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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1 胛蘩擁匾拇笤閉資兆閆⑴�
2 又批明:其四界內原有香薷,不計欉數,概行照交於興掌管砍伐,春不敢異言,立批。
3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六月日。
4 在場見人種富郎
5 代筆人阿生
6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
7 三二
8 立招開闢山埔水田字人黃錦章等,情因承先父遺下之業,原系向官墾給地方一所,坐落土名大屋坑莊,原帶本坑水通流灌𪷵。今因乏力耕作,前來招佃人廖阿仁、甘古、宋阿華、周阿龍、蕭添丁、朱阿丁、陳鼎興、林金鳳、蘇古等前去自備農器耕作。當日兩面言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十八大圓正,即日與業主親收足訖。其埔地開成水田,限三年前無租利,三年後,一石榖業主得二斗;至六年後,一石榖業主得三斗。計共九年為期:其年限自戊戌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限滿之日,田還業主,磧地銀交還佃人;若要轉贌,另行商酌。此乃二比允悅,口恐無憑,立招開闢山埔水田字一紙,付執為照。
9 即日批明:章實收到字內無利磧地銀一十八圓正,批照。
10 又批明:界內無論余埔園地可以成田者,務要速急開闢成田;如有遲延,立即起耕,另招別佃,而佃人不得異言,立批,再照。
11 光緒二十五年一月日。
12 在場黃裕甫
13 代筆黃蘊郎
14 立招開闢山埔水田字人黃錦章
15 三三
16 立招耕水田字人黃錦章,緣因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屋坑自己乏力耕作,招得佃人邱天來、傅阿錦二人前來承耕,四至界址業佃面踏分明,原帶本坑泉源圳水通流灌𪷵充足。當日言定磧地銀二十大員正,每年應納租榖二十二石正,早季應納十五石正,晚季應納七石正,計共二十二石,分作早、冬二季在埕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等情。其限自己亥年冬起,至甲辰年冬止,計共五年為期,限滿之日,田還銀還,兩無異言生端。此乃仁義相交,口筆有憑,立招耕字一紙,付為執照。
17 即日批明:章實收到字內磧地銀二十大元正,立批。
18 又批明:另有埔地任憑佃人開闢成田,初三年無租無利;到三年後,業主得二,佃人得八,作為二八抽租的利,兩無反悔異言,批照。
19 再批明:自今以後,或當作坡,乃系業主料理,不干佃人之事,立批。
20 光緒己亥年八月日。
21 在場全郎
22 代筆人宋軒
23 立招耕水田字人黃錦章
24 三四
25 立贌耕字人燕霧堡東山莊曹和尚,因北投堡北投埔莊林恆信有水田一段,分作二處,坐落東山洋,經丈一甲三分,配水份充足。因和尚自己乏田耕作,托保認人北投埔莊林明銳向田主林恆信懇贌,備出無利息七兌銀四十員,付田主為磧地。明約田頭大岸,佃人代為照顧修理;但遂冬附加稅,田主自己支理;餘逐年地租、大租、水租,以及莊規等費,佃人代完納理清。全年尚剩實小租粟五十七石,分早、晚二季,用員林街米斗八石為一車,付田主收回,不敢濕有冇少欠;如有濕少欠,任從田主將磧地銀扣抵,起耕換佃。其田限贌三年為滿,至限磧地銀聽和尚收回,田付田主起耕,不敢異言。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26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27 秉筆人林漢卿
28 保証人林明銳
29 立贌耕字人曹和尚
30 三五
31 立贌耕字人線東堡國姓井莊二十五番戶佃人王江霖,有向業主楊裕豐等贌出國姓井莊東勢洋田七分耕作,自願備出無利磧地銀三十大員,明約全年納小租榖三十六石,早七晚三完納,不論豐歉,不敢濫用濕冇,短缺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就磧地銀扣抵起耕另贌。其田自光緒二十七年起,至三十四年止,當面收過磧地銀字一紙。合立贌耕字一紙,呈上業主收為執照。
32 批明:再限六年,共十二年,批明,再照。
33 光緒二十七年六月日。
34 立贌耕字人佃戶王江霖
35 認耕人吳天來
36 第三節典賣字
37
38 立杜退青埔底契人金朝梁,於廈尾莊門首,向得業主李文煥手內贌墾青埔一分,東至大水圳,西至番仔大溝,南與劉壞道埔地為界,北與伯現埔地為界;四址分明,未經業丈甲數。今因自己欠乏本力,不能開墾成田,盡問房親人等俱各無力承退,三請托中送與何廷俊前來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斷時值埔地價銀二十兩零五錢正,銀、契兩交訖,並無短少等情。其埔地委系自己向贌,並無他人相共,自杜退之後,即交付承退主前去墾鑿耕作,永遠為業,不得異言阻擋生端,亦不得於成田之後,言增找取贖等;倘有上手不明,不干承退主之事,系梁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葛藤永斷,兩無抑勒成交。今欲有憑,立杜退埔契一紙,付執為照。
39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青埔底價銀足訖,照。
40 雍正七年三月日。
41 依口代筆人林瑞麟
42 說合中人湯新河
43 立杜退青埔底契人金朝梁
44
45 立退佃契人承禹,今有自墾、自置水田帶園一所,坐落土名怪官莊,東至田僯黃與,西至吳儲,南至柴坑大圳,北至大渡溪為界;四至明白,經丈熟田七分五厘園五分八毫。今因不成片段,自情願出退,托中引就劉宅前來出首承頂,當日三面言定出得鋤頭工資並倉廒水圳共銀十兩。即日同中秤收足訖,歸用其田即踏付銀主前去耕作管業。其田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債折典當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雍正七年上,租粟系上手之事;七年之下,系是銀主之事。此田系盧承禹自置田園,內外人等不敢言及生端。此系二家甘願,兩無相迫,恐口無憑,立退佃契一紙,付執為照。
46 即日收完足。
47 雍正八年月日。
48 在見人盧文左
49 代筆人黃際賴
50 中見人吳開承
51 立退佃契人盧承禹
52
53 立賣田契人楊文達,有自墾南大肚業主楊秦盛主內贌出埔田一段,坐落土名轆遇,墾成田二甲七分,東至關志英田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自己埔園為界,北至圳溝為界;四至分明,願托中送與張破損,當日三面言議出得時值價銀五十四兩正。其銀即憑中秤交足訖;其田隨即交付破損前去掌管,耕作納租,永為己業。此田系達自墾之業,與房親叔侄兄弟人無干,日後不得生端異言等情,並無典挂他人財物,亦無拖欠租粟為礙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賣之後,再不敢言贖。二家甘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54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55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日。
56 代筆人關志英
57 為中人楊或
58 立賣田契人楊文達
59
60 立給佃批人業主楊秦盛,有買置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腳轆遇。今有楊文達前來認佃開墾,給出犁份一張,配埔五甲,收過銀十二兩。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備牛犁、種子前去耕作,年照莊例,凡耕種雜籽,一九五分抽,不得少欠;如開水灌溉成田,議定首年每甲納租四石,次年每甲納租六石,三年清丈,每甲納租八石,俱是滿斗,無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其開築坡圳工費,每甲議貼水銀□兩□錢,本莊內田頭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圳,系佃等之事,及交納租粟,經風乾淨,到港入倉,永為定例。逐年修理埤,系佃等自己工力。如佃等欲回內地,抑或則業,將田底頂退,須擇誠實守分之人同來業主家對過清租認佃分明,業主查無短欠租粟,及新頂之佃果系誠實,方許頂耕納租……,收回田底…………。凡在莊居住,不得有違憲禁,不遵莊規,勾通匪類,騷擾莊中等情;如有此情,被莊主查出,立刻稟逐出莊,不許藉稱田底,聽業主配佃別耕,不得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61 批明:並配厝後宅一所,坐宅茅屋安居,永為己業。
62 雍正十一年三月日。
63 知見人□□□
64 立給田批人□□□
65
66 立退佃契人巫日,今有自置犁份半張,坐落土名外快官莊,東至田僯劉溢士田界,西至田僯劉陸士田界,南至柴坑仔大圳為界,北至大肚溪為界;四至明白分經丈熟田六分五厘,熟園一甲七分。大、小等丘因銀湊用,自情願出退,托中引就劉宅前來出首承受,當日三面言議出得鋤頭工資並水圳時值價銀共計一十四兩五錢。其銀即日同中秤收足訖;歸用其田園,即踏付銀主前去耕作,永為己業,收租掌管。其田園並無上手不明、典當債折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干承人之事。其租粟,雍正十一年之上如有不明,系上手之事;以下年系承人自納。此系二家甘願,兩無迫勒,內外人等不得異言生端。口欲有憑,立退佃契並上手契付執為照。
67 即日收過銀十四兩五錢。
68 雍正十一年十月日。
69 為中人巫翰
70 立退人巫日
71
72 立賣田契人水裏社林筵任,有自墾水田三段,共七丘,受種四石,共田四甲零五厘,年載大租粟完納。其坐址貫在本莊,及東西四至登載契後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送就與楊宅長江邊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番銀四十四兩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田即踏付銀主前去耕種,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貼言贖等情。其租粟從前來至本年份,系任完納明白。此田系是自墾,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如有此情,任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賣田契一紙,付執為照。
73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74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日。
75 代書中見人林懷弼
76 立賣田契人林筵任
77 一段田四丘,東至陳向田,西至林研田,南至葉鬥田,北至溝;四至明白。
78 一段田二丘,東至葉鬥田,西至卓闕園頭,南至楊賢田,北至車路;四至明白。
79 一段田一丘,東至中厝,西至陳向厝,南至王鳳田,北至陳坦田;四至明白,再照。
80
81 立賣田契人林文研,先年有自墾過楊業主水裏新盛莊有水田一段,原丈五甲九分九厘,年載大租粟四十七石九斗二升,東至江叔田頭,西至賢叔田頭,北至溝,南至斗叔田頭;四至明白為界。茲無拖欠頭家租粟。今因欠銀費用,托中送就與楊宅智叔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值銀六十九兩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即付銀主起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日後叔兄弟侄不得言貼言贖。保此田系是自墾,並無來歷不明,又無重張典挂他人;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82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83 乾隆元年九月日。
84 知見林懷弼
85 中人楊思悟
86 立賣契林文研
87
88 立退埔契人周珍全,有贌業主蒲氏悅生埔一處,坐落土名是木,明丈二甲;另西勢熟田一甲,共三甲。今因不能自耕,一問房親不受,自情願出退,托中引就與林宅出頭承買,當日三面言埔價銀一共一十三兩七分正。其銀即同中交訖;其埔即日同中踏過四至明白,付與林宅前去水遠耕管,內外人等不敢妄行阻擋。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全自擋,不甘承受人之事。恐口無憑,立退埔契一紙,付執為照。
89 乾隆元年二月日。
90 為中人江爵官
91 立退契埔人周珍全
92
93 立合支分人叔元登、侄阿大,先年同借有工本銀前來承退陳光禮、唐九生二家田分共一處,坐落土名武鹿溝坡下,奉丈四甲二分七厘,遞年完納頭家租粟二十六石三斗一升。其田請到家長叔侄同議,其田登坐六分,大坐四分,又帶房屋、家貨、禾埕、牛只、菜園,系二家均分,日後叔侄不得生端異言。此系二家甘願,今欲有憑,特立合支分一紙,付執為照。
94 乾隆七年十二月日。
95 家長儒珍
96 元德內批:水田水分四六均分;登坐六分,大坐四分,不得混爭。房長仁財
97 仁亮
98 仁萬
99 頭家租粟系登納六分,大納四分。其屋登坐左張,大坐右張。
100 代筆見人林永瑞
101 元登
102 立合支分
103 阿大
104 一○
105 立繳賣契人歐愧武,前年有用銀明買得歐家千張、登選承買薄升燦等草地一所,戶名薄升燦,坐落彰邑布嶼稟保虎尾溪墘南勢底,土名埔姜崙。其四至課額登載原契內作十股,愧武承買歐家千張、登選,共得六股,先盡問房親人等不願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張宅承買,三面言議時價番銀三百兩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草地隨即到莊對佃,踏付與張宅前去掌管,收租完課,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贖、言貼等情。其八年分終止以前,租額課項系愧武自己之事;至九年起以後,所有課項租額,系張宅之事。今欲有憑,合立繳賣契一紙,並繳上手契共五紙,及各合約、墾單、告示統共九紙為照。
106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番銀三兩正,再照。
107 此草地系愧武己置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交加來歷不明等情。
108 乾隆九年二月日。
109 呂爾璞
110 為中人陳遜長
111 周友卿
112 立繳賣契人歐愧武
113 知見長男歐廷俊
114 一一
115 立賣盡園契人番婆莊鄭祖生,有自置崙園一段,坐落土名後壁湖,東至何宅,西至曾本宅園,南至藩宅,北至藺宅;各有四至明白。今因乏銀湊用,問到至親不就,自願托中引就與曾□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出得時值價二十員劍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過完足;其園隨即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再不敢言貼、言贖。保此園系是自置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典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上年大租,賣主自當完納,不涉買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契付執為照。
116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117 乾隆十六年十一月日。
118 為中代筆人吳子禧
119 在見管事□□□
120 立賣盡園契人鄭祖生
121 一二
122 立為蒸嘗合同文約字人鍾複興,先年買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萬連福興莊濫底。中心大小六丘,田甲一甲三分七厘正,業主施每年每甲供納大租八石,運港交納。今因我夫妻年邁,並及弟複盛奈無嗣後,即將此田預立為蒸嘗,以重永遠之計。經請族戚莊中老大等商議,總要遺下與弟瑞若兄弟管守耕作,方可放落之意,日後年年有祀典之儀,而無至我等墳墓有腐草之飛螢。當日三面言定,供納小租一十二石,大租系瑞弟耕作之事。寸思此田,生則飲食之需無欠,死則殯葬、追薦、洗骸、掃墳之費有賴,親疏人等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混爭;如有生端混爭,執守據憑,投明族戚鄰右呈明官究治。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為蒸嘗合同文約字一樣四張,付於瑞弟收存一張,付於劉萬連收存執照一張,付於羅雲章收存執照一張,付於吳元來收存執照一張。雖千秋萬世,而子子孫孫引常勿替,遠近之精神已通,親疏之血脈畢貫,則幽明胥悅,人鬼咸歡,億萬斯年,俾我蒸嘗之事存者更奕世而彌熾,夫豈偶然之遭哉!
123 即日批明:後有兄弟叔侄親疏他姓背簽名字,背典、背當、背賣,日後查出莊中長老合同四紙,呈明官究治。
124 再批:興百年歸壽,殯葬乃系耕人調理。除去一年小租可消,殯葬挂掃乃系耕人之事。
125 當天稟明:欺死瞞生,全靠天理人心出現。
126 又批明:興並弟妻呂氏三人百年歸壽之日,修齊還庫錢除去二年小租榖可消,乃是耕田人之事。
127 乾隆十八年歲次癸酉正月日。
128 管事黃亨元
129 淑珍
130
131 展傑
132 在場見廷現
133 中見人劉萬連
134 羅雲章
135 羅日輝
136 吳元來
137 林至彬
138 依口秉筆弟發奕
139 立蒸嘗合同文約字人鍾複興
140 一三
141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賢、楊子贊、楊子貴,有承父同胞叔富叔合墾得大霞佃埔園一所八甲,作四股均分,叔得一股,贊等得三股。坐貫番雅溝小中湖,並東畔大中湖西畔溝上,東至崙,西至崙,南至番雅溝墘;北至……。每年每甲配大租粟四石,又每年每甲配吳楊升水租粟四石。又另自己竹圍及厝地一所,蓋瓦厝一座三間帶披屋二間,坐西向東,東至崙,西至……,南至……,北至本家厝;各四至明白為界,與叔無干。今因乏銀費用,將四股得三之田園及自己之厝等項托中引就退還業主族兄諱志申邊,盡出時價銀七百四十大元折紋銀庫戥四百八十八兩四錢正。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園並竹圍、瓦厝及餘地一盡付族兄前去管掌,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貼、言贖等情。保此田園厝地及竹圍系父自置之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挂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贊等同抵擋,不幹族兄之事。此系甘願,並無抑勒,恐口無憑,立盡賣退契一紙,付執為照。
142 即日收過契內銀四百八十八兩四錢紋銀庫戥完足,再照。
143 批明:墾字、司單、印契經繳在族兄志申戶下,無從繳連,再照。
144 乾隆十八年四月日。
145 代書人爾桂叔
146 總叔
147 知見人
148 富叔
149 楊玉衡
150 中人
151 趙有才
152 楊子賢
153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贊
154 楊子貴
155 一四
156 立杜根絕賣契人鄭氏同侄葉阿貴,有承夫叔葉廷在日,自墾有水田並帶青埔一處,坐落土名南崁虎茅莊河底裏,原帶私坡二坐,並無他人均水均汴,東至大河為界,西至陰溝為界,南至加冬溪自己圳為界,北至黃永棟田為界;四至分明。其田業未曾經丈甲聲,租粟照抽的供納。今因別創,情願出賣與人,盡問親房伯叔人等俱各不願承領,托中引就與黃振奎前來出首承買,當早憑中三面言斷時值田價銀圓銀八百個正。即日契價兩交明白,中間並無積欠准折短少等情,亦無重複典當與人。其田委系自墾物業,並不曾包賣兄弟叔侄他人田地。自賣之後,交於買人永遠耕管為業,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永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根絕賣契,付執為照。
157 即日實領到契內田價銀員銀八百個足訖,所批是實。
158 乾隆二十年九月日。
159 立杜根絕賣人婦鄭氏
160 同侄阿貴
161 一五
162 立杜賣田園契字人徐士、徐建兄弟,先於乾隆十一年內,向業主林佃墾本莊犁份一張,坐落奶笏崙山仔頂麻加武祿莊。下段墾成水田,上段仍系埔園,東至車路,西至彭宅田圳溝,南至林宅屋側車路,北至水溝,四至分明為界。原帶大埤圳水半股,又帶林三貴屋後左邊水坑水流下自築坡塘一口,共二路水灌溉。又帶屋地一所,並菜園、禾埕在內,遞年輸納大租,照依莊例抽的。今因乏銀湊用,自情願將此田園出賣,先問族親人等不受,後托中送與翁宅澄初、先友、斌友、偉章叔侄四股承買,當日憑中言斷時值盡價共紋銀二百兩正。其銀即日憑中過付足訖;其田園隨交買人入手管耕,永為己業。其田園等項,乃系士、建兄弟自己佃墾之業,與族親朋伙無寸土干涉,亦無少欠業主埔底水分銀兩、抽的租榖等項,以及典當他人銀粟,來歷不明等情;倘有此情,俱系士、建兄弟一力自抵,不干買人之事。自今出賣,並無寸土留存,時值價足,永遠不敢言贖、言增。此系正行交易,不是貨債准折之故。二比甘願,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用立杜賣契一紙,並佃批繳連,付執為照,行。
163 批明:業主抽的大租,附在士、建兄弟上分水田一並共納,故業主改給收租完單仍在士、建兄弟收執,照,行。
164 即日收過契內價銀足訖,再照,行。
165 乾隆二十一年閏九月日。
166 代筆李存寬
167 業主在場見林克老
168 為中人張宗興
169 張士
170 杜賣田契人
171 張建
172 一六
173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大武郡東堡挖仔莊何正,有承父應份鬮分湳底洋水田一段,經丈八分,東至大路界,西至中溝界,南至水路界,北至張家田界;四至界址明白。並連竹圍厝地一所,全年配納陳、郭業主大租粟各四分。今因乏銀則置,欲將此田出賣,托中招與房親功侄何欣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田價銀八十大員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田及厝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正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永刈瓜藤,日後即價值千金,亦系銀主造化,正子孫不敢言贖、言找,滋生事端。又保此田系正承父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財物不明等情;如有此弊,正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174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八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175 再批明:上手墾單及大契共二紙,於先年間厝屋失火焚毀,並被燒滅,不得繳粘,日後如有此契取出爭較,正亦當出首抵擋,再照。
176 乾隆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177 代筆人施保業
178 為中人張田興
179 知見人房親何中
180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何正
181 一七
182 立賣杜根田契劉阿猷,同侄阿智,有先年叔侄承買水田犁份二甲五分正,坐落土名馬崗莊前,東至莊前為界,西至黃宅公田為界,南至江頭家圳溝為界,北至黃宅圳溝為界;四至分明。業主經丈明二甲五分正,帶水二甲五分,遞年實納大租粟二十石正。今因別創,情願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不願承交,前來托中引送於宗弟喜孟出前承買,當日憑中議定出得時值足色價銀一百七十八兩二錢正。即日同中契、銀兩相交訖,中間並無債貨准折,重複交關典當等情。此田委系阿猷、阿智叔侄之業,與伯叔兄弟並無干涉,亦無拖欠大租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系賣人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賣之後,即交銀主掌耕輸租,永遠管業。一賣千休,永無增贖。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賣杜根契一紙,並付上手老契俱一在內,存為執照。
183 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日。
184 說合中人張五秀
185 代筆人黃永昌
186 在見人陳廷輝
187 劉阿猷
188 立賣杜根
189 劉阿智
190 一八
191 立杜退田契人陳朝俊,有自己續退水田三甲,坐落土名馬崗莊頭車路下,東至劉家田為界,西至大溝為界,南至賴家田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出退與人,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顧承領,托中引就於大溪頭福德爺會內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三百四十八員正。即日契價兩交明訖,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亦無重複典當,包退他人田產;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並上年租粟不清,不幹會內之事,系退主一力抵擋。自退之後,交於福德爺會內人等永遠管業。一退千休,永斷葛藤。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杜退田契一紙,付執為照。
192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193 在場見代筆侄上達
194 說合中人黃娘賜
195 江浦清
196 立杜退田契人陳明俊
197 一九
198 同立永杜賣斷根田厝契人李喬基,同胞侄穆魁、秀華等公置萬寶莊吳連登四十張犁內埔地二張,又承買饒彌昭埔地一張,又承買劉朝仕埔地一張,總墾成田。繼又買賴提兄水田一段,上下相連,土名石頭埔,共丈原田二十一甲五分,每甲全年納大租粟八石正。至乾隆三十二年,韓縣主奉憲經丈溢田四甲四分六厘零,原溢共田二十五甲九分六厘零,全年共納原溢租粟二百七石七斗二升。今因乏銀別創,自情願將此田厝上下兩截對分,抽出下截田厝並魚池杜賣,東至小水圳,西、南俱至陰溝,北至石埒;四至界址明白。原溢田共計經丈一十三甲,全年共納原溢租粟一百四石,帶媽耶圳水灌耕,托中引就向與洪員國、洪萍祖官出首同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千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下截田厝、魚池,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掌管,永為己業,不敢異言阻擋生端。保此田厝、魚池系基與胞侄公置物業,亦無重張典過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基等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田厝、魚池從茲杜賣,永斷葛藤,日後不敢異言找、贖等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永杜賣田厝、魚池契一紙,並上手官給印批二紙,共三紙,送執為照。
199 即日同中實收過杜賣田厝、魚池契內銀四千大元正,再照。
200 乾隆四十一年十月日。
201 批明:乾隆四十三年八月,北投社番業主會同公議,願將此十三甲番大租粟全年一百四石正,招與洪員國、洪萍祖承買,時值價佛銀四百十六大元,其番大租一切付銀主執掌,永不得異言生端,批照。
202 番業主通事郎斗六
203 喬喜相舉
204 知見堂兄弟喬學,侄,侄孫名淑
205 喬隕恭超
206 華秀
207 立杜賣田厝契人李喬基,同胞侄
208 魁穆
209 二○
210 立遵憲再給佃批字北投祖番業戶餘啟章、通事郎斗六、土目總三甲等,有遺草地萬寶莊,於乾隆八年間,前土目萬買奕議請漢人吳連倘包開水圳,因工資訴控,前縣主陸堂斷:犁份四十張付倘招佃給批,收佃底銀作工資。又三十二年,蒙縣主韓臨莊繞埒親丈佃人李喬基份下原田二十一甲五分,年納大租一百七十二石;溢田四甲四分六厘四毫七絲六忽,溢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八合零八撮;原溢共田二十五甲九分六厘四毫七絲六忽,共納原溢租粟二百零七石七斗一升八合八撮,在莊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虛濕抵塞;如有少欠,任業主呈追。倘有社餉諸事,系番業主抵擋。番莊中作陂修圳等費,佃人支理。此系業佃甘願,今欲有憑,立遵憲再給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211 乾隆三十七年十月日。
212 土目大霞記
213 立遵憲再給佃批字番通事郎斗六記
214 餘啟章記
215 二一
216 立根盡退契人虎仔山楊全老、楊貢老兄弟,有自己置隆恩莊園一所,土名坐在羊寮莊尾牛埔墘。園三分抽出二分,四至:北至車路,東至車路為界,西至圳,南至崙仔下為界;四至明白。今因家中乏銀費用,先問與房親叔兄侄弟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羊寮洪鴨叔邊出手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七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即付銀主照界管耕。其大租一九五抽的,不敢阻擋。將園永為己業,日後並無反悔取贖,並無增添契尾及插花等情之事。此系兩願,日後並無反悔。園並無交加不明;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恐口無憑,立根盡退契為照。
217 批明:契內銀完足,再照。
218 一、批明:千古萬年,叔兄弟侄無干,再照。
219 一、批明:立根盡退契人並繳契,上手司單,並胡家契,又並葉家契共紙四張,再照。
220 乾隆四十一年十月日。
221 知見人府叔
222 楊全老
223 立根盡退契人
224 楊貢老
225 作中人榮老
226 代筆人郭對老
227 二二
228 立杜賣佃底田契人徐玉瑟、徐玉琴、徐玉簫,同侄秀升,於乾隆十九年,明買有佃底水田犁份半張,坐址土名楓樹腳德滕莊界內,東至徐、黃二宅田埤直透為界,西至大圳溝為界,南至徐宅田為界,北至徐宅田為界;四至明白。經官丈過田甲二甲五分正,帶大小圳路分汴水額原配通流灌溉,並帶牛車路直透到田,遞年納業戶吳課租二十石。今因內地創置會議,情願付玉瑟來台,將此田盡根變價,先問兄弟叔侄房親族戚人等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賴六合出首承買,三面議定盡根價銀二百八十大員正,折紋銀庫陀一百八十四兩八錢。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盡界並帶各等項踏明,付買主掌管招耕,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不得言找、言贖。保此田果系玉瑟兄弟明賣歷掌已久,未曾鬮分,與兄弟叔侄房親人等毫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挂他人財物,來歷不明,及拖欠課租各項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主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立杜賣佃底田契一紙,並連上手契一紙,又買圳車路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229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銀一百八十四兩八錢完足,再照。
230 業主批:四十五年以前,課科圳車清楚。
231 乾隆四十五年八月日。
232 陳秀昆
233 在場人
234 陳云漢
235 陳定蒼
236 為中人
237 會云裕
238 元韶
239 侄楓
240 在見房親堂弟必禮福
241 侄孫昌元
242 代筆胞侄秀元
243 莊甲玉管男秀升
244 徐玉瑟
245 立杜賣田契人徐玉琴
246 徐玉簫
247 二三
248 立杜賣契人陳便官,明買有水田一段,土名坐落樂好莊,即二份埔西勢尾鬮,經丈原額五甲,溢額四甲三分。全年載納吳業主早冬大租四十石,晚冬溢額租三十四石四斗,車工照例,配大甲埤水份五甲,分汴單圳到田灌溉。東至水溝,四至大水圳,南至賴家田;北至吳家界。又帶土地廟邊竹圍一列,連秧積一小段,東至伯父廟,西至大溝,南至吳家田;北至車路田頭。並帶本莊內瓦厝一座,坐北向南,連兩邊護厝共十八間,並竹圍、曠地在內。厝前登帶水堀三個,東至車路,西至塘岸石丁,南至水溝,北至邱家店滴水;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因欲創別業,自情願將田盡根變賣,先盡問族內人等不願承交,外托中引就與賴三捷等兄弟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價銀一千四百大員,折紋銀庫陀九百二十四兩。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厝等項盡界踏付銀主前去居住,掌管耕作,收稅納課,永遠為業。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絕找贖,日後不敢生端反悔。保此田系便明買之業,與他人無干,並無上手來歷不明,亦無重張典挂別人財貨,以及拖欠大租雜費等弊;如有此等,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並上手繳連契共五紙,付執存照。
249 即日憑中收過契內銀一千四百大員,折紋銀庫陀九百二十四兩完足,再照。
250 批明:登帶本莊前牛埔放牛飼草有份。
251 乾隆五十年八月日。
252 孫泉
253 在場知見人
254 孫德
255 為中人賴燕
256 蔡得
257 在場知見人堂侄
258 代書人何伯晉
259 立杜賣契人陳便官
260 二四
261 立賣盡根契人二林堡胡仔內莊頂寮李老叔,有承買顏家水田一段,又園一所,又竹圍一所,及厝一座共三間,並園內樹木。田經丈四分五厘,園七厘,年載張業主大租粟二石九斗六升,坐落土名十八索,東至溪,西至胡家園,南至胡家田,北至謝家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欠銀別置,願將田園、厝地、竹圍先問房親叔侄不就,托中送賣與洪屘官出首承受,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價劍銀七十大員正。即日同中文完;其田園、竹圍、厝地即付與銀主起耕居住,掌管為業,不敢阻擋。並無重張典挂他人,亦無拖欠大租水銀為礙。保此物業系是李老己置,與至親無干。一賣千休,永為子孫己業,日後無貼、無贖。此系二比甘願;如有不明,賣主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並繳上手願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262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263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
264 代筆人李日升
265 為中人汪綿叔
266 顏生叔
267 立賣盡根契人李老叔
268 二五
269 立退田埔契人楊昆玉,先年承得漢人有田埔一所,坐落土名阿妹長埔子對門窩,東至山頂分水為界,西至山頂分水為界,南至……,北至甲水坑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歷年該納大租榖六斗正。今因自己無力開墾耕作,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俱各不能承領,情願托中引就於溫志壽、溫阿智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埔價銀五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字兩交收清足訖,並無債貨准折等情,亦無重複典當等弊。其田埔原系自己物業,並無保退他人之田埔。其田埔自退之後,即交承退人任從耕種,掌管為業,有玉兄弟叔侄人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等弊;如有異言滋事,系玉一力抵擋,日後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贖。一退千休,永斷葛藤。此系二比甘願,兩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退田契一紙,永遠付執為照。
270 即日批明:實領到田埔契內價銀五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271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272 欽寅
273 在場
274 阿盛
275 在場佛恩
276 為中人馮如山
277 代筆人李德隆
278 在見人黃上迎
279 在見人伊燕友
280 立退田埔契字人楊昆玉
281 二六
282 立杜賣佃底契人鍾登進,同胞侄輝英等,承兄登瑞、登璉於乾隆四年,承買徐常奕田屋物業,坐落土名三分埔莊東勢,東至賴宅田,西至莊邊大圳溝,南至車路,北至帶竹圍一列,至大圳溝;四至界址分明。原田六甲,經官丈過溢田一甲零七厘,帶水分六甲,大小圳路通流灌溉,年納業主張課租早、晚五十六石五斗六升,並車工榖照例配完。今因欲回內地創置,兄弟叔侄商議,願將田屋物業盡根變價,先問房親人等不承受,托中引就賴應芳、賴應庶出首承買,三面議定盡根價銀一千二百大員,折紋銀庫陀七百九十二兩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田屋帶竹圍盡界所有,寸土不留,付與買主掌管招耕,收稅納租,水為己業。一賣千休,永絕找贖。保此物業並無重張典挂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及拖欠課租各諸事;如有此等情,系進、英叔侄出首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欲口有憑,立杜賣佃底田屋契一紙,並繳買契一紙,又坐歸登瑞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283 即日同中收過各股分契內銀完足,再照。
284 業主:查明上手來歷,租課逐一清楚。
285 乾隆六十年十一月日。
286 說合中人羅俊清
287 張德新
288 鍾經漢
289 鍾登傳
290 依口代筆有振
291 在場見道敏
292 表兄何兆欽
293 侄孫舉亮
294 輝德
295 輝盛
296 有良
297 輝華
298 立杜賣佃底契人鍾登進
299 同胞侄輝英
300 輝仕
301 二七
302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陳俊,有自置水田並園一段,坐落二八水莊尾,土名五百步長埒仔。業主蕭經丈一甲四分三厘零七忽半,配納大租粟五石七斗二升三合,東至小圳,西至蕭家園,南至王家園,北至張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並竹圍、厝地、茅屋六間,門窗、戶扇石埒、果子、雜物、浮沈、石珠。又帶東勢過溝水圳一條,任從銀主通流灌溉。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王石弁、王水、蕭光愛、陳旺、陳文、王葉、陳同寅七人同買,王石弁一份,王水一份,陳同寅一份,蕭光愛、陳旺合一份,王葉、陳文合一份,共五份,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五百七十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並園隨即踏明,付與買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其園任從買主開築成田,不敢異言。保此田並園系俊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俊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增添洗找。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並上手繳連三紙,合約水圳字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303 即日同親收過契字內銀五百七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304 嘉慶四年正月日。
305 代筆並為中周志成
306 為中人沈義成
307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陳俊
308 業主批:此項園額一甲四分三厘一毫二絲五忽,成田日,原佃陳俊經照田例納租一十一石四斗五升;茲王石弁等頂耕,亦當依甲完納,不得照契內園額減租榖,批。
309 二八
310 同立鬮分字兄弟希珍賢、希德孟,同胞侄六坤等,有承父祖遺下水田一段,坐落東勢莊,經丈四甲,帶水份灌溉,課納業主吳大租粟三十二石滿。今因丁口繁多,難以共爨,是以爰請房親家長,將父遺下物業憑公拈鬮,作五房均分,其大租榖照份完納。俱各拈鬮為定,自鬮分以後,各業各掌,各為成家致富,瓜瓞綿綿,日後兄弟各無異言生端。今欲有憑,同立鬮分字五紙,兄弟各人各執一紙,永為執照。
311 二份希孟鬮分份下水田一段,坐落厝後五節,大小六丘,納大租粟六石四斗,批照。
312 再批明:司單、印契、大鬮分共三紙,在此鬮分內批明,再照。
313 嘉慶八年五月日。
314 堂兄希周
315 公見人家長
316 房兄文宗
317 代筆人林元祥
318 希珍
319 希德
320 同立鬮分字兄弟同胞侄六坤
321 希賢
322 希孟
323 二九
324 立典契字人下水仔莊陳周,有自己應份鬮分份下水田一段,址在旱溪底。大小三丘,東至園崁,西至添生田,南至添生田,北至番叔田;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宗陳玉麟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百五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年納大租榖一石,又水租四斗。其田限自甲子年起,至甲戌年終,聽周備足典契字內銀一足送還,取回原契字;如銀未備,任從銀主耕作,不得刁難。保此田系周應份鬮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周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字一紙,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325 即日同中收過典字內銀一百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326 其上手契連在別段,難以開折,再照。
327 嘉慶九年六月日。
328 代筆人宗侄希周
329 知見人胞兄
330 為中人葉圓
331 立典契字人陳周
332 三○
333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見龍、覲龍,同侄等,有承父明買過羅集賢水田一所,坐落土名蓬山下。兄弟鬮分抽起為公田,經丈六甲,又帶大陂水寸,又帶水涵二個灌溉通流入田。遞年供納業主大租粟每甲八石,共四十八石。東至大圳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王、吳二家之田為界,北至石埔為界;其秧地、禾埕等項,俱在界址內分明。今因乏銀回唐別創公業,胞兄弟侄商議,情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願承買,外托中招與李鳴溪、李鳴禧、李鳴郎前來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田價佛面銀一千五百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見兄弟侄親收足訖;其田並秧地、禾埕,付買主照契內界址前去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其園頭田尾若有荒埔餘地,盡是買主之業,寸地並無留存。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永無言增、言贖、言找、言洗,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系是見龍、覲龍承父明置鬮分抽起為公田物業,與至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及拖欠大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見等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親合立賣杜盡絕根田契一紙,並上手印契四紙,付執為照。
334 即日同中見叔兄弟侄親收過契內佛面銀一千五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335 又批明:兄見龍年老在唐,不得前來,長男群鳳代押花號,所批是實。
336 又批:其田上手若有餘契,日後尋出,不得行用,所批是實。
337 嘉慶十年七月日。
338 蘇曾芳
339 說合中人蘇百喜
340 盧榮招
341 榮蘭
342 步龍
343 在場見人
344 錦鳳
345 京鳳
346 朝鳳
347 盧見龍
348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人侄清鳳
349 盧覲龍
350 群鳳
351 三一
352 立合約字劉經緯、林元梅、徐鳴崗、邱秀章、詹康、陳得耀、詹文光、詹捷寧、張雄方、張蔭、劉玉成、劉仕壯、邱良木、張督、張居賢等。竊思貿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無有,億兆之良圖。茲予等粵莊人周地密,趨赴各市維艱,眾議在關帝廳莊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為街市,共費去銀四千六百八十員,共勷此舉,蒙縣主楊氏桂森錫予永靖嘉名。現規模已整,又不可無良規垂後,爰立合約八紙,交各首事分執照行,俾後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資,共慶財源廣進;商民得所,咸賡利路亨通。合將各款議規六份,出銀姓名開列於左:
353 一、議:設此街市,祗因昔處羊城故土,今為海外鄉親星散各莊,欲敦鄉誼而末由。茲建街聚處,雖在異地,何殊家鄉。永保茲土全親,後人倘有大小店出賣,不通聞首事,不蓋永靖街公記,是背鄉親之誼,起害街之端,議將店宇折毀,店地還眾,此議。
354 一、議:三山國王護國庇粵之神,宜建廟崇祀。茲議街中留廟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間,立為費祀,此議。右加一間。
355 一、議:大街兩行及國王廟前左右前後之店,均要蓋瓦,不得用茅,此議。
356 一、議:此橫街店後及大街店後各留車路三丈,至周圍竹下各留車路三丈,街人不得侵占挖壞;如違重罰外,仍押填補,此議。
357 一、議:兩片東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銀員。其店地包亭仔腳定深一十九丈,闊則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勢橫街店地未有派出銀圓,定深一十五丈,闊一丈六尺。南勢對面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王宮前兩片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每間年納稅銀圓二圓,三年後年納稅銀四圓,不得爭多減少,此議。
358 一、議:街中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難以獨理,眾議分鬮六份,各理各收,不得違鬮越規,此議。
359 一、議:六份內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內頭人約束;如某份內店屋有人開場設賭,包娼容匪打擾滋事,系某份內之人約束不嚴,即該份內抵擋,不干別份,此議。
360 一、議:六份內店屋之人若有持強逞眾,作慝犯規,不聽約束,該份內頭人或要稟官,或要拴拿。力弱難當,即要自行為首投明,五份頭人據理幫辦,不干他份,此議。
361 一、議:六份鬮分餘地無論闊狹,種作只許五穀,不許插竹栽種果木,以害街地,此議。
362 一、議:圍內刺竹不許砍伐;如有砍伐,捉獲罰銀二圓存公。違者,六份合攻,此議。
363 一、議:街中遇有修柵橋溝路,及緊要正項,公銀照六份派出,不得違拗,此議。
364 一、議:街內開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處某所轄,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諉害街;違者公罰,此議。
365 一、議:六份每年要抽出銀五員,合存公放,永為街中公費,後人不得分散,此議。
366 一、議:吳業主大租年納銀一百八十九圓三皮六厘四毫二絲,施業主大租年納銀二十八圓二皮九厘八毫,共銀二百一十七圓六皮六厘二毫二絲,稟官存案。六份勻納,每份年納銀三十六圓三皮,限六月、十一月清;如有不清,該某份股內賠清,不干別份,此議。
367 一、議:六份各鬮定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俱注明各份簿內。
368 一、議:徐鳴崗、邱秀章、邱華、汪文相、傅添、李良生、羅士俊,巫厝莊吳純、徐歡明、何旺華、何興歡、吳歡河、熊義成、溫文楊、曾鳳生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369 一、批:劉經緯、材元梅、林士魁、賴士秀、劉德紹、劉振豐、劉錦魁、餘泉、劉澄江、劉美清、詹振坤、林俊明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370 一、批:詹康、陳德耀、魯善生、詹渡、劉龍福、陳神佑、詹廳、詹春蕩、陳觀、詹順、詹盛、詹庚、劉媽德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371 一、批:詹文光、詹捷寧、陳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浚源、陳天思、詹木、張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372 一、批:張雄才、張蔭、張正三公、張麟、羅恭伯、張耳順、張友、張企王、文高發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373 一、批:劉五成、劉士壯、劉祖、賴士遠、俊興號、廖老二、鐘北生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374 一、批:邱良木、邱學班、邱行、邱新、邱賢、邱德據、邱成龍、邱輔、邱成實公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375 一、批:張督、張居賢、張足、張瓊、劉藩衍、鄧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376 一、批:此街買田一十六甲八分四厘三毫四絲正,立契共一十二紙,交各首事收存,注明各份簿內。
377 一、批:南門內外餘地及東邊園地、北門內半墟、西門內車坪,俱是六份公地,長闊注明各份簿內。
378 一、批:學校所以作養人材,茲此街日後要起文祠,六份內餘地有合用者,長闊將別店地易換。
379 一、議:此街六份勻分,現有出店地銀者九十六間,已起者七十餘間,未起者二十餘間,限三年內起齊;如有不起,將店底銀除消公充,此議。
380 一、議:南門外竹下及西北溝面各闊一丈,日後修開,不得阻遏,此議。
381 嘉慶十八年九月日。
382 依眾代筆人李興玉
383 張督陳天思
384 張蔭詹英楊
385 劉玉成張居賢
386 監生詹捷寧邱學班
387 張雄才劉仕壯
388 詹文光邱良木
389 同立合約人劉經緯陳德耀
390 生員徐鳴崗詹康
391 林元梅監生邱秀章
392 三二
393 立找洗絕盡根契字張安、張連兄弟,同母親張劉氏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水田一處,坐落彰化縣拺東下堡旱溪莊北勢樹頭。田東至大溪,西至吳頭家,又至張爆田,南至蕭家田,北至張爆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經及丈甲二甲,又配大甲溪圳水一甲三分三厘零,遞年配納業主吳大租粟一十六石滿斗,又配車工銀八錢。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與林傳盛同林探之子林艷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田價銀一千二百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立契踏明界址,其餘溪埔、荒埔,至石頭灘,一盡付與銀主前去掌管,開墾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以及交加不明,不干買主之事。上下相承買賣,來歷契字甘願是實炳據。今因家事貧寒,日食難度,懸磬興悲,朝夕無以糊口,實存不肖,無奈已極,一紙終無再找之理。但念得業者虧,爰是再托原中公親懇求向與林傳盛同林探之子林艷手內,再找出佛面銀一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自此一找,永斷葛藤,後日叔兄弟侄子孫人等永不敢再找、再洗之理等情;如有此情,安兄弟甘願立契,一力抵擋。後日若是再找之事,理合投明原中公親保長,同買主人等鳴官具呈稟究追找,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中間並無短折,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找洗絕盡根契字一紙,並上手鬮書一紙,連賣盡根大契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394 即日收過找洗契內銀一十二大員足訖,再照。
395 嘉慶二十一年月。
396 原中人盧乾
397 代書人王成業
398 在場人保長公賴長祿
399 在場人母親劉氏
400 張安
401 立找洗盡根字人
402 張連
403 三三
404 立轉典契人布嶼西保五塊厝田寮莊吳淋,父在日有明典七張犁莊周宅埔園一丘,坐在七張犁莊頭東勢,土名大丘園,東至李家園為界,西至曾家、張家兩家園,南至蔡家園,北至車路,四至界址明白;歷年張業主一九五抽的。此園同胞伯作四份均分,在西畔第二份尾份。今因乏銀別創,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典受,托中引就,將自己應份二份,轉典與新竹圍莊許忍官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典佛銀一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園隨踏過付銀主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銀無利,園無稅,限至五年終,收成豐滿,聽淋備契面銀取贖原典契,不得刁難。保此園系是明典應份之業,另房親叔侄人等無干,並無重張挂典他人,亦無拖欠租課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淋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轉典契一紙,付執存照。
405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員完足,再照。
406 批明:上手典契二紙,存在胞兄再哥,日後不堪重行,批照。
407 批明:此契許先應得份額,抽出轉左崙背元李日山處批明,再照。
408 嘉慶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409 在見胞伯
410 為中人王賣
411 立轉典契人吳淋
412 代筆人陳文端
413 三四
414 同立鬮書林周正、張蘭仲、何勸,暨十份人等,於乾隆二十八年,共承買黃興定水田一埒,座址武東保挖仔莊口,東至林家池岸菜園,西至竹圍下溝,南至林家田岸,北至大路為界;帶施家圳水灌溉,年納大租榖一甲五分零。其北勢餘地為消沙舄水溝路一帶,闊各二丈。剩餘之田今折作十份配搭均勻,拈鬮為定,以後各照鬮份耕輸,合立原編條例,各執一紙為照。
415 計折餘田共作五鬮,每鬮二份,每份配大租一分五厘五絲,開明於左:
416 第一鬮:張子永公二份田,東自林家池岸起,西至二鬮周正公田止。下節東自五鬮世盛公田起,西至周正公田止。配大租三分零。
417 第二鬮:林秀茂公一份長周正田,東自一鬮子永公田起,西至本鬮何欣公田止。下節東自子永公田起,西至何欣公田止。配大租一分五厘五絲。
418 何欣公一份田,東自本鬮周正公田起,西至三鬮卓徽公田止。下節東自周正公田起,西至卓徽公田止。配大租一分五厘五絲。
419 第三鬮:張卓徽公二份田,東自二鬮何欣公田起,西至四鬮周智公田止。下節田東自何欣公田起,西至周智公田止。配大租三分零。
420 第四鬮:張世盛公一份田,東自本鬮周智公田起,西至五鬮世盛公田止。下節田東自周智公田起,西至五鬮世盛公田止。配大租一分五厘五絲。
421 林秀茂公一份田次周智公田,東自三鬮卓徽公田起,西至本鬮世盛公田止。下節東自卓徽公田起,西至世盛公田止。配一分五厘零。
422 第五鬮:張世盛公半份田,東自四鬮自己一份外田起,西至其俊公田止。下節東自四鬮自己一份外田起,西至其俊公田止。配大租七厘七絲。張其俊公一份半田,東自本鬮世盛公半份外田起,西至一鬮子永公田止。下節東自本鬮世盛公半份外田起,西至竹溝止。配大租二分三厘零。
423 批明:此田東西各有水源流入灌溉,上流下接,不得阻滯,批照。
424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日。
425 理書餘文衡
426 公處張文雅
427 林周正
428 同立鬮書何勸
429 林周智
430 張孔壘
431 張藔仲
432 張達寮
433 張子長
434 三五
435 立杜賣盡根埔地契字人林啟祥,承父豐榮有向業主給墾批青埔一處,犁份二張足數,坐落土名大湳莊,址在尖山望樓邊,東至往尖山大路望樓前為界,西至陳李厝為界,北至老車路為界,南至土牛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祥欲搬眷回唐,欠乏搬費,今因乏銀應用,托中向族親丙二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埔地價銀八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又議定配納業主大租照台例一九五抽的。祥即日將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付丙前去掌管,自備牛工、種子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並無債項估折,亦無逼勒重張典挂他人物財,亦無來歷不明;如有來歷不明,祥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埔地契字一紙,又帶墾批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436 即日同中祥親收過杜賣盡根埔地契字內佛銀八大元正足訖,批照。
437 業主。
438 嘉慶二十五年六月日。
439 立杜賣盡根埔地契字人林啟祥
440 三六
441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李耀生,有自己承父遺下鬮分水田一段,坐落茄苳溪莊,年配業主定額課租粟二石七斗五升,四至界址以及竹圍埔地俱載明在鬮書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自己應鬮書內物業出賣,先問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賣與劉聯輝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價銀一百二十四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並無債貨估折情弊;其水田以及所有載明在鬮書內一應物業,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不敢異言反悔生端滋事。耀保此業委系自己承父鬮分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財物等情;如有等情,系耀出首一力抵擋,無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斷不敢言找、言贖之理。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上手邀連印契一紙,鬮書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行。
442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契內銀一百六十四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443 清賦驗訖。
444 道光八年十二月日。
445 代筆人陳慶山
446 為中人張天求
447 在場知見人□□□
448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李耀生
449 三七
450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待,有與兄弟建墾鬮分應份得水田一段,址在樂好莊東勢大份田中央,經官丈原溢八分八厘零,帶水五分八厘零灌溉。其田東至吳家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張家田為界,北至張家田為界;四至界址俱踏分明;又帶樂好莊前片仔秧地一丘,遞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七石零九升滿。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要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李國元、李國隆兄弟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賣價佛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自子孫永遠不敢言找、言贖滋事。保此田系待自己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待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子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洗找字一紙,鬮分二紙,共六紙,付執為照。
451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田價銀四百五十大圓足訖,再照。
452 道光十年十月日。
453 在場見人母親賴氏
454 天來
455 知見人
456 萬發
457 堂兄
458 在場人胞侄天送
459 堂侄
460 代筆人長男在明
461 為中人李清玉
462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待
463 三八
464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族兄力、和兄弟二人,有自置鳥銃頭莊園一所,願抽出棚園一丘,東至水溝為界,西至車路巷為界,南至竹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明白,各有定界;年配納業主大租銀五角正。今因欲銀乏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族弟守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付銀主掌管收稅,永遠為業,日後不敢異言生端阻擋。保此業系力、和兄弟二人明買明賣物業,與伯兄弟侄別人無干,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465 即日收過契面佛銀一十五大員完足,再批。
466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467 為中人陳玉卿
468 知見人宗叔
469 代書人宗兄振興
470
471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族兄
472
473 三九
474 同立典契人何友慶、何泮水、何文殿,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水田一段,坐落東勢樂好莊本厝後五節。大、小六丘,經丈八分,又帶秧田一丘,配圳水五分灌溉,年納業主吳大租粟六石四斗滿。東至陳家田為界,西至張家田為界,南至何家田為界,北至張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各踏明白。今水兄弟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張錯賢官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佛銀四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田隨即交付與銀主掌管耕作,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阻擋滋事。此田明系水兄弟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欠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水兄弟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其田限至六年滿:自道光十三年起,至道光十九年八月止。限滿之日,日備齊典契字內佛銀四百四十大員正,交還銀主,贖回原典契;如銀未齊足交還,將原田依舊付銀主掌管。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典契字一紙,鬮分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475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佛銀四百四十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476 批明:上手印契被亂失落,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照,行。
477 道光十三年八月。
478 代筆人張鳴鳶
479 為中人馬輝
480 在場人堂兄
481 知見人母親黃氏
482 友慶
483 立典契字人何泮水
484 文殿
485 四○
486 立割截杜賣水田契人古洋福,有承伯父遺下水田一處,土名鎮平莊西尾。今因別營生業,乏銀應用,情願將此水田截出西邊山腳一小段,杜賣與人。其田東至陂尾水溝為界,西至山牌為界,南至五穀祀江家田為界,北至陂塘水面為界;四至踏明;原帶本身泉水灌溉,配納業主額租榖一石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與新和祥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佛銀一百大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等情。保此田系承伯父遺下物業,並無混冒他人界址,亦無重張典挂為礙;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系福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其田自賣之後,隨即踏付承買人耕管,任從割佃稅契,收租納課。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洋福子孫叔侄人等不得異言增找,變生枝節等情。此系二比甘願,今欲有憑,立杜賈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487 批明:即日實領到契內銀一百大員足訖。
488 道光十九年十一月日。
489 三界祀
490 在見田鄰
491 魏春壬
492 洋喜
493 在場見
494 宜元
495 為中代筆人古洋英
496 立杜賣契人古洋福
497 四一
498 立當水田契人武西保曾厝崙莊許月,有承祖父母應分鬮書內抽出其中水田一處,東至鎮平圳,西至小溝,南至葉家田,北至葉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奉丈一分五厘,年納業戶大租榖一石五斗,道車工照配。今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出當,先問盡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受,外托中引至本莊張春祈祖公嘗出首承當,即日憑中三面言約時值出得當銀價三十大員正。限當四年為滿:癸卯年春起,至丙午年終,田主備足價銀取贖原契,其銀主不敢刁難;至期無銀取贖,銀主再將此田掌管,其田主不敢異言。保此田業明系月兄弟鬮書應分之自業,與他人無干,並無重張典挂他人財物為礙,亦無少欠業戶大租,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月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有當契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共二紙,完單繳連,付執為照,行。
499 即日同中交收過當契佛銀三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500 批明:中金銀一員,取贖之日備還。
501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日。
502 親筆人許月
503 為中人許見明
504 在場見人母親謝氏
505 立當水田契人許月
506 四二
507 立退耕找典契字人武東保排仔路頭莊賴紅、賴火暨侄等,有承祖父建置水田一段,經丈四分五厘,每年帶納林益豐業主大租榖三石九斗六升滿。址在排仔路頭莊,東至牛埔,西至林溪水田,南至林清霞田,北至陳仲田;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年來光景不順,其田被水衝壞失收,拖欠益豐大租榖無力清還,托中懇求,願將此田退耕找典契子面銀六十大員。其銀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業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此田面約五年為滿,聽紅備足契面取贖;如是無銀取贖,田依舊付業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系紅、火等承父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滋事,紅出首抵擋,不干業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退耕找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508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509 一、批明:其上手大契及鬮書帶粘別業,難與分折,批照。
510 一、此田已經被水衝壞,若有修理工資之銀,日後取贖之時,照數清還,批明,照。
511 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512 為中人賴菊
513 代筆人陳馮喜
514 知見母親葉氏
515 賴紅
516 立退耕找典契人
517 賴火
518 四三
519 立願充祀典田契人賴英、賴宗、賴進兄弟等,有承父遺下水田四段,址在燕霧下堡犁頭厝莊。其一段,東至大圳岸,西至李家田,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為界。又南連一段,東至大岸,西至蔡家田,南至曹家田,北至黃、賴二家田。又帶園二小丘各為界,經丈一甲三分正。合上三段,共田二甲五分七厘零,配納大租應完業主許。又田一段,東至大路,西至水溝,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為界;經丈六分正,年配大租應完業主白沙書院。總合四段,計共三甲一分七厘零。此田前被族惡霸占,宗因懇求興賢書院掌事邱耀榮等諸同人出為請官追還,是以宗兄弟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掌管,出贌收租,每年納課外,分一半粟租充入書院,以為祀典,宗兄弟向書院掌事支收一半。保此田系宗兄弟應管物業,與內外人等無涉,甘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收租,永遠充為祀典,並無迫勒,日後不得反悔言及取回之事。今憑有憑,合立願充田契一紙,並上手契繳連,付執為照。
520 批明:此田租粟每年除納課外,宗只得向書院掌事領收一半,所批是實,再照。
521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522 批明:同治十二年,宗兄弟因乏銀費用,抽出此契內每年應收一半田租,甘願根賣於超然社,批照。
523 賴英
524 願充祀田契人賴宗
525 賴進
526 四四
527 同立杜賣盡根山契字人賴房,有承祖父建置柴山一處,坐落土名址在水裏社西勢,東至坑溝為界,西至施家園為界,南至蕭家山坪為界,北至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向與陳柳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十四大員,年納山租錢五十文。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掌管,永為己業。保此柴山房承祖父建置自己應份之業,與房親叔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房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自此以後,不敢言找,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山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墾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528 再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價一十四大員完足,再照。
529 道光二十九年九月日。
530 代筆人賴阿量
531 為中人賴阿六
532 在場人堂弟賴藤欉
533 知見同人
534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賴房
535 四五
536 立杜賣盡根契人鄭敏政,有承先父與胞叔厚作合買得水田一段,址在大加蚋保新莊仔莊福德祠后浮圳頭,年配納課租三石九斗五升正,並帶大坡圳水一厘八絲,粘圳引水到田通流灌溉。其田四至界址,俱載在買契內明白;當日兄弟鬮分,未有分界。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承父應份一半水田出賣,先問房親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與族弟葵海兄弟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依時盡價佛銀一百五十大員正。銀、契即日同中收訖;隨即踏明界址,付族弟葵海起耕招佃,納課收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寸土無存,日後敏政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滋事。保此水田系政承父叔合買之業,政應得一半出賣,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交加不明等情弊;如有,政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買盡根契一紙,並繳承買印契一紙,基轉合約一紙,鬮分約字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537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538 咸豐七年十一月日。
539 為中人族弟時中
540 知見母親李氏
541 立杜賣盡根契人鄭敏政
542 四六
543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周加次、周四桂、周六秀,弟婦王氏、黃氏,胞侄士埤等,先年編號周能標,有自置得水田一段,經丈一甲二分,址在拳山堡大坪林莊,土石寶斗厝。其界址東至清水溝透溪為界,西至劉家田為界,南至消水溝透過為界,北至劉家田透溪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大租粟三石九斗正,又帶大坡圳水二甲,連大小圳路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還,願將該水田一切變賣,先問親疏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與劉餘慶身上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定時值杜賣盡根價銀一千四百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該水田一段,丘數不計,隨即踏明四至界址內,悉交付買主劉餘慶官前來起來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加次等不得阻擋滋事。保此水田系加次兄弟婦侄等先年明買之業,與別人無干,亦無不明情弊;如有等弊,加次兄弟婦侄同花押人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從此價足業絕,一賣永休,寸土無留,日後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生端情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帶繳印契連司單三紙,鬮約一紙,共五紙,永遠付執為照。
544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一千四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545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546 代筆人和塏
547 翁鐘達
548 為中人
549 周炎奉
550 聰明
551 士伴
552 場見人江淋
553 泰山
554 水清
555 四桂、土埤
556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周加次、王氏
557 六秀、黃氏
558 四七
559 立永耕字人本堡海豐寮莊藍返等,有承祖父鬮分應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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