、林文輝、陳文□、□□□□□□□□周天靈、貢生蔡學禮、董事張燕、莊正康鶴、黃連、邱卑綢、對保蔡照鄉、地保蔡光明、陳正道暨大甲街莊□□□□□□□□□□,無分氣類,懇請示諭立碑,以垂永遠事:竊謂乾稱為父,坤稱為母;□□□天地者,曰□覆載,即因此。彰□□□以□□□□□□□,為分氣類之秦、越;自內地而觀之,漳、泉、粵、廣各籍俱屬天家之版圖,疆界毗連,尤若友邦之兄弟。今即□□□□□□□□,有閩、粵、福、廣合志同方,奚至東西朔南隔膜相視?曾亦念聖朝保赤深心,原欲舉世成濟仁壽;官司□□至意,更願□共享升平緬被。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曷不仰體天朝愷惻之隱,而猥以逞分類也。且原漳、泉未□,□□□□□□始□□侶,及兩藉既開之際,恍若諸伯仲分釁之端。嗣後任志遷移,亦既各行其便,曷黨彼居漳,非我泉之□□;彼居泉,非我漳之□□。既俗情未化,嫌隙互生。試問若者為漳,乃祖乃父已在漳,豈無高、曾而在泉乎?若者為泉,乃祖乃父已在泉,豈無高、曾而在漳乎?淵源衍派,即百世之本支;更烏可骨肉相殘,大傷厥祖考心!然不特此地,鳥獸不可同群,斯人胥可□□□□□□配耦列□□閒,豈無父漳、母泉者乎?豈無父泉母漳者乎?若以分類而論,則父與母已不能一朝居矣子與親已□□□□□□。彰、泉非□□分,而且有難於分,此理甚明。何世人自昧有如此?究之,皆由奸人造謠,良善之蠱惑。子弟蔽錮、父兄□□,□□□□□□□□交界,悉嘆流連。遂見殷實者囊傾橐倒,游民者右有左宜;所謂鷸蚌相持,漁人得利者此耶!最可傷者,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報複無已,而國法寬。迨至大兵剿捕,賊匪驚途,或就父兄而是問、或就戚族而牽連,是干戈未定,而□□□□勝言;法紀欲伸,被累者莫可悉數。我等同人既非草木,曷可誤聽讒言而墜歹人術中哉!自今伊始,竊願兩籍之人,必□□□□其弟子,勸農工商賈,開以並生之理而擴充之,恃以受治之道而切指之。以同氣之情,而感其天性;以三尺之□,而□其□□。以敬無失,恭有禮共;相安於縻盡,相樂於無窮,豈不懿哉!
75 咸豐八年十月□□日立。
76 按:碑在大甲鎮,豎於該鎮貞節坊內。高一六○公分,寬五五公分;砂岩。下端字跡剝泐殆盡;上端有「奉憲漳泉牌記」六大字,楷書。給示人,當為淡水同知恩煜。
77 大甲義學租穀諭示碑(同治七年)
78 署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嚴,為出示勒石,以垂永久事。
79 照得本分府蒞任之初,察訪地方風俗,知淡屬文風丕振,城鄉市鎮皆家弦戶誦,大有鄒魯之風。惟鄉僻處所,小民不知讀書之樂。當即出示曉諭:凡有窮鄉僻壤,均應設立義學,使貧寒子弟無力栽培者,皆入義學讀書;使其咸知孝弟忠信、禮義廉恥,漸消其桀驚犯上之氣。
80 本分府到大甲時,傳集紳耆王昆崗、蔡學禮、陳大賓、生員何清霖、張際文、童生王輯圭、陳福祺等,商議在大甲設義學一處,延師一人,月送修脯銀四元,生徒以十六人為限。查出前大甲巡檢黃,有捐題義學租穀二十五石;又在德化社番租內,提充義學租五十石,充作大甲義學師修脯。如有不敷,隨時再行酌量題捐。茲已查出大甲巡檢署舊設義學租並德化社番租田畝坐落、界址、佃戶姓名,勒石碑示,以垂永久。特將該田畝坐落、界址,均開列於左。計開:
81 一、查大甲巡檢署提出之舊設義學租穀二十五石,址在竹南四保番仔寮前西畔;東至大溝為界,西至王媽田為界,南至小溝為界,北至大溝為界。佃人王榮、王朝。
82 一、林祥記、張旦老下大安田二分三厘,應納大租穀三石。又承陳修文三十甲莊田一甲,應納大租穀八石。又承陳修文下大安田二甲五分,應納大租穀十三石二斗。又承林盼下龜殼莊田二甲七分,應納大租穀二十二石二斗四升。又承陳修文下大安田五分,應納大租穀四石。以上五條,林祥記戶下,應納大租穀共五十石零四斗四升。
83 同治七年三月初五日給。
84 按:碑在大甲鎮,豎於該鎮媽祖廟鎮瀾宮右廂。高一二○公分,寬七三公分;砂岩。字跡尚明,但每行字數不齊。給示人,當為淡水同知嚴金清。文中田畝面積,有用舊式碼子字者;茲改之。
85 德化社番租諭示碑(同治八年)
86 署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富,為出示曉諭徵收交納事。
87 照得淡轄各屯番社之□□□□□□□□□□□□□□□□□□□□□□□□大社可收千餘石,小社亦有數百石。是為番社公業,由來既□□□□□□□□□□□□□□□□□□□正供錢糧開銷,社中公費,按給番眾口糧,□收支各□,均轉該業主,□□□□□□□□□□□□□□□□經充,當即希圖中飽,任意侵漁。如大甲德化社,原設業戶□□□□□□□□□□□□□□□□□□□□□出當,經改立新章,將業戶改為佃首,責成催收。某出納各款,由□□□□□□□□□□□□□□□□□□紳董等僉稟稱:大甲德化社番租業戶,歷年纏訟不休,先□□□□□□□□□□□□□□□□□□□□印串,每年徵收租穀,准給發番丁口糧支用諸費以外,付□作□墊公□足□□□□□□□□□□。□恐複滋弊端,僉懇每年由塹城明善堂公刊□糧徵收,□乞□□定案,以垂久遠。□□□□□□□□□□□,督同大甲明善堂紳董,妥為經理。嗣該紳等稟稱公選□人,招佃坐地收租,給□□□□□□□□□□□,□飭大甲紳董,會同協理。
88 茲據稟稱,由該紳董公同刊□,徵收支放,□司其事,□□可行。除給示□□□□□□押納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德化社佃首管下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歷年應納租穀,務須□□□納,制□執憑,以抵課項諸費;不准仍向該佃首等私相□受,欲圖短折拖延。倘敢故違,定即嚴拏究辮。□□毋違!特示。
89 又奉憲諭:為立定條款,諭飭遵照,以垂久遠事。查□條款,經前分府□□□□□□□□責成催收。其收納各款,由大甲司及塹城明善堂紳董監□給發在案。嗣據該紳董僉稟,複經飭□□□□□□經本分府確查,德化社年額收支存剩項下尚有餘資,亟應核實開銷,以杜侵蝕。即據紳董公稟前來,□□諭飭,永遠遵辦。為此,諭仰明善堂紳董等即便遵照,務將年額收支存剩項下開條款,各□□認真辦理□□;毋許以私冒公,有名無實。□辦理外,贏餘若干,如數核實,匯造清冊,稟繳赴縣,以憑察核。該前□□□□□為至要。切切!特諭。
90 同治八年九月。
91 按:碑在大甲鎮,豎於該鎮媽祖廟鎮瀾宮前右側。高一四三公分,寬七二公分;砂岩。下端字跡剝泐殆盡;上端有「碑記」二大字,楷書。給示人,當為淡水同知富樂賀。至其年額收支存剩項下之應開支條款,即見後碑。
92 水沙連社丁首索詐示禁碑(光緒元年)
93 欽加知府銜特授台灣北路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級□□加六級紀錄八次石,為遵札示禁事。
94 本年六月二十二日,蒙本道憲夏札開: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奉欽差大臣沈□□:彰屬水沙連水裡六社總社丁黃天肥、總通事毛□、草地主目改旦、屯丁首已農觀、莊□黃□仲等稟稱:緣水社化番□乾隆五十三年獲解林逆家屬,蒙欽憲福奉准,賞給頭社、水社屯番九十名,各配屯餉,就嘉義縣給□洋銀七百二十元,歷領無異。至道光年間,或發或不發,番苦飢寒。咸豐六年,蒙邑主再發給三季以□,□知書吏作何吞漁,分支不發。水沙連六社番經肥保結,首先歸化,實有功朝廷,乃□加獎,給發屯餉。□水沙連社丁首石天開,膽將六社所產青苧、茶心、筍乾、材木、牛隻,勒向打□,抽費甚多;番社內物件、園畬,擅行出彲占收。番民倍加困苦,每向肥等□乞禁止,無如卵石不敵,莫奈他何!況原理番廳□□社丁首□,遂敢□□□□不息,例外勒番;將來欲招歸化,觀此心驚,必至裹足不前。是□□強抽,而□□不□□□。若肥等□□□□□視不忍,欲較釀禍,進退維谷。幸逢欽憲大人臨蒞斯土,正民番得見青天,□工□□□乞□□□□□□蘇,奉批台灣道查明石天開派充社首,是□□抽費,系奉公□□入□□□□□□□裁□,系侵□□□□辦理,毋任朦混等因。奉此,查石天開派充社首及嘉義縣發給屯餉,定例若干,均未□該廳縣報明□□□核辦。共抽費系屬私收,亟應查明,先行禁革,以除積弊。合亟札飭□到該廳,立即遵照示禁。一面□□□□,系何時派充社首,如何藉官索詐?克日澈究,革辦具報,毋稍朦混□延。切切!此札等因。
95 奉此,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水沙連社民番人等知悉:凡有頭水社、貓囒、沈樂等社□□□□□□物件、牛隻,一概不准石天開□單抽費;並社內物件、園畬,亦不准石天開擅行出彲占收,困苦民番。自示之後,倘石天開仍敢故犯,爾等立即具控,定即嚴拏,從重究辦。其各遵照,毋違!特示。
96 光緒元年六月二十四日給。
97 按:碑在集集鎮,僕於該鎮媽祖廟廣盛宮前。高一一八公分,寬五七公分;砂岩。字跡剝泐既甚;中央穿凹一孔,經約四公分。給示人北路理番同知石,待考。文中所載道憲夏,當為台灣兵備道夏獻綸;欽差大臣沈,當為沈葆楨。
98 私人番境撤禁告示碑(光緒元年)
99 欽命提督銜福建台澎挂印總鎮振勇巴圖魯張、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出示曉諭事。
100 照得台地現在開闢後山,舊例應行弛禁;經欽差大臣沈奏奉上諭:福建台灣全島自隸版圖以來,因後山各番習俗□異,曾禁內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現經規制,自宜因時變通。所有從前不准民人渡台各例禁,著悉與開除。其販買鐵、竹兩項,並著一律弛禁,以廣招徠。該部知道。欽此。轉行到道。
101 除移行欽遵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合屬紳商、士庶、軍民人等知悉:從前不准內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各例禁,現已一律開除,不複禁止。台地所產大小竹竿以及打造農器等項生熟鐵斤,均聽民間販運。其內山所產藤條,並由本司道通行開禁,將藤行裁革。如所轄文武、汛口員弁、兵役及通事、匠首人等仍有藉端扣留勒索情事,官則撤參,兵役、通事、匠首即立提究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102 光緒元年十一月初八日給,告示。
103 按:碑在鹿谷鄉,豎於該鄉新寮公路旁。高一三三公分,寬六○公分;砂岩。字跡尚明,但每行字數不齊。給告示人台澎兵備道夏,當為夏獻綸。文述撤禁民人私入番境事,足証清末開山撫番議起,中部山地水沙連一帶人文景象頓呈活躍;則本碑實為珍貴史料也。
104 買補倉糧示禁碑(光緒二年)
105 欽命總理船政大臣福建巡撫部院丁,為示禁事。
106 照得各屬買補倉糧,例應在於糶穀處所按照時值,就市公平採購,現買現交,不准指派累民;久經通飭在案。茲本部院訪聞台灣府屬各縣往往藉買補為名,苛派業戶承辦;縣中並未給價,遞年就田勻攤,分上下忙,折價完繳。甚因收不足數,減折列抵交代;病國殃民,深堪發指!
107 除一面查追外,合亟出示嚴禁。為此,示仰台屬吏民人等知悉:嗣後買補倉穀,毋論數目多寡,由官自行採辦,不准顆粒累民。倘有承行吏書敢再勒派業戶按照田畝繳價,許受累者指名稟究;除將該管官查參外定當飭提該衙蠹,立斃杖下。本部院言出法隨,幸勿以身嘗試。凜之,切切!特示。
108 光緒二年二月□□日給。
109 按:碑在北斗鎮,僕於該鎮媽祖廟奠安宮左廂。高九七公分,寬五四公分;花崗石。字跡稍剝泐;上端有浮雕,下端左角已殘。
110 遷善社番勒索示禁碑(光緒十二年)
111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李,為示禁事。
112 照得案據大肚堡欽加道銜蔡占鰲、訓導楊清珠、生員蔡為章、林青、楊富年、楊崧岳、陳增培、監生陳如海、蔡瑞源等稟稱:本堡八張犁莊與該處遷善社比連,番民雜處。每有棍番相傳套語,藉以民間置買田園,無論何地,概屬番墾;是以勒索習以常,名日社規。凡遇莊民喪喜等事,迭自呼男喚女,聚黨呵聲,到處藉索。富者任其取攜,免受糟踏;貧者告以困乏,每被橫行。遷善社番首添敏星,挾眾控陳肚允占葬黨毆等語一案:伏查陳肚允即陳道蘊,殯埋父棺在祖墳邊,址在鹿寮山後;系承伊祖遺業,歷今五十餘載,字據可稽,與遷善社毫無干涉。詎棍番添敏星不思故轍凌夷,反敢妝飾倒誣,希圖得計。而該處莊民被勒,原非一次;如陳道蘊等家貧莫措,籌葬維艱,奚堪遭此狼毒。倘從此而不洗除惡習,貽害胡底!叩乞示禁止等情到案。
113 據此,前縣未及示禁卸篆,本縣蒞任接准移交,合行出示嚴禁。為此,仰大肚保遷善社各屯街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凡遇莊民有喜慶喪葬等事,不准仍前率黨任意勒索花紅、酒禮,以免滋生事端。倘敢故違,複蹈前轍,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定當拘案,從嚴究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114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給貼大肚堡沙輔街曉諭。
115 按:碑在沙鹿鎮,僕於該鎮天公廟前。高一○五公分,寬四八公分,花崗石。字跡尚明,但每行字數不齊。據『本堡八張犁莊與該處遷善社比連,番民雜處。每有棍番相傳套語,籍以民間置買田園,無論何地,概屬番墾。是以勒索習以常,名曰社規』等語,可見道光初平埔族遷徙後,仍有部份沙轆番留住故土與漢人為伍以迄清末也。
116 興安宮公業示禁碑(光緒十三年)
117 賞戴花翎即補清軍府代理中路撫民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龍,為刊立石碑事。
118 案據鹿港興安宮董事王坤生等稟稱:竊興安宮者,建自開台之初,歷有年所。落成之後,置有厝屋七座,為宮內公業;租賃之款,以作年間祭祀之資。先人設立,後輩相傳,辦理無異。該厝屋基址坐落、四至,前有墾單契據;因戴逆亂後,遺失無餘,僅存簿據為憑。惟近年來,宮內公業,多被土人覬覦,生心圖占。已往者實難追究;現存七間,開單呈電。若不急行稟請給照,恐將來被占,則祭祀將廢耳。生等均居海外,無不仰沾恩澤。伏乞俯念天上聖母祭祀之公業,恩准給予執照;並乞飭承存案,以垂永遠。俾土惡不敢生心覬覦,生等不勝感激之至。切叩等情。
119 據此,當經飭據差查稟覆前來,除給發執照外,合立石碑。為此,碑仰合屬軍民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稅應納興安宮公置地基店屋租稅,遵照認向本宮值年董事承稅;毋得私授短折,藉端阻撓以及持強抗霸。該董事亦宜秉公收稅,辦理宮內春秋祭祀;不許侵漁克扣,致廢公事。自立碑之後,倘敢不遵,一經察出或被指稟,即嚴拏追賠,決不姑寬。凜之,毋違!此碑。
120 董事王坤生、陳山、陳興旺、□□□等。
121 計開店屋住址:
122 廟後對面店屋一座,直進至尾,天井具全。
123 廟後左畔店屋一座,二進;天井、樓具全。
124 廟後右畔店屋一座,二進;天井、廚房具全。
125 廟前右邊店屋一座,二進。
126 豬仔市店屋,三橺毗連;內有勒碑為據。
127 光緒十三年十月□□日給。
128 按:碑在鹿港鎮,嵌于該鎮興安宮內左牆。高一八五公分,寬八五公分;花崗石。字跡尚明;人名闕三字,系加以剜取,非天然剝泐者。上端有「奉憲勒碑」四大字,似隸書。
129 長濟義橋田產諭示碑(光緒十八年)
130 補用直隸州即補縣正堂代理埔里社撫民分府劉,為勒石示諭事。
131 案據集集街紳董林天龍、吳玉振、黃東綺、陳長江、董鐘奇、黃達理簽稟稱:集集草嶺山腳有溪河一條,遇春夏之間,久雨纏綿,山水暴至,行人出入甚是為艱。幸逢列憲大人親見斯苦,不忍坐視,願為倡捐;遂邀同集集紳董等出為捐題,共成義舉。茲已先買劉烏番水田一段,經丈二甲零三□□□八絲,時值田價銀二百五十大員;全年共計小租粟四十石,以為逐年倩工開費之資。謹繳契書丈單五紙呈上,懇請存案出示等情,計繳單契五紙到廳。
132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所屬士庶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設立義橋,系為地方便民起見;置買田產,以資經費。箅夫人等,由該紳董等雇用,給發工資,不取民間分文渡費;該箅夫等,亦不得籍端勒索,致乾查究不貸。各宜凜遵!特示。
133 簡放總鎮餘保元為興起義舉,設立草嶺、風空二處箅橋;曾定記兼監修造。
134 分府劉威喜捐三十五兩,總鎮餘保元捐二十一兩,委員李烇喜捐七兩,委員程邦基捐七兩,委員王錫圭捐七兩,北協吳光忠捐四兩二錢,曾定記捐七兩,林天龍捐七兩,陳長江捐九兩,吳合用捐七兩,同□號捐七兩,黃隆旺捐七兩,陳經邦捐二十兩,陳紹道捐十五兩,鄭占魁捐十五兩,黃再興捐十兩,鄭阿聆捐十兩,瑞元號捐十八兩,陳萬福捐十四兩,陳達聰十兩,陳川離捐十兩,王元利捐七兩,原記號捐四兩一錢,陳宗英捐七兩,何合順捐四兩二錢,杜乞食捐三兩,張德行捐三兩,劉德元捐二兩一錢,陳坤號捐二兩一錢,黃興號捐六兩,吳振坤捐一兩四錢,陳合源捐一兩四錢,陳連欉捐一兩四錢,林有泰捐一兩四錢,張智號捐一兩四錢,廖正和捐一兩,蔡老色絹一兩,吳振順捐七錢,楊謙益捐七錢,林泉利捐七錢,陳長源捐七錢,陳源興捐七錢,吳振美捐七錢,陳海瑞捐七錢,陳金春捐七錢,張媽成六錢,楊永春六錢。
135 開買田共平一百七十八兩,開石牌橋費五十二兩。
136 光緒壬辰十八年二月□□日立。
137 按:碑在集集鎮,原豎於該鎮公園內,今僕於媽祖廟廣成宮前。高一一九公分,寬五九公分;砂岩。稍殘,宇跡下段剝泐尤甚;上端有「長濟義橋」四大字,楷書。喜捐銀兩,多用舊式碼子字,茲悉改之。給示人,當為埔里社通判劉威。
138 五福圳結狀諭示碑(光緒二十年)
139 特授台灣府知府在任候補道陳,仰台令葉、苗令沈勘諭具遵依甘結狀。
140 本年亢旱,台灣縣大肚保之人循照舊章程,樸仔籬地方決三分之水。不意,中途被苗慄縣民張廷材(即張戇)在枋寮地方之下鑿圳兩道,橫截溪流;致台邑大肚保水田,更益乾涸,紛紛爭控,致令填塞圳道。今經台、苗兩縣會勘定斷:查張廷材(即張戇)所開兩圳,已歷二千餘年之久。其上流穿山數十丈,所費工資尤屬不輕;以兩圳須令填塞,實有為難。且當年溪流充足,以其有餘分潤墩仔腳等處各莊之旱田,於此無損、於彼有益,有何不可?斷令不必填塞,常年溪水充足,仍照舊引灌。至現時圳道不通,墩仔腳等處各莊人民牲畜皆憂乾渴;斷令於四月初三日引灌一晝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一日複引灌一晝夜。嗣後每隔八日,引灌一次,仍以一晝夜為准,俾資渴飲。兩邑之民,各宜遵照,按時引灌,無得爭多競寡,致滋事端。張廷材(即張戇)等須知樸仔籬所決三分之水,本屬台邑大肚堡應有之水份,現系情讓;以後如再遇旱歲,不得援以為例。務亟自覓水源,開浚疏通,令其充沛,以防備災;庶乎利己而不損人,方臻妥當。著各具結完案,自此定斷以後,永不准在大甲溪濱另穿山洞及另開埤圳等情;並著遵照大肚保眾業戶等遵照。合具遵依結是實。
141 光緒二十年(歲次甲午年)九月□□日立置(三月諭示,九月勒碑)。
142 按:原碑已失。文載「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台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一卷下;並云:『在大肚中堡大莊』。
143 五福圳爭水示禁碑(光緒二十年)
144 欽加二品銜候補道辦理中路營務處兼統彰化防軍屯兵水勇等營台灣府正堂加四級陳,為勒石示禁事。
145 案據台屬大肚西堡業戶蔡源順等稟控苗屬墩仔腳莊張程材等爭水滋鬧一案,當經札飭台、苗兩縣會同勘訊稟覆。旋據蔡源順以張程材違斷糾眾絕流等情覆控並據甲首蔡畜等來府具呈,即經本府親提訊斷,並著張程材抱告陳逢源傳諭息事。台、苗兩縣人民皆為赤子,本府一視同仁,何分厚薄?第查西堡三分之水,從前涉訟斷定,有案可稽。墩仔腳十三莊本無水份,且毗鄰大安溪,盡可設法開浚引灌,兼可□□;豐疇之水,何必圖占肇釁!姑念因旱爭水,亦非故意苛求。嗣後,惟當恪守舊規,勿得再有齟齬。
146 除立案外,合行示禁。為此,示仰該處業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前定斷案,毋得再啟爭端,致乾咎戾。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147 光緒二十年九月□□日給。
148 按:碑在梧棲鎮,嵌于該鎮大莊浩天宮內牆。高一三五公分,寬五○公分;花崗石。字跡尚明;上端有「五福圳告示」五大字,楷書。給示人,當為台灣知府陳文騄。
149 小險圳水份諭示碑(光緒二十一年)
150 台灣縣邑主葉堂諭:
151 查驗李定邦等繳合約十四紙,系嘉慶十六年三月間草鞋墩山腳莊眾業戶李寢等所立。言明十四園內水份之人,照份鳩銀一百二十六元,交與圳長收入,資需工食,得便用力疏決。所有上季圳流與十四鬮內出銀者輪灌,下季照原通洋眾分。至該圳水汴,原有定處分流;有後闢埔田,不在本圳水份內之額。雖有分汴水份,須灌汴下額田;不許順便混藉上截及濫踏水車、擅用吊槔等語。訊悉所控之水份,名曰「小險圳」,系灌草鞋墩一帶高田。舊時圳水不敷灌溉,只可布種單季;自十四鬮內開浚以後,始得布種兩季。但水源不盛,天時多雨,尚可分灌他田;若遇旱歲,僅足敷十四鬮份內之業。常年李妙等雖無水份,亦或布種早冬,以望時雨;如雨水充足,亦獲豐收,習為固然。茲值舊、今兩年俱憂天旱,去年猶未滋口舌,至今歲則計圖自利,公然布種早季,截水灌溉;有水份者出而攔阻,轉被呈控,殊屬刁健可惡!並訊悉小險圳所溉之田,惟十四鬮份內之業,得種早季;□□水租以份內先已各出重資也。至晚季時,天必多雨,則不論份內、份外,任共布種,令佃各出水租,以備修圳之資。今斷令李定邦仍照舊約,秉公辦理圳務;李妙本無水份,只得專種單季,不得利己損人,致干眾怒。至匏仔寮地方之田,李妙等布種晚季,仍應照常完納圳租,毋得藉口違抗,重啟釁端。著各具結完案,所繳嘉慶十六年三月間約字,著即照抄一紙付卷;原約及契據,均各發還。此諭。
152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153 按:碑在草屯鎮,豎於該鎮公園內。高九七公分,寬五四公分,花崗石;字跡整齊。按「馬關條約」訂立於是年三月二十三日(公歷四月十七日),而台灣民主國獨立於四月二十七日(域歷五月二十一日);直可謂系清代最後之石碑也。
154 岸里社西界址碑
155 東保岸裡等社界址:至大甲溪南感恩社交界大坪頂分水為界。
156 西保大甲溪南感恩社界址:至大坪頂與岸裡等社交界分水為界。
157 按:碑在清水鎮,豎於該鎮東郊大肚丘陵分水嶺上大突寮附近(土名石碑仔)旱田中。高六五公分,寬四二公分;花崗石,字跡剝泐殆盡。一碑兩面,前條向西、後條朝東。前段與上端,均雕「奉憲」二大字,楷書。字數雖寥寥無幾,但系表示岸里、感恩二社境域交界,實為珍貴文物。其成立年代,或即在岸里社極盛期之乾隆末年歟?
158 ●丙、其他
159 養濟院菜園碑
160 留養局捐題碑
161 新社宮天上聖母碑
162 仁和宮捐題碑
163 重興敬義園捐題碑
164 開漳聖王油香碑
165 福德爺香燈碑
166 觀贏橋捐題碑
167 重修彰化縣學題捐碑
168 虎山岩充業配祀碑
169 重修觀贏橋捐題碑
170 文開書院公業條款碑
171 龍山寺捐題碑
172 福寧宮祀田碑
173 貞節坊捐題碑
174 重修城隍廟捐題碑
175 重修浯江館捐題碑
176 賢德可嘉碑
177 德山岩香燈碑
178 養濟院園租碑
179 德山岩油香碑
180 超然社重修文祠捐題碑
181 德遍山陬碑
182 福寧宮祀田碑
183 鎮興廟祀田碑
184 社寮五穀王祀田碑
185 受天宮褒善碑
186 養濟院菜園碑(乾隆五年)
187 彰化縣養濟院內十人合議,同買菜園一丘厝後山下;每年收稅,將銀清明、七月半歷年燒金之資。各老客收新客等□,不許開拆包賣。立碑為記。
188 鐘開萬、岩斗文、徐玉伸、邱賢俊、張悔庵、古文興、蕭□升、廖永□、劉三貴、廖君統。
189 乾隆五年八月□□日,眾同立碑為記。
190 按:碑在台中市西區,豎於私立台中救濟院前。高七五公分,寬四四公分。剝泐既甚,字跡模糊。碑址原在彰化市慈惠院;「彰化縣志」「規制志」云:『養濟院,在邑治東門外八卦山下,共房屋□間。乾隆元年邑令秦士望建,收養麻瘋殘疾之人』。
191 留養局捐題碑(乾隆二十九年)
192 邑養濟院,例收麻瘋殘疾,孤老不與。餘維無告為皇仁所必矜,因審案查出公地與院基毗連,支俸買之。清出官稅,捐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間,名曰「留養局」,歲可活百餘人。交替之暇,條議具上列憲;惠養有加,則以俟後之君子。局地東至楊老園、西至陳志和竹圍、南至養濟院、北至街;計地一十二畝五分零四絲。
193 府憲蔣捐銀三百元,知縣胡捐銀三百一十六元,縣丞張克明、巡檢程鏜、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銀二十元,舉人張源仁、州同楊志申、貢生施國義、監生張鳳華各捐銀七十四元,監生周士顯捐銀一百三十元,監生吳朝捷捐銀一百元,民人陳起、張訓、張子開、陳佛佑、黃突、陳提等共捐銀三百元,民人賴妙、賴香、陳高等共捐銀三百元,民人蘇四捐銀一百元。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認田租銀五百六十五元,又銀三錢五分;民人莊群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認田租銀四十五元;民人汪陽、羅三江,每年捐認田租銀四元,又銀七錢八分;民人方義,每年捐認田租銀三元,又銀四錢八分。另買下茄荖莊田五十甲零,年收租銀四百八十元,又銀五錢四分零;又買上茄荖莊田五甲六分,年收租銀三十八元,又銀三錢二分;又年收店地等稅一百四十六元,又銀六錢五分。以上歲捐收銀一千二百八十四元。知縣胡,另建房一座二間,額租銀一十二元,歸孤貧首取為大士香燈。
194 乾隆二十九年(歲次甲申)十一月□□日,俸滿知縣胡邦翰立。
195 按:原碑已失。文載「彰化縣志」「規制志」;茲據錄之。其前段,並見於餘文儀「績修台灣府志」「藝文」;但稍有出入。「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台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一卷下所載光緒十九年十二月初一日「關於留養局租應與官莊租繳納之具稟」云:『是以逐年配納留養局租,猶民向官借款生息於租,謂之留養局租息;「縣志」可考,碑記可証』。所謂「縣志可考」雖系指「彰化縣志」無疑,惟「碑記可証」是否即指原碑,語焉不詳。
196 新社宮天上聖母碑(嘉慶元年)
197 本保海豐崙□□□□□□□打廉□公廟下水田一段,又崙仔莊前水田一大段,兩□計共六甲五分八厘,年帶納業主□大租□五十六石六斗八升滿。茲同男媽賜等□□以為宮中諸費外,□街耆當□換□□□用,持僧不得與□。立石為照。
198 嘉慶元年十月□□日;弟子朱添同男媽賜□。
199 按:碑在田中鎮,豎於該鎮媽祖廟幹德宮內;原在舊街新社宮,該廟被水衝毀後,移豎今址。高一二○公分,寬五四公分;砂岩。字跡剝泐將半;上端有「新社宮天上聖母」七字及浮雕。
200 仁和宮捐題碑(嘉慶二十年)
201 二林街重修仁和宮總理大學生洪培源、董事職員洪霞光、邱溪官、洪簇官、洪沃官、大學生洪君洲、高榮傑、洪紫微、洪乞來等、住持僧念遠,敬題緣金,開列於左:
202 洪萬益號捐銀三百元,□嗆莊三郎公捐銀一百二十元,和義號捐銀一百六十元,洪霞光捐銀一百四十元,柏利號捐銀一百二十元,榮盛號捐銀一百二十元,萬盛號捐銀一百一十元,洪眾官助地基銀一百元,劉才官捐銀一百大元,協順號捐銀九十大元,振成號捐銀七十大元,洪蘭生捐銀七十大元,洪江官捐銀五十四元,洪意官捐銀五十二元,洪簇官捐銀五十大元,三林宋懋成捐銀五十大元,洪沃官捐銀五十大元,大城厝王周光捐銀五十元,舊社林羨官捐銀四十四元,邱溪官捐銀四十二元,協振號捐銀四十大元,泉合號捐銀四十大元,洪欽明捐銀四十大元,路上厝謝文牙捐銀三十二元,舊社陳高生捐銀三十二元,雙合號捐銀三十大元,溝墘劉發官捐銀三十元,埤北洪來官捐銀三十大元,洪量官捐銀二十六元,溝子墘蔡琳兄弟捐銀二十五元,劉求兄弟捐銀二十元,新莊洪而官捐銀二十大元,洪顯官捐銀二十大元,鹿寮謝賢官捐銀二十元,嵌頂鄭苗官捐銀二十元,張協泰捐銀二十大元,嘉應州李顯國損銀二十元,開泰號捐銀二十大元,雷乞官捐銀二十大元,周龍興號捐銀二十元,埤北洪法官捐銀二十大元。
203 嘉慶二十年(歲次乙亥)瓜月穀旦公立。
204 按:碑在二林鎮,嵌于該鎮仁和宮內右牆。高一二○公分,寬六一公分;花崗石。字跡尚明,上端有浮雕。
205 重興敬義園捐題碑(嘉慶二十三年)
206 泉郊金長順捐銀一千二百員。廈郊金振順捐銀四百員。欽加軍功四品職銜林文浚捐銀二百二十員。布郊金振萬捐銀一百一十二員。監生施士簡捐銀一百一十員。監生黃道宗捐銀一□員。監生□□時捐銀(下闕)。職員黃斯禮、廩生陳大音、糖郊金永興、監生許尚成,以上各捐銀六十員。許椿秀捐銀六十大員(下闕),職員黃汝敬捐銀五十員,郊金長興捐銀四十員,𥴊郊商郭光琛捐銀三十三員。施邦俊、南郊(下闕)、特授戶部山西司主政加三級王炘、貢生鄭廷策、職員陳朝愛、郭廉欣、武生王奇英、李鳳(下闕)、黃國欽、鋪戶林茂吉、沈瓊華、蔡顯祖、施光發、施肇八、施接世、林元□、黃□端、許(下闕)、職員黃志騰、鋪戶陳清秋、黃光萼、豐盛號、振成號、永成號、勝興號、張清泰,以上各捐銀(下闕)。舉人鄭捧日、生員郭瓊漿、職員林際會、蔡志素、監生陳炘、鄭善玉、鄉飲賓郭興邦、業戶施垂裕、施有慶(下闕)、柳維仟、鄭廷藻、鄭揚疇、施國樹、施錫向、施光確、施錫杯、施銅世、施□發(下闕)、施泉安、李彞林、源盛號、黃錦春、李晉源、蔡寶源、成興號、和安號、胡(下闕)、王益興、陳興發、新泉號、茂源號、黃媽力、黃總觀、黃詣觀、黃光遇、陳德麟(下闕)、茄苳溝莊謝維友,以上各捐銀十員。榮茂號捐銀八員。陳泉安、杜鑾興、晉利號、□義號(下闕)、懷德號、協利號、瑞成號、棨盛號、志成號、協安號、珍美號、振發號、泰源號,以上各捐銀□員。□□□、□□□、吳珍觀、合義號、洪裕和,以上各捐銀四員。黃淑清、瑞源號、茂盛號,以上各捐銀三員。(下闕)商船、金義成捐銀五十員,□□莊□觀捐銀三員。紀長泰、紀益長、曾盈泰、蔡日益、黃泉□(下闕)、紀實□、新福興、金長春、紀長美、紀理興、蔡順發、紀順發、紀順芳、歐進興、金進盛、□□□、□□□,以上各捐銀□十員。陳振發、曾誠興、陳興勝、林萬勝、金發興、林興利、林捷春、蔡合發、林合順、□□□、□□□、□□□、□□□、陳金□、邱逢源、□得元、陳合勝、林萬順、林泉金、紀尚源、林長進、紀□泰、紀順榮、紀□□、紀□金,以上各捐銀一十五員。紀順勝捐銀十二員。陳興茂、紀德進、曾監興、蔡成興、金合意、金□□、陳興源、金得勝、林順勝、林□□、金成發、張成興、駱陳協、紀順茂、曾瑞勝、蔡萬發、曾萬順、蔡協和、蔡□□、□成□、陳長美、蔡成發、林振春、曾順發、周益裕、金永裕、蔡源順、周泰興、林泉寶、紀順泰、金順興、張□□,以上各捐銀十員。□□□、□□□、陳建安、金滿榮、新福隆、新得順,以上各捐銀十員。總合共捐□□□□□□□□十八大員。
207 典吏蔡逢□,捐充原置馬芝遴社通土眾番租管鹿港大街,自街尾隘門腳起、至蔡□□兩隘門止,各店地基□□每間租銀一錢五分、棚仔店每間租銀一錢,□收租銀四十餘兩。帶街外施輅世應納租銀五兩四錢,□□河世租銀□元,林日茂、黃錦春、□萬世、黃光欣、施扶世租銀各一員,合興號、蔣灶□合納一元。除貼該社福德爺香燈銀□□□,每年實收租銀四十餘兩。自丙子起,永遠充收公用。
208 嘉慶二十三年(歲次戊寅)菊月□□日,合港公立。
209 按:碑在鹿港鎮,嵌于該鎮地藏庵內右牆。高二一○公分,寬一二○公分;花崗石。下段字跡剝泐過半;上端有「重興敬義園捐題碑記」九大字,楷書。
210 開漳聖王油香碑(嘉慶二十四年)
211 施主水沙連社通事社丁首黃林旺等,有本社界內清水溝西勢山場,自丹芳坑起、至澇水仔坑止;東至清水溪、西至山巔,凡水流歸一帶山面、溪洲、清水口、牛埔厝、頂寮止,烏塗起,頂厝止。施落聖王廟,以為油香之資。隨即給墾,交僧執掌,永遠抽收,以為廟祀之費。勒石存據。
212 嘉慶二十四年花月□□日立。
213 按:碑在竹山鎮,豎於社寮開漳聖王廟右側外牆。高九三公分,寬三六公分;砂岩,字跡明晰。施主水沙連社通事社丁首黃林旺,即郭百年事案主犯之一。案發,嘉慶二十二年六月縛諸人至郡會訊,予郭百年以枷杖,其餘宥之。由於本碑,可知事後渠複遷入水沙連,仍擁雄厚勢力;「埔里社紀略」云:『然二十四社自是大衰,漢人稍稍複入』。誠然。
214 福德爺香燈碑(道光八年)
215 □□鎮□□乾隆五十四年起,由□□□□□□□福德爺香燈。此□莊□耕作,僅納大租,尚且□□□□□□二十八□□,共招二重湳莊人永耕,□□□□□□□□□□□□□屢失收。斯時伊要照抽,無人承墾。□□□□□百餘石不□,香燈莫供,而□施□□□□□□□□。
216 □興思,施業不忍泯沒,踊躍□□,以□此□清納大租□,從此永管,□□□言□□,蠅利稍有,大□香燈。勒石□名,以垂永久;俾神靈有所贍依,無□□□□□□。
217 道光八年菊月□□日立。
218 按:碑在坡心鄉,豎於該鄉福德祠旁。高八三公分,寬五三公分;花崗石。字跡剝泐殆盡,非諦視莫辦。
219 觀贏橋捐題碑(道光十一年)
220 林明德出銀十二元。林孔漢出銀六大元。林群仁出銀四大元。賴乾賜出銀二元。羅仕鳳、詹玉秀、林阿暢、謝蘭芳、黃永安、賴運德、複裕號、詹時拔、蔣大信、劉文松、張天送、胡順利、詹阿財、鄧三元、江阿寧、連宗二、謝松柏、吳阿順、劉秉坎、楊聿台、張龍生、劉元春、吳天送、邱立宗、謝佛明、劉阿書、吳奇章、朱榮桂、張仁峰、許開磷、謝庚二、林娘盛、林孔來、徐德安、楊周清、謝琪芳、羅官妹、張萬干、張宗兆、劉壬伯、林娘添、左成達、楊德昌、林雙喜、廖元秀,各出銀三元。林娘愛、羅蘭坤、新合興、黃承秀、詹來渡、徐炳二、劉朝宗、黃活仁、呂江海、黃運桂、林阿寶、楊辛二、張福壽,各出銀二元。合順號、賴玉書、林新龍、江阿南、林時效、詹阿爵、賴發盛、賴辰光、楊仕祿、徐輝禮、徐廷忠、馬佳睦、徐宗榮、徐喜爹、張海生、劉世成、賴阿云、劉阿福、黃明智、郭開升、黃永冊、詹媽恩、廖興書、劉明仲、陳吉志、謝拔芳、羅春梅、林孔浮、黃阿璘、鄭建傳、朱石生、黃阿石、林阿清、張朝榮、邱桂登、張子南、羅桂元、朱謝氏、邱玉寶、張添壽、詹玉賜、鄭成福、林阿恩、劉光銓、蘇鼎益、賴在助,各出銀一元。張孟文、詹光明、朱五奇、詹錦明、邱芳伯、潘子福、李日盛、賴敬伯、賴杞生,以上各出銀中元。
221 大清道光十一年秋月建造,協理徐安瀾、賴久英、羅興鳳等同立。
222 按:碑在東勢鎮,豎於該鎮下校慄埔大排吊橋畔。高一一○公分,寬六四公分;花崗石。字跡尚明,但排列次序錯亂;茲酌加調整之。
223 重修彰化縣學題捐碑(道光二十年)
224 重修彰化學兼造「縣志」題捐官紳、業戶各芳名數目:
225 前水師協鎮府溫兆鳳捐銀一百五十員。前任彰化縣學吳春蘭捐銀四十員。舉人梁濟時捐銀一千員。職員戴紀南損銀一千員。職員江文瀾捐銀一千員。業戶劉青軒捐銀八百員。課館林日茂捐銀六百九十員。監生楊儲華捐銀六百員。監生洪培川、洪培源、洪培澤捐銀六百員。職員陳尚文捐銀五百員。貢生劉文進捐銀五百員。監生蔡登芳捐銀五百員。業戶陳最捐銀五百員。貢生阮錫爵捐銀四百員。貢生蕭輝烈捐銀四百員。監生洪君州捐銀四百員。業戶黃際霄捐銀四百員。職員吳春祿捐銀三百員。貢生呂彰定捐銀三百員。業戶林溪山捐銀三百員。業戶曾世琳捐銀三百員。業戶呂岐水捐銀三百員。監生洪德孚捐銀二百八十員。貢生曾玉音捐銀二百五十員。職員賴有源捐銀一百參十員。業戶施嘉惠捐銀二百二十員。業戶劉玉合捐銀二百一十員。翰林曾維楨捐銀二百員。貢生洪大觀捐銀一百六十員。貢生柯維謙捐銀一百六十員。貢生洪廷搏捐銀一百六十員。職員施鈺捐銀一百五十員。貢生劉奕彥捐銀一百五十員。業戶林云龍捐銀一百三十員。業戶劉醮壬捐銀一百五十員。業戶楊德金捐銀一百五十員。業戶洪炳周捐銀一百五十員。業戶張世助捐銀一百四十員。監生何居仁捐銀一百三十員。監生吳拔英捐銀一百一十員。職員王廷揚捐銀一百零六員。貢生謝捷登、貢生楊朝中、監生黃芳蓮、監生劉一察、洪君德、許有祥、陳清浦、何志儒、許尚成、賴有魁、王子文、廖靖忠、林旋樞、沈位正、李廷助、陳佛照、張天球,以上捐銀二百員。貢生陳青藜、廩生黃際清、貢生羅拔源、監生劉文輝、監生盧秉忠、監生王佑弼、王崇弼、紀德顈、陳立世、陳振科、王逢源、丁順卿、白欽際、蔡應奎、施尚清、莊邦柱、賴四合、張勝色、林媽福,以上捐銀一百二十員。貢生陳大音、貢生楊濟賢、貢生賴繼輝、貢生楊廷琛、貢生曹文風、貢生郭達邦、貢生徐汝杭、職員鄭世雅、職員王國泰、生員林化光、生員施啟華、生員鐘超英、生員廖澄河、生員江福材、生員曾作雲、監生吳朝儀、監生周文賢、監生陳榮華、 監生呂捷三、監生王志辰、監生張顯謀、監生曾耀丹、監生廖光祖、監生江繹理、監生楊觀瀾、監生林廷鎬、武生林光輝、武生張簡邦、蔡國楨、王謀來、施及時、葉梧梭、謝贊成、謝光燦、王玉節、許光苑、王鼎元、日新號、劉秉資、羅家賞、吳德昌、洪浚源、楊文根、林恰意、謝候章、賴鶴山、楊國泰、梁景雲、徐德顯、林世彰、張慎亭、曹士音、劉功卿、盧道臣、劉清風、劉宗茂、林文哈、鄭彬選、梁哲扁、陳梁、何玉振、林長興、林長泰、林注川、魏承裘、張英華、廖潤清、呂三光、蕭志梅、黃只鉅、蔣三才、簡朝獻、廖朝孔、賴長瀛、簡孔修、尤宗明、賴元勛、江朝雪、陳金龍、李四成、廖懷安、廖時兼、何連進、楊德賡、陳中言、翁瑞源、楊同興、賴應健、賴應耀、楊聯盛、施有慶、張仲連、蕭登齡、陳安邦、楊榕圃、陳浴沂、謝文應、陳曾山、王海成、蕭捷升、曾應祥、廖暮賢、簡文士,劉士玉、王唱、曾成緒、林文巧、洪忠厚、洪綱領、李元光、洪光平、林金興、李振順、張廷郎、陳德夏、陳泰山、陳權頂、陳士考、張光前、洪長庚,以上捐銀一百員。監生洪對楊捐銀九十六員。職員楊振藩捐銀九十員。黃際高捐銀八十八員。監生黃克明、林孔漢、廖升貴,以上捐銀八十員。劉芳名、貢生邱朝宗、楊盛興、邱承典,以上捐銀七十員。監生楊鬱文、監生林逢春、蔡秀蕓、何監珠、林觀瀾、陳冬菊、曾光平、曾維耀、林國成、簡恆攀、王啟諒、廖天涵、張光瑞、楊仕遠,以上捐銀六十員。廩生陳玉衡、職員林開業、監生蔡廷橫、監生蔡光純、監生蔡尚濱、蘇唐儀、尤清漣、石犀、楊丹、蔡德元、林文仰、陳漳裕、陳煌顏、賴天彩、曾南河、曾芹香、葉思宜、李興成、葉灶、張傳後、蔡志珠、林大經、朱三合、鄭逢時、監生楊安然,以上捐銀五十員。監生葉朝瑞捐銀四十員。陳坑捐銀三十員。吳振順捐銀二十員。林迎祥捐銀一十二員。許振源捐銀一十員。
226 道光二十年桂月□□日立。
227 按:碑在彰化市,嵌于該市文廟前廡右牆。高一七七公分,寬七六公分;花崗石。字跡尚明,但下段已殘;上端有浮雕。
228 虎山岩充業配祀碑(道光二十三年)
229 白沙虎岩,奉祀佛祖,靈感四方;左右修竹,回絕人寰,洵治南勝概也。陳(諱)大高,籍本饒平,渡台儲蓄,老而乏嗣;游此甚適,與持僧寬讓相契,有終焉之志。因將置陳進良、陳進吉巫厝莊田一甲四分,東至黃田、西至圳、南至鐘黃林田、北至曾田;仍東畔竹篰及塗堆,皆歸此田。年納大租穀十一石二斗、價銀四百七十二員,充奉佛祖,永為香火。而沒於岩,持僧為卜葬岩右,置主西室,歲香火祭掃,皆持僧事也。
230 今里中總董恐世遠無聞,後僧失祀;邀同到岩共商,舉所充田,為之勒石銘碑,永垂不朽云。
231 道光二十三年三月□□日,總董、持僧同立。
232 按:碑在花壇鄉,嵌于該鄉虎山岩內右牆。高一○六公分,寬五三公分;花崗石。字跡尚明。上端有「佛祖香燈」四大字,楷書;碑前題為「虎山岩充業配祀碑記」。
233 重修觀贏橋捐題碑(道光二十四年)
234 劉和盛捐銀十元。林孔湍捐銀十元。詹來溪捐銀八元。劉凌漢、朱成福捐銀六元。劉秉乾捐銀五元。楊新義、張登龍、楊芳齡,各捐銀四元。林時德捐銀三元。劉濟川、徐輝禮、劉集盛、李德任、林慶桂、張子南、吳德文、林孔湧、劉雪梅、葉四元、廖仁讓、徐協卿、詹媽恩,以上各捐銀二元。鐘振崇、謝庚二、楊阿壬、劉阿坤、古開振、林承裕、詹來財、協裕號、吳光順、劉世登、劉子才、邱峰觀、賴添福、賴五和、江得昌、張親順、張基寧、劉佛山、詹喜龍、詹名台、蕭阿聰、楊阿桂、詹名生、利元佳、張明蛟、林連登、謝文見、劉捷先、廖壽湖、劉阿連、何連進、朱仁壽、張佛應、張俊文、張阿萬、張求文、張孟文、吳阿參、傅成長、賴浚英、吳阿美、林慶保、邱貴丁、邱長壽、連港生、湯喬坤、邱仁秀、林媽基、詹其爵、林孔洗、謝映昆、朱含章、謝娘獻、林阿興、林鎮成、王阿結、詹成乾,以上各捐銀一大元。淵泉號、劉秀磷、賴振仁、許開舞、劉奕連、林富生、張龍安、張合生、張來宗、張壽元、張禮文、徐用章、張添壽、潘子福、鐘華波、黃阿老、傅阿生、劉求升、林丁才、鄧二生、林孔溉、邱祿生、朱五奇,以上各捐銀中元。
235 道光甲辰二十四年十一月□□日立。經理詹來浪、副理吳際昌、朱成福、林孔洗、詹洛泩。
236 按:碑在東勢鎮,豎於該鎮下校慄埔大排吊橋畔。高九三公分,寬五四公分;砂岩。字跡尚明,但排列次序錯亂;茲酌加調整之。上端有「觀贏橋」三大字,楷書。
237 文開書院公業條款碑(道光二十七年)
238 署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前北路理番海防分府鄧,籌建租額:
239 一、勘充貓羅保萬斗六莊六股寮全年額租二百三十六石,通報在案。
240 一、勘充北投保大坪林莊全年額租,除被水崩,尚存實穀三十八石,通報在案。
241 一、斷充後河厝園一段全年稅銀一百員、又海埔厝園一段稅銀一十員,通報在案。
242 一、抄充許厝埔田園二十八甲全年額租一百五十六石,通報在案。
243 一、抄充許厝埔店屋四座內大街店二座,經十六年店主王騰蛟叩蒙道、□兩憲准請別□外,尚存橫街仔瓦店一座稅銀一十八員;又三山國王下瓦店一座稅銀二十四員,通報在案。
244 一、斷充內轆莊全年額租二十八石、又萆𢔛厝全年額租一十五石,通報在案。
245 一、典□厝□王德業三宗全年額租六百五十九石,通報在案。
246 一、典大突社潘金桂社租全年稅銀二十三員五角、又租穀五石,通報在案。
247 一、典大街蘇廷鳳瓦店一座全年稅銀四十二員,通報在案。
248 特授台灣北路理番海防分府陳,續建租額:
249 一、典大武郡莊全年額租一百六十餘石。
250 一、典港墘、岱馬兩莊全年額租一百二十六石零。
251 一、斷充海埔厝莊全年額租五十石。
252 通共全年額租一千五百七十三石、稅銀二百一十七元五角。
253 道光二十七年花月,文開書院公立。
254 按:碑在鹿港鎮,嵌于該鎮文開書院內牆。高二○○公分;寬六四公分,花崗石。字跡明晰,稍殘;而由中段載成兩片。上端有「公業條款」四大字,隸畫。籌建租額人,當為鄧傳安,道光元年任北路理番同知兼鹿港海防同知,道光四年再任,道光十年署分巡台灣兵備道;續建租額人,當為北路理番同知兼鹿港海防同知陳盛韶,道光十三年署。
255 龍山寺捐題碑(道光二十七年)
256 蓋聞神靈赫奕,千秋隆廟貌之
URN: ctp:ws306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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