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胛蘩擁匾拇笤閉資兆閆⑴� |
2 | 又批明:其四界內原有香薷,不計欉數,概行照交於興掌管砍伐,春不敢異言,立批。 |
3 | 光緒二十三年六月日。 |
4 | 在場見人種富郎 |
5 | 代筆人阿生 |
6 |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 |
7 | |
8 | 立招開闢山埔水田字人黃錦章等,情因承先父遺下之業,原系向官墾給地方一所,坐落土名大屋坑莊,原帶本坑水通流灌𪷵。今因乏力耕作,前來招佃人廖阿仁、甘古、宋阿華、周阿龍、蕭添丁、朱阿丁、陳鼎興、林金鳳、蘇古等前去自備農器耕作。當日兩面言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十八大圓正,即日與業主親收足訖。其埔地開成水田,限三年前無租利,三年後,一石榖業主得二斗;至六年後,一石榖業主得三斗。計共九年為期:其年限自戊戌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限滿之日,田還業主,磧地銀交還佃人;若要轉贌,另行商酌。此乃二比允悅,口恐無憑,立招開闢山埔水田字一紙,付執為照。 |
9 | 即日批明:章實收到字內無利磧地銀一十八圓正,批照。 |
10 | 又批明:界內無論余埔園地可以成田者,務要速急開闢成田;如有遲延,立即起耕,另招別佃,而佃人不得異言,立批,再照。 |
11 | 光緒二十五年一月日。 |
12 | 在場黃裕甫 |
13 | 代筆黃蘊郎 |
14 | 立招開闢山埔水田字人黃錦章 |
15 | |
16 | 立招耕水田字人黃錦章,緣因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屋坑自己乏力耕作,招得佃人邱天來、傅阿錦二人前來承耕,四至界址業佃面踏分明,原帶本坑泉源圳水通流灌𪷵充足。當日言定磧地銀二十大員正,每年應納租榖二十二石正,早季應納十五石正,晚季應納七石正,計共二十二石,分作早、冬二季在埕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等情。其限自己亥年冬起,至甲辰年冬止,計共五年為期,限滿之日,田還銀還,兩無異言生端。此乃仁義相交,口筆有憑,立招耕字一紙,付為執照。 |
17 | 即日批明:章實收到字內磧地銀二十大元正,立批。 |
18 | 又批明:另有埔地任憑佃人開闢成田,初三年無租無利;到三年後,業主得二,佃人得八,作為二八抽租的利,兩無反悔異言,批照。 |
19 | 再批明:自今以後,或當作坡,乃系業主料理,不干佃人之事,立批。 |
20 | 光緒己亥年八月日。 |
21 | 在場全郎 |
22 | 代筆人宋軒 |
23 | 立招耕水田字人黃錦章 |
24 | |
25 | 立贌耕字人燕霧堡東山莊曹和尚,因北投堡北投埔莊林恆信有水田一段,分作二處,坐落東山洋,經丈一甲三分,配水份充足。因和尚自己乏田耕作,托保認人北投埔莊林明銳向田主林恆信懇贌,備出無利息七兌銀四十員,付田主為磧地。明約田頭大岸,佃人代為照顧修理;但遂冬附加稅,田主自己支理;餘逐年地租、大租、水租,以及莊規等費,佃人代完納理清。全年尚剩實小租粟五十七石,分早、晚二季,用員林街米斗八石為一車,付田主收回,不敢濕有冇少欠;如有濕少欠,任從田主將磧地銀扣抵,起耕換佃。其田限贌三年為滿,至限磧地銀聽和尚收回,田付田主起耕,不敢異言。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
26 |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
27 | 秉筆人林漢卿 |
28 | 保証人林明銳 |
29 | 立贌耕字人曹和尚 |
30 | |
31 | 立贌耕字人線東堡國姓井莊二十五番戶佃人王江霖,有向業主楊裕豐等贌出國姓井莊東勢洋田七分耕作,自願備出無利磧地銀三十大員,明約全年納小租榖三十六石,早七晚三完納,不論豐歉,不敢濫用濕冇,短缺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就磧地銀扣抵起耕另贌。其田自光緒二十七年起,至三十四年止,當面收過磧地銀字一紙。合立贌耕字一紙,呈上業主收為執照。 |
32 | 批明:再限六年,共十二年,批明,再照。 |
33 | 光緒二十七年六月日。 |
34 | 立贌耕字人佃戶王江霖 |
35 | 認耕人吳天來 |
36 | 第三節典賣字 |
37 | |
38 | 立杜退青埔底契人金朝梁,於廈尾莊門首,向得業主李文煥手內贌墾青埔一分,東至大水圳,西至番仔大溝,南與劉壞道埔地為界,北與伯現埔地為界;四址分明,未經業丈甲數。今因自己欠乏本力,不能開墾成田,盡問房親人等俱各無力承退,三請托中送與何廷俊前來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斷時值埔地價銀二十兩零五錢正,銀、契兩交訖,並無短少等情。其埔地委系自己向贌,並無他人相共,自杜退之後,即交付承退主前去墾鑿耕作,永遠為業,不得異言阻擋生端,亦不得於成田之後,言增找取贖等;倘有上手不明,不干承退主之事,系梁一力抵擋。此系二比甘願,葛藤永斷,兩無抑勒成交。今欲有憑,立杜退埔契一紙,付執為照。 |
39 |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青埔底價銀足訖,照。 |
40 | 雍正七年三月日。 |
41 | 依口代筆人林瑞麟 |
42 | 說合中人湯新河 |
43 | 立杜退青埔底契人金朝梁 |
44 | |
45 | 立退佃契人承禹,今有自墾、自置水田帶園一所,坐落土名怪官莊,東至田僯黃與,西至吳儲,南至柴坑大圳,北至大渡溪為界;四至明白,經丈熟田七分五厘園五分八毫。今因不成片段,自情願出退,托中引就劉宅前來出首承頂,當日三面言定出得鋤頭工資並倉廒水圳共銀十兩。即日同中秤收足訖,歸用其田即踏付銀主前去耕作管業。其田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債折典當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雍正七年上,租粟系上手之事;七年之下,系是銀主之事。此田系盧承禹自置田園,內外人等不敢言及生端。此系二家甘願,兩無相迫,恐口無憑,立退佃契一紙,付執為照。 |
46 | 即日收完足。 |
47 | 雍正八年月日。 |
48 | 在見人盧文左 |
49 | 代筆人黃際賴 |
50 | 中見人吳開承 |
51 | 立退佃契人盧承禹 |
52 | |
53 | 立賣田契人楊文達,有自墾南大肚業主楊秦盛主內贌出埔田一段,坐落土名轆遇,墾成田二甲七分,東至關志英田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自己埔園為界,北至圳溝為界;四至分明,願托中送與張破損,當日三面言議出得時值價銀五十四兩正。其銀即憑中秤交足訖;其田隨即交付破損前去掌管,耕作納租,永為己業。此田系達自墾之業,與房親叔侄兄弟人無干,日後不得生端異言等情,並無典挂他人財物,亦無拖欠租粟為礙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賣之後,再不敢言贖。二家甘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
54 |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
55 |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日。 |
56 | 代筆人關志英 |
57 | 為中人楊或 |
58 | 立賣田契人楊文達 |
59 | |
60 | 立給佃批人業主楊秦盛,有買置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腳轆遇。今有楊文達前來認佃開墾,給出犁份一張,配埔五甲,收過銀十二兩。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備牛犁、種子前去耕作,年照莊例,凡耕種雜籽,一九五分抽,不得少欠;如開水灌溉成田,議定首年每甲納租四石,次年每甲納租六石,三年清丈,每甲納租八石,俱是滿斗,無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其開築坡圳工費,每甲議貼水銀□兩□錢,本莊內田頭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圳,系佃等之事,及交納租粟,經風乾淨,到港入倉,永為定例。逐年修理埤,系佃等自己工力。如佃等欲回內地,抑或則業,將田底頂退,須擇誠實守分之人同來業主家對過清租認佃分明,業主查無短欠租粟,及新頂之佃果系誠實,方許頂耕納租……,收回田底…………。凡在莊居住,不得有違憲禁,不遵莊規,勾通匪類,騷擾莊中等情;如有此情,被莊主查出,立刻稟逐出莊,不許藉稱田底,聽業主配佃別耕,不得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
61 | 批明:並配厝後宅一所,坐宅茅屋安居,永為己業。 |
62 | 雍正十一年三月日。 |
63 | 知見人□□□ |
64 | 立給田批人□□□ |
65 | |
66 | 立退佃契人巫日,今有自置犁份半張,坐落土名外快官莊,東至田僯劉溢士田界,西至田僯劉陸士田界,南至柴坑仔大圳為界,北至大肚溪為界;四至明白分經丈熟田六分五厘,熟園一甲七分。大、小等丘因銀湊用,自情願出退,托中引就劉宅前來出首承受,當日三面言議出得鋤頭工資並水圳時值價銀共計一十四兩五錢。其銀即日同中秤收足訖;歸用其田園,即踏付銀主前去耕作,永為己業,收租掌管。其田園並無上手不明、典當債折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干承人之事。其租粟,雍正十一年之上如有不明,系上手之事;以下年系承人自納。此系二家甘願,兩無迫勒,內外人等不得異言生端。口欲有憑,立退佃契並上手契付執為照。 |
67 | 即日收過銀十四兩五錢。 |
68 | 雍正十一年十月日。 |
69 | 為中人巫翰 |
70 | 立退人巫日 |
71 | |
72 | 立賣田契人水裏社林筵任,有自墾水田三段,共七丘,受種四石,共田四甲零五厘,年載大租粟完納。其坐址貫在本莊,及東西四至登載契後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送就與楊宅長江邊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番銀四十四兩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田即踏付銀主前去耕種,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貼言贖等情。其租粟從前來至本年份,系任完納明白。此田系是自墾,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如有此情,任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賣田契一紙,付執為照。 |
73 |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
74 |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日。 |
75 | 代書中見人林懷弼 |
76 | 立賣田契人林筵任 |
77 | 一段田四丘,東至陳向田,西至林研田,南至葉鬥田,北至溝;四至明白。 |
78 | 一段田二丘,東至葉鬥田,西至卓闕園頭,南至楊賢田,北至車路;四至明白。 |
79 | 一段田一丘,東至中厝,西至陳向厝,南至王鳳田,北至陳坦田;四至明白,再照。 |
80 | |
81 | 立賣田契人林文研,先年有自墾過楊業主水裏新盛莊有水田一段,原丈五甲九分九厘,年載大租粟四十七石九斗二升,東至江叔田頭,西至賢叔田頭,北至溝,南至斗叔田頭;四至明白為界。茲無拖欠頭家租粟。今因欠銀費用,托中送就與楊宅智叔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值銀六十九兩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即付銀主起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日後叔兄弟侄不得言貼言贖。保此田系是自墾,並無來歷不明,又無重張典挂他人;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
82 |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
83 | 乾隆元年九月日。 |
84 | 知見林懷弼 |
85 | 中人楊思悟 |
86 | 立賣契林文研 |
87 | |
88 | 立退埔契人周珍全,有贌業主蒲氏悅生埔一處,坐落土名是木,明丈二甲;另西勢熟田一甲,共三甲。今因不能自耕,一問房親不受,自情願出退,托中引就與林宅出頭承買,當日三面言埔價銀一共一十三兩七分正。其銀即同中交訖;其埔即日同中踏過四至明白,付與林宅前去水遠耕管,內外人等不敢妄行阻擋。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全自擋,不甘承受人之事。恐口無憑,立退埔契一紙,付執為照。 |
89 | 乾隆元年二月日。 |
90 | 為中人江爵官 |
91 | 立退契埔人周珍全 |
92 | |
93 | 立合支分人叔元登、侄阿大,先年同借有工本銀前來承退陳光禮、唐九生二家田分共一處,坐落土名武鹿溝坡下,奉丈四甲二分七厘,遞年完納頭家租粟二十六石三斗一升。其田請到家長叔侄同議,其田登坐六分,大坐四分,又帶房屋、家貨、禾埕、牛只、菜園,系二家均分,日後叔侄不得生端異言。此系二家甘願,今欲有憑,特立合支分一紙,付執為照。 |
94 | 乾隆七年十二月日。 |
95 | 家長儒珍 |
96 | 元德內批:水田水分四六均分;登坐六分,大坐四分,不得混爭。房長仁財 |
97 | 仁亮 |
98 | 仁萬 |
99 | 頭家租粟系登納六分,大納四分。其屋登坐左張,大坐右張。 |
100 | 代筆見人林永瑞 |
101 | 元登 |
102 | 立合支分 |
103 | 阿大 |
104 | |
105 | 立繳賣契人歐愧武,前年有用銀明買得歐家千張、登選承買薄升燦等草地一所,戶名薄升燦,坐落彰邑布嶼稟保虎尾溪墘南勢底,土名埔姜崙。其四至課額登載原契內作十股,愧武承買歐家千張、登選,共得六股,先盡問房親人等不願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張宅承買,三面言議時價番銀三百兩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草地隨即到莊對佃,踏付與張宅前去掌管,收租完課,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贖、言貼等情。其八年分終止以前,租額課項系愧武自己之事;至九年起以後,所有課項租額,系張宅之事。今欲有憑,合立繳賣契一紙,並繳上手契共五紙,及各合約、墾單、告示統共九紙為照。 |
106 |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番銀三兩正,再照。 |
107 | 此草地系愧武己置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交加來歷不明等情。 |
108 | 乾隆九年二月日。 |
109 | 呂爾璞 |
110 | 為中人陳遜長 |
111 | 周友卿 |
112 | 立繳賣契人歐愧武 |
113 | 知見歐廷俊 |
114 | |
115 | 立賣盡園契人番婆莊鄭祖生,有自置崙園一段,坐落土名後壁湖,東至何宅,西至曾本宅園,南至藩宅,北至藺宅;各有四至明白。今因乏銀湊用,問到至親不就,自願托中引就與曾□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出得時值價二十員劍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過完足;其園隨即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再不敢言貼、言贖。保此園系是自置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典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上年大租,賣主自當完納,不涉買人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契付執為照。 |
116 |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
117 | 乾隆十六年十一月日。 |
118 | 為中代筆人吳子禧 |
119 | 在見管事□□□ |
120 | 立賣盡園契人鄭祖生 |
121 | |
122 | 立為蒸嘗合同文約字人鍾複興,先年買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萬連福興莊濫底。中心大小六丘,田甲一甲三分七厘正,業主施每年每甲供納大租八石,運港交納。今因我夫妻年邁,並及弟複盛奈無嗣後,即將此田預立為蒸嘗,以重永遠之計。經請族戚莊中老大等商議,總要遺下與弟瑞若兄弟管守耕作,方可放落之意,日後年年有祀典之儀,而無至我等墳墓有腐草之飛螢。當日三面言定,供納小租一十二石,大租系瑞弟耕作之事。寸思此田,生則飲食之需無欠,死則殯葬、追薦、洗骸、掃墳之費有賴,親疏人等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混爭;如有生端混爭,執守據憑,投明族戚鄰右呈明官究治。此系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為蒸嘗合同文約字一樣四張,付於瑞弟收存一張,付於劉萬連收存執照一張,付於羅雲章收存執照一張,付於吳元來收存執照一張。雖千秋萬世,而子子孫孫引常勿替,遠近之精神已通,親疏之血脈畢貫,則幽明胥悅,人鬼咸歡,億萬斯年,俾我蒸嘗之事存者更奕世而彌熾,夫豈偶然之遭哉! |
123 | 即日批明:後有兄弟叔侄親疏他姓背簽名字,背典、背當、背賣,日後查出莊中長老合同四紙,呈明官究治。 |
124 | 再批:興百年歸壽,殯葬乃系耕人調理。除去一年小租可消,殯葬挂掃乃系耕人之事。 |
125 | 當天稟明:欺死瞞生,全靠天理人心出現。 |
126 | 又批明:興並弟妻呂氏三人百年歸壽之日,修齊還庫錢除去二年小租榖可消,乃是耕田人之事。 |
127 | 乾隆十八年歲次正月日。 |
128 | 管事黃亨元 |
129 | 淑珍 |
130 | 侄 |
131 | 展傑 |
132 | 在場見廷現 |
133 | 中見人劉萬連 |
134 | 羅雲章 |
135 | 羅日輝 |
136 | 吳元來 |
137 | 林至彬 |
138 | 依口秉筆弟發奕 |
139 | 立蒸嘗合同文約字人鍾複興 |
140 | |
141 |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賢、楊子贊、楊子貴,有承父同胞叔富叔合墾得大霞佃埔園一所八甲,作四股均分,叔得一股,贊等得三股。坐貫番雅溝小中湖,並東畔大中湖西畔溝上,東至崙,西至崙,南至番雅溝墘;北至……。每年每甲配大租粟四石,又每年每甲配吳楊升水租粟四石。又另自己竹圍及厝地一所,蓋瓦厝一座三間帶披屋二間,坐西向東,東至崙,西至……,南至……,北至本家厝;各四至明白為界,與叔無干。今因乏銀費用,將四股得三之田園及自己之厝等項托中引就退還業主族兄諱志申邊,盡出時價銀七百四十大元折紋銀庫戥四百八十八兩四錢正。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園並竹圍、瓦厝及餘地一盡付族兄前去管掌,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貼、言贖等情。保此田園厝地及竹圍系父自置之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挂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贊等同抵擋,不幹族兄之事。此系甘願,並無抑勒,恐口無憑,立盡賣退契一紙,付執為照。 |
142 | 即日收過契內銀四百八十八兩四錢紋銀庫戥完足,再照。 |
143 | 批明:墾字、司單、印契經繳在族兄志申戶下,無從繳連,再照。 |
144 | 乾隆十八年四月日。 |
145 | 代書人爾桂叔 |
146 | 總叔 |
147 | 知見人 |
148 | 富叔 |
149 | 楊玉衡 |
150 | 中人 |
151 | 趙有才 |
152 | 楊子賢 |
153 |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贊 |
154 | 楊子貴 |
155 | |
156 | 立杜根絕賣契人鄭氏同侄葉阿貴,有承夫叔葉廷在日,自墾有水田並帶青埔一處,坐落土名南崁虎茅莊河底裏,原帶私坡二坐,並無他人均水均汴,東至大河為界,西至陰溝為界,南至加冬溪自己圳為界,北至黃永棟田為界;四至分明。其田業未曾經丈甲聲,租粟照抽的供納。今因別創,情願出賣與人,盡問親房伯叔人等俱各不願承領,托中引就與黃振奎前來出首承買,當早憑中三面言斷時值田價銀圓銀八百個正。即日契價兩交明白,中間並無積欠准折短少等情,亦無重複典當與人。其田委系自墾物業,並不曾包賣兄弟叔侄他人田地。自賣之後,交於買人永遠耕管為業,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永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根絕賣契,付執為照。 |
157 | 即日實領到契內田價銀員銀八百個足訖,所批是實。 |
158 | 乾隆二十年九月日。 |
159 | 立杜根絕賣人婦鄭氏 |
160 | 同侄阿貴 |
161 | |
162 | 立杜賣田園契字人徐士、徐建兄弟,先於乾隆十一年內,向業主林佃墾本莊犁份一張,坐落奶笏崙山仔頂麻加武祿莊。下段墾成水田,上段仍系埔園,東至車路,西至彭宅田圳溝,南至林宅屋側車路,北至水溝,四至分明為界。原帶大埤圳水半股,又帶林三貴屋後左邊水坑水流下自築坡塘一口,共二路水灌溉。又帶屋地一所,並菜園、禾埕在內,遞年輸納大租,照依莊例抽的。今因乏銀湊用,自情願將此田園出賣,先問族親人等不受,後托中送與翁宅澄初、先友、斌友、偉章叔侄四股承買,當日憑中言斷時值盡價共紋銀二百兩正。其銀即日憑中過付足訖;其田園隨交買人入手管耕,永為己業。其田園等項,乃系士、建兄弟自己佃墾之業,與族親朋伙無寸土干涉,亦無少欠業主埔底水分銀兩、抽的租榖等項,以及典當他人銀粟,來歷不明等情;倘有此情,俱系士、建兄弟一力自抵,不干買人之事。自今出賣,並無寸土留存,時值價足,永遠不敢言贖、言增。此系正行交易,不是貨債准折之故。二比甘願,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用立杜賣契一紙,並佃批繳連,付執為照,行。 |
163 | 批明:業主抽的大租,附在士、建兄弟上分水田一並共納,故業主改給收租完單仍在士、建兄弟收執,照,行。 |
164 | 即日收過契內價銀足訖,再照,行。 |
165 | 乾隆二十一年閏九月日。 |
166 | 代筆李存寬 |
167 | 業主在場見林克老 |
168 | 為中人張宗興 |
169 | 張士 |
170 | 杜賣田契人 |
171 | 張建 |
172 | |
173 |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大武郡東堡挖仔莊何正,有承父應份鬮分湳底洋水田一段,經丈八分,東至大路界,西至中溝界,南至水路界,北至張家田界;四至界址明白。並連竹圍厝地一所,全年配納陳、郭業主大租粟各四分。今因乏銀則置,欲將此田出賣,托中招與房親功侄何欣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田價銀八十大員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田及厝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正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永刈瓜藤,日後即價值千金,亦系銀主造化,正子孫不敢言贖、言找,滋生事端。又保此田系正承父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財物不明等情;如有此弊,正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
174 |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八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
175 | 再批明:上手墾單及大契共二紙,於先年間厝屋失火焚毀,並被燒滅,不得繳粘,日後如有此契取出爭較,正亦當出首抵擋,再照。 |
176 | 乾隆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
177 | 代筆人施保業 |
178 | 為中人張田興 |
179 | 知見人何中 |
180 |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何正 |
181 | |
182 | 立賣杜根田契劉阿猷,同侄阿智,有先年叔侄承買水田犁份二甲五分正,坐落土名馬崗莊前,東至莊前為界,西至黃宅公田為界,南至江頭家圳溝為界,北至黃宅圳溝為界;四至分明。業主經丈明二甲五分正,帶水二甲五分,遞年實納大租粟二十石正。今因別創,情願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不願承交,前來托中引送於宗弟喜孟出前承買,當日憑中議定出得時值足色價銀一百七十八兩二錢正。即日同中契、銀兩相交訖,中間並無債貨准折,重複交關典當等情。此田委系阿猷、阿智叔侄之業,與伯叔兄弟並無干涉,亦無拖欠大租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系賣人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賣之後,即交銀主掌耕輸租,永遠管業。一賣千休,永無增贖。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賣杜根契一紙,並付上手老契俱一在內,存為執照。 |
183 | 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日。 |
184 | 說合中人張五秀 |
185 | 代筆人黃永昌 |
186 | 在見人陳廷輝 |
187 | 劉阿猷 |
188 | 立賣杜根 |
189 | 劉阿智 |
190 | |
191 | 立杜退田契人陳朝俊,有自己續退水田三甲,坐落土名馬崗莊頭車路下,東至劉家田為界,西至大溝為界,南至賴家田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出退與人,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顧承領,托中引就於大溪頭福德爺會內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三百四十八員正。即日契價兩交明訖,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亦無重複典當,包退他人田產;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並上年租粟不清,不幹會內之事,系退主一力抵擋。自退之後,交於福德爺會內人等永遠管業。一退千休,永斷葛藤。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杜退田契一紙,付執為照。 |
192 |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
193 | 在場見代筆侄上達 |
194 | 說合中人黃娘賜 |
195 | 江浦清 |
196 | 立杜退田契人陳明俊 |
197 | |
198 | 同立永杜賣斷根田厝契人李喬基,同胞侄穆魁、秀華等公置萬寶莊吳連登四十張犁內埔地二張,又承買饒彌昭埔地一張,又承買劉朝仕埔地一張,總墾成田。繼又買賴提兄水田一段,上下相連,土名石頭埔,共丈原田二十一甲五分,每甲全年納大租粟八石正。至乾隆三十二年,韓縣主奉憲經丈溢田四甲四分六厘零,原溢共田二十五甲九分六厘零,全年共納原溢租粟二百七石七斗二升。今因乏銀別創,自情願將此田厝上下兩截對分,抽出下截田厝並魚池杜賣,東至小水圳,西、南俱至陰溝,北至石埒;四至界址明白。原溢田共計經丈一十三甲,全年共納原溢租粟一百四石,帶媽耶圳水灌耕,托中引就向與洪員國、洪萍祖官出首同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千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下截田厝、魚池,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掌管,永為己業,不敢異言阻擋生端。保此田厝、魚池系基與胞侄公置物業,亦無重張典過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基等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田厝、魚池從茲杜賣,永斷葛藤,日後不敢異言找、贖等情。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永杜賣田厝、魚池契一紙,並上手官給印批二紙,共三紙,送執為照。 |
199 | 即日同中實收過杜賣田厝、魚池契內銀四千大元正,再照。 |
200 | 乾隆四十一年十月日。 |
201 | 批明:乾隆四十三年八月,北投社番業主會同公議,願將此十三甲番大租粟全年一百四石正,招與洪員國、洪萍祖承買,時值價佛銀四百十六大元,其番大租一切付銀主執掌,永不得異言生端,批照。 |
202 | 番業主通事郎斗六 |
203 | 喬喜相舉 |
204 | 知見堂兄弟喬學,侄,侄孫名淑 |
205 | 喬隕恭超 |
206 | 華秀 |
207 | 立杜賣田厝契人李喬基,同胞侄 |
208 | 魁穆 |
209 | |
210 | 立遵憲再給佃批字北投祖番業戶餘啟章、通事郎斗六、土目總三甲等,有遺草地萬寶莊,於乾隆八年間,前土目萬買奕議請漢人吳連倘包開水圳,因工資訴控,前縣主陸堂斷:犁份四十張付倘招佃給批,收佃底銀作工資。又三十二年,蒙縣主韓臨莊繞埒親丈佃人李喬基份下原田二十一甲五分,年納大租一百七十二石;溢田四甲四分六厘四毫七絲六忽,溢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八合零八撮;原溢共田二十五甲九分六厘四毫七絲六忽,共納原溢租粟二百零七石七斗一升八合八撮,在莊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虛濕抵塞;如有少欠,任業主呈追。倘有社餉諸事,系番業主抵擋。番莊中作陂修圳等費,佃人支理。此系業佃甘願,今欲有憑,立遵憲再給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
211 | 乾隆三十七年十月日。 |
212 | 土目大霞記 |
213 | 立遵憲再給佃批字番通事郎斗六記 |
214 | 餘啟章記 |
215 | |
216 | 立根盡退契人虎仔山楊全老、楊貢老兄弟,有自己置隆恩莊園一所,土名坐在羊寮莊尾牛埔墘。園三分抽出二分,四至:北至車路,東至車路為界,西至圳,南至崙仔下為界;四至明白。今因家中乏銀費用,先問與房親叔兄侄弟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羊寮洪鴨叔邊出手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七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即付銀主照界管耕。其大租一九五抽的,不敢阻擋。將園永為己業,日後並無反悔取贖,並無增添契尾及插花等情之事。此系兩願,日後並無反悔。園並無交加不明;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恐口無憑,立根盡退契為照。 |
217 | 批明:契內銀完足,再照。 |
218 | 一、批明:千古萬年,叔兄弟侄無干,再照。 |
219 | 一、批明:立根盡退契人並繳契,上手司單,並胡家契,又並葉家契共紙四張,再照。 |
220 | 乾隆四十一年十月日。 |
221 | 知見人府叔 |
222 | 楊全老 |
223 | 立根盡退契人 |
224 | 楊貢老 |
225 | 作中人榮老 |
226 | 代筆人郭對老 |
227 | |
228 | 立杜賣佃底田契人徐玉瑟、徐玉琴、徐玉簫,同侄秀升,於乾隆十九年,明買有佃底水田犁份半張,坐址土名楓樹腳德滕莊界內,東至徐、黃二宅田埤直透為界,西至大圳溝為界,南至徐宅田為界,北至徐宅田為界;四至明白。經官丈過田甲二甲五分正,帶大小圳路分汴水額原配通流灌溉,並帶牛車路直透到田,遞年納業戶吳課租二十石。今因內地創置會議,情願付玉瑟來台,將此田盡根變價,先問兄弟叔侄房親族戚人等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賴六合出首承買,三面議定盡根價銀二百八十大員正,折紋銀庫陀一百八十四兩八錢。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盡界並帶各等項踏明,付買主掌管招耕,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不得言找、言贖。保此田果系玉瑟兄弟明賣歷掌已久,未曾鬮分,與兄弟叔侄房親人等毫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挂他人財物,來歷不明,及拖欠課租各項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主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立杜賣佃底田契一紙,並連上手契一紙,又買圳車路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
229 |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銀一百八十四兩八錢完足,再照。 |
230 | 業主批:四十五年以前,課科圳車清楚。 |
231 | 乾隆四十五年八月日。 |
232 | 陳秀昆 |
233 | 在場人 |
234 | 陳云漢 |
235 | 陳定蒼 |
236 | 為中人 |
237 | 會云裕 |
238 | 元韶 |
239 | 侄楓 |
240 | 在見房親堂弟必禮福 |
241 | 侄孫昌元 |
242 | 代筆胞侄秀元 |
243 | 莊甲玉管男秀升 |
244 | 徐玉瑟 |
245 | 立杜賣田契人徐玉琴 |
246 | 徐玉簫 |
247 | |
248 | 立杜賣契人陳便官,明買有水田一段,土名坐落樂好莊,即二份埔西勢尾鬮,經丈原額五甲,溢額四甲三分。全年載納吳業主早冬大租四十石,晚冬溢額租三十四石四斗,車工照例,配大甲埤水份五甲,分汴單圳到田灌溉。東至水溝,四至大水圳,南至賴家田;北至吳家界。又帶土地廟邊竹圍一列,連秧積一小段,東至伯父廟,西至大溝,南至吳家田;北至車路田頭。並帶本莊內瓦厝一座,坐北向南,連兩邊護厝共十八間,並竹圍、曠地在內。厝前登帶水堀三個,東至車路,西至塘岸石丁,南至水溝,北至邱家店滴水;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因欲創別業,自情願將田盡根變賣,先盡問族內人等不願承交,外托中引就與賴三捷等兄弟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價銀一千四百大員,折紋銀庫陀九百二十四兩。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厝等項盡界踏付銀主前去居住,掌管耕作,收稅納課,永遠為業。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絕找贖,日後不敢生端反悔。保此田系便明買之業,與他人無干,並無上手來歷不明,亦無重張典挂別人財貨,以及拖欠大租雜費等弊;如有此等,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並上手繳連契共五紙,付執存照。 |
249 | 即日憑中收過契內銀一千四百大員,折紋銀庫陀九百二十四兩完足,再照。 |
250 | 批明:登帶本莊前牛埔放牛飼草有份。 |
251 | 乾隆五十年八月日。 |
252 | 孫泉 |
253 | 在場知見人 |
254 | 孫德 |
255 | 為中人賴燕 |
256 | 蔡得 |
257 | 在場知見人刊 |
258 | 代書人何伯晉 |
259 | 立杜賣契人陳便官 |
260 | |
261 | 立賣盡根契人二林堡胡仔內莊頂寮李老叔,有承買顏家水田一段,又園一所,又竹圍一所,及厝一座共三間,並園內樹木。田經丈四分五厘,園七厘,年載張業主大租粟二石九斗六升,坐落土名十八索,東至溪,西至胡家園,南至胡家田,北至謝家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欠銀別置,願將田園、厝地、竹圍先問房親叔侄不就,托中送賣與洪屘官出首承受,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價劍銀七十大員正。即日同中文完;其田園、竹圍、厝地即付與銀主起耕居住,掌管為業,不敢阻擋。並無重張典挂他人,亦無拖欠大租水銀為礙。保此物業系是李老己置,與至親無干。一賣千休,永為子孫己業,日後無貼、無贖。此系二比甘願;如有不明,賣主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並繳上手願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
262 |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
263 |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 |
264 | 代筆人李日升 |
265 | 為中人汪綿叔 |
266 | 顏生叔 |
267 | 立賣盡根契人李老叔 |
268 | |
269 | 立退田埔契人楊昆玉,先年承得漢人有田埔一所,坐落土名阿妹長埔子對門窩,東至山頂分水為界,西至山頂分水為界,南至……,北至甲水坑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歷年該納大租榖六斗正。今因自己無力開墾耕作,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俱各不能承領,情願托中引就於溫志壽、溫阿智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埔價銀五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字兩交收清足訖,並無債貨准折等情,亦無重複典當等弊。其田埔原系自己物業,並無保退他人之田埔。其田埔自退之後,即交承退人任從耕種,掌管為業,有玉兄弟叔侄人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等弊;如有異言滋事,系玉一力抵擋,日後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贖。一退千休,永斷葛藤。此系二比甘願,兩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退田契一紙,永遠付執為照。 |
270 | 即日批明:實領到田埔契內價銀五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
271 |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
272 | 欽寅 |
273 | 在場 |
274 | 阿盛 |
275 | 在場佛恩 |
276 | 為中人馮如山 |
277 | 代筆人李德隆 |
278 | 在見人黃上迎 |
279 | 在見人伊燕友 |
280 | 立退田埔契字人楊昆玉 |
281 | |
282 | 立杜賣佃底契人鍾登進,同胞侄輝英等,承兄登瑞、登璉於乾隆四年,承買徐常奕田屋物業,坐落土名三分埔莊東勢,東至賴宅田,西至莊邊大圳溝,南至車路,北至帶竹圍一列,至大圳溝;四至界址分明。原田六甲,經官丈過溢田一甲零七厘,帶水分六甲,大小圳路通流灌溉,年納業主張課租早、晚五十六石五斗六升,並車工榖照例配完。今因欲回內地創置,兄弟叔侄商議,願將田屋物業盡根變價,先問房親人等不承受,托中引就賴應芳、賴應庶出首承買,三面議定盡根價銀一千二百大員,折紋銀庫陀七百九十二兩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田屋帶竹圍盡界所有,寸土不留,付與買主掌管招耕,收稅納租,水為己業。一賣千休,永絕找贖。保此物業並無重張典挂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及拖欠課租各諸事;如有此等情,系進、英叔侄出首抵擋明白,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欲口有憑,立杜賣佃底田屋契一紙,並繳買契一紙,又坐歸登瑞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
283 | 即日同中收過各股分契內銀完足,再照。 |
284 | 業主:查明上手來歷,租課逐一清楚。 |
285 | 乾隆六十年十一月日。 |
286 | 說合中人羅俊清 |
287 | 張德新 |
288 | 鍾經漢 |
289 | 鍾登傳 |
290 | 依口代筆有振 |
291 | 在場見道敏 |
292 | 何兆欽 |
293 | 舉亮 |
294 | 輝德 |
295 | 輝盛 |
296 | 有良 |
297 | 輝華 |
298 | 立杜賣佃底契人鍾登進 |
299 | 輝英 |
300 | 輝仕 |
301 | |
302 |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陳俊,有自置水田並園一段,坐落二八水莊尾,土名五百步長埒仔。業主蕭經丈一甲四分三厘零七忽半,配納大租粟五石七斗二升三合,東至小圳,西至蕭家園,南至王家園,北至張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並竹圍、厝地、茅屋六間,門窗、戶扇石埒、果子、雜物、浮沈、石珠。又帶東勢過溝水圳一條,任從銀主通流灌溉。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王石弁、王水、蕭光愛、陳旺、陳文、王葉、陳同寅七人同買,王石弁一份,王水一份,陳同寅一份,蕭光愛、陳旺合一份,王葉、陳文合一份,共五份,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五百七十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並園隨即踏明,付與買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其園任從買主開築成田,不敢異言。保此田並園系俊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俊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增添洗找。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並上手繳連三紙,合約水圳字一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
303 | 即日同親收過契字內銀五百七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
304 | 嘉慶四年正月日。 |
305 | 代筆並為中周志成 |
306 | 為中人沈義成 |
307 |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陳俊 |
308 | 業主批:此項園額一甲四分三厘一毫二絲五忽,成田日,原佃陳俊經照田例納租一十一石四斗五升;茲王石弁等頂耕,亦當依甲完納,不得照契內園額減租榖,批。 |
309 | |
310 | 同立鬮分字兄弟希珍賢、希德孟,同胞侄六坤等,有承父祖遺下水田一段,坐落東勢莊,經丈四甲,帶水份灌溉,課納業主吳大租粟三十二石滿。今因丁口繁多,難以共爨,是以爰請房親家長,將父遺下物業憑公拈鬮,作五房均分,其大租榖照份完納。俱各拈鬮為定,自鬮分以後,各業各掌,各為成家致富,瓜瓞綿綿,日後兄弟各無異言生端。今欲有憑,同立鬮分字五紙,兄弟各人各執一紙,永為執照。 |
311 | 二份希孟鬮分份下水田一段,坐落厝後五節,大小六丘,納大租粟六石四斗,批照。 |
312 | 再批明:司單、印契、大鬮分共三紙,在此鬮分內批明,再照。 |
313 | 嘉慶八年五月日。 |
314 | 希周 |
315 | 公見人火 |
316 | 文宗 |
317 | 代筆人林元祥 |
318 | 希珍 |
319 | 希德 |
320 | 同立鬮分字兄弟同胞侄六坤 |
321 | 希賢 |
322 | 希孟 |
323 | |
324 | 立典契字人下水仔莊陳周,有自己應份鬮分份下水田一段,址在旱溪底。大小三丘,東至園崁,西至添生田,南至添生田,北至番叔田;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宗陳玉麟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百五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年納大租榖一石,又水租四斗。其田限自甲子年起,至甲戌年終,聽周備足典契字內銀一足送還,取回原契字;如銀未備,任從銀主耕作,不得刁難。保此田系周應份鬮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周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字一紙,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
325 | 即日同中收過典字內銀一百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
326 | 其上手契連在別段,難以開折,再照。 |
327 | 嘉慶九年六月日。 |
328 | 代筆人希周 |
329 | 知見人起 |
330 | 為中人葉圓 |
331 | 立典契字人陳周 |
332 | |
333 |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見龍、覲龍,同侄等,有承父明買過羅集賢水田一所,坐落土名蓬山下。兄弟鬮分抽起為公田,經丈六甲,又帶大陂水寸,又帶水涵二個灌溉通流入田。遞年供納業主大租粟每甲八石,共四十八石。東至大圳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王、吳二家之田為界,北至石埔為界;其秧地、禾埕等項,俱在界址內分明。今因乏銀回唐別創公業,胞兄弟侄商議,情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願承買,外托中招與李鳴溪、李鳴禧、李鳴郎前來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田價佛面銀一千五百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見兄弟侄親收足訖;其田並秧地、禾埕,付買主照契內界址前去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其園頭田尾若有荒埔餘地,盡是買主之業,寸地並無留存。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永無言增、言贖、言找、言洗,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系是見龍、覲龍承父明置鬮分抽起為公田物業,與至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及拖欠大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見等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親合立賣杜盡絕根田契一紙,並上手印契四紙,付執為照。 |
334 | 即日同中見叔兄弟侄親收過契內佛面銀一千五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
335 | 又批明:兄見龍年老在唐,不得前來,長男群鳳代押花號,所批是實。 |
336 | 又批:其田上手若有餘契,日後尋出,不得行用,所批是實。 |
337 | 嘉慶十年七月日。 |
338 | 蘇曾芳 |
339 | 說合中人蘇百喜 |
340 | 盧榮招 |
341 | 榮蘭 |
342 | 步龍 |
343 | 在場見人 |
344 | 錦鳳 |
345 | 京鳳 |
346 | 朝鳳 |
347 | 盧見龍 |
348 |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人侄清鳳 |
349 | 盧覲龍 |
350 | 群鳳 |
351 | |
352 | 立合約字劉經緯、林元梅、徐鳴崗、邱秀章、詹康、陳得耀、詹文光、詹捷寧、張雄方、張蔭、劉玉成、劉仕壯、邱良木、張督、張居賢等。竊思貿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無有,億兆之良圖。茲予等粵莊人周地密,趨赴各市維艱,眾議在關帝廳莊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為街市,共費去銀四千六百八十員,共勷此舉,蒙縣主楊氏桂森錫予永靖嘉名。現規模已整,又不可無良規垂後,爰立合約八紙,交各首事分執照行,俾後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資,共慶財源廣進;商民得所,咸賡利路亨通。合將各款議規六份,出銀姓名開列於左: |
353 | 一、議:設此街市,祗因昔處羊城故土,今為海外鄉親星散各莊,欲敦鄉誼而末由。茲建街聚處,雖在異地,何殊家鄉。永保茲土全親,後人倘有大小店出賣,不通聞首事,不蓋永靖街公記,是背鄉親之誼,起害街之端,議將店宇折毀,店地還眾,此議。 |
354 | 一、議:三山國王護國庇粵之神,宜建廟崇祀。茲議街中留廟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間,立為費祀,此議。右加一間。 |
355 | 一、議:大街兩行及國王廟前左右前後之店,均要蓋瓦,不得用茅,此議。 |
356 | 一、議:此橫街店後及大街店後各留車路三丈,至周圍竹下各留車路三丈,街人不得侵占挖壞;如違重罰外,仍押填補,此議。 |
357 | 一、議:兩片東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銀員。其店地包亭仔腳定深一十九丈,闊則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勢橫街店地未有派出銀圓,定深一十五丈,闊一丈六尺。南勢對面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王宮前兩片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每間年納稅銀圓二圓,三年後年納稅銀四圓,不得爭多減少,此議。 |
358 | 一、議:街中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難以獨理,眾議分鬮六份,各理各收,不得違鬮越規,此議。 |
359 | 一、議:六份內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內頭人約束;如某份內店屋有人開場設賭,包娼容匪打擾滋事,系某份內之人約束不嚴,即該份內抵擋,不干別份,此議。 |
360 | 一、議:六份內店屋之人若有持強逞眾,作慝犯規,不聽約束,該份內頭人或要稟官,或要拴拿。力弱難當,即要自行為首投明,五份頭人據理幫辦,不干他份,此議。 |
361 | 一、議:六份鬮分餘地無論闊狹,種作只許五穀,不許插竹栽種果木,以害街地,此議。 |
362 | 一、議:圍內刺竹不許砍伐;如有砍伐,捉獲罰銀二圓存公。違者,六份合攻,此議。 |
363 | 一、議:街中遇有修柵橋溝路,及緊要正項,公銀照六份派出,不得違拗,此議。 |
364 | 一、議:街內開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處某所轄,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諉害街;違者公罰,此議。 |
365 | 一、議:六份每年要抽出銀五員,合存公放,永為街中公費,後人不得分散,此議。 |
366 | 一、議:吳業主大租年納銀一百八十九圓三皮六厘四毫二絲,施業主大租年納銀二十八圓二皮九厘八毫,共銀二百一十七圓六皮六厘二毫二絲,稟官存案。六份勻納,每份年納銀三十六圓三皮,限六月、十一月清;如有不清,該某份股內賠清,不干別份,此議。 |
367 | 一、議:六份各鬮定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俱注明各份簿內。 |
368 | 一、議:徐鳴崗、邱秀章、邱華、汪文相、傅添、李良生、羅士俊,巫厝莊吳純、徐歡明、何旺華、何興歡、吳歡河、熊義成、溫文楊、曾鳳生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
369 | 一、批:劉經緯、材元梅、林士魁、賴士秀、劉德紹、劉振豐、劉錦魁、餘泉、劉澄江、劉美清、詹振坤、林俊明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
370 | 一、批:詹康、陳德耀、魯善生、詹渡、劉龍福、陳神佑、詹廳、詹春蕩、陳觀、詹順、詹盛、詹庚、劉媽德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
371 | 一、批:詹文光、詹捷寧、陳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浚源、陳天思、詹木、張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
372 | 一、批:張雄才、張蔭、張正三公、張麟、羅恭伯、張耳順、張友、張企王、文高發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
373 | 一、批:劉五成、劉士壯、劉祖、賴士遠、俊興號、廖老二、鐘北生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
374 | 一、批:邱良木、邱學班、邱行、邱新、邱賢、邱德據、邱成龍、邱輔、邱成實公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
375 | 一、批:張督、張居賢、張足、張瓊、劉藩衍、鄧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
376 | 一、批:此街買田一十六甲八分四厘三毫四絲正,立契共一十二紙,交各首事收存,注明各份簿內。 |
377 | 一、批:南門內外餘地及東邊園地、北門內半墟、西門內車坪,俱是六份公地,長闊注明各份簿內。 |
378 | 一、批:學校所以作養人材,茲此街日後要起文祠,六份內餘地有合用者,長闊將別店地易換。 |
379 | 一、議:此街六份勻分,現有出店地銀者九十六間,已起者七十餘間,未起者二十餘間,限三年內起齊;如有不起,將店底銀除消公充,此議。 |
380 | 一、議:南門外竹下及西北溝面各闊一丈,日後修開,不得阻遏,此議。 |
381 | 嘉慶十八年九月日。 |
382 | 依眾代筆人李興玉 |
383 | 張督陳天思 |
384 | 張蔭詹英楊 |
385 | 劉玉成張居賢 |
386 | 詹捷寧邱學班 |
387 | 張雄才劉仕壯 |
388 | 詹文光邱良木 |
389 | 同立合約人劉經緯陳德耀 |
390 | 徐鳴崗詹康 |
391 | 林元梅邱秀章 |
392 | |
393 | 立找洗絕盡根契字張安、張連兄弟,同母親張劉氏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水田一處,坐落彰化縣拺東下堡旱溪莊北勢樹頭。田東至大溪,西至吳頭家,又至張爆田,南至蕭家田,北至張爆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經及丈甲二甲,又配大甲溪圳水一甲三分三厘零,遞年配納業主吳大租粟一十六石滿斗,又配車工銀八錢。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與林傳盛同林探之子林艷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田價銀一千二百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立契踏明界址,其餘溪埔、荒埔,至石頭灘,一盡付與銀主前去掌管,開墾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以及交加不明,不干買主之事。上下相承買賣,來歷契字甘願是實炳據。今因家事貧寒,日食難度,懸磬興悲,朝夕無以糊口,實存不肖,無奈已極,一紙終無再找之理。但念得業者虧,爰是再托原中公親懇求向與林傳盛同林探之子林艷手內,再找出佛面銀一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自此一找,永斷葛藤,後日叔兄弟侄子孫人等永不敢再找、再洗之理等情;如有此情,安兄弟甘願立契,一力抵擋。後日若是再找之事,理合投明原中公親保長,同買主人等鳴官具呈稟究追找,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中間並無短折,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找洗絕盡根契字一紙,並上手鬮書一紙,連賣盡根大契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
394 | 即日收過找洗契內銀一十二大員足訖,再照。 |
395 | 嘉慶二十一年月。 |
396 | 原中人盧乾 |
397 | 代書人王成業 |
398 | 在場人保長公賴長祿 |
399 | 在場人劉氏 |
400 | 張安 |
401 | 立找洗盡根字人 |
402 | 張連 |
403 | |
404 | 立轉典契人布嶼西保五塊厝田寮莊吳淋,父在日有明典七張犁莊周宅埔園一丘,坐在七張犁莊頭東勢,土名大丘園,東至李家園為界,西至曾家、張家兩家園,南至蔡家園,北至車路,四至界址明白;歷年張業主一九五抽的。此園同胞伯作四份均分,在西畔第二份尾份。今因乏銀別創,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典受,托中引就,將自己應份二份,轉典與新竹圍莊許忍官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典佛銀一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園隨踏過付銀主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銀無利,園無稅,限至五年終,收成豐滿,聽淋備契面銀取贖原典契,不得刁難。保此園系是明典應份之業,另房親叔侄人等無干,並無重張挂典他人,亦無拖欠租課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淋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轉典契一紙,付執存照。 |
405 |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員完足,再照。 |
406 | 批明:上手典契二紙,存在胞兄再哥,日後不堪重行,批照。 |
407 | 批明:此契許先應得份額,抽出轉左崙背元李日山處批明,再照。 |
408 | 嘉慶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
409 | 在見碧 |
410 | 為中人王賣 |
411 | 立轉典契人吳淋 |
412 | 代筆人陳文端 |
413 | |
414 | 同立鬮書林周正、張蘭仲、何勸,暨十份人等,於乾隆二十八年,共承買黃興定水田一埒,座址武東保挖仔莊口,東至林家池岸菜園,西至竹圍下溝,南至林家田岸,北至大路為界;帶施家圳水灌溉,年納大租榖一甲五分零。其北勢餘地為消沙舄水溝路一帶,闊各二丈。剩餘之田今折作十份配搭均勻,拈鬮為定,以後各照鬮份耕輸,合立原編條例,各執一紙為照。 |
415 | 計折餘田共作五鬮,每鬮二份,每份配大租一分五厘五絲,開明於左: |
416 | 第一鬮:張子永公二份田,東自林家池岸起,西至二鬮周正公田止。下節東自五鬮世盛公田起,西至周正公田止。配大租三分零。 |
417 | 第二鬮:林秀茂公一份長周正田,東自一鬮子永公田起,西至本鬮何欣公田止。下節東自子永公田起,西至何欣公田止。配大租一分五厘五絲。 |
418 | 何欣公一份田,東自本鬮周正公田起,西至三鬮卓徽公田止。下節東自周正公田起,西至卓徽公田止。配大租一分五厘五絲。 |
419 | 第三鬮:張卓徽公二份田,東自二鬮何欣公田起,西至四鬮周智公田止。下節田東自何欣公田起,西至周智公田止。配大租三分零。 |
420 | 第四鬮:張世盛公一份田,東自本鬮周智公田起,西至五鬮世盛公田止。下節田東自周智公田起,西至五鬮世盛公田止。配大租一分五厘五絲。 |
421 | 林秀茂公一份田次周智公田,東自三鬮卓徽公田起,西至本鬮世盛公田止。下節東自卓徽公田起,西至世盛公田止。配一分五厘零。 |
422 | 第五鬮:張世盛公半份田,東自四鬮自己一份外田起,西至其俊公田止。下節東自四鬮自己一份外田起,西至其俊公田止。配大租七厘七絲。張其俊公一份半田,東自本鬮世盛公半份外田起,西至一鬮子永公田止。下節東自本鬮世盛公半份外田起,西至竹溝止。配大租二分三厘零。 |
423 | 批明:此田東西各有水源流入灌溉,上流下接,不得阻滯,批照。 |
424 |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日。 |
425 | 理書餘文衡 |
426 | 公處張文雅 |
427 | 林周正 |
428 | 同立鬮書何勸 |
429 | 林周智 |
430 | 張孔壘 |
431 | 張藔仲 |
432 | 張達寮 |
433 | 張子長 |
434 | |
435 | 立杜賣盡根埔地契字人林啟祥,承父豐榮有向業主給墾批青埔一處,犁份二張足數,坐落土名大湳莊,址在尖山望樓邊,東至往尖山大路望樓前為界,西至陳李厝為界,北至老車路為界,南至土牛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祥欲搬眷回唐,欠乏搬費,今因乏銀應用,托中向族親丙二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埔地價銀八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又議定配納業主大租照台例一九五抽的。祥即日將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付丙前去掌管,自備牛工、種子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並無債項估折,亦無逼勒重張典挂他人物財,亦無來歷不明;如有來歷不明,祥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埔地契字一紙,又帶墾批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
436 | 即日同中祥親收過杜賣盡根埔地契字內佛銀八大元正足訖,批照。 |
437 | 業主。 |
438 | 嘉慶二十五年六月日。 |
439 | 立杜賣盡根埔地契字人林啟祥 |
440 | |
441 |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李耀生,有自己承父遺下鬮分水田一段,坐落茄苳溪莊,年配業主定額課租粟二石七斗五升,四至界址以及竹圍埔地俱載明在鬮書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自己應鬮書內物業出賣,先問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賣與劉聯輝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價銀一百二十四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並無債貨估折情弊;其水田以及所有載明在鬮書內一應物業,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不敢異言反悔生端滋事。耀保此業委系自己承父鬮分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財物等情;如有等情,系耀出首一力抵擋,無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斷不敢言找、言贖之理。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上手邀連印契一紙,鬮書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行。 |
442 |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契內銀一百六十四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
443 | 清賦驗訖。 |
444 | 道光八年十二月日。 |
445 | 代筆人陳慶山 |
446 | 為中人張天求 |
447 | 在場知見人□□□ |
448 |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李耀生 |
449 | |
450 |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待,有與兄弟建墾鬮分應份得水田一段,址在樂好莊東勢大份田中央,經官丈原溢八分八厘零,帶水五分八厘零灌溉。其田東至吳家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張家田為界,北至張家田為界;四至界址俱踏分明;又帶樂好莊前片仔秧地一丘,遞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七石零九升滿。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要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李國元、李國隆兄弟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賣價佛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自子孫永遠不敢言找、言贖滋事。保此田系待自己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待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子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洗找字一紙,鬮分二紙,共六紙,付執為照。 |
451 |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田價銀四百五十大圓足訖,再照。 |
452 | 道光十年十月日。 |
453 | 在場見人賴氏 |
454 | 天來 |
455 | 知見人 |
456 | 萬發 |
457 | 汴 |
458 | 在場人天送 |
459 | 壽 |
460 | 代筆人在明 |
461 | 為中人李清玉 |
462 |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待 |
463 | |
464 |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族兄力、和兄弟二人,有自置鳥銃頭莊園一所,願抽出棚園一丘,東至水溝為界,西至車路巷為界,南至竹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明白,各有定界;年配納業主大租銀五角正。今因欲銀乏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族弟守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付銀主掌管收稅,永遠為業,日後不敢異言生端阻擋。保此業系力、和兄弟二人明買明賣物業,與伯兄弟侄別人無干,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
465 | 即日收過契面佛銀一十五大員完足,再批。 |
466 |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
467 | 為中人陳玉卿 |
468 | 知見人招 |
469 | 代書人振興 |
470 | 力 |
471 |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 |
472 | 和 |
473 | |
474 | 同立典契人何友慶、何泮水、何文殿,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水田一段,坐落東勢樂好莊本厝後五節。大、小六丘,經丈八分,又帶秧田一丘,配圳水五分灌溉,年納業主吳大租粟六石四斗滿。東至陳家田為界,西至張家田為界,南至何家田為界,北至張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各踏明白。今水兄弟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張錯賢官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佛銀四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田隨即交付與銀主掌管耕作,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阻擋滋事。此田明系水兄弟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欠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水兄弟一力抵擋,不干典主之事。其田限至六年滿:自道光十三年起,至道光十九年八月止。限滿之日,日備齊典契字內佛銀四百四十大員正,交還銀主,贖回原典契;如銀未齊足交還,將原田依舊付銀主掌管。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典契字一紙,鬮分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
475 |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佛銀四百四十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
476 | 批明:上手印契被亂失落,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照,行。 |
477 | 道光十三年八月。 |
478 | 代筆人張鳴鳶 |
479 | 為中人馬輝 |
480 | 在場人林 |
481 | 知見人黃氏 |
482 | 友慶 |
483 | 立典契字人何泮水 |
484 | 文殿 |
485 | |
486 | 立割截杜賣水田契人古洋福,有承伯父遺下水田一處,土名鎮平莊西尾。今因別營生業,乏銀應用,情願將此水田截出西邊山腳一小段,杜賣與人。其田東至陂尾水溝為界,西至山牌為界,南至五穀祀江家田為界,北至陂塘水面為界;四至踏明;原帶本身泉水灌溉,配納業主額租榖一石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受,外托中引就與新和祥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佛銀一百大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等情。保此田系承伯父遺下物業,並無混冒他人界址,亦無重張典挂為礙;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系福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其田自賣之後,隨即踏付承買人耕管,任從割佃稅契,收租納課。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洋福子孫叔侄人等不得異言增找,變生枝節等情。此系二比甘願,今欲有憑,立杜賈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
487 | 批明:即日實領到契內銀一百大員足訖。 |
488 | 道光十九年十一月日。 |
489 | 三界祀 |
490 | 在見 |
491 | 魏春壬 |
492 | 洋喜 |
493 | 在場見 |
494 | 宜元 |
495 | 為中代筆人古洋英 |
496 | 立杜賣契人古洋福 |
497 | |
498 | 立當水田契人武西保曾厝崙莊許月,有承祖父母應分鬮書內抽出其中水田一處,東至鎮平圳,西至小溝,南至葉家田,北至葉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奉丈一分五厘,年納業戶大租榖一石五斗,道車工照配。今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出當,先問盡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受,外托中引至本莊張春祈祖公嘗出首承當,即日憑中三面言約時值出得當銀價三十大員正。限當四年為滿:癸卯年春起,至丙午年終,田主備足價銀取贖原契,其銀主不敢刁難;至期無銀取贖,銀主再將此田掌管,其田主不敢異言。保此田業明系月兄弟鬮書應分之自業,與他人無干,並無重張典挂他人財物為礙,亦無少欠業戶大租,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月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有當契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共二紙,完單繳連,付執為照,行。 |
499 | 即日同中交收過當契佛銀三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
500 | 批明:中金銀一員,取贖之日備還。 |
501 |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日。 |
502 | 親筆人許月 |
503 | 為中人許見明 |
504 | 在場見人謝氏 |
505 | 立當水田契人許月 |
506 | |
507 | 立退耕找典契字人武東保排仔路頭莊賴紅、賴火暨侄等,有承祖父建置水田一段,經丈四分五厘,每年帶納林益豐業主大租榖三石九斗六升滿。址在排仔路頭莊,東至牛埔,西至林溪水田,南至林清霞田,北至陳仲田;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年來光景不順,其田被水衝壞失收,拖欠益豐大租榖無力清還,托中懇求,願將此田退耕找典契子面銀六十大員。其銀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業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此田面約五年為滿,聽紅備足契面取贖;如是無銀取贖,田依舊付業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系紅、火等承父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滋事,紅出首抵擋,不干業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退耕找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
508 |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
509 | 一、批明:其上手大契及鬮書帶粘別業,難與分折,批照。 |
510 | 一、此田已經被水衝壞,若有修理工資之銀,日後取贖之時,照數清還,批明,照。 |
511 | 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
512 | 為中人賴菊 |
513 | 代筆人陳馮喜 |
514 | 知見葉氏 |
515 | 賴紅 |
516 | 立退耕找典契人 |
517 | 賴火 |
518 | |
519 | 立願充祀典田契人賴英、賴宗、賴進兄弟等,有承父遺下水田四段,址在燕霧下堡犁頭厝莊。其一段,東至大圳岸,西至李家田,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為界。又南連一段,東至大岸,西至蔡家田,南至曹家田,北至黃、賴二家田。又帶園二小丘各為界,經丈一甲三分正。合上三段,共田二甲五分七厘零,配納大租應完業主許。又田一段,東至大路,西至水溝,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為界;經丈六分正,年配大租應完業主白沙書院。總合四段,計共三甲一分七厘零。此田前被族惡霸占,宗因懇求興賢書院掌事邱耀榮等諸同人出為請官追還,是以宗兄弟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掌管,出贌收租,每年納課外,分一半粟租充入書院,以為祀典,宗兄弟向書院掌事支收一半。保此田系宗兄弟應管物業,與內外人等無涉,甘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收租,永遠充為祀典,並無迫勒,日後不得反悔言及取回之事。今憑有憑,合立願充田契一紙,並上手契繳連,付執為照。 |
520 | 批明:此田租粟每年除納課外,宗只得向書院掌事領收一半,所批是實,再照。 |
521 |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
522 | 批明:同治十二年,宗兄弟因乏銀費用,抽出此契內每年應收一半田租,甘願根賣於超然社,批照。 |
523 | 賴英 |
524 | 願充祀田契人賴宗 |
525 | 賴進 |
526 | |
527 | 同立杜賣盡根山契字人賴房,有承祖父建置柴山一處,坐落土名址在水裏社西勢,東至坑溝為界,西至施家園為界,南至蕭家山坪為界,北至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向與陳柳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十四大員,年納山租錢五十文。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掌管,永為己業。保此柴山房承祖父建置自己應份之業,與房親叔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房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自此以後,不敢言找,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山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墾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
528 | 再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價一十四大員完足,再照。 |
529 | 道光二十九年九月日。 |
530 | 代筆人賴阿量 |
531 | 為中人賴阿六 |
532 | 在場人賴藤欉 |
533 | 知見同人 |
534 |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賴房 |
535 | |
536 | 立杜賣盡根契人鄭敏政,有承先父與胞叔厚作合買得水田一段,址在大加蚋保新莊仔莊福德祠后浮圳頭,年配納課租三石九斗五升正,並帶大坡圳水一厘八絲,粘圳引水到田通流灌溉。其田四至界址,俱載在買契內明白;當日兄弟鬮分,未有分界。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承父應份一半水田出賣,先問房親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與族弟葵海兄弟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依時盡價佛銀一百五十大員正。銀、契即日同中收訖;隨即踏明界址,付族弟葵海起耕招佃,納課收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寸土無存,日後敏政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滋事。保此水田系政承父叔合買之業,政應得一半出賣,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交加不明等情弊;如有,政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買盡根契一紙,並繳承買印契一紙,基轉合約一紙,鬮分約字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
537 |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
538 | 咸豐七年十一月日。 |
539 | 為中人時中 |
540 | 知見李氏 |
541 | 立杜賣盡根契人鄭敏政 |
542 | |
543 |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周加次、周四桂、周六秀,弟婦王氏、黃氏,胞侄士埤等,先年編號周能標,有自置得水田一段,經丈一甲二分,址在拳山堡大坪林莊,土石寶斗厝。其界址東至清水溝透溪為界,西至劉家田為界,南至消水溝透過為界,北至劉家田透溪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大租粟三石九斗正,又帶大坡圳水二甲,連大小圳路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還,願將該水田一切變賣,先問親疏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與劉餘慶身上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定時值杜賣盡根價銀一千四百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該水田一段,丘數不計,隨即踏明四至界址內,悉交付買主劉餘慶官前來起來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加次等不得阻擋滋事。保此水田系加次兄弟婦侄等先年明買之業,與別人無干,亦無不明情弊;如有等弊,加次兄弟婦侄同花押人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從此價足業絕,一賣永休,寸土無留,日後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生端情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帶繳印契連司單三紙,鬮約一紙,共五紙,永遠付執為照。 |
544 |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一千四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
545 |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
546 | 代筆人和塏 |
547 | 翁鐘達 |
548 | 為中人 |
549 | 周炎奉 |
550 | 聰明 |
551 | 士伴 |
552 | 場見人江淋 |
553 | 泰山 |
554 | 水清 |
555 | 四桂、土埤 |
556 |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周加次、王氏 |
557 | 六秀、黃氏 |
558 | |
559 | 立永耕字人本堡海豐寮莊藍返等,有承祖父鬮分應份水� |